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师高级技师管理办法
(完整版)技能岗位等级评定及管理办法

技能岗位等级评定及管理办法1、目的为规范生产一线技术工人技能等级考核评定工作,促进技术工人不断学习业务知识、努力提高技术水平,更好的完成生产任务和实现自身价值,依据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标准>>并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2、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车工、铣工、电工、焊工、钳工、磨工等技能等级鉴定。
3、技术等级设定3.1 技术等级从低到高依次设定为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等五个职等,3.2 技术等级是员工技能水平的体现,技术等级、定(晋)级时间间隔标准如下表注:表中所列定(晋)级时间间隔标准:如某员工从1级向2级晋升至少需间隔6个月。
4、初次技能鉴定申报条件对于不同技术等级的员工,在初次鉴定时只要符合条件可申报。
4.1 初级工4.1.1中专/或以上学历。
4.1.2经本公司试用期考核通过的,并取得本公司内部上岗证。
4.1.3在本公司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个月以上,并接受相关理论知识培训和实际操作,另外:内部培训课时达到12小时以上。
4.1.4持有所属部门推荐书。
4.2 中级工4.2.1中专/或以上学历。
4.2.2取得本公司初级工上岗证,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年以上。
4.2.3在本公司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年以上,并没有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表现良好的。
4.2.4理论知识培训和实际操作,内部培训课时达到24小时以上。
4.2.5持有所属部门推荐书。
4.3 高级工4.3.1中专/或以上学历。
4.3.2取得本公司中级工上岗证,在本公司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4.3.3在本公司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并没有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表现良好的。
4.3.4理论知识培训和实际操作,内部培训课时达到48小时以上。
4.3.5持有所属部门推荐书。
4.4 技师4.4.1 大专/或以上学历。
4.4.2取得本公司高级工上岗证,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4.4.3在本公司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并没有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表现良好的。
高技能岗位人员管理办法

《高技能岗位人员管理办法》1 基本要求1.1 按照“谁聘任、谁考核”的原则对高技能岗位人员管理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动态管理”。
1.2 高技能岗位设置为5个层级,即首席技能大师、技能大师、首席技师、主任技师和责任技师。
1.3 高技能岗位人员通过竞聘产生。
原则上首席技能大师自技能大师中竞聘产生,技能大师自首席技师中竞聘产生,首席技师自主任技师中竞聘产生,主任技师自责任技师中竞聘产生。
2 分工与职责2.1 局劳动工资处(分公司人力资源处)为油田高技能岗位人员管理工作归口管理部门,承担以下主要职责:2.1.1 负责发布首席技能大师、技能大师竞聘公告,审核应聘人员资格并组织评审,办理聘任手续等相关事宜。
2.1.2 负责制定首席技能大师、技能大师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实施年度及任期考核,兑现薪酬待遇等。
2.1.3 负责建立健全首席技能大师、技能大师考核档案,做好资料归档管理工作。
2.1.4 负责监督检查各单位首席技师、主任技师和责任技师岗位设置、职数配备、聘任程序、年度和任期考核、薪酬待遇及资料归档等工作开展情况。
2.2 各单位劳资或人力资源管理部门为本单位高技能岗位人员管理工作归口管理部门,承担以下主要职责:2.2.1 负责发布首席技师、主任技师和责任技师竞聘公告,审核应聘人员资格并组织评审,办理聘任手续等相关事宜。
