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范本与经合组织范本:区别与晚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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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西北政法大学国经试卷

2009西北政法大学国经试卷

得 分评卷人西北政法大学2008-2009学年下学期期 末 考 试 试 卷课程名称:国际经济法学(A)卷命题人:周景安 审核人:张学安课程属性:必修 考试方式:闭卷_______院____ 级____ 班 考试成绩:________姓 名:________学 号:________ 总 分 人:________考试教室:________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 )A.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B.中国交通安全法规C.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D.中国海商法2. 调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国际统一实体法公约是( )A.《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B.《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律适用公约》C.《关税与贸易总协定》D.《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3. 中国甲公司传真给尼日利亚乙公司:“供应50台拖拉机,100匹马力,每台FOB 天津3000美元,合同成立后3个月装船,电汇付款,请5日内回复。

”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甲公司的传真构成要约B.甲公司的传真构成要约邀请C.甲公司传真一经发出就产生法律效力D.乙公司收到传真后有义务给予答复4.依《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由买方订立运输合同的是( )A .CFRB .CPTC .FOBD .CIP5. 下列对CIF 的叙述中不正确的是( )。

A.CIF 的价格构成为成本加运费加保险费B.目的港交货C.以装运港载货船舶为风险划分的界限D.象征性交货6.《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一般确定风险转移的时间是以()A.所有权转移时间为准 B.合同订立的时间为准C.支付价款的时间为准 D.交货的时间为准7.《汉堡规则》规定的诉讼时效为()A.一年,从货物交付或应交付之日起算B.一年,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延长C.二年,经接到索赔要求人的声明,可以延长D.四年,从货物交付或应交付之日起算8.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保险人承担责任的起讫时间实行的原则为()。

联合国和区域性国际组织课件

联合国和区域性国际组织课件
强化全球公共治理
面对全球性问题的复杂性和紧迫性,国际组织将在推动全球公共治理 方面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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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联合国与区域性 国际组织的合作
合作的意义和必要性
意义
联合国与区域性国际组织的合作有助于促进全球和平与发展,加强国际法和国际 关系的规范,解决地区冲突和全球性问题。
必要性
随着全球化和区域一体化的加速发展,国际社会面临越来越多的共同挑战,需要 各国团结协作,形成合力。联合国与区域性国际组织在各自领域具有专业知识和 经验,通过合作可以更好地应对全球性挑战。
联合国的创始会员国为51个, 目前会员国已增至193个。
联合国的宗旨和原则
宗旨
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发展国际间以尊重各国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基础 的友好关系,进行国际合作,以解决国际间经济、社会、文化和人道主义性质 的问题,并促进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尊重。
原则
各国主权平等、尊重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和平解决争端、禁 止使用武力等。
联合国的组织机构
安全理事会
负责处理全球事务 和问题,维护国际 和平与安全。
国际法院
处理国际法律争议。
联合国大会
由全体会员国组成, 是联合国的主要审 议机构。
经济及社会理事会
负责处理经济和社 会事务。
秘书处
为联合国提供行政 和实务支持。
联合国的主要活动和成就
维和行动
自1948年以来,联合国已在全球部署了数 十支维和部队,以维护地区和平与安全。
合作的领域和方式
领域
联合国与区域性国际组织在政治、经济、 社会、文化等领域展开合作。例如,在 维和行动、难民援助、人权保护等方面, 联合国与区域性国际组织相互配合,共 同行动。

联合国与国际组织相关例题和知识点总结

联合国与国际组织相关例题和知识点总结

联合国与国际组织相关例题和知识点总结在当今全球化的时代,联合国与国际组织在维护世界和平、促进经济发展、保障人权等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对于我们来说,了解联合国与国际组织的相关知识不仅有助于拓宽国际视野,还能更好地理解世界格局和国际关系。

接下来,我们将通过一些例题来深入探讨相关知识点。

一、联合国的基本知识联合国成立于 1945 年,是一个由主权国家组成的国际组织。

其宗旨是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发展国际间以尊重各国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基础的友好关系,进行国际合作,以解决国际间经济、社会、文化和人道主义性质的问题,并促进对于全体人类的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尊重。

例题 1:联合国的主要机构包括哪些?答案:联合国的主要机构包括联合国大会、安全理事会、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托管理事会、国际法院和秘书处。

