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标牌设置管理办法

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标牌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全市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标牌设置管理,合理利用户外广告资源,创造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促进广告业健康发展,根据《江苏省广告条例》、《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标牌设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利用户外场所、空间、场地、建(构)筑物,移动载体等设置的广告设施,包括高立柱、电子显示屏、楼顶、墙面、围墙、落地、灯线杆、报刊电话亭、路名牌、公交站台广告设施等。

本办法所称大型户外广告专用设施,是指设施与标识单牌面积30平方米以上(含本数,下同)或总造价30万元以上的户外广告固定专用设施。

本办法所称店招标牌,是指利用自用、租用房屋的门楼、门楣、建筑物立面及其他合适位置设置的本企业、商店的门面店招和单位标牌。

第四条市政府建立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联席会议制度,由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牵头,市城市管理、市场监督管理、交通运输、规划、住建、行政审批、物价、公安部门及通信运营商等单位参加,明确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职能分工,研究协调解决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中相关事宜。

城市及镇建成区内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及其相关管理工作由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

公路收费站区、服务区以及港口、码头等控制范围内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管理工作由市交通运输(港口)部门负责。

城市、镇建成区外公路沿线建筑控制区范围内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工作由市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其中对中山东路高架桥至东陈出口沿线两侧、334省道紫光路至丁堰高速出口沿线两侧、花市路柴湾至AA北高速出口沿线两侧的现有高立柱等广告设施由市交通运输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在两年内予以清理。

户外广告经营者、发布者的资格和户外广告的发布内容、语言文字的审查和监督由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行政审批、公安等部门依法配合做好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必须遵循统一规划、扎口管理、严格控制、美观安全、生态环保的原则,符合城市发展需要,与城市的历史风貌、规划布局、区域功能、道路特点等相适应。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风格、造型、色调、数量、体量、形式、位置、朝向、高度、材质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市容标准和相关技术规范。

第二章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

第六条市规划部门应当会同市城市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公安、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编制市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实施。

第七条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必须符合安全要求;

(二)不妨碍相邻权人的通风、采光;

(三)不造成噪声污染、光污染、电磁污染;

(四)不跨越城市道路、公路、铁路、河道;

(五)不设置在沿街毗邻建筑物之间的空间;

(六)不破坏建筑物立面整体风貌;

(七)不设置在车流集散的公共建筑出入口外两侧各5米范围内;

(八)不设置在道路交叉口视距三角形及两侧30米范围内;

(九)不得在透空围墙上设置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在实体围墙墙面上的户外广告设施,其突出墙面的距离应小于0.1m,高度不得超出围墙高度,宽度应小于围墙柱墩之间的实墙面。

第八条下列位置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一)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街区、文化教育场所、名胜风景点核心景区及其建筑控制地带;

(二)交通信号设施、交通指路牌、交通标志牌、交通执勤岗设施、道路隔离栏、人行天桥护栏、高架轨道隔声窗(隔声墙)、道路和桥梁防撞墙与隔声窗(隔声墙);

(三)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永久性测量标志、逃生和灭火救援设施使用的;

(四)临街建筑物立柱、台阶踏步和玻璃橱窗;

(五)利用建筑物的屋顶和外立面的(城市商业综合体墙面规划预留广告位除外);

(六)利用违法建(构)筑物、危险房屋或可能危及建(构)筑物和设施安全的;

(七)利用行道树或者损毁绿地的;

(八)影响河道、湖泊、水库防洪和通航安全的;

(九)在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的;

(十)在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外,不符合土地使用规划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市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中心城区不再新增立柱式电子显示屏和高立柱大型户外广告专用设施。

第十条建筑物楼顶可保留现状镂空字体楼宇名,不得设置除楼宇名之外的标牌、标志和广告。坡屋顶、装饰顶不得设置。

本条所称楼宇名,是指经过民政部门(地名办)核准命名的居民地和建筑物(群)名称。

第十一条严格控制主次干道两侧建(构)筑物立面滚动字幕电子显示屏的设置,下列情形严禁设置:

(一)建(构)筑物二层以上墙体和玻璃橱窗内外(商业步行街沿线和商业圈内的商业大楼除外);

(二)沿街两开间不足10米的商铺;

(三)交通道口面向来车方向;

(四)利用公交站台指示牌设置电子显示屏的;

(五)其他涉及影响交通信号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沿街两开间(10米)及以上单位(如银行、邮局等),应在店招下方、门楣上方、两侧竖门沿内侧设置。设置高度不宜超过40厘米;

滚动字幕白天亮度宜控制在1000cd/㎡以内,晚上宜控制在400cd/㎡以内;字幕颜色宜减少使用红色;开启时间宜与商铺(单位)营业时间一致。

第十二条设置于工地围挡上的户外广告,广告画面应紧贴围挡,不得突出围挡,距离地面总高度应当在6米以下。

第十三条利用公共汽电车车体设置户外广告的,不得遮挡车窗、车门、线路牌(头牌、腰牌、尾牌)及对车身颜色全部遮盖,不得影响乘客识别和乘坐。

专门用于发布户外广告的车辆,经市城市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停驻在城市道路停车位内播放广告,播放时应按要求控制音量和显示屏亮度。

