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假药罪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精选文档】

合集下载

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处罚标准是什么?

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处罚标准是什么?

You can't measure it, you can't manage it.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处罚标准是什么?导读: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处罚标准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对人体造成了严重危害的可以处3-10年有期徒刑,造成人员死亡的可以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是可以对犯罪分子处死刑的。

一、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处罚标准是什么?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处罚标准,是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假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以生产、销售假药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生产”:(一)合成、精制、提取、储存、加工炮制药品原料的;(二)将药品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制成成品过程中,进行配料、混合、制剂、储存、包装的;(三)印制包装材料、标签、说明书的。

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明知是假药而有偿提供给他人使用,或者为出售而购买、储存的,属于本条规定的“销售”。

二、构成要件是什么?客体方面侵犯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国家对药品的管理制度,又侵犯了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健康权利。

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证、用法和用量的物质。

国家制定了一系列关于对药品管理的法律和法规,建立了一套保证药品质量、增进药品疗效、保障用药安全的完整管理制度。

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构成对国家关于药品管理制度的侵犯,并同时危害到公众的身体健康。

客观方面客观方面表现为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的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

关于销售假药罪的认定方法是什么?

关于销售假药罪的认定方法是什么?

If one day I have money or I am completely out of money, I will start wandering.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关于销售假药罪的认定方法是什么?导读:关于销售假药罪的认定方法是判断商家的销售行为是否满足销售假药罪的四个构成要件,具体来说,判断销售者是否属于可能的销售假药罪的犯罪主体、是否是故意实施假药销售行为、此行为实施之后是否导致了严重的后果等。

一、关于销售假药罪的认定方法是什么?关于销售假药罪的认定方法是判断商家的销售行为是否满足销售假药罪的四个构成要件,具体的构成要件如下:1、客体方面侵犯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国家对药品的管理制度,又侵犯了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健康权利。

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证、用法和用量的物质。

国家制定了一系列关于对药品管理的法律和法规,建立了一套保证药品质量、增进药品疗效、保障用药安全的完整管理制度。

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构成对国家关于药品管理制度的侵犯,并同时危害到公众的身体健康。

2、客观方面客观方面表现为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的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

违反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主要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及为贯彻该法而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

上述法律和法规中就药品成分、药品标准、药品生产工艺规程、药品经营条件、药品监督等药品生产、经营和管理的内容作了明确规定。

《刑法》第141条2款规定: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生产假药的行为表现为一切制造、加工、采集、收集假药的活动,销售假药的行为是指一切有偿提供假药的行为。

生产、销售假药是两种行为,可以分别实施,也可以既生产假药又销售假药,同时存在两种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6年9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26次会议、2016年3月17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1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6年11月3日法释〔2016〕14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依法惩治危害药品安全犯罪,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维护药品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现就办理这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生产、销售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酌情从重处罚:生产、销售的假药以孕产妇、婴幼儿、儿童或者危重病人为主要使用对象的;生产、销售的假药属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避孕药品、血液制品、疫苗的;生产、销售的假药属于注射剂药品、急救药品的;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工作人员生产、销售假药的;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生产、销售用于应对突发事件的假药的;两年内曾因危害药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其他应当酌情从重处罚的情形。

第二条生产、销售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造成轻伤或者重伤的;造成轻度残疾或者中度残疾的;造成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第三条生产、销售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造成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生产、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并具有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根据生产、销售的时间、数量、假药种类等,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的。

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产销售假药劣药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在最开始卖商品的时候,为了⼝碑商品质量是很好的,但是随着名声打出去了,随之⽽来的是商家想要暴利的⼼态,就会在商品成本上下功夫,缩减成本已达到暴利的⽬的,其中药品的安全不⾔⽽喻,那⽣产销售假药劣药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呢,店铺⼩编为您解答。

⼀、⽣产销售假药劣药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百四⼗⼆条关于⽣产、销售劣药罪的刑事责任规定如下:⽣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对⼈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致⼈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年以上有期徒刑、⽆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药品。

