法律分析:反垄断法下价格歧视之竞争损害分析
反垄断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互联网企业规模不断扩大,市场竞争日益激烈。
在此背景下,一些大型互联网企业开始寻求合并,以增强市场竞争力。
然而,合并行为也可能引发反垄断问题。
本文将以腾讯与阿里巴巴合并案为例,分析反垄断法律问题。
二、案情简介2018年,我国互联网巨头腾讯与阿里巴巴宣布达成一项战略合作,双方将共同投资100亿元成立一家新公司,以拓展双方在电商、金融、云计算等领域的业务。
这一合并引起了我国反垄断监管机构的关注。
三、反垄断审查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的规定,涉及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本案中,腾讯与阿里巴巴的合并涉及巨额资金,可能对相关市场竞争产生重大影响,因此需要接受反垄断审查。
四、案例分析1. 市场界定在反垄断审查中,首先需要确定相关市场。
本案中,相关市场包括电商、金融、云计算等领域。
腾讯与阿里巴巴在电商领域占据重要地位,合并后市场份额将进一步提升。
在金融领域,双方均有涉足,合并后可能对金融市场的竞争格局产生影响。
在云计算领域,双方均有布局,合并后可能对云计算市场的竞争格局产生重大影响。
2. 市场份额根据公开数据,腾讯与阿里巴巴在电商、金融、云计算等领域均占据较大市场份额。
合并后,双方的市场份额将进一步扩大,可能导致市场竞争格局发生变化。
3. 市场集中度市场集中度是衡量市场竞争程度的重要指标。
本案中,腾讯与阿里巴巴的合并可能导致市场集中度上升,从而引发反垄断关注。
4. 竞争影响腾讯与阿里巴巴的合并可能对市场竞争产生以下影响:(1)减少竞争:合并后,双方在相关市场的竞争将减少,可能导致消费者选择减少,价格上升。
(2)市场进入壁垒:合并后,新进入者的市场进入壁垒可能提高,从而抑制市场创新。
(3)消费者利益:合并可能导致消费者利益受损,如价格上升、服务质量下降等。
5. 反垄断监管针对腾讯与阿里巴巴的合并案,我国反垄断监管机构进行了严格审查。
价格歧视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价格歧视,是指同一商品或服务在不同消费者或市场条件下,采取不同的价格策略。
在我国,价格歧视现象较为普遍,涉及商品、服务、地域等多个领域。
然而,价格歧视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还扰乱了市场秩序。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价格歧视的法律后果,以期为我国反价格歧视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
二、价格歧视的法律概念及分类1. 法律概念价格歧视,是指企业在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过程中,针对不同的消费者、地区、时间等因素,采取不同的价格策略,使得同一商品或服务的价格存在差异。
价格歧视分为横向价格歧视和纵向价格歧视。
(1)横向价格歧视:指同一商品或服务在同一时间、同一市场条件下,针对不同消费者采取不同的价格策略。
(2)纵向价格歧视:指同一商品或服务在不同时间、不同市场条件下,针对不同消费者采取不同的价格策略。
2. 分类(1)合理价格歧视:指企业在保证公平竞争的前提下,根据消费者需求、市场供求关系等因素,合理调整价格。
(2)不合理价格歧视:指企业在违背公平竞争原则、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况下,采取的价格歧视行为。
三、价格歧视的法律后果1. 消费者权益受损(1)消费者选择权受限:价格歧视使得消费者无法享受到公平的市场竞争,限制了消费者的选择权。
(2)消费者权益受损:价格歧视导致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服务时,可能付出更高的价格,从而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
2. 市场秩序混乱(1)破坏公平竞争:价格歧视使得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公平地位,扰乱了市场秩序。
(2)市场资源配置不合理:价格歧视导致市场资源配置扭曲,影响了资源的有效利用。
