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上的民事侵权责任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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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证券法》第63条对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民事责任的规定

试析《证券法》第63条对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民事责任的规定

试析《证券法》第63条对违背信息披露义务的民事责任的规定试析《证券法》第63条对违背信息披露义务的民事责任的规定一引言信息披露作为现代证券市场的核心原那么之一,要求在证券的发行、上市及交易过程中,有关主体公开的资料或信息在内容上必须符合完好性、真实性和准确性的要求,不得有虚假、误导或重大遗漏。

其目的主要在于向投资公众提供公平合理的投资判断时机,使其免受证券发行的不实陈述行为的危害,所以各国证券法都规定,违背信息披露义务,有关主体必须承当相应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以前的证券法规规章片面强调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因此,在琼民事件、红光事件中,进展虚假信息公开、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责任主体,虽承当了相应的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但其受到的法律制裁并不能弥补受到欺诈、作出错误判断的众多投资者所遭受的损失,从而挫伤了投资者对证券市场的`信心。

因此,在已有的根底上构建完善的民事责任制度及相应的赔偿机制以稳定证券市场是当务之急。

于是,我国《证券法》第63条打破性地设置了违背信息披露义务的责任主体承当民事责任的规定。

《证券法》第63条规定:“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公告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方法、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承当赔偿责任,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经理应当承当连带赔偿责任。

”分析^p 这一条文,笔者想就以下几个问题展开讨论,谈谈自己的一点看法。

二违背信息披露义务的民事责任的性质追究民事责任的前提在于明确责任的性质为何。

民事责任可以分为违背合同义务的民事责任〔即违约责任〕及侵权的民事责任。

同为民事责任,两者的不同之处有:〔1〕责任产生的根底不同。

侵权责任,是根据侵权损害的事实,依法律规定而产生。

而违约责任,是以违背合同的事实为根据,当事人本来就存在合同关系。

我国证券内幕交易民事诉讼与赔偿的研究

我国证券内幕交易民事诉讼与赔偿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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偿额计 算上做 了相应 的规定 。美 国法 律通 过追究
违 法 者 的 法 律 责 任 , 其 是 民事 赔 偿 , 大 限 度 地 尤 最 保护 投资者 的利益 。
( ) 大 利 亚 二 澳
澳 大利亚 通 过 2 0 年 的金 融 服 务改 革 法案 01
修改 了《 司法 》 将 违 反 内幕交 易规 定 的行 为 置 公 , 于 民事 处罚 之下 。 大 利亚 《 司法 》 1 4 L条 澳 公 第 03
总第 5 8期
Su NO.8 m 5
南京广播 电视大学学报
J u ao Naj gRa i T Unv rt o r l f ni do& V iesy n n i
21 0 0年第 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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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 国证券 内幕交易民事诉讼 与赔偿 的研究
魏 彬
( 南京广 播 电视 大 学 , 苏 南 京 2 00 ) 江 10 2
幕 交 易 和 证 券 欺 诈 执 行 法 》 明确 规 定 , 握 非 公 都 掌
者 的合 法 权益 , 护证 券 市 场 的健 康 发展 , 维 建立
证 券 民 事 责 任 — — 特 别 是 多 年 缺 位 的 内 幕 交 易 民事诉讼 、 偿机制具 有现实 意义 。 赔

开信息 的个人进 行证券 交易或通 过透露 非公 开信 息帮助 他人进 行证券交 易 ,必须 赔偿 同时参 加反
美 国 是 世 界 上 最 早 对 内 幕 交 易 进 行 规 制 的 国
家 , 1 3 年证 券法 》 13 {9 3 和{ 9 4年证 券交 易法 》 为美 国现代 内幕交 易的立法 奠定 了基石 。 后 , 此 国会又 制定 出的{ 9 4年 内幕交易 制裁法 》 1 8 18 和{ 9 8年 内

论我国证券法的民事法律责任体系

论我国证券法的民事法律责任体系

论我国证券法的民事法律责任体系作者:黄颖怡来源:《现代经济信息》2011年第20期摘要:《证券法》1998年颁布,2005年进行了修改,标志着证券法律的不断完善,对证券市场的发展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本文试就证券法律责任的立法与完善予以探讨,突出对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的保护,健全证券民事法律责任。

关键词:证券法律;民事责任;完善中图分类号:D922.28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1)10-0278-01我国《证券法》的颁布实施于1999年,在证券发行、交易、监管等各个方面都做了规定,对于规范和发展我国的证券市场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但该法对许多具体问题并没有做出规定,使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