⼆、⽣产、销售劣药罪的构成特征⽣产、销售劣药罪的客体⽅⾯本罪犯罪客体是复杂客体,既包括国家对药品的管理制度,⼜包括公民的健康权利。

⽣产、销售劣药罪的客观⽅⾯本罪在客观⽅⾯表现为⽣产、销售劣药,对⼈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为。

所谓“对⼈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主要指造成⽤药⼈残疾或者其他严重后遗症,或因服⽤劣药延误治疗,致使病情加剧⽽引起危害、死亡等严重后果。

⽣产、销售劣药罪的主体⽅⾯犯罪主体是⼀般主体,既包括⾃然⼈,也包括单位。

⽣产、销售劣药罪的主观⽅⾯本罪在主观⽅⾯表现为故意,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故意的内容分为两部分:⼀是⾏为⼈明知其⽣产或销售的是劣药⽽且其⽣产或销售劣药的⾏为可能会对⼈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结果;⼆是⾏为⼈对上述危害结果的发⽣采取放任的⼼理态度,即本罪只能由间接故意构成。

如果⾏为⼈对严重危害的结果采取积极追求的态度,构成其他更为严重的犯罪。

从司法实践中看,本罪⼤多具有牟取利益的⽬的,但法律没有要求构成本罪必须以营利为⽬的,所以⽆论出⾃何种⽬的,均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综上可知,⽣产销售假药劣药最严重的是承担刑事责任,致⼈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年以上有期徒刑、⽆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或者没收财产。

假药的处罚标准

假药的处罚标准

假药的处罚标准假药是指未经授权或者伪造药品的生产、销售行为。

由于假药对人们的健康和生命安全带来严重威胁,因此各国针对假药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并对其进行严厉的处罚。

本文将介绍假药的处罚标准和相关参考内容。

首先,各国通常将制售假药作为犯罪行为来予以规范和处罚。

处罚标准一般根据假药的性质和危害程度来区分。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处罚标准作为参考:1. 制售假药罪的刑罚:- 罪名定性:制售假药属于刑法中的犯罪行为,可以构成多项罪名,如生产假药、销售假药等。

- 刑期:刑期一般固定在3年以上,根据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刑法规定可能有所不同。

- 罚金:罚金金额也根据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定而定,通常会根据非法获利金额和假药造成的危害程度来确定。

2. 行政处罚:- 行政罚款:对生产、销售假药的单位或个人可以给予行政罚款,罚款金额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通常与非法获利金额有关。

- 吊销执照:对于涉及假药生产、销售的药品生产、销售企业或个人,相关主管部门可吊销其相关经营许可证或资质证书。

- 惩戒性行政处罚:对于制售假药行为恶劣、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可以采取限制或者禁止从事相关行业活动的措施。

3. 治安处罚:- 行政拘留:对于故意制售假药且危害较小的个人,可能会被处以行政拘留,拘留时间根据不同法律规定通常不超过15日。

- 社会治安处罚:对于个人制售假药可能会被处以社会治安处罚,如行为敷衍、抗拒执法、扰乱社会秩序等。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处罚标准是一般性的参考内容,具体的处罚标准可能因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而异。

此外,随着假药问题的日益突出,一些国家还通过提高处罚标准、加强监管等手段进一步打击假药犯罪。

除了刑事处罚之外,社会舆论也对假药行为持续关注,舆论压力和公众谴责也起到了一定的打击作用。

更重要的是,加强相关部门的监管和执法力度,提高人们对假药的认识和防范意识,依法打击制售假药行为方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综上所述,针对制售假药行为,各国通过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并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标准。

