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中国证监会处理处罚情况表

受中国证监会处理处罚情况表

注:

1、处理处罚类型包括行政处罚,证券市场禁入,暂不受理、中止审核与行政许可相关文件,暂停承接证券业务,行政监管措施;按上述处理处罚类型顺序进行排序,同一处理处罚类型按照处理处罚日期先后顺序排序;

2、处理处罚对象包括会计师事务所与执业人员,对象包括执业人员的需填写具体姓名;处理处罚决定同时涉及会计师事务所与执业人员的,先填写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再填写执业人员姓名;

3、处理处罚数据期间为2016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

4、对于受到中国证监会采取暂不受理、中止审核与行政许可相关文件,证券市场禁入,以及被中国证监会与财政部暂停承接证券业务,目前尚在执行期间的,请填写是,其他则填写无。

对违规证券从业人员的处罚条例

从业人员取得资格证书并上岗工作后,如违反国家有关法规或本规定,除按该有关法规进行处罚外,证监会可视情节轻重处以下列一项或多项处罚: 1.警告; 2.暂停从业资格六个月到十二个月; 3.撤销资格证书,此后三年内拒绝受理其从业资格申请; 4.撤销资格证书并永久性地拒绝受理从业资格申请。 (1)对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按要求取得资格证书而擅自成为证券从业人员的,证监会可责令其所在证券机构停止该人员的从业活动,并在此后一年之内拒绝受理该人员的从业资格申请。同时,对所在机构的有关负责人按照规定予以处罚。 (2)申请人在申请过程中提供虚假或误导性的材料,一经发现,证监会可视情况在三年内或永久性拒绝其从业资格的申请。 (3)已取得资格证书如在申请过程中提供虚假或误导性的材料,一经发现,证监会将视情况按照规定予以处罚。 (4)已取得资格证书者如在非依法定程序设立的证券中介机构中成为证券从业人员的,证监会将视情况按照规定予以处罚。 (5)从业人同在任职期间因涉嫌参与重大经济案件而被有关部门调查期间,或在任职期间因涉嫌违反我国刑法而被检察机关起诉期间,证监会可视情况暂停其从业资格,并要求有关机构在工作安排上做出相应配合。(6)从业人员如对其任职的证券中介机构的破产或遭受重大损失负有直接责任,证监地将视情况按照规定予以处罚。 (7)从业人员在工作期间因违反有关业务规定导致客户发生重大经济损失时,证监会可视情节按照规定予以处罚。 (8)对严重违反国家有关法规或受到处罚两次以上的从业人员,证监会可视情节按规定从重处罚,直至撤销资格证书。 (9)从业人员因违反规定,受到处罚期间,任何证券中介机构不得将其录用在证券专业岗位上工作。 (10)从业人员受到处罚的,任何证券中介机构永远不得再以任何形式予以录用。对从事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管理及操作人员,其从业资格管理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姜某某内幕交易行为行政处罚案例

姜某某内幕交易行为行政处罚案例 当事人:姜某某,男,1957年8月出生,时任深圳市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经查明,姜xx存在如下违法行为: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传递、公开过程与姜XX知悉内幕信息的情况 姜某某所在的公司是一家主营房地产开发与经营、市政工程建设和管理的公司。2007年10月下旬,该公司披露2007年年度业绩预增公告,预告2007年度净利润比上年同期增长50%-100%。 2008年1月初,公司财务部编制了《2007年所属各企业收入、利润完成情况表》(以下简称表一),该表显示公司2007年度净利润19,931.01万元。随即财务部又对表一进行修正,编制了《2007年所属各企业收入、利润完成情况表》(以下简称表二)和《2007年全年上报数表》(以下简称表三)。表二和表三显示公司2007年度净利润17,301.77万元,比上年增长54.61%,每股收益0.57元。 1月7日下午,时任姜某某与公司董事长、财务总监、财务经理等召开碰头会,讨论上报大股东2007年度业绩快报数据。财务经理在会上发给每人表一、表二和表三,通报了主要的财务数据和指标,并强调有些数据可能会稍作调整,但最终上报数据与本次碰头会数据应该差异不大,其余参会人员对汇报的数据没有提出异议。 1月11日,公司财务部编制了2007年度利润表,净利润、每股

收益数据与表二相同,其余数据与表二略有差异,主要是利润总额比表二增加了4.06万元。 1月13日,公司财务部编制了2007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将该表和1月11日编制的2007年度利润表及其他附表通过网络上报给控股股东。 1月14日上午,公司财务总监向董事长汇报公司已向控股股东上报2007年度业绩快报,并建议深圳某公司及时披露。当天下午,深圳某公司财务部草拟了2007年度业绩快报公告文稿。 1月15日,公司2007年度业绩快报公告文稿经部分董事会签后,报送给深圳证券交易所。 1月16日,公司披露2007年度业绩快报,所披露的数据与公司上报给控股股东的数据一致。 4月22日,公司披露2007年年度报告,显示净利润17,329.31万元,比上年增长42.11%,增幅低于业绩快报数,每股收益0.5692元,与业绩快报数接近。 二、姜XX卖出“深圳某公司”股票的情况 2006年4月4日,姜某某证券账户委托买入41,800股公司股票,这些股票当日即被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锁定;2007年5月18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解锁10,450股;截至2008年1月11日,姜某某持有10,450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2008年1月14日9时38分,姜某某用其办公室电脑上网委托证券营业部卖出公司股票5,450股,委托价格26元并成交;卖出“深

