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城市供水价格成本核算办法

浙江省城市供水价格成本核算办法
浙江省城市供水价格成本核算办法

浙江省城市供水价格成本核算办法

一、总则

(一)为规范城市供水价格成本监审工作,促进供水(或制水)企业建立健全成本约束机制,提高城市供水价格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根据《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暂行办法》(国家计委25号令)、《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结合我省城市供水(或制水)企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对城市供水(或制水)企业的供水价格成本监审行为。

(三)城市供水价格成本监审(以下简称“成本监审”)有下列基本任务:

1、定期调查城市供水(或制水)企业的基本情况、主营业务成本费用情况、供水价格及附加的各种收费基金情况;

2、全面审查城市供水(或制水)企业成本项目设置是否正确,成本核算、费用分摊是否合法、合理;

3、正确审核城市供水(或制水)企业生产、销售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计算自来水总成本和单位成本,核算价格成本;

4、及时汇总、分析,计算平均成本,提供分析报告。

(四)城市供水(或制水)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成本核算制度,准确记录和核实生产经营中各项成本数据,依法核算成本,不得弄虚作假。

1、按照《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下

列费用应当列入供水成本:

(1)生产输配过程中实际消耗的原水、动力、混凝剂和消毒剂等药费;

(2)组织和从事生产、输配人员的工资以及按规定范围和比例计提的职工福利费;

(3)生产输配过程中按规定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以及为保证固定资产正常使用的修复性费用;

(4)水厂的水质检验费、挖泥费等;

(5)生产输配过程中发生的办公费、水电费、机物料消耗、差旅费、保险费、取暖费、劳动保护费、运输费、修理费、租赁费、低值易耗品摊销、绿化费、设计制图费,试验检验费;

(6)管网养护费和爆管事故损失费;

(7)经财政部门审查批准列入成本的其他费用。

2、下列费用不得列入供水成本:

(1)经营者非持续、非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不合理费用;

(2)固定资产盘亏、报废、毁损和出售的净损失,滞纳金、违约金、罚款和公益救济性捐赠;

(3)各种资本性支出,即为购置和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的支出,以及改良固定资产使用性能的费用;

(4)对外投资支出;

(5)与主营业务无关的其他支出;

(6)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不得计入成本的其他支出。

二、成本项目及构成

城市供水价格成本主要包括:水费、原材料、动力、人工成本、固定资产折旧、机物料消耗、管网修理费、外购成品水费用等成本项目和管理费用、财务费用、销售费用等期间费用项目。

(一)成本项目

1、水费,包括原水费和水资源费。

(1)原水费,指供水(或制水)企业向原水供应单位购买原水所支付的费用。

(2)水资源费,指供水(或制水)企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所支付的水资源有偿使用费。

2、原材料,包括消毒药剂、混凝药剂等。

(1)消毒药剂费,指用于水消毒除菌所使用的氯及其化合物、二氧化氯、臭氧等消毒材料费用。

(2)混凝药剂费,指用于净水而投入的硫酸铝、三氯化铁等混凝剂、助凝剂的费用。

3、动力,包括基本电费和电度电费。

(1)基本电费,指供电企业按供水(或制水)企业变压器容量定期定量收取的电费。

(2)电度电费,指供电企业按供水(或制水)企业实际消耗的抄见动力电量和单位电价计算收取的电费。

4、人工成本,指制水和输配环节中,所有从业人员的工资和福利费用之和。

(1)工资性费用,指企业按规定发放的人工费,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等。

(2)福利费,指企业按工资的一定比例计提的职工集体福利基金。

5、固定资产折旧费,指企业厂房、设备、管网等按《工业企业财务制度》所规定的分类折旧率按月提取的折旧额。

6、外购成品水费用,指直接从外部购入,并通过城市配水管网直接供给用户的自来水的费用。

(二)期间费用项目

1、管理费用,是指企业管理部门为管理和组织生产销售自来水而发生的各项费用。

2、财务费用,是指企业为筹措生产经营所需资金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企业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利息净支出

(减利息收入)、汇兑净损失、调剂外汇手续费、金融机构手续费以及筹资发生的其他费用等。

3、销售费用,是指企业在销售产品和提供劳务等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以及专设销售机构的各项经费。

三、成本审核与核算

(一)成本审核的内容

审核供水(或制水)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本、费用、财务收支情况,以及附加在水价内外的各种收费基金。主要有以下内容与要求:

1、企业基本情况,包括资产情况、企业供水能力及人员情况等。要掌握和分析企业盈利水平的高低、人员结构的合理性、供水设施超前建设是否适度、管网漏损率是否正常等情况。

2、企业制水、供水成本及费用,包括原材料、动力、人力等的消耗、固定资产折旧及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等期间费用。要核实成本计算是否准确、内容是否真实,费用分摊是否合理,执行有关政策是否前后一致。

3、企业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包括附加在供水价格上的各种收费、基金的标准、年度收费额、用于供水(或制水)企业扩大再生产的金额等。要逐一查对、登记、汇总,并审核其合理性与合法性。

(二)成本审核的步骤

审核供水(或制水)成本,应当确保成本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合理性,并按以下步骤进行。

1、剥离非主营业务成本,确保主营业务成本的真实性。对有“三产”等非主营业务的供水(或制水)企业,应当严格区分主营业务与非主营业务,并将非主营业务发生的成本费用完全从主营业务中剥离,核定主营业务的实际成本。

2、审核成本项目,确保成本核算的合法性。主要是审核会计分录是否符合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的规定,每一项支出的业务属性是否正确归类等。

3、核减不合理的支出,确保成本的合理性。要对各明细费用项目进行具体分析,对那些支出过多的,损耗偏高的,应当依据社会平均成本(费用)进行核减。

(三)成本核算的标准

1、供水企业的生产分制水和输配两个环节核算成本。制水成本指将原水加工成成品水后出厂之前所发生的各项费用;输配成本指水厂出水表(不含水表费用)到贸易表(含贸易表费用)之间发生的各项费用。实行产供销一体化管理的自来水公司,应将管网折旧、检修人员工资及设备费用纳入输配成本的相关项目中核算。