2.2.2 负责制定首席技师、主任技师和责任技师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实施年度和任期考核,兑现薪酬待遇等。
2.2.3 负责建立健全首席技师、主任技师和责任技师考核档案,做好资料归档管理工作。
3 管理内容及要求3.1 岗位设置及岗位职数3.1.1 首席技能大师、技能大师岗位设置在油田层级,原则上从物探、钻井、测(录)井、采油采气、集输、注水(聚)、井下作业、工程施工、供发电等油田主营业务领域技术工种中产生;首席技师、主任技师和责任技师岗位分别设置在二级、三级和四级单位层级,原则上从各单位主营业务领域技术工种中产生。
国家关于技师及高级技师待遇的有关规定

国家关于技师及高级技师待遇的有关规定国家关于技师(国家二级职业资格)、高级技师(国家一级职业资格)待遇的有关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一、劳动人事部、1.劳动人事部:《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一九八七年六月六日国务院批准,一九八七年六月二十日劳动人事部发布) 第十条被聘任的技师,实行技师津贴。
....其他福利待遇,由国务院有关行业归口部门提出,报劳动人事部核定。
2.劳动部《关于高级技师质量评聘的实施意见》(劳培字[1990]14号)(一九九0年九月十二日)第六条经考评合格者,地方所属单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行政部门核准发证。
3.劳动部《关于加强技师管理工作的通知》(劳培[1991]14号)(一九九一年十月十日)第六条第三款各单位根据国务院各行业主管部门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实施意见的规定,参照本单位工程师、高级工程师等专业技术人员的有关福利待遇,确定技师、高级技师的福利待遇;对有重大技术成果和为培训技术工人、传授技艺做出贡献的,应及时予以表彰和奖励。
4.劳部发[1994] 98号文件,获得职业资格证书的职工,在其从事相应岗位的工作时,应确定或晋升相应的工资待遇。
国家职业资格一级享受同等高级职称或者高级工程师待遇;国家职业资格二级享受同等中级职称或者工程师待遇。
5.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务部: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21号),经国家或省高技能人才评审委员会评定的享受高级职称待遇的高级技师,在享受正常养老金调整政策的基础上,根据个人缴费年限可累加享受国家对具有高级职称的退休科技人员调整养老金政策。
取得一级职业资格(高级技师)退休享受高级工程师待遇。
6.《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6]15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对作出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进行奖励,并参照高层次人才有关政策确定相应待遇。
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评定办法(2021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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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的为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促进员工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提高操作技能,完善操作工分级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2 适用范围适用于生产车间全体操作工(含维修班)。
其中钣金、焊接、枪手、维修工四个岗位可申报技师、高级技师资格,其它岗位至高级工即封顶.3 职责3.1生产车间负责向生产技术部提报拟评定人员名单。
3。
2高级工由生产技术部、生产车间共同评定。
3.3技师、高级技师由生产车间、生产技术部、人力资源部共同评定.3。
4 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每年12月评定,原则上不允许越级评定,对公司有重大贡献的(提出改善改进项目,实施后产生较大的经济效益;预见工作问题,避免重大质量事故的)由车间提出申请,可特别安排。
4.评定办法4.1高级工的评定4.1。