联合国大会是联合国的主要审议机构,由全体会员国组成。

安全理事会负有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主要责任,由 15 个理事国组成,其中5 个常任理事国拥有否决权。

经济及社会理事会负责协调联合国及各专门机构的经济和社会工作。

托管理事会的职责是监督置于国际托管制度下的托管领土的管理。

国际法院是联合国的主要司法机关。

秘书处则负责联合国的日常行政工作。

二、国际组织的分类国际组织可以按照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

按照成员的性质,可以分为政府间国际组织和非政府间国际组织。

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成员是主权国家,如联合国、世界贸易组织等;非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成员则是个人、团体或法人,如国际红十字会、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等。

例题 2:以下属于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是()A 国际红十字会B 世界贸易组织C 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D 绿色和平组织答案:B按照地域范围,可以分为全球性国际组织和区域性国际组织。

全球性国际组织的活动范围遍及全球,如联合国、世界银行等;区域性国际组织的活动范围则限于特定的区域,如欧洲联盟、东南亚国家联盟等。

例题 3:欧洲联盟属于()A 全球性国际组织B 区域性国际组织C 政府间国际组织D 非政府间国际组织答案:B、C三、联合国与国际组织的作用联合国与国际组织在解决全球性问题、推动国际合作、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论保险代理型常设机构的确定规则——《联合国范本》与《OECD范本》的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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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保险代理型常设机构的确定规则——《联合国范本》与
《OECD范本》的比较研究
吴金光
【期刊名称】《福建税务》
【年(卷),期】2003(000)006
【总页数】4页(P26-29)
【作者】吴金光
【作者单位】厦门大学财政系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11.4
【相关文献】
1.双边税收协定中"典型常设机构三方情形"问题初探——以《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协定范本》为视角 [J], 李泳
2.OECD范本中常设机构的定义研究 [J], 姜亚萍
3.UN范本与OECD范本关于跨国所得征税权协调之比较 [J], 吴静
4.OECD税收协定范本最新修订评述 [J], 崔虹
5.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法范本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1996年通过1998年增订第5次条 [J], 吴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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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类试卷]注册会计师税法(国际税收)模拟试卷1及答案与解析

[财经类试卷]注册会计师税法(国际税收)模拟试卷1及答案与解析

注册会计师税法(国际税收)模拟试卷1及答案与解析一、单项选择题每题只有一个正确答案,请从每题的备选答案中选出一个你认为最正确的答案,在答题卡相应位置上用2B铅笔填涂相应的答案代码。

答案写在试题卷上无效。

1 注重扩大收入来源国的税收管辖权,主要在于促进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双边税收协定的签订,同时也促进发展中国家相互间国际税收协定的签订。

该税收协定范本是( )。

(A)联合国范本(UN范本)(B)BEPS(C)经合组织范本(OECD范本)(D)避免双重征税的安排2 根据《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非居民纳税人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可在纳税申报时,或通过扣缴义务人在扣缴申报时( )。

(A)办理审批手续(B)办理备案手续,并且接受税务机关的后续管理(C)办理告知手续,并且接受税务机关的后续管理(D)自行享受协定待遇,并且接受税务机关的后续管理3 非居民纳税人可享受但未享受协定待遇,且因未享受协定待遇而多缴税款的,可在税收征管法规定期限内自行或通过扣缴义务人向主管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同时提交规定的报告表和资料,及补充享受协定待遇的情况说明。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一定时限内查实,对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办理退还手续。

规定的查实时限是自税务机关接到非居民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退还申请之日起( )。

(A)10日内(B)15日内(C)30日内(D)60日内4 对于应当在每次纳税申报时,或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扣缴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报告表和资料的,所针对享受的税收协定待遇是( )。

(A)学生条款待遇(B)独立个人劳务(C)常设机构和营业利润(D)财产收益5 2015年3月,境内某公司向一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支付专利权的税后所得252万元,该公司应扣缴企业所得税( )万元。

(A)25.2(B)28(C)30(D)32.26 非居民企业直接转让中国境内居民企业股权,如果股权转让合同或者协议约定采取分期付款方式的,确认收入实现的时间是( )。

