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147-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统计管理办法
2020应急管理法律法规及标准汇编(超详细word目录)

序号文件名称效力级别发文字号1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法律主席令第69号2 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2017年修订】国家法律主席令第63号3 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行政法规国务院令第599号4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行政法规国务院令第450号5 中华人民共和国搜寻援救民用航空器规定行政法规中国民航局令第29号6 中央救灾委员会组织简则行政法规7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2011年修正】行政法规国务院令第588号8 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2011年修正】行政法规国务院令第588号9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2011年修正】行政法规国务院令第588号10 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行政法规国发[2006]24号11 国家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行政法规国办函[2015]32号12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应急产业发展的意见行政法规国办发[2014]63号13 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14年修订】行政法规国办函[2014]119号14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行政法规国办发[2013]101号15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行政法规国办发[2009]59号16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行政法规国办发[2007]52号17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加强企业应急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行政法规国办发[2007]13号18 省(区、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框架指南行政法规国办函[2004]39号19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和修订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框架指南行政法规国办函[2004]33号20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国家核事故应急协调委员会的通知行政法规国办发[1995]22号21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行政法规22 国家地震应急预案【2012年修订】行政法规23 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行政法规24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行政法规25 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行政法规26 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行政法规27 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行政法规28 国家处置铁路行车事故应急预案行政法规29 国家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预案行政法规30 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行政法规31 国家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行政法规32 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行政法规33 国家核应急预案【2013年修订】行政法规34 国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行政法规35 国家通信保障应急预案【2011年修订】行政法规36 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2016年修订】行政法规国办函[2016]25号37 国家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行政法规国办函[2015]134号38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综合防灾减灾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行政法规国办发[2016]104号39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行政法规国办发[2017]35号40 化学事故应急救援管理办法部门规章化督发[1994]597号41 化工部关于化工企业急性中毒抢救应急措施规定部门规章[86]化生字第1078号42 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定部门规章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9号43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规则部门规章铁道部令第32号4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应急规定部门规章卫生部、交通部令[2004]第2号45 灾害事故医疗救援工作管理办法部门规章卫生部令第39号46 国境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处理规定部门规章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57号47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反应和家属援助规定部门规章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55号48 核事故辐射影响越境应急管理规定部门规章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令第11号49 中央级防汛物资储备管理细则部门规章50 中央企业应急管理暂行办法部门规章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1号51 保险业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规定部门规章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第3号令52 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通知部门规章安委[2013]8号53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通知部门规章安委办[2015]11号54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深入开展油气输送管线和城市燃气管网突发事件联合应急救援演练的通知部门规章安委办明电[2014]14号55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部门规章安委办[2010]25号56 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联络员会议制度部门规章安委办[2009]11号57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理论创新研究活动的通知部门规章安监总厅应急[2015]26号58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评估暂行办法部门规章安监总厅应急[2014]95号59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救援培训工作的通知部门规章安监总厅应急[2013]54号60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急预案框架指南部门规章安监总厅应急[2013]1号61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科学施救提高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水平的指导意见部门规章安监总应急[2012]147号62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应急平台体系建设的意见部门规章安监总应急[2012]114号63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快推进国家和区域矿山应急救援队建设的意见部门规章安监总应急[2012]50号64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置原则的通知部门规章安监总厅管三[2011]142号65 