第十四条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在许可期限内发布公益内容比例不得少于30%。

户外广告设施不得出现空置。商业性户外广告设施空置期间应当以公益性广告进行覆盖。

第三章设置管理

第十五条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实行行政许可制度,由申请人向市城市管理、交通运输(以下统称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主管部门)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一)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证明申请人主体资格的证件;

(三)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载体使用权的证明;

(四)户外广告设施效果图、设计图;

(五)户外广告设施制作说明及安全、维护措施;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鼓励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者为其户外广告设施购买公众责任保险。

第十六条广告设施设置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时,应当对户外广告设施设

置是否影响交通安全、绿化景观、产生光线和噪声污染等,征求公安、园林、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七条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申请由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主管部门依职权受理,申请人的申请符合许可条件的,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颁发《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证》;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应当载明户外广告设置的位置、形式、规格、期限等事项。

第十八条设置大型户外广告专用设施,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主管部门依据现有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批准设置时,应当告知申请人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设置申请人应当凭《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证》及其它材料到市行政审批部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施工结束后,由设施产权人委托具有资质的机构验收合格,并出具质量或安全鉴定报告。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将质量或安全鉴定报告提交给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主管部门后,方可发布。

第十九条因举办大型文化、旅游、体育、公益活动或者商品交易会、展销会等需设置临时户外广告设施的,申请人应当提前3个工作日向市城市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临时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证明申请人主体资格的证件;

(三)临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形式、范围和示意图,以及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举办活动或者交易会、展销会的文件;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根据公共利益的需求,依法申请设置公共信息广告设施,设置人应当负责日常管理和维护。

市民群众张贴各类招贴广告,应该在规范设置的公共信息广告设施内张贴,服从设置人的管理,禁止乱张贴乱涂写。

对乱涂写、乱张贴、乱刻画的单位或个人,市城市管理部门可以依法通知电信管理部门对宣传品或标语中公布的通信工具号码实施停机的强制措施,电信管理部门应当予以配合。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或构成犯罪的,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第二十一条利用公交站台、公共自行车棚、路灯杆、路名牌、公用电话亭、广场、道路等社会公共场地、市政公用设施或者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所有的建(构)筑物设置户外广告的,户外广告设施使用权由市城市管理部门组织公开拍卖、招标出让,其中用于公益广告位的比例应达到30-50%。

利用城市私有建(构)筑物设置商业性户外广告的,经统一规划后,该户外广告设施使用权原则上由市城市管理部门通过招标、拍卖方式出让,其中公共资源使用权出让金的50%归业主。

招标出让的中标人、拍卖出让的买受人应于中标、成交后规定的时间内一次性支付全部价款,并持成交确认书(或中标通知书)、缴款证明与市城市管理部门签订《户外广告设施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二十二条户外广告许可设置有效期限一般为3年。

大型高立柱、全彩电子屏等大型户外广告专用设施设置有效期限一般为6年,最长使用年限不超过12年。

利用工地围挡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许可期限不得超过工程计划竣工日期。

举办大型文化、旅游、体育、公益活动或者商品交易会、展销会设置户外广告的,设置许可期限根据活动期限确定。

户外广告需要延续有效期的,应当在原许可有效期届满30 日前向审批部门提出申请。

第二十三条通过招标、拍卖取得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权的,设置单位应当根据中标或拍卖的价格缴纳户外公共资源有偿使用费。

公共资源有偿使用费实行专户缴存、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城市、镇区户外广告设施的日常管理、维护保养、提档升级更新以及专项整治经费支出。

第二十四条依法取得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权的单位,由于自身原因违反招标、拍卖协议约定或有违法经营行为而被依法终止有偿使用权的,其已缴纳的公共资源有偿使用费不予退还。

第二十五条设置店招标牌,应当符合店招标牌设置的技术规范、店招标牌设置详规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并在设置前或设置后5日内向市城市管理部门提交相关材料办理登记备案。

第二十六条店招、标牌内容应当与单位工商注册名称一致(注册商标及统一标识除外),不得含有经营服务内容、电话号码、产品(画面)推广宣传等广告内容。

店招、标牌设施的设置不得破坏建(构)筑物外立面形象,实行“一店一招”,不得“一店多招”或“多层多招”。

第二十七条禁止利用店招标牌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广告。

店招标牌设置地点不在设置人经营场所或店招标牌内容超出工商注册登记的名称、字号、标识,具有展示或宣传等商业内容的,按照户外广告设施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章安全维护管理

第二十八条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地点、内容、形式、规格应当按照经批准或者备案的设计图、设置效果图及施工图实施,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到原审批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以下简称设置人)应当自批准之日起6个月内设置,逾期未设置完毕的,原许可手续自行失效。

第二十九条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标牌的设置人作为设施安全责任主体,应当按照《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城镇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标牌设施设置技术规范》要求,加强日常管理和安全检查,定期保养,并做好书面记录,保存相关的视频及图片资料。恶劣天气等状况下,设置人应做好安全应急处置预案。对残损的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标牌,设置人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拆除。

第三十条大型户外广告专用设施设置满两年的,设置人应当在每年6月1日前,按照户外广告设施安全技术标准的规定对大型户外广告专用设施进行安全检测,并向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主管部门提交安全检测合格报告。

第三十一条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分别负责户外广告设施的安全监管工作。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主管部门应当对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的维护情况不定期开展监督抽查,并记录监督抽查的情况。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做好户外广告设施的安全检测工作,并按规定提交安全检测报告。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设置人应当在10日内自行拆除。