1 高级工评定年限要求:原则上要求具有公司初级工资格一年以上或虽未经初级工评定(分级管理制度实施前入职),但在本公司工作一年以上的,或取得国家技术等级初级、中级、高级资格,从事本专业工作一年以上的。
4。
1.2岗位技能要求:具有基础的和必要的知识、技能;能够运用现有的程序和方法解决问题;能够圆满完成本岗位工作,了解本岗位的工艺流程和相关产品知识,熟知本岗位检测标准,按要求执行品检制度;能够理解本岗位工艺的改进和提高;能够发现工艺流程中的一般性问题。
高级技师岗位职责规章制度

高级技师岗位职责规章制度一、引言为了规范公司高级技师的岗位职责,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订立本规章制度。
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公司全部高级技师。
高级技师是公司技术部门的核心人员,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本领和丰富的工作经验,承当紧要的技术岗位职责。
本规章制度旨在明确高级技师的职责和要求,提高工作规范性,促进岗位迭代升级。
二、高级技师的职责2.1 技术岗位职责1.负责组织和实施技术研发项目,订立实在的研发计划和方案。
2.负责技术难题的攻关和解决,供应技术咨询和支持。
3.参加新产品的立项评审和技术可行性分析,供应技术支持。
4.负责编制和修改技术规范、标准,并确保执行。
5.负责相关技术设备的维护和保养,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6.分析设备故障原因,订立并实施相应的解决方案。
7.负责相关技术培训和知识传承,提高团队整体技术水平。
2.2 团队管理职责1.组织团队成员订立和实施工作计划,确保项目进度和质量。
2.调配工作任务,合理调配人员资源,确保工作高效完成。
3.供应团队成员的培训和培养机会,提高团队整体本领。
4.定期组织团队技术沟通和经验共享,促进团队合作和创新。
5.建立和维护团队资源库,整理和管理相关技术文档和资料。
三、管理标准3.1 技术管理标准1.高级技师需具备相关专业技术背景和深厚的技术功底。
2.高级技师需熟识公司的技术规范和标准,确保工作符合要求。
3.高级技师在项目立项和研发过程中,要严格遵从项目管理流程,确保项目定时、按质完成。
4.高级技师要连续关注最新的技术动态和行业发展趋势,保持技术创新本领。
3.2 团队管理标准1.高级技师应具备良好的沟通本领和团队合作精神,能够有效管理团队中的成员。
2.高级技师要擅长发现和培养团队成员的潜力,供应充分的支持和引导。
3.高级技师要乐观参加公司内部培训和外部技术沟通,不绝提升自身管理和领导本领。
4.高级技师要保持良好的工作秩序和纪律,带头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
四、考核标准4.1 技术本领考核1.对高级技师进行定期的技术本领考核,包含技术知识面的考核和技术实践本领的考核。
高技能人才管理实施办法

⾼技能⼈才管理实施办法⾼技能⼈才管理实施办法1.⽬的为了建设⼀⽀技术精湛、⾏业领先的⾼技能⼈才队伍,建⽴健全企业⾼技能⼈才培训、培养、开发的梯级模式和技术⼯⼈⽐学赶帮超的激励机制,特制定本办法。
2.适⽤范围适⽤于龙钢公司⾼技能⼈才管理。
3.定义⾼技能⼈才:是指具有⾼超技艺和精湛技能,能够进⾏创造性劳动,并对企业做出贡献的⼈,主要包括技能技术⼯⼈和操作⼯⼈中取得⾼级⼯、技师和⾼级技师职业资格的⼈员,以及在企业技术⽐武中获得“星级员⼯”称号的⼈员。
4.职责4.1⾼技能⼈才评审领导组(以下简称评审领导组)4.1.1负责公司⾼技能⼈才评聘审批⼯作。
4.1.2研究、策划、组织公司技术⽐武活动。
4.2⾼技能⼈才评审领导组办公室(设在⼈⼒资源部)4.2.1负责拟聘⾼技能⼈才推荐材料的审核、评审组织⼯作。
4.2.2负责⾼技能⼈才的聘任、续聘及相关待遇的监督落实⼯作。
4.2.3制定公司年度技术⽐武⽅案,并组织落实。
4.2.4对各单位/分、⼦公司的技术⽐武⼯作进⾏监督、指导和考核。
4.2.5负责⼀类技术⽐武和“通⽤⼯种”技术⽐武的组织实施⼯作。
4.3总经理办公室及各分、⼦公司负责技术⽐武表彰奖励的兑现。
4.4⾼技能⼈才评审领导组组长/副组长4.4.1副组长a.确定本专业评审⼩组成员名单,牵头制定⾸席技师、⾼级技师、技师聘任⼈选具体筛选办法,并进⾏初步筛选。
b.组织相关⼈员对《⾼技能⼈才项⽬申报表》中申报项⽬(以下简称申报项⽬)进⾏评审。
4.4.2组长对筛选⼈员进⾏确认。
4.5各单位/分、⼦公司4.5.1负责本单位已聘⾼技能⼈才⽇常管理、相关待遇的落实⼯作。
4.5.2成⽴本单位员⼯技术⽐武领导⼩组,制定本单位技术⽐武活动⽅案,报公司主管部门并组织实施。
4.5.3积极组织本单位员⼯参加公司组织的⼀类与⼆类技术⽐武活动。
