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行为概述
简述行政行为的含义和特征。

简述行政行为的含义和特征。
行政行为是国家机关采取措施,以实现公共利益和全体公民权益的行动,它包括经济行为和非经济行为。
一、行政行为的含义简言之,行政行为是指政府机关、行政部门及其下属机构,在为实现自己的职责和执行职能时通过各种法律、法规、政策等产生的行为,可以分为经济行为和非经济行为。
因此,行政行为的机构和实体有一般性的经济行为和非经济行为,其中包括全国政府机构、地方政府机构、国有企业、社会组织等,以及涉及行政机构的其他实体行为,如政府拨款和行政指令、行政审批及相关行政立法等。
二、行政行为的特征较为具体地说,行政行为具有以下几个特征:1、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意志表现的实现。
它是行政机关在执行职责和完成任务时,为实现公共利益和支持民众权利而采取的行动。
2、行政行为具有一定的法律基础。
行政行为一般是由国家宪法、行政法律、行政法规、政策规定及其法解释性文件所规定的,在不违反国家宪法及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行政行为可以有效实施。
3、行政行为具有强制性和可能性,以及强制管理的属性。
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本质上的行为,是通过立法赋予行政机关的授权而有效实施控制行为的应用能力。
4、行政行为具有公正性和公开性。
行政行为一般需要完全遵循司法程序和行政公正原则,确保行政机构有权且公平地实施行政决策。
行政行为的结果也必须以公开的形式公布,以便大众查阅、学习,为社会公众做出公正评价。
5、行政行为具有行政效力。
行政行为一旦采取,就产生准确的法律效力,改变或影响公民行为,保护或实现公共利益,这是法律权力实施的客观效果。
行政行为也可以被其他执行机构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如投诉、行政诉讼等。
总之,行政行为是政府采取的一种有效行动,实现公共利益和支持民众权利,具有法律基确、强制性、公正性和可控性等特征,行政行为一旦采取,就产生法律效力和行政效力。
行政行为与行政程序

行政行为与行政程序行政行为与行政程序是行政法的两个重要概念,它们在行政组织、行政行为和行政活动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以下将分别从行政行为和行政程序两个方面进行详细探讨。
一、行政行为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和授权,对具有行政法律效果的专属对象采取的行为。
行政行为具有以下特点:(一)权力性:行政机关是行政行为的主体,行政机关行使的权力是基于法律规定和授权的,行政行为具有强制性。
(二)特权性: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常常处于不对等的地位,其行为具有特殊权益和优势。
(三)公益性:行政行为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保护和实现公民的合法权益。
(四)强制性:行政行为具有强制执行力,被行政行为的对象必须遵守并履行。
行政行为种类繁多,包括许可行政行为、执法行政行为、裁决行政行为等。
行政许可是行政行为中的重要一部分,主要包括行政许可申请、审查、决策、颁发许可证和监督执法等环节。
二、行政程序行政程序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的一系列活动。
行政程序具有以下特点:(一)法律性:行政程序必须依据法律进行,行政机关行使职权时必须遵守法定程序。
(二)公平正义性:行政程序要求公开、公正、公平,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决策的公正性与合法性。
(三)效率性:行政程序追求高效率,在保证法定程序的前提下,尽量减少时间和资源的浪费,提高行政效率。
行政程序主要包括行政决策、公众参与、行政执法和行政复议等环节。
其中,公众参与是行政程序中的重要环节,它可以增加决策的合理性和公众的满意度,提高行政决策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三、行政行为与行政程序的关系行政行为和行政程序是密切相关的,它们互为因果,相互制约:(一)行政行为决定行政程序:行政行为是行政程序的基础,行政行为的内容和形式决定着行政程序的具体要求。
(二)行政程序保障行政行为:行政程序的公平正义性、合法性和效率性可以保障行政行为的公正性和效力。
(三)行政行为与行政程序的协调关系:行政行为和行政程序需要相互协调配合,合理运用程序来提高行政行为的决策质量和效果。
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在公职类考试中行政法有一个重要的知识点就是行政行为。
除了掌握行政行为的概念以外还需要掌握行政行为的分类,其中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是一个重要的知识点。
要想做对相关题目,就要理解抽象行为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的定义以及区别点,下面我们对其进行系统的梳理和学习。
一、行政行为的概述行政法学上的行政行为,特指行政主体基于行政职权所作出的,能直接或间接引起法律效果的公务行为。
行政行为具有以下四个方面的法律特征:从主体上看,行政行为是由行政主体所做出的。
从性质上看,行政行为是一种公务行为,而不是一种私人行为。
从方式上看,行政行为是一种单方行为,而不是双方行为。