(1)原水费核算。原水费按进水量和原水价格计算,根据实际发生数直接计入成本。

原水价格包括水资源费的,应将水资源费提出单独计入“水资源费”项目中。

(2)动力的核算。动力应按受益部门消耗电量和规定的价格计算应负担的电费。基本生产和增压泵站的动力用电,可按基本电费、电度电费、线路损耗和力率奖罚子目进行核算。辅助生产的动力,照明应分别装表,按实核

算。

(3)主要材料核算。应当根据原材料的不同品种,按其有效成分折算成标准的主要材料耗用数,直接计入成本,但不能超过该项行业社会平均成本(费用)水平。

(4)固定资产折旧的核算。供水(或制水)企业固定资产折旧一般按“平均年限法”计提。折旧年限按不短于《工业企业财务制度》规定的年限中值计提;多用途的固定资产,应按占用比例合理分摊折旧。

(5)工资核算。各环节人员工资,指企业按规定发放的人工费,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等,其工资水平可以参照当年统计部门统计公布的当地城镇职工的平均工资水平核定,但不得超过该行业的社会平均工资水平。

年末从业人员人数,指年末在企业实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全部人员,包括在岗职工(包括合同制职工)、临时工及其他聘用、留用的人员。年末在职职工人数,指年末人事关系和工资关系均在本单位的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职工,不包括离退休人员等。内退人员及工资,在公司管理人员及工资中反映。

各环节的人员数,未超员的,据实核定;超员的,按建设部《城市给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中规定的劳动定员标准核定。

(6)福利费核算。按规定以工资的一定比例计提,但最高不得超过发放工资额的14%。

(7)外购成品水费用核算。外购成品水费用应根据计量仪器记录的购水量及经价格权限部门核定的价格进行计算,根据实际发生数直接计入成本。

2、供水(或制水)企业的主营业务期间费用包括管理费用、财务费用、销售费用等项目。

管理费用核算。管理费用的核算内容一般包括:管理人员工资、职工福利费、差旅费、办公费、折旧费、修理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咨询费、审计费、绿化费、土地使用费、业务招待费、经批准转销有流动资产经营性盘亏和毁损的净损失、企业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按规定计提的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按规定交纳的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

财务费用核算。财务费用核算内容一般包括:工程完工交付使用后的固定资产投资的贷款利息,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利息净支出,汇兑净损失,调剂外汇手续费,以及其他费用。

销售费用核算。销售费用的核算内容一般包括:属于销售过程中的材料消耗、工资及福利费、折旧、修缮费、水电费、办公费、差旅费、劳动保护费、低值易耗品摊销、运输费、印刷费、业务宣传费等各项费用。

(1)业务招待费,指供水企业为招待公务或开展业务活动需要合理开支的接待费用,包括在接待地发生的交通费、用餐费和住宿费等。审核中,全年销售收入在1500万元以下的,按不超过销售收入的0.5%核定,超过1500万元但不超过5000万元的,按不超过该部分的0.3%核定,超过5000万元但不超过1亿元的,按不超过该部分的0.2%核定,超过1亿元的,按不超过该部分的0.1%核定。

(2)社会保险费,按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核定。

(3)职工教育经费,最高按发放工资总额的1.5%核定。

(4)工会经费,最高按发放工资总额的2%核定。

(5)利息支出,指企业为筹措生产经营所需资金而发生的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贷款等的利息支出,与主营业务无关的利息支出应予剔除。

(6)住房公积金,一般按发放工资总额的10%计入成本。

(7)房产税,一般按房屋原值×75%×1.2%计算。

(8)车船使用税,一般根据车船的吨位计算。

(9)土地使用税,按照土地管理部门确定的税收数额计算。

(10)印花税,指形成合同关系后按交易种类收取的税金。

3、与成本核算相关指标。

(1)企业所有权类型、企业组织形式、企业资本构成,按当年的实际情况选择填报。

(2)国有资本,指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以国有资产投入企业所形成的资本。

(3)主营业务净利润,计算公式为:

主营业务净利润=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销售成本-主营业务期间费用-主营业务销售税金及附加

(4)净资产利润率,指主营业务净利润与企业净资产(即所有者权益)的比率。

(5)平均日供水量,全年供水总量除以全年供水天数所得的数值。

(6)实际日综合生产能力,指按供水设施取水、净化、送水、出厂输水干管等环节实际测定计算的日综合生产能力。计算时,以四个环节中最薄弱的环节为主确定能力。

(7)年供水总量,指水厂全年实际供出水量(即输出水量减回流水量之差),生产耗水量不包括在内。

(8)年售水总量与年销售收入,指供水(或制水)企业全年实际销售的水量及收入,包括欠缴水量(应收帐款),不包括不收费供水量(无论是否计量)。销售收入不含增值税及各项收费、附加和基金。

(9)公共用水售水量与销售收入,指已实行计量并计算销售收入的公共设施、消防、绿化、环卫等的用水量和收入

(10)产销差率=(年供水总量-年售水总量)÷年供水总量×100%

(11)漏损水量,指在供水过程中由于管道及附属设施破损而造成的漏水量、失窃水量以及水表失灵少计算的水量。

漏损水量=年供水总量-年售水总量-年不收费供水量

漏损率=漏损水量÷年供水总量×100%

(12)生产耗水量,指水厂生产工艺过程中全年所需用水量。

(13)ф75mm以上管网长度,指出厂水表与贸易水表之间,ф75mm以上的已投入使用的供水管网总长度,已经建成但未投入使用或在建的管网不计入其中。

(14)用水人口,指由城市供水设施供给居民家庭用水的人口。

(15)供水区域面积,指供水管网环通的全部区域。

(16)净水构筑物:指以除去水中悬浮固体和胶体杂质等为主要目的的构筑物,包括絮凝池、沉淀池、澄清池、过滤池等

(17)管网平均已使用年限,计算公式为:

n n

管网平均已使用年限=∑(Ni×Li)/∑(Li)

i=1 i=1

其中:i表示某一段管网,Ni表示该段管网已使用年限,Li表示该段管网长度(公里)

(18)城市供水价格,指自来水最终到达各类用户的含税价格,其中包括污水处理费及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附加。

(19)城市供水平均价格,指按各类用水到户价与用水量加权平均计算的到户价。

(20)各指标计算的时间均以会计年度的时间为期限。

(四)自来水完全总成本和单位成本的核算

1、完全总成本,指企业在一定时间内生产经营自来水产品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制水成本、输配成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和财务费用,以及销售税金及附加。

