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业主知情权一案的法律分析
业主自治法律思考

业主自治法律思考业主自治是指在房地产开发和管理过程中,业主通过合法组织或平台对小区内的日常管理、维护和公共设施等事项进行自我决策和自治的一种模式。
在这种模式下,业主通过法律法规和章程等制度性规定,形成一种比较独立、自治的社区治理模式。
在我国,随着商品房住宅和小区数量的不断增加,业主自治成为解决小区管理难题、增进社区和谐的重要手段。
下面,本文将围绕业主自治法律思考展开论述。
首先,业主自治需要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在我国,业主自治得到了《物业管理条例》、《城市物业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支持。
这些法律明确规定了业主自治的定义、范围和程序等,为业主进行自治提供了法律基础和依据。
然而,目前的法律对业主自治的支持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比如对小区内纠纷解决机制的规定还不完善,对业主会议决策程序的细化还有待完善。
因此,进一步完善业主自治相关法律法规,是提升业主自治水平的重要举措。
其次,业主自治需要保证业主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业主自治是基于业主的主体地位和民主意识而展开的,因此,保障业主知情权和参与权至关重要。
业主在小区管理决策和自治活动中应该享有知情的权利,权益受到的损害应当得到救济。
此外,小区内的管理决策应该通过业主会议等形式进行广泛征求意见,确保各业主的参与和表达权。
为了保障业主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可以在法律层面完善业主大会、业主大会决策程序等规定,明确法律地位和权限。
另外,业主自治需要明确管理责任和权益。
业主自治是一种相对独立、自治的社区管理模式,因此,需要明确各方的责任和权益。
物业公司、开发商和业主之间的权责关系应该在合同和章程中明确规定,确保各方按照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此外,业主个体与业主共同体的利益之间的关系也需要进一步明确和平衡,避免个别业主过分损害共同利益。
最后,业主自治需要法律的监督和支持。
业主自治虽然是一种相对独立、自治的形式,但仍然需要法律的监督和支持。
要加强对小区自治合法性的审查和监管,发现和纠正违法行为。
业主的定义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业主,作为房地产市场中重要的主体之一,其权益的保护与规范管理一直是法律关注的焦点。
在我国,业主的定义与法律规定经历了长期的发展和演变。
本文将从业主的定义、法律地位、权利义务以及相关法律规定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业主的定义1. 概念解析业主,即拥有房屋所有权的人。
在我国,业主是指拥有住宅、商业、办公等房地产项目所有权的人。
业主享有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2.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条规定:“业主对其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三、业主的法律地位1. 法律主体业主作为房地产市场的主体之一,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
在法律关系中,业主既是权利的主体,也是义务的主体。
2. 权利主体业主作为权利主体,享有以下权利:(1)占有权:业主有权占有、使用自己的房屋。
(2)使用权:业主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使用房屋,包括居住、经营等。
(3)收益权:业主有权从房屋中获取经济利益,如出租、出售等。
(4)处分权:业主有权对自己的房屋进行处分,如赠与、抵押、出售等。
3. 义务主体业主作为义务主体,承担以下义务:(1)遵守法律法规:业主应遵守国家有关房地产管理的法律法规。
(2)缴纳物业费:业主应按照约定缴纳物业费,保障物业管理活动的正常进行。
(3)维护公共秩序:业主应维护小区公共秩序,共同营造和谐、安宁的生活环境。
四、业主的权利义务1. 业主的权利(1)知情权:业主有权了解物业管理活动、小区公共事务等信息。
(2)参与权:业主有权参与小区公共事务的决策,如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等。
(3)监督权:业主有权对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确保物业管理服务的质量和效果。
(4)保障权:业主有权要求物业管理企业提供保障性服务,如安全保障、环境卫生等。
2. 业主的义务(1)遵守物业管理规定:业主应遵守物业管理规定,维护小区公共秩序。
(2)缴纳物业费:业主应按照约定缴纳物业费,保障物业管理活动的正常进行。
物业案例_法律分析报告(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小区业主李某,因与物业公司发生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
李某认为物业公司未履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的义务,导致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具体纠纷如下:1. 物业公司未按时对小区内绿化进行修剪,导致绿化带杂草丛生,影响小区环境;2. 物业公司未对小区内公共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导致电梯、楼道照明设施等存在安全隐患;3. 物业公司未对小区内公共区域进行合理规划,导致车辆乱停乱放,影响居民出行;4. 物业公司收费不合理,存在乱收费现象。
二、案件焦点本案焦点在于物业公司是否履行了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的义务,以及李某的合法权益是否受到侵害。
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三条: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对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公共设施进行维修、养护、清洁和绿化,保持公共设施的完好、整洁和美观。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对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公共区域进行合理规划、维护和管理,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
四、案件分析1. 关于绿化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物业公司有义务对小区内绿化进行修剪,保持绿化带的整洁和美观。
