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社会化服务农资销售服务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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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资产品销售制度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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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资产品销售制度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资产品销售管理,规范销售行为,保障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农资产品生产、销售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农资产品销售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合规、诚信、公平、透明的原则,确保产品质量,满足农业生产需求。

第四条国家鼓励农资产品生产、销售企业加强合作,形成产业链,提高农资产品的生产效率和销售服务水平。

第二章农资产品生产与质量第五条农资产品生产者应当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按照生产许可证规定的产品、规模、地点进行生产。

第六条农资产品生产者应当建立健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保证农资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第七条农资产品生产者应当在产品包装上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有效成分、使用方法、生产者名称、地址、电话、生产许可证编号等信息。

第八条农资产品生产者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或者失效、变质的农资产品。

第三章农资产品销售行为第九条农资产品销售者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并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营业执照副本。

第十条农资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健全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农资产品生产者名称、地址、电话、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文件。

第十一条农资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农资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销售日期、销售对象等信息。

第十二条农资产品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或者失效、变质的农资产品。

第十三条农资产品销售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农资产品的性能、用途、有效成分、使用方法、保质期等信息,并耐心解答消费者的咨询。

第十四条农资产品销售者应当依法开具发票,保证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农资产品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售后服务责任,解决消费者在使用农资产品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第四章价格与广告第十六条农资产品价格应当遵循市场规律,合理确定,不得恶意炒作、哄抬价格。

供销社农资经营规章制度

供销社农资经营规章制度

供销社农资经营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供销社农资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权益,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供销社的农资经营活动,包括种子、化肥、农药、农膜等农资产品的采购、储存、销售等全过程。

第三条供销社农资经营活动应遵循市场经济原则,依法合规经营,坚持诚信经营,提高服务质量,保障产品质量和安全。

第四条供销社应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农资经营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保证工作效率和经营规范。

第五条供销社应依法取得经营许可证,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农资销售活动。

第六条供销社应定期组织员工参加相关培训,提高员工的专业知识和服务水平。

第二章农资采购第一条供销社应建立健全农资采购管理制度,明确采购程序和要求。

第二条采购部门应按照市场需求和销售计划,合理确定产品种类、数量和价格,制定采购计划。

第三条采购部门应与合法合规的农资生产企业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确保产品质量和供货及时。

第四条采购部门应对供货商的资质和信誉进行审查,确保采购产品符合国家标准和质量安全要求。

第五条采购部门应定期检查和评估供货商的生产能力、生产质量和服务水平,保证采购产品的稳定供应。

第六条采购部门应建立农资采购档案,记录采购过程和相关信息,做好采购凭证和账册的管理和保存。

第七条采购部门应建立质量检验制度,对农资产品进行质量检测和抽样检查,确保产品合格。

第八条采购部门应做好进货验收工作,对采购产品的数量和质量进行严格检查,及时处理不合格产品。

第三章农资储存第一条供销社应建立完善的农资储存管理制度,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

第二条仓库管理部门应按照规定的要求和程序,对农资产品进行分类储存,保证产品互不混杂。

第三条仓库管理部门应对储存环境和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储存条件符合要求。

第四条仓库管理部门应做好农资产品的货位管理和标识,确保产品的准确存放和迅速取用。

第五条仓库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库存产品进行清点和盘点,确保库存数据的准确性和实时性。

2023年供销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2023年供销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2023年供销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随着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成为了农业合作社发展的一个重要方向。

为了更好地推动农业产业结构的升级和提高农民的收入水平,我国农业部门计划于2023年在一些地区开展供销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试点工作。

下文就是2023年供销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

一、任务目标1.1 积极探索农业社会化服务的新模式,促进农业现代化,提高农产品质量和产业附加值。

1.2 推动供销合作社转型升级,提升综合服务能力,保障农户利益。

1.3 加强农产品流通环节,优化市场营销体系,提高农产品供应和市场竞争力。

二、实施措施2.1 选择试点地区2023年供销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试点工作将在河北、湖南、江苏、四川等省份的部分地区开展。

试点地区将由各省级农业部门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进行确定。

2.2 制定实施方案各试点地区的农业主管部门应结合当地的农业发展现状和需求,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

