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专业监狱学方向硕士研究生培养模式创新——以上海政法学院为例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培养方案-学术型硕士-刑法学(理论研究班)

赵秉志 赵秉志
中国法制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2010 年 2005 年
考查 考查
选读 选读
陈兴良 中国政法大学出 2004 年
赵秉志
高教出版社
河南人民出版社
中国人民大学出 版社
武汉大学出版社 武汉大学出版社 武汉大学出版社 中国人民公安大
学出版社
河南人民出版社
2002 年 1986 年
2005 年 2002 年 1991 年 1999 年 2008 年
1996 年
考查 考查
考查 考查 考查 考查 考查
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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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刑法史 犯罪学(双语)
中国刑法各论 刑事政策学(双语)
刑事案例演习 学分总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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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
刑法学专业跨学科研究生,必须补修至少三门本科专业核心课程(1.法理学;2.宪法
学;3.民法学; 4.刑事诉讼法学),要求随本科生课堂一同听课。
其他培养环节及要求(选填)
序 号
著作或期刊名称
1
刑法专论
新中国刑法学研
2
究研究综述
3
刑法学原理
4
比较刑法原理
5
犯罪通论
6
刑罚通论
近代西方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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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史
刑法争议问题研
8
究
9
刑法总则要论
刑法基本理论专
10
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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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培养机制改革的新探索——以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特色培养方案为例

论人才培养模式和学校对教师考核制度的影响 ,高校教师 多 侧重于理论研究 ,具有 丰富实务经验的教师数量极为有 限。 正所 谓 ,术业有专攻 ,以学术型教师讲授所谓的实践性 课程 ,本身就是一个伪命题 ,由此实践教学沦为走过场与纸 上谈兵 。 ( 二 )大班 教 学效 果 不 佳 受师资 、学校教学设施 的限制 ,加之学生人数众多 ,法 律硕 士专业 的授课 多为大班教学 ,这严重制约 了教学质量的 提升。 以笔者所 在的西南政 法大学为例 ,法律 硕士 ( 法学 ) 专业 的一个教 学班 由一般 三个行政班组成 ,上课的学生人数 在 1 0 0人 以上 。如此一来 ,分摊到每个学生身上的教学资源 便严重不足 ,教师也无法进行深入 的讲解 ,教学之 间的互动 也仅有一小部分学生能够有 幸参 与。更 为重要 的是 ,实践性 教学不同于理论讲授 ,只有 学生亲身参 与其 中 、充分实现教 与学 的互动 ,才能实现教学效果 。否则 ,学生仅仅观摩其他 学生的法律实践 , 与坐在 电视机前收看庭 审的效果自己的角色定位 , 事前需要对案情及庭审相关程序进行学习和规划 ,方能熟悉 庭审 的流程及各方 的权利和义务 。只有参与其中 ,扮演某个 诉讼参与人才能真正地学习到庭审的相关技能 ,这一点是消 极地作为一名 “ 观众”的同学无法企及 的。 ( 三 )实务课程教授沿袭传统教 学模 式 我 国高校现行的实务课 程教学方式存在诸多弊病 ,这是 制 约 我 国法 律 实务 人 才 培 养 质 量 的 主要 原 因 。其 一 、沿 袭 专 题形 式的理论讲授 。