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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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中的国际法与国内法比较

法学中的国际法与国内法比较

法学中的国际法与国内法比较国际法与国内法比较一、引言在法学领域中,国际法与国内法是两个重要的概念。

国际法是指各国之间的法律规则和原则,而国内法则是指一个国家内部的法律体系。

本文将从不同的角度比较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异同,探讨其在法学中的重要性和应用。

二、法律体系的层级国际法和国内法在法律体系的层级上存在明显的差异。

国际法是由国际组织、国家之间的条约、国际惯例等构成的,其权威性和适用性较为有限。

而国内法则是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具有更高的权威性和适用性。

国际法在国内法体系中的地位通常是辅助性的,国内法对国际法的适用和执行起着重要的作用。

三、法律规范的对象国际法和国内法在法律规范的对象上也存在差异。

国际法的主要对象是国家,强调各国之间的平等和互利,涉及领土、海洋、人权等多个方面。

而国内法的主要对象是国内的个人、组织和法人,涉及国家内部的社会关系和行为规范。

国际法和国内法在对象上的差异决定了其法律规范的内容和适用范围的不同。

四、法律制定的过程国际法和国内法在法律制定的过程上也存在明显的差异。

国际法的制定通常需要各国之间的协商和达成共识,涉及到国际组织的参与和国际社会的共同努力。

而国内法的制定则由国家立法机关负责,经过一定的程序和程序来确定。

国际法的制定过程更加复杂和繁琐,需要考虑到各国的利益和权益,而国内法的制定则相对较为简单和直接。

五、法律执行和强制力国际法和国内法在法律执行和强制力方面也存在明显的差异。

国际法的执行通常依赖于各国的自愿性和合作性,缺乏直接的强制力。

而国内法则通过国家的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来执行和实施,具有更强的强制力。

国际法的执行和实施存在较大的挑战,需要各国之间的协调和合作。

六、法律适用的范围国际法和国内法在法律适用的范围上也存在差异。

国际法适用于各国之间的关系和行为,涉及到国际交往和国际合作的方方面面。

而国内法适用于国家内部的社会关系和行为,涉及到国家内部的各个领域和层面。

国际法和国内法在适用范围上的差异决定了其法律规范的具体内容和适用方法的不同。

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划分标准

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划分标准

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划分标准
国际法和国内法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体系,它们针对的对象不同,主管
机构也不同。

国际法是国际社会间公认的一套法律准则,主要用于调
整国际社会间的关系,而国内法是针对国家内部个体关系的调节法律。

划分标准
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划分标准主要有两个方面:适用范围和法律主体。

适用范围
国际法的适用范围是国际社会间的关系,即在各国之间发生的关系,
例如国与国之间的条约、国家之间的战争等。

而国内法则适用于国家
内部的个体关系,如个人之间的合同、财产权益等。

法律主体
国际法的主体是国家,而国内法的主体则是国家内的法人、自然人。

国家可以通过签订国际条约来参与国际法的制定,同时国家也可以通
过其它国际组织参与国际法的制定,例如联合国等。

与此相对,国内
法则由各国政府制定,而由司法机关负责执行。

此外,国际法与国内法的性质与原则也不同。

国际法更加注重国际合作、平等、互惠与诚信等基本原则,而国内法注重管理、监管、保护
和调节个体关系,强调的是国家的主权和正当权益。

综上所述,国际法与国内法有着不同的适用范围、法律主体和性质与
原则,这些区别导致了它们的法律体系存在着普遍和特殊之分。

了解
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区别,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法律、保护自身权益,并促进国际社会稳定与繁荣。

