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地方标准管理办法摘要地方标准是指由特定地域范围内的政府或其他机构制定和监管的一种规范性文件,用于指导、管理和监督该地区的各项工作。
地方标准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地方标准的制定、发布、执行和评估等方面而制定的一项管理办法。
本文将详细介绍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的背景、目的、内容和执行过程,以及对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的前景展望。
第一部分:引言地方标准管理办法是为了推动地方标准的健康发展,提高其质量和可行性而制定的。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地方标准在国内外贸易和合作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因此,建立一套系统完善的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对于保障地方标准的质量和有效性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部分:背景地方标准的制定和管理工作在我国已经有较长的历史。
随着国内地方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竞争的加剧,地方标准的需求越来越大,但由于各地区标准制定水平不一、管理手段不完善等原因,地方标准的质量和可行性存在一定问题。
因此,制定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迫在眉睫。
第三部分:目的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和统一地方标准的制定、发布、执行和评估等工作,提高地方标准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以满足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
具体目标包括:1. 建立完善的地方标准制定流程,确保标准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2. 加强对地方标准制定人员的培训和指导,提高其专业水平和工作能力。
3. 加强地方标准的宣传和推广,提高标准的知晓率和应用率。
4. 建立地方标准的评估机制,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
第四部分:内容为了达到上述目标,地方标准管理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地方标准的制定流程:规定了地方标准的制定程序、审核流程、决策程序等。
2. 地方标准的发布和管理:明确了地方标准的发布渠道、管理机构、标准的备案和确认等。
3. 地方标准的执行和监督:明确了地方标准的落地和执行要求,以及监督措施和责任追究机制。
4. 地方标准的评估和修订:建立了地方标准的评估机制,对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监测和评估,并及时修订和改进标准。
法律法规宣传:地方标准管理办法(2020)

法律法规宣传:地方标准管理办法(2020)日期:2020年05月19日《地方标准管理办法》于2019年12月23日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19年第18次局务会议通过,经2020年1月16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6号》予以公布,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地方标准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方标准的制定、组织实施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为满足地方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等特殊技术要求,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经其批准的设区的市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制定地方标准。
地方标准为推荐性标准。
第四条制定地方标准应当遵循开放、透明、公平的原则,有利于科学合理利用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
第五条地方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并做到与有关标准之间的协调配套。
禁止通过制定产品质量及其检验方法地方标准等方式,利用地方标准实施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
第六条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指导、协调、监督全国地方标准的制定及相关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承担地方标准管理工作。
第七条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承担地方标准的起草、技术审查工作。
设区的市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发挥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作用,承担地方标准的起草、技术审查工作。
未组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应当成立专家组,承担地方标准的起草、技术审查工作。
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专家组应当具有专业性、独立性和广泛代表性。
承担起草工作的人员不得承担技术审查工作。
第八条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可以向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地方标准立项建议。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收到的立项建议通报同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标准化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15号
【发布部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日期】1990.09.06
【实施日期】1990.09.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1990年9月6日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15号)
第一条为了加强地方标准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的下列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含标准样品的制作):
(一)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
(二)药品、兽药、食品卫生、环境保护、节约能源、种子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
(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
制定地方标准的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三条法律、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地方标准,为强制性标准;规定非强制执行的地方标准,为推荐性标准。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409号——湖北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409号——湖北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12.23•【字号】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409号•【施行日期】2020.02.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409号《湖北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12月16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
省长王晓东2019年12月23日湖北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地方标准工作,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促进科学技术进步,以先进标准引领湖北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地方标准的立项、起草、审查、批准、公布、备案、复审、实施等程序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制定地方标准应当有利于科学合理利用资源,促进技术创新成果转化,推动科技、标准、产业的融合,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提升社会治理和公共服务水平。
第四条制定地方标准的工作经费,由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的地方标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部门、本单位的地方标准工作。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制定满足本省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等特殊技术要求的农业、工业、服务业、社会事业等领域地方标准。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经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在一定范围内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地方标准。
具体范围由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章标准的立项第七条下列领域应当优先制定地方标准:(一)公益性领域;(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领域;(三)市场机制尚未发挥作用的新兴经济领域;(四)省人民政府制定的经济发展战略中,市场主体难以独立制定市场化标准的领域。
地方标准化管理办法

地方标准化管理办法地方标准化管理是指地方政府依据国家标准化管理体系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并实施的标准化管理制度。
地方标准化管理办法的出台,对于规范地方标准化管理行为、提高地方标准化管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将从地方标准化管理的意义、主要内容和实施要求等方面进行介绍。
一、地方标准化管理的意义。
地方标准化管理是地方政府履行标准化管理职责的重要方式,对于推动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提高产品质量、增强企业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地方标准化管理,可以促进地方经济结构调整、推动技术创新、提升产品质量,有利于提升地方产业竞争力,促进地方经济可持续发展。
二、地方标准化管理的主要内容。
1. 制定地方标准化管理制度。
地方政府应当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体系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地方标准化管理制度,明确地方标准化管理的组织架构、职责分工、工作程序等内容。
2. 加强标准化宣传和培训。
地方政府应当加大标准化宣传力度,提高企业和社会公众对标准化工作的认识和重视程度,同时加强标准化培训,提升相关人员的标准化管理水平。
3. 推动地方标准化工作。
地方政府应当积极推动本地区企业开展标准化工作,鼓励企业参与标准制定、标准实施和标准认证等活动,促进地方标准化工作的深入开展。
4. 加强标准化监督和检查。
地方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地方标准化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地方标准化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力度,确保标准化管理工作的有效实施。