对法律硕士 的培养 ,除 了在课程设置上 有一些区别以外 ,在教 学方法上 与法学本科和法学研究生教 学没有本 质上的区别 ,主要 表现在 以本科 “ 填鸭式 ”理论灌 输或者以法学硕士 “ 专 题教 学”为主 ,其他形式 的法律实践 训练较为少有 ,不具常态性 ,无法满 足法律硕士培养 目标与 职业化教育的实践要求 。其二 、 案例教学停 留在分析层面上。 案例教学帮助我们 了解案件事实 、理清法 律关 系 ,并得 出法 律结论 ,具有深化理解的功能。然而 ,在对法律硕 士的培养 中,案例教学 的运用较为守 旧,仅仅停留下 “ 分析”上。在 这种案例教学 中, 所提供案件 的案件事实是 已经确切知道 的, 在案件描述 中已经对案情做 出了认定 ,而在课堂教学中的任 务仅仅在 于对 既有事实进行分析 、定性并给 出法律意见 。众 所周 知 ,在 司法实践 中,任何裁判作 出的前提都是准确认定 案件事实 。可见 ,相 对于根据 已知事实得 出法律结论而 言 , 如何从 纷繁的证据 资料 中提 取案件事 实并加 以评断 ,显得更 加重要且难 于把握 。 传统的案例教 学方法无法达到这一 目的 , 只能教会学生做简单的法律判断 ,无 法教会学 生提取案件事 实并通过举证实现诉讼 目的 ,难以有效提升学 生对 案件 的综 合把握能力。 ( 四 )文 书写作教学效果欠佳 某 法学家说 过 : “ 笔上功夫 和嘴上功夫是法 律人赖 以生 存 的两项技能 。 ”文字表达能力 的一个主要体现就在于法律文
华东政法大学公安法学专业(侦查学)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doc

华东政法大学公安法学专业(侦查学)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专业代码:030106 )一、培养目标(一)进一步学习和掌握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逐步树立无产阶级世界观;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支持改革开放,热爱祖国,热爱人民;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自觉遵纪守法;服从国家分配,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二)具有严谨的治学态度,以马克思主义哲学与法学基本原理指导侦查科学的研究工作;在大学本科的学业基础上,进一步系统地掌握侦查学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
(三)熟悉和掌握刑事诉讼法学、刑事司法学、侦查学的内容及我国诉讼法规,并对国内有关刑事诉讼问题研究的重要情况及外国刑事诉讼法及有一定的了解,具备独立进行侦查学研究、侦查学教学和从事侦查工作实践以及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的能力。
(四)按硕士研究生外语教学大纲要求,掌握一门外国语,能比较熟悉地阅读和翻译本专业的资料,使其能胜任本专业的涉外工作业务。
(五)具有健康的体魄。
二、研究方向本专业注重经济犯罪侦查、网络经济犯罪侦查、国际侦查合作研究方向的培养,培养系统掌握法学、刑事司法科学的基础理论,掌握侦查学的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熟悉我国刑事司法工作的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从事刑事司法实务和刑事侦查专业教学、科研的高级专门人才。
三、学习年限硕士研究生的学制为三年,如确有必要,经本人提出申请,导师和所在学院同意,报研究生教育院批准,可延长学习年限一至两年。
四、课程设置课程采取学分制。
总课程学分不低于45学分,其中学位课程21学分、必修课14学分、选修课程10学分。
(一)学位课程(共计21学分)1. 政治理论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研究(36课时,2学分)、马克思主义与社会科学方法论(18课时,1学分);2. 外语:第一外国语(72课时,2学分)、专业外语(72课时,2学分);3. 公共基础课:法理学专题研究(54课时,3学分)、民法学原理(54课时,3学分);4. 专业课:民事诉讼基本理论研究(72课时,4学分)、刑事诉讼基本理论研究(72课,4学分)。
律师人才培养与法学教育的创新研究

102作者简介:俞雄武(1974— ),男,汉族,浙江浦江人,博士。
主要研究方向:刑法。
课题项目:宁波大学校级一般教研项目(项目编号:jyxmxyb1707)。
一、我国法学教育存在的问题(一)侧重培养理论型人才我国法学教育中一个突出的重要问题就是“重理论,轻实践”,也就是说,高校的法学教育往往侧重上理论的分析、逻辑的探讨,教学的内容无法充分反映实践,甚至与实践脱轨,法学院的“产品”与社会所需不相匹配。