国际税收协定中的受益所有人概念与认定问题

国际税收协定中的受益所有人概念与认定问题

国际税收协定中的受益所有人概念与认定问题作者:廖益新来源:《现代法学》2014年第06期摘要:关于国际税收协定中的受益所有人概念和认定标准,国际税法理论和实践中存在诸多认识分歧。

经合组织财税事务委员会晚近公布的《OECD税收协定范本中受益所有人概念的说明(讨论稿)》,对受益所有人概念和认定标准作出了相对明确的界定说明,并获得国际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同,这预示着未来的国际共识标准的形成。

中国目前建立在国税函[2009]601号文基础上的受益所有人概念和认定标准,与上述国际共识标准存在明显差异和适用问题,有必要进行修改调整以与国际共识标准接轨。

关键词:税收协定;受益所有人;滥用协定;国际避税中图分类号:DF963文献标识码:ADOI:10.3969/j.issn.1001-2397.2014.06.11“受益所有人”(beneficial owner)是经合组织税收协定范本(以下简称经合组织范本)和联合国税收协定范本(以下简称联合国范本)在第10条(股息课税条款)、第11条(利息课税条款)和第12条(特许权使用费课税条款)中共同使用的一个概念用语,包括中国在内的各国在参照这两个协定范本模式基础上签订的双边税收协定的相应条款中也普遍采用了这一术语。

为指导基层税务机关执行中外双边税收协定,中国国家税务总局在2009年10月27日发布了《关于如何理解和认定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的通知》(国税函[2009]601号),对中外双边税收协定中的“受益所有人”概念和在缔约国对方居民申请享受股息、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等条款规定的税收协定待遇时如何认定申请人的“受益所有人”身份作出了具体解释说明。

在适用税收协定的上述条款对跨国股息、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课税实践中,对这些跨国投资所得的受益所有人的认定具有重要意义,关系到缔约国一方居民从缔约国另一方取得的股息、利息或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能否享受税收协定中上述条款规定的预提税限制税率的优惠待遇。

2021版联合国税收协定范本的解读

2021版联合国税收协定范本的解读2021版联合国税收协定范本的解读一、介绍联合国税收协定是许多国家之间签订的一项重要协议,用于规范双边或多边之间的税收关系。

2021年,联合国发布了更新的税收协定范本,以适应当今全球经济的发展和变化。

本文将对2021版联合国税收协定范本进行全面的解读,探讨其对税收国际合作的意义和影响。

二、概述2021版联合国税收协定范本主要包括了税收协定的范本文本、注释和示例。

范本文本是协定的具体内容,注释是对文本的解释和说明,示例则是具体案例的模拟。

协定范本的更新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对数字经济的监管,其次是对避税规避和反避税的强化,最后是对跨境投资和利润分配的规定。

三、数字经济的监管随着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跨境电商、数字服务等新型商业模式给传统的税收框架带来了挑战。