本案中,物业公司未按时对绿化进行修剪,导致绿化带杂草丛生,影响小区环境。
因此,物业公司在此问题上存在违约行为。
2. 关于公共设施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三条,物业公司有义务对小区内公共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
本案中,物业公司未对电梯、楼道照明设施等公共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存在安全隐患。
因此,物业公司在此问题上存在违约行为。
3. 关于公共区域规划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物业公司有义务对小区内公共区域进行合理规划、维护和管理。
业主知情权纠纷起诉状

业主知情权纠纷起诉状
尊敬的法院:
本案原告为业主之一,被告为物业管理公司。
原告与被告之间因业主知情权问题产生纠纷,现将其诉至贵院,故请求法院依法审理,保护原告合法权益。
一、事实与理由
20XX年3月,被告作为物业管理公司,对小区内一处房屋进行装修,原告作为业主,对于整个装修过程并不知情。
被告对于原告的知情权未能尽到足够的告知义务,违反了《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九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告知业主物业服务,不得变更或提高物业服务标准并收取新费用,未经业主同意不得变更物业服务期限,以及变更物业服务范围、方式。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物权人有权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其物权物。
物权人对自己的物权物有依法支配、管理的权利,可以通过协议让他人参与支配和管理。
”
而原告作为业主,是对物业的使用、收益和管理权利的直接享有者,应当依法享有知情权。
被告作为物业管理公司,则是业主对其物业实现物权的间接参与者,应当依法履行告知义务并维护业主的知情权。
二、要求
1、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给予的精神损失54,800元;
2、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的实际损失12,500元;
3、要求被告立即履行告知义务,向业主展示工程进度,并及时提供物业服务信息;
4、要求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以上诉讼请求均为本人依据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相关规定提出。
望法院判决被告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特此申请。
原告:XXX
年月日。
起诉物业侵犯知情权答辩状

起诉物业侵犯知情权答辩状起诉物业侵犯知情权答辩状一、引言尊敬的法官:本案涉及原告对被告物业公司的起诉,指控被告侵犯了原告的知情权。
在此,我们作为被告的代理人,就原告的指控提出如下答辩。
二、案件背景1. 原告与被告物业公司关系原告是该小区的业主之一,而被告物业公司是负责管理该小区的物业服务公司。
2. 知情权的定义与重要性知情权是指个人对于自己与他人有关事项所需要了解和参与决策的权利。
它是个人隐私保护和自主决策的基础,对维护个体尊严和社会公平具有重要意义。
三、原告指控及我方反驳1. 原告指控一:未得到相关工程信息通知原告声称,在小区进行维修工程期间,被告未向其提供相关工程信息通知,导致其无法及时了解工程进展和影响,并不能有效地保护自己的利益。
我方反驳:根据物业管理合同中规定,物业公司有义务向所有业主提供小区内的工程信息通知。
然而,在本案中,被告物业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约定,通过小区公告栏、电子邮件和微信群等多种方式向所有业主发布了工程信息通知。
原告在此期间并未提出任何异议或要求进一步的信息。
即使原告声称未收到相关通知,但被告物业公司已经尽到了提供通知的义务,原告应当自行承担因未及时了解工程进展而导致的损失。
2. 原告指控二:未征得同意进行维修工程原告声称,在进行维修工程之前,被告未征得其同意就擅自进行了工程施工,侵犯了其知情权。
我方反驳: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物业公司有权对小区进行必要的维修和改造,并无需事先征得每一位业主的同意。
这是为了保障小区整体设施和环境的正常运营和改善。
被告物业公司在进行维修工程时,并没有超越其职权范围。
即使在维修前征得每一位业主的同意也是不现实且不合理的。
小区内有众多住户,如果要求每一位业主都同意维修工程,将会导致工程无法进行,给小区的整体利益带来损害。
3. 原告指控三:未及时提供施工计划原告声称,在进行维修工程期间,被告未向其提供施工计划,导致其无法合理安排生活和居住。
我方反驳:被告物业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发布了工程信息通知,并在其中包含了大致的施工计划。
业主是否有权查阅、复印业委会的相关材料

业主是否有权查阅、复印业委会的会议决议等相关材料作者:天津泽惠律师事务所【案例】2018年5月,幸福小区通过选举产生了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并办理了备案。
2018年6月,该小区通过了《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后赵某等多名业主认为,小区存在管理混乱,公共收益账目不透明,随意动用维修基金等情况,为此要求要求查阅、复印业委会会议记录、决议、参加会议情况等相关材料,遭到拒绝。
为此,赵某等人向我所律师进行咨询,自己是否有权查阅并复印业委会的相关材料。
【法律分析】其一【业主委员会的成立】根据《物权法》及《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规定,业主委员会是由业主大会通过在全体业主中选举产生的。
其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业主委员会的职责,是业主大会所赋予的,其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履行相应的事项,其履职情况是受到业主的监督。
其三【业主的知情权】我国《物权法》的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业主知情权是指业主了解建筑区划内涉及业主共有权以及共同管理权相关事项的权利,其就是实现共同管理权和监督权的基础和保障。
本案中,赵某等人作为幸福小区的业主,对于涉及小区共有部分以及共同管理事项的处理享有一定的知情权。