用经济学的术语说就是法学人才培养中的供需关系被打破,这也就意味着,横跨在教学与实践的这条“鸿沟”使得社会所需的法学人才难以得到补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法治社会的发展。
不仅如此,在“横沟”的另一侧即法学院,国家在高校教育的投入将付之东流,教学资源在很大程度上被虚置。
近年来,法学教育在“重理论,轻实践”的基础上越走越远。
法学教育重不切实际地追求法学理论,忽视法律实践的问题更为突出。
需要说明的是,笔者并不否认理论的价值,理论是实践的根基,为实践的发展提供营养。
然而,并非所有学生都能接受晦涩的理论知识,正如方流芳所说,“法学大师的产生是一个长期积累的过程,指望仅凭法学院的教育而成为法学大师,是一个从来没有实现的梦想”。
这就使得法学教育走向了“轻理论,轻实践”,不仅培养不出理论人才,更无法培养出实践人才。
(二)法学专业教师缺乏实践经验我国法学教师多是博士毕业,理论功底深厚,却多未经历法律实务的锻炼,对于法律实践的把握不够深,这就难以期待学生能够在高等教育中收获实践知识,锻炼实务技能。
此种情况又与我国法学院的进人机制或聘任制度相勾连,这同样是法学教育中比较突出的问题。
经验丰富的实践性法律人才缺乏进入教师队伍的渠道,这使得实践的知识无法得到传播。
法学教育自成一套,高校学生想要获取实践知识,只能在毕业后的实务工作中获取,而无法在高等教育中同时一并获取全方位的法学知识。
(三)“教师主导型”的教学方法我国法学教学的课程以教师讲授为主,教师主宰了课堂,这就使得学生无法展开开拓性、创新性的思考,所获取的知识仅局限在教授内容之上,学生习惯于从教师处得到所谓的正确答案,对教师,对课堂产生依赖。
司法鉴定专业人才培养体系研究——以华东政法大学为例

作者简 介 :王连 昭 , 华 东政 法大 学助 理研 究 员 , 博 士研 究生 , 主要 研 究 方 向 : 司法鉴 定。 基金项 目:本 文 系上 海 市教 育委 员会 重 点 学科 建设 项 目, 项 目编 号 : j 5 1 1 0 2 。
・
4 3・
学纠 2 0 1 7 年・ 第5 期
二、 研 究 内 容 与 分 析
( 一) 培 养 目标 如 何 定 位 专 业 培 养 目标 , 是 高 等 教 育 人 才 培 养 的 核 心 与 关 键 。确 定 司 法 鉴 定 专 业 培 养 目 标, 主 要 考 虑 以下 因 素 : 1 . 教 育 部 有 关 司法 鉴 定 专 业 培 养 目标 的 政 策 规 定 。2 . 司 法 鉴 定 专 业 的 交叉 学 科 属 性 。3 . 司法鉴定行业 、 实 务 部 门对 司 法 鉴 定 专 业 人 才 的需 求 以及 对 专业 知识 、 业 务
司 法 鉴 定 是 指 在诉 讼 活 动 中 ,鉴 定 人 运 用 科 学 技 术 或 专 门知 识 对 诉 讼 涉 及 的专 门性 问题
进 行鉴定 和判断并 提供 鉴定 意见 的活动 , 是法 学 和相 关 自然 科学 、 经 济科学等 结合 而形成 的 交 叉 学 科 。 司 法 鉴 定 的 理 论 与 实 践 在 我 国 已 有 悠 久 的 历 史 ,但 司法 鉴 定 专 业 却 一 直 处 于 附属 学科 的地位 , 挂靠在诉讼 法 、 侦查学等专业 之下 , 直 ̄2 0 0 5 年《 关 于 司 法 鉴 定 管 理 问 题 的决 定 》 在 全 国人 大 常 委 会 通 过 后 ,司法 鉴 定 作 为 法 学 教 育 中一 门新 的学 科 初 步 形 成 。教 育 部 把 司法
以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为导向的理工类硕士研究生培养模式探索与实践

以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为导向的理工类硕士研究生培养模式探索与实践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与进步,理工类专业的研究生教育也面临着新的挑战和机遇。
作为国家的重点培养对象,研究生的培养模式需要与时俱进,适应新的需求和发展。
以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为导向的理工类硕士研究生培养模式,成为当前研究生教育的一个重要话题。
本文将从培养目标、课程设置、科研训练和实践能力等方面探讨这一培养模式的理论基础及实践经验。
一、培养目标以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为导向的理工类硕士研究生培养模式的核心目标是培养学生的问题解决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