中国矿山救援标识使用管理办法部门规章安监总应急[2011]140号66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培训工作的通知部门规章安监总厅应急[2011]108号67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三、四级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工作的通知部门规章安监总厅应急[2010]169号68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矿山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队伍开展预防性安全检查工作的指导意见部门规章安监总应急[2010]145号69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切实做好地质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应对工作的紧急通知部门规章安监总明电[2010]28号70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基层安全生产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部门规章安监总应急[2010]13号71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矿山应急管理提高快速响应能力的通知部门规章安监总厅应急[2010]12号72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宣传教育工作的意见部门规章安监总应急[2009]217号73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快建立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与应急资源数据库的通知部门规章安监总厅应急[2009]172号74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矿山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骨干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部门规章安监总应急[2009]126号75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部门规章安监总厅应急[2009]84号76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指南(试行) 部门规章安监总厅应急[2009]73号77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统计分析和总结评估工作制度(试行) 部门规章安监总厅应急[2008]78号78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通知部门规章安监总应急[2008]62号79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建设国家矿山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基地的通知部门规章安监总应急[2007]138号80 尾矿库事故灾难应急预案部门规章安监总应急[2007]109号81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切实做好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通知部门规章安监总应急[2007]88号82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工作的通知部门规章安监总厅应急[2007]84号83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部门规章安监总应急[2007]34号84 矿山事故灾难应急预案部门规章安监总应急[2006]229号85 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部门规章安监总应急[2006]229号86 陆上石油天然气储运事故灾难应急预案部门规章安监总应急[2006]229号87 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事故灾难应急预案部门规章安监总应急[2006]229号88 海洋石油天然气作业事故灾难应急预案部门规章安监总应急[2006]229号89 冶金事故灾难应急预案部门规章安监总应急[2006]229号90 国家安全生产应急平台体系建设指导意见部门规章安监总应急[2006]211号91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部门规章安监总应急[2006]196号92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做好中央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和管理工作的通知部门规章安监总厅应急[2006]155号93 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部门规章安监总办字[2005]211号94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做好矿山救援队资质认定管理工作的通知部门规章安监总办字[2005]210号95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制定和完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部门规章安监总厅字[2005]43号96 矿山救援工作指导意见部门规章安监管办字[2004]128号97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对特大事故抢救工作总结进行备案管理的通知部门规章安监管司办字[2004]67号98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国家化学事故应急咨询电话使用问题的通知部门规章安监管函字[2003]40号99 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关于摘要转发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急管理督导执法检查情况的通知部门规章应指综合[2015]27号100 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关于公布第一届国家安全生产应急专家组组成人员名单的通知部门规章应指技装[2015]21号101 国家矿山应急救援队训练与考核大纲(试行) 部门规章应指技装[2014]29号102 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关于开展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统计分析试点工作的通知部门规章应指协调[2014]24号103 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关于开展全国矿山救援队伍及装备统计工作的通知部门规章应指矿山[2014]17号104 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关于做好《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实施工作的通知部门规章应指信息[2013]29号105 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关于深刻汲取吉林八宝煤矿和四川杉木树煤矿事故抢险救援教训的通知部门规章应指矿山[2013]26号106 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综合部关于编制《国家矿山应急救援队装备实用手册》的通知部门规章应指综技装[2013]18号107 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关于借鉴新疆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综合应急演练经验进一步提高安全生产应急预案演练效果的通知部门规章应指信息[2013]16号108 