3. 反垄断法律后果(1)反垄断调查:价格歧视可能涉嫌垄断行为,相关部门将对涉嫌企业进行调查。
(2)反垄断处罚:若企业被认定为垄断行为,将面临罚款、责令改正等处罚。
4. 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后果(1)不正当竞争调查:价格歧视可能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相关部门将对涉嫌企业进行调查。
(2)不正当竞争处罚:若企业被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将面临罚款、责令改正等处罚。
垄断市场下的价格歧视策略分析

垄断市场下的价格歧视策略分析垄断是指市场上只有一个供应商或者少数几家供应商独自掌握市场份额并能够对价格和产量进行控制的情况。
在垄断市场中,企业通常会采取价格歧视策略,以最大化利润。
价格歧视是指企业根据不同的消费者属性、需求曲线或地区将产品或服务的价格区分开来,从而实现不同消费者或市场的收益最大化。
一、价格歧视的类型:1. 第一度价格歧视:企业利用信息不对称,根据每个消费者的支付能力制定不同的价格策略。
例如,航空公司根据乘客的购票时间、出行习惯、购票渠道等因素制定不同的票价来实现定价歧视。
2. 第二度价格歧视:企业制定多重价格方案,鼓励不同消费者根据自己对产品或服务的需求程度选择不同价格的产品。
例如,剧院对学生提供学生票优惠,超市对大宗购物者提供打折促销等。
3. 第三度价格歧视:企业将市场划分为不同的消费群体,并制定针对不同市场的定价策略。
例如,苹果公司针对不同地区、国家的消费者制定不同的产品价格。
二、价格歧视策略的优点:1. 提高利润:通过差异化定价,企业可以根据不同市场的需求弹性和支付能力制定不同的价格,从而实现不同市场的利润最大化。
2. 调控市场需求:企业可以采取价格歧视策略来平衡需求差异,提高产品的整体销售。
3. 稳定市场份额:通过价格歧视策略,企业可以更有效地控制市场份额,并阻止其他竞争对手进入市场,从而保持垄断地位。
三、价格歧视策略的缺点:1.不公平性:价格歧视可能导致消费者感到不公平,因为不同的消费者为相同的产品支付不同的价格。
这可能引发消费者的不满和抵制。
2. 市场机制失灵:价格歧视可能导致市场机制的失灵,影响市场的有效运行。
企业可能过度依赖价格歧视策略,忽视产品质量和创新的提升。
3. 法律风险:价格歧视策略的合法性需要符合相关法律和监管机构的规定。
如果企业违反反垄断法或价格歧视相关法律,将面临巨大的法律风险和罚款。
四、应对价格歧视的政府监管:1. 制定垄断法:政府可以制定垄断法来禁止滥用市场垄断地位进行价格歧视以保护消费者权益。
关于竞争法律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市场竞争日益激烈。
企业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过程中,往往会出现不正当竞争行为。
本案例将围绕一家知名家电企业A,在市场竞争中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展开分析。
二、案情概述企业A是一家生产家电产品的知名企业,市场份额较大。
在市场竞争中,企业A为了打压竞争对手,采取了不正当竞争手段。
具体表现为:1. 低价倾销:企业A在特定时期内,对部分家电产品进行低价倾销,导致市场价格混乱,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
2. 诋毁商誉:企业A通过在网络上散布虚假信息、恶意攻击竞争对手的产品质量,企图诋毁竞争对手的商誉。
3. 侵犯商业秘密:企业A在招聘过程中,挖角竞争对手的核心技术人员,获取商业秘密。
4. 垄断市场:企业A通过与其他企业签订排他性协议,限制其他企业进入市场,形成垄断地位。
三、案例分析1. 低价倾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企业A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家电产品,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2. 诋毁商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企业A在网络上散布虚假信息,恶意攻击竞争对手的产品质量,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3. 侵犯商业秘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企业A通过挖角竞争对手的核心技术人员,获取商业秘密,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4. 垄断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