在传统的研究生培养模式中,更加注重学生的课业学习和科研能力的培养。
而新的培养模式下,学校更加注重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对于研究生来说,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是非常重要的,他们需要在未来的工作中充分运用自己所学的知识,还需要具备开拓进取的精神。
二、课程设置在以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为导向的理工类硕士研究生培养模式下,课程设置也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
除了传统的专业课程外,还需要增加一些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课程。
开展一些创新创业类的课程,引导学生深入理解创新创业的方法和要诀。
还可以增加一些自主实践类的课程,让学生有更多的机会动手实践。
通过这些课程的设置,可从根本上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意识。
以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为导向的理工类硕士研究生培养模式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变革。
在这一培养模式下,学校需要更加注重学生的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的培养。
通过调整课程设置、加强科研训练和提升实践能力,可以更好地培养出创新型科技人才,也为国家的科技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各个高校应当积极探索和实践这一培养模式,不断地完善和提升研究生教育质量,为国家的科技创新注入更多的活力和动力。
中国政法研究生院
中国政法研究生院中国政法研究生院是中国政法大学下属的一所研究生院校,简称“政法研究生院”。
它创建于1992年,是中国政法大学培养政法研究生的专门研究机构。
目前,中国政法研究生院拥有一支高水平的教学和研究团队,致力于为学生提供优质的学习环境和丰富的研究资源。
中国政法研究生院的办学宗旨是培养德才兼备的政法专门人才,提高中国政法事业的科研水平和管理能力。
学院设置了各类研究生教育项目,包括法学硕士、法学博士、刑事法学硕士、刑事法学博士、法学专业硕士、法律职业硕士等。
学院的毕业生在政法领域内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专业素质,被广泛应用于政府部门、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企事业单位等各个领域。
中国政法研究生院拥有一流的教学资源和科研条件。
学院设有一流的师资队伍,包括全职教授和兼职教授,其中不乏政法学科领域内的知名学者和专家。
学院依托中国政法大学的强大综合实力,为学生提供了优质的学习环境和研究条件。
中国政法研究生院注重学科交叉和国际交流。
学院鼓励学生开展全方位的学科交叉研究,提供跨学科的课程和研究机会。
此外,学院还积极与国际政法研究机构合作,组织学生参与国际学术交流和研究项目,提高其国际化视野和交流能力。
中国政法研究生院始终坚持“实事求是、立足中国、面向世界”的办学理念,积极服务国家社会大局和政法领域的发展需求。
学院推崇勤勉学习、刻苦钻研、脚踏实地的学风,培养了一大批政法事业上的杰出人才。
总之,中国政法研究生院是中国政法大学下属的一所研究生院校,致力于培养德才兼备的政法专门人才,提高中国政法事业的科研水平和管理能力。
学院拥有一流的教学和研究资源,并注重学科交叉和国际交流。
同时,学院本着“实事求是、立足中国、面向世界”的办学理念,培养德才兼备的政法专门人才,为国家社会大局和政法领域的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监狱学专业教育:命名、必要与可能
