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酒店背景音乐的收费制度

我国酒店背景音乐的收费制度
我国酒店背景音乐的收费制度

我国酒店背景音乐的收费制度——以杭州酒店业为例

内容摘要

(中心思想):公共场所播放背景音乐是否收费的问题早在1995年就已经提出来了,在”著作权法”出台前,实际上已经有了一些相关的法规。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订以后,给背景音乐带来了明确的法律基础。但是,从实施背景音乐收费制度以来,由于我国法制历史不长、公民的法律意识尤其是知识产权法律意识不强、著作权法律法规存在不合理、不配套之处,导致收费现状并不乐观。本文以我国对酒店背景音乐收费制度的发展史为例,着重讲述杭州某酒店对于背景音乐收费制度所引发的首例侵权使用背景音乐案件,从而根据案例分析杭州目前实施背景音乐收费制度过程中面临的一些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以完善背景音乐的收费制度。

(案例类型):纪实型

(案例分析方法):以时间为顺序,按事件发生的先后顺序来讲述。

关键词:背景音乐;收费制度;酒店

目录

一、我国背景音乐收费制度的发展史 (2)

二、背景音乐收费制度合法性与合理性分析 (3)

(一)以杭州某酒店为例,关于背景音乐收费制度所引发的首例官司 (3)

(三)背景音乐收费制度的合法性分析 (3)

(四)背景音乐收费制度的合理性分析 (5)

三、我国实施背景音乐收费制度存在的问题 (6)

四、对我国背景音乐收费制度实施的改进措施 (7)

参考文献 (8)

我国酒店背景音乐的收费制度

——以杭州酒店业为例

一、我国背景音乐收费制度的发展史

在我国,对于公共场所播放背景音乐是否需要收费的问题早在1995年就已经被提出来了,而且一些企业已经先行一步。1999年6月,拥有肯德基和必胜客的百胜餐饮国际集团率先和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签订了意向书,同意其在中国的50家餐厅为背景音乐付费。

2001年5月25日,北京64家三星级以上的酒店已向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缴纳了2001年度背景音乐著作权使用费。这是国内酒店业第一次较大规模的向音乐著作权人支付使用费,为全国所有使用音乐的营业场所向著作权人付费开了先河。

2001年8月,上海杏花楼、王宝和大酒店、曼克顿广场、银星假日等娱乐场所就成为了第一批为背景音乐付费的企业。一些中外合资的企业,如锦江拉丁餐厅、新加坡硬石餐厅遵循国际惯例,也纷纷主动缴费。

从2001年6月1日起,天津就已经开始实施背景音乐收费了,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向天津市几十家商场、饭店发了信函,要求支付背景音乐的使用费。但经过一年的努力,只有伊势丹等三家企业支付了费用,整体反应消极。

2001年9月,“音著协”与国内各航空公司协商飞机客舱背景音定期付费问题。厦门、上海、云南以及西南航空公司成为首批签订音乐著作权使用许可协议的公司,将为飞机客舱背景音乐定期付费。

2002年6月,大连圣亚海洋世界与“音著协”正式签约,今后每年向“音著协”支付音乐版权使用费9900元,这是中国首家交纳背景音乐费用的旅游景点。

2003年4月,因与北京几家大商场协商无效,“音著协”已经向王府井百货大楼、中友商场、百盛商场、新东安市场、双安商场、长安商场、贵友商场发出律师函。函中要求这些场所就播放背景音乐、歌曲的事实向“音著协”交费,否则将被起诉。同时,“音著协”还向西安、天津等十几个城市的大型商场、歌舞厅发函。

2004年上半年,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向南京16家四星级酒店收取费用,只有4家酒店愿意交纳。

2006年10月9日,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向北京以营利为目的的背景音乐的公共场合收取费用。

二、背景音乐收费制度合法性与合理性分析

(一)以杭州某酒店为例,关于背景音乐收费制度所引发的首例官司

2009年3月,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以侵权播放背景音乐为由,将杭州某五星酒店以及连锁汤面店告上法庭。目前,这一案件已被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立案受理,这也是中国首例酒店和餐饮行业侵权使用背景音乐案件。

据悉,早在去年6月和7月,音著协就已经委托公证机关,对杭州凯悦酒店和九佰碗老汤面店(运河广场店)播放背影音乐的行为进行了公证。音著协认为,为了经营需要,两家单位未经许可,就公开表演播放音著协管理的歌曲,该行为已经侵犯了著作权人音乐作品的表演权。因此,音著协在诉讼状中要求,两家侵权单位立即停止公开播放未经许可歌曲,并且各自赔偿经济损失及相关合理费用各3.5万元。

“在商场、饭店等营业性场所内,使用背景音乐付费既是法律规定,也是国际惯例。这样的行为出现在凯悦和九佰碗等知名企业中,我们无法理解。诉讼是我们不愿看到的,但在著作权人利益被侵害的情况下,最终只能依靠法律。”音著协浙江办事处工作人员表示。

我已在酒店工作十几年,对于背景音乐需要收费一事也是近日才有所闻。对此我询问过宾馆相关的管理人员,他们也是听说有这么一回事,但是需要收费这一现象现在还没有发生。我在网上查了下资料,对背景音乐收费制度大部分酒店都是不太了解。由此不难看出,杭州甚至整个中国的酒店对背景音乐进行收费这个现象并不普及。

(二)背景音乐收费制度的合法性分析

1、国际的法律基础

《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简称《伯尔尼公约》)是世界上第一部国际版权公约,确立了一个能够为多数国家接受的最低限度的保护著作权的国际标准。该公约是在英、法、德等10个国家的共同倡议下签定的,于1887年生效。它是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所管理的一个公约。我国在1992年10月加入了《伯尔尼公约》,这标志着我国知识产权的保护体系已全面进入了一个与世界同步的水平。

《伯尔尼公约》主要是就著作权国际保护的基本原则、最低限度的保护标准、受保护作品的范围以及对发展中国家有限的特殊待遇问题等作了规定。我国是该

公约的成员国,而且WTO体制下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协议》中也明确规定,在知识产权的保护方面不降低《伯尔尼公约》、《巴黎公约》等对于知识产权方面公约所设定的义务。也就是说,作为WTO成员国的我们必须遵守该公约的相关规定。

《伯尔尼公约》第11条第1款规定“戏剧作品、音乐戏剧作品、音乐作品德作者享有下列专有权利:(1)、授权公开表演和演奏其作品,包括用各种手段和方法公开表演和演奏;(2)、授权用各种方式公开播送其作品的表演和演奏。”1可见,专有权,即是指音乐作品和各种戏剧作品的作者只要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都可以将自己的作品自由进行转让、许可,以获取报酬。

2、国内的法律基础

从国内的法律基础来看,我国对音乐作品著作权保护的法律也是在不断完善的。

最早的关于音乐作品著作权保护的法律条例是1991年6月1日起施行的《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该条例第5条第2项中规定:“表演,指演奏乐曲、上演剧本、朗诵诗词等直接或借助技术设备以声音、表演、动作公开再现作品”。2对于这一规定,学术界就表演权是否包含了保护机械表演权这一明确的法律界定有着不同的意见。肯定者,以许超、刘波林为代表的著作权法专家认为,这对“表演权”的界定已经包括了机械表演权。而否定者诸如江平、刘春田等法学家,他们认为“表演一般就是指活人的表演,不包括电影、录像、唱片等”。因此,对于1991年《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5条第2项中关于“表演权”定义中关于的“技术设备”,他们认为仅仅指的是灯光、扩音器等对再现表演的设备,而并非包含了机械表演。笔者比较赞同否定者的观点,认为这一条例中对表演权的规定并不包括了对机械表演权的保护。

