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标牌设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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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 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行为,合理利用城市空间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 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包括以下情形:(一)利用户外场地、建(构)筑物、市政设施设置展示牌、霓虹灯、发光字体、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装置、灯箱、广告栏、宣传栏、实物模型等广告设施的;(二)利用建(构)筑物、车体、水上漂浮物、升空器具、充气物、亭体、工地围墙(挡)、模型等绘制、张贴、悬挂、投影、显示广告的;(三)其他设置户外广告的情形。

本办法所称招牌设置,是指在经营(办公)地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或者合法用地范围内的场地上,设置用于表示名称、字号、商号的标牌、标志、灯箱、霓虹灯、字体符号等的行为。

第四条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安全规范、协调美观、依法设置的原则。

第五条市、县(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级城市规划区内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应当列入财政预算。

第二章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第七条市、县(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级城市规划区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户外广告技术规范,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经批准实施的户外广告设置规划,不得随意更改;确需调整的,应当按原审批程序报请批准。

第八条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户外广告技术规范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禁设区、限设区、宜设区;(二)户外广告设置布局、总量、密度、种类的控制原则;(三)户外广告设置的位置、形式、规模、色彩等基本设置要求。

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规划一定比例的公益广告空间设施。

第九条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向社会公示,并采取听证会、论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有关部门、行业组织、专家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上海市户外招牌设置管理办法(2023年修正)

上海市户外招牌设置管理办法(2023年修正)

上海市户外招牌设置管理办法(2023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12.05•【字号】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施行日期】2024.01.15•【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告管理正文上海市户外招牌设置管理办法(2020年12月2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1号公布根据2023年12月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修正)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本市户外招牌设置管理,维护市容环境整洁有序,保障城市公共安全,根据《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招牌的设置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的户外招牌,是指在自有或者租赁的办公、生产经营场所建(构)筑物外立面及用地范围内设置,用于表明其名称、字号、标识等内容或者建筑物名称的户外设施。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标识标牌的设置,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管理。

第四条(管理职责)市绿化市容部门是本市户外招牌设置的主管部门,负责户外招牌设置的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区绿化市容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户外招牌设置的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在区绿化市容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辖区内户外招牌设置的相关具体管理工作。

规划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管理、房屋管理、文物、商务、市场监管、应急、语言文字和城管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设置要求)户外招牌设置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以及技术规范、设置导则的要求,遵循公序良俗,弘扬社会正能量,体现城市人文特色,展现个性和创意,并与区域环境、建筑风格相协调。

第六条(技术规范)市绿化市容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公共安全、城市容貌等方面的要求,编制户外招牌设置技术规范。

技术规范应当明确户外招牌的设置位置、规格、数量,内容规范,以及设计、制作、施工安装、维护保养、安全检测等要求。

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科学合理利用城市空间资源,创建健康有序的城市户外视觉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范围内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规划、设置、维护和管理。

本市中心城区范围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范围图为准。

泽州县辖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许可、监督管理工作由泽州县相关部门负责。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场地、空间、建(构)筑物以及交通工具外部等户外设施,以指示牌、展示牌、电子显示装置、灯箱、霓虹灯、招贴栏、布幅等为载体,以实物造型、图像、文字及其他形式发布的商业广告和公益广告。

本办法所称招牌,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其办公、经营场所建(构)筑物外立面或者用地范围内,设置的用于表明其名称、字号、商号、标识的牌、匾等设施。

本办法所称大型户外广告是指单面面积大于等于十平方米或者任一边长大于等于四米的户外广告设施。

本办法所称公益广告,是指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良好道德风尚,提高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非营利性广告。

第四条、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布局合理、安全规范、节能环保、文明美观的原则,并执行国家、省、市相关标准。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

行政审批服务主管部门负责大型户外广告设置的许可。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备案、指导、监督管理和检查。

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内容发布监督管理和检查。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以交通工具为载体的户外广告和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公路沿线户外广告的设置与管理。

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公益广告的设置、发布进行指导协调。

锦州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2023年修正)

锦州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2023年修正)