国家矿山应急救援队内务规范(试行) 部门规章应指技装[2013]13号109 国家安全生产应急专家组管理办法部门规章应指技装[2012]41号110 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关于借鉴重庆市事故灾难综合应急演练成果进一步强化应急演练提升应急救援能力的通知部门规章应指信息[2012]31号111 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关于切实做好中央企业应急预案工作的通知部门规章应指信息[2011]14号112 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关于转发《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部门规章应指信息[2010]26号113 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综合部关于推广学习大连市安全生产应急平台建设经验的通知部门规章应指综技装[2009]18号114 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关于印发《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和《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的通知部门规章应指信息[2009]6号115 高速公路交通应急管理程序规定部门规章公通字[2008]54号116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应急保障重点物资分类目录(2015年)的通知部门规章发改办运行[2015]825号117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完善电力应急机制做好电力需求侧管理城市综合试点工作的通知部门规章发改运行[2015]703号118 中小学幼儿园应急疏散演练指南部门规章教基一厅[2014]2号119 国家应急产业示范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部门规章120 工业和信息化部运行监测协调局关于协助做好《中国应急服务企业指南》有关工作的通知部门规章121 工业和信息化部运行监测协调局关于协助做好《中国应急产品推荐指南》有关工作的通知部门规章工运行函[2014]25号122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征集应急产品和技术的通知部门规章工信厅运行[2012]289号123 突发事件工业产品保障应急预案部门规章工信部运行[2012]98号124 关于加强工业应急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部门规章工信部运行[2009]446号125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的通知部门规章工信部安[2009]186号126 司法行政系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部门规章司发[2005]7号127 国土资源部地质灾害应急专家管理暂行办法部门规章国土资发[2010]105号128 国土资源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响应工作方案部门规章国土资厅发[2009]49号129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同意核与辐射事故应急现场监督实施程序的函部门规章环办函[2015]1361号130 尾矿库环境应急预案编制指南部门规章环办[2015]48号131 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部门规章环发[2015]4号132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污染损害评估工作程序规定部门规章环发[2013]85号133 全国环保部门环境应急能力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暂行办法部门规章环办[2012]89号134 全国环保部门环境应急能力建设标准部门规章环发[2010]146号135 尾矿库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指南(试行) 部门规章环办[2010]138号136 石油化工企业环境应急预案编制指南部门规章环办[2010]10号137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和安全监管部门应急联动工作机制的通知部门规章环办[2010]5号138 国家环保总局核事故应急预案部门规章环办[2007]17号139 国家环保总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部门规章环办[2007]17号140 环境监察局和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机构建设方案部门规章环办[2006]80号141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部门规章建质[2014]34号142 电梯应急指南部门规章建住房[2006]3号143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2015年修正】部门规章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6号144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家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部门规章交办运函[2015]462号145 水路原油运输保障应急预案部门规章交水发[2013]108号146 水路粮食运输保障应急预案部门规章交水发[2013]108号147 水路交通非重点物资运输保障应急预案部门规章交水发[2013]108号148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道路运输应急保障车队建设的指导意见部门规章交运发[2011]682号149 交通运输部救助打捞局关于救捞系统开展安全工作双基建设合理化建议活动的通报部门规章救捞办字[2011]114号150 交通运输部救助打捞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指示和国务院第173次常务会议精神切实做好救捞安全工作的通知部门规章151 交通运输部救助打捞局关于制定应急救助作业安全风险评估标准有关工作的通知部门规章152 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水上污染应急工作的指导意见部门规章交海发[2010]366号153 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和应急双基建设活动方案部门规章交安监发[2010]301号154 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基层交通运输应急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部门规章交应急发[2010]165号155 关于国际海事组织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国际救生设备规则》和《代表主管机关行事的组织授权的导则》的修正案生效的公告部门规章交通运输部公告2010第26号156 交通运输部救助打捞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救捞安全工作的通知部门规章157 全国公路网管理与应急处置平台建设指导意见部门规章交公路发[2009]713号158 外国籍商船违法逃逸应急处置规定部门规章海通航[2009]692号159 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非水网地区水上搜救工作的指导意见部门规章交搜救发[2009]306号160 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2009年修订】部门规章交公路发[2009]226号161 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部门规章交水发[2009]3号162 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提高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的通知部门规章水安监[2014]19号163 关于批准发布水利行业标准《防台风应急预案编制导则》(SL611-2012)的公告部门规章水利部公告2012年第60号164 农业部关于印发《动物H7N9禽流感紧急监测方案》和《动物H7N9禽流感应急处置指南(试行)》的通知部门规章农医发[2013]13号165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部门规章农办发[2013]5号166 农药使用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部门规章农农发[2012]2号167 