内幕交易违规案例中注意要点汇总

内幕交易违规案例中注意要点汇总 内幕交易近几年一直是证监会重点打击的证券违法行为,每年都有大量内幕交易案件被证监会立案调查、行政处罚,也有不少案件在行政处罚后又被移送公安机关。 据易董违规案例库统计显示,2020年全年,因证券交易类违规共计946件,其中涉及内幕交易的案件128件。 比如,获悉内幕信息提前卖出股票 XCKG前董事长好友被罚案例中,2020年8月11日,在证监会官网检索获悉,证监会向孙某生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因内幕交易XCKG股票,决定没收孙某生违法所得65.43万元,并处以130.87万元的罚款。证监会指出,孙某生卖出“XCKG”的时间与获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内幕信息的形成时间高度吻合,其在敏感期内为了避损而卖出“XCKG”的动机明显。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内幕交易。

GBGF与WFJ堪称A股两大热门股,二者都在利好消息宣布前出现股价连日暴涨,而引发内幕消息提前泄露的质疑,交易所也因此下发关注函。深交所要求GBGF报备引入战略投资者以及重组事项的进程备忘录,核实并说明重组事项前期的进展情况,是否存在内幕信息提前泄露的情形;并结合公司近期接待机构和个人投资者调研情况,说明是否通过非信息披露渠道向调研机构及个人投资者透露内幕信息,是否存在违反公平披露原则的事项。 以上案例中,多家公司的董事长遭受立案调查,这些公司股价大多在公告后出现跳水,而涉案人员也将面临法律处罚。根据新《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违反规定从事内幕交易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本文汇总了从2020年内幕交易被处罚金额最多前两大案例和内幕交易规章制度部分节选,一起来看看吧!

证监会行业分类结构与代码

证监会行业分类结构与代码 A 农、林、牧、渔业 A01 农业 A0101 种植业 A0199 其他农业 A03 林业 A05 畜牧业 A0501 牲畜饲养放牧业 A0505 家禽饲养业 A0599 其他畜牧业 A07 渔业 A0701 海洋渔业 A0705 淡水渔业 A09 农、林、牧、渔服务业 A0901 农业服务业 A0905 林业服务业 A0915 畜牧兽医服务业 A0920 渔业服务业 A0999 其他农、林、牧、渔服务业 B 采掘业 B01 煤炭采选业 B0101 煤炭开采业 B0105 煤炭洗选业 B03 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 B0301 天然原油开采业 B0305 天然气开采业 B0310 油页岩洗选业 B05 黑色金属矿采选业 B0501 铁矿采选业 B0599 其他黑色金属矿采选业 B07 有色金属矿采选业 B0701 重有色金属矿采选业 B0715 轻有色金属矿采选业 B0730 贵金属矿采选业 B0740 稀有稀土金属矿采选业 B09 非金属矿采选业 B0901 土砂石开采业 B0911 化学矿开采业 B0921 采盐业 B0999 其他非金属矿开采业 B49 其他矿采选业 B50 采掘服务业 B5001 煤炭采选服务业 B5003 石油和天然气开采服务业 B5005 黑色金属矿采选服务业 B5007 有色金属矿采选服务业 B5009 非金属矿采选服务业 B5099 其他矿采选服务业 C 制造业 C0 食品、饮料 C01 食品加工业 C0101 粮食及饲料加工业 C0111 植物油加工业 C0115 制糖业 C0120 屠宰及肉类蛋类加工业 C0125 水产品加工业 C0130 盐加工业 C0199 其他加工业 C03 食品制造业 C0301 糕点、糖果制造业 C0310 乳制品制造业 C0320 罐头食品制造业 C0330 发酵制造业 C0340 调味品制造业 C0399 其他食品制造业 C05 饮料制造业 C0501 酒精及饮料酒制造业 C0510 软饮料制造业 C0520 制茶业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规定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规定 篇一: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 有限公司、秦喜胜、赵强等4名责任人) 〔20xx〕52号 当事人: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系河南莲花味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莲花味精)审计服务机构,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秦喜胜,男,1970年2月出生,时任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会计,莲花味精20xx―20xx年审计报告签字会计师。 赵强,男,1972年3月出生,时任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会计,莲花味精20xx―20xx年审计报告签字会计师。 张向红,男,1973年11月出生,时任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会计,莲花味精20xx年审计报告签字会计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莲花味精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进行了立