完全总成本=制水成本+输配成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销售税金及附加

2、单位完全成本。单位完全成本以售水总量作为计算对象:

单位完全成本=完全总成本÷售水总量

3、按标准漏损率调整的售水量及单位售水成本。为反映漏损率对供水成本的影响,按建设部规定的标准漏损率(15%)计算售水量及单位售水成本,实际漏损率低于标准值的,不用计算该指标。

按标准漏损率调整的售水量=实际年售水量+年供水量×(实际漏损率-15%)

按标准漏损率调整的单位售水成本=实际完全成本÷按标准漏损率调整的售水量

四、成本核算报表

城市供水价格成本核算的报表,包括城市供水企业基本情况表、城市供水企业主营业务成本明细表、城市供水企业期间费用明细表、城市供水企业劳动工资明细表、城市供水价格及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表(见附件)。

五、附则

(一)乡镇供水价格成本核算,参照本办法执行(二)本办法由浙江省物价局负责解释。(三)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成本核算管理方案

四平市中心人民医院 成本管理总体方案 全成本管理是医院管理的基础和核心,是医院管理的发展方向和科学化管理的永恒主题。当前,随着医疗卫生市场的逐步规范化,各级主管部门对医院单病种收费管理进一步加强,医疗产品价格标准的认定也进一步明确,为此,力行节约、降低成本将是增加两个效益和医院生存与发展的唯一出路。为此我院提出创建节约型医院,减少患者负担,加强成本管理。现制定医院“二五”期间成本管理总体方案如下。 一、实施全成本管理的目的 通过全成本管理,将我院现有的理论成本、计划成本和医院成本进行充分比较,从中找出节约的途径和方法,进而提高经济效益,提高职工收益,促进医院在医疗服务质量、医疗服务环境及设施等诸多方面最终达到患者满意、社会满意,政府满意。 二、实施全成本管理的目标 每一个经济周期(年)成本节余应达到500万元,在“二.五”规划时间段,预计医院由于控制成本而增加节余金额应达到2000万元。 三、实施的时间跨度 该方案适用于“二.五”规划中的五个年度周期中,每个年度为一个经济周期。 四、实施步骤 从部门产出的产品形式不同,分步骤、分目标实施。 (一)后勤科室第一年度要比照2005年的同季度消耗节余成本10%。 (二)机关和非收入科室第一年度要比照2005年的同季度消耗减低10%。 (三)医技科室第一年比照2005的同季度变动成本要降低2%;外科系统变动成本要降低3%;内科系统变动成本要降低4%。非核算科室变动成本系数要降低5%(系统内部平均数,不是每个科室都要降低)。 以上是三类部门“二.五”规划的第一年要完成的分段目标和任务。同时也是我院“二.五”期间创建节约型医院的第一步。随着成本测算和成本控制的不断加强,逐步使我院的变动成本系数固定在一个比较科学的比例上,并以此进行相应的考核。 五、具体核算办法 由物流中心和医院采购中心提供数据,以医院核算科核算的数据为准并以季度通报的形式直接兑现。 六、成本控制措施 1、全面预算控制 以预算为核心,制定全院总成本及各明细项目成本,每季度进行考核。 2、标准成本控制

03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1998年09月23日计价格[1998]1810号)

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城市供水价格,一九九八年九月二十三日计价格【1998】1810号文印发了国家计委和建设部制定的《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城市供水价格,保障供水、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供水事业发展,节约和保护水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城市供水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城市供水价格行为。 第三条城市供水价格是指城市供水企业通过一定的工程设施,将地表水、地下水进行必要的净化、消毒处理,使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后供给用户使用的商品水价格。 污水处理费计入城市供水价格,按城市供水范围,根据用户使用量计量征收。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城市供水价格的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协助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做好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供水价格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实行政府定价,具体定价权限按价格分工管理目录执行。 制定城市供水价格,实行听证会制度和公告制度。 第二章水价分类与构成 第六条城市供水实行分类水价。根据使用性质可分为居民生活用水、工业用水、行政事业用水、经营服务用水、特种用水等五类。各类水价之间的比价关系由所在城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第七条城市供水价格由供水成本、费用、税金和利润构成。成本和费用按国家财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规定核定。 (一)城市供水成本是指供水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原水费、电费、原材料费、资产折旧费、修理费、直接工资、水质检测、监测费以及其他应计入供水成本的直接费用。 (二)费用是指组织和管理供水生产经营所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三)税金是指供水企业应交纳的税金。 (四)城市供水价格中的利润,按净资产利润率核定。

成本核算管理规定(准则部分参考加入制度中)

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工作,保证产品成本信息真实、完整,促进企业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大中型企业,包括制造业、农业、批发零售业、建筑业、房地产业、采矿业、交通运输业、信息传输业、软件及信息技术服务业、文化业以及其他行业的企业。其他未明确规定的行业比照以上类似行业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不适用于金融保险业的企业。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的产品,是指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商品、提供的劳务或服务。 本制度所称的产品成本,是指企业在生产产品过程中所发生的材料费用、职工薪酬等,以及不能直接计入而按一定标准分配计入的各种间接费用。 第四条企业应当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编制、执行企业产品成本预算,对执行情况进行分析、考核,落实成本管理责任制,加强对产品生产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控制,加强产品成本核算与管理各项基础工作。 第五条企业应当根据所发生的有关费用能否归属于使产品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的原则,正确区分产品成本和期间费用。 第六条企业应当根据产品生产过程的特点、生产经营组织的类型、产品种类的繁简和成本管理的要求,确定产品成本核算的对象、项目、范围,及时对有关费用进行归集、分配和结转。 企业产品成本核算采用的会计政策和估计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第七条企业一般应当按月编制产品成本报表,全面反映企业生产成本、成本计划执行情况、产品成本及其变动情况等。 第二章产品成本核算对象 第八条企业应当根据生产经营特点和管理要求,确定成本核算对象,归集成本费用,计算产品的生产成本。 第九条制造企业一般按照产品品种、批次订单或生产步骤等确定产品成本核算对象。 (一)大量大批单步骤生产产品或管理上不要求提供有关生产步骤成本信息的,一般按照产品品种确定成本核算对象。 (二)小批单件生产产品的,一般按照每批或每件产品确定成本核算对象。 (三)多步骤连续加工产品且管理上要求提供有关生产步骤成本信息的,一般按照每种(批)产品及各生产步骤确定成本核算对象。 产品规格繁多的,可以将产品结构、耗用原材料和工艺过程基本相同的产品,适当合并作为成本核算对象。 第十条农业企业一般按照生物资产的品种、成长期、批别(群别、批次)、与农业生产相关的劳务作业等确定成本核算对象。 第十一条批发零售企业一般按照商品的品种、批次、订单、类别等确定成本核算对象。 第十二条建筑企业一般按照订立的单项合同确定成本核算对象。单项合同包括建造多项资产的,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合同分立原则,确定建造合同的成本核算对象。为建造一项或数项资产而签订一组合同的,按合同合并的原则,确定建造合同的成本核算对象。 第十三条房地产企业一般按照开发项目、综合开发期数并兼顾产品类型等确定成本核算对象。