农业部草原畜牧业寒潮冰雪灾害应急预案部门规章农牧发[2012]2号168 农业部关于加强农机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部门规章农机发[2011]1号169 全国草原火灾应急预案【2010年修订】部门规章农牧发[2010]12号170 农业部关于加强草原防火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部门规章农牧发[2010]10号171 草原火灾级别划分规定部门规章农牧发[2010]7号172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启用网上渔业水上安全事故和海难救助管理系统做好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部门规章农办渔[2009]124号173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成立草原雪灾应急管理工作小组及办公室的通知部门规章农办牧[2008]4号174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出口和应急所需甲胺磷等五种高毒农药登记工作的紧急通知部门规章农办农[2006]91号175 农业部关于贯彻落实《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实施意见部门规章农渔发[2006]9号176 关于农业部第1201号公告、《农业部门人感染猪流感应急预案》、《猪感染甲型H1N1流感应急预案(试行)》废止的公告部门规章农业部公告第1663号177 农业部门应对人间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预案部门规章农医发[2005]29号178 农业部关于学习贯彻《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的意见部门规章农政发[2005]5号179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央储备商品安全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部门规章商办运函[2013]494号180 对外投资合作境外安全事件应急响应和处置规定部门规章商合发[2013]242号181 文化市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办法(试行) 部门规章文市发[2012]27号182 文化市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试行) 部门规章文市发[2012]27号183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工作的紧急通知部门规章国卫发明电[2013]1号184 国家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评估管理办法(试行) 部门规章卫办应急发[2012]34号185 卫生部办公厅、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加强食物中毒预防控制和应急处置工作的通知部门规章卫办应急发[2011]118号186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中毒事件卫生应急处置技术方案的通知部门规章卫办应急发[2011]94号187 卫生部突发中毒事件卫生应急预案部门规章卫应急发[2011]40号188 卫生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突发公共事件卫生应急体系建设和发展的指导意见部门规章卫应急发[2010]57号189 卫生部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预案【2009年修订】部门规章卫应急发[2009]101号190 卫生部关于加强核和辐射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工作的通知部门规章卫应急发[2009]100号191 全国自然灾害卫生应急预案(试行) 部门规章卫应急发[2009]40号192 卫生部关于启用中国卫生应急标识的通知部门规章卫应急发[2007]294号193 高温中暑事件卫生应急预案部门规章卫应急发[2007]229号194 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应急预案部门规章卫应急发[2006]355号195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社区(乡镇)应急预案编制指南(试行) 部门规章卫办应急发[2006]215号196 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部门规章卫应急发[2006]197号197 疟疾突发疫情应急处理预案部门规章卫疾控发[2006]55号198 医疗卫生机构灾害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置指导意见部门规章卫办发[2006]16号199 卫生部应对流感大流行准备计划与应急预案(试行) 部门规章卫办疾控发[2005]196号200 卫生部核事故医学应急方案部门规章卫监发[1998]第12号201 核事故或辐射应急时用于公众防护的干预水平和导出干预水平部门规章卫监发[1995]第10号202 核事故医学应急准备和响应安全导则部门规章203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应急管理工作暂行规定部门规章国资厅发[2007]70号204 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市场监管应急预案部门规章工商办字[2005]86号205 电梯应急处置平台数据归集规则(试行) 部门规章质检特函[2015]38号206 国家质检总局关于推进电梯应急处置服务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部门规章国质检特[2014]433号207 质量技术监督重大突发产品质量违法案件应急处置工作规范部门规章国质检执[2012]37号208 国际航行邮轮群体性疾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技术方案部门规章国质检卫[2009]72号209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加强口岸卫生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部门规章国质检卫[2006]461号210 口岸卫生处理事故应急处置技术方案(试行) 部门规章国质检卫[2006]385号211 口岸应对流感大流行应急技术方案(试行) 部门规章国质检卫函[2005]791号212 特种设备特大事故应急预案部门规章国质检特[2005]206号213 口岸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卫生检疫应急预案部门规章国质检卫[2005]46号214 出入境口岸食物中毒应急处理预案部门规章国质检卫[2004]475号215 关于加强外来传染病传播媒介预警应急工作的意见部门规章国质检卫[2004]185号216 口岸鼠疫控制应急预案部门规章国质检卫[2002]34号217 国家旅游局关于贯彻突发事件应对法的意见部门规章218 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简本) 部门规章219 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气象部门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部门规章气发[2014]68号220 中国气象局气象灾害应急预案部门规章221 国防科工委关于加强核设施营运单位核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部门规章科工二司[2007]292号222 国防科技工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指导意见部门规章科工安[2003]1280号223 核应急管理导则——放射源和辐射技术应用应急准备与响应部门规章科工二司[2003]147号224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演习管理规定部门规章225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报告制度部门规章科工二司[2001]1033号226 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应急预案【2015年修订】部门规章227 国家海洋局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溢油应急预案部门规章228 国家海洋局办公室关于调整风暴潮灾害应急响应标准的通知部门规章海办发[2012]6号229 国家海洋局关于调整海啸和海冰灾害应急响应标准的通知部门规章国海预字[2010]835号230 赤潮灾害应急预案部门规章国海环字[2009]443号231 国家海洋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海洋灾害应急管理工作的通知部门规章国海环字[2005]579号232 国家海洋局海上应急监视组织实施办法(试行) 部门规章国海管发[1992]002号233 铁道部关于救援列车起重工安全作业规则部门规章铁机[1989]114号234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调整银监会机关消防应急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部门规章银监办发[2010]28号235 中国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通知部门规章保监厅发[2015]54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83号——进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83号——进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7.26•【文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83号•【施行日期】2016.