而我国在1992年9月25日发布的《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中,却明确赋予了外国著作权人机械表演的权利。该《规定》第11条:“外国作品著作权人,可以授权他人以任何方式、手段公开表演其作品或者公开传播对其作品的表演。”第12条:“外国电影、电视和录像作品的著作权人可以授权他人公开表演其作品。”第16条:“表演、录音或广播外国作品,适用《伯尔尼公约》的规定;有集体管理组织的,应当事先取得该组织的授权。”

有的学者认为,上述三项规定不仅赋予了外国著作权人机械表演的权利,而且还使得外国著作权人的表演权比《伯尔尼公约》更广。因为《伯尔尼公约》第11条规定的表演权仅仅包括戏剧作品、音乐戏剧作品和音乐作品,而《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中却笼统地提出了“外国作品”,可见保护范围已经超出了《伯尔尼公约》。笔者也赞同这些学者的看法,认为我国在20世纪90年代赋

1沈仁干、钟颖科.著作权法概论(修订本).商务印书馆.2003.10 第173页

2胡康生.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02.1.第154页

予了外国著作权人实际上的“超国民待遇”,也使得外国音乐著作权人能很容易的对使用其音乐作品的单位收取费用,而我国的音乐著作权人由于没有明确的对保护机械表演权的法律规定,使得征收费用的工作迟迟没有进展。

不过,随着我国加入了WTO,知识产权的进一步与国际接轨,我国终于在2001年10月27日修订的《著作权法》中明确规定了对机械表演权利的保护。该法律第10条第9项明确规定:“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3这是我国《著作权法》对背景音乐实施收费的法律基础,使得我国音乐著作权人对使用其音乐作品作为背景音乐加以收费也有了法律依据。

(三)背景音乐收费制度的合理性分析

合法性是基于理论层面上的分析研究,但是在操作过程中往往没有单纯的理论依据来的那么简单。因此,一项制度的实施必须要有它的社会基础。

笔者认为对各种公共场所使用背景音乐实施收费的制度是合理可行的,因为它能使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达到相对的平衡。在我们社会中有很多的不同的利益,最容易发生冲突的就是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放在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上也是一样的。一方面我们需要考虑保护著作权人的权利,利用报酬的形式鼓励他们为社会做出的贡献,并激发他们的创作积极性,这是对于个人利益的满足。另一方面,我们也要考虑到社会的利益,毕竟这些创作者音乐作品的素材都是来源于社会,都是从社会中获得灵感从而制作出成功的音乐的,没有这个社会,他们也不可能凭空完成创作,而且他们所创作的音乐作品也必须在社会中传播才能体现真正的价值。因此可以说,两者既有相互对立的一面,但同时也有相互统一的一面。我们不能忽视或者偏向任何一方的利益,否则就会发生不可想象的后果。如果过分重视社会的利益,就会损害了著作权人的利益,导致他们经济收入的减少,使他们失去了创作的动力,从而就没有了优秀的作品,使得整个社会缺少了繁荣文化的气息,这是社会的损失;如果过分强调著作权人的利益,对他们的经济权利过分的保护,就有可能使那些为了避免缴纳使用费的使用对象停止对背景音乐的使用或者使用那些不需要付费的音乐又或者自行创作音乐,这也就人为的抑制了音乐作品的传播。毕竟通过现场演唱或者演奏传播音乐的方式是占少数的,我们更多的是通过日常生活中的耳濡目染来了解音乐的。因此,社会传播这一大众化的传播途径被封锁,使得作品本身失去了它的价值,也无所谓优不优秀了,这不仅是社会的损失,更是创作者的损失。因此我们必须在这两个利益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达到一种双赢的效果。

但是就实施是否能真正的给音乐著作权人带来收益方面的提高,笔者认为还是有待继续研究的。因为毕竟要在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之间找到那个平衡点是比

3沈仁干、钟颖科.著作权法概论(修订本).商务印书馆.2003.10 第283页

较困难的,特别是在现阶段的中国,相应的配套体系还没有完全健全,对背景音乐实行收费还是存在一定的难度的。

三、我国实施背景音乐收费制度存在的问题

通过对背景音乐收费制度在中国的发展的认识,以及讲述杭州某酒店关于背景音乐收费制度的案例,我们对我国实施背景音乐收费制度可能存在的问题作了简单的推论,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一)公民的法律意识淡薄,对此制度的接受心理存在着一定的障碍

由于我国的法制历史不长,公民的法律意识特别是知识产权法律意识比较淡薄,在这样的环境下,对背景音乐实施收费制度,公民对此的接受心理就会存在一定的障碍。而且“当一个人已经习惯免费午餐的时候,一夜之间,要他开始为此付钱,我们可以想象他的各种情绪,吃惊、迷惑,甚至抵触。这种种情绪靠一纸规定来化解,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所以尽管在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的帮助下,中国的音乐创作人已经开始得到回报,但是他们仍然面临着挑战。”毕竟对于人们来说,接受新鲜的事物是需要一个过程的。所以,对于这个制度,大多数的人都认为背景音乐收费属于“二次收费”,很不合理。因为播放者在播放背景音乐之前已经为购买光盘、磁带、CD等支付了相应的费用,对它们也就有了自由支配的权利,在播放时再向他们收费,在情理和法理上都缺乏正当性,很难说的过去。对于商家来说,他们认为应该将音乐的商业用途与文化传播功能区分开来,对那些用音乐直接赢利的人收取费用,而对那些为了使环境更舒适、顾客更愉快为目的播放音乐的人不应该收费或者少量的收费。可见,从公民层面的不接受,也导致了播放背景音乐的各公共场所对背景音乐收费的不理解、不接受甚至有些抵触,从而使得背景音乐的收费执行很困难。

(二)收费执行困难

早在1993年,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就曾经和10家左右的饭店商讨过有关播放背景音乐需要向音乐著作权人付费的事,很多饭店都对此置之不理,不予接受。北京青年报2002年10月11日的一份调查显示:北京仅有64家三星级以上的宾馆及22家商场、超市及餐厅与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签订了使用许可证,这其中包括了中国大饭店、王府饭店等,还有星巴克咖啡馆、麦当劳、肯德基等场所。另外2004年1月的中国版权报又报道说,这十年来,“音著协”共收取了背景音乐著作权使用费数千万元,而2001年一年,日本以乐著作权协会仅在网络音乐方面就收取了相当于7000万元人民币的使用费。可见,对于北京、上海这样的大城市实施此制度都已经如此困难了,对于那些众多的中小城市来说该会是怎么

样的结果呢?而且背景音乐收费制度在知名的大商场、高星级酒店和部分外商投资的餐饮企业中才有所被接受,对于那些成千上万的中小公共场所来说该如何面对呢,目前的几家也只是极其微不足道的。因此,可以发现背景音乐的收费制度在中国执行有多么的困难。

(三)背景音乐的收费制度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

对我国背景音乐实行收费的管理机构是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它是由国家版权局和中国音乐家协会共同发起成立的目前中国大陆唯一的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是维护中国音乐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非营利性机构。虽然2001年《著作权法》已经将机械表演纳入了表演权的范围,但是从目前的法律来看,对于向播放背景音乐的播放者收取费用仍没有任何法律的规定。国家版权局的批复也只是同意“音著协”以《使用音乐作品进行表演著作权许可使用费标准》和《使用音乐作品制作数字化制品许可使用费标准》为依据和播放者进行交涉,而非答应按这个标准来收取费用。因此可以说,音乐著作权协会并不能强迫任何播放者缴纳费用,他们没有强制性收费的权利,这对于开展收费制度是极其不利的。而且也就是因为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使得“音著协”在与许多商家商讨背景音乐收费问题时出现这样的情况,他们认为,自己缴纳了这笔钱,是不是别的单位也会同时缴纳呢?会不会是收一家算一家呢?有关部门是不是会加强查处力度,以维持公平竞争的环境呢?可见,我国著作权法虽然对背景音乐的收费做了原则性的规定,但对于怎样具体实施、如何实施,现在的法律法规仍存在的一定的缺陷,使得音乐著作权协会处于无法可依,难以收费的境地,只能单凭播放者的知识产权法律意识强弱来决定了。