方案中要包括农业社会化服务的具体内容、服务对象、服务方式、服务范围等内容。

2.3 资金支持中央财政将对试点地区给予一定资金支持,用于支持供销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的相关工作。

各试点地区的省级财政也要提供相应的资金保障。

2.4 人才培养加强对供销合作社相关人员的培训和指导,提高他们的服务意识和专业水平。

要加强对农户的宣传和培训,提高他们的参与意愿和配合度。

2.5 政策支持各试点地区的政府要出台相应的政策支持措施,为供销合作社的农业社会化服务提供便利条件,包括税收优惠、用地补贴等方面的支持。

三、保障措施3.1 加强监督管理各试点地区的农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供销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的监督管理,确保服务的规范和质量。

3.2 风险防范在试点工作中,要加强风险防范意识,及时调整服务方向和政策措施,确保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

3.3 信息公开试点工作过程中要及时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和评价,以便及时调整工作方向。

农资服务站规章制度

农资服务站规章制度

农资服务站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资服务站管理,规范服务行为,保障农民权益,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农资服务站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三条农资服务站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本规章制度,确保服务质量和安全。

第四条农资服务站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职责分工,保障服务站的正常运转。

第五条农资服务站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完善服务内容,提高服务水平,满足农民需求。

第六条农资服务站应当加强员工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素质和服务意识。

第七条农资服务站应当注重环境保护,保障经营场所卫生和安全。

第八条农资服务站应当建立健全质量安全责任制,保障农资质量和安全。

第二章服务内容第九条农资服务站的主要服务内容包括:农资销售、技术指导、培训服务等。

第十条农资服务站应当根据农民需求,提供各类农资产品,确保产品质量和价格合理。

第十一条农资服务站应当建立完善技术支持体系,提供专业的技术指导和咨询服务。

第十二条农资服务站应当定期开展培训活动,提高农民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

第十三条农资服务站应当积极参与农业技术推广工作,促进农业生产发展。

第三章服务流程第十四条农资服务站应当建立健全服务流程,确保服务顺畅和高效。

第十五条农资服务站应当落实“先服务、后付费”的原则,确保服务质量和信誉。

第十六条农资服务站应当建立客户档案,做好客户信息管理工作,提供个性化服务。

第十七条农资服务站应当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客户投诉和意见。

第十八条农资服务站应当积极开展农业科技推广服务,促进农业生产提质增效。

第十九条农资服务站应当定期检查和评估服务质量,不断改进和提升服务水平。

第四章管理制度第二十条农资服务站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明确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标准和要求。