5.管理程序5.1设⽴⾼技能⼈才评审领导组组长:总经理副组长:公司主管⽣产、技术副总经理成员:总⼯程师、副总⼯程师、⾸席⼯程师、⼈⼒资源部、⽣产部、安全环保部、设备管理部、总⼯程师办公室、质量保证部、计控中⼼等部门正职、党群部门负责⼈、主要⽣产单位⼚长(或主管副⼚长)。
技师评聘管理工作管理办法(2018)[1]
中船集团科技及技师评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船集团科技及(以下简称院)技师、高级技师、特级技师的评聘管理工作,进一步完善技师评聘制度,加速培养高级技能人才,充分发挥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人员在科研生产中的骨干和带头作用,根据国家和集团公司高技能人才多元化评价总体要求,结合院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工作的实际状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院及各成员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技师、高级技师和特级技师的评聘管理工作。
第三条技师、高级技师和特级技师评聘工作施行“授权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遵循“统一标准、自主申报、考评结合、单位聘任”的原则。
各单位要按照技师资格条件,认真履行评审程序,确保技师评聘工作质量。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集团公司成立高级技师、特级技师评审委员会,行使高级技师、特级技师资格审定权。
院成立技师评审委员会,行使技师资格审定权;成立高级技师、特级技师推荐评审委员会,行使高级技师、特级技师资格推荐评审权。
院技师评审委员会和高级技师、特级技师推荐评审委员会统称院技师评审(推荐)委员会,下设考评办公室和专业考评组。
第五条院技师评审(推荐)委员会的组成及职责:评委会主任由院主管领导担任,委员由院相关部门、单位领导,技术和技能专家组成。
其中专家占比不少于三分之一。
评委会负责贯彻执行集团公司多元化评价工作等方面的有关规定,对技能人员的技能水平进行科学、客观、公正的评价,严明标准,严肃纪律,严密组织,严格执行集团公司有关职业技能考核评价工作的规程;指导考评办公室开展各项工作,对评价工作期间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对评价的各项组织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确定各专业考评组成员的组成。
第六条考评办公室的组成及职责:考评办公室设在院人力资源部,主任由院人力资源部领导担任,成员由院人力资源部门和各单位人力资源部门领导及相关业务主管组成。
考评办公室负责接受评委会的领导,组织执行评价工作实施方案;负责对报名参加考评人员的申报资格进行审核;负责考评流程安排和各项评价考务工作;负责考评经费的预算、使用和管理等;受评委会的委托指导各专业考评组工作;负责考评业务组织管理工作及其它事务性工作。
劳动部关于加强技师管理工作的通知 劳培字〔1991〕14号
劳动部关于加强技师管理工作的通知劳培字〔1991〕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直属机构劳动部门,总后司令部、总参军务部:为了贯彻国务院批准原劳动人事部发布实施的《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劳人培〔1987〕16号),进一步完善技师聘任制度,充分发挥技师、高级技师(以下统称技师)的作用,促进企业生产发展和技术进步,现对加强技师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技师的考评与聘任技师考评、聘任工作要执行国家和部委的有关规定,严格按照技师任职条件,在规定的比例限额内坚持公开、平等、竞争的原则进行考核、评审、聘任,不能搞照顾和论资排辈。
国家核定给地区和部门的技师比例限额和增资指标,是本地区、本部门的宏观控制指标,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剂使用,不能简单地平均分配下达。
各单位应根据生产工作现场(车间、工段)的实际需要,在评聘技师的专业(工种)范围内,按专业(特殊行业可按工种或岗位)设置技师职务岗位。
技师是在高级技术工人中设置的技术职务,由劳动行政部门综合管理,所在企业负责具体管理,并组织制定技师的工作职责。
二、技师的工作职责技师的工作职责主要是:参与技术革新。
技术改造、技术攻关和高难度的生产工艺加工、复杂设备的调试维修以及排除事故隐患等方面的工作;在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方面应起骨干带头作用;在传授技艺(绝招)培养技术工人方面当好指导教师,并在生产过程中有权纠正和制止违反技术操作规程、生产工艺规定和有损工程(产品)质量和安全的操作。