(一)户外广告设施或者店招标牌残缺、破损影响市容标准的;

(二)户外广告设施或者店招标牌存在安全隐患或者失去使用价值的;

(三)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限届满前停止使用的或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限届满,未取得延期设置审批许可的;

(四)因公共利益需要拆除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主管部门应提前2个月通知广告设施设置人。户外广告所利用的场地(所)、建(构)筑物、设施的产权人或者物业管理单位应当督促设置人及时履行拆除义务;设置人未履行拆除义务发生弃管的,由产权人或者物业管理单位负责拆除。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因举办大型文化、旅游、体育、公益活动或者商品交易会、展销会设置户外广告的,设置人或组织者应当在设置期限届满之日起24小时内予以拆除。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并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一)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发送广告;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主城区以结队步行或骑行举牌的方式为某企事业单位宣传推介某商品、服务;

第三十四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由市城市管理和交通运输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查处。不按规定进行户外广告设施安全检测或者不履行安全防范义务的,责令限期改正;因未采取有效安全防范措施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市政府统一授权市城市管理和交通运输部门可依法强制拆除或者依法实施代履行拆除。

第三十五条因户外广告设施倒塌、坠落等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由设置

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法定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纪检监察机关依法给予纪律、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标牌的管理情况纳入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将相关失信信息计入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市城市管理部门委托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所辖建成区内的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标牌设置实施管理。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原《AA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皋政规〔2012〕8号)予以废止。

南京市店招标牌设置管理办法

南京市店招标牌设置管理方法 南京市店招标牌设置管理方法 第一条为规范南京市内店招标牌的设置,提升城市形象,维护 消费者权益,订立本方法。 第二条店招标牌是指商店、服务机构、摊位等经营场所设立的 标志性牌匾。店招标牌应当明确商家经营品牌、商务形象、特色产 品等信息,并配以合适的logo、字体和图案。 第三条店招标牌的设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店招标牌应当与店铺建筑外观相协调,不得影响周边环 境卫生和交通; (二)店招标牌应当清楚、美观、时尚,字体图案应当合理规划,条理清楚、乾净美观,不得使用过度华丽、累赘或卫生不合格 的字体或图案; (三)店招标牌应当真实,不得虚假宣扬或夸大其词; (四)店招标牌上不得有影响社会风气和公序良俗的文字、图 案和标志。 第四条店招标牌应当依照规范进行安装,安装时应当严格遵奉 南京市相关规定和标准,特别需注意以下要求: (一)安装店招标牌时需要在该店铺门上装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同时商家需要供给身份证件; (二)安装店招标牌时,商家需要与景观绿化部门、市政管理 部门等有关单位协商,确保店招标牌不影响周边建筑物的使用和环 境的卫生;

(三)店招标牌应当装有防雨、防腐、抗氧化等性能良好的设备,避开损坏和污染; (四)店招标牌的制作和安装应当充足消防和用电安全的标准。 第五条违反本方法第三条规定的店招标牌应当立刻予以撤去; 违反本方法第四条规定的店招标牌,应当予以制止和惩罚,情节严 重者还应当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条店招标牌安装属于日常市政管理工作,由市政管理部门 负责监督。 第七条本方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如有需要修改的,应当由市 政府订立并适时公布。 南京市店招标牌设置管理方法的订立,有助于提高经营单位店 招标牌的品质和规范水平,将经营活动与公共卫生、城市形象和风 貌相结合,切实保护广阔消费者的利益。

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户外广告、招牌的设置和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以发布商业性或者公益性广告内容为目的,利用户外场地(所)、建(构)筑物等设置广告的行为,包括: (一)利用户外场地(所)、市政设施、建(构)筑物等设置展示牌、霓虹灯、发光字体、电子显示屏(牌)、电子翻板装置等广告设施的行为; (二)利用公交站场、候车亭、报刊亭、电话亭等公共设施设置展示牌、灯箱、橱窗等广告设施或者利用工地围墙

绘制、张贴广告的行为; (三)以布幅、气球、充气装置、车体等其他形式设置广告的行为;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设置户外广告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招牌设置,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在经营地、办公地,设置表明单位名称、字号、标志的标牌、灯箱、霓虹灯、文字符号的行为。 第四条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技术规范,遵循安全、美观的原则,与城市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与建(构)筑物风格和周边环境相协调。 第五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城管执法部门)是本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规划、审批、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工作。 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本区域内招牌设置的管理和监督工作。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管执法机构受市城管执法部门委托负责本区域内招牌设置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江苏省城镇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设置技术规范

江苏省城镇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设置技术规范 (DGJ32/146--2013) 1.1 户外广告设施outdooradvertisingfacilities 在城镇建(构)筑物、交通工具等载体的外部空间,城市道路、各类场地及城镇之间的交通干道边设置(安装、悬挂、张贴、绘制、放送、投映等)的各种形式的商业广告、公益广告设施,以及其他用于展示、宣传的设施。户外广告设施分类见表。 户外广告设施分类

1.2店招标牌设施shopsignsfacilities 单位和个人在建(构)筑物、设施及场地设置的用于表明单位名称(标识)的招牌、标牌、灯箱、实物造型等设施。 2、户外广告标准设置要求 2.1建(构)筑物上的户外广告设施 2.1.1 屋顶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构)筑物屋顶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应符合《城市居住区 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有关日照间距的规定,不得妨碍相邻建 筑的日照采光。