我国关于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实践

我国关于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实践
第四,规定在国际条约与中国国内法有不同规定时,优先适用国际条约。这种做法如今正成为一种趋势,因为我国本着尊重国际法的原则,目前很多条款都已经规定了当两者发生冲突时,优先适用国际法,目前司法机关更倾向于用该方法来解决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冲突。
(三)尊重国际习惯
国际习惯是国际法的主要渊源,一个国家对于国际惯例的态度直接反映了其对于国际法的态度。
第一,在国内,国际法被认为是国内法一部分,从而才能在国内具有法律效力[5];因为只有国内法才能在国内产生法律效力,国际法的约束主体不包括个人。所以国际法要想在国内应用就必须融入到国内法当中。
第二,为实施国内法,有时必要在国内法上对国际法原则、规则、规章和制度加以规定,因为国际法所规定的是一些普适的原则,所以应用在一些国家内时要根据本国国情对其内容加以规定,这样才能更好地发挥作用。
可以说,我国近年来,积极响应国际号召,严格遵守国际习惯,并谴责违背国际习惯的行为,已经赢得了世界各国的尊重。
结语
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是国际法基础理论问题之一,关于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实践更是关系到法律全球化进程的重要课题,所以如何明确国际法在国内的地位和如何解决好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等诸多问题都是我国未来需要处理好的,当然,经历过经济全球化给我国带来的巨大成功,我们有理由相信,法律的全球化必然会给我国带来更深远的影响,我国也一定会在全球一体化的浪潮中越走越远。
因此,从在国内的法律效力的角度来讲,国际法就没有了其在国际范围的无可争议的法律效力,其适用性完全由国家自己决定,同时,国际条约、惯例或者原则要想应用在国内,必须要将其原则性规定具体化并纳入国内法当中才能发挥效力。
五、我国关于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实践
以2001年中国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WTO)为标志,中国开始加入了全球范围内的无国界经济的浪潮[6],并且经济呈现出快速发展的趋势。如今,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入,法律作为上层建筑也在经历着一个全球化的历史进程,国际法是国际上的处理冲突的法律准则,国内法是国内一切法律行为的衡量标准。所以为了法律全球化的实现,必须要协调好二者之间的关系。

国际公法

国际公法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关系的理论方面主要涉及两个问题:一是国际法和国内法是一个法律体系还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体系?二是国际法优于国内法或者国内法由于国际法,还是国际法和国内法是互相独立而不发生一个优于另一个的两个法律体系?[1]其实,这两个问题是一致的,由此出现了两派三论,即一元论,认为国际法和国内法属于一个法律体系,又有两种论点,一是认为国际法优于国内法,二是国内法优于国际法;二元论认为国际法和国内法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体系。

英国O’Connell教授认为,对于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关系有四种可能的态度:(1)在国际和国内的决定中国际法优于国内法,就是一元论;(2)在国际的决定中国际法优于国内法,在国内的决定中,国内法优于国际法,就是二元论;(3)在国际和国内的决定中国内法优于国际法,这也是一元论;(4)国际法和国内法被假定没有冲突,被称为协调论。

实际上,O’Connell教授是在两派三论之外加上一个“协调论”。

我们总结有关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关系的理论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方面:1、协调论协调论认为,国内法和国际法是可以协调的,从政策和法律上看,国内法和国际法没有谁优于谁的问题,只要国家如实充分地履行自己的义务,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关系是自然可以调整的。

如果国际法和国内法不能协调,说明国家没有认真履行其国际义务,国家应该承担责任。

我国著名国际法专家周鲠生先生认为:国际法和国内法按其实质来看,不应该有谁属优先的问题,也不能说是彼此对立。

作为一个实际问题看,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关系问题,归根到底,是国家如何在国内执行国际法的问题,也就是国家履行依国际法承担的义务问题。

国际法,按其性质,约束国家而不直接约束它的机关和人民,尽管国内法违反国际法,法庭仍须执行,但是国家因此要负违反国际义务的责任。

所以国家既然承认了他依国际法所承担的义务。

至于采用什么方式来满足这一要求,则是各国可以自由决定的事情。

国家可以每次就具体事项采取立法措施,或者制定新的法规,也可以作为惯例或根据国家政策,认为某项公认的国际法规范当然应该遵守,而国家机关予以执行,从法律和政策一致性的观点说,只要国家自己认真履行国际义务,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关系总是可以自然调整的.。