2021版联合国税收协定范本对数字经济进行了专门的监管和规范。

范本明确了数字经济所涉及的范围和纳税义务,包括电子商务、网络广告和资源开发等。

范本强调了数字经济下的利润分配原则,要求各国在分配数字经济相关利润时,要根据实际经济活动和价值贡献来确定相关的纳税义务。

范本还明确了数字经济下的信息披露和税收信息交换的规定,以确保透明和公平的税收环境。

四、避税规避和反避税的强化2021版联合国税收协定范本对避税规避和反避税进行了进一步强化。

范本要求各国在签订税收协定时,要确保其不会被用于规避或逃避税收。

范本强调了实质性规避的禁止和打击,要求各国签订协定时,要考虑企业实际的经济活动和真实的价值贡献,避免通过合理化的手段规避纳税义务。

范本还对避税行为和反避税措施做出了具体的案例分析和解释,为各国在实际操作中提供了指导和参考。

五、跨境投资和利润分配的规定跨境投资和利润分配一直是全球税收合作的热点问题。

2021版联合国税收协定范本对这一问题进行了较为详细和全面的规定。

范本要求各国在签订税收协定时,要尊重跨境投资方的合法权益,确保其纳税义务能够得到公平和合理的执行。

国际经济法-税法

国际税法第一部分、税收管辖权的冲突(00,论述,试述国家间税收管辖权冲突的主要表现形式)1.税收管辖权:一国政府对一定的人或对象征税的权利。

税收管辖权是国家主权在税收方面的体现,是国家主权的重要内容,对外独立自主。

行使税收管辖权的依据是纳税人或征税对象是否与自己的领土主权存在着某种属人性质或属地性质的连结因素2.属人性质的连结因素:依属人原则行使税收管辖权的前提条件是纳税人与征税国之间存在着以人身隶属关系为特征的法律事实,这种连结因素被称作“税收居所”,与征税国存在这种关系的纳税人就是该国税法上的居民纳税人,这个征税国也相应地被称作该纳税人的居留国,居民税收管辖权:国家根据纳税人在本国境内存在税收居所这种连接因素而行使的征税权利(01,名词解释:税收居所)3.属地性质的连接因素:作为征税对象对纳税人的各种所得与征税国之间存在着经济上的源泉关系。

表示所得与征税国存在着渊源关系的地域连结标志统称为“所得来源地”或“所得来源国”。

异国根据所得来源地这一连结因素对非居民纳税人征税的原则称为“领土原则”或“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原则”。

与居民纳税人相比,收入纳税人仅就从来源国境内获得的部分所得向来源国政府承担纳税责任4.居民税收管辖权:征税国际与纳税人与征税国存在居民身份关系的法律事实而主张行使的征税权。

这种居民身份关系事实,是指征税国税法上规定的居民纳税人身份构成要件,也是征税国对其实施居民税收管辖权的前提。

在居民税收管辖权下,纳税人承担的是无限纳税义务,即纳税人不仅要就来源于或存在于居住国境内的所得和财产向居住国旅行有关所得税或财产税的纳税义务。

5.税法中自然人的居民身份确认:1)住所标准:以自然人在征税国内是否有住所这一法律事实来决定居民或非居民纳税人身份2)居所标准:一个人经常居住的场所,并不具有永久居住地的性质。

合理之处:反映了个人与其主要经济活动地的关系;弊端:缺乏客观统一的识别标志。

3)居住时间标准:以一个人在征税国境内国内拘留是否超过一定的期限,作为划分其居民或非居民的标准,不考虑个人在该国境内是否有财产。

国际税收协定及其范本

第十一章国际税收知识点国际税收协定及其范本(一)发展与现状国际税收协定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权国家或者地区为了协调相互间在处理跨国纳税人征税事务和其他有关方面的税收关系,本着对等原则,经由政府谈判所签订的一种书面协议或条约。

1.世界上最早的国际税收协定:1843年比利时和法国政府签订2.两个范本:《经合组织范本》、《联合国范本》3.我国:第一个全面性税收协定1983年与日本签订;截止2016年底,我国对外正式签署102个避免双重征税《协定》+2个《安排》(港、澳)+1个《合作协议》(台);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2017年1月1日生效,旨在打击跨国逃避税行为,维护公平税收秩序。

(二)两个范本差异1.《联合国范本》较为注重扩大收入来源国的税收管辖权,主要目的在于促进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双边税收协定的签订,同时也促进发展中国家相互间双边税收协定的签订。

2.《经合组织范本》虽然在某些特殊方面承认收入来源国的优先征税权,但其主导思想所强调的是居民税收管辖权原则,主要是为了促进经合组织成员国之间双边税收协定的签订。

(三)国际税收协定典型条款介绍(新加坡与中国的税收协定)。

例如:双重居民身份下最终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1.个人(4个)依次是:永久性住所;重要利益中心;习惯性居处;国籍。

2.公司和其他团体:同时为缔约国双方居民的人,应认定其是“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国的居民。

知识点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一)税务登记管理(二)设立机构场所的——企业所得税25%应纳税所得额核定方法(代表机构的核定利润率不应低于15% )(三)未设立机构场所的——企业所得税10%应纳税所得额确定方法:1.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担保费——收入全额为计税依据2.转让财产所得、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融资租赁所得、企业股权转让所得——财产净值为计税依据3.其他注意问题:(1)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票等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注册会计师税法国际税收-试卷4_真题(含答案与解析)-交互

注册会计师税法(国际税收)-试卷4(总分56, 做题时间90分钟)2. 单项选择题单项选择题每题只有一个正确答案,请从每题的备选答案中选出一个你认为最正确的答案,在答题卡相应位置上用2B铅笔填涂相应的答案代码。