锦州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2023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锦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12.11•【字号】锦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号•【施行日期】2023.12.1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告管理,城市环境保护正文锦州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2021年9月13日市政府令第11号发布根据2023年12月4日市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锦州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活动,合理利用城市空间资源,改善城市景观风貌,维护相关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锦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利用建(构)筑物、场地、设施、交通工具等设置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展示牌、实物造型或者以其他形式向户外发布广告信息的设施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招牌设置,是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体工商户在其办公、生产经营场所建(构)筑物外立面或者用地范围内设置表明其名称、字号、标识等内容的牌匾等设施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区(古塔区、凌河区、太和区、高新区)范围内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四条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应当符合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规划、设置技术规范,遵循安全、美观的原则,与城市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与建(构)筑物风格和周边环境相协调。

第五条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或者市政府确定的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工作的部门(以下统称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自然资源、市场监督、公安、交通运输、生态环境、水利、财政等相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相关管理工作。

江苏省城镇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设置技术规范

江苏省城镇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设置技术规范

江苏省城镇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设置技术规范(DGJ32/146--2013)1.1 户外广告设施outdooradvertisingfacilities在城镇建(构)筑物、交通工具等载体的外部空间,城市道路、各类场地及城镇之间的交通干道边设置(安装、悬挂、张贴、绘制、放送、投映等)的各种形式的商业广告、公益广告设施,以及其他用于展示、宣传的设施。

户外广告设施分类见表。

户外广告设施分类1.2店招标牌设施shopsignsfacilities单位和个人在建(构)筑物、设施及场地设置的用于表明单位名称(标识)的招牌、标牌、灯箱、实物造型等设施。

2、户外广告标准设置要求2.1建(构)筑物上的户外广告设施2.1.1 屋顶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建(构)筑物屋顶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应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有关日照间距的规定,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的日照采光。

2 户外广告设施的最大高度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屋顶户外广告设施的最大高度3 户外广告设施水平投影面积之和宜小于建(构)筑物屋顶面积的1/8,户外广告设施外表面不得超出母体建(构)筑物屋顶四周边线,户外广告设施底部构架高度不宜大于1m。

2.1.2 平行于墙面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1 户外广告设施宽度与墙面相协调,四周不得超出墙面外轮廓线。

垂直方向凸出墙面距离不宜大于0.5m,凸出于道路上方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不得妨碍行人、车辆通行安全。

2 建(构)筑物同一立面上的户外广告设施总面积不宜大于该立面面积的30%。

2.1.3 垂直于墙面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1 户外广告设施不得凸出道路红线和用地红线。

2 自建(构)筑物±0.00标高起到户外广告设施顶部的高度不宜超过24m。

3 户外广告设施的高宽比宜为6:1—8:1。

2.1.4 建(构)筑物立面字幕式电子显示屏宜符合下列规定:1 建(构)筑物二层及以上墙体和玻璃窗内外不得设置。

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阳市城市户外广告和店招店牌、标识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阳市城市户外广告和店招店牌、标识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阳市城市户外广告和店招店牌、标识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德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6.20•【字号】德办发[2011]54号•【施行日期】2011.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告管理正文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阳市城市户外广告和店招店牌、标识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德办发〔2011〕54号)各县(市、区)政府、德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德阳市城市户外广告和店招店牌、标识设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六届七十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日德阳市城市户外广告和店招店牌、标识设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户外广告、店招店牌、标识的设置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容貌标准》、国家工商总局《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德阳市中心城区范围内。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包括公共区域和非公共区域。

公共区域是指在德阳市中心城区范围内使用权未经依法登记确认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国有土地上的道路、车站、广场、公共绿地、桥梁、水域等公共场所;非公共区域是指在德阳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公共区域以外的所有区域。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在城市公共区域和非公共区域上,利用文字、图像、LED电子显示牌(屏)、霓虹灯、灯箱、标语、招贴画、实物实体造型等表达方式设置、张贴、书写、嵌入、悬挂广告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店招店牌、标识设置是指在经营(办公)地建筑物或其设施上设置用于表示名称的招牌、标志、灯箱、霓虹灯、字体符号的行为。

第五条设置户外广告和店招店牌、标识应当符合户外广告和店招店牌、标识设置规划,合理布局,规范管理,与城市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与建筑物风格和周边环境相协调。

铜陵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管理办法

铜陵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铜陵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9.15•【字号】铜陵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施行日期】2023.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广告管理正文铜陵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管理办法(2022年9月15日铜陵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公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规范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设置管理,合理利用城市空间资源,美化城市市容环境,保障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设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利用建(构)筑物、场地、设施、交通工具等设置的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展示牌、实物造型或者以其他形式向户外发布广告信息的设施。