企业A与其他企业签订排他性协议,限制其他企业进入市场,形成垄断地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四、法律后果针对企业A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相关部门依法进行了调查处理。
具体措施如下:1. 对企业A处以罚款,以警示其他企业。
公平竞争法的主要内容与条款解析

REPORTING
目录
• 公平竞争法概述 • 公平竞争法的主要条款 • 公平竞争法的实施与监管 • 公平竞争法对企业的影响 • 公平竞争法的实践案例 • 公平竞争法的未来展望
PART 01
公平竞争法概述
公平竞争法的定义与作用
定义
加强对市场价格的监管,防止价格歧视、价格欺 诈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
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环境形成
推动市场准入改革
深化市场准入改革,降低市场准入门槛,鼓励更多的市场主体进 入市场,促进市场竞争。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完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打击侵犯知识产 权的行为,维护创新者的合法权益。
案例三:消费者权益得到保护
保护原因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过程中,受到经营者的欺诈、误导等不正当竞争行 为的侵害,导致合法权益受损。
保护结果
消费者通过投诉、举报等途径向监管部门反映问题,监管部门依据公平竞争法对 违法行为进行了查处,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同时,也 提醒和警示其他经营者要遵守公平竞争规则,不得损害消费者利益。
企业需要建立公平竞争机制
完善内部管理制度
01
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规范经营行为,确保企业依法
合规经营。
加强员工培训
02
企业应加强对员工的法律法规培训,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和合
规意识,防范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
建立投诉处理机制
03
企业应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受理和处理消费者和其他经营
者的投诉,化解纠纷,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
在各自辖区内,依据公平竞争法对市 场主体的竞争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
大数据“杀熟”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研究

大数据“杀熟”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研究
王月
(安徽大学法学院,安徽合肥230601)
摘 要:近年来,大数据“杀熟”现象屡见不鲜,其本质属于一种经营者出于逐利本性而对交易相对人实施的违
背反垄断法的价格歧视行为,亟待用反垄断法进行规制。我国传统的反垄断分析框架在规制大数据“杀熟”行为时
不太适用,使得这一领域的反垄断执法面临挑战,个人诉讼效果也不尽理想。针对这些问题,需要创新反垄断分析