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法理思考

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法理思考
摘 要: 关于国际法和 国 内法的关 系问题 , 理论 上出现过 多种 学说 。基本 学说有二元论 、 国内法优 于国际
法的一元论、 国际法优 于国 内法的一元论 、 协调论 ; 国 内主要有 相互联 系论 、 法律规 范协调论 、 利 益协调论 等。 国际法和 国内法是有 着本质 区别但是联 系又十分密切 的 两个 法律 体 系; 二者在各 自利益 的推 动下协调 发展 ; 在 当今全球化趋 势下, 有趋 同化的走势。
关键词 : 国际法 ; 国内法; 关系 中图 分 类 号 : D 9 9 0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 1 6 7 2 - 7 6 9 X( 2 0 1 4 ) 0 3 - 0 1 0 2 - 0 7
J u r i s p r u d e n t i a l Th i n k i n g a b o u t t h e Re l a t i o n s h i p Be t we e n l n t e r n a t i o n a I L a w a n d Do me s t i c L a w
Ab s t r a c t : T h e r e h a v e b e e n a v a ie r t y o f t h e o i r e s a b o u t t h e r e l a t i o n s h i p b e t w e e n i n t e r n a t i o n a l l a w a n d d o me s t i c l a w.T h e b a s i c t h e o i r e s a r e d u a l i s m .mo n i s m o f d o me s t i c l a w s u p e i r o r t o i n t e r n a t i o n a l l a w,mo n i s m o f i n t e na r t i o n l a l a w s u p e i r o r t o d o me s t i c l a w,a n d c o o r d i n a t i o n t h e o r y .I n o u r c o u n t y, r t h e r e a r e i n t e r r e l a t i o n t h e o y ,c r o o di r n a t i o n t h e o y r o f l e g l a n o r ms ,i n t e r e s t c o o di r n a t i o n t h e o y ,e r t c . I n t e r n a t i o n l a l a w a n d d o me s t i c l a w 8 r e t wo s y s t e ms o f l a w t h a t a r e e s s e n t i ll a y d i f e r e n t b u t v e r y c l o s e - l y l i n k e d ;t h e y d e v e l o p c o o r d i n a t e l y i n p r o mo t i o n o f t h e i r o wn i n t e r e s t s ;t h e y a r e a s s i mi l a t i n g i n t o d a y ’ S g l o b li a z a t i o n t r e n d . Ke y wo r d s :i n t e na r t i o n a l l a w ;d o me s t i c l a w;r e l a t i o n s h i p

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初探

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初探

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初探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是国际法中的一个传统理论问题,它包括两者之间的地位与效力关系,具体涉及理论与实践两个方面。

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一般理论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是国际法学界长期争论的理论问题,而且争议涉及到国际法的性质,因而成为国际法的基本理论问题。

一元论和二元论是关于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两种不同理论,它们的分歧源于两个问题:一是国际法与国内法是否属于同一法律体系,二是国际法与国内法效力有无先后之分。

1.是否属于同一法律体系持一元论观点的学者认为,全部法律构成一个统一体包括所有具有约束力的法律规则,不论这些规则是约束国家、非国家实体还是个人。

在他们看来,法律科学是一个统一的知识领域,一旦承认国际法是具有真正法律性质的规则体系,就无法否认两种法律制度都是属于法律科学整体的组成部分,而且是相互关联的两部分。

因此,一元论学者认为其他有关这一问题的解释,特别是二元论,事实上等于否认了国际法的真实法律性质。

另外有些主张一元论的学者从实际出发,摆脱了抽象推理的限制,主张不论国内法或国际法都是约束全人类(包括集体和个人)的普遍法律整体的一部分。

?一元论有过较大影响,但从以上的论述我们不难发现,这一理论把个人之间的关系作为任何法律体系的调整对象,这样国际法作为国家之间的法律就从根本上被否定了,这在理论上站不住脚,实践中也难于贯彻。

现代实在法学派主张二元论。

他们指出,国际法与国内法都是法律,都是国家主权意志行为的体现。

但是,国际法与国内法是两种本质不同的法律体系。

其表现有三:其一,渊源不同。

国内法的渊源是有关国家境内形成的习惯和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法律,而国际法的渊源是国家之间形成的习惯和它们所缔结的造法性条约。