特别是对法律责任的规定,也没有作出相关的规定。

2006年新《证券法》对旧法作出了多项调整,仍是轻视民事责任的设置。

完善我国证券民事法律责任对维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以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有着深远的意义。

一、证券法律责任构成1.证券法律责任主体证券法律责任主体是指证券违法主体或应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

该主体资格有三个条件,首先自然人要达到法定责任年龄和具备法定责任能力,此外还需实施了证券违法行为或违反证券合同的行为,依法应被追究证券法律责任。

法人是否具备证券法律责任能力,主要在能否构成证券刑事责任主体的资格上存在争议。

2.过错证券法律责任的复合性决定其在主观规则原则上应当区别不同情况对待。

在证券民事责任的判定上,证券违法行为人的主观状态难以判断,而让投资者等受害人举证也显得相当困难,因此应当适用过错推定原则。

3.违法行为实施了违法行为是证券法律责任产生的前提,证券法律责任的复合性决定了证券违法行为的性质可能是民事违法、刑事违法或行政违法。

4.损害事实在证券法律责任的认定上,损害事实的认定具有一定的困难。

在证券违法行为中,受害人受到的损失主要是财产方面的,且与证券交易具有直接关系。

证券民事赔偿制度-赔偿制度

证券民事赔偿制度-赔偿制度

证券民事赔偿制度/赔偿制度内容提要:20**年1月9日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使《证券法》给定的部分股东民事权利有得以维护的基础,但股民的权利仍然未得到实质性的司法保障,有鉴于此,笔者从证券民事赔偿制度建立之必然性(即意义)、具体禁止行为及其民事责任和证券民事赔偿制度的实现机制几方面展开论述建立与完善我国证券民事赔偿制度的相关问题。

关键词:证券民事赔偿制度《1-9规定》《证券法》集团诉讼一、引言前一段时间,郑百文虚假重组案,中科创业、亿安科技股价操纵案,银广夏虚构利润案等若干侵害投资者权益的恶性证券欺诈案件相继被揭露,人们在震惊之余,强烈呼吁人民法院介入此类案件的民事审判,维护证券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障数千万投资者的切身利益。

20**年1月15日,最高法院发布有名的《关于受理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当时市场参与者与法律界以为这一下可以启动证券民事诉讼运作了、终于可以追究那些欺诈股民的行为人之责任了。

于是,对红光实业、大庆联谊、渤海集团、嘉宝实业、ST九州的诉讼陆续送到相关法院。

到年中,有些案件也开始庭审,但庭审之后除少数以和解或其他方式结案之外,其他的案件则迟迟不能作判决,原因是在虚假陈述与损害结果间的因果关系上(即谁有胜诉权)、损害计算方法、诉讼方式(单独诉讼、共同诉讼、还是集团诉讼)等发面还存在许多疑问。

20**年1月9日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1-9规定》),至少使《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给定的部分股东民事权利有得以维护的基础。

但这是否意味着中国股民的权利就有了实质性的司法保障呢?股民们是否因此就对股市投资更有信心了呢?答案不容乐观。

《证券法》从1999年生效到今天已差不多4年了,尽管在《1-9规定》后对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诉讼已有可操作的细节,但对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引发的民事诉讼还是被悬在空中。

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侵权若干问题探讨

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侵权若干问题探讨

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侵权若干问题探讨[摘要]虚假陈述行为在证券市场上存在已久,2002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对虚假陈述的一些问题做了详细的规定,但仍存在一些问题,笔者拟就此对相关问题作初步探讨。

[关键词]证券市场;虚假陈述;行政决定前置《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发布标志着我国证券市场民事赔偿机制正式启动。

这一举措对遏制虚假陈述现象和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具有巨大的现实意义,对于逐步建立和完善证券市场侵权民事责任制度也是具有历史性的。

但是,在现实的法院审判实务中,该《通知》只是解决了受理问题,而对举证责任的分配、赔偿范围和赔偿标准的确定等关键问题未作出具体的规定,而且还设了前置条件,这也加大了此类案件的审判难度。

一、虚假陈述行为分析和认定我国民事立法过程中主要继受以德国法为代表的大陆法系民法,因而在《合同法》中一般只有“欺诈”的表述,却没有“虚假陈述的”的说法。

然而,我国的证券法在立法、司法以及理论界都普遍吸收借鉴了美国证券法经验为主导的“虚假陈述”概念。

虚假陈述是指行为人对证券发行、交易及其相关活动的事实、性质、前景、法律等事项作出不实、严重误导或有重大遗漏的陈述或者诱导,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证券投资决定的行为。