三、地方标准化管理的实施要求。
1. 充分发挥地方政府的主导作用。
地方政府是地方标准化管理的主体,应当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加大对地方标准化管理工作的支持力度。
2. 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配合。
地方政府应当加强对地方标准化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配合,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形成合力推动地方标准化管理工作的局面。
3. 积极营造良好的标准化氛围。
地方政府应当积极营造良好的标准化氛围,倡导标准化理念,推动标准化工作深入开展。
4. 加强标准化管理人才队伍建设。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及其编制说明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规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管理,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制定、公布、解释、备案、跟踪评价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公布、解释、跟踪评价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全国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备案。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负责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备案日常工作。
第四条对地方特色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以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包括地方特色食品及原料的产品标准、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配套检验方法与规程等。
已经制定食品安全产品标准或者食品安全通用标准已经涵盖食品类别的,以及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新食品原料、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不得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第五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执行生产企业所在地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第六条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制定、公布、复审、跟踪评价等程序参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条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立项计划应当书面征求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意见,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书面同意后方可立项。
第八条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编号应当符合下列规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编号由代号、顺序号和年代号三部分组成。
汉语拼音字母“DBS”加上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划代码前两位数再加斜线,组成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代号。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编号示例:DBS××/×××-××××代号顺序号年代号第九条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在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公布之日起30日内报国家卫生计生委备案。
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报送文件;(二)标准文本;(三)编制说明。
第十条国家卫生计生委要求备案的地方标准征求评估中心意见。
对符合法律和本办法规定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予以备案;对违法法律法规或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相抵触的,不予备案,书面反馈审查意见。
XX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XX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XX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XX市地方标准的管理,保障市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市范围内的所有地方标准的制定、修订、发布、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地方标准的制定、修订由市政府或市政府授权的行政机关组织,经过征求相关利益相关方的意见,经专家评审、公示后确定。
第四条地方标准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保障市民的生命安全、公共卫生、环境保护等重要利益。
地方标准制定应当兼顾市场需求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产业升级和创新发展。
第五条地方标准的发布由市政府或市政府授权的行政机关负责。
发布地方标准应当公告在市政府或市政府授权的行政机关指定的官方网站上,并通过其他适当的渠道向社会公示。
第六条地方标准的实施应当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或规避地方标准的要求。
对违反地方标准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七条地方标准的监督管理由市政府或市政府授权的行政机关负责。
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地方标准的实施情况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八条地方标准的修订应当及时进行,根据市场需求和科技进步的发展情况,及时进行更新和完善。
修订地方标准应当征求相关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并通过公示程序进行。
第九条对于那些在地方标准领域有重要贡献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鼓励和表彰,提供相关奖励和支持。
第十条地方标准的管理费用由市政府负责安排,并纳入市财政预算。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市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为了进一步加强地方标准的管理工作,促进地方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XX市制定了本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这是为了规范地方标准的制定、修订、发布、实施和监督管理,为市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提供保障。
首先,本办法明确了地方标准的制定和修订程序。
地方标准的制定和修订由市政府或授权的行政机关组织,需经过征求相关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和专家评审,公示后才能确定。
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地方标准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技术监督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0.09.06•【文号】•【施行日期】1990.09.06•【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地方标准管理办法(1990年9月6日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第一条为了加强地方标准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的下列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含标准样品的制作):(一)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二)药品、兽药、食品卫生、环境保护、节约能源、种子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
制定地方标准的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三条法律、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地方标准,为强制性标准;规定非强制执行的地方标准,为推荐性标准。
第四条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编制计划、组织制定、编审、编号和发布。
第五条制定地方标准的工作程序:(一)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向同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辖市(含地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部署制定地方标准年度计划的要求,由同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年度计划的要求提出计划建议;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对计划建议进行协调、审查,制定出年度计划。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制定地方标准的年度计划,组织起草小组或委托同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省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起草。
(三)负责起草地方标准的单位或起草小组,进行调查研究、综合分析、试验验证后,编写出地方标准征求意见稿与编制说明,经征求意见后编写成标准送审稿。
(四)地方标准送审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或委托同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省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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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1990年9月6日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
第一条为了加强地方标准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的下列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含标准样品的制作):
(一)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
(二)药品、兽药、食品卫生、环境保护、节约能源、种子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
(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
制定地方标准的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三条法律、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地方标准,为强制性标准;规定非强制执行的地方标准,为推荐性标准.
