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良行为记录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印发《丽水市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和

公示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招投标交易中心:

为了规范全市建筑市场秩序,从源头上预防和遏制工程建设领域腐败现象的滋生和蔓延,根据有关法规和政策,丽水市建设局、交通局、水利局等单位制定了《丽水市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暂行办法》,现将该办法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丽水市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暂行办法》

2、《丽水市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公示报送函》

遂昌县招投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二00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丽水市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记录

和公示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市场秩序,加大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力度,遏制建设领域违法违纪违规行为和职务犯罪的发生,加快建立建设市场信用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浙江省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参与建设市场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本暂行办法所称的建设市场,是指进行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发包、承包和房地产的开发经营等建设活动以及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等中介活动的市场。

第四条本暂行办法所称的不良行为,是指参与建设市场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有行贿、受贿、渎职及扰乱建设市场秩序等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行为。

第五条丽水市建设市场不良行为公示分为:一般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和严重不良行为记录公示。

第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列入丽水市建设市场一般不良行为记录公示:

1、建设市场活动中的行贿、受贿行为;

2、有不配合、协助执法部门调查、取证或阻挠、妨碍执法部门正常工作行为;

3、企业办理相关手续提交的承诺事项、达到的条件、工作安排、人员落实等材料经相关部门确认后,执行不到位;

4、不履行合同约定和不执行廉政责任书,有不诚信行为;

5、市外企业在丽承接业务未按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6、未按合同或招标投标活动中约定的人员、机械设备、资金到位;

7、岗位人员未履行国家规定和企业赋予的岗位职责;

8、中介服务机构因工作失误、考虑不周,造成当事人损失或引发的投诉不能作出合理解释以及不按既定程序和日程开展工作;

9、申请各种资质、资格及办理建设工程有关手续时的欺骗行为;

10、在招投标中违反规定进行议标,在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等中介活动中弄虚作假等行为;

11、评标专家违反评审纪律或失职造成评标不公正行为;

12、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

13、未按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安全监督手续;

14、必须实行工程监理的项目未实行监理;

15、建设工程项目经理、监理工程师不履行职责或由其他人代替;

16、在县级及以上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质量、安全检查中被通报批评或受到处罚;

17、违反工程建设技术标准,特别是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18、使用不合格材料或在施工中偷工减料;

19、恶意拖欠、克扣工程款或职工工资;

20、在房地产开发建设中非法占地、私下协议圈占使用集体土地以及未按规定条件和期限开发利用土地。擅自变更规划内容,以及抽逃注册资本(金)和项目资金;

21、在房地产交易中,房屋面积计算特别是面积分摊中弄虚作假、故意侵害购房者利益,擅自出租、出售公用部位牟利,合同欺诈,商品房预售行为不规范,违规收取定(订)金牟利,商品房违规交付和商品房质量低劣,违规发布房地产广告和不兑现广告承诺内容;

22、在房地产中介服务中,无证(照)经营或者超范围从事中介业务,发布虚假或不实信息,在房地产经纪、估价活动中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牟取不正当利益;

23、在物业管理中,无资质从事物业管理,物业管理企业不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标准提供相应服务,挪用住房维修基金,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侵犯业主权益;

24、其他违法、违纪、违规和违反政策性规定的行为。

第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列入丽水市建设市场严重不良行为记录公示: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明令禁止的行为;

2、个人行贿金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单位行贿金额在50万元以上;

3、不具有相应的建筑业资质(资格)等级证书承揽工程业务或超越资质(资格)等级核定范围承揽工程业务;

4、非法转包、违法分包、挂靠(勘察设计单位出卖图签)及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本人)名义承接业务;

5、企业下设的项目工作部中总监、项目经理(或负责人),不是本单位人员,与本单位无合法的劳动关系;

6、串标、围标、抬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7、招标投标活动未按要求和规定将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送当地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备案;

8、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或指令施工;

9、存在严重质量、安全事故隐患,或者因管理不善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发生事故后瞒报、谎报、拖延报告及破坏事故现场、阻碍事故调查;

10、有严重不诚信行为或对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不落实,发生不良后果;

11、同一单位有三次或个人有二次一般不良行为记录正在被公示;

12、对行政执法机关作出行政执法决定拒不执行。

第八条丽水市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实行网上公示,定期更新。

第九条被记录丽水市建设市场不良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公示并记入其信用档案。

第十条一般不良行为记录公示时间为3个月至2年,严重不良行为记录公示时间为2年。

第十一条被公示丽水市建设市场一般不良行为记录期限内的单位或个人,在招标投标评分中每条记录扣2分;期限外不予扣分。

第十二条被公示丽水市建设市场严重不良行为记录期限内的单位或个人,不得在丽水市范围内承接新业务。

第十三条在丽水市外,被市(地)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行政处罚、被查处公示之日起两周年内或者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公示的单位和个人,视同进入丽水市建设市场一般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其中被限制承接业务期间视同进入丽水市建设市场严重不良行为记录公示。

第十四条被记录不良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及时整改、消除不良行为并将资料整理上报,经核实后可以根据其不良行为性质和整改效果缩短公示时间、由严重不良行为记录公示改为一般不良行为记录公示或者结束公示。

第十五条各级建设、交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监察部门、检察机关要加强对建设市场的监督,严肃查处建设领域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并建立建设市场主体及其从业人员违法违纪违规档案。

第十六条各级监察部门、检察机关对查处案件中涉及的需要行政处罚或按本办法规定应向社会公示的不良行为,于案件查处结束后一个月内分别以监察、检察意见、建议或通报等形式,向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并附违法违纪违规案件的有关情况和书面函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反馈处理的情况。

第十七条经各级监察部门、检察机关认定的行贿行为,按以下办法公示:

(一)个人行贿金额在2000元至5000元,或者单位行贿金额在2万元至5万元的为一般不良行为记录,公示3个月;

(二)个人行贿金额在5000元至2万元额,或者单位行贿金额在5万元至20万元的为一般不良行为记录,公示6个月;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