三、技师的培训对技师培训的目的是,使技师不断提高社会主义思想政治觉悟和主人翁责任感,拓宽专业知识面和加深技术理论,进一步提高综合操作技能,以适应社会发展和科学技术进步的客观需要。
培训的内容主要是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的推广、应用和他们在实际生产中所需要的专业理论知识,以及与其有关的生产技术在国内外的发展动态。
技术职称聘用管理制度
技师、高级技师聘用及考核办法1 资格认定、岗位设置及聘用原则。
1.1 电力行业的技师、高级技师的资格认定按《江苏省电力行业特有工种技师、高级技师职业技能鉴定考评暂行办法》执行;1.2 社会通用工种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鉴定考评,按省、市劳动部门有关规定执行;1.3 技师、高级技师岗位设置原则:1.3.1 对电力行业的特有工种,按附件1中相关工种设置技师、高级技师岗位。
1.3.2 已办班培训过的技师、高级技师通用工种,设置技师、高级技师岗位。
1.3.3 未办班培训过的技师、高级技师岗位通用工种暂不设置技师、高级技师岗位,待办班后公司统一考虑。
1.4 技师、高级技师实行资格认定与聘用分开。
2 技师、高级技师岗位设置,附件四。
3 技师、高级技师的聘任3.1 对取得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公司根据生产工作需要,在岗位设置名额内择优聘用。
由部门推荐,公司研究决定,并签订技师、高级技师聘用合同。
3.2 技师、高级技师的聘用期为二年。
3.3 技师、高级技师实行带徒制度,并签订不超过一年(含一年)期的师徒合同。
4 技师、高级技师的待遇4.1 技师、高级技师聘用期内,分别享受公司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有关待遇。
4.2 聘用期间,技师应带中、高级工1—2名,每带一名徒弟公司发给技师津贴50元/人*月;4.3 聘用期间,高级技师带高级工1—2名,每带一名公司发给高级技师津贴100元/人*月;4.4 技师、高级技师带徒津贴公司对照师徒合同(附件3)进行鉴定考核。
5 技师、高级技师的考核5.1 在聘技师、高级技师每两年考核一次,考核不合格者予以解聘;聘任期满,经考核合格者,可以续聘。
5.2 技师、高级技师考核采取理论考试与工作业绩考核相结合的办法。
其中理论考试成绩占35%,工作业绩考核占65%。
5.2.1 理论考试:重点考核基础知识、专业知识和新知识,采取笔试的方式进行。
考试时间为120分钟,满分为100分,成绩60分及以上为及格。
首席技师管理办法
首席技师管理办法第一节总则第一条根据集团人力资源五年规划要求,为加快集团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提高技术工人的整体素质,营造技术工人学技术、比贡献的良好氛围,逐步理顺技术工人的薪酬待遇,为集团发展提供充足的人才保障,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集团技术工人按技术水平设置首席技师、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首席技师,是指职工队伍中具有高超的技术水平、良好的职业道德、丰富实践经验的工人技术专家。
第四条首席技师选拔坚持以下原则:(一)公开、平等、竞争、择优。
(二)评选与技能测试相结合的原则。
(三)突出解决岗位难题和技术创新能力的原则。
(四)打破单位界限,同一工种在公司范围内符合条件人员均可竞聘。
(五)逐级考核推荐的原则。
第五条集团公司在重要技术工种设立首席技师,每工种1人。
首席技师工种分为两类,设置如下:一类为钳工、焊工、起重工、纯碱碳化工、重碱煅烧工、锅炉运行值班员、氯乙烯合成工、湿法纺纺丝操作工。
二类:电工、热工仪表修理工、分析工、纯碱石灰工、盐水工、汽轮机运行值班员、电气值班员、原液准备老成黄花操作工、硫化物焙烧工、蒸发工、制卤工、氯乙烯聚合工、烧碱电解工、爆破工、装岩机司机、汽修工。
(详见附表)第六条成立集团首席技师评聘领导小组,负责首席技师选拔和聘任的组织工作,由公司领导、人事组织部、纪委、工会、安全生产部组成。
首席技师评聘工作办公室设在人事组织部,负责具体实施工作。
第七条成立集团首席技师考核委员会,成员由各专业总工程师、技术专家组成,负责首席技师理论、技能部分的出题、考核、答辩等项工作。
第二节选拔范围和条件第八条选拔范围是全集团范围内在生产一线从事本工种工作的在岗技术工人。
第九条首席技师的选拔条件:(一)基本条件:1、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模范履行岗位职责;爱岗敬业,团结合作,忠诚企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素养。
