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内幕交易民事赔偿责任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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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内幕交易民事责任问题研究

证券内幕交易民事责任问题研究

证券内幕交易民事责任问题研究摘要:虽然证券法规定了内幕交易应承担民事责任,但是由于法律条文的过于简单和粗糙使得实际上内幕交易民事责任制度在实践中较难操作。

因此应当适时完善该项制度,以保障投资者利益以及促进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内幕交易民事责任完善内幕交易,又称内部人交易、内线交易,是指内幕人员或其他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以获取利益或减少损失为目的,自己或建议他人或泄露内幕信息使他人利用该信息进行证券交易的活动。

其是一种证券违法行为,它严重背离了证券交易应当遵循的诚实信用的民法基本原则,不仅扰乱了正常的证券市场交易秩序,而且往往给广大证券投资者带来巨大财产损害,从证券市场法律责任体系的完整性要求,与刑事责任、行政责任相比,内幕交易的民事责任依旧处于严重缺失,,致使其难以更有效地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受损害的投资者得不到充分的法律救济。

一、我国内幕交易民事责任严重缺失的原因(一)民事权利保护意识淡薄,对证券投资者权利保护缺乏市场实践经验在中国传统的法律文化舞台上, 以权力为核心的公法一直扮演着主角, 私权利遭到漠视,这种特有的法律文化背景,反映在《证券法》中就是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扩张。

与此相适应的,就是作为一个缺乏经验的管理者,面对证券市场出现的种种问题,其基本反应是站在管理者的角度,而并非投资者的角度与考量解决。

具体到法律条文, 就是重视对证券发行和交易的管理制度的违反而导致的行政、刑事法律责任的规定, 忽略对证券交易当事人之间的私权利义务关系以及对私权侵害救济的关照。

作为证券市场基本法的《证券法》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有30余处,其中刑事责任10余处,行政责任则多达30多处,而涉及民事责任的则仅有3、4处,且在实务中也因欠缺可操作性而处于被束之高阁的尴尬境地。

(二)内幕交易隐蔽性较强,内幕交易受害者举证困难在证券市场上,投资者与上市公司之间一般并不发生直接交易,内幕交易的受害人很难对内幕交易与自己所受的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举证。

我国证券内幕交易民事诉讼与赔偿的研究

我国证券内幕交易民事诉讼与赔偿的研究
4 8
偿额计 算上做 了相应 的规定 。美 国法 律通 过追究
违 法 者 的 法 律 责 任 , 其 是 民事 赔 偿 , 大 限 度 地 尤 最 保护 投资者 的利益 。
( ) 大 利 亚 二 澳
澳 大利亚 通 过 2 0 年 的金 融 服 务改 革 法案 01
修改 了《 司法 》 将 违 反 内幕交 易规 定 的行 为 置 公 , 于 民事 处罚 之下 。 大 利亚 《 司法 》 1 4 L条 澳 公 第 03
总第 5 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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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广播 电视大学学报
J u ao Naj gRa i T Unv rt o r l f ni do& V iesy n n i
21 0 0年第 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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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 国证券 内幕交易民事诉讼 与赔偿 的研究
魏 彬
( 南京广 播 电视 大 学 , 苏 南 京 2 00 ) 江 10 2
幕 交 易 和 证 券 欺 诈 执 行 法 》 明确 规 定 , 握 非 公 都 掌
者 的合 法 权益 , 护证 券 市 场 的健 康 发展 , 维 建立
证 券 民 事 责 任 — — 特 别 是 多 年 缺 位 的 内 幕 交 易 民事诉讼 、 偿机制具 有现实 意义 。 赔

开信息 的个人进 行证券 交易或通 过透露 非公 开信 息帮助 他人进 行证券交 易 ,必须 赔偿 同时参 加反
美 国 是 世 界 上 最 早 对 内 幕 交 易 进 行 规 制 的 国
家 , 1 3 年证 券法 》 13 {9 3 和{ 9 4年证 券交 易法 》 为美 国现代 内幕交 易的立法 奠定 了基石 。 后 , 此 国会又 制定 出的{ 9 4年 内幕交易 制裁法 》 1 8 18 和{ 9 8年 内