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履行了告知程序。应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太所)、秦喜胜、赵强等当事人的要求,我会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亚太所存在如下违法事实: 一、20xx年年报审计中的违法事实 对于20xx年莲花味精将未到位的政府补助入账、虚增利润事项,会计师未履行以下审计程序:1.政府补助中所指补助资产为项城市天安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安科技)1.944亿元欠款,对于该债权的真实性、交接手续、可收回性均没有履行相应的审计程序;2.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科目审计中,没有获得天安科技的函证;3.没有取得建行1.98亿元贷款的贷款合同;4.没有取得建行项城支行银行借款和银行存款的函证回函;5.在贷款卡信息内容不完整的情况下,没有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 莲花味精20xx年审计报告意见类型为标准无保留意见。当年审计中,对公司1.944亿元政府补助和建行1.98亿元贷款债务转移的账务处理,因会计师专业判断错误和审计程序不到位、审计证据不充分,未能发现政府补助未到位和建行贷款实际未转移的事实,致使公司当年利润总额虚增 1.944亿元,债务虚减1.98亿元。 二、关于20xx年年报审计中的违法事实

上市公司证券市场违规案例

上市公司证券市场违规案例 2010年1月1日到2011年3月8日,A股共有39 家上市公司因各种违规行为受到中国证监会和沪深交易所的42次处罚。 一、违规交易类 1.高新迸展(000628)副总.董事会秘书违规短线交 易案 相关法规: 2.汪丹辉.张勇乾违规交易新五丰(600975 )股票案 汪丹辉、张勇乾作为一致行动人(通过协议、合作、关联方关系等,在行使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上保持一致的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利用〃李明彬〃等34 个证券账户交易湖南新五丰公司股票,合计持有新五丰5,992,498股,占新五丰已发行股份的5.98% ,违反《证券法》第八十六条被中国证监会给予警告,并分不处以50万兀 相关法规: 《证券法》第八十六条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替治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 3.银河集团非法利用他人账户交易"长征电气"股票案及未依法履行上市公司要约收购相关义务案 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银河集团作为长征电气控股股东,2003年2月至2006 年4月期间,银河集团利用其4个资金账户下挂的14个自然人证券账户交易〃长征电器〃股票,最终获利305,313.78 元。并同时将所持长征电气已发行股份的22.19%增持到42.58% ,违反了《证券法》八十八条及二百零八条。中国证监会责令银河集团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505,313.78元罚款。 相关法规: 《证券法》第八十八条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三十时,连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 《证券法》第二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法人以他人名义设立账户或者利用他人账户买卖证券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截了当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截了当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证券法》第二百一-三条收购人未按照本法规定履行上市公 司收购的公告、发出收购要约、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等义务或者

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

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 (2012年修订) 为规范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证券期货市场统计管理办法》、《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以下简称《指引》)。 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中国证监会公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同时废止。 1.分类对象与适用范围 1.1《指引》以在中国境内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为基本分类对象。 1.2 《指引》适用于证券期货监管系统对上市公司行业分类信息进行统计、评价、分析及其他相关工作。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1.3 各证券期货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以及其他相关机构,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统计数据所涉及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应符合《指引》的规定。 1.4 市场机构基于投资分析目的所使用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可参照《指引》规定的行业类别,但非强制适用。 2.分类原则与方法

2.1 以上市公司营业收入等财务数据为主要分类标准和依据,所采用财务数据为经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已公开披露的合并报表数据。 2.2 当上市公司某类业务的营业收入比重大于或等于50%,则将其划入该业务相对应的行业。 2.3 当上市公司没有一类业务的营业收入比重大于或等于50%,但某类业务的收入和利润均在所有业务中最高,而且均占到公司总收入和总利润的30%以上(包含本数),则该公司归属该业务对应的行业类别。 2.4 不能按照上述分类方法确定行业归属的,由上市公司行业分类专家委员会根据公司实际经营状况判断公司行业归属;归属不明确的,划为综合类。 3. 编码方法 3.1 本《指引》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 T4754-2011),将上市公司的经济活动分为门类、大类两级。与此对应,门类代码用一位拉丁字母表示,即用字母A、B、C……依次代表不同门类;大类代码用两位阿拉伯数字表示,从01开始按顺序依次编码。 4.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4.1 中国证监会统筹指导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工作,负责制定、修改和完善《指引》,对《指引》及相关制度进行解释,对外发布上市公司行业分类结果。

三板案例篇(重大违法违规认定)