2 户外广告设施的最大高度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屋顶户外广告设施的最大高度 3 户外广告设施水平投影面积之和宜小于建(构)筑物屋顶面积的1/8,户外广告设施外表面不得超出母体建(构)筑物屋顶四周边线,户外广告设施底部构架高度不宜大于1m。 2.1.2 平行于墙面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户外广告设施宽度与墙面相协调,四周不得超出墙面外轮廓线。垂直方向凸出墙面距离不宜大于0.5m,凸出于道路上方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不得妨碍行人、车辆通行安全。 2 建(构)筑物同一立面上的户外广告设施总面积不宜大于该立面面积的30%。 2.1.3 垂直于墙面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户外广告设施不得凸出道路红线和用地红线。

店招标牌设置管理办法

店招标牌设置管理办法 随着商业市场的发展,店招标牌在商业街区和商场中变得越来越常见。它们是展示商店名称、品牌标志、产品信息和促销活动等的重要方式。但是,随意设置店招标牌可能会造成视觉污染和交通安全问题。因此,需要制定有效的管理办法来规范店招标牌的设置。 一、适用范围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在市区范围内经营的商业门店。 二、店招标牌设置管理要求 2.1 店招标牌的种类 店招标牌应包括以下种类: •商店招牌:用于展示商店名称、品牌标志等。 •产品标识牌:用于标识特定产品或服务,并展示其性质和特点。 •促销广告牌:用于宣传特定促销活动,但不得与交通信号灯等设施冲突。 2.2 店招标牌的位置和尺寸 商店的店招标牌应当设置在门店正面或上面的窗户上,不得超出门面线范畴。标牌的大小应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合理调整,并不得超出以下范围: •商店招牌:高度不应超过 1 米,长度不应超过门宽的三分之一。 •产品标识牌:大小应适当,通常不应超过 50x50 厘米。 •促销广告牌:大小应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合理调整,但不得超出公安机关规定的尺寸范围。 2.3 店招标牌的颜色和字体 店招标牌应使用统一的字体和颜色,以展示商业门店的品牌特色。同时,字体大小应适宜,不得过小或过大,以确保清晰可见。 2.4 店招标牌的维护和更新 商业门店应定期检查和维护店招标牌,并根据需要进行更新和更换。标牌损坏或失效时,应及时更换或修复,以确保其系统地、准确地对外展示。

三、店招标牌管理流程 3.1 前置条件 商业门店需要符合以下前置条件: •获得合法的营业执照。 •获得店招标牌设置的许可证。 •符合公安机关关于店招标牌设置的要求。 3.2 店招标牌设置审核 商业门店应提供营业执照、门面照片、店招标牌效果图等信息以进行店招标牌设置审核。审核结果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公布,审核结果可以是许可、拒绝、限期改正等。 3.3 店招标牌维护和更新 门店需要定期检查店招标牌,并及时修复和更新标牌。更新标牌时,应重新进行审核。如发现店招标牌与公安机关关于店招标牌管理法规不符合的问题,应及时更正,否则将被处罚。 四、店招标牌管理处罚 如存在以下情况,将被罚款或责令改正: •未获得合法的营业执照和店招标牌设置许可证进行设置的。 •店招标牌设置不符合相关规定。 •店招标牌未按要求进行维护和更新的。 五、总结 店招标牌的管理是商业门店经营的重要方面之一,规范店招标牌设置也是维护城市环境和交通秩序的重要举措。商业门店应妥善管理店招标牌,遵守相关规定,切实保障公共利益。

AA市市区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置管理办法

AA市市区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市区户外广告、店招标牌的设置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苏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江苏省广告条例》、《江苏省城镇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设置技术规范》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相关技术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AA市区范围户外广告、店招标牌的设置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媒体直接或间接介绍商品或者服务的下列广告和宣传品: (一)建(构)筑物外部和橱窗、道路、户外场地上,以广告牌、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装置、灯箱、实物模型、布幅、画廊以及张贴等形式发布的广告。 (二)车、船等交通工具外部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 (三)利用飞艇、气球、气模拱门等悬挂、绘制的广告。 (四)利用公交站台、出租车停靠站、公用电话亭、邮政信箱、配电箱(柜)以及店牌店招等其它户外媒体设置的广告。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在城镇建筑物、构筑物等载体的外部空间、城市道路及各类场地以及城市(城镇)之间的交通干道边设置(安装、悬挂、张贴、绘制、放送、投映等)的各种形式的商业广告、公益广告设施以及其他用于展示、宣传的固定的户外广告形式。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店招标牌是指单位和个人在建筑物、构筑物、设施及场地设置的用于表明单位名称(标识)的招牌、标牌、灯箱、实物造型等设施。 第六条AA市城管局是市区户外广告、店招标牌设置的主管部门,负责市区户外广告设置审批和管理工作以及市区店招标牌的设置管理工作。 AA市工商局负责户外广告经营资质和广告内容的审查登记工作。