内幕交易民事责任

内幕交易民事责任

因果关系
受害人需证明其损失与 内幕交易行为之间存在
因果关系。
过错认定
行为人明知内幕信息而 进行交易,存在主观过
错。
03
内幕交易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赔偿损失
赔偿损失
内幕交易行为人需要向受损投资 者赔偿因内幕交易行为导致的直 接经济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
、佣金损失和印花税损失等。
计算方法
赔偿金额的计算通常采用“实际 损失法”,即根据受损投资者的 实际投资损失进行计算,包括买 入价与卖出价之间的差额以及相
交易。
因果关系原则
受害人需证明其损失与内幕交易行 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才能主张民 事赔偿。
损失填平原则
内幕交易民事责任旨在补偿受害人 的实际损失,而非惩罚内幕交易行 为人。
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内幕信息的存在
受害人需证明存在内幕 信息,且该信息对其投
资决策产生了影响。
内幕交易行为
行为人利用内幕信息进 行了证券交易。
THANKS
谢谢您的观看
总结词
证券公司员工利用内幕信息指导客户买卖股票,造成投资者 损失
详细描述
某证券公司员工在获知内幕信息后,利用其职务便利,通过 电话、短信等方式指导客户买入或卖出相关股票。信息披露 后,相关股票价格大幅波动,投资者遭受重大损失。法院判 决该证券公司及员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案例三:某基金经理内幕交易案
特征
内幕交易具有隐蔽性、非法性、利益 驱动性和危害性等特征,严重破坏了 证券市场的公平、公正和透明原则。
内幕交易的危害
01
02
03
损害投资者利益
内幕交易导致不公平的证 券交易,使普通投资者面 临巨大的投资风险,损害 了他们的利益。

关于证券内幕交易的民事法律责任的分析

关于证券内幕交易的民事法律责任的分析

关于证券内幕交易的民事法律责任的分析学生姓名:学生学号:指导教师姓名:指导教师职称(职务):检察官XX年4月10号目录序言……………………………………………………………….( 3 ) 《证券法》对民事责任的规定明显不够,而许多国家和地区的法律都允许内幕交易的受害者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向内幕交易人请求民事损害赔偿。

一、我国证券内幕交易民事责任缺位的原因………………………(3)二、建立内幕交易民事责任的必要性………………………………(4)三、关于内幕交易民事责任是何种类行的民事责任………………(5)四、建立我国的内幕交易民事责任制度……………………………(6)(一)关于违法行为…………………………………………………(6)(二)内幕交易的民事责任请求权主体和受害者的损失如何确定………………………………………………………………(9)(三)关于证券内幕交易的因果关系……………………………(11)(四)内幕交易的归责……………………………………………(11)五、关于内幕交易民事责任的实施机制…………………………(13)共15页关于证券内幕交易的民事法律责任的分析孔令辉[摘要]:内幕交易行为几乎和证券市场一样古老, 这是因为证券信息是证券市场上的稀缺的资源,市场参与者由其天性决定追逐稀缺资源是必然的。

对于内幕交易存在着赞成内幕交易和禁止内幕交易的观点,但禁止内幕交易的观点成为主要的观点,也被各国所采纳。

本文重点讨论了民事责任缺位问题、建立民事责任的必要性、民事责任的种类及我国的相关民事责任制度等问题。

[关键词]:证券内幕交易、民事责任、必要性、责任制度、实施机制证券内幕交易,又称内部人交易、内线交易,是指内幕人员或其他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以获取利益或减少损失为目的,自己或建议他人或泄露内幕信息使他人利用该信息进行证券交易的活动。

1999年7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第67条中明文规定禁止内幕交易,我国《刑法》的第180条中也对内幕交易犯罪作了相应的规定。

内幕交易私权救济的法律探讨

内幕交易私权救济的法律探讨

内幕交易私权救济的法律探讨[摘要]光大乌龙事件引发了学界对于内幕交易受害者私权救济的探讨。

文章从法理和现实两方面来探讨股民维权困难的原因,并提出了通过建立集团诉讼制度、证券错误交易撤销制度、公益诉讼制度、证券专业调解制度四方面来完善证券侵权民事赔偿制度,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内幕交易;私权救济;证券民事责任2013年8月16日光大证券因系统错误引发了上证指数一路上扬,误以为是利好消息的投资者纷纷跟进。