四、对我国背景音乐收费制度实施的改进措施

我国的背景音乐收费制度仍处于起步阶段,其实施的现状不容乐观。鉴于以上存在的问题,我们必须一切从实际出发,从我国的经济、法律、文化等方面的实际情况来考虑,提出以下几点改进措施,使背景音乐的收费制度在我国能够更好的被实施。

(一)加大知识产权法的宣传力度,加强公民的知识产权意识

由于我国法制的历史不长,导致了在西方国家已经实施了200多年的背景音乐收费制度,在我国则仍处于起步阶段;同时这也导致了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的相对淡薄,这样就很容易理解为什么中国实行背景音乐的收费制度会有那么多人不理解、不接受甚至有些抵触了。他们缺少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因此也就缺乏了对他人智利成果应有的尊重。虽然现在公民对其认识已比以往有所提高,但是距法律所应该要达到的要求仍有一段距离。因此必须采取各种方法和途径如广

播、公益广告、授课教育等,加大对知识产权的宣传力度,从而使公民能够充分认识到知识产权对于著作权人来说也是有价值的,是需要被尊重和保护的。只有公民的知识产权意识得到提高,法律环境得到改善了,才能使的背景音乐的收费制度更加良好的被实施。

(二)进一步完善对背景音乐实施收费的相关法律,为该制度提供一个良好的法律保障

目前虽然已有三个国际条约和我国的《著作权法》对保护背景音乐做出了原则性的规定,但是就其实施还是存在一定问题的。我们必须在这几个条约和法律的基础上加深对背景音乐收费标准、收费程序以及收费规则等的细化,使得这些都能在法律中被提及,做到有法可依。这样就不会使“音著协”处于能收却无法可依这一尴尬的处境了。同时完善的法律法规能够帮助“音著协”更理直气壮的采用各种手段来保护背景音乐、维护著作权人的权益了。在对于收费标准的制定上笔者认为应采用循序渐进的方法,开始先象征性的收取些费用,等付费者慢慢能够接受后再稍微提高些价格。但原则是要使得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能达到一个平衡。如果收费过高,也会不利于音乐作品的传播以及该制度的实施。

(三)提高集体管理机构的建设,加强实施过程的透明度

我国负责对背景音乐实施收费的集体管理机构是音乐著作权协会。由于我国在集体机构管理方面存在着一定的缺陷,使得具体实施背景音乐的收费制度也受到了一定的限制,没有充分发挥它的作用。因此,对于集体管理机构,我们也需要采取相应的措施去建设它、完善它,如其自身章程的完善、自身知名度的宣传及提高等。对于自身内部的运作,虽然不是行政机构,但还是要加强实施过程的透明度,让他人都能了解集体管理机构的运作过程,对其有一定的认识,从而产生信任感,愿意支付费用。只有这样,背景音乐的收费制度才能更加顺利的实施。

参考文献

1.刘春田,2003.2:《知识产权法》,高等教育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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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沈仁干、钟颖科,2003.10:《著作权法概论》,北京:商务印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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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杨志军、钟瑞栋,2003,(3):《背景音乐收费制度与著作权法利益平衡精神》,山西大学学报(哲

学社会科学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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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江平、沈仁干,1991:《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讲析》,中国国际广播出版社。10.孙宁,1994-2007:《背景音乐收费所引发的思考》,商业视角。

11.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官方网站:https://www.360docs.net/doc/c1474195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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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背景音乐收费对利益平衡的促进与影响 背景音乐收费对利益平衡的促进与影响,本文试图通过对背景音乐收费的法律依据、收费标准进行分析,梳理出其促进与影响多方利益平衡的理论支撑,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一、引言 当今时代,音乐作品被广泛使用。在歌剧、舞剧、戏曲等综合艺术中,音乐是重要的构成因素之一;在电影、电视剧以及广告片中需要音乐点缀,作品的内容因其而丰富,人物形象因其而丰满;在咖啡厅、酒吧、量贩KTV甚至是超市、商场也需要音乐烘托气氛,制造氛围。对营利性公共场所公开播放他人音乐作品进行收费管理,有利于维护作词、作曲者等创作人以及表演者、录音录像者等传播者的正当利益,同时,也有利于商家及社会公众等使用者最大限度的使用音乐作品,满足自身需要。但是,如果收费方式及标准存在一定问题,则必然对权利人和使用者双方利益产生影响。 二、背景音乐收费法律依据 所谓背景音乐收费,是指在公共场所(包括酒吧、KTV、宾馆、饭店等公共娱乐场所)公开播放他人的音乐作品,播放者应当向音乐作品的作者支付报酬的一项著作权制度。 20XX年,背景音乐收费制度在北京、天津、上海等地开始试点实施,该制度一经实施,立即就招来诸多议论,焦点在于,使用他人的背景音乐是否该付钱,该付多少钱。毫无疑问,背景音乐重现的是著作权人的作品,采用的方式是机械表演即借助技术设备以声音、表情、动作公开表现作品的行为。机械表演的定义来源于国家版权[1999]43号文件,即《国家版权局关于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五条中表演的具体应用问题的解释》,该文件中写到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的表演,即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的表演,指直接或者借助技术设备公开再现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无论表演有无营利目的,只要是公开的,都属于著作权法所指的表演。表演的形式分为两种:第一,指直接演唱歌曲、演奏乐曲、上演剧本或朗诵诗词等形式的现场公开表演;第二,指借助技术设备公开播送、放映录音或音像制品等形式的公开表演,也称机械表演。以机械表演的形式公开表演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使用者应该事先取得著作权人或者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的许可,并且支付相应的报酬。也就是说酒吧、宾馆、餐厅、超市、商场等营利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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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馆各项规章制度 【篇一:宾馆管理各项制度】 旅客住宿登记制度 一、旅客住宿必须有专人接待、登记,登记人员要认真核对住宿人员有效身份证件及其它证件,做好登记记录,并及时录入微机上传。 二、登记人员在核对住宿人员身份证件时要做到:一是核对证件内容是否真实有效;二是核对证件是否有效;三是核对证件印章、有效期限、防伪、签证单是否真实有效;四是核对证件和人是否相符。 三、登记人员在登记男女包房住宿人员时,在查验身份证件的同时,应查验结婚证或足以证明是夫妻关系的证件方可登记入住。 四、登记人员在登记团体住宿人员时,由该团体负责人提供旅客证件,统一办理住宿登记手续。 五、登记人员在登记长期包房住宿人员时,查验身份证件的同时,查验长期住宿证明,并定期和本人核对登记记录。 六、登记人员在登记住宿人员时,要查验住宿人员随身携带枪支、危险爆炸等禁止带入旅馆内的违禁品。应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七、登记人员在登记住宿人员时,要查验住宿人员是否是公安机关通缉的逃犯或犯罪嫌疑人员,应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八、登记人员在登记住宿人员时,发现因执行公务携带枪支、重要文件等劝其交有关部门保管。 治安举报制度 一、旅馆工作人员发现旅馆内有违法犯罪活动,应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并告知旅馆负责人。 二、旅馆工作人员发现旅馆内有违法犯罪嫌疑人,或形迹可疑人员,应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并告知旅馆负责人。 三、旅馆工作人员发现住宿人员非法携带管制刀具、枪支、剧毒危险、爆炸等违禁物品,应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并告知旅馆负责人。 四、旅馆工作人员发现住宿人员中,有公安机关通缉的逃犯或犯 五、旅馆工作人员发现住宿人员所提供的身份证件,有伪造、涂改、过期或与本人身份、相貌不相符有嫌疑,应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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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酒店背景音乐播放的管理规定