本办法所称户外招牌设施,是指在办公、生产经营场所建(构)筑物外立面或者合法用地范围内设置的,用于表明名称、字号、标识等内容的牌匾等设施。

第四条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城市容貌标准、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技术规范等要求。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应当安全牢固、文明美观、节能环保。

法律、法规、规章对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等用地范围内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设置管理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五条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建立综合协调机制,协调解决设置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城管部门”)主管本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管理工作。

市、县城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的规划、监督和综合协调,具体负责大型户外广告设置许可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区城管部门依法负责本辖区内其他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管理的相关工作。

江门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

江门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2018年7月31日江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18年9月30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第三章公益广告与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第四章招牌设置管理第五章维护与监管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创造整洁、优美、安全的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区、镇建成区和建成区以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活动。

建成区以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范围,由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在建筑物、构筑物外部空间,道路以及各类公共场地等载体上,采用各种形式设置,用于发布商业广告和公益广告的设施。

本条例所称招牌,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在其办公、经营场所或者建筑物设置的用于表示名称、字号和标志的标牌、匾额等。

招牌附带商品推介、服务宣传的,或者在办公、经营场所以外设置的标牌、匾额等,适用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规定。

第四条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设置招牌的,应当符合招牌设置规范。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应当与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与建筑物、构筑物风格和周边环境相协调,并符合安全要求。

第五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的统一领导。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是本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工作主管部门,监督、协调和指导县级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工作。

县级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工作。

城乡规划、国土、市场监督管理、交通、公路、公安、安全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的相关管理工作。

宁波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2024年)

宁波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2024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2.08•【字号】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74号•【施行日期】2024.04.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广告管理正文宁波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2024年2月8日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74号公布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规范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合理利用城市空间资源,维护城市景观风貌,提升城市品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宁波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利用建(构)筑物、场地、道路、设施、公共交通工具等载体设置的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展示牌、实物造型或者以其他形式向户外公共空间发布广告的设施。

本条所称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包括城市、镇的建成区,建成区以外的经济开发区、产业园区、旅游景区、风景名胜区,以及市和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区域。

第三条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当遵循统筹规划、科学布局、安全环保、规范管理的原则,并与城市区域功能风貌、历史人文特色、城市景观容貌相协调适应。

第四条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工作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增强户外广告设施管理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

第五条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监督管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施工工地围墙(围挡)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监督管理。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公交站牌、公交候车亭和公共交通工具车身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监督管理。

财政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施相关政府非税收入的监督管理。

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网信、公安、文广旅游等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相关管理工作。

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管理办法

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规范城市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管理,美化城市市容环境,合理利用城市空间资源,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某某省广告条例》、《某某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的设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利用建(构)筑物、公共设施、场地、交通工具、低空漂浮物等载体设置的,向户外公共空间发布广告的设施。

本办法所称店招标牌设施,是指单位和个人在其办公或经营场所、公共场地设置的,用于表明单位名称、标识、字号、商号的招牌、标牌、灯箱、实物造型等的设施。

第四条【户外广告分类及解释】户外广告设施包括商业户外广告设施和公益户外广告设施。

商业户外广告设施包括经营性户外广告设施和自设性户外广告设施。

自设性户外广告设施,是指设置者在登记注册地及合法经营场所设置的,发布其名称、标识、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联系方式、内部经营信息、经营理念等自身信息的户外广告设施。

经营性户外广告设施,是指除自设性户外广告设施以外的其他商业户外广告设施。

公益户外广告设施,是指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良好道德风尚,促进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提高,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非营利性户外广告设施。

第五条【基本原则】设置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应当符合规划要求,合理布局、规范设置、确保安全,与周围环境和城市景观相协调。

第六条【政府职责】市、县级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的设置及其相关管理工作。

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公安、应急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交通运输、水利、园林绿化、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的设置及其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与规范第七条【政府设置规划职责】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公安、应急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利、园林绿化、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总体规划,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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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标牌设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全市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标牌设置管理,合理利用户外广告资源,创造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促进广告业健康发展,根据《江苏省广告条例》、《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标牌设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利用户外场所、空间、场地、建(构)筑物,移动载体等设置的广告设施,包括高立柱、电子显示屏、楼顶、墙面、围墙、落地、灯线杆、报刊电话亭、路名牌、公交站台广告设施等。