光大证券为了降低风险、减少预期损失隐瞒了系统错误导致市场异动的消息,在内幕信息披露前进行了反向交易,而大量投资者最终惨败而归。

虽然光大证券最终被认定构成内幕交易,并处以巨额罚款,但是受害者的损害赔偿问题至今还没有解决,股民面临的诸多困境导致维权之路异常艰难。

一、股民维权的法理困境我国证券法以维护证券市场秩序、防范金融风险为第一价值取向,其次才是保护投资者利益,证券法的社会本位制导致法律规定重公序轻私利,证券民事救济规定少且模糊,投资者索赔困难。

上世纪九十年代初,我国证券市场初创、问题颇多,国务院出台了《股票发行和交易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通过行政管制来监管、规范相对混乱的证券市场。

为了全面规范证券市场,防范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1998年我国第一部《证券法》正式出台,1998年《证券法》消除了《暂行条例》的行政管制色彩,其主要目的是防范市场风险。

可见,《暂行条例》和1998年《证券法》的出发点和立足点是以社会为本位,强调社会公共利益,维护整个证券市场的秩序和效率。

虽然2005年新修改的《证券法》增加了为数不多的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条文,规定了内幕交易民事责任承担的主体,确定的“实体性责任”具有其进步的一面,但对于“程序性责任”,即投资者如何获得赔偿以及获赔数量的认定,法律还没有相应的规定,投资者就不能通过程序的正义实现实体的正义。

我国证券市场不成熟,相关证券法律法规不完善,以维护我国证券市场秩序、防范危险为首要目标,而疏于对私权利的有力保护,证券民事责任制度有待完善。

简论我国内幕交易民事赔偿制度

简论我国内幕交易民事赔偿制度

非法 获取 内幕 信息 的人 利用 内幕 信息 从事 证券 交易 行 为做 了禁 在 证 明 内幕交 易是 否 存在 已经 自己的损 失 几乎 不可 能 。在 内幕
止 性 规定 。 内幕 交 易、 欺诈 客户 、 纵市 场和 虚假 陈述是 证 券市 交 易 的案件 中 , 操 普通 投 资者只 有在证 券监 管机构 ( 监会 ) 证 对被 告
中图分 类号 : 93 D 2 文 献标 识码 : A 文章 编号 :0 9 5220 )0160 10 - 9(0 91-5.2 0
新‘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证券 法》 2 0 于 06年 1 1日开始 实施 , 月
( ) 一 内幕人 员规 定 的范 围不全面 , 内幕人员 的规 定有遗 漏 对 《 证券 法》 7 条 关于 内幕人 员的规 定列举 性的规 定几种 内 第 4

( ) 二 关于民 事法律 责任规 定 不具体 < 券法 》 7 对 内幕 交 易民事 法律 责任规 定失之 于 原则 , 证 第 6
仅 仅规 定 内幕 交易 违法 行为给 他人造 成损 失, 当对 其承 担损害 应

内幕 交 易概念
赔偿责 任 。这样 的规 定 欠妥 当 , 法实践 中缺 乏可操 作性 , 司 很难
者造 成损 失 的, 为人应 当依 法承担赔 偿责 任” 但 是这 个规 定 比较原 则, 司法 实践 中不 具有 可操作 性 . 文主要 分析 了 行 . 在 本
我国现有规制内幕交易法律所存在的不足, 并提 出了完善我国内幕交易民事赔偿制度的建议 . 关键词 内幕交易 民事责任 公平原则
良内幕交 易案 , 吉林敖 东 内幕交 易案和杭 萧钢 构 内幕交 易案 等 。
多 内幕 交易 的案例 中 , 有些 违法 主体 在事 实上属 于 内幕 人 员 , 但

内幕交易民事责任因果关系法律思考

内幕交易民事责任因果关系法律思考【摘要】内幕交易是指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的行为。

在法律上,内幕交易被视为违法行为,涉及到民事责任和因果关系。

内幕交易的定义明确,包括了未公开信息和交易行为。

内幕交易的民事责任主要体现在损害赔偿和违约金等方面。

因果关系方面,内幕交易会造成市场失衡,影响投资者利益。

法律对内幕交易有具体的规定,包括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等。

内幕交易的法律解释也在不断完善和丰富。

结合以上几点进行法律思考,需要重视内幕交易对市场的负面影响,加强监管措施,保护投资者权益。

内幕交易民事责任因果关系的法律思考对于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内幕交易、民事责任、因果关系、法律规定、法律解释、法律思考1. 引言1.1 内幕交易民事责任因果关系法律思考在今天的社会中,内幕交易已经成为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内幕交易涉及到许多法律相关的问题,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内幕交易的民事责任以及因果关系。