其二,规定的关系不同。

国内法规定国家统治下个人之间的关系及国家与个人之间的关系,而国际法则规定国家和国家之间的关系。

其三,法律实质不同。

国内法是主权者管理其统治下的个人的法律,而国际法不是各主权国家之上的法律,而是它们之间的法律,因而是一种较弱的法律。

法学的国际法与国内法如何协调与应用

法学的国际法与国内法如何协调与应用在全球化的今天,国际交流与合作日益频繁,国际法作为维护国际秩序和促进国际合作的重要法律体系,与国内法之间的关系十分重要。

本文将探讨法学中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协调与应用问题。

一、国际法与国内法的概念与特点国际法是指国际社会共同遵守和约束的法律规范体系,包括国际公法和国际私法两个方面。

国际公法主要调整国家之间的关系,而国际私法则主要涉及个人和公司之间的跨国法律关系。

国内法是指一个国家内部制定和适用的法律规范体系。

国内法由立法机关制定,并由司法机关负责解释和应用。

国际法与国内法在概念上具有明显的区别,但在实践中二者常常交织在一起,相互影响。

国际法的特点是:具有普遍性、长期性、国际化和强制性等;而国内法则注重于各国的特定国情和法律制度。

二、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协调机制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的协调机制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国际法在国内法中转化与内化,以及国内法在国际法中体现与执行。

首先,国际法在国内法中通过转化和内化实现协调。

国家在批准国际法条约时,通常需要将其转化为国内法,以确保国际法在国内具有强制力。

这包括将国际法条约纳入国内法体系并尽可能明确立法,制定实施配套的法律和法规。

其次,国内法在国际法中通过体现和执行实现协调。

国际法的执行常常需要依赖于国内法的支持,例如国际刑事法庭的审判程序需要各国司法机关的合作和执行。

同时,国内法的制定和实施也应该考虑国际法的相关规定和原则,以确保国际法的落实和遵守。

三、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应用问题国际法与国内法在应用中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主要包括冲突问题、适用问题和解释问题。

冲突问题是指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存在的冲突情况。

当国际法与国内法相冲突时,通常要根据各国的法律体系和国际法的规定进行权衡和决定。

解决冲突问题需要考虑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和优先级。

适用问题是指国际法在国内具体案件中的适用问题。

由于国际法的适用通常是间接的和有限的,国际法在国内法院的具体案件中如何适用是一个需要解决的问题。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协调机制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协调机制国际法和国内法是两个相互关联又相互独立的法律体系。

国际法是指规范国家间关系和国际法主体间关系的法律规则和原则,而国内法则是指规范一个国家内部关系的法律制度。

由于国际社会日益紧密的联系和法律规则的互通性,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协调机制变得愈发重要。

本文将探讨国际法与国内法协调的机制和实施的方法。

首先,为了确保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协调,国家需要建立适当的立法和政策机制。

国内法应该对国际法进行确切的规定和承认,确保国内法与国际法的相容性。

例如,国家可以制定一般性法律,明确规定国际法在国内法体系中的地位和适用范围。

这样一来,国内法就能够更好地融入国际法的体系中,提高国际法的执行力和权威性。

其次,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协调还需要建立相应的司法机制。

国内法院和国际法院应该建立紧密的沟通与合作关系。

国内法院在处理各类案件时,应充分考虑国际法的适用和影响。

同时,国际法院也应对国内法的实施和执行提供必要的协助。

这样的机制可以有效减少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的冲突和碰撞,保证国际法和国内法的相互尊重与执行。

第三,国际法与国内法协调还需要依赖于信息交流和合作机制。

各国之间应该加强合作,共同应对跨国性问题和挑战。

通过信息交流和合作,各国可以共同制定国际法规则并构建国际法的共同遵守体系。

例如,运用国际合作机制,共同打击跨国犯罪,保护人权和环境等国际法所涵盖的领域。

同时,通过信息交流和合作,各国可以相互学习,提高国内法的质量和效果,以更好地履行国际法所规定的义务和责任。

最后,国际法与国内法协调还需要建立相应的冲突解决机制。

国际体系已经建立了多个解决国际争端的机构和机制,例如国际法院和国际仲裁机构。

这些机制可以为各国提供一个公正和中立的平台,解决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的冲突。