《刑法学》——生产、销售假药罪

《刑法学》——生产、销售假药罪

(⼀)⽣产、销售假药罪的概念与特征⽣产、销售假药罪,是指⽣产、销售假药,⾜以严重危害⼈体健康的⾏为。

1.本罪客观⽅⾯表现为⽣产、销售假药,⾜以严重危害⼈体健康的⾏为。

(1)⾏为⼈⽣产、销售的必须是假药。

刑法明确规定,本罪中的假药,“是指依照《中华⼈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药品”。

根据《药品管理法》第48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的为假药:A.药品所含成分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分不符的;B.以⾮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的药品,按假药论处:A.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使⽤的;B.依照《药品管理法》必须经过批准⽽未经批准⽣产、进⼝,或者依照《药品管理法》必须经过检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C.变质的;D、被污染的;E.使⽤依照《药品管理法》必须取得批准⽂号⽽未取得批准⽂号的原料药⽣产的;F.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上述假药都限于⽤于⼈体的药品与⾮药品,如果⽣产、销售假农药、假兽药则不构成本罪。

因为刑法明确规定,本罪中的假药是“⾜以严重危害⼈体健康”的假药;刑法对⽣产、销售假农药、假兽药的⾏为另设了规定,故⽣产、销售假药罪中的假药只限于⼈⽤药品与⾮药品。

但这⼜不意味着上述药品从客观上看都是能够⽤于⼈体的物品,有些物品本来不能⽤于⼈体,但⾏为⼈将它假冒为药品⽽提供给⼈使⽤的,就是本罪中的假药。

看来,这取决于⾏为⼈的⾏为与主观意图,当⾏为⼈将某种物品假冒为对⼈体使⽤的药品时,它就是假药,⽽不管这种物品实际上能否⽤于⼈体;当⾏为⼈将某种物品假冒为对兽类使⽤的药品时,它就不是假药,也不问这种物品能否⽤于⼈体。

(2)具有⽣产、销售假药的⾏为。

⼀切制造、加⼯、配制、采集、收集某种物品充当合格或特定药品的⾏为,都是⽣产假药的⾏为。

如以某种原材料制造、加⼯成不合格药品,采集⾮药品充当药品,将他种药品充当此种药品,收集禁⽌使⽤的、变质不能药⽤的物品或被污染不能药⽤的物品充当药品等,都是⽣产假药的⾏为。

生产销售假药应如何处罚

生产销售假药应如何处罚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关于生产销售假药应如何处罚的问题,下面由我为您详细解答。

一、生产销售假药应如何处罚1、生产、销售假药罪指自然人或者单位故意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

本罪是抽象的危险犯,意思就是说,只要实施了这种行为,有可能存在一个现实的、紧迫的危险,就能构成抽象的危险犯。

2、法律依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假药而给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四十二条【生产、销售、劣药罪】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劣药而给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哪些属于假药1、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

2、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1)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2)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3)变质的;(4)被污染的;(5)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6)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4、“假药”作为认定生产、销售假药罪的重要物证,对于其是否属于关于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药品变质,药品被污染以及药品功能主治超出规定等问题,显然属于专门性问题,需要进行鉴定,并纳入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制度,严格依据鉴定有关规定进行。

打击制假售假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假冒伪劣商品问题日益突出,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

为了打击制假售假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我国制定了多项法律法规,对制假售假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本文将从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角度,对打击制假售假的法律规定进行梳理和分析。

二、我国打击制假售假的法律体系1. 宪法层面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这是我国打击制假售假行为的基本法律依据。

2. 法律层面(1)刑法我国《刑法》对制假售假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将制假售假行为定性为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具体规定如下:《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民法我国《民法总则》规定,民事主体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在制假售假案件中,制假售假者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八条:民事主体因故意或者过失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九条:因侵权行为造成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 行政法规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对制假售假行为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并规定了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

(1)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法》第三十条:生产者、销售者不得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

对生产、销售劣药情节严重单位如何处罚?