在法律上,内幕交易是指股票、期货等交易中,利用未公开的信息进行交易,从而获取不当利益的行为。

内幕交易不仅损害了市场的公平性和透明度,还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因此在法律上是被严格禁止的。

关于内幕交易的民事责任,主要是指内幕交易者因为其行为而被投资者告上法庭后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内幕交易者可能需要赔偿被害投资者的损失,甚至可能面临罚款或处罚。

而内幕交易的因果关系,则是指内幕交易者的行为和投资者的损失之间的直接关联性。

只有证明了内幕交易者的行为是导致投资者损失的原因,才能够确定其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内幕交易的法律规定中,一般会明确规定内幕交易的具体行为和后果,并对内幕交易者做出相关的法律规定。

还会规定相关的调查和证据收集程序,以便能够有效地打击内幕交易行为。

对于内幕交易的法律解释,一般来说,会根据具体的案件和情况进行权衡和判断,以确定内幕交易者的责任和相应的赔偿金额。

对于内幕交易民事责任因果关系的法律思考,旨在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市场的公平和透明,促进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内幕交易民事责任的诉讼探究

民事责任基 本上属于侵权责 任, 承担责 任的方式 @
是 民事赔 偿 。

问题 的提 出
对于反 内幕交易 ,从立法与执法 的实践来看 , 我国采取的是公法规制的政府监管模式 ,并没有建 立 内幕交易私权救济制度。学者们通过实证研究和 理论分析以及观察 国外反内幕交易的法律实践 ,认 为证券市场上各种经济关系与经济矛盾主要还是应 该通过私法调整加以解决 , 单纯的公法规制很容易 出现政府失灵 ,给证券市场带来消极影响。过分严 厉的刑罚与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的 内在逻辑是矛盾 的,并且保护证券交易 中处于弱势地位的投资者的 合法权益是证券法的首要 目标 ,建立 内幕交易民事
约责任。确定 内幕交易的性质是指导立法和适用法 律的理论前提。有学者认为内幕交易民事责任是一 种违反了证券法规定的义务而产生 的侵权损害赔偿
责任 。 笔者也 同意这种 观点 ,根据侵权 行为 的构 ②
成要件 ,内幕交易构成侵权应该是完全成立 的,虽 然在特殊情况下 ,内幕交易会造成侵权责任与违约
诉缺乏可操作性 ,诉讼制度 的缺 失使投 资者 的合 法权 益得不到 有效保 护 ,降低 了投资 者对 市场 的信 心 ,影 响证
券 市场的健康发展 ,建立 内幕 交易民事赔偿 的诉讼制 度有 重要 的现 实意 义。要 建 立 内幕 交 易民事赔偿 的诉讼 制 度 ,需要针对 内幕交 易的特殊性 ,从 民事诉权 、代表人诉讼 、管辖 、举 证 责任 、裁 判效 力等 几个 方 面给 予 理论
方面也会使前置程序更 好地发挥调解 纠纷的作
用。所以鉴于内幕交易在我国证券市场的频繁发生 和有法可依 的法治要求 , 建立相应的诉讼程序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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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卷第 6 9 期 20 0 6年 i 1月

证券法内幕交易民事责任探析

证券法内幕交易民事责任探析摘要:为了净化我国的证券市场,完善内幕交易的责任追究机制,从而在内幕交易的从而维护经济发展的平稳运行,本文对内幕交易的定义进行分析总结,并从内幕交易的构成要件、目前我国内幕交易的民事责任制度漏洞等入手,深入分析中国的内幕交易行为,为建立和完善内幕交易民事责任制度做准备。

关键词:证券市场;内幕交易;内幕信息;民事责任证券市场被誉为是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市场秩序的维持、国民生活收入的提高等均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尤其是开放以来,我国的对外交流更加密切,在继承传统的基础上吸收外国的经验教训,取其精华、推陈出新,逐步建立起了极具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证券市场的发展迅猛,在较短的时间内迅速提升。