第二十一条农资服务站应当严格执行农资销售许可管理制度,确保农资质量和安全。

第二十二条农资服务站应当加强库存管理,建立完善的进销存系统,确保农资供应充足。

第二十三条农资服务站应当建立健全质量检测体系,定期检测产品质量。

农业社会化服务手册

农业社会化服务手册

农业社会化服务手册第1章农业社会化服务概述 (3)1.1 农业社会化服务的定义与特点 (3)1.1.1 市场化 (4)1.1.2 专业化 (4)1.1.3 社会化 (4)1.2 农业社会化服务的发展现状与趋势 (4)1.2.1 发展现状 (4)1.2.2 发展趋势 (4)第2章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构建 (5)2.1 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构成 (5)2.2 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运行机制 (5)2.3 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优化策略 (6)第3章农业生产性服务 (6)3.1 农业生产资料供应服务 (6)3.1.1 种子供应服务 (6)3.1.2 肥料供应服务 (6)3.1.3 农药供应服务 (6)3.1.4 农膜供应服务 (7)3.2 农业生产技术指导与培训服务 (7)3.2.1 农业技术推广 (7)3.2.2 农业技术培训 (7)3.2.3 农业技术指导 (7)3.3 农业生产托管服务 (7)3.3.1 耕种托管服务 (7)3.3.2 养殖托管服务 (7)3.3.3 农产品销售托管服务 (7)3.3.4 农业机械托管服务 (8)第4章农产品流通与营销服务 (8)4.1 农产品流通服务 (8)4.1.1 农产品流通现状分析 (8)4.1.2 农产品流通模式创新 (8)4.1.3 农产品流通基础设施建设 (8)4.2 农产品营销渠道建设 (8)4.2.1 农产品营销渠道类型 (8)4.2.2 农产品营销渠道拓展 (8)4.2.3 农产品营销渠道管理 (8)4.3 农产品品牌建设与推广 (8)4.3.1 农产品品牌策划 (9)4.3.2 农产品品牌推广策略 (9)4.3.3 农产品品牌保护与维护 (9)第5章农业金融服务 (9)5.1 农业信贷服务 (9)5.1.1 农业信贷政策 (9)5.1.2 农业信贷产品 (9)5.1.3 农业信贷申请与审批流程 (9)5.2 农业保险服务 (10)5.2.1 农业保险政策 (10)5.2.2 农业保险产品 (10)5.2.3 农业保险投保与理赔流程 (10)5.3 农业融资租赁服务 (10)5.3.1 农业融资租赁政策 (10)5.3.2 农业融资租赁产品 (10)5.3.3 农业融资租赁申请与实施流程 (10)第6章农业信息化服务 (10)6.1 农业信息资源整合与共享 (10)6.1.1 整合方法 (11)6.1.2 共享机制 (11)6.1.3 实践案例 (11)6.2 农业电子商务发展 (11)6.2.1 发展现状 (11)6.2.2 发展模式 (11)6.2.3 发展趋势 (12)6.3 农业大数据应用 (12)6.3.1 数据来源 (12)6.3.2 应用场景 (12)6.3.3 发展策略 (12)第7章农业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服务 (13)7.1 农业面源污染防治 (13)7.1.1 防治措施 (13)7.1.2 防治技术 (13)7.2 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 (13)7.2.1 利用途径 (13)7.2.2 利用技术 (13)7.3 农业生态补偿机制 (14)7.3.1 补偿原则 (14)7.3.2 补偿方式 (14)第8章农村人力资源开发服务 (14)8.1 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服务 (14)8.1.1 转移就业政策宣传与咨询 (14)8.1.2 职业技能培训 (14)8.1.3 就业信息发布与推荐 (14)8.1.4 跨区域劳务协作 (14)8.2 农村实用人才培训与评价 (15)8.2.1 农村实用人才培养计划 (15)8.2.2 培训课程设置与实施 (15)8.2.3 培训效果评价与反馈 (15)8.2.4 农村实用人才激励机制 (15)8.3 农村创新创业支持服务 (15)8.3.1 农村创新创业政策宣传与咨询 (15)8.3.2 创新创业培训与指导 (15)8.3.3 创新创业项目申报与评审 (15)8.3.4 创新创业融资服务 (15)8.3.5 创新创业服务平台建设 (15)第9章农村社会事业发展服务 (16)9.1 农村教育服务 (16)9.1.1 农村学前教育 (16)9.1.2 农村义务教育 (16)9.1.3 农村职业教育 (16)9.2 农村医疗卫生服务 (16)9.2.1 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 (16)9.2.2 农村医疗保障制度 (16)9.2.3 农村公共卫生服务 (16)9.3 农村文化体育服务 (17)9.3.1 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 (17)9.3.2 农村体育事业发展 (17)9.3.3 农村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17)第10章农业社会化服务政策与法律法规 (17)10.1 农业社会化服务政策体系 (17)10.1.1 政策目标 (17)10.1.2 政策手段 (17)10.1.3 政策主体 (17)10.1.4 政策实施 (17)10.2 农业社会化服务法律法规体系 (17)10.2.1 法律法规体系构成 (18)10.2.2 主要法律法规 (18)10.2.3 法律法规内容 (18)10.3 农业社会化服务政策与法律法规的实施与监督 (18)10.3.1 政策宣传与培训 (18)10.3.2 政策实施监督 (18)10.3.3 法律法规执行 (18)10.3.4 政策法规调整 (18)10.3.5 社会监督与公众参与 (18)第1章农业社会化服务概述1.1 农业社会化服务的定义与特点农业社会化服务是指在农业生产过程中,以服务为载体,通过市场化、专业化和社会化的方式,满足农业生产、农民生活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多元化需求的一系列经济活动。