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标牌设置管理办法

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标牌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全市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标牌设置管理,合理利用户外广告资源,创造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促进广告业健康发展,根据《江苏省广告条例》、《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标牌设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利用户外场所、空间、场地、建(构)筑物,移动载体等设置的广告设施,包括高立柱、电子显示屏、楼顶、墙面、围墙、落地、灯线杆、报刊电话亭、路名牌、公交站台广告设施等。 本办法所称大型户外广告专用设施,是指设施与标识单牌面积30平方米以上(含本数,下同)或总造价30万元以上的户外广告固定专用设施。 本办法所称店招标牌,是指利用自用、租用房屋的门楼、门楣、建筑物立面及其他合适位置设置的本企业、商店的门面店招和单位标牌。 第四条市政府建立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联席会议制度,由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牵头,市城市管理、市场监督管理、交通运输、规划、住建、行政审批、物价、公安部门及通信运营商等单位参加,明确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职能分工,研究协调解决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中相关事宜。 城市及镇建成区内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及其相关管理工作由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 公路收费站区、服务区以及港口、码头等控制范围内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管理工作由市交通运输(港口)部门负责。 城市、镇建成区外公路沿线建筑控制区范围内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工作由市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其中对中山东路高架桥至东陈出口沿线两侧、334省道紫光路至丁堰高速出口沿线两侧、花市路柴湾至AA北高速出口沿线两侧的现有高立柱等广告设施由市交通运输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在两年内予以清理。

关于开展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关于开展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整治工 作实施方案 为规范我县区域内户外广告、门头牌匾的设施设置,提升户外广告、门头牌匾的设置档次和水平,构建规划合理、设置有序、布局科学、管理规范的城市空间环境,进一步提升城市品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技术标准》等法规标准,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城市建设和管理工作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人民城市为人民的理念,以规范户外广告门头牌匾设置管理、净化美化城市空间环境为总体目标,依照科学规划、规范设置、分类处置、提升品质的原则,坚持依法整治、拆建并举、安全美观、美化亮化的标准,通过整治户外广告门头牌匾,坚决遏制户外广告门头牌匾违法设置问题的出现,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户外广告门头牌匾的长效管理机制,提升城市整体形象和城市品位。 二、工作目标 通过对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和商户门头牌匾阶段性整治,彻底消除安全隐患,全面规范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和商户门头牌匾设置,美化城市环境,净化城市空间,着力提高城市市容精细化管理水平,推进我县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和商户门头牌匾设置管理科学化、规范化。 三、整治范围

县城区域内及各乡镇道路(主次干道、小街巷)、公共场所(公园、广场、公交站、商场、学校、单位、小区)、商业区(集贸市场)的广告、标语牌、画窗、门头牌匾。 四、整治重点 (一)户外广告 1.整治未经批准违规设置的户外广告。清理未获得广告审查批准文件的、未经批准擅自设置的各类户外广告和通过审批但合同到期的擎天柱广告,发现一起,制止一起,拆除一起。 责任单位:综合执法局、审批服务管理局、各乡镇(街道) 2.整治户外广告脏污、破损、灯光亮化缺失、内容不合时宜等问题。户外广告(含公益广告)画面脏污、破损、灯光亮化缺失、内容涉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有负面影响的,要责令广告主、广告发布者或广告经营者、制作者整改、更新。 责任单位:住建局、市监局、综合执法局、文旅局、宗教局、城乡公共事业服务中心、各乡镇(街道)、烟草公司 (二)标语牌、画廊、橱窗 对城市建(构)筑物墙体立面、道路两侧标语牌、画廊、橱窗修缮陈旧、残缺、破损、画面脏污、灯光亮化缺失以及违规设置、严重影响市容市貌或违背公序良俗等有负面影响的宣传标语牌、画廊、橱窗进行清理撤除,对缺失的公益广告进行增补,对损坏、破旧的宣传栏进行更换。 责任单位:综合执法局、文旅局、城乡公共事业服务中心、各乡镇(街道) (三)门头牌匾

南通市市区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标牌设施设置管理办法

南通市市区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标牌设施设置管理办 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南通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8.11.16 •【字号】南通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 •【施行日期】2019.01.01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广告管理 正文 南通市人民政府令 第4号 《南通市市区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标牌设施设置管理办法》已于2018年8月23日经十五届市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长徐惠民 2018年11月16日南通市市区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标牌设施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标牌设施设置管理,合理利用城市空间资

源,营造规范有序、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江苏省广告条例》《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标牌设施的设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利用建(构)筑物、道路、广场、公共设施等载体设置的,直接或者间接介绍商品、服务或者公益内容的设施,包括灯箱、展示牌、电子显示装置、实物造型等。 本办法所称店招标牌设施,是指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商户在办公地、经营地的建(构)筑物、场地及其附属设施上设置的,用于表明单位或者商户名称、字号、商号、徽标的招牌、标志牌、匾牌、发光字牌等设施。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标牌设施设置的业务指导和综合协调。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标牌设施设置的日常监督管理。 交通运输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普通国道、省道以及内河港口、码头等管理区范围内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管理。 水利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管理。 公安、规划、国土资源、城乡建设、环境保护、行政审批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管理。 第五条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当与城市规划、区域功能、历史风貌、周边环境等

自贡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置管理办法(试行)

自府法规〔2007〕2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城区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的规划、设置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四川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流井区、贡井区、大安区、沿滩区四城区(含四川自贡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置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在道路、广场、绿地、车站、码头、水域等公共场所和建(构)筑物(以下统称载体)上,利用文字、图象、电子显示牌(屏)、实物实体造型等表达方式设置、张贴、书写、嵌入、悬挂广告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牌匾标识设置,是指在经营(办公)地建(构)筑物或其他设施上设置用于表示名称的标牌、标志、灯箱、霓虹灯、字体符号的行为。 第四条设置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应当符合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置规划,与城市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与建(构)筑物风格和周边环境相协调,保证城市容貌的整体美观。 第五条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各区(含高新区管委会,下同)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牌匾标识设置管理工作。规划建设、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置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户外广告设置规划 第六条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由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市容环境卫生、公安、交通、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编制和修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实施的户外广告设置规划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批准。