其次,数字市场的进入壁垒主要表现为资金壁垒和技术 壁垒。大数据“杀熟”行为以充足的用户信息和算法计算模 型作为前提,需投入大量资金和技术,这会将一部分资金技 术不到位的企业排除在市场之外。而且,正是因为数据收集 所耗费的成本高,所以数据拥有者会加强对数据的保护,毕 竟在数据平台中,数据资源就是竞争力。虽然数据具有非对 抗性和用户的多归属性,但是这并不代表每个经营者都能获 得数据,因为一些企业在获得足够多的数据并形成一定的数 据优势后,往往会采取各种限制措施阻碍其他竞争对手获得 这些数据。⑦而且由于数据信息收集的隐蔽性和不公开性,一
首先,定性的产品替代性分析法需要反垄断执法者定性 分析产品价格、产品功能、产品特性等,主观判断产品之间有 无替代关系。该方法受分析者主观因素影响较大,科学性不 高。互联网经济下产品边界较模糊,市场依托某一数字平台 提供产品和服务,双边或多边平台涉及多个相关市场,比如微 信平台不仅可以实时通讯,还可以转账、娱乐,导致认定相关 市场标准不易明确且界限模糊,产品之间的替代性难以把握。
第四,没有正当理由。我国《反垄断法》第十七条所指的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除了第一款和第七款以外,均明确 要求该种行为的实施没有正当理由。一般而言,正当理由常 见的有交易习惯、行业惯例、首次交易的合理优惠、成本抗辩、 情势变更、适应竞争等。但是,大数据“杀熟”行为并不具备这 些常见的正当理由,也不具备其他法律、行业所允许的正当理 由,因此该行为属于价格歧视,需要用反垄断法进行规制。 2大数据“杀熟”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困境
从电信、联通价格歧视案看我国的反垄断和解制度
1 问题的提出—— 电信 、 联通价格 歧视 案
2 0 1 1年 1 1 月 9日央视 “ 新闻 3 0分” 报道 . 国家 发改委针 对 中国 电信和中国联通 在中国宽 带入 网市场 的垄断行为进行调查 .报道称 : 这两家企业 利用宽带入 网市场 的支配地位 . 对 竞争对手收取高额 的人 网费 . 对没有竞争关 系的企业给予 优惠 的价格 条件 . 严重 影响 了宽带 入网市场的竞争 反垄断局已经查 明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在互联 网接 入 市场上共 占有 2 / 3 以上 的市场份额 . 具有支配地位 , 在这种情况下 , 两家企业利用市 场支 配地位 .对有竞争关系 的竞 争对 手给出高价 . 没 有 竞争关系 的企业 . 两家公 司给 出的价格就会 优惠一些 . 这在反垄断 法上 。 叫做价格歧视 。 中国电信 和中国联通 同时发布声 明称 , 两公 司根 据 相关法律规定 . 向发改委提交 了整改方案 和中止调查 的申请 . 并将 认 真对有 关问题进行整 改 。 有媒体 报道称 , 两 家公 司 已经 与发 改委进 行 了充分 沟通 . 或有可能达成 和解协议
2 反 垄 断和 解 制 度
2 . 1 反垄断和解制度 的界定 所谓 的反垄断和解制度 .是在反垄断案件 的调查 和审理过程 中, 双方 当事人之间进行协商 、 谈判并以签订和解协议 的方式 结束 争端的 争议解决机制 。和解制度是反垄断法执行程序 中的一种非 正式程序 , 是双方 以息事宁人的方式 ,不经正式的裁判和处分解决反垄 断案件 。 我 国《 反垄 断法》 中的和解 制度 , 表面上看是 规定 的经营者 的单 方承 诺 .实质 上却是反垄 断执法机关与 经营者经 由协 商而达成 的执 法和 解. 是一种典型的双方行为 即不仅经营者需要承诺期限消除影响 。 反 垄断执法机 关也 应承诺 . 在 经营者承诺 之后 . 对涉嫌 的垄断行 为中止 调查 . 在经营者履行承诺之后 . 对行为实施者予 以减轻或免 除处罚 . 即 反垄断和解 制度的有效实 施 . 不仅依赖 于经营者提供 有效承诺 . 也依 赖于执法机构接受承诺。 2 . 2 反垄断和解制度的本质 依据我 国《 反垄断法》 及相 关司法解 释 , 经营者实施 垄断行为 , 给 他人造成损失 的 . 依法承担 民事责任 . 如果 受害人据 此提出损害赔偿 请求 . 在权利 实现过程 中可 能发生和解 , 这种和解不 属于反垄 断执法 和解 。反垄断和解制度不是一种 私法上 的和解 , 而是涉及公权力 的应 用. 是反垄断法公共实施 中的一项 特别制度 , 反垄断和解制度 的性质 。 在不同国家因法律制度的差异而表现出不 同属性 . 在承认公私法 划分 的国家 . 一般将 其视为公法契 约 . 具体表现 为行政契 约或 诉讼上 的契 约。 2 - 3 电信 联通价格 岐视案 中是否 已达成 和解 在电信联通 价格 歧视案 中 . 根据既有 的材 料显示 . 中国电信和 中 国联通已根据相关法 律规定 . 向发改 委提交 了整改方案和 中止调查 的 申请 . 并承诺将认 真对有关 问题 进行整改 . 具 体作 出的回应和整改方 案为 : 电信和联 通在声明中都 表示 , 通过 自 查 发现 , 在 向互联 网服务提