关于酒店背景音乐播放的管理规定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酒店背景音乐播放的相关管理要求 职责 本标准只用于酒店营业期间背景音乐播放的相关管理事项 管理内容 播放音乐的时间 3.1.1 平常工作日:上午—,下午—;可按照客流量适当延长时间或缩短音乐播放的时间。 3.1.2 元旦:月日至月日 3.1.3 春节:春节前一周,春节后至正月最后一天. 3.3.4 圣诞节:月日至月日 3.3.5 情人节:月日当天 3.3.6 母亲节:五月的第二个星期日当天 3.3.7 父亲节:六月的第三个星期日当天 3.3.8 中秋节:农历八月十五当天 3.3.9 客户生日、宝宝百岁宴、婚礼等均为现场即时播放. 播放音乐的内容 3.2.1 播放背景音乐一般情况下以优雅音乐为主,重大节日或特别纪念日可以播放节日歌曲或特别纪念日相关联的曲目; 播放的音乐曲目 3.3.1 工作日(平常日):以优雅、愉悦、放松、舒缓为宜. 3.3.1 一品牌系列: 如:《天鹅湖》、《梦中的婚礼》、《高山流水》及邓丽君的歌曲等,还有萨克斯、小提琴、钢琴曲等 3.3.1 二品牌系列 如:《' 》—王若琳,《我的歌声里》—曲婉婷,《》—艾薇儿、《》—溏心风暴插曲,《》—曲婉婷,《如水》—卫兰,《》—王若琳,《夏天的风》—温岚,《》—,《我美丽的爱情》—许慧欣,《好的事情》—严爵 3.3.2 元旦、春节:以渲染节日气氛为宜. 如:《新年到》—韩宝仪,《恭喜发财》—刘德华,《欢乐中国年》孙悦,《贺新年》—卓依婷,《新年快乐》—中国娃娃,《迎春花》—邓丽君,《小拜年》—蔡琴

3.3.3 圣诞节:以渲染节日气氛为宜 如:《》,《》,《白色圣诞节》,《天使歌唱在高天》,《想你在去年圣诞节》—甲壳虫,《许个愿留你》—莎拉康娜(),《冬天的仙境》 3.3.4 情人节:以渲染节日气氛为宜 如:《》—王若琳,《最亲爱的你》—范玮琪,《最重要的决定》—范玮琪,《》—陈慧琳,《》—冯曦妤,《月亮代表我的心》,《选择》—林子祥、叶倩文,《小酒窝》—林俊杰,《我爱你》— 3.3.5 母亲节:以渲染节日气氛为宜 如:《鲁冰花》,《感恩的心》,《妈妈的吻》,《祝福妈妈》,《真的爱你》—,《听妈妈的话》—周杰伦 3.3.6 父亲节:以渲染节日气氛为宜. 如:《父亲》—筷子兄弟,《感恩的心》,《真的爱你》—,《爸爸给的坚强》—李霄云,《爸爸》—高见,《父亲你是安静的》—江美琪,《报答一生》— 3.3.7 中秋节:以渲染节日气氛为宜. 如:《花好月圆》—杨千嬅,《月亮代表我的心》,《明月几时有》—王菲,《月光》,《十五的月亮》,《城里的月光》,《月半弯》—陈坤 3.3.8 客户生日纪念日:以渲染现场气氛为宜 《生日快乐歌》、《最初的梦想》、《雨的印记》等 3.3.9 宝宝百岁宴:以渲染现场气氛为宜 《生日快乐歌》、《我的小公主》、《卡农》轻音乐等 3.3.10 客户婚礼或婚礼纪念日:以渲染现场气氛为宜 如:《婚礼进行曲》、《梁祝》、《最浪漫的事》、《知心爱人》、《守护你》、《最重要的决定》等播放音乐的音量 3.4.1 背景音乐的播放音量应调整适中,以客人面对面听到对方谈话为宜. 3.4.2 音量要求,一般情况下音量调至刻度,广播通知等特殊情况下可调至刻度,最多不得超过刻度,以免使客人产生不满情绪。 播放音乐的注意事项 3.5.1 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不得播放节奏非常快的劲爆歌曲及宗教歌曲; 3.5.2.不得播放内容低俗的网络歌曲. 3.5.3 不得随自己的心情随性、随意播放,如有此类现象按相关制度处理.

星级酒店卫生清洁标准

一、不同类型房间清扫的先后顺序 (一)淡季时的清扫顺序 1、总台指示要尽快打扫的房间 2、门上挂有“请速打扫”(make up room Immediately)标识的房间。 3、走客户(check-out)。 4、“VIP”房间。 5、其他住客房。 6、空房。 (二)旺季时的清扫顺序 1、空房。空房可以在几分钟内打扫完毕,以便尽快交由总台出租。 2、总台指示要尽快打扫的房间 3、门上挂有“请速打扫”(make up room Immediately)牌的房间。 4、走客房间(check-out)。 5、重要客人(VIP)的房间。 6、其他住客房间。 二、客房清扫的一般原则和卫生标准 (一)客房清扫的一般原则 1、从上到下。 2、从里到外。 3、先铺后抹。 4、环形清理。 5、干湿分开。

(二)房间清洁卫生标准 1、眼看到的地方无污迹。 2、手摸到的地方无灰尘。 3、设备用品勤消毒。 4、空气清新无异味。 5、房间物品整洁规范。 三、客房清洁剂的种类及使用范围 (一)按清洁剂的化学性质划分 1、酸性清洁剂 2、碱性清洁剂 3、中性清洁剂 (二)按用途划分 1、多功能清洁剂 2、三缸清洁剂 3、玻璃清洁剂 4、金属抛光剂 5、家具蜡 6、空气清新剂 7、杀虫剂 四、客房清扫时的注意事项 1、“Housekeeping”,同时要注意敲门的声音大小适中,不可过急,力度过大。

2、整理房间时,要将房门开着。 3、不得在客房内呼烟、吃东西、看报刊杂志(特别是客人的书刊) 4、不得使用客房内设施 5、清理卫生间时,应专备一条脚垫。 6、清洁客房用的抹布应分开使用 7、注意做好房间检查工作 8、不能随便处理房内“垃圾” 9、卫生间要通风透气 10、电镀部位要完全擦干 11、不得将撤换下来的脏布草当抹布使用 12、拖鞋应摆放在床头柜下 13、房间内所有物品的摆放,要注意将商标面对客人 14、离开房间,服务员应该随手关门并反推,确保房门已经上锁 五、客房的计划卫生 客房的计划卫生是指在日常客房清洁的基础上,拟定一个周期性清洁计划,针对客房中平时不易或不必进行清洁的项目,采取定期循环的方式做彻底的清洁保养工作的客房卫生管理制度。 一、计划卫生的组织 1、要求客房服务员每天大扫除一间客房 2、规定每天对客房的某一部位或区域进行彻底大扫除 3、季节性大扫除或年度大扫除 二、计划卫生的管理

公司采购管理制度及流程

公司采购管理制度及流程 一、目前公司采购工作状况: 因多种原因,目前公司许多采购工作不能按照正规流程进行, 多由物资所需部门或技术部门单独确定供应商采购,公司采购部门人员有被架空的趋势,导致许多采购工作失去其作用,并直接导致公司竞争被动、效率低下、成本上升。由于其他岗位人员的谈判技 巧及方法上的非专业性,容易导致物资采购成本过高,成本核算较慢,影响公司整体工作的开展等情况。公司考虑到新的制度实施, 大家有个适应过程,因此在以较缓的速度等待大家理解并推行。但不希望公司的苦心给大家形成误解。在采购制度的推行上,公司的决心是坚定不移的;分工与要求是明明确确的;对每一笔采购发生是否合规,管理者时刻都在关注着。20XX年,公司辛苦运作的个 别工程项目都是因操作无章法甚而违规,致使公司在竞争中极其被动,只得在付出了更大的努力乃至舍掉利润后才拿下了项目,教训惨痛而深刻。因此,希望公司全体管理人员认真学习并自觉践行、 并在工作中不断改善。不合理的采购行为是注定要被停止的。利益所在,众目关注,望大家都能坚定自觉的按规而行,而非迎风摇曳! 二、目的:

统一采购流程,对采购过程进行规范和控制,确保产品质量前提下,提高工作效率。节省人力资源成本与降低资金采购成本,保 障企业经营活动的健康有序进行。 三、适用范围: 公司各部门所有经营产品、工程物资、办公资产类、其他临时 用物资、经营中所需要的服务等。均需依照采购原则与流程,统一 由采购部门负责。 四、采购部职责: 1、采购部负责公司所需物资与服务的采购。 2、采购部负责确保采购物资的质优价廉以及供货的及时率。 3、采购部应根据财务状况合理使用资金。 4、采购人员努力锻炼、学习相关工作能力:如成本意识与价 值分析能力、预测能力、表达能力、良好的人际沟通与协调能力、 专业知识。 5、采购工作由采购部经理具体组织,并按相关原则及流程报 批。 6、每一项具体采购工作,采购部门可以接受其他相关部门的 建议,但不受 其他部门撑控。采购部不可违反货比三家的原则。

商场背景音乐浅析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c14741950.html, 商场背景音乐浅析 作者:杨薇薇 来源:《商场现代化》2012年第22期 [摘要]随着人们生活水平和消费水平的日益提高,人们越来越重视商场的环境和文化品位,人们对于音乐的认知和理解也不再简简单单地停留在欣赏的阶段,尤其是一些商家,小至街市店面,大至综合性卖场,人们开始学会利用音乐来获取收益。所以,商场背景音乐也逐渐成为一种新兴的导购方式进入人们的视线,成为各大消费场所的新宠儿,这些音乐或抒缓、或激情,但不论采用哪种音乐,其目的只有一个,就是使消费者在消费时心情更愉悦。久而久之,商场背景音乐便由此得来。 [关键词]商场经济背景音乐消费 一、引言 说到背景音乐,有些人可能还不太了解。每当我们走进豪华的宾馆,音乐早已融入内部装潢体系,给宾客以美妙享受,也显示着宾馆的高雅与舒适。随着人们生活水平和消费水平的日益提高,人们越来越重视商场的环境和文化品位,人们对于音乐的认知和理解也不再简简单单的停留在欣赏的阶段,尤其是一些商家,小至街市店面,大至综合性卖场,人们开始学会利用音乐来获取收益。所以,商场背景音乐也逐渐成为一种新兴的导购方式进入人们的视线,成为各大消费场所的新宠儿。 起初,这些卖场的商家只是借不同种类型的音乐来烘托卖场的气氛,这些音乐或抒缓、或激情,但不论采用哪种音乐,其目的只有一个,就是使消费者在消费时心情更愉悦。久而久之,商场背景音乐便由此得来。 二、相关理论 1.商场背景音乐的概念 商场背景音乐,也称商场配乐,通常是指在大小型卖场或商业店面中用于调节气氛的一种音乐,贯穿于消费者的消费过程中,能够刺激消费者的消费行为和消费能力,达到一种让消费者身心放松且愉悦的感受。 2.商场背景音乐的应用范围 主要是对大小型卖场或商业店面等此类公众场所提供背景音乐或一些必要信息,掩盖噪声并创造一种轻松和谐的气氛,听的人若不专心听,就不能辨别其声源位置,音量较小,是一种能创造轻松愉快环境气氛的音乐。

星级酒店安全管理制度

**大酒店内部安全防范规章制度 作的重大事项,不断改善酒店治安保卫工作条件,充分发挥安全保卫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能,保证生产经营正常动转。 4.建立健全经理值班制度和安保部工程部夜值巡查制度,并经常检查督促。夜值经理应坚守岗位,处置突发事件,确保酒店夜间安全运转。 5.负责组织重要活动和接待的保卫任务和安全检查工作,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6.建立健全奖惩制度,对酒店员工和其他人员采取多种形式的考核管理。 财务部门管理职责 对固定资产的立项提出审核意见,以供决策层参考.会同经营、技术、行政后勤等管理部门,办理固定资产的购建、转移、报废等财务审核手续,正确计提折旧,定期组织盘点,做到账、卡、物三相符;

参与酒店低值易耗品申购审核,入库及领用发放,月终盘点核对。总库对可以进行以旧换新的物品要严格执行,以杜绝浪费; 安全保卫部履行以下职责: 1.维护酒店的治安秩序,监督执行安全保卫规章制度,检查、考核安全保卫责任制的实施,建立和管理安全保卫档案。 2.了解和熟悉酒店周围的环境、建筑布局、建筑结构、电器设备、火源、火种和经营运转管理等情况,建立健全检查和巡视制度,加强要害部位的安全保卫措施。 3.开展并做好法制和各项安全保卫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配合人事部门严格新招员工的政 1.自觉学习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酒店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加各项安全培训,维护酒店秩序和社会秩序,勇于同违法犯罪和违反店规店纪现象作斗争。 2.严守外事纪律,保守国家机密。对宾客遗留的钱物或反动、淫秽书刊和音像制品应立即如数上交,不得保留和传播。 3.发现事故隐患,应及时报告饭店有关部门。发现火情或重大灾害事故,要迅速报警扑救,并协助和安排宾客疏散。发生刑事案件,应认真保护好现场,积极提供线索,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调查取证工作。 4.楼层服务员应掌握本楼层住客情况,发现可疑迹象,应及时报告安全保卫部。 5. 未经安全培训的员工不得上岗操作。

酒店客房管理制度

酒店客房管理制度 为配合客房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员工的工作行为,特制定此制度。 一、严格遵守客房部管理制度 (一)自觉遵守店规店纪,要讲文明,讲礼貌,讲道德,讲纪律。要积极进取,爱岗敬业,善于学习,掌握技能。 (二)要着工装、工牌上岗服务,要仪表端妆,举止大方,规范用语,文明服务,礼貌待客,主动热情。 (三)客房服务员,每天要按程序,按规定和要求清理房间卫生,要认真细致;要管理好房间的物品,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四)不得随意领外人到房间逗留或留宿,未经领导同意不准私开房间,为他人提供住宿、休息及娱乐等。 (五)检查清理客房时,不得乱动和私拿客人的东西,不准向学员和客人索要物品和接收礼品;拾到遗失的物品要交公。 (六)不准他人随意进入前台;前台电脑要专人管理与操作,不准无关人员私自操作;打字、复印、收发传真,要按规定收费。 (七)工作时间不准离岗,有事向领导请假,不准私自换班和替班,不准打扑克,织毛衣,看电视及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八)认真做好安全防范工作,特别是做好防火防盗工作,要勤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报告和处理。 酒店卫生管理制度 一、目的为提高酒店卫生管理工作质量,向顾客提供清新、整洁、卫生的消费环境,特制定本规定。二、内容1、卫生管理包括