同时,国内法也应该建立相应的冲突解决机制,确保国际法的适用和执行能够得到有效的保障。

这样的机制可以为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的协调提供必要的保障,并促进各国之间的和平与稳定。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衔接与互动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衔接与互动在不同国家之间的交往中,法律的存在和运用是不可避免的。

国际法和国内法这两种法律体系在维持国际秩序和国内法律体系正常运行方面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国际法是指规范国家间关系的法律体系,而国内法是指在国家内部调整和规范国民行为的法律体系。

这两种法律体系之间的衔接和互动,不仅影响着国内外各方的权益,也直接关系到国际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国际法和国内法之间的衔接是通过国际公法原则实现的。

国际公法原则是国际法与国内法互动的基础。

这些原则包括国内法优势原则、国际法优势原则以及相互尊重和协调等方面的原则。

国际法优势原则意味着国际条约和国内法冲突时,国际条约具有优先适用的地位。

国内法优势原则则意味着在国内法与国际条约冲突时,国内法具有优先适用的地位。

同时,相互尊重和协调原则要求国际法和国内法彼此尊重和相互协调,以实现双方法律体系的衔接。

国际法和国内法的衔接具体体现在几个方面。

首先,在国际法的制定和修改过程中,国内法起着重要的作用。

许多国际法规则的内容和适用范围都需要通过国内法来确立和实现。

例如,国家在签署国际协议时,首先需要在国内制定相应的法律,以保证国际协议得到贯彻执行。

其次,在国内法的制定和修改过程中,国际法同样发挥着重要作用。

国内法在确定法律规则时,必须考虑并遵守国际法的规定。

这样才能确保国际法和国内法在实践中的一致性和有效性。

除了衔接之外,国际法和国内法还存在着相互影响和相互促进的关系。

国际法的发展和变化往往会对国内法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

国际法的规定和原则引导和影响着国内法的制定和实施。

国际社会对人权、环境保护、知识产权等议题的关注和要求,也促使各国在国内法中加强相应的立法和制度建设。

同时,国内法的制定和实施也会对国际法的适用和发展产生影响。

国家在制定国内法时,应考虑国家间的国际义务和共同利益,以确保国内法的合法性和国际合作的顺利进行。

在国际法和国内法的衔接与互动中,法律演进的过程是一个动态的过程。

第3章: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第三章: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Relationship between International Law and Municipal Law)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问题是当代国际法基本问题之一。

如前所述,国际法主要是规范国家间关系的法律,国家既是国际法的主要制定者,也是国际法的主要适用者和执行者。

然而,国家是通过其政府部门来参与国际法的制定,并借助其国内法律制度来实现国际法的适用和执行。

因此,只有依靠各国政府和其国内法律制度,国际法才能得以正常的运行。

今天,随着国际法的发展,国际法的适用和实施不仅发生在国家间关系的层面,而且还发生在各国国内法层面。

国家遵守国际法的义务不仅体现在其政府部门必须按照国际法的要求适用和执行国际法,更重要的是,还要确保其国内法制度能够使其政府部门切实有效地履行国家所承担的各种国际法义务。

如何使国际法的原则和规则在各国国内法秩序中得以有效的适用和执行,已是世界范围内的国际法学界普遍关注的问题。

1由于各国的国内法律制度在这方面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如何处理好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的关系问题已经成为国际法领域中的一个突出的问题。

2从理论的角度上讲,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问题涉及到如何认识国际法的性质、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法的效力根据、国际法秩序的结构、国际法的主体和国际法规则的适用和执行机制等这些国际法的基本问题。

3从实践的角度上讲,研究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目的是为了解答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方面,就国际法而言,国内法在国际法秩序中具有什么样的地位?国家是否可以援引其国内法作为不履行其国际法义务的理由?另一方面,就国内法而言,国际法的规则在一国国内法秩序中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国际法的规则又是如何在国内法秩序中取得法律效力并得以适用和实施的?由于文化传统的不同,在各国学者中,欧洲大陆的学者较为注重从理论的角度来研究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问题,而英美国家学者则侧重于如何在实践中解决这一问题。