本办法所称大型户外广告专用设施,是指设施与标识单牌面积30平方米以上(含本数,下同)或总造价30万元以上的户外广告固定专用设施。

本办法所称店招标牌,是指利用自用、租用房屋的门楼、门楣、建筑物立面及其他合适位置设置的本企业、商店的门面店招和单位标牌。

第四条市政府建立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联席会议制度,由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牵头,市城市管理、市场监督管理、交通运输、规划、住建、行政审批、物价、公安部门及通信运营商等单位参加,明确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职能分工,研究协调解决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中相关事宜。

城市及镇建成区内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及其相关管理工作由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

公路收费站区、服务区以及港口、码头等控制范围内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管理工作由市交通运输(港口)部门负责。

城市、镇建成区外公路沿线建筑控制区范围内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工作由市交通运输部门负责。

其中对中山东路高架桥至东陈出口沿线两侧、334省道紫光路至丁堰高速出口沿线两侧、花市路柴湾至AA北高速出口沿线两侧的现有高立柱等广告设施由市交通运输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在两年内予以清理。

户外广告经营者、发布者的资格和户外广告的发布内容、语言文字的审查和监督由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行政审批、公安等部门依法配合做好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必须遵循统一规划、扎口管理、严格控制、美观安全、生态环保的原则,符合城市发展需要,与城市的历史风貌、规划布局、区域功能、道路特点等相适应。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风格、造型、色调、数量、体量、形式、位置、朝向、高度、材质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市容标准和相关技术规范。

第二章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第六条市规划部门应当会同市城市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公安、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编制市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实施。

第七条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必须符合安全要求;(二)不妨碍相邻权人的通风、采光;(三)不造成噪声污染、光污染、电磁污染;(四)不跨越城市道路、公路、铁路、河道;(五)不设置在沿街毗邻建筑物之间的空间;(六)不破坏建筑物立面整体风貌;(七)不设置在车流集散的公共建筑出入口外两侧各5米范围内;(八)不设置在道路交叉口视距三角形及两侧30米范围内;(九)不得在透空围墙上设置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在实体围墙墙面上的户外广告设施,其突出墙面的距离应小于0.1m,高度不得超出围墙高度,宽度应小于围墙柱墩之间的实墙面。

第八条下列位置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一)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街区、文化教育场所、名胜风景点核心景区及其建筑控制地带;(二)交通信号设施、交通指路牌、交通标志牌、交通执勤岗设施、道路隔离栏、人行天桥护栏、高架轨道隔声窗(隔声墙)、道路和桥梁防撞墙与隔声窗(隔声墙);(三)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永久性测量标志、逃生和灭火救援设施使用的;(四)临街建筑物立柱、台阶踏步和玻璃橱窗;(五)利用建筑物的屋顶和外立面的(城市商业综合体墙面规划预留广告位除外);(六)利用违法建(构)筑物、危险房屋或可能危及建(构)筑物和设施安全的;(七)利用行道树或者损毁绿地的;(八)影响河道、湖泊、水库防洪和通航安全的;(九)在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的;(十)在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外,不符合土地使用规划的;(十一)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市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中心城区不再新增立柱式电子显示屏和高立柱大型户外广告专用设施。

第十条建筑物楼顶可保留现状镂空字体楼宇名,不得设置除楼宇名之外的标牌、标志和广告。

坡屋顶、装饰顶不得设置。

本条所称楼宇名,是指经过民政部门(地名办)核准命名的居民地和建筑物(群)名称。

第十一条严格控制主次干道两侧建(构)筑物立面滚动字幕电子显示屏的设置,下列情形严禁设置:(一)建(构)筑物二层以上墙体和玻璃橱窗内外(商业步行街沿线和商业圈内的商业大楼除外);(二)沿街两开间不足10米的商铺;(三)交通道口面向来车方向;(四)利用公交站台指示牌设置电子显示屏的;(五)其他涉及影响交通信号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沿街两开间(10米)及以上单位(如银行、邮局等),应在店招下方、门楣上方、两侧竖门沿内侧设置。

设置高度不宜超过40厘米;滚动字幕白天亮度宜控制在1000cd/㎡以内,晚上宜控制在400cd/㎡以内;字幕颜色宜减少使用红色;开启时间宜与商铺(单位)营业时间一致。

第十二条设置于工地围挡上的户外广告,广告画面应紧贴围挡,不得突出围挡,距离地面总高度应当在6米以下。

第十三条利用公共汽电车车体设置户外广告的,不得遮挡车窗、车门、线路牌(头牌、腰牌、尾牌)及对车身颜色全部遮盖,不得影响乘客识别和乘坐。

专门用于发布户外广告的车辆,经市城市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停驻在城市道路停车位内播放广告,播放时应按要求控制音量和显示屏亮度。