从行为方式上看,它既包括行为人采取积极作为,作出背离事实真相的陈述和记载;也包括对依法应作陈述和记载的事项未作记载和陈述的虚假陈述,即不作为;同时在实务中还应包括不适时披露信息的虚假陈述。

二、关于行政决定前置程序《通知》第2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的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其虚假陈述行为,须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调查并作出生效处罚决定。

当事人依据查处结果作为提起民事诉讼事实依据的,人民法院方予依法受理。

首先,从现实的角度来看,这样的规定可以减轻原告的举证责任,增大原告胜诉的可能性。

证券内幕交易民事赔偿诉讼制度浅析

证券内幕交易民事赔偿诉讼制度浅析
2 1 年 6月 02
太 原 大 学 学 报
J u n lo iu n U ie st o r a f Tay a n v ri y Vo . 3 . u 1 1 No 2 S mNo 5 .0
第 1 3卷 第 2期 总 第 5 0期
文章 编号 :6 1— 9 7 2 1 ) 2— 0 2— 5 17 5 7 ( 0 2 0 0 2 0
市 场秩 序 、 害 股 民利 益 等 问题 , 中 山公 用 公 院审理证券市场 虚假陈述引发 的民事赔偿 案件 侵 如
司内幕交易案… 、 黄光裕 案- 等 。因而 , 券 内 2 证 进行 了规定。 2 0 ② 0 7年 5月 3 0日, 最高人 民法 院
幕 交 易 民事 赔偿 诉 讼 制 度 的建 立 , 于投 资 者 通 副院长奚晓明在全 国民商事审 判工作会 议上 的 对
① 《 国务 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等部 门关于依法打击和防控资本市场内幕交易意见的通知》 l 规定 。 第 条 ② 20 年 1 , 02 月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 于受理证券市场 因虚假 陈述引发 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 问题 的通 知》20 ; 3年 1 , 0 月 最高 人民发布《 于审理证券市场 因虚假 陈述引发的 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关 。
台了相关 监 管 政 策 , 证 监 会 制 定 的 《 券 市 场 在着手开展 内幕交 易和操纵市场 等证券欺 诈行 如 证
内幕交易行为认定指引( 试行) 、关于上市公司 为的案件审理和 民事 责任 的调研 ” 将 尽快制定 》《 , 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 《 、 关 司法解 释。 此举必将加快我国内幕交 易民事赔 于依法 打 击 和 防控 资本 市 场 内 幕 交 易 意 见 的 通 偿诉讼制度建立的进程 。 知》 , 等 证券 内幕交易 的民事赔偿诉讼 制度却 尚 由此可见 , 现行《 证券法》 虽规定 了证券违法

新经济学视角下的证券民事责任研究

新经济学视角下的证券民事责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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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大学学报( 哲学 ・ 人文社会科学版)
20 0 9芷
洞 的依 据 。依据 原则 性 的规定 , 到侵害 的投 资者 受 可 以找到法律 依据 以获得 民事赔偿 。然 而 ,98年 19
20 年 1 月 09 1
新疆大学学报 ( 哲学 ・ 人文社会科学版)
N o , 00 v. 2 9
第3 7卷第 6期
J unl f ni gUnv rt(hlsp yHu nt s S c c n e) o ra o j n iesy P i o h , mai e & oi i cs Xi a i o i  ̄S e
法》 由九届全 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于 19 年 , 98 1 月 2 通过。《 2 9日 证券法》 第十一章专门规定 了法 律责任 , 在证券 民事责任方面 , 的规定具有一定 它 的进 步性 :1明确 规定 了证券 民事 法 律责 任 制度 。 () 作为我国的第一部证券基本法 , 中具体体现在第 其 四十二 条 、 十 三 条 、 百六 十 一 条 、 百 零 二 条 、 六 一 二
Vo1 , o. . N 6 37
新 经济学视角下的证券 民事责任研 究 术
何 晓 行
( 新疆大学 经济与管理 学院 , 新疆 乌鲁木齐 8 o4 ) 3 o 7