答案写在试题卷上无效。

1.注重扩大收入来源国的税收管辖权,主要在于促进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双边税收协定的签订,同时也促进发展中国家相互间国际税收协定的签订,该税收协定范本是( )。

SSS_SINGLE_SELA 联合国范本(UN范本)B BEPSC 经合组织范本(OECD范本)D 避免双重征税的安排分值: 2答案:A解析:联合国范本(UN范本)注重扩大收入来源国的税收管辖权,主要在于促进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双边税收协定的签订,同时也促进发展中国家相互间国际税收协定的签订。

2.双重居民身份下最终居民身份的判定,协定规定了确定标准,按照先后顺序是( )。

SSS_SINGLE_SELA 国籍;习惯性居处;永久性住所;重要利益中心B 重要利益中心;国籍;习惯性居处;永久性住所C 永久性住所;国籍;习惯性居处;重要利益中心D 永久性住所;重要利益中心;习惯性居处:国籍分值: 2答案:D解析:按照缔约国一方居民的判定标准,同一人有可能同时为中国和新加坡居民。

为了解决这种情况下个人最终居民身份的归属,协定进一步规定了以下确定标准,需特别注意的是.这些标准的使用是有先后顺序的,只有当使用前一标准无法解决问题时,才使用后一标准。

这些标准依次为:(1)永久性住所;(2)重要利益中心;(3)习惯性居处;(4)国籍。

当采用上述标准依次判断仍然无法确定其身份时,可由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按照协定规定的相互协商程序协商解决。

3.2017年3月,境内某公司向一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支付专利权的税后所得252万元,该公司应扣缴企业所得税( )万元。

SSS_SINGLE_SELA 25.2B 28C 30D 32.2分值: 2答案:B解析:扣缴义务人与非居民企业签订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有关的业务合同时,凡合同中约定由扣缴义务人负担应纳税款的,应将非居民企业取得的不含税所得换算为含税所得后计算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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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范本与经合组织范本:区别与晚近发展联合国范本与经合组织范本,都在避免双重征税、避免国际逃避税等重大问题上,平衡来源地国家与居住国之间的所得分配,创制和维护国际税收秩序,同时保护本国企业的国际竞争能力,但两个范本是有重要区别的,联合国范本有利于发展中国家。

在经营所得的征税上,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对作为征税根据的常设机构的存续时间的规定不同。

在资本所得的征税上,经合组织范本规定,利息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在收入来源地完全免税,股息、分红收入部分免税,联合国范本则把这些问题留给税收协定的双方通过谈判来决定,实际上是为发展中国家保留一定的征税权。

在个人所得上,“固定基地”是否应该被“常设机构”所取代是两个范本的分歧焦点。

在程序问题上,经合组织范本最近引进的仲裁条款,以及情报交换问题需要特别注意。

[关键词]国际税法;联合国范本;经合组织范本;OECD范本;UN范本那力(1949-),女,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为国际经济法、国际环境法。

(吉林长春130012)一、概说了解《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关于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简称经合组织范本或OECD范本)与《联合国关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间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简称联合国范本或UN范本)两个范本的不同立场,认识其区别,对我们从宏观上了解、把握、研究国际税法的基本状况、宏观图景乃至发展前景,是很重要的。

联合国范本与经合组织范本,都是要在避免双重征税,防止国际逃避税等重大问题上,平衡来源地国家与居住国之间的所得分配,创制和维护国际税收秩序,适当地对所得征税,同时保护本国企业的国际竞争能力。

两个范本的条款和结构是基本相同的,处理的问题也是基本相同的,都是对“所得和财产的征税”(见两个范本的标题);目的也是相同的,都是“避免双重征税”(亦见两个范本的标题)。

但是,这两个范本在处理一些重要问题上,方法不同,隐含着其代表的利益和价值观的不同,这也正是两者得以产生、并存、各自都在发展的原因和理由。

我们需要详细考察两个范本的区别,以理解国际税法的两条主线如何互动,又是如何交集,互相纠结的。

从产生时间来看,OECD范本在先(1963年),UN范本在后(1980年)。

从立法技术层面来看,UN范本是建立在OECD范本的基础上的。

两者的最大、最本质的区别在于,OECD范本有利于资本输出国,因为大部分资本输出国是发达国家,因此也可以说是有利于发达国家;而UN范本主要是从发展中国家的利益、问题、需要出发,来考虑问题,作出规定的,适合用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以及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国际投资活动。