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动植物检疫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83号《进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2月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局长2016年7月26日进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止水生动物疫病传入国境,保护渔业生产、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进境水生动物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以下简称检验检疫部门)负责所辖地区进境水生动物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质检总局和检验检疫部门对进境水生动物在风险分析基础上实施检验检疫风险管理,对进境有关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和信用管理。
第五条进境水生动物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进境水生动物的质量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二章检疫准入第六条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境水生动物实施检疫准入制度,包括产品风险分析、安全卫生控制体系评估与审查、检验检疫要求确定、境外养殖和包装企业注册登记。
第七条国家质检总局分类制定、公布进境水生动物的检验检疫要求。
根据检验检疫要求,对首次向中国输出水生动物的国家或者地区进行产品风险分析和安全卫生控制体系评估,对曾经或者正在向中国输出水生动物的国家或者地区水生动物安全卫生控制体系进行回顾性审查。
进境水果口岸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颁布日期:2005-01-05 发文文号:发布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68号《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经2004年12月2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7月5日起施行。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长李长江二○○五年一月五日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防止进境水果传带检疫性有害生物和有毒有害物质,保护我国农业生产、生态安全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进境新鲜水果(以下简称水果)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禁止携带、邮寄水果进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在签订进境水果贸易合同或协议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国家质检总局申请办理进境水果检疫审批手续,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以下简称《检疫许可证》)。
第六条《检疫许可证》(正本)、输出国或地区官方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植物检疫证书(以下简称植物检疫证书)(正本),应当在报检时由货主或其代理人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供。
第七条植物检疫证书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植物检疫证书的内容与格式应当符合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ispm 第12号《植物检疫证书准则》的要求;(二)用集装箱运输进境的,植物检疫证书上应注明集装箱号码;(三)已与我国签订协定(含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下同)的,还应符合相关协定中有关植物检疫证书的要求。
第八条检验检疫机构根据以下规定对进境水果实施检验检疫:(一)中国有关检验检疫的法律法规、标准及相关规定;(二)中国政府与输出国或地区政府签订的双边协定;(三)国家质检总局与输出国或地区检验检疫部门签订的议定书;(四)《检疫许可证》列明的有关要求。
护肤乳液QBT29665-2013

ICS 71. 100. 70Y 4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 29665-2013护肤乳液Skin care lotion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前言GBlT 29665-2013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香料香精化妆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257)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上海市日用化学工业研究所(国家香料香精化妆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浙江欧诗漫特种化妆品有限公司、无限极(中国)有限公司、广东名臣有限公司、广东拉芳日化有限公司、珈依生化科技(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宏丽源有限责任公司、上海香料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康薇、张丽华、姚松君、聂胜、曹海磊、陈艳华、金大钧、宋佳、沈敏。
1 范围护肤乳液GB/T 29665-2013本标准规定了护肤乳液的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
本标准适用于护理人体皮肤的具有流动性的乳化型化妆品。
本标准不适用于多层型产品。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5296.3 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GB/T 13531.1 化妆品通用试验方法pH值的测定GB/T 22731 日用香精QB/T 1684 化妆品检验规则QB/T 1685 化妆品产品包装外观要求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化妆品卫生规范3 分类按乳化类型分成水包油型(I)和油包水型(Ⅱ)。
4要求4.1 原料使用的原料应符合《化妆品卫生规范》的规定。
使用的香精应符合GB/T 22731的要求。
4.2感官、理化、卫生指标感官、理化、卫生指标应符合表1的要求。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4号——进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4号——进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3.04.16•【文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4号•【施行日期】2003.1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动植物检疫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4号《进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4月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本办法自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