要 :证券 的民事责任可 由违 约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 、 侵权责任和不 当得利责任组成。我国的证券 民事责任 的发
展变化大约经过 了四个 阶段 , 从新制度经济学的角度看 , 还应完善证券民事责任 制度 的正式规则、 非正式规则及其
年《 证券法》 二百零七条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 , 当 “ 应 承 担 民事 赔偿 责 任 和 缴 纳罚 款 、 罚金 , 财 产 不 足 其 以同时支 付 时 , 承 担 民事赔 偿责 任 。 ”3对 虚 假 先 () 陈述者规定了严格的连带责任。 9 8 证券法》 19 年《 第 六 十三条 、 百六 十一条 和二 百零 二 条分 别规 定 了 一 发 行人 、 承销 的证 券公 司 、 行 人 和证 券 公 司 的负 发 有 责任 的董 事 、 事 、 理 及 负有 责任 的专 业 机 构 监 经 的连 带责 任 。设 置连 带责 任 , 加重 了相关 人 员 的责

操纵证券市场的民事责任制度研究

操纵证券市场的民事责任制度研究

操纵证券市场的民事责任制度研究摘要:操纵证券市场行为最终将损害投资者的利益,使投资者对证券市场失去信心。

建立和完善证券民事责任制度,能够进一步保障投资者的利益,更好地防止证券违法的发生,协助证券管理,鼓励投资者提起民事诉讼也符合国际惯例,确有必要。

关键词:操纵证券市场;民事责任;归责原则一、操纵证券市场的基本理论人为干预或其他因素的影响,都是对市场自由性的破坏。

所谓操纵行为,是指以人为的方法使证券的市场供需力量无法发挥其自然调节作用,而将某一证券之价格控制于某一水平,操纵者于是可以按照这一价格出售或买进这一证券;而且操纵者出售证券的价格必定高于正常供需所决定的价格,而买进证券的价格必然低于正常供需所决定的价格。

操纵市场的目的主要有:一是人为抬高证券价格,操纵者再将持有证券倾售于其他投资者。

二是稳定市价。

三是利用市场价格下跌,获得卖空利益。

1、洗售。

所谓洗售是指为影响证券行情,人为制造虚假繁荣,而采取非转移证券所有权的交易行为。

洗售的主要表现为:第一,在客观行为上行为人达成交易,但不转移该证券的所有权。

第二,影响证券价格或证券交易量。

其主观表现为行为人必须有影响证券交易之意图或目的。

2、相对委托。

相对委托又称相互委托,是指意图抬高或压低集中交易市场某种有价证券之交易价格,与他人同谋,以约定价格于自己出售,或购买有价证券时,使约定人同时为购买或出售之相对性者。

相对委托客观表现为:第一,相对委托须两人以上共同实施且有串通或同谋。

第二,须行为人事先就时间、价格或方式上达成一致。

第三,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交易量。

3、连续交易操纵。

连续交易操纵是指行为人为了抬高、压低或维持集中交易之有价证券的交易价格,自行或以他人的名义,对该证券连续高价买入或低价卖出的行为。

连续交易操纵的客观表现为:第一,行为人具有连续以高价买入或以高价卖出的行为。

在我国台湾地区,所谓连续是指两次以上。

第二,影响或控制证券价格或证券交易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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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上的民事侵权责任制度研究
证券法上的民事侵权责任制度是指在证券交易过程中,当一方因违反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给另一方造成损失时,被侵权方可以依法主张民事责任,并要求侵权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研究证券法上的民事侵权责任制度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
1. 侵权主体:研究证券法上的民事侵权责任制度首先需要确定侵权主体。

证券交易涉及的主体包括证券发行人、证券交易所、中介机构、投资者等。

研究应当明确不同主体的侵权责任,并分析其法定侵权行为以及证明责任等方面。

2. 侵权行为:研究证券法上的民事侵权责任制度还需要分析具体的侵权行为。

例如,证券违法行为、虚假陈述行为、内幕交易行为等,在进行民事侵权责任的认定时,需要研究不同行为的要件及成立条件,以及证明责任等。

3. 损害赔偿:研究证券法上的民事侵权责任制度必然涉及损害赔偿问题。

研究中需要分析不同侵权行为导致的损害类型、赔偿责任的限制等问题。

同时,还需要研究证券法上的特殊机制,如证券投资损失赔偿基金等。

4. 证券法与其他法律关系:研究证券法上的民事侵权责任制度还需要分析证券法与其他法律的相关关系。

证券交易涉及金融法、合同法、民法等多个法律领域,需要研究证券法和其他法律的协调与衔接关系。

在研究证券法上的民事侵权责任制度时,可以参考相关的理论研究成果、实践案例和国内外类似制度的经验,结合国内外立法和实践情况进行综合研究。

同时,还可以参考国际上证券法的发展趋势,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设计,以完善我国证券法上的民事侵权责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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