个人卫生管理、物品及设备卫生管理和食品卫生管理三个方面。2、每一级人员都对各自工作区域的卫生负有保持清洁、进行清理的责任。管理人员对下级的卫生工作负有管理连带责任。3、专业卫生清理部门和人员对所负责的区域和工作项目进行专业化清洁与管理。主要指公共卫生清洁,餐饮部膳食部管事、厨房及厨师、医疗部门及其人员。4、个人卫生管理标准:(1)员工仪容仪表和个人卫生。(2)掌握必要的卫生知识。(3)身体、心理健康,须持《健康证》上岗。5、食品卫生管理标准参见《关于酒店食品卫生的管理规定》。6、物品及设备卫生管理标准:保持物品及设备表面平整、光亮、无异味、无损坏、无抹痕,摆放整齐有序。7、卫生检查按照员工自检、班组检查、部门检查、职能部门检查的四级检查制度,采用常规检查、专项检查、暗查、暗访的方式进行。对检查出的问题,按照标准追究责任和进行处罚。三、考核1、物品、设施设备要求表面平整、光亮、无异味、无损坏、无抹痕,摆放整齐有序,否则根据情节的严重程度和造成的影响给予处罚。(1)毛絮、浮灰、水渍、纸屑等轻微卫生问题,每处给予—元的处罚。(2)积灰、污渍、油渍、较大杂物、毛发、皱褶等卫生问题,每处给予—2元的处罚。(3)污垢、有异物、裂痕、损坏、摆放不整齐、错位、脱落或物品缺少、有异味等环境卫生问题,每处给予2-5元的处罚。2、凡属周期性卫生清理工作,因到期没有清理形成卫生死角的,给予1元分处罚,由此影响到客人的消费或由客人提出的,酌情给予责任部门警告或责任人过失处分。3、在个人卫生和食品卫生方面违反规定的,按照酒店相关制度进行处罚。四、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BGMH06001安全、保卫管理办法-第3版

武汉宝钢华中贸易有限公司管理文件文件编号:BGMH06001 第3版签发:傅建国 安全、保卫管理办法 1目的和适应范围 1.1规范和加强公司各项安全、保卫工作,提高公司全体员工安全防范意识,明确安全、保卫工作的具体内容,杜绝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 1.2本办法主要包括办公场所管理、防火安全管理、公务用车管理、生产作业人员安全生产管理和其它相关安全保卫工作的管理。 1.3本程序适应于公司全体员工。 2职责 2.1公司总经理是公司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负全面领导责任。 2.2管理部是公司安全、保卫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度的制定、实施及检查,并督促物业公司做好园区内的安全、保卫工作。 2.3公司其他各部门负责安全、保卫制度的执行,各部门经理是部门安全工作的主要责任人,对部门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 2.4公司员工必须严格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自我保护意识,自觉遵守上级关于安全保卫的规章制度。 3工作程序 3.1办公场所管理

2007年11月26日发布 2007年11月30日实施3.1.1公司各部门对本部门办公区域内所有的计算机、照明设备、饮水机、打印机、复印机等设备进行安全使用并定时关闭所有的电源及门窗。 3.1.2业务部对电脑机房恒温空调运转、UPS电源的安全使用情况的检查频率为每天两次。 3.1.3管理部对公司各会议室、洽谈室、前台、文印室、走道、储藏室、餐厅、档案室等公共部位用电设备进行安全使用管理,前台人员按上班作息制度提前10分钟开启大门。 3.1.4更衣室的照明设备,过道的玻璃门和大门由最后离开公司者负责关闭。员工下班以后因工作需要,不能按时离开公司的,工作完毕离开时,需确认自己是否为最后一个离开公司,离开时应注意检查公司所有门窗、电源是否关闭,如有清洁人员在场应交代清楚后方可离去。双休日、节假日加班人员,需在门卫处进行登记,加班完毕后按要求关闭所有电源和门窗。 3.1.5各部门的计算机、打印机、集线器等办公设备要注意散热,不准覆盖易燃物品。为避免供电线路超负荷引发事故,未征得管理部的同意,不得随意增添功率在0.5KW以上的用电设备。 3.1.6员工在下班前,必须将用于办公的文件、物品、资料进行整理,对公司的经营机密要上锁保管,不得遗失和擅自外传。个人贵重财物不得在公司存放,如有遗失责任自负。

音乐论文

题目:试析背景音乐收费对利益平衡的促进与影响 试析背景音乐收费对利益平衡的促进与影响 发布时间:2013年10月24日 论文摘要背景音乐收费制度在保障创作者和传播者利益的同时,也确保了使用者对作品的使用,但由于收费标准的不合理导致了使用者及社会公众利益受损,同时,权利人也无法通过作品的广泛应用获得利益。本文试图通过对背景音乐收费的法律依据、收费标准进行分析,梳理出其促进与影响多方利益平衡的理论支撑,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论文关键词背景音乐收费标准利益平衡 一、引言 当今时代,音乐作品被广泛使用。在歌剧、舞剧、戏曲等综合艺术中,音乐是重要的构成因素之一;在电影、电视剧以及广告片中需要音乐点缀,作品的内容因其而丰富,人物形象因其而丰满;在咖啡厅、酒吧、量贩KTV甚至是超市、商场也需要音乐烘托气氛,制造氛围。对营利性公共场所公开播放他人音乐作品进行收费管理,有利于维护作词、作曲者等创作人以及表演者、录音录像者等传播者的正当利益,同时,也有利于商家及社会公众等使用者最大限度的使用音乐作品,满足自身需要。但是,如果收费方式及标准存在一定问题,则必然对权利人和使用者双方利益产生影响。 二、背景音乐收费法律依据 所谓背景音乐收费,是指在公共场所(包括酒吧、KTV、宾馆、饭店等公共娱乐场所)公开播放他人的音乐作品,播放者应当向音乐作品的作者支付报酬的一项著作权制度。

题目:试析背景音乐收费对利益平衡的促进与影响 2002年,背景音乐收费制度在北京、天津、上海等地开始试点实施,该制度一经实施,立即就招来诸多议论,焦点在于,使用他人的背景音乐是否该付钱,该付多少钱。毫无疑问,背景音乐重现的是著作权人的作品,采用的方式是机械表演即借助技术设备以声音、表情、动作公开表现作品的行为。“机械表演”的定义来源于国家版权[1999]43号文件,即《国家版权局关于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五条中"表演"的具体应用问题的解释》,该文件中写到“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的“表演”,即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的“表演”,指直接或者借助技术设备公开再现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无论表演有无营利目的,只要是公开的,都属于著作权法所指的表演。表演的形式分为两种:第一,指直接演唱歌曲、演奏乐曲、上演剧本或朗诵诗词等形式的现场公开表演;第二,指借助技术设备公开播送、放映录音或音像制品等形式的公开表演,也称机械表演。以机械表演的形式公开表演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使用者应该事先取得著作权人或者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的许可,并且支付相应的报酬。”也就是说酒吧、宾馆、餐厅、超市、商场等营利性的公共场所或机构公开播放他人音乐作品属于《著作权法》定义的“表演”,这些使用者应当经过许可,拥有了“表演权”之后才能在经营场所内播放音乐作品,依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的规定,表演权是专属于著作权中的财产权,著作权人有权许可他人行使或者转让该项权并获得报酬。所以,使用他人的音乐作品作为背景音乐播放应当交费。 三、背景音乐收费促进利益平衡 2004年,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以下简称“音著协”)以长安商场未经许可并交纳费用便在商场内播放背景音乐侵犯了音乐作品著作权为由将其告上法庭;2008年,北京美廉美超市未经许可将《烛光里的妈妈》作为超市内背景音乐播放被音著协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不论上述案件还是其他使用主体类似的侵权案件,超市、商场普遍认为自己并非如KTV、酒吧直接使用音乐作品营利,所以不应当付费。但笔者认为,超市、商场属于营利性的公共场所,面向公众开