对生产、销售劣药情节严重单位如何处
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从事生产、销售假药及生产、销售劣药情节严重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假药、劣药的原辅材料、包装材料、生产设备,予以没收。


▲一.对生产、销售劣药情节严重单位如何处罚?
1. 《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药品批准证
明文件的予以撤销,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
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
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
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

认定假药的标准

认定假药的标准
人们在日常的生活中,生病是需要吃药的,药品也是人们不可或缺的必备物品。

那么对于市场上不合法的流通的假药是如何辨别和认定的,法律对此是怎么规定的。

因此接下来将由我为您介绍关于认定假药的标准,希望可以解决大家的相应的问题。

一、认定假药的标准
(一)含有超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
(二)不含所标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贻误诊治的;
(三)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可能造成贻误诊治的;
(四)缺乏所标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份的。

二、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判刑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我国对于生产假药的处罚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生产销售假药的行政处罚有哪些
行政处罚:《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予以撤销,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

综上所述,我国的法律对于认定假药的标准由明确具体的规定,依据相关的规定可以大概的判断哪些药品是假药或者是不合法的药品,此内容仅供参考。

以上就是我为您带来的关于认定假药的标准,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或者其他疑问可以咨询的律师。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生产、销售假药罪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4年9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26次会议、2014年3月1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18次会议通过)
为依法惩治危害药品安全犯罪,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维护药品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现就办理这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生产、销售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酌情从重处罚:
(一)生产、销售的假药以孕产妇、婴幼儿、儿童或者危重病人为主要使用对象的;
(二)生产、销售的假药属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避孕药品、血液制品、疫苗的;
(三)生产、销售的假药属于注射剂药品、急救药品的;
(四)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工作人员生产、销售假药的;
(五)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生产、销售用于应对突发事件的假药的;
(六)两年内曾因危害药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
(七)其他应当酌情从重处罚的情形.
第二条生产、销售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一)造成轻伤或者重伤的;
(二)造成轻度残疾或者中度残疾的;
(三)造成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
(四)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第三条生产、销售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一)造成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
(二)生产、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
(三)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并具有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四)根据生产、销售的时间、数量、假药种类等,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的。

第四条生产、销售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一)致人重度残疾的;
(二)造成三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造成五人以上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造成十人以上轻伤的;
(五)造成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
(六)生产、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的;
(七)生产、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并具有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八)根据生产、销售的时间、数量、假药种类等,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的.
第五条生产、销售劣药,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生产、销售劣药,致人死亡,或者具有本解释第四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后果特别严重”。

生产、销售劣药,具有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酌情从重处罚。

第六条以生产、销售假药、劣药为目的,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生产”:
(一)合成、精制、提取、储存、加工炮制药品原料的行为;
(二)将药品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制成成品过程中,进行配料、混合、制剂、储存、包装的行为;
(三)印制包装材料、标签、说明书的行为。

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明知是假药、劣药而有偿提供给他人使用,或者为出售而购买、储存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销售”.
第七条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未取得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药品经营许可证,非法经营药品,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以提供给他人生产、销售药品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药用要求的非药品原料、辅料,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两款行为,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实施本条第二款行为,同时又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八条明知他人生产、销售假药、劣药,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一)提供资金、贷款、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的;
(二)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设备或者运输、储存、保管、邮寄、网络销售渠道等便利条件的;
(三)提供生产技术或者原料、辅料、包装材料、标签、说明书的;
(四)提供广告宣传等帮助行为的.
第九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药品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

第十条实施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犯罪,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一条对实施本解释规定之犯罪的犯罪分子,应当依照刑法规定的条件,严格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的适用。

对于适用缓刑的,应当同时宣告禁止令,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销售少量根据民间传统配方私自加工的药品,或者销售少量未经批准进口的国外、境外药品,没有造成他人伤害后果或者延误诊治,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第十二条犯生产、销售假药罪的,一般应当依法判处生产、销售金额二倍以上的罚金。

共同犯罪的,对各共同犯罪人合计判处的罚金应当在生产、销售金额的二倍以上。

第十三条单位犯本解释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解释规定的自然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处罚。

第十四条是否属于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假药”“劣药”难以确定的,司法机关可以根据地市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认定意见等相关材料进行认定。

必要时,可以委托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第十五条本解释所称“生产、销售金额”,是指生产、销售假药、劣药所得和可得的全部违法收入.
第十六条本解释规定的“轻伤”“重伤”按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进行鉴定。

本解释规定的“轻度残疾”“中度残疾"“重度残疾"按照相关伤残等级评定标准进行评定.
第十七条本解释发布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9号)同时废止;之前发布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