从效果上看,行政行为是一种能直接或间接引起法律效果的行为。
二、抽象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是指由行政主体作出的具有普遍拘束力的行政行为,一般表现为制定各种行政规则。
抽象行政行为有三个特点:(一)具有普遍效力。
它是针对一类事或一类人,而不是针对特定人或特定事件作出的,因而具有普遍拘束力。
(二)具有往后效力。
即它只适用于行政规则制定以后的行为和事件。
抽象行政行为的往后效力,还表现为该行为在此后的时空里可以反复适用。
(三)具有不可诉性。
就目前行政诉讼制度而言,对抽象行政行为不服,是不能提起行政诉讼的,因而它具有行政诉讼上的不可诉性。
三、具体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对特定事件或待定人所作的特定处理。
具体行政行为有两个特点:(一)它只对特定对象有效,不具有普遍拘束力。
(二)它只对业已发生的事件有拘束力,对以后发生的同类事件没有效力。
具体行政行为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命令、行政征收和行政征用、行政处罚、行政裁决、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等等。
例题分析:1、下列哪项行为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
A.某市财政局建办公楼的行为B.某县政府因合同纠纷起诉某公司的行为C.某市工商局因王五违法经营对其进行行政处罚的行为D.某省人民政府依法制定了地方政府规章【答案】C。
行政行为的内容包括

行政行为的内容包括行政行为是指国家机关、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权力时所作出的具体行为。
行政行为的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行政行为的形式。
行政行为的形式主要包括命令、决定、批复、通知、公告、处罚、奖励等。
其中,命令是国家机关向特定对象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行为;决定是国家机关对特定事项作出的具有具体约束力的行政行为;批复是国家机关对下级机关或者个人提出的请求或者报告所作出的答复性行政行为;通知是国家机关向特定对象发布的具有特定约束力的行政行为;公告是国家机关向社会公众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行为;处罚是国家机关对违法行为作出的具有制裁性的行政行为;奖励是国家机关对优秀行为作出的具有鼓励性的行政行为。
二、行政行为的对象。
行政行为的对象主要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公民是指国家法律认定的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是指依法设立、依法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其他组织是指不具有法人地位但依法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
三、行政行为的内容。
行政行为的内容主要包括权利和义务。
权利是指行政机关对特定对象所赋予的利益或者权力;义务是指行政机关对特定对象所要求其履行的责任或者义务。
行政行为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合理、合法、合情。
四、行政行为的依据。
行政行为的依据主要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规章、规范性文件等。
法律是国家最高法律权威机关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行政法规是国务院根据法律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具有地方性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部门规章是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制定的具有特定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规章是地方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制定的具有特定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规范性文件是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和部门制定的具有特定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五、行政行为的效力。
行政行为的效力主要包括生效、失效、终止、撤销等。
第四章具体行政行为

第四章具体行政行为概述第一节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一、定义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执法+行政司法。
(主、权、)事实行为:不以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为目的的行政活动。
(主、)事实行为的概念在行政法中是一个比较宽泛的概念。