平狄克微观经济学答案——第10章卖方垄断与买方垄断
P MC 1
P
Ed
或者
P MC
1
1 Ed
在题目中, Ed 2.0 ,所以1/ Ed 1/ 2 ,价格可以定为:
P MC 2MC 1 2
因此,当 MC 升高 25%,价格也应当升高 25%。当 MC=$20,.P=$40。当 MC 升高到 $20*(1.25)=$25 时,价格应当升到$50,升高 25%。 4.一厂商面临如下的平均收益(需求)曲线:
2所以2me曲线于边际价值曲线交于2?depmcp1?????d?????????????dmcp11?在题目中?e211??de价格可以定为
第三部分 企业结构 第十章 市场势力:卖方垄断与买方垄断
教学注解 这一章同时涵盖了卖方垄断与买方垄断两部分,旨在揭示两种类型市场势 力的相似性。本章开始的 1-4 节讨论的是卖方垄断。第 5 节首先讨论买方垄断, 然后提出卖方垄断与买方垄断的指导性比较。第 6 节讨论买方势力的来源及其 社会成本。第 7 节以对反垄断法的讨论终结本章。如果时间较紧,你可以只讲 述有关卖方垄断的前 4 节而略去本章其余部分。你可以讲述第 7 节即便略去了 5、6 节。第 1 节最后有关复合企业的部分同样可以略去。 尽管第 8 章讲述了利润最大化的一般规则,你应当通过对方程 10.1 的推导 复习边际收入及供给的价格弹性。对方程 10.1 推导的讨论有助于说明图形 10.3 的几何意义。指出对于买方垄断者而言,由于利润最大化处的价格及产量所对 应的边际收入为正,该产量处的弹性较大。同时,方程 10.1 直接引出了 10.2 节 的勒纳指数。这为卖方垄断市场势力的讨论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比如说,如果 Ed 较大(如由于高度替代品),那么,(1)需求曲线相对平坦,(2)边际收入 曲线相对平坦(尽管比需求曲线陡峭),(3)卖方垄断者难以使价格超出边际成 本很多。为了强调这一点,可以引入非线性需求曲线,比如,展示单位弹性需 求曲线的边际收入曲线的位置。一旦这些概念讲清楚了,对于面对非线性需求 曲线的卖方垄断厂商征税效果的讨论就不是那么困难了。 市场势力的社会成本是课堂讨论的较好话题。对于卖方垄断造成的无谓损 失可以与第 9 章的市场干预分析加以比较引出。比如将图 10.10 与图 9.5 进行比 较。考虑到练习(9),(13),(15)涉及了“拐折的边际收入曲线”,如果你要 布置这些作业,你应当讲解图 10.11。尽管图 10.11 很复杂,在这里涉及有助于 12 章重现时的理解。
反垄断法及案例分析
反垄断法及案例分析反垄断法是指一种旨在打击垄断行为和维护市场竞争的法律制度。
通过强制限制垄断行为,反垄断法旨在保护消费者利益,促进经济发展和提高市场效率。
本文将对反垄断法进行概述,并分析几个反垄断案例。
反垄断法的出现是为了限制垄断行为,该法律对经济中的几个关键方面进行了调查和干预:垄断行为的定义、协议和协议的反垄断影响、根据垄断行为进行的法律程序。
主要的反垄断法例包括美国的Sherman法案和Clayton法案,欧盟的竞争法,以及中国的《反垄断法》等。
在美国,Sherman法案于1890年颁布,是美国第一个反垄断法。
该法案旨在禁止任何和消极地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包括操纵价格、限制贸易、排斥竞争对手等。
Sherman法案的一个重要案例是美国政府对标准石油公司的起诉。
该公司被认为是一个垄断企业,通过控制石油产业的方方面面来限制竞争。
最终,最高法院裁定标准石油公司违反了Sherman法案,并命令该公司分解成几个独立的公司。
与Sherman法案相比,Clayton法案于1914年颁布,更加详细地定义了违反垄断行为。
Clayton法案规定了一系列禁止行为,如价格歧视、排斥竞争对手、创建关联企业等。
Clayton法案的一个重要案例是联邦贸易委员会对微软公司的起诉。
微软被指控滥用其在操作系统市场上的垄断地位,试图排斥竞争对手并限制用户对其他软件的选择。
最终,微软达成了一项和解协议,同意修改其商业做法。
在欧盟,竞争法是维护市场竞争和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法律。