2、具备任职所需要的学识、能力和业绩,在技术攻关、解决生产和技术课题等方面,能够发挥带头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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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师、高级技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技师、高级技师的考评、培养、聘任与管理工作,加强公司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技师、高级技师是国家职业资格等级,技师为职业资格二级,高级技师为职业资格一级。
本办法所指技师、高级技师是操作服务人员中获得相应资格等级的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内在技术岗位(工种)上工作的操作、服务人员(以下简称技术工人)并与本公司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员工。
第四条公司技师、高级技师的管理工作由人事劳资处统一管理,负责组织技师、高级技师的推荐、申报、评审、鉴定、聘任、培训、考核等综合管理工作。
第五条技师、高级技师管理要遵循以下原则:(一)考评和聘任分开的原则。
员工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取得相应职业资格,人事劳资处根据岗位生产工作需要以及各单位的意见在具备资格的人员中聘任,并与使用、待遇挂钩。
(二)严格标准,确保质量的原则。
不符合申报、聘任条件,以及评审、考试不合格的人员不得批准相应职业资格或聘任。
(三)考评结合,以考为主的原则。
技师、高级技师的职业资格通过评审和考试相结合的办法确定,并以理论和技能操作考试、考核成绩为主。
(四)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考评与聘任的程序、条件、考试、考核的内容、标准和结果等,要如实向员工公布,具体操作要公平、公正。
第二章范围及指标第六条技师、高级技师考评与聘任的范围,按集团公司规定的工种范围执行。
第七条聘任指标原则上技师控制在在岗技术工人4%以内,高级技师控制在取证技师人数的10%以内,并可适当增加一线和主要技术工种的技师聘任比例。
第三章申报条件第八条申报参加技师、高级技师考评的人员要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遵纪守法,热爱本职工作,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较好地完成本职工作。
(二)文化程度应达到高中或中等职业学校及以上毕业或经自学培训达到同等学历水平。
第九条技师、高级技师应具备的能力:(一)技师应能熟练运用基本技能和专门技能完成较为复杂的工作;独立处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解决本职业关键操作技术和工艺难题;在技术攻关、工艺革新和技术改革方面有创新;能组织指导他人进行工作和培训高级操作人员;具有一定的资源分配能力。
(二)高级技师应能熟练运用基本技能和特殊技能完成较复杂的工作;独立处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解决本职业高难度技术操作和工艺难题;在技术攻关、工艺革新和技术改革方面有创新;能组织开展技术改造、技术革新和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具有资源分配能力。
第十条凡符合上述基本条件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按规定的程序申报参加技师、高级技师的职业资格考评。
(一)技师申报条件1、取得本职业(工种)高级职业资格证书3年以上;2、大专(含高职)及以上本专业毕业生取得本职业(工种)高级职业资格证书2年以上。
(二)高级技师申报条件取得本职业(工种)技师资格证书满3年以上。
(三)对于上述少数生产业绩突出,实践经验丰富、技术精湛的优秀技能操作人员且取得高级工资格证书的,由基层单位推荐,人事劳资处审查批准,可提前参加技师鉴定,且总人数分别控制在当年考评技师指标人数的5%以内。
第十一条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高级工、技师由企业组织考评委员会评审认定,经公示通过后,报经集团公司审查可直接晋升技师、高级技师资格:(一)有被社会公认的绝招绝技,在生产中发挥关键作用度广泛传授应用的;(二)在企业技术改造、技术攻关、技术革新、班组管理中做出突出贡献,并取得较大效益的;(三)具有高超的职业技能水平,在某一生产工作领域总结出先进的操作技术方法,经推广取得较大经济效益的。