酒店客房服务案例

酒店客房服务案例精选 严守程序避免差错 笔者经常因工作需要而参观酒店客房。参观客房本没有什么稀奇的地方,但有时遇上类似以下三种情形倒是真感到稀奇,而且也为之担忧。 例一,一次带学生去参观一家酒店,客房部经理带一行数人进入一间客房后,笔者立即询问这位经理是否已通知总台该房间暂作闭房而不出售,话音未落,门口已有两位提着行李的客人向房内探头探脑,其中一人在自言自语:“是这个房间吗?好像已有人住啦。”我心里明白,总台并不知道该房间有人在参观。 例二,某酒店准备对客房进行改造,总经理邀笔者先参观客房原貌,然后提出改造建议。当楼层主管正拿钥匙开某一房间的门时,只听见房内有人喊话:“什么人?”这位主管立即停止开门动作,并急中生智模仿服务员对房里说:“我是客房服务员,请问可以整理房间吗?”“不需要!我要休息!”房间里传出的声音明显带有不满。笔者看一下时间,这时正是中午1:30分显然打扰客人休息。 例三,这一次还是被邀请参观客房。当客房领班打开房门拉开窗帘后,总经理陪笔者一同进入房间,突然发现床上竟然睡着一个人,吓得我们立即停止了谈话,悄悄地退出房间关上房门。那位领班想必也吓得不轻,面对总经理的指责,脸色苍白,不知所措。 点评: 以上三例很显然都是工作人员没有按常规程序行事。常规程序是什么?应当是:带客人参观之前先看房态,选好房间,通知总台参观房间封闭并暂停出售,然后才开门供人参观。

这一程序并不复杂,但为什么还会发生类似以上三例的情形呢?答案很简单:要么没有建立这一程序,要么已建立这一程序但没有执行,随意使然。 假如未曾建立这样的程序,有了教训之后建立起来就是了。但据事后了解,这几家酒店都建有这样的程序,于是笔者无一例外地询问这几位开门者:“你怎么不看一下房态表呢?”她们的回答也惊人的相似:“我还以为是空房哩。”有的还会补充说:“现在住房率不高,不一定都有人住。”有程序不执行,心存侥幸,粗枝大叶,这就是频频出错的原因。 更令笔者担忧的是,这样的问题竟都是出在具有“一官半职”的管理人员身上。试想,倘若管理人员对程序、规范乃至制度都可以随意处之,又怎能严格要求普通员工?管理人员因随意马虎频频出错,又怎能保证普通员工事事正确?所以,笔者十分赞同有人说过的一句话:酒店服务问题从根本上说是管理的问题。这是因为,没有建立必要的程序,服务中因此出了差错,当然是管理的问题;即便有了程序,管理人员没有带头执行,服务员也随意而为之,从根本上说,还是管理的问题! 房间钥匙哪去了 杜先生代替住在深圳某三星级酒店1202房的客人郑先生结账。酒店按惯例请客人交回钥匙,因杜先生不是住客,不清楚郑先生究竟有没有带走钥匙,全致电联系郑先生,但是联系不上。于是,杜先生希望酒店查找一下郑先生有无将钥匙存放在酒店。酒店工作人员先后两次查找,都没找到。这样,杜先生只好很不情愿地付了钥匙赔偿金。最后,经酒店仔细查找,发现1202房钥匙存放在酒店,客人并没有带走。 这个案例反映出酒店有关工作人员不够细心,没有找到钥匙,同时也应该提高处理问题的技巧,做好补救措施。工作中有时候难免会发生工作失误,但是补救措施做得好,仍然可以使客人感受到酒店的诚意。酒店应该给客人写一封致歉信,并退还赔偿金,欢迎客人下次光临,并给予一客的优惠。在处理类似事情时,酒店可以考虑采取一些补救办法。在找

客房部管理制度

客房部管理制度 为了促进客房管理水平及服务质量的提高,给客人提供一个较为舒服的住宿环境,特制订客房管理制度如下: 1、准守本酒店的《行政管理规范》和员工手册。 2、熟知酒店和本部门的主要服务项目,能随即回答宾客所提出的问题。 3、主动、热情、礼貌、耐心、细致、周到的为宾客服务,不做有损宾客利益和酒店声誉的事。 4、各级管理人员需做到尽心尽职,现场监督,严于律己,做员工的表率,不得以权谋私,以情违章。 5、每位员工要讲文明、讲礼貌、讲道德、讲纪律,自觉准守店规店纪;要爱岗敬业,积极进取,善于学习,勤奋工作,努力掌握服务技能,争做服务标兵。 6、员工提前10分钟到指定地点签到,一律不得代签。 7、上班时间必须按规定着装,要求仪表整齐,服装干净,工号牌佩戴在工装左上方。化淡妆,不留长指甲,不图指甲油,不佩戴奇异的饰品。 8、员工上岗时应精神饱满,面带微笑,要注重礼貌礼节,要使用礼貌用语,不准讲粗言秽语,更不能使用蔑视、侮辱、挑衅性的语言,要做到文明服务,礼貌待客,主动热情。 9、坚持“宾客至上”的服务宗旨,对待客人一视同仁,需同样热情有礼。

10、客房前台收银员要主动向客人介绍房间的价格,验明客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登记清楚,留足押金方准入住。安排免费住宿者必须有总经理签字或者来电方可入住,未经领导允许,任何人任何情况下不准私自安排人员住宿或私自开房逗留、闲聊。违反着处以50-100元罚款。 11、不准非工作人员随意进入吧台内,吧台电脑要设专人操作不准无关人员私自操作,违反者处以20-50元罚款,收银员要严格执行财务政策并按照规定的价格收费,不经总经理批准不允许多收或打折。12、与客人谈话时,谈吐得体,态度温和,请字开头,谢字结尾,礼貌用语不离口,声音需清楚洪亮。 13、宾馆员工在工作时间内不得扎堆聊天,大声嬉笑,喧哗,打闹,唱歌,抽烟。吃有刺激性气味的食物和零食等。 14、当班时间不准脱岗,不准接打私人电话,不会客,不处理私事,如遇特殊情况,应向本部门主管请示,批准后方可离开。 15、严于律己,自觉准守酒店各项规章制度,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 16、请假,病假必须按酒店有关规定办理请假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开岗位。 17、楼层服务员禁止使用房间电话和各客房卫生间。禁止使用客用物品和棉织品,如果发现私自使用或私藏客用品和棉织品按偷窃处理。 18、客房服务员人员每天按程序、规定和要求清理房间卫生、整理床铺和物品等,要做到认真细致、完全彻底,不放过任何一个部位和死

背景音乐背景音乐收费制度的含义及运作的应用

背景音乐收费制度的含义及运作 引言 一、背景音乐收费制度的含义及运作 二、背景音乐收费制度的法理分析 三、背景音乐收费制度的实证法分析 结论 引言 在知识产权法领域,许多在国外已解决多年的问题,在中国则经常是学者研究的“新”问题。 [1]背景音乐收费,就是这样的一个问题。在西方国家,这一制度的建立已有近200年的历史,基本上是一个“老”的、“已经解决”的问题。但在我国,这一制度直到1998年才进入起步阶段。对于这一问题的研究,基本上还是一个有待填补的空白。 2002年,随着中国加入WTO和着作权法及其实施细则的修改和颁布实施,背景音乐收费制度已在北京、天津、上海等地开始试点实施,并将于不久之后在广州等15个大中城市继续推行。[2]“一石激起千层浪”,这一制度一实施,立即就招来诸多议论。“当一个人已经习惯免费午餐的时候,一夜之间,要他开始为此付钱,我们可以想象他的各种情绪,吃惊、迷惑,甚至抵触。这种种情绪靠一纸规定来化解,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所以尽管在中国音乐着作权协会的帮助下,中国的音乐人已经开始得到回报,但是他们仍然面临挑战。” [3]许多人认为,背景音乐收费属于“二次”付费,很不合理。因为播放者在播放背景音乐前,已经为购买光盘、磁带支付了“一次”费用,再向他们收费在情理和法理上,都缺乏正当性,很难说得过去。 果真如此吗?背景音乐收费是否真的是一项经不起情理和法理检讨的不合理的法律制度呢?让我们分别从这一制度的含义及运作、制度存在的法理基础以及实证法上的具体规定来分别加以考察之后,再得出结论吧。 一、背景音乐收费制度的含义及其运作 所谓背景音乐收费,是指在公共场所(包括酒吧、KTV、宾馆、饭店等公共娱乐场所)公开播放他人的音乐作品,播放者应当向音乐作品的作者支付报酬的一项着作权制度。背景音乐收费制度运行的基础是健全的着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为行文的便利,以下简称管理团体)的建立。着作权集体管理指的是一种管理体系,着作权人通过这