公司成本核算管理规定

公司成本核算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的成本核算工作,根据财政部颁布的《公司财务通则》和《公司会计准则》、《工业公司财务制度》,以及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成本核算是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的一项重要工作,是管理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根本原则,是提高经营效果的重要手段。成本核算是对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劳动消耗,资金占用和经济效果进行计划、记录、计算、控制和分析。企业成本核算的方法必须全面,包括会计核算、统计核算和业务核算,形成完整的核算体系。 第三条公司的成本管理工作是公司生产经营管理的核心内容,必须贯穿于生产经营活动的全过程。其基本任务是:通过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反映公司生产经营成果,挖掘降低成本潜力,努力降低产品成本。 成本核算的基本工作要点是: 1、遵守财经纪律,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 2、加强和完善成本管理的基础工作; 3、正确掌握成本和费用开支范围和标准,合理划分产品成本界限; 4、进行成本预测,参与生产经营决策,实行主要产品的目标成本管理; 5、编制切实可行的成本计划和增产节约计划,组织制订降低成本的措施;

6、分解成本和费用指标,控制生产耗费,落实成本管理责任,实行分级归口管理; 7、准确、及时核算产品成本,控制和监督成本计划和费用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成本和费用分析; 8、运用现代化管理方法,不断提高公司成本管理水平。 第二章成本核算组织与分工 第四条公司在公司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生产副总、总工程师、工程部经理的领导下组织各职能部门,认真作好成本和费用管理的基础工作。 其主要内容是:定额管理、原始记录、计量验收、内部价格体系、内部经济核算制。 第五条公司对各种原材料、工具、燃料动力的消耗,以及劳动工时、设备利用、物资储备、定额流动资金占用、费用开支等,都要制订切实合理的定额,并定期进行检查、分析、考核和修订。 第六条各项定额的制订,需要在统一领导下,由各职能部门密切配合进行。在定额制订过程中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要考虑公司生产发展、经营管理水平提高的要求,同时兼顾公司目前的生产能力和管理现状,使定额既切实可行。

张掖市水价管理办法(2020)

张掖市水价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供水价格,保障供水、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积极推进水价改革,充分发挥水价调节作用,促进我市供水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划范围内的各类供水价格行为。包括:农业灌溉、农村群众生产生活、国营农牧场、利用水利工程供水的其它单位以及城市供水企业管网范围内的居民生活、工商业、行政事业、特种行业等用水。 第三条供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 第四条价格制定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兼顾各方面承受能力,遵循保护资源、保障基本、节约用水、补偿成本、合理收益、公平负担的原则制定。市发改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市供水价格管理工作,县区发改部门负责辖区内供水价格管理工作。 第五条用水定额按照《甘肃省行业用水定额》标准执行。 第六条城市供水价格实行听证会制度和公告制度。 第七条建立与取水许可制度相配套的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各供水单位应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水资源费核入供水价格收取。 第八条建立与排污许可制度相配套的污水处理收费制度。污水处理费按城市供水范围,根据用水户的实际用水量随供水价格一并计量收取。 第二章水价的制定 第九条水价实行季节水价、阶梯式水价、超定额累进加价等形式。 第十条水价的制定和调整,按照价格管理权限执行。不跨市州省属、市属跨县区的水利工程用水价格,由市发改部门、水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不跨县区的市属水利工程和县区属水利工程用水价格,由县区政府发改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农村群众生产生活用水价格,由县区政府发改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对已实行产权改革的民办、民营中(小)型水利工程中的用水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县区发改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具体价格水平由供用水双方在指导价范围内协商确定。 第十一条各类用水实行定额管理,定额内用水执行标准水价,超定额用水实行累进加价及价梯式水价等形式。对供水水源受季节影响较大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可实行丰枯季节水价或季节浮动价格。

违反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的处罚制度

违反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规定处罚制度 一、处罚权力行使依据 《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十条规定了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的禁止行为,违反规定的按第四十七条法律责任处罚;第十二条规定了供水工程建设制度和标准,违反制度和标准的按第四十九条法律责任处罚;第十八、十九条规定了供水管道和附属设施发生故障需要抢修及维修不及时的有关条款,违反规定的按第五十条法律责任处罚;第二十条规定了输配水管网干线、支线边缘范围内的禁止行为,违反行为的按第五十条法律责任处罚;第二十二条规定了单位、个人实施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禁止行为,违反行为的按第五十三条法律责任处罚;第二十三条规定了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应当经市、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且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违反规定的按第五十四条法律责任处罚;第三十九条规定了盗用或者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等行为,违反行为的按第五十三条法律责任处罚;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改正,并且依法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

单位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并且处以5000元至1万元罚款:(一)发现危及水质安全情况未及时采取防范措施或者未及时报告的;(二)城市供水单位未制定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三)未经批准擅自开栓供水的;(四)其他影响供水安全的行为。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且处以工程造价3%的罚款; 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一、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或者无证进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的; 二、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的; 三、城市供水工程建设所使用的设备、材料和配件均达不到国家质量标准的; 四、违反城市供水发展规划以及本年度建设计划或未办理供水工程建设审批手续的供水工程。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供水管理单位)相关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分别处以以下数额的罚款: 一、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从事危害水源安全行为的,处以5000元至1万元罚款; 二、在输配水管网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害供水安全行为的,处以5000元至1万元罚款;