但是随着时间的深入,越来越多的弊端暴露在了人们的面前,公民法治意识的淡薄以及政府监管的不到位、市场秩序的紊乱使得不法交易行为的种类层出不穷,且愈演愈烈。

这不仅阻碍了证券市场的发展,对我国市场经济以及国民生活也带来了极大的冲击。

以内幕交易为例,内幕信息外泄、监管不到位以及追责机制不完善等问题屡禁不止。

为了改变我国的证券市场现状,净化社会主义市场,禁止证券内幕交易,完善立法、执法和司法显得尤为必要。

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以及实践的不断推进,很多缺乏法制意识的人利用信息不对称钻法制的空子,为谋取个人私利而投机取巧,不仅破坏了个别交易,也影响了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我国的市场经济涉及的主体广泛,本身监管难度就较大,而且缺乏强有力的整改措施,投机取巧、知法犯法的现象层出不穷,甚至这种局势愈演愈烈,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隐患。

民事赔偿和行政处罚已经不足以规制内幕交易的现象了,各个国家不得不采取更为严厉的处罚措施,通过刑事处罚来减少这类现象的发生。

我国的证券市场发展于开放以后,相较于西方发达国家仍不完善,故在此特从我国内幕交易的民事责任入手,展开分析。

一、内幕交易的定义内幕交易,是指法律规定的有关人员(如:证券市场的知情人员或者内部人员),为了帮助他人获取利益或者谋私利,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以及优势条件,掌握并且泄露内幕信息的行为,促进证券交易的进行的行为。

论我国内幕交易民事赔偿制度

论我国内幕交易民事赔偿制度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于2006年1月1日开始实施,第76条明确规定了证券内幕交易行为的民事赔偿制度,这一规定对证券市场健康发展和社会公正的实现起到重要作用。

但是在法律修订后几个月内就发生了新疆天山股份原副总经理陈建良内幕交易案,吉林敖东内幕交易案和杭萧钢构内幕交易案等。

尽管证券会加大查处内幕交易行为的力度并对其做出及其严厉的处罚,但是,不足以阻止内幕交易行为大量发生。

主要原因是新《证券法》中内幕交易的规定不仅太原则,而且缺乏操作性,致使内幕交易受损的投资者不容易获得有效救济。

一、内幕交易概念内幕交易,在英美称为内部人交易,在台湾地区称之为内线交易。

结合我国立法,在我国内幕交易的主流定义是指“有关证券发行和交易的内幕人员和非法获得内幕信息的非内幕人员,利用尚未公开的、可影响证券价格的重要信息,进行证券交易,以获取经济利益或减少经济损失的行为;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行为。

”我们认为,证券市场的内幕交易是指因其特殊地位而获取证券市场内幕信息的人员,利用该信息转变为公开信息前的时间差,进行证券交易或泄露该信息或建议他人进行证券交易的行为。

也学者认为:“掌握未公开、对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的人,以获取利益或减少损失为目的,利用该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或者建议他人、或者泄漏该信息使他人从事证券交易活动的行为”。

我国的证券法没有正面对内幕交易做出定义,而是在第73条对内幕交易从反面做了规定,对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行为做了禁止性规定。

内幕交易、欺诈客户、操纵市场和虚假陈述是证券市场中最为典型的四种违法行为,世界各国都对其进行严厉的处罚,特别是对于内幕交易规定了非常严厉的处罚.证券市场有句老话“最黑黑不过内幕交易”,可以说内幕交易是证券市场中危害最大一种侵权行为直接和间接的侵害投资者的利益和证券市场的秩序。

世界各国从立法上做出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并且赋予投资者获得救济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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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内幕交易民事赔偿责任探讨2015年6月中上旬,A股市场冲到了一个史无前例的高度,随之而来的便是一场惊心动魄的股灾。

在这场风波中一代“股神”徐翔跌落神坛,因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半,并处110亿元巨额罚款。

徐翔并非因内幕交易被处罚的第一人,国美电器创始人黄光裕也曾因为内幕交易被判承担刑事责任。

最近几年,中程租赁内幕交易*ST新海股票案、杨某等人内幕交易鲁商置业股票案、汪耀元等人内幕交易健康元案、张秋菊等内幕交易易见股份案等一系列案件都被监管机构列为典型,成为证券市场法治不断完善的注脚。

长期以来,内幕交易一直是监管机构重点打击的证券市场违法行为之一。

相较于证券虚假陈述,内幕交易似乎显得离广大投资者更加遥远,更加“神秘”。

然而其对于正常的市场秩序和投资者权益的侵害同样不应被忽视。

截止目前,内幕交易实施者承担的大多是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案例较少。

我国《证券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投资者主张该赔偿责任的,需要厘清以下三个问题:1. 责任人承担何种民事责任?2. 承担上述责任的条件是什么?3. 什么主体可以请求责任人承担该民事责任?在涉及内幕交易赔偿责任的民事案例中,最为广大投资者所熟知的,当属光大证券“乌龙指”一案。