4第一节:关于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学说关于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问题一直是理论上颇有争议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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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随着国际经济一体化和经济全球化的加速发展,国际交往日益频繁必然导致国内法的
国际化和国际法的国内化。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问题是国际法的一个基本理论问题,其
实质是国内法在国际交往关系中占居何种地位以及国家如何在国内执行国际法。明确国际
法和国内法两者的关系,在保护人权,促进中国对外交往,进一步加快中国经济发展步伐,
促使中国经济融于世界,具有深刻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一 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理论
关于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长期以来存在着“一元论”和“二元论”两大传统学说
的争论。一元论,又分为两种学说,一种是国内法优先说,另一种是国际法优先说,

国内法优先说主张国际法从属于国内法。这种学说起源于19世纪末的德国,其代表人
物是耶利内克等人,他们认为在国际法与国内法构成的法律体系中国际法从属于国内法,
国家的所有对外活动都以国内法为根据,国际法的效力来源于国内法,国际法是国内法派
生出来的,处于国内法的下位。其本质是通过把国家意志绝对化来否定国际法存在的意义,
以达到把一个国家的意志强加于国际社会,实现统治世界的目的。

国际法优先说主张国内法从属于国际法。这种理论兴起于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后在欧美
法学界盛行,主要代表人物是凯尔逊,他们主张国际法是高于国内法的,国内法的效力来
源于国际法,国内法必须服从于国际法。这种学说强调国际法的效力,保证国际法具有无
条件的优先地位,但却否定了国家意志和国家主权,否定国内法的效力。

二元论又称为国际法和国内法平行说或对立说,起源于19世纪末,其代表人物是德国
的学者特里佩尔等人,他们认为国际法和国内法是两个独立和不同的法律体系,它们各自
有自己的适用范围,国际法不能适用于国内法,若要使国际法在国内适用,必须通过某种
国家行为将其“转化”为国内法。二元论比较正确地分析了国际法和国内法的特点,认为
国际法和国内法都是法律,都是国家主权意志的表现,两者分属于独立平等的法律体系,
这是对国际法理论的一个发展。但二元论只是论述了国际法和国内法在形式上的对立,没
有看到或忽视了它们在实质上的联系。

上述两种学说都有其合理性的一方面,一元论肯定了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密切关系有助
于认识国际法的法律属性;二元论承认了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区别避免了一个法律体系优先
于另一个法律体系的问题,但他们的片面性也显而易见,一元论否定了国际法与国内法的
区别,走向了两个错误的极端,二元论忽略了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的联系因此,无论一元
论还是二元论都没有全面、正确的说明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二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区别和联系
国际法是主要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法律。国内法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的意志,
是为实现阶级统治服务的工具。国际法和国内法是两个独立的法律体系,彼此之间有着本
质的区别,应该辨证地看待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一)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区别
1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效力跟据不同,国际法的约束力来源于多个国家的共同意志,国内
法的约束力来自本国的单独意志。
2 国际法与国内法制定方式不同。国际法的制定者就是国际法的主体国家本身,法律的
制定者与法律关系的主体具有同一性。国内法是由国家的立法机关制定的,国内法的制定,
无须与法律关系的主体协商,更无必要征求法律关系主体的意见或取得其同意。

3国际法与国内法的调整对象不同。国际法是主要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法律,国际法的性
质和国家所具有的特殊政治和法律属性,决定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除国家外还有一
些国际组织等。国内法的主体主要是自然人和法人,国家只是在极其特殊的情况下才构成
国内法的主体。

4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法律渊源不同。国际法的法律渊源是指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国际法原
则、规则、规章和制度形成的程序或方式及其具体的表现形式。国内法的法律渊源是一国
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法律和经统治阶级认可的习惯规则,在英美法系国家中,国内法的法源
还包括法院的判例等。