行政主体行使的是没有法律规定的“权力”,并进而作出一个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为,因此需要承担责任。
比如说非法拘禁、非法殴打等都属于事实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是执行法律的,叫做法律行为。
事实行为往往没有法律依据,但是行政机关做了,影响了百姓的权利,因此都是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有权利必有救济。
所谓的具体行政行为和事实行为的判断标准就是“责”,就是影响了老百姓的权利义务就需要承担责任。
具体行政行为和事实行为是行政诉讼的真正的诉讼标的。
“民告官”中的“民”指的是相对人,在复议程序里是申请人,诉讼程序中是原告,在赔偿程序中是赔偿请求人。
“官”在行政行为中是行政主体,在复议程序中是被申请人,在诉讼程序中是被告,在赔偿阶段叫做赔偿义务机关。
在立法中为什么没有事实行为的概念。
因为被广义具体行政行为所取代了,广义的具体行政行为包括事实行为。
有责就可诉。
准备性行为:程序性、阶段性行为。
(主、权)准备性行为就是行政主体作出的、行使行政权的、但是没有影响到老百姓权利义务的行为。
最典型的就是行政检查、行政调查。
起诉一个行政行为,这种行政行为必须是一个成熟了的、已经影响了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行为。
二、分类1.依职权行政行为与依申请行政行为“依职权”是指行政主体有主动作为的义务;“依申请”是指行政主体有被动作为的义务。
比如:行政处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发现有人违法,必须抓捕违法的人并对其进行处罚,如果看见了不抓捕、不处罚,那就属于不作为。
“依申请”是说必须老百姓先申请。
比如,工商局办理营业执照叫做行政许可,但是,必须是由相对人自己去申请,行政机关才能办理相关许可。
如果老百姓申请以后,符合法定许可条件,但工商局无正当理由不予许可,则构成不作为。
行政行为的概念举例说明

行政行为的概念举例说明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和职权范围,对特定的行政对象产生的具体的管理行为,是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管理社会事务的基本方式之一。
下面我将对行政行为的概念进行详细说明,并举例说明。
行政行为的概念: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和授权,对特定的行政对象进行规范、调节或限制的具体行动。
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管理社会事务的一种方式,在行政活动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行政行为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 具体性:行政行为是指对具体的行为对象实施的行为,让行为对象在具体事务中产生直接影响。
2. 约束性:行政行为是对行为对象的一种约束,具有法律效力,行为对象必须按照行政行为的规定去执行。
3. 强制性:行政行为是基于行政机关的强制权力而产生的,如果行为对象不履行或违反行政行为的决定,行政机关可以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
4. 具有一定时效性:行政行为是在特定时机、特定情况下产生的,有明确的执行时效。
5. 以公共权力为基础: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依据其职权范围和法律规定,行使公共权力来进行管理调整的一种行动。
行政行为的举例说明:为了更好地理解行政行为的概念,下面将举例说明行政行为。
1. 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是行政行为的一种形式,指行政机关依据法律规定和程序,对符合一定条件的行为主体进行一定权利的赋予或行为的许可。
例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等都属于行政许可的范畴。
2. 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是行政行为的一种形式,指行政机关依据法律规定和程序,对违反法律、法规或行政命令的单位或个人予以处罚的行为,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例如,对违规建筑行为予以罚款、对环境违法行为予以停产整顿等都属于行政处罚的范畴。
3. 行政奖励:行政奖励是行政行为的一种形式,指行政机关依据法律规定和要求,对在特定事务中表现突出、取得优异成绩的单位或个人予以奖励的行为。
例如,对在防控疫情中表现突出的医务人员予以荣誉称号、对在科研创新中取得重要突破的科学家予以各种奖项都属于行政奖励的范畴。
行政行为
对具有明显轻微瑕疵的具体行政行为, 在进入行政救济程序前,行政主体可依职 权或应申请予以补正。 经补正后,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瑕疵即 为消除,与合法具体行政行为一样具有法 律效力,即其法律效力不受影响。
重大而明显的瑕疵
重大而明显的瑕疵,是指瑕疵在客 观、形式上非常明显,极易辨认,并且 该瑕疵非常严重。
法律问题
一、市政府的通告属于何种类型的行政行为?理 由是什么?
二、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属于何种性质的行为, 工商局、卫生局能否据此吊销乙、丙的执照许可 证?