农资服务管理制度

农资服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资服务管理,保障农业生产安全,提高农资服务质量,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农业生产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农资生产、销售、服务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农业技术推广机构。

第三条农资服务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行政,公平公正;(二)保障农民权益,提高农业生产效益;(三)强化质量监管,确保农资产品质量;(四)加强服务体系建设,提升服务水平。

第二章农资生产管理第四条农资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二)拥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设施、检验设备;(三)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四)具备相应的技术力量和售后服务能力。

第五条农资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确保农资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第六条农资生产企业应当加强原辅材料采购管理,确保原辅材料质量,严禁使用禁用、劣质、假冒伪劣原材料。

第七条农资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产品追溯制度,对产品从生产、销售到使用全过程进行追溯管理。

第三章农资销售管理第八条农资销售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二)拥有符合国家标准的服务设施;(三)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四)具备相应的技术力量和售后服务能力。

第九条农资销售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确保农资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第十条农资销售企业应当加强进货验收,对进货的农资产品进行严格的质量检查,严禁销售不合格、假冒伪劣农资产品。

第十一条农资销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销售记录制度,对销售的产品进行登记,确保销售信息的真实、完整。

第四章农资服务管理第十二条农资服务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二)拥有符合国家标准的服务设施;(三)具有健全的服务管理体系;(四)具备相应的技术力量和售后服务能力。

第十三条农资服务企业应当提供以下服务:(一)农业技术咨询服务;(二)农资产品销售服务;(三)农资产品售后服务;(四)农资产品质量检测服务。

农业社会化服务 社区生鲜店服务规范-最新国标

农业社会化服务社区生鲜店服务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社区生鲜店服务的基本原则、服务场所、管理制度、人员要求、服务过程、评价与改进、证实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社区生鲜店运营、管理及评估。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22502超市销售生鲜农产品基本要求GB/T18106零售业态分类GB/T32950鲜活农产品标签标识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生鲜农产品fresh agricultural products通过种植、养殖、采收、捕捞等产生,未经加工或经初级加工,供人食用的新鲜农产品。

包括蔬菜(包含食用菌)、水果、畜禽肉、水产品、鲜蛋等。

[来源:GB/T22502,定义3.1]3.2有店铺零售store-based retailing有相对固定的、进行商品陈列、展示和销售的场所和设施,并且消费者的购买行为主要在这一场所内完成的零售活动。

[来源:GB/T18106,定义4.1]3.3社区生鲜店community fresh store位于社区内或临近社区,主要服务社区居民,以经营生鲜农产品为主的有店铺零售终端。

3.4生鲜区域fresh products region店铺中对生鲜农产品进行初级加工、陈列、销售的区域。

[来源:GB/T22502,定义3.2,有修改]4基本原则4.1服务便利门店位置临近社区,满足社区居民生鲜农产品多样化消费需求,营业时间稳定且灵活。

4.2产品新鲜从商品采集、运输、门店储藏、陈列及销售服务环节,确保生鲜农产品的新鲜度。

4.3质量安全商品符合相关安全和质量检测标准,确保商品信息可查询、质量可追溯。

4.4顾客满意从购物环境、商品价格、服务质量、服务内容等方面提高顾客满意度。

5服务场所5.1店面要求5.1.1建设规模应与服务半径内社区居住人口规模和消费水平相匹配,生鲜区域面积不低于总营业面积的50%。

农机社会化服务规章制度

农机社会化服务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机社会化服务管理,促进农业机械化水平提高,提高农业生产效率,保障农民合法权益,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农机社会化服务是指政府引导和支持社会资本投入农业机械化设备,为农民提供农业生产所需的机械化服务。

第三条农机社会化服务应当坚持“市场化运作、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农民受益”的原则。

第四条农机社会化服务应当遵循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促进协作共赢,维护农业生产秩序。

第五条农机社会化服务应当依法合规、科学技术先进、效率高效的要求进行。

第六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机社会化服务的宣传和指导,引导各方积极参与。

第七条农机社会化服务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服务义务,保障农民权益。

第八条农机社会化服务单位应当落实企业责任,强化安全管理,确保人员安全。

第九条农机社会化服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服务质量检测机制,确保服务质量。

第十条农机社会化服务单位应当依法纳税,合规经营,维护社会稳定。

第二章组织和管理第十一条设立农机社会化服务机构,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取得相应资质。