第七条编制本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符合《自贡市城市总体规划》和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要求。 第八条户外广告设置总体规划应当规划适量的公益广告点位。 第九条禁止在以下地点和范围设置户外广告: (一)国家机关、学校、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控制地带; (二)古建筑、特色建筑、标志性建筑物顶部,坡屋顶; (三)城市公共绿地、绿化隔离带、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城市桥梁(含人行天桥)桥体; (四)危房及其他可能危及安全的建(构)筑物和设施; (五)其他不得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 第三章户外广告设置管理 第十条利用公共载体设置户外广告的,载体的使用权应通过拍卖、招标、挂牌出让等方式取得;利用非公共载体设置户外广告的,载体的使用权可通过协议等方式取得。取得的具体办法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凡在城区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的,设置者应向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户外广告发布登记手续,取得《户外广告登记证》后,方可设置发布。 设置者应将许可证号及批准的设置时间标注在户外广告的右下角。 第十二条向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设置户外广告,需提供下列文件材料:(一)申请书; (二)载体使用权证明; (三)载体位置关系图;

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加强城市户外广告及招牌设施设置的规划和管理,维护市容市貌整洁美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AA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建成区以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在本市从事户外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武夷山市国家公园范围内的户外广告监管工作从其规定。 第三条【名称定义】本办法所称城市户外广告,是指在城市区域内利用建筑物、构筑物、市政公用设施、空间、公共场地、绿地、城市交通工具、空飘物等载体,利用各种形式、方式设置、发布的商业性或者公益性广告。 户外广告按面积大小分为大、小型户外广告: (一)大型户外广告设施,是指面积大于5平方米的电子显示屏,以及30平方米以上的其他户外广告设施。 (二)小型户外广告设施,是指除大型户外广告设施之外的其他户外广告设施。 第四条【基本原则】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遵循统一规划、规范管理、总量控制、有偿设置使用的原则。 第五条【主管部门及部门协作】市、县级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按有关规定报批后,统一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经营资格审查及广告发布内容的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交警、生态环境、住建、交通运输、气象、电力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协同实施本办法。 支持依法建立户外广告公益组织,发挥行业协会作用,鼓励公益组织、行业协会、

店招标牌设置管理办法

店招标牌设置管理办法 一、概述 店招标牌是商家在门面上悬挂的标识,可以显示商家的门店名称、品牌等信息,起到宣传、引导顾客的作用。店招标牌设置管理办法是指商家在设置店招标牌时需遵守的相关规定和管理要求。 二、设置要求 1. 设置位置 商家在设置店招标牌时,应根据当地的城市规划和管理要求,选择合适的位置 设置店招标牌。一般情况下,店招标牌应该设置在门面上方,尽量保持整洁、美观。 2. 标牌内容 商家在设置店招标牌时,应遵循如下内容要求: •显示门店名称和经营内容,不得使用虚假的宣传词句; •显示商家的统一品牌标识,不得擅自更改; •文字、图案应该清晰、易读、不错位、不重叠。 3. 规格要求 商家在设置店招标牌时,应根据当地规定的标牌大小和标准,选择合适的规格 尺寸,不得超过规定范围。此外,商家应保证店招标牌的耐用性,避免随意更换。 4. 图案内容 商家在设置店招标牌时,应选择合适、醒目、明显的设计,以吸引顾客,并与 商家的主要经营内容和品牌形象相符。 三、管理要求 1. 遵守法律法规 商家在设置店招标牌时,应遵守国家、省、市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城市管理规定,不得违反当地的规定和标准。

2. 提交申请 商家在设置店招标牌时,应提前向有关部门提交申请,并获得批准。若未获得 批准,在经营中使用标牌,将会被有关部门认定为违规行为。 3. 检查保养 商家在使用店招标牌时,应定期检查保养,避免标牌褪色、老化、破损等情况,及时更换。 4. 经常清洗 商家应定期对店招标牌进行清洗和保养,在保证标牌干净和整洁的同时,也能 够增强商家的形象。 四、结论 以上为店招标牌设置管理办法,商家在当地城市规划和管理要求的基础上,制 定合适的标牌设置方案,遵守相关规定和管理要求,能够提高商家形象,增加商家的知名度和竞争力,实现商家品牌的宣传和推广。