案例解析
1、市政府的通告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市政府的 通告只给甲发放定点标志牌,而该市原仅有甲、 乙、丙、丁四家定点屠宰场,这就意味着剥夺了 乙、丙、丁三家屠宰场的屠宰资格。可见该通告 是针对定点屠宰这一特定的事和甲、乙、丙、丁 这一特定的相对人做出的,侵害了乙、丙、丁三 家屠宰场的公平竞争权,属于典型的具体行政行 为。
关于“显失公正”
张某跟随其姐夫刘某(某工厂司机)学习开车。一日,刘 某驾车到外地送货,张某跟车。当行至郊区某村路口时,将骑 农用三轮车横穿马路的村民李某撞伤。李某家人闻讯赶来,与 刘某发生争执并扬言:“要是不给钱,就把车砸了!”张某担 心李某的家人真的动手砸车,便将车开离现场,停泊在离现场 700米左右的一加油站内躲避。交警赶到后发现现场已遭破坏, 在调查的过程中,证实是张某将车开离现场。由于张某不具备 驾驶资格,系无证驾驶,交警遂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 定,对张某处以15日拘留。张某认为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显失 公正,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人民法院依法变更公安机关的行政 处罚。
两 种 观 点
你赞同哪种?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发布的32号文件是抽象行政行为, 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 第二种意见认为,第32号文件是具体行政行为,法院 应当受理。
简述行政行为的主要分类
简述行政行为的主要分类一、行政行为的定义与分类行政行为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针对特定对象采取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
根据不同的标准,行政行为可以进行如下分类:1.根据行政行为的内容和目的,可分为管理行为、服务行为、协调行为、监督行为等。
2.根据行政行为的程序,可分为程序性行政行为和实质性行政行为。
3.根据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可分为羁束行政行为和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4.根据行政行为的形式,可分为书面行政行为和口头行政行为。
5.根据行政行为的性质,可分为行政执法行为和行政司法行为。
二、行政行为的实施主体和对象1.行政行为的实施主体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包括各级人民政府、政府部门、派出机构等。
2.行政行为的对象是具有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行政行为的主要类型1.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法对特定事项作出许可或不许可的决定。
如营业执照、建筑许可等。
2.行政命令:行政机关依法对行政相对人作出的具有执行性的命令。
如责令改正、强制拆除等。
3.行政奖励:行政机关对为国家和社会作出突出贡献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给予的荣誉、物质或其他权益的表彰。
如表彰先进、奖金奖励等。
4.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法规的行政相对人进行的处罚。
如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
5.行政合同: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订立的具有行政法律效力的合同。
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特许经营合同等。
6.行政给付:行政机关依法对特定对象给予的财产性权益。
如社会保障、住房保障等。
四、各类行政行为的特征与应用场景1.行政许可:特征为申请制、审查制、特定事项的控制。
应用于市场准入、资源配置、行业管理等场景。
2.行政命令:特征为强制性、执行性。
应用于责令改正、强制执行等场景。
3.行政奖励:特征为表彰先进、鼓励创新。
应用于表彰突出贡献、激励社会发展等场景。
4.行政处罚:特征为制裁性、严厉性。
应用于惩戒违法行为、维护行政法规的尊严。
行政行为的内容
行政行为的内容
行政行为是指国家机关、组织或者人民团体行使行政权力所做出的具体行为,它直接影响着社会各方面的生产、生活和政治活动。
行政行为具有多种形态,如行政命令、行政处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等。
在行政管理过程中,行政行为的内容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行政行为的内容需要合法合规。
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必须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依照法定的程序和权限,以保证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同时,行政行为在实施过程中需要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不能任意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其次,行政行为的内容需要科学有效。
行政行为不仅仅是简单的执行法律,还需要考虑到实际情况,综合分析各种利益关系,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提高行政效率和效果。
因此,行政机关在制定行政行为时,需要充分权衡各种利益因素,制定出更为科学有效的行政行为。
最后,行政行为的内容需要注重人民群众的利益和需求。
行政机关在制定和实施行政行为时,需要广泛征求人民群众和相关利益方的意见和建议,充分考虑人民的利益和需求。
行政行为的必要性、合理性、透明度和依法性得到保障后,才能更好地推动社会发展,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综上所述,行政行为作为行政管理中最为重要的部分之一,其内容具有高度的关键性和指导作用。
通过合法合规、科学有效和注重人
民群众利益和需求的三大方面的要求,可以更好地对行政行为的内容进行规范和引导。
这就需要我们加强行政管理能力建设,提高行政人员的素质,推进行政管理的现代化和体制化,形成协同治理机制,不断推动行政行为的质量和效能提升。
行政法知识点总结之具体行政行为概述(一)
行政法知识点总结之具体行政行为概述(一)导语:笔者对国家统一法律资格考试的八大部门法的重要知识点和经典例题进行了汇总,希望能够给小伙伴们提供一点帮助。
由于内容太多,所以每篇文章只有一两个知识点,如有需要可以关注笔者系列文章。