第十二条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经集团公司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按有关资格条件审定后,可直接颁发技师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
1、获得国家级一类竞赛前五名和国家级二类竞赛前三名的优胜者,原是中、高级工的,晋升技师职业资格,原是技师的,晋升高级技师职业资格。
2、获得国家级一类竞赛和国家级二类竞赛其他名次的优胜者,原是高级工的,晋升技师职业资格,原是技师的,晋升高级技师职业资格。
3、获得集团公司级竞赛前三名优胜者晋升技师职业资格,原是技师的,晋升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第四至五名优胜者原是高级工的晋升技师职业资格,原是技师的晋升高级技师职业资格。
其他名次原是高级工的晋升技师职业资格,原是技师的,可破格参加高级技师考评。
4、获得鉴定中心组织的企业级竞赛主要技术工种前三名的优胜者,第一名原是高级工的,报集团公司批准晋升技师职业资格,原是技师的,可确认其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成绩,经单位业绩考核和论文答辩合格后报集团公司批准晋升高级技师职业资格。
第二至三名优胜者原是高级工和技师的,可破格参加技师和高级技师考评。
5、在经企业人事劳资部门推荐或确认,参加省级石油石化行业特有工种技能竞赛获得名次的人员,其职业资格晋升按企业级竞赛规定执行;参加省级通用工种技能竞赛(省级一类竞赛)获得前三名并被授予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优秀选手,报请集团公司审核确认其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
本条1—5款涉及晋升职业资格等级的,均要求持有原职业资格等级1年以上。
第十三条从集团公司系统外调入且持有非集团公司颁发的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要按集团公司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规定进行验证。
未经公司人事劳资处批准,自行到地方鉴定机构取得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不承认其资格。
第四章考评程序及内容第十四条技师、高级技师考评程序:(一)个人申请。
凡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由本人向所在单位申请,填写《技师(高级技师)考评申报表》,申报高级技师的须同时提交技术工作总结报告,经所在单位同意后上报公司人事劳资处。
(二)组织审查和评议。
申报人所在单位要组建由主要领导和工程技术人员参加的技师、高级技师评议小组,对申报人资格进行审查,同时对符合申报条件人员两年内的工作表现和工作业绩进行评议打分,不合格的人员不能上报,经人事劳资处审核后确定其参加考评鉴定资格。
(三)考前培训。
对参加考评鉴定的人员,由人事劳资处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多种形式的考前强化培训。
(四)考核鉴定。
技师、高级技师理论知识和技能操作考核试题由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命题,人事劳资处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考评员进行考核鉴定。
(五)论文答辩。
高级技师需要撰写技术论文并进行答辩,技术论文要求3000字以上,答辩时间40分钟,由人事劳资处组织,聘请专家(考评员)参加,填写高级技师考评技术答辩评分记录表,论文答辩合格者还须参加上级主管部门专家评审委员会组织的论文答辩。
(六)审批。
人事劳资处根据申报人员的业绩考核、理论知识和技能操作的考核成绩以及申报高级技师的技术论文及答辩成绩进行整理汇总,报公司审核批准后,将申报文件各项成绩均合格者的申报人员名单、技师高级技师考评申报表、破格人员的相关文字材料和有关业绩的证明材料报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审批。
(七)发证。
经上级主管部门、集团公司审批后,颁发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人事劳资处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考评的主要内容:(一)评审的内容包括:工作表现和工作业绩两个方面。