监狱学专业教育:命名、必要与可能王雪峰【摘要】监狱学专业教育是以培养监狱学专业人才为目的的教育活动,其具体工作涉及监狱学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厘定、培养方案设计、师资配备、课程选择、学制制定等.监狱学专业教育与监狱学学科建设联系密切.中国现代意义上的监狱学专业教育始于清末,中国监狱学专业教育实践与监狱学的出现基本同步.经过十多年理论探讨,提出监狱学专业教育这一专门概念的条件已经成熟.命名监狱学专业教育有助于确立研究方向、汇聚研究团队,也有助于司法警官类院校汇入高等教育发展主流.关于监狱学专业教育的探讨,可以从法律教育学研究体系、专业建设内容以及院校研究等方面得到启示.【期刊名称】《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年(卷),期】2018(016)001【总页数】6页(P123-128)【关键词】监狱学专业教育;司法警官教育;专业建设;学科发展【作者】王雪峰【作者单位】中央司法警官学院监狱学学院,河北保定07100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G642一、监狱学专业教育:命名与迁变近十余年来,监狱学界就司法警官教育、高职高专教育、法律类专业教学、监狱学学科建设、监狱学专业人才培养、监狱学专业课程建设等问题多次集中研讨,取得了一定的共识,催生了一个新的研究生长点。
显然,前述问题都可以归入同一研究领域。
然而,这个客观存在的“同一研究领域”如何命名,尚未进入研讨范围。
本文提出“监狱学专业教育”概念,希望为学界同仁耕耘多年的这一“问题域”命名①问题域是“问题的逻辑可能性的空间”,参见俞吾金.问题域外的问题——现代西方哲学方法论探要〔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8:2.,使我们的研究对象更加明确、范围更加清楚、名称更加规范。
此举亦有助于凸显问题意识,促进学术共同体的形成,提升监狱学专业教育研究的自觉性。
在中国,现代意义上的监狱学专业教育始于清末。
其时,管理者效法日本,认为监狱官吏必须“入监狱学校及试之实地练习”,故“宜于各省法律学堂或已成之新监狱内,附设监狱学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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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专业监狱学方向硕士研究生培养模式创新——以上海政法学院为例王志亮【摘要】根据国家教育部高等教育司编订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专业介绍(2012年)》,监狱学属于法学门类.监狱学研究对象的“刑事性”或“刑罚执行性”的根本性质,决定了监狱学研究的所有对象内容都以“刑罚执行”为核心而展开.监狱学的定性当属于刑罚执行学范畴.由此,监狱学的学科体系则呈现出学科群体形式.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在监狱学本科教育的课程设置上,把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监狱学方面的课程整合为监狱学专业本科教育的主干课程.将监狱学相关知识细化为狱政管理学、罪犯教育学、罪犯改造心理学等课程群.刑法学专业监狱学方向硕士研究生的培养方式,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教学讲授方式,并依托共建基地进行实训实习教学.【期刊名称】《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年(卷),期】2014(012)004【总页数】5页(P12-16)【关键词】监狱学;学科体系;学科群;课程设置【作者】王志亮【作者单位】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上海201701【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F87在我国高等院校中的法学院、系中,刑法学是法学中的一门重要学科,在法学教育中属于一门极其重要的主干学科。
在学生培养方面,刑法学不仅是四年本科法学教育中的一门必修课程,而且也是硕士、博士研究生教育培养的一个专业。
作为硕士、博士研究生教育培养的一个专业,刑法学在内容上远远超越了刑法学自身的范围,而拓展涵盖了犯罪学、监狱学、刑事政策、社区矫正等学科内容,并且形成了上述研究方向。
本文就上海政法学院的做法,谈谈刑法学专业监狱学方向硕士研究生培养模式的创新。
(一)监狱学的历史沿革监狱是人类社会生产力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
自从人类社会有了犯罪,也就有了抗制犯罪的对立面——刑罚,包括死刑、徒刑等,并且随之有了以执行刑罚为己任的监狱。
监狱从产生至今已有几千年的历史,在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长河中,为了提高与犯罪作斗争的能力和水平,人们早就对监狱进行理论研究和探讨,但真正意义上的监狱学的形成和发展是近代以来的事情。