欧洲联盟委员会负责执行竞争法,并已对多个公司开出巨额罚款。
代表案例之一是欧盟委员会对谷歌的反垄断调查。
调查发现,谷歌滥用其在引擎市场上的垄断地位,不公平地偏袒自身的产品和服务。
欧盟委员会最终对谷歌开出了数十亿欧元的罚款,并要求谷歌改变其商业做法。
在中国,反垄断法是维护市场竞争和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法律。
《反垄断法》于2024年通过,并主要由中国国家发展和委员会执行。
价格歧视分析范文
价格歧视分析范文价格歧视是指企业或市场针对不同的消费者或消费群体,根据其支付能力、需求弹性、购买习惯等因素,制定不同的价格策略。
价格歧视可以帮助企业最大化利润,同时也可以提高社会福利。
然而,价格歧视也面临着道德、法律和效率等方面的问题,需要加以分析和评估。
价格歧视可以分为三种类型:一级价格歧视、二级价格歧视和三级价格歧视。
一级价格歧视,也称为完全价格歧视,指企业根据不同消费者的支付意愿制定不同的价格,以获取全部剩余价值。
二级价格歧视,也称为差别定价,是指企业通过根据不同的消费群体制定不同的价格来改变市场的需求,并以此提高市场规模和利润。
三级价格歧视,也称为市场分割定价,是指企业将市场划分为不同的细分市场,根据不同市场的需求和支付意愿设置不同的价格。
价格歧视的优点之一是可以提高企业的利润,特别是当企业面临不同的消费者群体时。
通过根据不同群体的支付能力和需求弹性来设定不同的价格,企业可以最大化其利润。
此外,价格歧视也可以通过激励创新和扩大产品质量等方式,促进企业的竞争力和长期可持续发展。
另一方面,价格歧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价格歧视可能会引发道德和公平的争议。
一些人认为,根据不同消费者的支付能力来制定不同的价格是不公平的,因为相同的产品或服务应该享有相同的价格。
其次,价格歧视可能会导致消费者流失和市场分割。
如果消费者感到自己被歧视,可能会转向竞争对手或者减少消费量,从而损害企业的形象和市场份额。
另外,价格歧视可能会导致资源分配的效率低下,因为不同消费者的需求和支付能力可能不同,而资源的分配应该根据边际效用来进行。
价格歧视的实施还受到法律的限制。
在一些情况下,价格歧视被视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或歧视行为,这是违反竞争法和反垄断法的。
一些国家和地区对价格歧视进行了限制和规范,以保护消费者和促进公平竞争。
为了评估价格歧视的效果和影响,可以通过经济学上的分析来进行。
首先,可以评估价格歧视对市场效率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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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下价格歧视之竞争损害分析反垄断法对价格歧视行为规制的核心要件是竞争损害。
竞争损害因竞争主体不同而不同。
在一线竞争下,美国反垄断法司法实践对竞争损害的评价与经济学结论一致,欧盟反垄断法理论及欧盟委员会指南虽肯定竞争损害适用经济效率标准,但欧盟法院未能真正践行。
在二线竞争下,美国反垄断法理论对竞争损害的评价与经济学结论已趋合一致,司法实践也大为缩小两者的差距,而欧盟司法实践仍使两者分离。
我国司法实践应借鉴美国与欧盟反垄断法竞争损害认定的经济效率基础,舍弃法律形式主义保护竞争者的弊端。
价格歧视在社会生活中是一个普遍现象:在商场买一件商品的价格通常要比买多件商品的价格贵一些;航空公司售票时,同一航班针对不同顾客收取不同价格,在不同的时间点收取不同的价格;生产企业对于其不同经销商收取不同的批发价格,等等。
这些事实展示了相同条件的客户被收取不同价格的特征,此等司空见惯的事件是不是《反垄断法》要规制的价格歧视?类似的引起争议的事情是:2013年10月20日,我国中央电视台播出一个节目是《星巴克咖啡全球市场调查》,对星巴克咖啡在全球不同地区的售价进行了比较。
以人民币来计算,在北京的售价最高27元/杯(354毫升),孟买的价格为14.6元,等等。
鉴此,该节目认为星巴克的行为构成价格歧视,应予以制裁。
不仅生活中所存在类似行为,司法实践中也存在相应的案例,如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周某诉中国移动价格歧视案即为典型。