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管理办法

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规范城市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管理,美化城市市容环境,合理利用城市空间资源,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某某省广告条例》、《某某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的设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利用建(构)筑物、公共设施、场地、交通工具、低空漂浮物等载体设置的,向户外公共空间发布广告的设施。 本办法所称店招标牌设施,是指单位和个人在其办公或经营场所、公共场地设置的,用于表明单位名称、标识、字号、商号的招牌、标牌、灯箱、实物造型等的设施。 第四条【户外广告分类及解释】户外广告设施包括商业户外广告设施和公益户外广告设施。商业户外广告设施包括经营性户外广告设施和自设性户外广告设施。 自设性户外广告设施,是指设置者在登记注册地及合法经营场所设置的,发布其名称、标识、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联系方式、内部经营信息、经营理念等自身信息的户外广告设施。 经营性户外广告设施,是指除自设性户外广告设施以外的其他商业户外广告设施。 公益户外广告设施,是指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良好道德风尚,促进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提高,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非营利性户外广告设施。 第五条【基本原则】设置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应当符合规划要求,合理布局、规范设置、确保安全,与周围环境和城市景观相协调。 第六条【政府职责】市、县级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的设置及其相关管理工作。 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公安、应急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交通运输、水利、园林绿化、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的设置及其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与规范 第七条【政府设置规划职责】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公安、应急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利、园林绿化、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总体规划,并向社会公布。 编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总体规划,应当征求相关社会组织、有关专家和社会公众的

南京市店招标牌设置管理办法

南京市店招标牌设置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为规范南京市内店招标牌设置及管理,维护城市形象和城市面貌,在城市公共 管理中保护和促进城市管理秩序的有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南京市辖区范围内,对店招标牌的悬挂、设置、维修等行为进 行管理。 三、店招标牌设置原则 1.店招标牌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以及南京市有关规定, 遵守公序良俗、美观大方。 2.店招标牌应与建筑物立面、门头、物尽其用的商业空间、其他招牌商 标协调一致,色彩搭配合理,布局划分清晰。 3.店招标牌应当有明显的标识效果,字体醒目清晰、不失真实性和个性 化。 四、店招标牌设置条件 1.店招标牌悬挂在店铺招牌、商标、企业名称、宣传品等标志之上,不 能遮挡、扰乱或掩盖公共设施、公共信息,不能与道路标志、建筑物外立面装饰等相冲突。 2.店招标牌的高度不得超过所在建筑物官高,宽度原则上不得超过门面 宽度。 3.店招标牌的材质、颜色及亮度均不能产生不良社会心理影响,不得使 用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及不环保的材料。 4.店招标牌的字迹应当规范、简洁、易读、易识别,必须使用标准中文, 数字及法律法规文化背景下的外语。 五、店招标牌设置程序 1.店招标牌以分布于南京市辖区范围内的区县街道办事处、物业管理公 司、华侨城、市建设规划局、城市建设委员会审查批准和颁发合法文书后方可制作和安装。

2.店招标牌悬挂、设置应在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申请的先后顺序以及法律规定的档案归档、申请公告等前提下进行。 六、店招标牌维护管理 1.店招标牌必须保持外观及字迹完整、美观,不得影响城市面貌和形象。 2.店招标牌维修、更换应急原则先行,在原标牌基础上差异最小化。 3.店招标牌维修、更换应与公共机构、物业等形成互动,共同维护街道市容环境,做到及时、规范、有效。 七、违法行为处理 1.对于未经审批、擅自设置店招标牌或超范围设置店招标牌的行为,经勘察确认后,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以罚款。 2.对于店招标牌文字内容、颜色搭配、字体、样式等违法违规设置的,责令限期更正或更换,并处以罚款。 3.对于无证悬挂、无证拆除、遮挡公共设施的行为,以及对城市面貌影响较大、社会公众反映强烈的,责令立即整改,并处以罚款,直至罚款累计达到一定金额,报请城市建设委员会处理。 八、附则 1.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南京市城市建设委员会。 3.本办法未尽事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南京市城市建设委员会做出规定。 南京市城市建设委员会年月日

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市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方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户外广告设置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国广告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省户外广告管理实施方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按照统一规划、统一审批、统一管理、有偿经营的原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本市城区规划围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管理。第三条本方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以发布商业性或者公益性广告容为目的,利用户外场地、建(构)筑物等设置广告、招牌的行为,包括:(一)利用户外场地、市政设施及其他建(构)筑物设置招牌、展示牌、霓虹灯、发光字体、电子显示屏、电动翻板装置、公共广告栏、实物模型、灯箱、橱窗等设施发布广告,以及利用该户外场地或设施直接绘制、贴广告;(二)利用车船、气球或其他充气装置以及空中飞行器、、公共交通工具、车载电子显示屏、车身等其他可移动设施设置广告; 〔三〕以其他形式在户外设置、悬挂、贴的广告。第四条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是本市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 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批、监管工作;各区城市管理局负责店招的审批、规工作及户外广告的执法管理工作;荆州市城市开展控股集团负责组织实施户外广告设置权的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 第二章设置准则第五条"中心城区规划围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和"中心城区规划围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由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负责编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第六条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应当遵循平安、科学、美观的原则;符合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和技术规,与周边环境相协调,不得损害市容市貌、影响交通平安和消防通道、阻碍相邻建(构)筑物的通风、采光和平安。户外广告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户外广告使用的文字、汉语拼音用字书写应当规准确,计量单位必须符合国家规定。广告业主、广告经营者、广揭发布者应当不断提高设计、制作水平,使用新材料、新技术,设置低碳环保、具有时代气息和地方特色的户外广告。第七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制止设置户外广告:(一)影响市政公用设施、园林绿化设施、交通平安设施和交通标志使用的; (二)阻碍生产、生活和影响风景名胜区景观、市容市貌的; (三)属国家机关和文物、纪念性建筑保护区域的; (四)利用建筑、危房和其他可能危及平安的建筑和设施的; (五)城市道路上除交通标志、路名牌等用于公用管理或属于公益效劳性质的招牌外、不得设置其他招牌和广告; (六)法律、法规、规章和市人民政府制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其他区域。第八条户外广告设置申请人(以下简称设置申请人)应按批准或告知的工程、规格、容、形式及平