新三板挂牌(案例篇) 上海普世律师事务所桂亦威问题:如何认定《标准指引(施行)》中“重大违法违规的行政处罚情形”? 1、条文要件构成 (1)24个月内因违犯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行为(截止出具法律意见书之日); (2)经济管理部门针对涉及公司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3)处以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以上的行政处罚行为(处罚机关认定不属于除外);或者被处以罚款的行为(主办券商和律师依法合理说明或处罚机关认定不属于除外)。 2、条文解读 (1)经济管理部门如何界定?律师审查如何把握? 我国法律并没有对“经济管理部门”的概念和范围作出认定,但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团体性规范文件等众多文件中均引入了“经济管理部门”这一提法。其中,中国共产党第十四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1993年11月14日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第四点谈到“转变政府职能,改革政府机构,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迫切要求。政府管理经济的职能,主要是制订和执行宏观调控政策,搞好基础设施建设,创造良好的经济发展环境。同时,要培育市场体系、监督市场运行和维护平等竞争,调节社会分配和组织社会保障,控制人口增长,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管理国有资产和监督国有资产经营,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政府经济管理部门要转变职能,专业经济部门要逐步减少,综合经济部门要做好综合协调工作,同时加强政府的社会管理职能,保证国民经济正常运行和良好的社会秩序。”可见,经济管理部门主要是指政府管理市场经济活动,对经济活动进行宏观调控、监督和管理的机构。而根据此次会议的精神,主要是针对经济管理部门要转变职能、减少对市场经济的干预,并逐步减少专业经济部门。在此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南京中北、郭试平等7名责任人员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南京中北、郭试平等7名责任人员) (2010)10号 当事人:南京中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中北,股票代码000421),住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通江路16号,法定代表人:朱明。 郭试平,男,1953年11月出生,时任南京中北副董事长、总经理,住址: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一品嘉园13-601。 许正苟,男,1944年10月出生,时任南京中北董事,住址: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新门口14号5栋103室。 斯庆,男,1968年10月出生,时任南京中北副总经理兼任总会计师、财务部部长,住址: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广州路260号104室。 薛乐群,男,1956年10月出生,时任南京中北董事长,住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兰园1号202室。 李华飞,男,1963年11月出生,时任南京中北董事,住址:江苏省南京市厚载巷19号104室。 徐益民,男,1954年8月出生,时任南京中北董事,住址:上海市静安区余姚路500弄1号1104室。 周学信,男,1954年8月出生,时任南京中北董事,住址:南京市鼓楼区东妙峰庵62号701室。 依据1999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原《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南京中北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我会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应当事人的要求举行了听

证会。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南京中北于1992年成立,1996年在深交所上市。案发时,公司前五名股东为南京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南京公用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南京万众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万众)、南京万众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众投资)、中信汽车公司。 南京万众由南京万众职工持股会绝对控股,南京万众职工持股会的会员主要是南京中北与南京万众的职工。万众投资由南京万众绝对控股。南京万众持有南京中北4.77%的股份,为公司第三大股东,万众投资持有南京中北3.43%股份,为公司第四大股东,南京万众与万众投资属一致行动人,为南京中北实际上的第二大股东。南京中北持有南京苏桑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桑汽配)50%的股权,在苏桑汽配董事会中董事人数超过半数,且苏桑汽配的经理、财务部人员由南京中北派出,南京中北对苏桑汽配具有控制权。 南京中北2003年年报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如下: 一、银行借款披露虚假。南京中北2003年年报披露的银行借款金额是2.66亿元(母公司)。但是,2003年,南京中北还分5次向多家银行机构借款,合计金额2.1亿元(母公司),南京中北2003年年报未披露这些银行借款事项。 二、应付票据披露虚假。南京中北2003年年报披露的应付票据金额为0元(母公司)。但是,2003年,南京中北曾经分11次在多家银行机构开具41份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合计306,952,000.00元(母公司),南京中北未将这些事项在2003年年报中披露。 三、关联方占用披露虚假。南京中北2003年年报已披露与南京万众的关联交易金额164,031,360.00元(借方),对应企业“其他应收款”科目借方发生额164,031,360.00元;已披露与万众投资的关联交易金额0元(借方)。但是,南京中北2003年年报未披露向关联方南京万众和万众投资提供资金的以下事实:南京中北多次直接向南京万众开具本票或者银行转账支票,向南京万众提供资金;南京中北多次向南京中北汽车销售分公司开具本票,并

(企业管理套表)上市公司被处罚后股价表现的实证研究优质

(企业管理套表)上市公司被处罚后股价表现的实证 研究

公司的送配方案公布为样本,对各家公司股价在公告前后的变化进行了分析,认为沪市没有达到半强式有效性。靳云汇和李学(2000)运用事件研究法通过分析买壳上市股票信息公布前后股价的反应来检验我国股票市场的半强式有效性。他们搜集了94例有确切信息公布时间的买壳上市股票,考察信息公布前后股价的反应,发现就买壳上市而言,我国股票市场对该信息的反应是过度的,市场不是半强式有效的。赵勇和朱武祥(2000)选择1998年7~12月协议转让的31家和1998年4月30日前上市剔除不合条件的678家中随机抽取的39家A股公司组成70家样本容量,从公司并购的可预测性角度探讨了我国股票市场的有效性。正如作者所言,预测模型的解释能力非常显著,投资者可以参考实证研究结果识别并购公司的特征,从中筛选可能并购的公司,从而投机获利,所以我国股票市场的半强式有效性假设并不能被人接受。 本文利用目前国内学者没有考察过的上市公司被处罚的实例,利用事件研究法考察信息公布前后样本公司股票价格和股票交易量的反应,以求从另外的视角来考察我国股票市场的半强式有效性。 一.研究方法——事件研究法 对股票市场半强式有效性的检验方法共有两种,一种是运用除了弱式有效性检验中的纯市场信息以外的其它可获得的公开信息来预测未来收益率的研究。这些研究涉及对个别股票的收益时间序列分析、收益的典型分布分析和其它一些特性。另一种是事件研究法(eventstudy),它被广泛接受和应用以Ball和Brown(1968)运用此法对会计盈余报告的市场有用性和Fama(1969)对股票分割的市场反应所做的研究开始。Fama(1970)在《有效资本市场》一文中又对事件研究法进行了系统的概括,所以在随后的半强式有效性研究中,事件研究法成为标准的方法。事件研究法以影响股票市场某类股票价格的某一特殊事件为中心,通过研究事件的发生是否影响了时序性数据来检验市场对事件的反应,从而检验股票市