尽管监狱产生的时间很早,但由于早期的监狱主要是关押未决犯和羁押等待行刑的已决犯(主要是生命刑和身体刑)的场所,因此,在相当长的时期内,监狱并没有受到关注。
在18世纪,随着刑罚方法的进步和自由刑理论的发展,西方国家兴起了监狱改良运动,推动了系统的、框架体系较完整的监狱学的形成。
在19世纪监狱学终于在德国最早诞生了,伴随监狱改良运动问世的监狱学,即刻就投身于培养监狱工作人员的教学中了。
中国清朝洋务运动之后,在“中学为体,西学为用”观念的指导下,西方监狱学逐渐传入中国。
20世纪初,在清末法制改良中,1906年京师大学堂开设监狱学课程,以后法政学堂、监狱学堂都开设了监狱学,直至北洋政府、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监狱学始终是大学法学院系、法律专门学校、监狱学专门学校的一门专业和一门课程。
一些学者从事监狱学研究,取得了一定成果、促进了监狱学的发展,如30年代有的学者编著了《监狱学》、《监狱法论》、《监狱制度论》、《北平监狱教诲与教育》、《监狱工厂管理法》、《监狱卫生概要》、《监狱学要义》等著作。
新中国时期,1984年国家教委把劳动改造学(监狱学)作为法律专业课程列入《综合大学法律系法律专业四年制教学计划》,1993年国家教委《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把劳动改造学确定为法学学科门类五个专业名称之一,列为全国高等院校学习的专业课程。
1998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与教育部《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简介》把监狱学列为刑法学专业的一个研究方向。
2001年监狱学被司法部作为重点建设学科,由2002年成立的中央司法警官学院具体承担监狱学的司法部部级重点学科的建设任务。
在2003年国家教育部在高校招生目录上醒目地列上了“监狱学”这个几乎一个世纪前就已诞生了的学科,这标志着官方对监狱学的承认。
根据国家教育部高等教育司编订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专业介绍(2012年)》,监狱学属于法学门类,被列为法学类专业的特色专业〔1〕,进一步促进了监狱学的教学发展。
(二)监狱学的学科结构进入20世纪80年代后,为适应监狱实践工作和教学研究的需要,监狱学研究快速发展,先后出版了《改造教育学》、《中国监狱史》、《狱政管理学》、《罪犯改造心理学》、《狱内侦查学》、《监狱学基础理论》、《比较监狱学》等教材和专著。
1994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颁布实施后,在原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加深了对监狱理论的研究,至今已出版了《监狱学总论》、《监狱法律问题研究》等大批教材和著作,学术论文更是不计其数。
监狱学发展至今,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由小到大、由不成熟到比较成熟的逐步发展过程,已形成了自己独立的体系和学科群。
监狱学的学科结构以学科群为特色,囊括了监狱学所研究的内容。
要合理正确地划定监狱学研究的内容,就必须全方位、多维性、多角度地审视监狱。
从分析监狱学研究视角及对象作为切入点,监狱学的研究对象是监狱学成为学科的基础。
1.关于监狱学的研究视角。
视角决不应是视而不见或视野空旷,而是具有特定的对象存在于视野之内。
就此而论,监狱研究的视角必然包含监狱学的研究对象。
要正确认识监狱,就应对监狱进行全方位、多维性、多角度研究。
首先,就监狱作为刑事司法过程的一个环节而言,就有之前、之后的研究视角。
监狱之前,主要研究法律前位与历史前位的问题,前者是犯罪与刑罚,后者是监狱历史;监狱之后,主要研究罪犯刑满释放回归社会及监狱产品成为消费品的问题。
其次,就监狱学而言,就有之上、之下的研究视角。
监狱之上,主要研究监狱哲理;监狱之下,主要研究监狱运作的基本前提——国家保障监狱运作的各种制度。
再次,就监狱的封闭性而言,就有之内、之外的研究视角。
监狱之内,主要研究监狱本位及监狱行刑惩罚改造、监狱警察、服刑罪犯、罪犯监管、罪犯劳动、罪犯教育、监狱生产经营等问题;监狱之外,主要研究监狱工作与社会的关系。
以这样的研究视角,就构成了以监狱为核心的监狱之前后、之上下、之内外的研究思路体系,监狱学研究对象的根本性质可表述为“刑事性”或“刑罚执行性”,监狱学研究的所有对象内容都以“刑罚执行”为核心而展开。
2.关于监狱学的学科体系。
缘于全方位、多维性、多角度的研究视角,监狱学的学科体系呈现出学科群体形式,主要由以下几门学科构成:监狱史学,主要研究中外监狱历史发展进程及特点等问题。