某四星级酒店客房管理制度及工作流程11通用.doc

某四星级酒店客房管理制度及工作流程11 ROOMS DIVISION WORK PROCEDURES & STANDARD 房务部工作程序及标准 HOUSEKEEPING DEPARTMENT 管家部 SUBJECT REF CODE 项目:管家部办公室功能作用编号: ROOMS DIVISION WORK PROCEDURES & STANDARD 房务部工作程序及标准 HOUSEKEEPING DEPARTMENT 管家部 SUBJECT REF CODE 项目:服务中心全天工作程序编号: ROOMS DIVISION WORK PROCEDURES & STANDARD 房务部工作程序及标准 HOUSEKEEPING DEPART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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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四星级酒店客房管理制度及工作流程11 第2页 ROOMS DIVISION WORK PROCEDURES & STANDARD 房务部工作程序及标准 HOUSEKEEPING DEPARTMENT 管家部 SUBJECT REF CODE 项目:失物的发现及领取程序编号: ROOMS DIVISION WORK PROCEDURES & STANDARD 房务部工作程序及标准 HOUSEKEEPING DEPARTMENT 管家部 SUBJECT REF CODE 项目:管家部服务员处理投诉技巧编号: ROOMS DIVISION

酒店公共广播和背景音乐系统方案

酒店公共广播和背景音乐系统方案 一、概述 公共广播系统作为主要的信息传播工具之一,已成为众多场所正常运转的一个必不可少的系统。数控公共广播系统从传统的单纯播放磁带、领导讲话,发展到现在与闭路电视系统、计算机网络的结合,已成为企业智能建设的一个重要工程。RAX数控公共广播系统除了在生产作业时是中央的信息传播工具外,更是人民生活气氛更和谐的一种能调节人的生活情趣的一种工具. RAX数控公共广播是专为酒店等公共场所/高级住宅区提供背景音乐、广播的专业设备,且设备齐全,技术先进,产品多元化,通过了中国电器产品强制3C认证;品质优秀,技术先进,并可提供可靠的技术支持、人员培训及售后服务。 RAX数控背景音乐系统主要对酒店、小区、会所等公共区域进行背景音乐广播,且主机对今后的扩容预留接口。 二、系统设计 2.1设计标准 公共广播系统按中华人民共和国JGJ/T16-92《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对有线广播和事故广播的设计、安装标准进行设计,并提供系统设计声学技术指标。 根据甲方建筑图纸提供的室内、户外尺寸,采用规范的设计系统软件进行广播系统的声学设计,保证广播系统是有良好的技术指标。 ★ JGJ/T16-92《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 GBJ232-8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标准规范》 ★ GBJ300-8《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统一标准》 ★ GBJ116-88《火灾自动报警设计规范》 ★ GBJ50166-9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 RAX数字信息公共广播产品手册 2.2 系统组成 本系统主要由电源控制设备、音源、功率放大器、扬声器终端以及消防联动等几部分组成(具体组成结构详见原理框图)。 2.3 方案设计要点 1.满足甲方对设备的技术要求; 2.易操作性:系统在使用上具有灵活性及易操作性; 3.可靠性:系统具备长时间连续工作的稳定性,可靠性和安全性; 4.实用性:系统具备完成工程所要求功能的能力和水准,符合本工程实际需要和国内外 有关规范的要求,并且实现操作容易、方便; 5.一致性:系统遵循开放系统的原则,并依据技术指标的一致性,互换性选定设备,使系 统具备良好的灵活性、兼容性、扩展性和稳定性; 6.经济性:系统能满足性能与价格之比在同类系统和条件下达到最优,选择最佳性价比 的设备,通过优化设计达到最经济的目的; 7.扩展性:系统具有了可扩充性,所设计的任何子系统都能在现有条件下扩充其他功能。

背景音乐侵权的几个基本问题探析

背景音乐侵权的几个基本问题探析 发布时间:2009-03-18 08:51:38 【我要纠错】【字号大默认小】【打印】【关闭】 背景音乐侵权的几个基本问题探析 ——我国首例背景音乐侵权案引发的思考 李祥君[摘要]:背景音乐收费制度在外国已经有200多年的历史,在我国这一问题的凸显则是步入新世纪以后的事情。随着我国保护知识产权力度的加强,著作权人权利意识的提高,对音乐作品的使用不再是“免费的晚餐”。“美廉美”案的作为首例超市背景音乐侵权案的意义重大,甚至可以说是“一石激起千层浪”引发了媒体和民众激烈的讨论,笔者试图借助本文就背景音乐侵权的几个基本问题做一下探讨。 [关键词]:背景音乐侵权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收费标准 一、案件回顾 作为消费者我们在超市购物的时候商家播放的各种各样的背景音乐会时刻回荡在我们的耳边,或是当下的流行歌曲,或是东西方的经典民歌,给消费者一个愉悦的购物心情,同时也提高了超市的品味。地处北京的美廉美超市也不例外,其将《烛光里的妈妈》作为背景音乐在超市里播放。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将北京美廉美连锁商业公司以侵犯著作权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美廉美超市针对未经授权使用该曲作为背景音乐的行为赔偿经济损失1万元,并支付维权费用6500元。2009年1月6日,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判决美廉美就其使用行为赔偿经济损失500元,并支付合理维权费用1200元。其实类似案件早在2003年的时候就以出现,当时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就以背景音乐侵犯著作权为由将北京长安商场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

法院,但该案以双方和解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撤诉告终,没有形成生效的法律判决。“美廉美”案于是作为我国首例做出判决的超市背景音乐侵权案载入史册。美廉美被判侵权败诉其意义绝不局限在个案的探讨,它意味着曾几何时商家们免费使用的音乐作品不再是“免费的午餐”,音乐著作权保护的触角触及的范围更加广泛,权利保护也更加严密。 二、经营者使用音乐作品构成侵权的法律分析 经营者使用背景音乐需不需要获得相应的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许可使用费呢?回答这个问题我们就必须界定经营者使用背景音乐这一行为的性质。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音乐作品的著作权同样分为两个部分:一是著作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二是著作财产权,主要是一种财产性权利,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等12项具体的权利。经营者将音乐作品作为背景音乐播放主要涉及的就是著作财产权中的表演权。从我国的著作权法规定得知,“表演”一词是指直接或者借助技术设备公开再现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基于对“表演”的界定,我们可以将其分为两种情形:一是直接现场公开演唱歌曲、演奏乐曲、表演话剧、朗诵诗词歌赋等; 二是借助技术设备公开播送、放映录音或者录像制品等形式的公开表演,即通常称作机械表演。经营者播放背景音乐的行为很显然就属于这种机械表演,所以按照著作权法的规定经营者使用音乐作品作为背景音乐播放就必须事先获得音乐作品著作权人的授权并支付许可使用费。 其实只是机械表演不足以构成侵权,因为著作权法在给予著作权人的权利保障的同时也对权利人权利的行使,合理使用就是限制之一。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如果已经发表的音乐作品被播放其目的仅仅是为了个人的欣赏,那么不必获得著作权人的授权也不必支付相应的许可使用费。那么经营者播放背景音乐属不属于合理使用呢?关键问题就是对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个人”的理解,这里的个人是指使用已经发表的音乐作品的单个自然人甚或推而广之包括这个自然人所属的家庭。超市播放背景音乐其使用音乐作品的主体并不是超市中具体负责播放音乐的超市员工,而是作为法人的美廉美超市。音乐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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