五粮液: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XXXX-05-28_

证券代码:000858 证券简称:五粮液公告编号:2011/第014号 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1年5月27日下午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1]17 号),现公告如下: 一、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 经查明,五粮液信息披露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五粮液关于四川省宜宾五粮液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对成都智溢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溢塑胶)在亚洲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亚洲证券)的证券投资款的《澄清公告》存在重大遗漏2009年3月9日,媒体对五粮液在亚洲证券存放资金做了报道。2009年3月11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发问询函,要求五粮液说明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是否在亚洲证券存放款项等问题。2009年3月16日,五粮液在致深圳证券交易所并抄送四川证监局的回复中称,“本公司及投资公司未在亚洲证券存放款项”,“本公司除在中科证券保证金受限外,其他没有受限存款”。2009年3月17日,五粮液发布《澄清公告》称,“本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从来没有任何资金存放于亚洲证券公司”,“本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投资公司也未在亚洲证券公司存放任何款项”。 经查,2001年4月9日,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进出口公司)向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粮液集团)财务部提出《借款申请》称,“鉴于五粮液进出口公司正处于拓展业务阶段,经公司领导商议,特向五粮液集团公司财务部借款人民币捌仟万元,以增加流动资金”,并附了《借款补充说明》称,根据集团冯总、朱副厂长指示,进出口公司承办向

证监会行业分类方法

证监会行业分类: 大类:A 农、林、牧、渔业 B 采掘业 C 制造业 D 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E 建筑业 F 交通运输、仓储业 J 房地产业 H 批发和零售贸易 I 金融、保险业 G 信息技术业 K 社会服务业 L 传播与文化产业 M 综合类 A 农、林、牧、渔业 A01 农业 A0101 种植业 A0199 其他农业 A03 林业 A05 畜牧业 A0501 牲畜饲养放牧业 A0505 家禽饲养业 A0599 其他畜牧业 A07 渔业 A0701 海洋渔业 A0705 淡水渔业 A09 农、林、牧、渔服务业 A0901 农业服务业 A0905 林业服务业 A0915 畜牧兽医服务业 A0920 渔业服务业 A0999 其他农、林、牧、渔服务业 B 采掘业 B01 煤炭采选业 B0101 煤炭开采业 B0105 煤炭洗选业 B03 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 B0301 天然原油开采业 B0305 天然气开采业 B0310 油页岩洗选业 B05 黑色金属矿采选业

B0501 铁矿采选业 B0599 其他黑色金属矿采选业 B07 有色金属矿采选业 B0701 重有色金属矿采选业 B0715 轻有色金属矿采选业 B0730 贵金属矿采选业 B0740 稀有稀土金属矿采选业 B09 非金属矿采选业 B0901 土砂石开采业 B0911 化学矿开采业 B0921 采盐业 B0999 其他非金属矿开采业 B49 其他矿采选业 B50 采掘服务业 B5001 煤炭采选服务业 B5003 石油和天然气开采服务业 B5005 黑色金属矿采选服务业 B5007 有色金属矿采选服务业 B5009 非金属矿采选服务业 B5099 其他矿采选服务业 C 制造业 C0 食品、饮料 C01 食品加工业 C0101 粮食及饲料加工业 C0111 植物油加工业 C0115 制糖业 C0120 屠宰及肉类蛋类加工业 C0125 水产品加工业 C0130 盐加工业 C0199 其他加工业 C03 食品制造业 C0301 糕点、糖果制造业 C0310 乳制品制造业 C0320 罐头食品制造业 C0330 发酵制造业 C0340 调味品制造业 C0399 其他食品制造业 C05 饮料制造业 C0501 酒精及饮料酒制造业 C0510 软饮料制造业 C0520 制茶业 C0599 其他饮料制造业 C1 纺织、服装、皮毛

【金融】【案例】恒逸集团操纵股票行政处罚案例解析

恒逸集团操纵股票行政处罚案例解析 近期,中国证监会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2014】41号》,对浙江恒逸集团有限公司操纵“恒逸石化”股票案给予行政处罚。据了解,此系证监会首次处罚上市公司增发股票中的股价操纵,也是证监会首次对特定目的操纵开罚单。 《处罚决定书》认定,恒逸集团作为恒逸石化的控股股东,为帮助恒逸石化定向增发股票,借用“何水”“施红”两个自然人账户,动用3000万元资金,连续集中买入“恒逸石化”。《处罚决定书》认为,恒逸集团买入“恒逸石化”的目的是维持、拉抬“恒逸石化”股价,主观上操纵“恒逸石化”交易价格的意图甚明,即使交易金额、持股比例、对市场价格影响的统计结果等指标处于较低水平,相关交易委托为真实委托,未能对“恒逸石化”的交易价格或交易量产生“显著影响”,但恒逸集团动用资金集中买入“恒逸石化”的行为,已经构成了《证券法》第七十七条“集中资金优势”“连续买卖”的操纵市场行为。 上市公司增发过程中的股价操纵并不少见 近年来,我国上市公司公开增发与定向增发过程中,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操纵股价的情况并不少见。从操纵方向看,既有在控股股东或其关联方作为主要增发对象时打压股价的情况,也有在公开增发或者向非关联方定向增发时拉抬股价的情况。 从操纵阶段看,有定价阶段的操纵,更多的则是增发价确定后,当市价低于增发价时,实施操纵以保证发行成功。还有一种更具普遍性的情况是,在近年我国股市行情不振的情况下,为了吸引定向增发对象,控股股东或其委托的第三方口头或者书面向定向增发对象做出“保底”承诺,保证12个月的增发股禁售期满后,定向增发对象能以不低于一定的收益全身而退,发股变成了发债;控股股东为避免触发对赌补偿条件,会在解禁期满后拉抬股价,使定向增发对象能够高位减持。 从操纵渠道看,控股股东或者上市公司人员直接以实名账户操刀的比较少见,