其四【业主知情权行使的范围】《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对于业主知情权的范围均作出了明确规定,即业主有权查阅下列材料:(1)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2)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及会议记录;(3)物业服务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4)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处分情况;(5)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
其五【业主知情权形式的方式】根据《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规定,业主行使知情权的方式为请求公布或请求查阅。
故,业主如认为业委会未依法向相关情况或资料予以公布,或拒绝业主查阅相关资料,则有权提起诉讼。
法律典型案例的分析报告(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案例名称):张某与李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法院):XX市XX区人民法院(时间):2021年7月二、案情简介张某(原告)与李某(被告)于2020年6月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张某租赁李某位于XX市XX区的一套房屋,租赁期限为一年,租金为每月人民币10,000元。
合同中还约定了房屋维修、押金退还等相关条款。
租赁期间,张某发现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如墙体裂缝、天花板渗水等。
张某多次与李某协商维修事宜,但李某以各种理由推脱,未对房屋进行维修。
张某遂于2021年3月向李某发出书面通知,要求解除租赁合同,并退还押金。
李某拒绝退还押金,张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争议焦点1.房屋质量问题是否构成违约?2.张某是否有权解除租赁合同?3.李某是否应退还押金?四、法院判决1.关于房屋质量问题是否构成违约: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交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约定的用途。
本案中,李某提供的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已不符合租赁合同的约定,故李某的行为构成违约。
2.关于张某是否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使用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本案中,李某提供的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影响了张某的正常居住,张某有权解除租赁合同。
3.关于李某是否应退还押金: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承租人依照本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解除合同的,出租人应当退还押金。
本案中,张某已按照法定程序解除租赁合同,李某应当退还押金。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主要争议焦点在于房屋质量问题、合同解除权以及押金退还问题。
以下对本案进行分析:1.房屋质量问题:房屋作为租赁物,其质量直接关系到承租人的居住安全和舒适度。
本案中,李某提供的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已违反了合同约定,构成了违约。
法律规范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于2008年取得一块土地使用权,用于建设住宅小区。
2009年,开发商取得该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开始进行住宅小区的建设。
2010年,开发商完成住宅小区的建设,开始对外销售。
在销售过程中,开发商承诺小区内设有游泳池、健身房、幼儿园等配套设施。
然而,在2011年,开发商因资金链断裂,导致小区配套设施建设停滞,游泳池、健身房等配套设施未能按承诺建设。
业主们对此表示不满,认为开发商违反了法律规定,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法律规范分析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开发商与业主之间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开发商承诺建设游泳池、健身房等配套设施,但未能履行,构成违约行为。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5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建筑规模和规划设计条件,进行房地产开发。
”在本案中,开发商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应当按照规划设计条件进行建设,但未能履行承诺,违反了法律规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在本案中,开发商在销售过程中未如实告知业主配套设施情况,侵犯了业主的知情权。
4.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19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开发商未能履行承诺,导致业主遭受财产损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开发商与业主之间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开发商承诺建设游泳池、健身房等配套设施,但未能履行,构成违约行为。
搭建雨棚法律事件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某某系某市某小区业主,其房屋位于该小区一栋住宅楼的三楼。
2019年,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在小区内进行绿化和配套设施改造,其中一项工程是在张某某住宅楼前搭建雨棚。
然而,雨棚的搭建位置距离张某某住宅仅有约1.5米,严重影响了张某某的采光和通风。
张某某多次与开发公司协商,要求其拆除或调整雨棚位置,但开发公司以种种理由拒绝。
无奈之下,张某某将开发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开发公司拆除雨棚或调整雨棚位置,恢复其正常采光和通风。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雨棚搭建是否侵犯了张某某的采光权和通风权?2. 开发公司是否履行了告知义务,尊重了业主的知情权和参与权?3. 法院应如何判决,以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三、案件事实1. 开发公司在进行雨棚搭建前,未向业主公示相关信息,也未召开业主大会征求业主意见。