从宏观大势来看,OECD范本是通过减少收入来源国的税收收入来减缓双重征税的。

在双边税收协定所涉及的主要税种经营所得(businessincome)与资本利得(capital gain)时,OECD范本都是这样做的。

在个人劳务所得上,其也是如此。

在经营所得问题上,非居民投资者(外国投资者)只有在收入来源国有常设机构(permanent establishment,简称PE),并且通过这个常设机构进行经营而且获得利润,收入来源国才可以对其利润征税。

常设机构的界定是相当严格的,许多经营活动,因为持续时间不够长,如一项建筑工程;或者进行经营活动的场所存续的时间不够长(OECD范本要求一般要达到12个月),如一个打井工地,不构成常设机构,因而收入来源国不能征税。

在资本所得问题上,OECD范本规定,利息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在收入来源地完全免税,股息收入部分免税。

我们知道,这些交易如果发生在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往往是单向流动的,即收入从发达国家流向发展中国家。

对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的免税,意味着收入来源国——发展中国家收不到税。

对股息收入的部分免税,意味着收入来源国在这些项目上的收税很有限。

这些都意味着来源国要放弃部分税收权利,意味着它的税收流失,意味着部分税收收入从发展中国家流向发达国家。

UN范本则与OECD范本不同。

在对待外国投资者方面,UN范本提供了许多方便条件,使外国投资者易于进入本国境内投资,易于在本国设立常设机构,从而进行经营活动。

UN范本在对待资本利得时,把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特许权交易、银行利息等方面的预提税的税率确定,留给税收协定的双方通过谈判来决定。

下面我们从两个范本的区别的角度,逐条分析、比较两个范本的有关条款。

二、两个范本中有重要区别的实体条款分析对“所得”的税收是两个范本的共同的主要内容。

所得大致可以分为三大类,即经营所得、资本利得、个人劳务所得(个人跨国提供服务所得)。

对经营所得的征税,主要依据两个范本第5条关于常设机构的规定,以此为枢纽,两个范本在此问题上规定的不同,导致了不同的税收结果。

两个范本在对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消极投资所得的征税问题上(第10—12条)明显不同的规定,折射出不同的经济背景和利益考量。

在个人劳务所得问题上(第14条至第20条),两个范本的不同主要是以往作为征税依据的“固定基地”是否应该被“常设机构”取代的问题。

(一)范本第5条常设机构问题两个范本都是在其第5条规定常设机构问题,但是却体现了不同的价值取向,是不同的利益表达。

1.常设机构常设机构是国际税法中的一个基本规范和重要概念,是收入来源国对经营所得收税的基本依据。

非居民公司只有在收入来源国设有常设机构,并且是通过该常设机构取得的收入,来源国才能收税,否则,不管赚了多少钱,来源国都不能征税。

因此,常设机构的界定,成为国际税法的一个关键问题。

它是一个枢纽,来源国针对外国投资者征所得税,必须通过这个枢纽。

枢纽的另外一端是该公司的居住国,在收入来源国没有收的税,可能有一部分或者全部转移到该公司的居住国,也可能没有转移。

如果来源国与居住国双方都没有收这笔税,纳税人实际上被免了税,减轻了税收负担。

这等于是以牺牲来源国的税收收入为代价,增加了居住国企业的实际收入,增强了居住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UN范本第5条“常设机构”,从对常设机构的规定人手,很大程度上为发展中国家保留征税权。

例如第5.3条,OECD范本规定的常设机构持续时间是12个月,而UN范本为6个月。

这6个月的差距不可小觑,很多建筑工程等经济活动,常常可以在不到12个月的时间里完成,依此规定,就无需纳税,收入来源国(通常是发展中国家)因此产生的税收收入流失是可想而知的。

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和发展,建筑工程等项目的工期越来越短,再坚持12个月的标准是有违现实,无视发展大趋势的。