第十四条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在许可期限内发布公益内容比例不得少于30%。

户外广告设施不得出现空置。

商业性户外广告设施空置期间应当以公益性广告进行覆盖。

第三章设置管理第十五条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实行行政许可制度,由申请人向市城市管理、交通运输(以下统称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主管部门)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一)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申请书;(二)营业执照、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证明申请人主体资格的证件;(三)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载体使用权的证明;(四)户外广告设施效果图、设计图;(五)户外广告设施制作说明及安全、维护措施;(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鼓励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者为其户外广告设施购买公众责任保险。

第十六条广告设施设置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时,应当对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是否影响交通安全、绿化景观、产生光线和噪声污染等,征求公安、园林、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七条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申请由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主管部门依职权受理,申请人的申请符合许可条件的,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颁发《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证》;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应当载明户外广告设置的位置、形式、规格、期限等事项。

第十八条设置大型户外广告专用设施,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主管部门依据现有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批准设置时,应当告知申请人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设置申请人应当凭《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证》及其它材料到市行政审批部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

施工结束后,由设施产权人委托具有资质的机构验收合格,并出具质量或安全鉴定报告。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将质量或安全鉴定报告提交给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主管部门后,方可发布。

第十九条因举办大型文化、旅游、体育、公益活动或者商品交易会、展销会等需设置临时户外广告设施的,申请人应当提前3个工作日向市城市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一)临时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申请表;(二)营业执照、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证明申请人主体资格的证件;(三)临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形式、范围和示意图,以及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举办活动或者交易会、展销会的文件;(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根据公共利益的需求,依法申请设置公共信息广告设施,设置人应当负责日常管理和维护。

市民群众张贴各类招贴广告,应该在规范设置的公共信息广告设施内张贴,服从设置人的管理,禁止乱张贴乱涂写。

对乱涂写、乱张贴、乱刻画的单位或个人,市城市管理部门可以依法通知电信管理部门对宣传品或标语中公布的通信工具号码实施停机的强制措施,电信管理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或构成犯罪的,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第二十一条利用公交站台、公共自行车棚、路灯杆、路名牌、公用电话亭、广场、道路等社会公共场地、市政公用设施或者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所有的建(构)筑物设置户外广告的,户外广告设施使用权由市城市管理部门组织公开拍卖、招标出让,其中用于公益广告位的比例应达到30-50%。

利用城市私有建(构)筑物设置商业性户外广告的,经统一规划后,该户外广告设施使用权原则上由市城市管理部门通过招标、拍卖方式出让,其中公共资源使用权出让金的50%归业主。

招标出让的中标人、拍卖出让的买受人应于中标、成交后规定的时间内一次性支付全部价款,并持成交确认书(或中标通知书)、缴款证明与市城市管理部门签订《户外广告设施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二十二条户外广告许可设置有效期限一般为3年。

大型高立柱、全彩电子屏等大型户外广告专用设施设置有效期限一般为6年,最长使用年限不超过12年。

利用工地围挡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许可期限不得超过工程计划竣工日期。

举办大型文化、旅游、体育、公益活动或者商品交易会、展销会设置户外广告的,设置许可期限根据活动期限确定。

户外广告需要延续有效期的,应当在原许可有效期届满30 日前向审批部门提出申请。

第二十三条通过招标、拍卖取得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权的,设置单位应当根据中标或拍卖的价格缴纳户外公共资源有偿使用费。

公共资源有偿使用费实行专户缴存、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城市、镇区户外广告设施的日常管理、维护保养、提档升级更新以及专项整治经费支出。

第二十四条依法取得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权的单位,由于自身原因违反招标、拍卖协议约定或有违法经营行为而被依法终止有偿使用权的,其已缴纳的公共资源有偿使用费不予退还。

第二十五条设置店招标牌,应当符合店招标牌设置的技术规范、店招标牌设置详规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并在设置前或设置后5日内向市城市管理部门提交相关材料办理登记备案。

第二十六条店招、标牌内容应当与单位工商注册名称一致(注册商标及统一标识除外),不得含有经营服务内容、电话号码、产品(画面)推广宣传等广告内容。

店招、标牌设施的设置不得破坏建(构)筑物外立面形象,实行“一店一招”,不得“一店多招”或“多层多招”。

第二十七条禁止利用店招标牌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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