监狱基础理论或称为监狱哲学,主要研究监狱产生发展的一般规律,监狱与国家的关系,监狱价值、监狱文化,监狱管理体制、监狱内部机构设置和权限分配等问题。
监狱法学,以监狱法为研究对象,研究监狱法的立法原则,法律规范内容,监狱法实施中的有关事项等。
监狱行刑学,主要研究监狱行刑制度等问题,包括行刑原则、行刑程序内容、行刑实体内容、行刑变更内容等。
罪犯监狱行刑监管学,主要研究服刑犯人的监管问题。
监狱行刑劳动学,主要研究犯人的劳动问题。
监狱行刑教育学,主要研究罪犯的教育原则、教育内容、教育方法等内容。
监狱行刑改造心理学,主要研究应用心理学原理、罪犯的改造心理等问题。
狱内侦查学,应用犯罪侦查学的原理研究狱内犯罪的侦查问题。
监狱经济学,主要研究监狱生产经营及其效益与市场的关系等问题。
监狱建筑学,主要研究监狱选址、设计和建筑布局、建筑功能等事项。
监狱行刑医学,主要研究对服刑罪犯的卫生防疫、疾病预防和治疗以及诈病识别等事项。
监狱警察学,主要研究监狱警察的招聘、培训、任职、队伍建设、岗位职责等事项。
外国监狱学,主要研究外国现行监狱制度等问题。
比较监狱学,通过比较分析方式研究古今中外监狱共性及个性问题。
(三)监狱学的学科定性犯罪,严重违反国家的刑法规范,严重危害公民的人身安全和财产权利,严重破坏社会生活的安定和社会的各种秩序。
一般而言,犯罪的直接刑法后果,便是对犯罪人适用刑罚以及监狱执行刑罚。
监狱,不论是作为刑罚执行机关,作为刑罚执行场所,还是作为行刑工作的内外形态综合表现形式,都是客观存在的,尽管有时只是称谓不同。
把这个客观存在作为对象研究,就产生了监狱学。
从清末京师法律学堂1906年起设置监狱学课程以来,虽历经坎坷,但监狱学的存在是不容置疑的。
2002年成立的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把监狱学作为司法部部级重点学科来建设,这对监狱学的教学客观存在做了权威注解。
2003年国家教育部在高校招生目录上醒目地列上了“监狱学”,这标志着教育领导机关对监狱学的承认。
2012年国家教育部高等教育司《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专业介绍(2012年)》,把监狱学列在法学门类的法学类专业的特色专业,为监狱学的学科定性做了顶层设计。
对于教育部对监狱学的顶层设计,可做如下理解:监狱学的学科定性应在刑事法学之内。
监狱学是一门独立的学科,这在监狱学界已完全形成了共识,因为它有独立的研究对象,监狱是其研究对象的综合体现形式。
然而,在监狱学的定性——学科性质上,还存在分歧,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监狱学属于法学〔2〕,立论依据是监狱执行刑罚属于执法活动。
第二种观点认为监狱学属于相对独立的综合性的社会科学〔3〕,立论依据是我国的监狱工作不能等同于过去的监狱并且具有新的特点,所以,我国的监狱学是相对独立的综合性社会科学。
第三种观点认为监狱学属于政治学〔7〕,立论依据是根据国家学说监狱属于政权机关。
第四种观点认为监狱学属于行为学〔7〕,立论依据是监狱行刑及罪犯改造属于一种行为。
第五种观点认为监狱学属于管理学〔6〕,立论依据是监狱工作实质是对罪犯的管理。
这些观点,从单一角度讲虽有一定道理,但对监狱学的学科定性都不准确,或者失之过宽模糊了准心,或者以偏概全喧宾夺主。
如果说监狱学属于社会科学,那么相对于自然科学,则是对的。
但是,社会科学的门类相当广泛,监狱学究竟属于社会科学的哪一门哪一类呢?显然,监狱学不属于哲学、政治经济学、人口学等。
因此,以社会、人文科学的表述来对监狱学进行定性,实在是太宽泛了。
至于“相对独立综合性”的修饰语,仅是学科特点描述,而不是学科定性表述。
20世纪70年代初期,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出版的三卷本巨著《社会科学和人文学科研究中的主要趋势》中包括了11个学科:社会学、政治学、心理学、经济学、人口学、语言学、人类学、史学、艺术及艺术科学、法学、哲学,前5种学科倾向于归入社会科学,后6种学科倾向于归入人文学科。
〔7〕目前,我国也把法学归入人文科学范围之内;教育部门把监狱学归在法学门类之下。
由此可见,监狱学的定性寻根逻辑应是这样的路径:人文科学——法学——刑事法学——监狱学。
如果说监狱学属于法学,也失之于定性过于宽泛。
法学范围内,笔者认为,一定意义上讲,以犯罪与刑罚作为研究对象为标准,可分为非刑事法学与刑事法学,民法学、婚姻法学、经济法学等属于非刑事法学,而犯罪学、犯罪侦查学、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刑罚学、监狱学、监狱法学属于刑事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