二00三年四月十六日进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止水生动物疾病传入我国,保护渔业生产安全、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世界动物卫生组织《国际水生动物卫生法典》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进境水生动物的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水生动物是指来自人工养殖的活的鱼类(包括其精液、卵)、软体类、甲壳类等水生动物。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进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进境水生动物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进境风险分析与检疫审批第五条国家质检总局按照《进境动物和动物产品风险分析管理规定》的规定,根据水生动物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机构提供的水产养殖、检验检疫、疫病控制等有关信息资料,开展进境水生动物风险分析工作。
第六条输入水生动物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以下简称《检疫许可证》)。
第三章装运前检疫卫生要求第七条向我国输出水生动物的国家或者地区,应当在过去12个月内未发生国际动物卫生组织规定必须申报的水生动物疾病和我国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水生动物疾病。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法定鉴定信息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法定鉴定信息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11.23•【文号】国质检检[2009]517号•【施行日期】2009.11.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法定鉴定信息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2009年11月23日国质检检[2009]517号)各直属检验检疫局:根据《进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鉴定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2007年第103号)及《进口商品残损检验鉴定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2007年第97号)的规定,总局制定了《法定鉴定信息工作管理规定》,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法定鉴定信息工作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法定鉴定信息(以下简称“鉴定信息”)工作管理,促进系统内鉴定信息资源共享和交流,使鉴定信息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检验检疫机构对鉴定信息的收集、整理、保存、报送、通报和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中的“鉴定信息”是指与法定鉴定业务发展相关,反映法定鉴定工作重要情况的综合性、预警性及动态性信息。
第四条鉴定信息管理工作基本任务:通过制度化的鉴定信息工作机制,为实现全系统鉴定信息资源分层次共享和各级领导把握全局、科学决策提供准确、及时的信息服务和依据。
第五条国家质检总局检验监管司是鉴定信息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检验检疫机构鉴定信息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各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鉴定信息的收集、编写和报送。
第二章鉴定信息收集和编写第六条收集和编写鉴定信息的主要内容:(一)综合性鉴定信息。
《法定鉴定工作年度总结报告》,具体格式、内容要求详见“法定鉴定工作年度总结报告参考格式”(附1)的有关规定。
(二)预警性鉴定信息。
1.水尺或容器计重时,发现船舶自身不具备计重条件或承运人提供的船舶、槽罐的计量图表等相关资料不准确、不齐全等情况。
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第 十一条
进 口乳 品 的进 口商 或 者 其 代 理
境 外 生产 企 业 应 当经 出 口国家 或 者地 区政 府 人 ,应 当持 下列 材料 向海 关报 关 地 的检验 检 疫 机 主 管部 门批 准设 立 ,符 合 出 口国家 或 者地 区法 律 构 报检 : 法规 相关 要求 。 境 外 生产 企 业 应 当熟 悉并 保 证 其 向 中 国 出 口 证。 ( 一 )合 同 、发 票 、装箱 单 、提单 等 必 要 凭
第 四条 进 出 口乳 品生产 经 营 者应 当依 法 从
的 特 别规 定 》 ( 以下 简 称 特 别 规定 ) 、 K (  ̄ - L 品质 事 生产 经 营活 动 ,对社 会 和公 众 负 责 ,保 证 食 品 量安 全监 督 管理 条 例 》等 法律 法 规规 定 ,制定 本 安全 ,诚实守信 ,接受 社会监督 ,承担社会 责
2 3等2
南方奶
酸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 1 5 2 号
《 进 出 口乳 品检验 检疫监 督 管理办 法 》 已经 国家质量 监督 检验 检疫 总局 局务 会议 审 议
通 过 ,现予公 布 , 自 2 0 1 3年 5月 1日起施 行 。
局 长 支树 平
2 0 1 3年 1 月2 4日
奶畜初乳 、应用抗生素期间和休药期 间的乳汁 、 府 主管 部 门应 当 向 国家质 检 总局 提供 兽 医卫 生 和 公共卫生的法律法规体系、组织机构 、兽医服务
本 办法 所 称乳 制 品 是指 由乳 为 主要 原 料 加工 体 系 、安全 卫 生控 制 体 系 、残 留监 控体 系 、动物
本 办 法 所 称 初 乳 是 指 奶 畜 产 犊 后 7天 内 的 定 对 向 中国 出 口乳 品 的 国家或 者 地 区 的食 品安 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统计报表质量评估办法》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统计报表质量评估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10.10•【文号】质检特函[2007]47号•【施行日期】2007.10.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综合规定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统计报表质量评估办法》的通知(质检特函〔2007〕4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为提高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统计工作质量,我局组织制定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统计报表质量评估办法》,现正式下发,请各地按照此办法组织安排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统计工作。
附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统计报表质量评估办法二〇〇七年十月十日附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统计报表质量评估办法一、评估目的为了进一步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统计信息工作,确保统计信息数字的及时性、准确性、有效性,充分发挥统计信息在经济建设中的整体功能,为上级领导决策提供科学、准确、及时、全面的数据和情况,真实地反映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发展状况,特制定本办法。
二、评估范围参加评估的范围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
参加评估的报表包括:特种设备综合年报表、事故快报表、月报表、年报表。