2013年8月16日11时05分,光大证券在进行ETF申赎套利交易时,因策略交易系统程序错误,造成以234亿元的巨量资金申购180ETF成分股,引发市场剧烈波动,投资者在上午买入证券后受到损失的很多。

但是监管机构认定,光大证券构成内幕交易的时间仅限于13时开市后至14时22分,在未向社会公告相关情况的情形下,卖出股指期货空头合约IF1309、IF1312共计6240张,合约价值43.8亿元;卖出180ETF共计2.63亿份,价值1.35亿元;卖出50ETF共计6.89亿份,价值12.8亿元,以此回避损失。

由于对应的司法解释尚未颁布,内幕交易纠纷案件的很多细节尚缺少明确规定。

但仅就本案而言,上述三个问题我们可以回答如下:1. 内幕交易实施者需承担投资者因其内幕交易行为受到损失的赔偿责任,光大一案中,请求上交所、中金所承担监管责任并赔偿损失的请求均未获得支持。

2. 责任人实施了内幕交易行为,并导致投资者受到损失。

在投资者索赔的民事案件中,以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作为行为人实施了内幕交易违法行为的依据。

3. 因责任人内幕交易行为受到损失的投资者可以索赔,具体而言需同时满足如下条件:交易标的相同、交易时间在内幕交易实施期间内、交易方向相反。

具体而言,我们需要对如下内容加以掌握:1.内幕交易的侵权责任要理解内幕交易的侵权责任,需要掌握侵权行为和侵权行为人主观方面两个方面。

所谓侵权行为,需满足行为人对内幕信息隐瞒不披露,且期间实施内幕交易获利两个方面。

依据《证券法》规定,内幕信息是指“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而内幕信息自形成至公开的期间被称为内幕交易敏感期。

需要注意的是,某些情况下,内幕信息已经被某些法人组织的员工所得知,但尚未为法人意思机关所得知的,此时尚不能认为法人对此知情。

就主观方面而言,我们认为,行为人需对内幕交易行为知情,且明知或应知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违法证券法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

在我国,任何主体都不能以“不知法律规定”为由为自己开脱责任,行为人以“不能判断自身行为是否构成内幕交易”为由进行抗辩的,显然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2.内幕交易行为与投资者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光大案中,法院参照证券虚假陈述若干规定推定因果关系,认为行为人实施内幕交易期间,而且投资者买卖的是与内幕信息直接关联的证券、证券衍生产品或期货合约,最终遭受损失,则应认定内幕交易与投资者损失具有因果关系。

此外,在交易品种不同的情况下,需要进一步区分认定交易品种之间的关联关系。

如果一种交易品种以内幕交易信息相关品种的价格为基础的,或者两者之间存在明显的价格互动关系的,可以认定两个投资品种之间存在直接关联性。

如果缺乏上述条件,则应认定为不存在直接关联性。

至于内幕交易人进行内幕交易的数量多少和时间长短,内幕交易人是否因内幕交易获得实际的利益,其内幕交易行为是否对相关证券、期货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实质性影响,都不影响对内幕交易侵权因果关系的认定。

3.损失计算目前暂无司法解释对损失计算进行明确规定,但是通过部分判例,可以推断出法院的观点:(1)投资者损失应当如何计算?在上海市一中院作出的郭秀兰诉光大证券一审判决书中,法院认为:原告郭秀兰当日下午的交易行为与被告光大证券公司的部分内幕交易行为均发生于期货交易市场,且交易品种相同,两者间存在直接关联关系。

光大证券实施内幕交易的方向为卖出,法院认定,郭秀梅在内幕交易期间买入为受到损失,而期间内卖出为冲抵损失,最终损失以买入卖出差价决定。

和内幕交易实施人相反方向的交易为损失,相同方向的交易冲抵损失。

若大部分为相同方向则认为没有受到损失。

本案中未对基准价作出认定。

在上海市二中院秦帅章诉光大证券一审判决书中,法院认为,以内幕信息公开后的一段合理时间相关证券、期货品种的价格作为基准价格,以此确定投资损失的做法,符合本案的实际情况,也与相类似的虚假陈述纠纷案件的损失认定标准相一致,于法无悖,本院予以确认。