5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实施方式不同。在国际法中对违反和破坏国际法的国家,可以由被
害国单独或集体实施相应的惩罚措施,或由国际组织实行必要的制裁,如抗议、警告、召
回驻外使节、中止或断绝外交关系、经济封锁、武装自卫等,使有关国家停止侵害行为,
以达到保证国际法实施的目的。国内法的实施是以国家暴力机器,如军队、监狱、警察、
法庭等为保证的。国内法由超越法律关系主体之上的国家强制机关保证实施,要求国家强
制机关依照法律独立行使职权,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二)国际法与国内法的联系
1 国际法与国内法相互吸收,国际法中的一些原则、规则、制度通过国内立法的方式转
化为国内法,国内法中的许多概念、原则、习惯通过国际条约的方式成为国际法中的一部
分。

2国际法与国内法的相互配合,国际法对国内法的配合主要表现在国际法的某些规则和制
度的确立是以满足国内法的需要为目的,国内法对国际法的配合主要表现在各国在其国内
法中承诺遵守国际法中规定的国际义务。

3 国际法与国内法相互制约,一方面在国际法的管辖范围之内一国不能以国内法作为不
遵守国际法的理由,当国际法明确规定国家的国际义务时该国必须履行,否则,就要承担
国际责任。另一方面国际法不能任意干涉国家制定的国内法应当尊重国家主权,否则,国
际条约不可能成功的谈成,更不可能得到有效地实施。

所以说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既有区别又有联系,是一种对立又统一的关系,是一种辩证
关系。

三 正确处理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为了适应国际关系的新发展,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法律对国际法的开放功能日益加
大,并已被有的国家提升到宪法这一根本法高度来加以规范,以使国家与国际社会的关系
步入法治化轨道,正确处理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显得尤其重要。

1 正确处理好自主性与开放性的关系。法律资源的本土化是发展中国家独立于殖民统治
的重要依据,但国际法对新兴国家谋求自身在国际社会的应有地位也是一份十分珍贵的财
富。所以说,包括中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既要看到效力层面上的关系,合理地规范国际
法在国内法律体系中的效力,也要充分利用国际法规范的实体内容与程序机制中的科学成
份,从事实依据和经验材料的视角去吸引国际法的养份以完善国内法,奠定国家法治化的
法律基础。

2 正确处理好概括性与层次性的关系。在做出概括性、抽象性规定的同时,否则,如果
国际法规范在国内的效力等级不明确,若低位国际法规范与高位国内法规范不一致时,“条
约优于国内法”的抽象规定便无法适用。

3 正确处理好规范化与便利性的关系。既应考虑用宪法法律规范将这一问题的处理方案
固定下来,又要为本国留下便利和余地。目前的问题是不少国家对此过于小心谨慎,开放
度有待扩大。实际上,如果缺少宪法的明确规定,要么会出现立法空位现象,要么形成单
行各自为政、甚至相互冲突的混乱局面,不利于法制的统一。所以在宪法典或宪法性文件
中做出明确规范已势在必行。

四 国际条约在我国的实践
国际条约是国际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国际法的原则、规章和制度大多规定在国际条约
中。国际合作日益成为主流,国际合作的主要表现形式就是签订国际条约以解决国际社会
面临的共同问题,因此国际条约在今天尤为重要。国际条约由主权国家所缔结,“条约必
须信守”已是国际社会的共识,在国内执行条约是每一个缔约国应承担的国际义务。那么
如何在国内执行条约,在国内法律体系中赋予国际条约何种地位就成为各国立法与实践必
须要解决的问题,对此进行探讨无疑具有重要意义。

中国加入与批准的国际条约日益增多,涉及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特别是中国加入
世界贸易组织之后,面临着大量的WTO协议在中国的适用问题,这些国际条约如何纳入中
国的法律体系,赋予它们何种地位,是我们必须解决的问题。我国的有关规定主要有:第
一,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除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具有国内法的效力无需国内立
法转化,即可直接适用;第二,在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与我国国内法规定不一致时,
国际条约在国内适用中居于优先地位。

我国为了履行加入的国际条约还制定了一些专门的条例,以便将国际法转化为国内法。
但我国法律尚未对国际习惯的效力与适用作出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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