三、评估内容总评分满分为260分,各项分值为:(一)统计报表(200分)1.安全监察机构及人员(10分)2. 检验检测机构及人员(10分)3.检验检测机构经费(10分)4.检验检测机构固定资产和基本建设(10分)5.在用特种设备数量、资产值(10分)6.许可证、设计文件鉴定(10分)7.执法监督检查(10分)8.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含出口)(10分)9.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发现问题)(10分)10. 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进口产品)(10分)11.安装(现场组焊)、改造维修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数量、发现问题)(10分)12.定期检验数量(10分)13.人员资格考核(10分)14.严重以上事故(10分)15. 事故快报(10分)16. 事故结报(10分)17.事故月报(10分)18.事故年报(10分)19.事故结案(调查报告、图片)(20分)(二)统计工作保障条件(50分)1.计算机、网络、通讯和软件运用畅通情况(20分);2.统计人员素质情况具有2年以上本职工作经历,稳定期在3年以上,熟悉特种设备业务工作(10分);3.各省级局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人认真审核、签批情况(10分);4.本省信息工作制度建立情况(10分)。
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关于开展2014年度检验检测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通知
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关于开展2014年度检验检测服务业统计⼯作的通知⽂号:国质检认联[2015]80号颁布⽇期:2015-03-02执⾏⽇期:2015-03-02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各直属出⼊境检验检疫局,各省、⾃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资质认定(计量认证)⾏业评审组,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各有关检验检测机构:根据国家统计局批准执⾏检验检测统计报表制度的有关规定,依据质检总局和国家认监委2015年度重点⼯作的安排,按照国家服务业统计⼯作的总体要求,经研究,现就开展“2014年度检验检测服务业统计”⼯作通知如下:⼀、总体要求检验检测统计是获取检验检测服务业发展数据的重要⼯作,是开展资质认定⼯作以及服务和促进检验检测服务业发展的重要信息基础。
各相关单位应⾼度重视,明确负责的分管领导,将统计⼯作纳⼊本单位年度重点⼯作任务,在经费、⼈⼒以及组织保障⽅⾯提供必要的⽀撑,制定⼯作⽅案和时间进度表,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具体⼈员,确保统计⼯作按时、保质保量完成。
各单位应结合本年度检验检测统计⼯作的开展,进⼀步完善适应本地区、⾏业或者机构情况的检验检测统计⼯作制度,形成长效机制。
⼆、任务分⼯国家认监委实验室与检测监管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检验检测服务业统计⼯作,并作为检验检测统计⼯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统计办)。
各省、⾃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政区域内获得省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的统计⼯作。
各直属出⼊境检验检疫局负责对其所属检验检疫机构的统计⼯作。
各资质认定(计量认证)⾏业评审组在其⾏业(协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相关⾏业领域国家级资质认定获证检验检测机构的统计⼯作。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负责同时取得国家级资质认定证书和实验室认可证书,但⽆⾏业评审组归⼝的检验检测机构的统计⼯作。
其他取得国家级资质认定证书的检验检测机构,由统计办负责其统计⼯作。
三、时间进度安排根据国家服务业统计⼯作的要求,上⼀财政年度的统计数据应于当年5⽉中旬之前向国家统计局上报。
食品企业标准的编制
4.2
5
技术要求
5.1 原辅料要求【说明:写明所有原辅料及符合的标准 ,尤其要注明使用的食品添加剂、食用油、香辛料具体 名称及符合的标准】
5.1鲜辣椒应符合 DB51/T 816的规定。 5.2 蚕豆仁应干燥,无霉变,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 并符合GB 2761、GB 2762及2763的规定。 5.3 食用盐应符合GB 5461的规定。 5.4 小麦粉应符合GB 1355 的规定。 5.5 干辣椒应符合DB51/ 19的规定。 5.6 菜籽油应符合 GB 1536的规定。 5.7 大豆油应符合 GB 1535的规定。
7.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 7.1 标志、标签 产品标志、标签应符合GB 7718、GB 28050和国家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食品标识 管理规定》的规定,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
7.2
包装 内包装材料是尼龙/聚乙烯塑料复合袋,应 符合GB 9683的规定,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塑 料瓶应符合GB 13113的规定,镀铝塑料复合封口 膜应符合GB/T 28118的规定,聚乙烯塑料瓶盖应 符合GB 9687的规定;外包装材料是聚乙烯塑料 桶,应符合GB 9687的规定,聚乙烯塑料桶盖应 符合GB 9687的规定,纸桶应符合GB/T 14187规 定,竹篓应干燥、无霉味;运输包装材料是瓦楞 纸箱,应符合GB/T 6543的规定。
3、术语和定义 【说明:在文本中出现不易理解的概念应在此章中 表述。】
4、产品分类 注:有多种产品但食品添加剂按GB 2760规定在 每类中添加的品种不同时,或者每类产品有不同的项 目和指标区别时,应该进行产品分类。
产品分类
4.1 豆瓣 以鲜辣椒、蚕豆仁为原料,辅以食用盐、小麦粉 、干辣椒、米曲霉(沪酿3.042种曲),添加苯甲酸钠、 山梨酸钾,经原料预处理(鲜辣椒经去蒂、清洗、轧碎 、盐渍、入池发酵制成辣椒胚,干辣椒经选料去蒂、 清洗、浸泡、轧碎、盐渍、入池发酵制成辣椒胚;蚕 豆仁经选料、浸泡、拌小麦粉、接种米曲霉、制曲、 拌盐制胚、发酵制成甜瓣子)、混合、发酵(翻、晒、 露)、调配、包装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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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147号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统计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6月27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
年10月1日起实施。
局 长
2012年8月2日
— 1 —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统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统计活动,保证统计质量,
充分发挥统计在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根据统计法
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与其设在各地的出入境
检验检疫机构以及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统称“各级质
检部门”)依法组织实施的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统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统计,是指根据国家统计法律法
规,结合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工作实际,制定统计项目、编制统计计
划和方案、制定统计制度,开展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
料和信息咨询等活动。
第三条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统计在国家集中的统计系统范围
内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在职责范围内统一管理全国的质
量监督检验检疫统计工作。
地方各级质检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质
量监督检验检疫统计工作。
第四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设立的统计机构归口负
责组织管理、综合协调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统计工作。