对于股指期货品种,由于投资者所面对的风险更高,专业性更强,而且日内交易次数较为频繁,应能更为密切关注市场。

本院酌情认定内幕信息公开后的合理时间为三个交易日(含当日,因股指期货结算价与股票收盘价确定机制存在较大差别),上述期间足以使交易品种价格对相关信息的反应结束,故本院以三个交易日平均结算价作为基准价格。

一审法院采用以下简便计算原则来认定秦帅章的损失额:1、秦帅章内幕交易时间段内的所有反向交易(无论开仓或者平仓)价格减去基准价格形成的差额,乘以交易的具体数量,以此作为损失额。

2、如果秦帅章在内幕交易时间段内还存在同向交易的,则应将反向交易与同向交易在同等交易量(手)基础上先行结算冲抵计算交易盈亏额,剩余的反向交易按第1项原则计算交易盈亏额,然后两项交易盈亏额相加,以此作为损失额。

至于交易的税费损失等各项成本费用,由于内幕交易与虚假陈述行为有所不同,虚假陈述行为会直接影响投资者是否进行投资的判断,故应赔偿投资者的交易成本费用,而内幕交易则具有秘密性,投资者无法对他人的内幕交易行为产生信赖,因此内幕交易行为对交易品种的价格存在影响,但并不完全和必然影响投资者做出是否交易的决定,故对秦帅章的交易的税费损失不予支持。

具体而言,本案秦帅章两个账户中内幕交易时间段内买入IF1309的成交价格分别为2373.2、2369.4、2354、2339.6,IF1309的基准价格为2313.6,具体计算方式为[(2373.2-2313.6)+(2369.4-2313.6)+(2354-2313.6)+(2339.6-2313.6)]×1手×300元=54,540元。

(2)投资者期间内多次买入卖出的,应该如何进行损失认定?对这个问题,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黄耀军诉光大证券一审判决书中指出,应当采用以下简便计算原则来认定黄耀军的损失额:(1)黄耀军内幕交易时间段内的所有反向交易(无论开仓或者平仓)价格减去基准价格形成的差额,乘以交易的具体数量,以此作为损失额。

(2)如果黄耀军在内幕交易时间段内还存在同向交易的,则应将反向交易与同向交易在同等交易量(手)基础上先行结算冲抵计算交易盈亏额,剩余的反向交易按第1项原则计算交易盈亏额,然后两项交易盈亏额相加,以此作为损失额。

具体而言,本案黄耀军账户中内幕交易时间段内共有30手交易,其中18手买入,12手卖出,应先冲抵结算后,再根据实际情况与基准价格比较计算。

在李力诉光大证券一审判决书中,上海市二中院还对投资者同向交易多于反向交易的情形作出了判决。

本案中,光大证券公司在当日内幕交易时间段的交易行为是卖出股指期货合约IF1309、IF1312以及卖出50ETF以及180ETF。

投资者李力当日内幕交易时间段内的交易纪录表明,其多次买入和卖出IF1309合约,卖出总手数远远大于买入总手数,法院据此认定李力的主要交易方向与光大证券公司交易方向相同,进而认定李力的损失与光大证券公司的内幕交易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3)投资者交易的标的和内幕交易标的不一致的,可以主张索赔吗?投资者可以索赔的标的是否仅限于行为人实施内幕交易针的标的?对此,上海市二中院通过董胜诉光大证券一审判决书给出了答案。

本案中,投资者主张光大证券内幕交易行为对市场整理造成重大影响,导致自己交易的沪深300的成份股受到损失。

但是法院认为:光大证券公司在内幕交易时间段所交易的IF1309、IF1312交易量极小。

在考虑跨品种尤其是成份股赔偿时,首先应考虑成交量因素。

根据查明的事实,当日内幕交易时间段内,光大证券交易的IF1309合约6077张,与该时间段市场总成交量437499张相比所占比例为1.39%,交易的IF1312合约163张,与该时间段市场总成交量9065张相比所占比例为1.80%。

相对于ETF占比较大的交易量,股指期货占比较小的交易量对于沪深300指数的影响是极为有限的,对某个指数成份股价格的影响更是微不足道。

因此,综上,一审法院认为上诉人所交易的沪深300的成份股,与光大证券公司内幕交易所涉及的IF1309、IF1312不具有直接关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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