OECD也不能对此视若无睹。

OECD已经把它的一些有关规定的期限大为缩短,某些经济活动常设机构期限从原来12个月改为6个月的规定已经不少。

然而,OECD并没有将6个月的规定适用于建筑工地(见评论第六段),为何如此?OECD对来源国、发展中国家税收权的不尊重,无视其税收利益的立场,是不言而喻的。

UN范本第5.3(B)条,是关于常设服务机构的规定,而OECD范本对此没有规定,而是将服务贸易等同于货物贸易,来做税务处理。

我们知道,在服务贸易的国际流动中,服务提供者往往来自发达国家,在发展中国家进行经营活动。

外国的服务提供,只有在收入来源国(在我们讨论的语境中,通常是发展中国家)有持续一定时间,有固定场所的常设机构,才能被收入来源国征税。

OECD范本2008年修订版对第5条的评论的第42.11段表明,在涉及第8条(海运、航空企业)与第17条(运动员、艺术家)时,应该采取与营业企业共同的标准,即常设机构标准。

而实际上,运动员、艺术家都是高收入的,这种服务往往在很短的时间内就能在一个国家或一个城市完成,根本不需要建立常设机构。

按照这种理解和规定,收入来源国即演出所在国根本收不到税。

UN范本在这个问题上坚持公平原则,即国家之间的平等,在此意味着平等对待来源地国家,维护他们的征税权。

要做到这一点,则我们必须认识服务贸易的特点,纠正对服务贸易与常设机构关系的认识误区。

OECD范本的评论第42.15段,表达了有些OECD国家的观点,对服务的利润征税与该服务在服务提供国是否有常设机构无关,我们不应该以是否有常设机构来判断该项服务是否应该被征税。

OECD范本的评论第42.16段与第42.17段认为,现在的某些服务不需要固定基地,不需要物理存在,但是因此对这些服务免税也没有理由。

也有与此唱反调的,例如在评论第42.18段中,印度等国家不同意以上观点,认为一国的非居民在境外向境内提供服务,该国不应有征税权。

评论第42.23段记述了不同意以上观点的国家的观点。

应该说,这些认识,都有既合乎实际,又合情合理,存在一定的法律根据及法理基础的一面,也有与当下的法律规定不相符合的一面。

正因为如此,才需要我们讨论。

我们知道,在WTO的服务贸易协定(GATS)中,跨国服务贸易有四种模式:跨国提供、境外消费、商业存在、自然人移动。

这四种模式都是合法的服务贸易形式,因而也应该都是能够被征税的经济活动。

这四种模式中,在服务消费地国(即国际税法语境下的收入来源地国)有的模式有固定营业场所,如商业存在;有的有自然人的在场,如自然人移动;有的模式既没有商业存在或固定营业场所,也没有自然人在来源国的在场,如跨国提供服务和境外消费。

但是,这都不影响它们作为服务贸易的性质,也不影响它们受到的管辖与待遇,这一点对我们研究服务贸易与常设机构的关系问题特别有启发。

GATS并不以是否有物理存在,或者人的存在来区分服务贸易的种类,也不用它来确定服务贸易的特点,同时又很好地处理了服务贸易的各种问题,这值得我们反思。

我们应该考虑如何打开思路,处理好类似于服务贸易某些模式的在来源国无常设机构的服务的税收问题。

2.运送、库存、保险两个范本的第5条的区别还在于:(1)运送。

在UN范本中,运送是一件独立的业务,要征税,而不是不需征税的准备性、辅助性工作。

运送货物是货物买卖过程的一部分,运送货物的企业构成常设机构,来源国可以对此征税。

而OECD范本仍然保留着专为本企业进行准备性质或辅助性质活动的运送,不构成常设机构的规定,来源国对此不能征税。

但是,这一点区别在实践中可能并不重要,因为对从事运送等业务的常设机构的所得,还要进行利润分配,上述问题可能因此迎刃而解。

(2)库存。

UN范本第5.5.B对仓库作出了与运送类似的规定,仓库也可能构成常设机构,从事非准备性、辅助性工作,因此来源国可能对仓库的活动征税。

而OECD范本的规定则与此相反。

(3)保险。

UN范本第5.6条处理保险行业的一些特殊问题,这引起了广泛的关注。

UN范本对此的一般规定为:对独立保险代理人可以征税,对非独立保险代理人,则不应该征税,因为非独立保险代理人通常是不能独立签保险合同的。

由此规定演绎出的结论是,非居民企业在他国的,由非独立保险代理人进行收保单、担保当地风险的活动,可能构成常设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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