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数据

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数据 归集公示标准字段详细说明 1.行政许可数据字段详细说明 1)行政相对人名称:必填项,填写公民、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名称,涉及没有名称的个体工商户时填写“个体工商户”。2)行政相对人类别:必填项,根据相对人所属类别填写法人 及非法人组织、自然人、个体工商户三个类别中的一个。 3)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涉及法人及非法 人组织、个体工商户时此项为必填项,如个体工商户暂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可填写17 个0 加X 代替,换照后将该字段修改为正式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同时该个体工商户工商注册号为必填项,涉及自然人时此项为空白。 4)行政相对人代码_2 (工商注册号):涉及法人及非法人组 织、个体工商户时此项为选填项,涉及自然人时此项为空白。 5)行政相对人代码_3(组织机构代码):涉及法人及非法人组 织、个体工商户时此项为选填项,涉及自然人时此项为空白。 6)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涉及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个体工商户时此项为选填项,涉及自然人时此项为空白。 7)行政相对人代码_5(事业单位证书号):涉及法人及非法人 组织时此项为选填项,涉及自然人时此项为空白。

8)行政相对人代码_6(社会组织登记证号):涉及法人及非法 人组织时此项为选填项,涉及自然人时此项为空白。 9)法定代表人:涉及法人及非法人组织、个体工商户时此项 为必填项,个体工商户填写经营者姓名,涉及自然人时此项为空白。 10)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涉及法人及非法人组织、个体 工商户时此项为选填项,通过下拉菜单选择身份证、护照号、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中对应的证件类型,涉及到自然人时,此项为空白。 1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涉及法人 及非法人组织、个体工商户时此项为必填项,个体工商户填写经营者身份证号,涉及自然人时此项为空白。当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不为空白时,此项为必填,当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为空白时,此项为空白。 12)证件类型:涉及自然人时此项为必填项,通过下拉菜 单选择身份证、护照号、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中对应的证件类型,涉及法人及非法人组织、个体工商户时此项为空白。 13)证件号码:涉及自然人时此项为必填项,涉及法人及 非法人组织、个体工商户时此项为空白。

2000――2017年中国证券市场主要违规案例分析

2000――2017年中国证券市场主要违规案例分析

2000――2002年中国证券市场主要违规案例分析 (机构类) 蔡奕 一、浙江证券公司操纵钱江生化股票案 (一)机构概况 浙江证券,原称浙江省证券公司。最初成立于1988年,1994年改制为浙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由40家跨省市、跨行业的股东参股组成,股本金由5100万元增至4.5亿元,成为当时为数极少的按照《公司法》规范设立的大型专业证券公司。 浙江证券是一家有着辉煌历史的券商。1991年,浙江证券领先于全国其他券商率先开通了与沪、深联网的证券行情电脑网络;1992年,浙江证券作为第一家进入上海的外地券商在沪设立营业部,当年进入深圳;1993年又成为第一家在北京设立营业部的外地券商。其策划的“全额预缴,比例配售”的创新发行方案作为“浙证模式”曾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肯定,并实施了相当长的一段时间。1997年,浙江证券发行并推荐上市的浙江东南B股,既是我国B股中股本最大的一只,也是首家在伦敦交易所以GDR(存托凭证)形式与上海交易所同步上市的股票。 (二)违规事实 浙江证券自1998年12月起,利用56个股票帐户(1个机构帐户、2个自营帐户、53个个人帐户)大量买卖“钱江生化”股票。最高持仓量为18,308,735股,占“钱江生化”总股本的17.19%,流通股的56.35%。同时,还通过其控制的不同股东帐户,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进行不转移所有权的自买自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和交易量。 在二级市场上,此阶段“钱江生化”股票表现异常,1997年8月至2000年4月,股价由15元左右上冲至57元(复权后),涨幅达2.7倍。浙江证券通过市场操纵行为,为自己牟取了暴利,截止2001年3月20日,其账户股票余额为14,075,537股,实现盈利4233.18万元。