具体行政行为1.行政机关所实施的下列行为中,哪一项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2017/46/单选)A.公安交管局在辖区内城市快速路入口处悬挂“危险路段,谨慎驾驶”的横幅B.县公安局依照《刑事诉讼法》对李某进行拘留C.区政府对王某作出房屋征收决定D.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双方经公安派出所调解达成的协议【考点】具体行政行为的判断【解析】具体行政行为,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就特定事项对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作出的单方行政职权行为。
构成上述意义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基本要素有以下各项:第一,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的行政意思表示。
这种意思表示的目的是要发生一定的法律后果,使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得以建立、变更或者消灭。
B项中,县公安局依照《刑事诉讼法》对李某进行拘留,依据不是行政法,因此产生的不是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当选。
D项中,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双方经公安派出所调解达成的协议,属于对民事关系的处理,同样不产生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当选。
第二,具体行政行为是对特定人与特定事项的处理。
具体行政行为是对特定人或者特定事项的一次性处理,这表明处理的个别性是具体行政行为的重要特征。
A项中,公安交管局在辖区内城市快速路入口处悬挂横幅的行为不具备这种特征,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当选。
第三,具体行政行为是单方行政职权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是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安排的权利义务,是行政机关依据国家行政法律以命令形式单方面设定的,不需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同意。
C项符合上述所有的要求,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当选。
综上所述,本题的答案为C。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一节行政行为概述一、行政行为的概念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实施的、产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第一、主题要素。
即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的行为。
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力,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能独立的承担由此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及行政机关委托组织或个人。
第二、权力要素。
即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
工商行政机关依法维护市场活动秩序、环境保护机关依法防治各种环境污染等都是职权行为,属于行政行为的范畴,但这些机关采购办公用品、组织进行卫生扫除、接受当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检查等属于民事行为,不是行政行为。
第三、法律要素。
即行政行为是具有法律意义和产生行政法律效力的行为。
二、行政行为的特征1.单方意志性。
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行使国家行政权的行为。
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只要是在宪法、组织法或者其他法律、法规的授权范围内,即可自行决定和直接实施,而无需与行政相对方协商或征得其同意。
行政行为的单方意志性不仅表现在行政主体依职权进行的行为,也体现在行政主体应行政相对方申请而实施的行为。
虽然行政主体在相对方提出申请的前提下作出行政行为,但行政主体是否满足行政相对方的申请,却不取决于相对方的请求。
行政主体无需与相对方协商,而是根据法律规定的标准和条件,自行决定是否作出某种行为。
即使在行政合同行为中,也存在着单方意志性。
2.效力先定性。
效力先定,是指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就事先假定其符合法律规定,在未被国家有权机关依法宣布为违法无效之前,对行政机关本身和行政相对方以及其他国家机关具有约束力,任何个人或团体都必须遵守和服从。
行政行为的效力先定是事先假定,并不意味着行政行为必定正确、合法、不可否定,不过要经国家有权机关依职权和法定程序审查认定。
这种效力先定性源于行政行为行使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
3.行为强制性。
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代表国家,以国家名义实施的行为,故其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实施的保障。
但这并不是说,所有的行政行为都必须强制实施,只是概括地阐明行政行为具有以国家强制力作后盾,以保证其得以实施的性质。
根据行政法的原则,行政主体为行使其管理职能,享有相应的管理权力和管理手段。
行政主体行使职能的行为如遇到障碍,在没有其他途径克服时,可以运用行政权力和手段,或依法借助其他国家机关的强制手段,消除障碍,保障行政行为的实现。
4.从属法律性行政行为是执行法律的行为,从而必须从属于法律,任何行政行为必须有法律依据,依法行政是民主和法治的基本要求,也是由行政主体的法律地位所决定的。
行政行为不同于立法行为,立法行为是创制法律规范,行政行为是执行法律规范。
行政机关虽然也可以创制行政性规范,但行政性规范只是从属于规范,是为执行法律规范而制定的规范。
三、行政行为的分类(一)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以行政行为的对象是否特定为标准,可将行政行为分为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以不特定的人或事为管理对象,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行政行为,如制定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等行政行为,它包括行政立法行为与制定不具有法源性规范性文件的行为两类。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过程中,针对特定的人或事采取具体措施的行为,其行为的内容和结果将直接影响某一个人或组织的权利或义务,其最突出的特点就是行为对象的特定化和具体化。
包括行政许可行为、行政处罚行为等。
(二)羁束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以行政行为受法律规范拘束的程度为标准,可将行政行为分为羁束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羁束行政行为,是指法律规范对行政行为的范围、条件、标准、方式、程序等作了较详细、具体、明确规定的行政行为。