医院成本核算管理制度

医院成本核算管理制度 为深化医院管理,优化各项资源配置,提高经济效益,打造节约型医院,现制定《人民医院成本核算管理制度》。 一、成立医院成本核算管理领导小组,加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下列人员组成: 院长、党支部书记、业务副院长、党支部纪律监督委员、计财科科长。工作小组成员由下列人员组成: 计财科会计、药品会计、行政会计;医务科主任、护理部主任;办公室主任、总务科科长、物资管理人员;各临床科室负责人、护长;各医技科室负责人。 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对全院成本管理工作和核算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和落实。医院计财科配备专职的成本核算人员负责具体的成本核算工作。各职能科室对成本费用实行归口管理。各业务科室、信息科、物资管理部门应配合做好基础资料的统计编报工作。 二、完善成本核算的基础工作 (一)建立健全医院固定资产、药品、材料、低值易耗品、等各项物资财产的计量、计价、验收、领退、内部转移、报废、清查、盘点等制度。 (二)制定必要的消耗定额,加强定额管理。 (三)建立健全有关成本核算的原始记录和凭证,并建立合理的凭证传递程序。 (四)积极进行电算化管理,提高医院成本核算效率和效果。

三、医院成本核算的对象和目的 (一)医院总成本。按照会计核算分期归集医院各期的成本。主要通过对医院开展业务活动过程中的各项活劳动和物资消耗进行计量和 计算,从而获得可靠的数字依据。目的是在保证医疗业务质量的前提下,努力降低费用消耗,节约使用人、财、物,以减少病人经济负担,提高医院竞争力。 (二)科室成本。以各科室为具体核算单位,对业务活动中的各项消耗,通过记录、计算、对比、分析,力求用较少的劳动和物资消耗,换取较大的经济效果,达到明确经济责任、开源节流的目的。 (三)项目成本。根据医院管理需要,对医院开展服务活动中的各种手术、检查、化验、治疗等具体项目进行成本核算,达到较为全面、较为有效地控制成本的目的。 四、医院成本核算遵守的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即计入成本的费用都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制度等的规定,不符合规定的费用不能计入成本。 (二)配比原则。即要求严格遵守权责发生制原则,按受益期分配确认成本。 (三)一贯性原则。即成本核算所采用的方法前后各期须保持一致,使各期的成本资料有统一的口径,前后连贯,互相可比。 (四)按实际成本计价的原则。 (五)重要性原则。即对成本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应作重点核算,力求精确。对其他内容,则可在综合性项目中合并反映。

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

附件 1 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城镇供水价格管理,保障供水、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供水事业发展,节约和保护水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城市供水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城镇供水价格行为。 第三条城镇供水价格是指城镇公共供水企业通过一定的工程设施,将地表水、地下水进行必要的净化、消毒处理,使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后供给用户使用的商品水价格。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城镇供水价格的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协助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做好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镇供水价格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实行政府定价,具体定价权限按地方定价目录的规定执行。 1

第二章水价制定和调整 第六条制定城镇供水价格应遵循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 第七条制定城镇供水价格,以成本监审为基础,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方法核定供水准许收入。应先核定供水企业供水业务的准许收入,再以准许收入为基础核定各类用户用水价格。 供水企业供水业务的准许收入由准许成本、准许收益和税金构成。 第八条供水企业准许成本包括折旧费和运行维护费,由有权限的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等核定。 第九条准许收益按有效资产乘以准许收益率计算确定。其中:(一)有效资产为供水企业投入、与供水业务相关的可计提收益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净值和无形资产净值。不包括与供水业务无关的、未投入实际使用的、不能提供价值有效证明的、由政府补助和社会无偿投入的资产,以及资产评估增值的部分。 (二)准许收益率的计算公式为:准许收益率=权益资本收益率×(1-资产负债率)+债务资本收益率×资产负债率。 其中:权益资本收益率,按本定价周期初始年前一年国家10 年期国债平均收益率加不超过3 个百分点核定;债务资本收益率, 2

工程项目成本核算管理办法范本

工作行为规范系列 工程项目成本核算管理办 法 (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

编号:FS-QG-73977工程项目成本核算管理办法Administrative Measures for Cost Accounting of Engineering Projects 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工程项目成本核算管理办法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工程项目成本管理,提高成本核算的准确性和及时性,通过实行项目成本核算制,有效控制项目成本,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除尘工程事业部负责执行的设计、采购、施工及现场管理的工程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的作用是规范工程项目的成本核算管理工作,明确公司各部门、除尘工程事业部及项目部的职责和相关工作关系。 成本核算的管理,除应遵循本办法外,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法律制度、公司其他成本核算的规定。

成本核算管理体系 第四条工程项目成本核算管理是应体现公司、各部门及项目部参与的一种事中控制的成本管理活动。 第五条项目成本管理内容 项目成本管理是对工程项目成本运行的全过程管理,包括成本预测与计划、成本实施、成本控制、成本核算、成本分析、成本考核、工程款回收管理以及成本管理数据库的建设(整理成本资料与编制成本报告)等,是项目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公司经济效益的重要途径。 (一)根据成本的预测和决策,制定工程项目的目标成本,编制成本计划,作为降低项目成本费用的努力方向,作为成本控制、分析和考核的依据; (二)根据成本计划、相应的消耗定额和有关制度,控制各项成本费用,防止浪费和损失,促使各项目部执行成本计划、节约费用、降低成本消耗; (三)正确及时地进行成本核算,反映各项目部成本计划的执行情况,为公司项目经营决策提供成本信息,并按规定为管理提供必要的成本数据;

太原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太原市城市供水管 理办法 1

【发布单位】80404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9-08-16 【生效日期】1999-08-1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太原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1999年6月25日太原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经过1999年8月16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供水管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保障城市生活、生产和其它各项用水,维护供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水工作的单位和使用城市供水的用户,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自建设施供水和二次供水。 城市公共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企业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提供生活、生产和其它各项用水。 自建设施供水,是指城市的用水单位以其自行建设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主要向本单位提供生活、生产和其它各项用水。 二次供水,是指将城市公共供水或者自建设施供水管道的水另行加压、储存,再向水站或者用户提供用水。 第四条第四条城市供水应当坚持合理开发水源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优先保障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工业用水和其它用水的原则。 第五条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供水管理工作。 各区的城市供水工作,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管理。 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城市供水管理工作。 环保、水利、地矿、卫生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供水