2、IPO被否原因法律梳理

IPO被否原因法律梳理 统计数据显示,2011年共有345家公司向中国证监会递交IPO 首发申请,其中265家公司成功闯关,占比76.81%;72家公司闯关失利,占比20.87%;另有8家企业因证监会取消审核或未表决而无缘A股市场。IPO过会率自2008年以来首次降至80%以下,在逐渐下滑。 从法律的角度统计分析发现,2011年A股市场IPO被否企业70余家,已经披露不予核准原因的企业中,企业最容易触及的14条法律高压线,集中体现在持续盈利能力不确定、独立性存疑、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募投项目市场前景差、企业运作不规范及财务会计报告可靠性低等几大方面。其中违反《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2号)(以下简称《首发办法》)第三十七条约占33.87%,第四十一条约占19.35%;违反《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61号)(以下简称《创业板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约占25.80%。 本文就既往IPO被否案例中最常见的原因进行法律上的梳理并通过相关案例予以说明。 一、持续盈利能力问题 统计数据显示,在2011年IPO未过会的公司中,因持续盈利能力不确定而被否的公司数量占被否公司总数的一半以上。 《首发办法》第三十七条、《创业板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均明确规定发行人应当具有持续盈利能力,并不得有办法中所列举的影响持

续盈利能力的情形,对持续盈利能力的存疑主要体现为相关指标的极高或极低,表现在经营模式及品种结构改变、行业地位及经营环境的变化和利润来源三因素对持续盈利能力的不利影响。 2011年3月16日,因产品结构及销售客户均出现重大变化,且2010年销售收入大幅下降,重庆金冠汽车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金冠汽车”)IPO遭否。防弹运钞车销售是金冠汽车的主要收入来源之一,2008年中国农业银行(601288)作为该公司第一大客户,采购防弹运钞车653辆,采购金额11726.44万元,占当期销售收入的32.08%。但是该公司2009年和2010年对中国农业银行的防弹运钞车销售额仅占当期销售收入的5.75%、0.86%。同时,2009年金冠汽车系统集成车及其他专用车占营业收入的比重由27.34%增至50.18%,系统集成车取代防弹运钞车成为主要收入来源。而2010年系统集成车及其他专用车的销量却下滑,销售收入较2009年下降6631.12万元。无独有偶,新疆康地种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IPO也因同样的原因被否。主要是因为该公司改变服务品种结构后以种子生产和销售为主要业务,但IPO募集资金却主要用于加大研发和育种投入。 由于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行业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而影响持续盈利能力,最终导致IPO被否的,江西西林科股份有限公司是典型的代表。 另外,多家企业因为过度依赖海外销售市场,其业绩颇受去年海外部分国家经济危机的影响。发审委认为,这对于出口公司的持续盈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勤万信及陈明生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勤万信及陈明生、李艳敏) 证监罚字[2007]27号 当事人: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勤万信”),住所:北京西直门外大街110号中糖大厦11F。法定代表人:张金才。 陈明生,男,1963年出生,中勤万信注册会计师,住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 李艳敏,女,1978年出生,中勤万信注册会计师,住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内蒙古物资学校集体户。 经查明,闽越花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闽越花雕)通过少提坏账准备、虚构交易、少计利息等方式,在2004年年度报告中虚假记载利润48,277,258.86元。 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勤万信)在执行闽越花雕2004年财务报告的审计业务时,对部分审计项目没有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导致对会计报表存在的重大错误、漏报未能提请闽越花雕进行调整或发表恰当的审计意见。具体为: 一、对闽越花雕对拟置换出去的应收款项坏账准备的计提方法由原来的账龄分析法改为按个别认定法计提造成的会计估计变更未按有关会计准则规定在附注中进行披露事项,中勤万信没有保持应有的合理的谨慎,未能提请闽越花雕进行调整或发表恰当的审计意见; 二、在审核上海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福贸)其他应收款账龄时,没有保持应有的合理的谨慎,对公司会计报表存在的错误未能揭示出来;

三、在审核闽越花雕2004年应计贷款利息支出时,未保持应有的合理的谨慎,对公司错误地按未逾期贷款利率计提利息未能予以揭示。 以上事实有中勤万信出具的闽越花雕2004年审计报告,有关书面说明,审计业务约定书,闽越花雕及有关企业的有关财务账页、凭证,有关审计工作底稿,闽越花雕2004年年报,调查人员与有关人员谈话的笔录等证据证明。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中勤万信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股票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构成了《股票条例》第七十三条所述的“出具的文件有虚假、严重误导性内容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行为。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为在闽越花雕2004年审计报告中签字的注册会计师陈明生、李艳敏。 中勤万信、陈明生、李艳敏在陈述申辩中提出:1.对第一项所涉及的会计制度理解有偏差;2.第二项上海福贸其他应收款采用的是个别认定法而不是账龄分析法计提坏账准备,虽然公司对其账龄划分有误,但不影响坏账准备计提金额; 3.对第三项银行存款按正常利率与逾期利率进行测算后两者相差金额较小,因此未建议公司调整。经审理,陈述申辩意见第1、3点不构成免责理由。对于第2点申辩意见,我会认为,上海福贸是闽越花雕的并表子公司,闽越花雕置换给上海福贸的3年账龄以上的其他应收款并表后仍为闽越花雕的债权,中勤万信同时给闽越花雕和上海福贸进行审计,但对上海福贸从其控股公司闽越花雕置换进来的其他应收款账龄未保持合理的谨慎,未对账龄不合理的改变予以揭示,违反了审计准则的有关规定。