2. 雨棚搭建后,张某某的采光和通风受到严重影响,其日常生活受到干扰。
3. 张某某多次与开发公司协商,要求其拆除或调整雨棚,但开发公司始终未予理睬。
四、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和维修,可以由业主大会决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承担侵权责任。
”五、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开发公司在未征求业主意见的情况下,擅自搭建雨棚,侵犯了张某某的采光权和通风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
同时,开发公司未履行告知义务,也未尊重业主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其行为不符合物业管理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法院判决开发公司拆除雨棚,恢复张某某的正常采光和通风。
法律基础案例题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乙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一份设备采购合同,约定甲方购买乙方生产的某型号设备,总价款为人民币100万元。
合同中约定了付款方式、交货时间、质量保证等内容。
合同签订后,乙方按约定时间将设备交付给甲方。
但在使用过程中,甲方发现设备存在质量问题,多次与乙方协商未果,遂将乙方诉至法院,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二、案件争议焦点1. 乙方是否构成违约?2. 若乙方构成违约,甲方应如何主张赔偿?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四、案例分析1. 乙方是否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
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合同中约定了设备的质量标准,乙方交付的设备存在质量问题,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因此乙方构成违约。
2. 甲方应如何主张赔偿(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乙方构成违约,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乙方生产的设备存在缺陷,导致甲方遭受损失,乙方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因合同纠纷提起诉讼的,应当根据合同约定确定诉讼时效期间。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
”在本案中,甲方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三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具体赔偿金额应根据以下因素确定:(1)设备质量不合格给甲方造成的实际损失;(2)乙方因违约行为给甲方造成的可得利益损失;(3)设备维修、更换等合理费用;(4)乙方违约行为给甲方造成的其他合理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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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业主知情权一案的法律分析
业主对小区公共事务和物业管理的相关事项享有知情权,可以向业委会、物业
公司要求公布、查阅依法应当向业主公开且确由业委会和物业公司掌握的情况和
资料。原告作为业主,可以向被告业委会主张公布由被告掌握的情况和资料。根
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解释》第十三条之规定,业主有权请求公布、查阅以下资料:(1)建筑物及其附
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2)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及会议记录;(3)物业服务合同、共有部分的使
用和收益情况;(4)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处分情况;(5)
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
一、 关于原告要求公布本届业委会与物业公司之间的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
务合同的公示属于原告的法定权力之一,但原告可通过被告办公室查阅上
述物业服务合同更为便利,如果被告在小区公告栏已经张贴所签订的《物
业服务合同》,原告该项主张,不会得到支持。如果未在小区公告栏张贴,
则业委会应在30日内予以张贴公示。
二、 关于原告请求业委会公示《管理规约》和《议事规则》也是原告属于原
告的法定权力之一,通过业委会提供的证据看,已经进行了公示,原告该
项主张,不会得到支持。
三、 关于原告请求公示对《管理规约》和《议事规则》表决的统计数据结果
和对业委会候选人选举的统计结果,应理解为《解释》第13条第二款公
示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及会议记录的权力范畴,业委会应予以
公开,并提供业主查阅。通过业委会提供的证据看,已经进行了公示,原
告该项主张,不会得到支持。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主张是有法律依据的,原告的出发点如果是为了全体
业主的共同利益,这样的维权意识和精神是值得肯定的,但是可以通过更为
经济,更为便利的方式进行,并不一定要采取诉讼的形式,如果业主代表向
业委会进行申请查阅和公示法定权力的资料,业委会拒绝其请求和公示,就
是违法行为,应积极予以纠正!
长盛岚庭小区正处在即将召开业主大会和考虑更换新物业的关键时候,这
就对业委会的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本着保障全体业主的合法利益的宗
旨,尽职尽责,依法依规开展各项工作,将关乎业主切身利益和业主法定权
力的资料及时公布,而不要等到业主去起诉了才被动公布。
凡是有利于全体业主利益的事情我们都坚决拥护,凡是破坏小区和谐稳定
有损业主利益的事情我们都坚决抵制,依法维权。业主告业委会不是坏事也
不是丑事,在一定程度上是好事,业委会应站在一切为了业主的利益,为了
业主利益的一切的思想高度,以平和的心态处理矛盾和纠纷。全体业主一起
共同建设和谐、幸福岚庭!
个人意见,仅供参考!如有雷同,纯属巧合!
刘律师
2019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