可惜的是,此案并非以判决方式结案,而以双方调解而告终,失去了一次司法适用阐述和分析价格歧视法的机会。
那么此类行为是否符合我国《反垄断法》第17条第1款第6项规定的价格歧视,从而受到反垄断法谴责?我国《反垄断法》规定,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
由此条文规定来看,似乎前述事例符合此条规定,应受到《反垄断法》的制裁。
果真如此?此问题的答案涉及价格歧视行为的对象是否包括终端消费者。
换言之,价格歧视的对象是否以竞争损害为限制要件。
如果价格歧视的对象是终端消费者,而且消费者之间无相关竞争关系,似乎无竞争损害可谈,然而在特殊情形下,对终端消费者的价格歧视作为损害竞争手段时,就具有违法的可能性。
因此竞争损害对于价格歧视的违法性不言而喻,有必要分析价格歧视行为竞争损害的体现,其属于价格歧视违法性认定的构成要件之一。
因为欲判断价格歧视行为应受此条规则,必须要具备三个要件:第一,争议行为构成价格歧视;第二,价格歧视损害了相关市场竞争;第三,不具有抗辩的正当理由。
其中“损害竞争”系属违法要件。
曾有学者在相关论文中提及竞争损害,但仅将竞争损害作为价格歧视的一个要件进行简要分析,未充分详细论述竞争损害的标准变迁。
本文以美、欧垄断法作比较,尝试分析价格歧视的竞争损害体现。
一、反垄断法认定一线竞争损害对经济效率标准的重视针对价格歧视行为受害的竞争主体不同,美欧反垄断法及其理论将竞争损害分为两种类型,一是损害价格歧视提供者及其竞争者之间的竞争,其被称为一线竞争,二是损害价格歧视提供者下游客户之间的竞争,被称为二线竞争。
此处仅分析第一线竞争损害,第三部分分析二线竞争损害。
(一)美国反垄断法对一线竞争损害认定变迁:经济效率理论与司法实践的统美国关于价格歧视规定见于Robinson-Patman Act,对于该法的理解必须植根于其立法背景与目的。
其实价格歧视不是一个新问题,美国早在1887年就制定成文法Interstae Commerce Act来制止铁路运输者从事不公平的歧视,其认为对于相同的服务收取不同费用即构成歧视。
随后,美国于1914年制定成文法Clayton Act,在其第2条规定了价格歧视。
其禁止的条件是,价格歧视具有降低竞争或趋于垄断的可能性,但是此种禁止性规定限于掠夺性定价,并不包括实施歧视价格行为者的下游客户之间的竞争受到破坏。
随后,在谷物、食品和药业等行业中,大型连锁店的形成,相对于小型零售货店,具有优势竞争条件,能从上游出售方获得较低的购买价格,导致小型零售商失去大量业务。
面对众多的小型企业等压力,1936年美国国会又制定了Ronbinson-Patman Act,以弥补Clayton Act的不足,规定了价格歧视行为者下游客户之间的竞争损害。
由此美国反垄断法对于价格歧视的规制出现了两层价格歧视。
虽然有学者认为,由于该法存在诸多问题,司法部自1997年后就不再执行该法,而联邦贸易委员会也基本把它忽略不计了。
但是,其似乎并不影响私人诉讼中适用该法,因为此后仍有大量案例出现,只是法院在适用该法时对其进行狭义解释罢了。
美国反垄断法对于价格歧视的价值判断经历过两个阶段,以20世纪70年代为划分点,70年代前的反垄断法以公平作为价值判断标准,认为价格歧视是违法行为;之后以经济学为价值判断标准,认为价格歧视是一种竞争行为。
一线价格歧视在Robinson-Patman规定行为非法,授予价格歧视的出售商与其竞争者之间的竞争受到损害或破坏或被阻止。
据此条文的文义解释,可以认为价格歧视提供者对其竞争者的损害等同于竞争损害,此种文义理解与美国反托斯法目标相左,但是此种矛盾的规定不仅在美国联邦区法院得到支持,而且在美国最高法院所审理的著名案例也有相同的体现。
此种司法实践与竞争法理念的不合谐,使得法院仅关注那些受到歧视价格损害的竞争者,没有分析整个竞争市场是否受到影响。
实际上,竞争者个人受到损害实属市场竞争正常的结果:市场行为者从其竞争对手中夺走相应的生意,使竞争对手受到损害,是竞争活动的良好体现。
美国法院不合理的司法实践在20世纪70年代得到改观,其第一个案件涉及并购,法院没有支持联邦贸易委员会的观点,认为其没有提供经济学上可行的证据,以证明并购可能对竞争造成不利损害。
Brooke Group案正式宣告以往司法错误实践的结束,认为Robinson-Patman Act所涉及的一线竞争损害案子必须符合《谢尔曼法》对掠夺性定价所要求的证据,只有歧视性价格低于成本,否则第一线歧视并不违法。
美国法院对于一线竞争损害的司法认定重新回到谢尔曼法的规定,是法学与经济学对话的体现。
前已述明,并非所有的价格歧视均造成竞争损害,仅降价达至损害市场竞争时才符合美国反托斯法的目标要求。