清远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清远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清远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2.05.01 •【字号】 •【施行日期】2022.05.01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广告管理 正文 清远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2022年3月8日八届第3次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创造规范有序、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提升城市文明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清远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建成区以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内的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县道、乡道两侧一定范围内的户外广告设施规划与管理,依照《广东省公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利用城市道路、公共场地和公路设置交通标志、路牌、指引牌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是指利用下列载体,以灯箱、喷

绘、展示牌、橱窗、实物实体造型、电子显示装置、投影等形式向户外场所和空间发布广告的行为: (一)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二)工地围墙(挡)、在建工地楼体; (三)城市道路及其配套设施; (四)公共绿地、广场、水域、站场、站台、码头等场所; (五)候车亭、报刊亭、电话亭等公共设施; (六)公共汽车、船舶、城市轨道交通等交通工具外表; (七)气球等升空器具; (八)其他载体。 本办法所称招牌设置,是指设置人在经营地、办公地或者住所地设置标牌、灯箱等设施用以表明单位名称、字号、标识、联系方式、地址或者建(构)筑物名称的行为。 第四条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应当遵循统一规范、安全有序、节能环保、品质提升的原则。 第五条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各县(市、区)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工作。县(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的审批、备案和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的违法行为。 市场监管、自然资源、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文化广电旅游体育、消防、气象、公路、国资委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的相关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

铜陵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管理办法

铜陵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管理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铜陵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2.09.15 •【字号】铜陵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 •【施行日期】2023.01.01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市管理,广告管理 正文 铜陵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管理办法 (2022年9月15日铜陵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公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规范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设置管理,合理利用城市空间资源,美化城市市容环境,保障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设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利用建(构)筑物、场地、设施、交通工具等设置的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展示牌、实物造型或者以其他形式向户外发布广告信息的设施。 本办法所称户外招牌设施,是指在办公、生产经营场所建(构)筑物外立面或者合法用地范围内设置的,用于表明名称、字号、标识等内容的牌匾等设施。 第四条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城市容貌标

准、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技术规范等要求。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应当安全牢固、文明美观、节能环保。 法律、法规、规章对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等用地范围内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设置管理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五条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建立综合协调机制,协调解决设置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城管部门”)主管本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管理工作。 市、县城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的规划、监督和综合协调,具体负责大型户外广告设置许可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区城管部门依法负责本辖区内其他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管理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政府派出机构、社区公共服务中心按照职责协助有关部门依法做好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市、县城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根据实际管理需要划定不同的设置区,确定户外广告设置布局、密度、种类等控制原则,明确户外广告的设置位置、形式、规格、照明等具体要求,并规划适量的公益广告点位。同时,应当征求相关社会组织、专家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建议。 第七条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审批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设施或者改建外立面规划设计方案,涉及预留户外广告位置的,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并征求城管部门意见。

湘潭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湘潭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湘潭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1.01.06 •【字号】湘潭市人民政府令第 3 号 •【施行日期】2021.03.01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广告管理 正文 湘潭市人民政府令 第 3 号 《湘潭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11月6日市人民政府第9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张迎春 2021年1月6日湘潭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与管理,合理利用空间资源,美化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湖南

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湘潭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县(市)城市规划区及市、县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 公路(含高速公路)建(构)筑控制区、铁路安全保护区、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的设置与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是指利用下列载体,以灯箱、喷绘、展示牌、橱窗、霓虹灯、发光字体、张贴栏、实物实体造型、电子显示装置、投影等形式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发布商业广告和公益广告的行为。 (一)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二)城市道路及其配套设施; (三)广场、绿地、水域、站场、码头等场所或空间; (四)候车亭、报刊亭、电话亭等公共设施; (五)汽车、船舶、城市轨道交通等交通工具外表; (六)气球、拱门、模型等充气类和升空器具; (七)其他载体。 本办法所称招牌设置,是指经营者在其登记注册地以及合法经营场所的法定控制地带设置牌匾、灯箱等设施,用以标明单位名称、字(商)号、标识、地址、联系方式或者建(构)筑物名称等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公益广告,是指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良好道德风尚,促进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提高,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非营利性广告。 第四条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应当坚持规划控制、安全规范、美观协调、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五条市、县(市、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城管执法部

招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招远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招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招远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招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7.08.09 •【字号】 •【施行日期】2017.08.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 正文 招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招 远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滨海科技产业园管委,市政府各部门、集团公司: 《招远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招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7日招远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烟台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以及移动载体等设置(安装、悬挂、张贴、绘制、播放、投影、摆放等)的各种形式的经营性和公益性广告。 本办法所称牌匾标识,是指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在经营(办公)地建(构)筑物外墙及合法用地范围内设置的用于表明单位名称、字号、标志的牌、匾等相关设施和指路牌、标志牌等视觉识别标志。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下列范围内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的设置管理:(一)城市建成区; (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所在地; (三)本市行政区域内公路用地范围内。 第四条市城管部门负责全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具体做好市管路段、区域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置的管理;各镇(街道)按照职权划分及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辖区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公路管理部门负责各自公路用地范围内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住建部门参照本办法,负责有物业管理的封闭式小区内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财政、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物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户外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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