第十二条农机社会化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组织架构,明确职责分工,健全决策机制。

第十三条农机社会化服务机构应当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加强技能培训,提高服务水平。

第十四条农机社会化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规范运作,保障服务质量。

第十五条农机社会化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信息系统,提供便捷的服务信息查询平台。

第十六条农机社会化服务机构应当定期进行自查自评,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七条农机社会化服务机构应当加强与政府部门和农民合作,促进农机社会化服务发展。

第三章服务内容第十八条农机社会化服务机构应当提供农业机械化设备租赁、维修、培训等服务。

第十九条农机社会化服务机构应当制定农业机械化服务价格,公示并执行。

第二十条农机社会化服务机构应当提供专业技术指导,解决农机操作难题,提高农业生产效率。

第二十一条农机社会化服务机构应当加强农机维护,确保设备良好运转。

农业服务规章制度范本

农业服务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业服务体系建设,规范农业服务机构行为,提高农业服务质量和效率,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农业技术推广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农业服务机构,包括国家和地方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农业科研院所、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

第三条农业服务机构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遵循公益性、专业化、社会化、市场化的原则,提供全方位、多层次、高质量的农业服务。

第四条农业服务机构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保障农业服务的质量和安全,提高服务效率和效益。

第二章服务机构与人员第五条农业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施设备;(二)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三)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制度;(四)有稳定的经费来源和服务渠道。

第六条农业服务机构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二)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三)有较强的服务意识和能力;(四)有相适应的工作经验和业绩。

第七条农业服务机构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培训和考核,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三章服务内容与方式第八条农业服务机构应当提供下列服务内容:(一)农业技术推广与培训;(二)农业科研与成果转化;(三)农业咨询与市场信息服务;(四)农业灾害防治与救援;(五)农业机械化与信息化;(六)农民合作社与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建设;(七)其他与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相关的服务。

第九条农业服务机构应当采取下列服务方式:(一)现场指导与示范推广;(二)线上咨询与远程服务;(三)技术咨询与市场对接;(四)政策宣传与技术普及;(五)农业项目申报与实施;(六)其他与农业服务相关的方式。

第四章服务规范与质量第十条农业服务机构应当制定服务规范,明确服务流程、服务标准、服务期限等要求,并向服务对象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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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社会化服务 农资销售服务通则》
编 制 说 明

(征求意见稿)

《农业社会化服务 农资销售服务通则》
国家标准起草工作小组
二〇一八年七月
2

目 录
一、任务来源............................................................................................. 3
二、目的和意义 ........................................................................................ 3
三、标准制定依据和原则 ........................................................................ 4
四、主要工作过程 .................................................................................... 8
五、相关技术内容说明 .......................................................................... 11
3

《农业社会化服务 农资销售服务通则》
国家标准编制说明

一、任务来源
《农业社会化服务 农资销售服务通则》国家标准制定工作为《国
家标准委关于下达《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平台建设与维护》等11
项国家标准制定计划的通知》(国标委综合[2017]84号)的任务之
一,项目计划编号“20171356-T-424”。本项任务由中国标准化研究
院提出并归口,由山东省标准化研究院等单位共同组织标准起草工
作。

二、目的和意义
农业生产资料是农业生产过程中重要的物资,是连接上游生产企
业和下游农户的桥梁,肩负着保障农业增产、农民增收的重大使命,
历来受到国家高度重视。目前我国正处于农业规模化提速增长期,形
成了以供销社农资系统、农技推广系统和农资生产企业等为主体多渠
道、新格局的农资销售网络。虽然农资流通行业发展前景乐观,但总
的来看,农资销售服务仍然存在服务主体实力不强、服务范围较窄、
专业人才缺乏、基础条件薄弱等突出问题,与广大农民群众对农资销
售服务的多样化需求和现代农业发展需要尚有明显差距,在一定程度
上阻碍了此项工作的发展。
建立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为农民提供全方位的生产经营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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