成本核算管理制度78893

成本核算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的成本核算工作,根据财政部颁布的《公司财务通则》和《公司会计准则》、《工业公司财务制度》,以及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成本核算是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的一项重要工作,是管理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根本原则,是提高经营效果的重要手段。成本核算是对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劳动消耗,资金占用和经济效果进行计划、记录、计算、控制和分析。企业成本核算的方法必须全面,包括会计核算、统计核算和业务核算,形成完整的核算体系。 第三条公司的成本管理工作是公司生产经营管理的核心内容,必须贯穿于生产经营活动的全过程。其基本任务是:通过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反映公司生产经营成果,挖掘降低成本潜力,努力降低产品成本。 成本核算的基本工作要点是: 1、遵守财经纪律,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 2、加强和完善成本管理的基础工作; 3、正确掌握成本和费用开支范围和标准,合理划分产品成本界限; 4、进行成本预测,参与生产经营决策,实行主要产品的目标成本管理; 5、编制切实可行的成本计划和增产节约计划,组织制订降低成本的措施; 6、分解成本和费用指标,控制生产耗费,落实成本管理责任,实行分级归口管理; 7、准确、及时核算产品成本,控制和监督成本计划和费用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成本和费用分析; 8、运用现代化管理方法,不断提高公司成本管理水平。 第二章成本核算组织与分工 第四条公司在公司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生产副总、总工程师、工程部经理的领导下组织各职能部门,认真作好成本和费用管理的基础工作。 其主要内容是:定额管理、原始记录、计量验收、内部价格体系、内部经济核算制。 第五条公司对各种原材料、工具、燃料动力的消耗,以及劳动工时、设备利用、物资储备、定额流动资金占用、费用开支等,都要制订切实合理的定额,

城市供水管理规定

城市供水管理规定 Document number【AA80KGB-AA98YT-AAT8CB-2A6UT-A18GG】

***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供水管理,保障城市居民生活、生产和其它用水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公共供水和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供水遵循合理开发水源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的原则,优先保障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安排工业用水和其它用水。 第四条城市供水部门的职责是:满足城市规划区内的居民生活、生产用水需要,加强对城区供水设施的建设、维护、管理和使用,确保城市供水,做好供水经营工作。 第五条城市供水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要全面做好城市供水、用水中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城市供水工作遵循合理开发、保护水源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的原则,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供水,实行统一规划、加强城市供水科学技术研究,优化资源配置,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供水的现代化水平。 第七条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公共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证城市公共供水基础设施建设的财政投入,适应城市发展需求。 第二章城市供水水源

第八条地下水资源属国家所有。城市水源保护区为:东到东外环外1公里和**镇、西到西外环外1公里和**镇、南到**路外1公里、北到 ***。 第九条严格限制城市自来水可供区域内的各种自备水源。在城市公共管网覆盖范围以内,供水能力能够满足需要的,禁止新建自备水源。对原有的自备水源能达到出水量及饮用水水质要求的,交城市供水部门统一管理,对达不到供水标准要求的一律关闭。 第十条关闭后的自备水井,由城市供水部门采取技术措施予以封闭,对符合饮用水质量标准的自备水源井作为城市应急供水备用水源。 第十一条对取用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的取水申请,应当征求城市供水部门意见后,用水单位或个人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取水许可证,取水许可证由水行政部门备案后,用水单位或个人方可按照城市供水工程的技术规范设计施工。 第十二条城市规划区内,在建小区和今后开发小区以及机关团体招商引资企业等均不得自行开采地下水资源,由城市供水部门负责供水管网的设计、铺设与覆盖,统一进行供水与管理。 第三章城市供水设施建设与管理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办理建设项目工程许可证手续前,应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及到城市供水部门交纳城市供水设施配套费,用于城市供水基础设施建设。收费标准依据《定政办发〔2015〕17号》文件。

生产成本核算管理办法

生产成本核算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生产成本核算,达到生产成本管理与控制的目的,特制定本办法。 在抓好生产过程成本管理与控制的同时,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成本核算制度,全面提高生产成本的会计核算水平,是公司领导特别是公司财务工作人员的重要职责。公司财务工作人员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会计制度、会计准则对生产成本的列支范围、核算的程序方法等进行的强制性规范,以保证生产成本核算成果的质量。 一、产品生产成本核算基础工作 (一)、为了准确、真实地核算产品成本,公司各部门、各生产车间和仓库管理部门必须建立健全成本管理基础工作。 (二)、公司各部门根据公司下达的指标,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对费用开支实行分口管理、层层落实的管理办法。 (三)、各生产车间要加强对产品成本核算的基础管理工作,具体工作主要从以下七个方面进行。 1结合我公司特点,各种产品需由生产部门提供生产工艺图,会同财务部门根据不同的情况,制定不同的产品具体成本核算方法。 2.对生产耗用的原材料、辅助材料、外购半成品、燃料、动力、包装材料以及主要低值易耗品等实行定额领料管理。 3.准确统计每批产品的原材料耗用,并在各产品之间进行准确归集。 4.根据本公司水平对各种产成品、在产品制定合理的工时定额,使其成为工资费用分配、个人考核、班组工时利用情况的依据,并把经过准确统计的产品生产所耗工时上报给财务部。 5.对生产过程复杂设立中间体在产品核算的,生产部门制定出单位固定在产品材料定额成本。 6.对生产过程中产生回收材料设立在产品核算的,生产部门制定出单位固定在产品回收材料定额成本。 7.对月末结存的材料、在产品等物资实施盘点,如需继续使用的应办理结转手续,转入下月继续使用;不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及时退回供应仓库。 (四)、仓库管理 1.加强仓库登记管理,对领用的生产所需的原材料及外购半成品、包装材料、低值易耗品进行全面、准确登记。 2.严格物资的验收计量,对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原材料、低值易耗品、产品等物资的入库、出库和水、电、气的消耗,都要经过严格的检验和计量。 3.强化物资的盘点管理,建立《物资盘点表》,实行定期盘点和不定期盘点相结合的方法。