证券公司违法违规五大经典案例

07年证券公司违法违规五大经典案例 2008-09-01 案件一:广发证券从业人员涉嫌内幕交易 涉案人员:公司总裁董正青 处罚结果:董正青等人犯罪人员被公安机关执行逮捕 事件原由:广发证券自2006年初筹划借壳上市。当年6月5日,S延边路发布公告称,其与广发证券正就借壳进行接触。然而早自当年3月起,延边公路股价即已出现异动,在此公告发布前,已出现了11个涨停板。之后借壳上市方案公布,10月11日复牌后又连拉三个涨停,由此,董正青等人被疑涉嫌内幕交易和泄露内幕信息。 案件二:上海证券涉嫌内幕交易买入普洛康裕 涉案人员:上海证券研究所研究员彭蕴亮和自营投资部门 处罚结果:上海证券被处罚 事件原由:知情人士指出,07年年中,彭蕴亮经过调研,认为普洛康裕的投资价值不错,随后向其自营部门的人介绍,并陪同自营部门有关人员到公司调研。调研之后,上海证券自营部门开始买入普洛康裕股票,彭蕴亮也开始同步对外推出普洛康裕的研究报告,并明确给出“强烈买入”的投资评级。 案件三:世纪证券风险控制指标违规 涉案人员:世纪证券 处罚结果:撤销世纪证券自营业务许可、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许可,同时暂停其承销业务,暂停受理、批准其新业务,暂停批准其营业性分支机构的迁移;并责令该公司今年7月31日前净资本等完成重组整改工作、风险控制指标“达标” 事件原由:世纪证券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有关规定,并未能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证监会的监管要求按期完成全部整改工作,且上述行为严重危及世纪证券的稳健运行。 案件四:长江证券帐户管理违规

涉案人员:长江证券杭州建国中路营业部 处罚结果:时证监会对长江证券在全行业内进行通报批评,在明年5月底前暂停长江证券杭州建国中路营业部代理开户业务的纪律处分等处罚 事件原由:长江证券杭州建国中路营业部账户管理有如下不规范行为:新开不合格账户;在落实第三方存管过程中,将不合格账户上线,且对不合格账户不加交易限制;经交易所数次提醒仍未采取配合措施清理不合格账户,使违法违规活动有机可趁,利用不合格账户违规炒作杭萧钢构,对市场造成了恶劣影响。 案件五:联合证券分析师宋华峰涉嫌虚假陈述操纵市场 涉案人员:公司分析师宋华峰 处罚结果:除对宋华峰记行政大过外,宋华峰还被除名,并追缴其非法所得12万元 事件原由:宋华峰从4月16日至5月18日,以联合证券名义连续四次发布广济药业的投资分析报告,报告中称该公司是牛市里面攻守兼备的好品种,给予“增持”评级。然而,按照广济药业于4月20日、4月24日、4月27 日和5月18日发出的澄清公告,分析报告存在众多纰漏。调查发现宋华峰直接参与了广济药业股票的交易,因此获利12万元。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天华正事务所及何祚文等人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天华正事务所及何祚文等 人) 证监罚字[2007]18号 当事人:北京中天华正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天华正所),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0号长安大厦3层,法定代表人梁春。 何祚文,男,1962年出生,中天华正所注册会计师,住址:广东省深圳市滨江新村30栋。 周珊珊,女,1967年出生,中天华正所注册会计师,住址:广东省深圳市机电设备安装公司17栋。 依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广东美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雅集团)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当事人提出了书面申辩意见,没有要求听证,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中天华正所在审计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导致未能发现美雅集团2003年虚增非经常性损益和未及时调整价差收入的事实: 一、对银行账关注不够。经查明,中天华正所未充分关注美雅集团使用并控制的鹤山市鹤伊毛纺织有限公司银行账号;对银行存款的当期发生额关注不足;未关注到银行存款余额与银行存款日记账的差异;未充分关注银行函证结果与账面数的差异;对 银行询证函的回函中反映,美雅集团存在委托贷款和拆借行为,中天华正所没有取得上述业务的相关合同、追查收益情况、对其可回收性作出合理判断,也未提请公司根据业务性质作账务调整处理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进行充分披露。 二、中天华正所在审计风险的控制上存在疏漏,缺乏对企业经济活动中重要过程的必要关注和合理怀疑:对主要经销商和供应商的往来余额形成缺乏审计过程;对所取得的审计证据没有进行充分的甄别和相互印证,未发现部分数据前后不一致;对一些缺乏支付依据的付出款项,没有取得进一步证据证实其真实性和合理性;缺乏对相关数据的分析性复核程序。 中天华正所及相关人员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股票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构成了《股票条例》第七十三条所述“出具的文件有虚假、严重误导性内容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行为。 对上述行为负有责任的人员是在美雅集团2003年度审计报告上签名的注册会计师何祚文、周珊珊。 上述事实,有中天华正所对美雅集团2003年度财务报告相关问题的审计情况及有关审计工作底稿复印件;中天华正所关于美雅会计报表审计情况的说明;中天华正所会计师周珊珊、何祚文、夏如意的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根据《股票条例》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如下: 一、对中天华正所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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