地方各级质检部门应当设立统计机构或者设置统计人员,并指
— 2 —
定统计负责人,具体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统计工作。
第五条 质量监督检验检检疫统计应当依法接受本级政府统
计主管部门的指导以及社会的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统计中的违法行
为。
第六条 各级质检部门的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质量监督
检验检疫统计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严
格保密。
第七条 各级质检部门的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
统计职权。
各级质检部门的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应当如实搜集、整理统计
资料,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单位和
个人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
各级质检部门的负责人不得自行修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
法搜集整理的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伪造、篡改统计资料。
第八条 各级质检部门应当为统计提供必要经费等条件保障,
加强统计信息化建设。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应当加强对统计
信息化建设的指导和规范。
第九条 各级质检部门应当加强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统计科学
研究,健全统计指标体系,完善统计制度,改进统计方法,保证统
计质量。
— 3 —
第十条 各级质检部门及其他组织机构和个人按照统计制度
等相关规定被列入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统计对象的,必须依法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所需的资料。
第十一条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统计项目应当科学、实用。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统计项目是指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专业性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统计调查
项目和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地方性质量技术监督统计调
查项目。
涉及各级质检部门人事、机构、财务、科技等发展状况的事务
统计和出入境检验检疫、质量技术监督业务开展情况的业务统计可
以列入本办法规定的统计项目。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专业性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统计
项目和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地方性质量技术监督统计项
目应当互相衔接,避免矛盾、重复。
第十二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专业性质量监督检
验检疫统计项目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制定;地方各级质量
技术监督部门的地方性质量技术监督统计项目由地方各级质量技
术监督部门制定。
制定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统计项目,前款规定的制定部门应当进
行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实用性、协调一致性等审查。
第十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制定的专业性质量监
督检验检疫统计项目的统计调查对象属于质检部门管辖系统的,应
— 4 —
当报国务院统计主管部门备案;统计调查对象超出质检部门管辖系
统的,应当报国务院统计主管部门审批。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制定的地方性质量技术监督统计
调查项目应当报本级政府统计主管部门审批,并报上级质量技术监
督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各级质检部门制定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统计项目,应
当同时制定该项目的统计调查制度并依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一并报经审批或者备案。统计调查制度变更的,应当报原审批或备
案机关重新审批或备案。
第十五条 制定统计调查制度,应当按照统计项目编制统计调
查计划和统计调查方案。
第十六条 统计调查制度应当对调查目的、调查内容、调查方
法、调查对象、调查组织方式、调查表式、统计资料的报送和公布
等作出规定。
统计调查计划应当列明项目名称、调查机关、调查目的、调查
范围、调查对象、调查方式、调查时间、调查的主要内容等。
统计调查方案应当包含供统计调查对象填报用的统计调查表
和说明书、供整理上报用的统计综合表和说明书、统计调查需要的
人员和经费及其来源。统计调查方案所规定的指标涵义、调查范围、
计算方法、分类目录、调查表式、统计编码等,未经批准该统计调
查方案的部门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修改。
统计调查表应当按规定在右上角标明表号、制表机关、批准或
— 5 —
者备案机关、批准或者备案文号、有效期限等。
第十七条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统计调查应按照统计调查制度
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开展统计调查,搜集、整理统计资料,应当以周期
性普查为基础,以经常性抽样调查为主体,综合运用全面调查、重
点调查等方法,充分利用行政记录等资料,并充分利用统计标准化、
信息化技术。
需要通过实施产品抽样检验获取统计资料的,按有关规定
执行。
第十九条 各级质检部门对统计调查取得的质量监督检验检
疫统计资料,应当运用科学方法,采用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式进
行统计分析。
第二十条 各级质检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统
计资料的报送、保存、归档、使用等管理制度,保证统计资料的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
第二十一条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统计资料的公布以及统计信
息咨询应当严格按照统计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各级质检部门应当对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统计工
作推行责任制。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定期对质量监督检验检
疫统计工作进行考核和奖惩。
第二十三条 各级质检部门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质量监督
检验检疫统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统计活动中
— 6 —
的违法行为,在职责范围内给予处分或处罚;应当移送本级政府统
计主管部门管理的,依法移送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部
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各级质检部门可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委托
有关机构,具体承担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相关的具体技术工作。
第二十五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对出入境检验检疫、
质量技术监督业务统计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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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检总局办公厅 2012年8月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