陕西省城市供水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陕西省城市供水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 2004-6-4 9:56:3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供水价格,保障供水、用水双方合法权益,促进供水事业的发展,节约和保护水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城市供水条例》和《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内各地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及县级市供水价格行为。 第三条城市供水价格是指城市供水企业通过一定的工程设施,将地表水、地下水进行必要的净化、消毒处理,使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后供给用户使用的商品水价格。 污水处理费计入城市供水价格,按城市供水范围,根据用户使用量计量征收,单独核算,专户管理和使用。 第四条城市供水价格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实行政府定价,具体定价权限按价格分工管理目录执行。 制定或调整城市供水价格,实行听证会制度和公告制度。 第二章水价分类与构成 第五条城市供水实行分类水价。根据使用性质的不同,城市用水可分为居民生活用水、工业用水、行政事业用水、经营服务用水、特种用水等五类。各类用水包括的范围为: 1、居民生活用水:居民生活用水。 2、工业用水:工业生产企业用水。 3、行政事业用水:机关、事业单位、部队、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社会福利机构等用水。 4、经营服务用水:商业、宾馆、招待所、餐饮、物资、粮食、供销、外贸、信息、金融、房地产、书店、洗浴等用水。

5、特殊行业用水:桑拿、冲浪、足浴、室内游泳池、洗车、美容、舞厅等用水。 以上未包括的行业按使用性质划入相应用水类别。 第六条城市供水价格由供水成本、费用、税金和利润构成。成本和费用按国家财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规定核定。以会计报表作为计算依据。 〈一〉供水成本是指供水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原水费(实际发生的购水费用)、电费、原材料费、资产折旧费、修理费、直接工资、水质检测和监测费以及其它应计入供水成本的直接费用。 〈二〉费用是指组织和管理供水生产经营所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三〉税金是指供水企业应交纳的税金。 〈四〉城市供水价格中的利润,按净资产利润率核定。 净资产=报告期资产-资产负债 净利润=净资产×净资产利润率 第七条输水、配水等环节中的水损可合理计入成本。 第八条污水处理成本按管理体制单独核算。 第三章水价的制定 第九条制定城市供水价格应遵循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 第十条供水企业合理盈利的平均水平为净资产利润率8~10%。具体利润水平由所在城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征求同级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根据不同资金来源分别确定。 〈一〉主要靠政府投资的,企业净资产利润率不得高于6%。 〈二〉主要靠企业投资的,包括利用贷款、引进外资、发行债券或股票等方式

泰安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泰安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供水管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维护城市供水秩序,保障城市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 城市公共供水,是指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通过公共供水管网及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自建设施供水,是指城市用水单位以自行建设的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主要向本单位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建设提供用水。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供水设施,是指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供水企业对其管理的城市供水专用水源水库

和水源井、取水口构筑物、输水管道、泵站、净(配)水厂、输配水管网、阀门、仪表、公用水站、加压设施等。 第四条城市供水实行开发水源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确保城市供水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六条市、县(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工作。 第二章供水规划和建设 第七条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共同编制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八条编制城市供水规划要与水资源利用规划相协调,优先利用地表水,合理开采地下水,保证城市生活用水,

统筹兼顾工业用水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 第九条城市供水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及其年度建设计划进行。 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并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第十条新建、扩建城市供水工程竣工后,应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组织验收,取得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卫生许可证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供水;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总概算应包括供水工程建设投资;开户用水和增加用水量的用户,应按照省政府的规定缴纳供水增容费。增容费由供水单位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用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的建设。 第三章供水水源和水质管理 第十二条城市供水水源应当划定水源环境保护区。环

四川省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四川省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建设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 办法(试行)》的通知 2006年10月23日川价发〔2006〕215号 各市、州物价局,建设局: 为提高政府制定城市供水价格管理的科学性,规范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根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42号),结合我省城市供水企业的实际,制定了《四川省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施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物价局、省建设厅。 附件:1.四川省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 行) 2.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表

附件一: 四川省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政府制定城市供水价格的科学性,规范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根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2号),结合我省城市供水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城市供水经营者实施定价成本监审的行为。本办法所称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制定价格过程中调查、测算、审

核城市供水经营者提供的供水成本基础上核定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城市供水定价成本,是指一定范围内城市供水经营者社会平均合理费用支出,是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城市供水价格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应当注重其合理性、平稳性和完整性。具体核算原则是: 1、权责发生制原则。凡是当期成本应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支付,均应计入当期成本;凡是不属于当期成本应负担的费用,即使款项已经支付,也不能计入当期成本。 2、合法性原则。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费用不能计入供水成本。 3、相关性原则。凡与城市供水经营活动无关的费用,一律不能计入城市供水成本。 第四条核定城市供水定价成本,必须以有权部门的批文和批件、经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审计等政府部门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审核无误、手续齐备的原始凭证及账册为基础,做到真实、准确、完整、合理。 第五条城市供水企业劳动人员数量按四川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人员定额编制等有关规定核定。 第六条生产经营过程中物耗指标、产销差率、管网漏失率、企业定员及工资水平等各种技术经济指标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一定区域范围内社会公允的水平,共同费用分摊方法和分摊比例应合理。 第二章城市供水成本构成项目及审核标准

成本核算管理办法

成本核算管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职责分工 2 第三章成本管理基础工作 5 第四章成本计划7 第五章成本控制9 第六章成本分析10 第七章成本核算原则11 第八章成本费用核算内容和程序13 第九章成本费用核算细则 15 第十章成本考核20 第十一章其他 21 第十二章附则2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成本核算及管理工作,规范成本预算、控制、核算、分析等行为,保证成本准确核算、有效控制,现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企业内部控制制度要求,结合公司成本管理工作流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成本是指可归属于产品成本、劳务成本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其他直接费用。本办法适用公司下属各车间及部门的成本核算及管理工作。

