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条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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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

CCAR-67部

目录

A分部总则

67.1-----目的和依据

67.3-----适用范围

67.5-----航空人员

67.7-----职能部门

67.9-----航空体检鉴定机构

67.11----体检文书及医学资料

67.13----费用

B分部体检合格证

67.15----定义

67.17----体检合格证的分级

67.19----体检合格证的适用范围

67.21----体检合格证的申请

67.23----体检鉴定

67.25----体检鉴定的结论审核与体检合格证的签发

67.27----体检合格证的生效

67.29----体检合格证的有效期

67.31----体检合格证有效期的计算方法

67.33----体检合格证有效期的延长

67.35----体检合格证的更换和查验

67.37----体检合格证的补发

67.39----体检合格证特许签发的申请

67.41----体检合格证的特许签发

67.43----特许签发的体检合格证的限制

67.45----外籍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的管理

67.47----外籍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的申请、认可和签发

67.49----申诉

C 分部Ⅰ级体检合格的证医学标准

67.101----适用性

67.103----一般条件

67.105----精神疾病

67.107----神经系统

67.109----循环系统

67.111----消化系统

67.113----传染病

67.115----呼吸系统

67.117----新陈代谢、免疫和内分泌系统67.119----血液系统

67.121----泌尿生殖系统

67.123----妊娠

67.125----骨骼肌肉系统

67.127----皮肤及其附属器

67.129----耳、鼻、咽、喉及口腔

67.131----听力

67.133----眼及附属器

67.135----远视力

67.137----近视力

67.139----常规辅助检查

D 分部Ⅱ级体检合格证的医学标准

67.201----适用性

67.203----一般条件

67.205----身高、体重

67.207----精神疾病

67.209----神经系统

67.211----循环系统

67.213----呼吸系统

67.215----消化系统

67.217----传染病

67.219----新陈代谢、免疫和内分泌系统67.221----血液系统

67.223----泌尿生殖系统

67.225----妊娠

67.227----骨骼肌肉系统

67.229----皮肤及其附属器

67.231----耳、鼻、咽、喉及口腔

67.233----听力

67.235----眼及附属器

67.237----远视力

67.239----近视力

67.241----常规辅助检查

E 分部Ⅲ级体检合格证的医学标准

67.301----适用性

67.303---一般条件

67.305---精神疾病

67.307---神经系统

67.309---循环系统

67.311---呼吸系统

67.313---消化系统

67.315---传染病

67.317---新陈代谢、免疫和内分泌系统

67.319---血液系统

67.321---泌尿生殖系统

67.323---骨骼肌肉系统

67.325---皮肤及其附属器

67.327---耳、鼻、咽、喉及口腔

67.329---听力

67.331---眼及附属器

67.333---远视力

67.335---近视力

67.337----常规辅助检查

F 分部罚则

67.401---无体检合格证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处罚67.403---未携带体检合格证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处罚67.405---对隐匿、伪造和擅自销毁体检资料的处罚

G 分部附则

67.407---废止

67.409---颁布与施行日期

A分部总则

67.1 [目的和依据]

为了保证民用航空人员的身体健康状况符合飞行安全要求,规范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工作,保证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四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67.3 [适用范围]

本规则规定了民用航空人员的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的申请、颁发程序以及体检合格证的效力。

67.5 [机构与职责]

(a)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的航空卫生职能部门,负责制定有关的有关的管理文件和程序,对体检合格证的申请、审核、颁发和体检鉴定实施监督管理。

(b) 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地区管理机构)的航空卫生职能部门,负责对所辖地区航空人员体检文书和医学资料的审核、体检合格证的颁发并对体检鉴定实施监督管理。

67.7 [定义]

本规则使用如下定义:

(a)局方指民航总局和地区管理机构的航空卫生职能部门。

(b)航空人员,是指下列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人员:

(1) 空勤人员,包括驾驶员、领航员、飞行机械员、飞行通信员、乘务员、航空安全员;

(2) 空中交通管制员;

(3) 飞行签派员。

(c)航空人员体检鉴定机构(以下简称体检机构)是指民航总局、民航地区管理机构的体检机构和航空体检委任单位代表。

(d)体检文书是指由民航总局统一印制的航空人员体检鉴定表、记录本和体检鉴定结论通知书等。医学资料

(e)医学资料是指与航空人员体检鉴定有关的住院记录、门诊记录、会诊记录、医学仪器设备检查结果报告、辅助检查报告和健康状况证明等。

(f)体检合格证是指局方颁发的,表明体检合格证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的健康状况满足本规则相应的医学标准的证明文件,样式见附件一。

67.9 [费用]

体检合格证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体检鉴定和体检合格证的费用。

B分部体检合格证

67.1 1 [按本规则颁发的体检合格证]

对满足本规则相应的医学标准的申请人者颁发下列体检合格证:

(1) Ⅰ级体检合格证;

(2) Ⅱ级体检合格证;

(3) Ⅲ级体检合格证,包括Ⅲa、Ⅲb级体检合格证;

(4)Ⅳ级体检合格证,包括Ⅳa、Ⅳb级体检合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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