工作表现包括职业道德、遵纪守法、协作配合、工作主动性、责任心等;工作业绩包括:履行岗位职责、安全生产、解决生产技术关键问题、技术创新、培养青工传授技艺等。
(二)考试分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操作考核。
理论知识考试采用笔试的方法,主要内容为本职业(工种)标准规定的基本知识和专业知识;操作技能考核根据本职业(工种)标准的要求和本职业(工种)的具体情况,采用现场操作、口试、笔试、模拟操作等多种形式或采用生产现场的能力考核和工作成果业绩评定相结合的形式,保证评定结果真实可靠。
(三)理论知识考试和操作技能考核的试题一律采用国家题库和集团公司、鉴定中心统编题库的试题,公司可在此基础上结合本企业的情况特点在30%的范围内适当调整、补充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等内容。
第十六条理论知识考试、操作技能考核、论文答辩均采用百分制,60分为合格(及格)。
第十七条参加技师、高级技师考评的人员,个人应交纳报名费,鉴定评审费。
第五章聘任及解聘第十八条技师、高级技师的聘任由人事劳资处根据岗位设置或生产工作需要,在公司核定的聘任指标限额内,从已取得职业资格的人员中择优聘任,经公司批准,与被聘人签订聘约,颁发聘书,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待遇、聘期、解聘等事宜。
第十九条技师、高级技师每届聘期为3年,且不超过本人劳动合同期。
第二十条技师、高级技师聘任期满,因生产工作需要并考核合格的予以续聘,未续聘的原聘约自行终止。
续聘时按以下程序办理:(一)技师、高级技师聘任期满前30日,本人写出聘期内的工作总结和续聘申请书报所在单位。
(二)技师、高级技师所在单位根据本人实际工作表现和聘期内考核情况做出工作鉴定,并提出是否续聘的意见,一并报人事劳资处。
(三)人事劳资处将续聘人员报经公司批准后对同意续聘的人员重新颁发聘书,签订聘约。
第二十一条技师、高级技师在聘期内如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报人事劳资处经公司批准,予以解除聘约:(一)因违反国家政策、法规受到拘役及刑事处罚的;(二)因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受记过以上行政处分的;(三)由于本人责任发生重大事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四)聘任期间工作业绩不突出,单位对其考核不合格的;(五)已离开本工种生产岗位三个月或因身体状况及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聘约的。
第二十二条技师、高级技师在聘任期间,如本人要求辞聘的,须提前30日写出书面申请,经公司批准,办理辞聘手续后予以辞聘。
第二十三条由外单位调入的技师、高级技师,要经公司职业技能鉴定站对其资格进行复审考核,复审考核合格后承认其资格,并在聘任指标限额内按程序办理聘任手续。
第六章待遇第二十四条技师、高级技师被聘任后,从聘任的次月起实行技师、高级技师津贴。
标准按集团公司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受聘技师可享受公司中级专业技术人员相应的生活福利有关待遇;高级技师可享受公司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相应的生活福利有关待遇。
第二十六条技师、高级技师当月出勤不满10个工作日或完不成生产工作任务及出现责任事故的,津贴予以减发或停发;被解聘或辞聘的,从解聘、辞聘的次月起,停止执行技师、高级技师津贴和其他相关待遇。
第七章培训及考核第二十七条为进一步提高技师、高级技师专业知识和实际操作能力,人力资源处要对主要生产技术工种中已取得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进行有计划的分期分批岗位培训或外出脱产培训。
第二十八条对申报参加技师、高级技师考评的人员,人力资源处要组织业余或脱产、半脱产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本职业(工种)标准规定的培训学时;参加集团公司培训的高级工完成技师培训规定的课程,考试合格者,2年内又参加技师鉴定时,可免于理论考试。
第二十九条人事劳资处对受聘技师、高级技师实行年度考核,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政治思想、职业道德、履行聘约、传授技艺、生产工作业绩等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