换言之,美国对于一线竞争损害的法律定位已从本身违反规则的适用改为合理规制。
可见,美国一线竞争损害与掠夺性定价具有同等功能,是将相关竞争者驱逐出市场,破坏整个市场竞争,其主观目的明显是限制竞争,而不仅是个别竞争者之间的竞争。
(二)欧盟反垄断法对一线竞争损害认定的变迁:经济效率理论与司法实践貌合神离欧盟关于价格歧视的反垄断法规定体现于《欧盟运行条约》102条(c )项,从条文的字面看,102(c )项禁止的是价格歧视提供者客户之间的竞争破坏。
相比较美国的法律,似乎欧盟法规定更合理,因为该条文规定了价格歧视所引起的法律后果,将客户置于不利的竞争地位。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欧盟法院却米取不同的方法,在早期的两个经典案件United Brands、Hoffmann-La Roche中,审理法院均未对102(c)规定的竞争损害后果进行分析。
前者虽然United Brands 公司分别向几个不同国家的香蕉分销商提供不同的香蕉价格,然而这几个分销商位于不同的市场,分销商之间彼此无竞争关系,不同的价格无从导致它们处于不利的竞争地位。
审理法院没有如此分析和认定,却以United Brands公司的定价实践等同于沿国家疆界划分了香蕉市场,违反了共同体单一市场的目标。
后案中涉及Hoff- mann-La Roche向其客户提供忠诚折扣的行为,根据购买者向出卖者购买的比例要求,出卖者给予购买者折扣。
此行为明显是涉及102(c)规定的二线价格歧视,审理法院却将注意焦点放在忠诚折扣行为对出卖者及其竞争者的竞争关系破坏,即一线价格歧视,并以该条文作为依据,否定Hoffmann - La Roche 实施的价格歧视行为。
有学者对于欧盟忠诚折扣行为的法律适用进行了总结,认为涉及此类行为的案件,欧盟法院均以一线价格歧视行为来对待,因为这些行为被视为排斥性行为。
不过并非所有的折扣行为均具有排斥性,那些数量折扣即非如此。
British Airways案中,欧盟初审法院认为数量折扣是以统一的计划,根据购买的数量增长而减少购买者的价格,此折扣条件对所有购买者一致,反映了出售者在大量交易中所发生的单位成本降低,其暗含了折扣与成本没有关系时,此种折扣可能更像忠诚折扣。
所以,欧盟学者认为价格歧视认定应实行一案一审的方法,无法以一个标准划一定之。
为什么同样是折扣行为,欧盟反垄断法实践却给予不同的法律待遇?有学者总结认为这是《欧盟竞争法》关于折扣行为两分法实践所造成。
此两分法就是将相关折扣分为忠诚折扣与非忠诚折扣,忠诚折扣最初系与排它交易相关,非忠诚折扣与排它交易无关,据此,对忠诚折扣行为适用本身违法规则。
后将忠诚折扣的适用扩展至目标折扣及数量折扣,只是对于数量折扣没有适用本身违法规则而已。
之所以对于折扣予以反垄断法禁止的原因就是,折扣具有排斥市场竞争的效果。
换言之,所谓的歧视性价格也仅是排斥效果的所附属效果而已。
既然将忠诚折扣等行为予以禁止,那么其应符合欧盟反垄断法禁止的条件,即阻止、扭曲和破坏市场竞争。
然而,上述几个案例所分析的仅是歧视价格提供者与其竞争者之间的竞争关系,并非是相关市场的竞争。
恰如有的学者一语中的,对于价格歧视案件“所考虑的并非支配公司产品或服务在其各客户之间的竞争,而应是一个特定市场的竞争”。
然而,此种批评是否正确?如果从102条规定来看,其相关条文规定是,对相同交易的其它贸易方适用不同条件,导致贸易方处于不利的竞争地位。
此条文仅是要求此种不同条件如忠诚折扣使产品购买者处于不利竞争状态,此种不利的对象并非言明是整个市场,还是产品购买者的各个客户。
这里暂且不论欧盟将此条文适用于第一线竞争本身有悖于法律规定,仅以条文规定来看,其规制的是个别竞争者之间的竞争,并非竞争者系属的市场竞争,故学者批评甚为中肯。
在欧盟竞争法经济现代化后,欧盟委员会在指南采用“同样有效竞争者”作为标准,来衡量折扣行为是否违反竞争法。
此种方法显然已避免了保护效率低下的竞争者,因为只有与支配地位公司具有同样效率的公司之间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竞争。
与该标准类似的方法为美国案例法所采纳。
然而不幸的是,欧盟委员会虽然在其指南中如此规定,司法实践却背道而驰,在具体案例中仍然没有完全放弃以前的形式思维。
在此以较为新近审理的Tomra为例加以说明,欧盟委员会认为Tomra行为构成忠诚折扣,具有排斥市场竞争效果,认定其违反竞争法规定,对此Tomra不服欧盟委员会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