第三条成本管理工作为公司生产经营管理的核心,贯穿于生产经营活动全过程。基本任务为:通过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反映公司生产经营成果,挖掘产品成本潜力,降低产品成本。 成本管理工作重点: (一)、坚持质量第一,一切降低成本的手段不能以牺牲质量为前提; (二)、加强和完善成本管理的基础统计工作; (三)、确定成本费用的开支范围和标准,合理划分产品成本界限; (四)、对主营产品实施成本预测; (五)、编制合理、可行的成本计划,组织制订降低成本的措施; (六)分解成本和费用指标,控制生产损耗,落实成本管理责任,实行分级归口管理; (七)准确、及时核算产品成本,控制和监督成本计划和费用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成本和费用分析; (八)根据成本计划及费用预算执行结果,定期开展成本控制责任考核。 第四条公司实施全员成本管理。管理目标需逐一分解细化,落实到具体车间、部门及人员。 第五条成本管理工作贯彻责、权、利三结合原则,公司定期对各级成本管理责任人的成本控制成果组织考核,考核结果将影响人员全年绩效考评。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六条全员成本管理由总经理牵头,按分工职责建立成本管理责任制,确保办理成本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同一岗位人员应定期作适当调整和更换,避免同一人员长时间担任同一业务。

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附件1 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城镇供水价格管理,保障供水、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供水事业发展,节约和保护水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城市供水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城镇供水价格行为。 第三条城镇供水价格是指城镇公共供水企业通过一定的工程设施,将地表水、地下水进行必要的净化、消毒处理,使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后供给用户使用的商品水价格。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城镇供水价格的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协助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做好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镇供水价格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实行政府定价,具体定价权限按地方定价目录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水价制定和调整

第六条制定城镇供水价格应遵循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 第七条制定城镇供水价格,以成本监审为基础,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方法核定供水准许收入。应先核定供水企业供水业务的准许收入,再以准许收入为基础核定各类用户用水价格。 供水企业供水业务的准许收入由准许成本、准许收益和税金构成。 第八条供水企业准许成本包括折旧费和运行维护费,由有权限的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等核定。 第九条准许收益按有效资产乘以准许收益率计算确定。其中:(一)有效资产为供水企业投入、与供水业务相关的可计提收益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净值和无形资产净值。不包括与供水业务无关的、未投入实际使用的、不能提供价值有效证明的、由政府补助和社会无偿投入的资产,以及资产评估增值的部分。 (二)准许收益率的计算公式为:准许收益率=权益资本收益率×(1-资产负债率)+债务资本收益率×资产负债率。 其中:权益资本收益率,按本定价周期初始年前一年国家10年期国债平均收益率加不超过3个百分点核定;债务资本收益率,参考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与供水企业实际融资结构和借款利率核定;资产负债率参照本定价周期初始年前3年企业实际资产负债率平均值核定。政府投资供水项目准许收益率从低设置。

湖南省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湖南省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的卫生安全,保障人体健康。根据建设部、卫生部第53号令《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或白建设施供水通过各种设施间接供给用户使用的水。 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设施是指城市公共供水所设置的高、中、低位蓄水池(塔)、水箱、管道、阀门、水泵机组告示供水设施。 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设计、建造、维修和使用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二次供水卫生监督工作,省、市(地州)、县(市、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卫生监督测分级管理办法总的分工原则,负责其管辖范围内的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检查工作,水质监测检验由其同级卫生防疫站负责。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镇二次供水的设施和卫生管理工作。各地、州、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二次供水的设施管理和卫生管理工作。二次供水的日常水质自查检验由同级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站或水质化验室负责。 第二章卫生管理 第五条凡有二次供水设施的单位必须取得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签发的(卫生许可证)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二次供水设施合格证》,方可供水。 第六条二次供水单位应建立用水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卫生管理工作。直接从事二次供水的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并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饮用水卫生的疾病和病原携带者,不得直接从事二次供水工作。 直接从事二次供水的人员未经卫生知识培训不得上岗工作。

公司成本核算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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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成本核算管理制度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成本核算的基础工作 第三章成本核算的基础要求 第四章成本核算的基本程序 第五章材料费的核算 第六章人工工资的核算 第七章制造费用的核算 第八章完工产品实际成本的确定 第九章产品销售成本的结转 第十章成本核算原始记录的管理 第十一章监督与检查 第十二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成本核算管理制度,加强企业内部成本控制,规范公司成本核算流程,有效降低产品生产成本。根据《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结合本公司的运营特点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公司成本核算对象主要是制造企业的成本。 第三条根据本公司的产品生产及销售的实际情况,公司成本核算采用实际成本法,按不同客户以订单法进行成本核算。 第四条财务部设置成本会计岗位,具体负责成本核算有关工作的协调、单据的传递以及制度的制定,负责公司产品单位成本的计算和分析等其他与成本相关的工作,有效控制生产工序中料、工、费的不合理浪费。 第五条公司各车间、各物资仓库的仓管员、发料员、领料员、生产组长兼属成本核算组人员,配合财务部的成本核算工作,负责统计各车间、各物资仓库材料的入库、出库及库存的动态管理和生产工时、材料消耗、产品产量等成本核算所需的基础资料,协助财务成本会计进行产品成本核算工作。 第六条公司财务部有权对成本核算组成员及各部门在执行成本控制和定额管理方面的实际效果进行考核。

第二章成本核算的基础工作 第七条成本核算是成本控制和费用管理的基础,成本核算的基础工作包括:原始记录、计量验收、定额管理。 第八条公司各车间、各仓管部门根据生产和管理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本部门的原始记录: (一)材料、产品方面的原始记录,应能反映材料、产品的收、发、领、退等物流过程。包括:材料的分类编码、采购入库单、材料入库单、退货单、领料单、退料单、产品入库单、出库单、调拨单、销货单及存货盘点报表等,并做好物资仓库台账记账工作。 (二)劳动工资方面的原始记录,应能反映职工人数、所属部门、增减、考勤、计件工资、计时工资、奖金、补贴、加班工资及特殊津贴等项纪录。 (三)品质及工艺方面的原始记录,应能反映产品工艺路线变化、不合格品率、报废率等项纪录。 (四)生产方面的原始记录,应能反映产品从材料投入至完工产品验收入库的全过程,如领料单、退料单、生产入库单等,并做好产品投入产出数量管理和工时统计工作。 (五)设备使用方面的原始记录,应能反映设备验收,交付使用,维修,封存,调拨,报废的情况,如固定资产验收单,在建工程转固定资产竣工验收单等,并做好固定资产卡片和固定资产台账的登记工作。 (六)动力消耗方面的原始记录,应能反映根据动力实际耗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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