第四条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编制计划、组织制定、编审、编号和发布。
第五条制定地方标准的工作程序: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向同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辖市(含地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部署制定地方标准年度计划的要求,由同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年度计划的要求提出计划建议;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对计划建议进行协调、审查,制定出年度计划。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制定地方标准的年度计划,组织起草小组或委托同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省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起草.
(三)负责起草地方标准的单位或起草小组,进行调查研究、综合分析、试验验证后,编写出地方标准征求意见稿与编制说明,经征求意见后编写成标准送审稿。
(四)地方标准送审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或委托同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省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
审查工作可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组织生产、使用、经销、科研、检验、标准、学术团体等有关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查。
审查形式可会审,也可以函审.
(五)组织起草地方标准的单位将审查通过的地方标准送审稿,修改成报批稿,连同附件,包括编制说明、审查会议纪要或函审结论,验证材料、参加审查人员名单,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编号、发布。
第六条药品、兽药地方标准的制定、审批、编号、发布,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食品卫生和环境保护地方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的部门制定、审批,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编号、发布.
第七条地方标准发布后,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在30日内,应分别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材料包括地方标准批文、地方标准文本及编制说明各一份。
第八条受理备案的部门,当发现备案的地方标准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时,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成申报备案的部门限期改正或停止实施.
第九条地方标准的编写、出版,参照国家标准GB1《标准化工作导则》的规定执行.
批十条地方标准的代号、编号:
(一)地方标准的代号
汉语拼音字母“DB"加上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划代码前两位数再加斜线,组成强制性地方标准代号。
再加“T”,组成推荐性地方标准代号.省、自治区、直辖市代码见附表。
示例:
山西省强制性地方标准代号:DB14/
山西省推荐性地方标准代号:DB14/T
(二)地方标准的编号
地方标准的编号,由地方标准代号、地方标准顺序号和年号三部分组成.
示例1:
DB××/×××—××
──┬──┬──┬─
│││
││└────年号
│└──────标准顺序号
└────────── 强制性地方标准代号
示例2:
DB××/T×××—××
──┬──┬──┬─
│││
││└────年号
│└───────标准顺序号
└────────────推荐性地方标准代号
第十一条地方标准实施后,应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经济建设的需要,适时进行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并确定其继续有效、修订或废止。
第十二条地方标准的出版、发行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三条地方标准在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实施后,即行废止。
第十四条地方标准属于科技成果,对技术水平高、取得显著效益的地方标准应当纳入当地科技进步奖励范围,予以奖励。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国家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附表省、自治区、直辖市代码
━━━━━━━━━━━┳━━━━━━━━━━━┳━━━━━━━━━━━名称代码┃名称代码┃名称代码───────────╂───────────╂───────────北京市110000┃安徽省340000┃贵州省520000天津市120000┃福建省350000┃云南省530000河北省130000┃江西省360000┃西藏540000山西省140000┃山东省370000┃自治区内蒙古
150000┃河南省410000┃陕西省610000自治区┃湖北省420000┃甘肃省620000辽宁省210000┃湖南省430000┃青海省630000吉林省220000┃广东省440000┃宁夏回族640000黑龙江省230000┃广西壮族450000┃自治区上海市310000┃自治区┃新疆维吾650000江苏省320000┃海南省460000┃尔自治区浙江省330000┃四川省510000┃台湾省710000━━━━━━━━━━━┻━━━━━━━━━━━┻━━━━━━━━━━━
发布部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日期:1990年09月06日实施日期:1990年09月06日(中央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