如税务机关征税,只能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征税范围、征税对象以及税种、税目、税率来进行税收征管,税务机关没有选择、裁量的余地。
自由裁量行政行为,是指法律规范仅对行为目,的、行为范围等作出原则性规定,而将行为的具体条件、标准、幅度、方式等留给行政主体自行选择、决定的行政行为。
(三)依职权的行政行为与依申请的行政行为以行政主体是否可以主动作出行政行为为标准,可将行政行为分为依职权的行政行为与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依职权的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依据法律设定或授予的职权,无须相对方的申请而主动实施的行政行为,如税务机关的征税行为,是典型的依职权的行政行为。
依申请的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必须根据相对方的申请才能实施的行政行为,未经相对方的请求,行政主体不能主动作出行政行为,如颁发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等行政行为(四)要式行政行为与非要式行政行为以行政行为是否应当具备一定的法定形式为标准,可将行政行为分为要式行政行为与非要式行政行为。
要式行政行为,是指必须具备某种法定形式或遵守法定程序才能成立生效的行政行为。
如税务机关对违反税收征收管理规定的相对方处以罚款,必须依法以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才能有效。
非要式行政行为,是指不需一定方式和程序,无论采取何种形式都可以成立的行政行为,如公安机关对酗酒的人采取强制约束的行为。
(五)内部行政行为与外部行政行为以行政行为的适用与效力作用的对象范围为标准,可将行政行为分为内部行政行为与外部行政行为。
内部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内部行政组织管理过程中所作的只对行政组织内部产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如行政处分等。
外部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对社会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针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如行政许可行为等。
(六)单方行政行为与双方行政行为依参与行政行为意思表示的主体是单方还是双方为标准,可将行政行为分为单方行政行为与双方行政行为。
单方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通过自己单方意思表示,无须征得相对方同意即可成立的行政行为,如行政处罚行为等。
双方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为实现公务目的,与相对方协商达成一致而成立的行政行为,如行政委托行为、行政合同行为等。
这种行为的基本特征在于行政行为必须征得相对方同意方能成立,即相对方的同意是双方行政行为有效成立的必备条件。
(七)付款行政行为和无付款行政行为依行为的生效是否有限制条件为标准,可将行政行为分为付款行政行为和无付款行政行为。
附款行政行为是指其效力附有一定条件限制的行政行为。
限制条件包括时间条件、期限条件、作为条件、不作为条件等。
如道路改造期间,禁止车辆通行。
无附款行政行为是指其效力不附有条件限制的行政行为。
即行政主体作出相应行政行为不附加其他条件,相应行政行为只要符合法定标准和要求即生效。
第二节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与合法要件一、成立要件行政行为的成立指行政行为在完成其法定程序、具备相应法定要件后正式对外发生效力。
(一)抽象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1.经相应行政机关讨论决定。
国务院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经国务院常务会议或者国务院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享有规章制定权的地方人民政府制定规章,须经各级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经各相应政府常务会议和全体会议讨论决定是地方政府规章的成立要件。
未经相应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讨论决定的地方政府规章,应认为不具备成立要件,不能正式对外产生法律效力。
2.经行政首长签署。
国务院发布行政法规由总理签署,市政府发布规章由市长签署。
没有行政首长的签署,抽象行政行为不能对外发生法律效力。
3.公开发布。
经国务院总理签署公开发布的行政法规,由新华社发稿,《国务院公报》、《人民日报》应当全文刊载。
目前,法律、法规尚未对国务院部委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的发布规则和载体作统一规定。
(二)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1.行政主体作出行政决定。
行政主体无论采取何种形式,都是行政主体正式向行政相对人作出的一种可产生法律效力意思的表示。
2.行政决定已送达行政相对人。
行政主体在法定期限内将行政决定文书送达行政相对人。
行政送达的方式:当面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
当面送达:是行政主体将行政决定文书直接送交受送达人,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并签名或盖章。
留置送达:是指受送达人或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受行政决定文书,行政主体邀请有关集成组织或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有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行政决定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视之为送达。
邮寄送达:是指行政主体向行政相对人直接送达行政决定文书有困难,通过邮局邮寄送达。
邮寄送达回执上注明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公告送达:是指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采用当面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均无法送达的,行政主体将行政决定有关内容予以公告。
公告送达通常确定一个期限,期限已到即视为送达。
3.行政决定文书已为行政相对人受领。
行政主体作出决定后,应在法定期限内将行政决定文书送达相对人,并通过一定的方式确认为相对人受领。
行政决定只有在相对人受领后才能正式成立。
二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一)主体合法主体合法的具体要求包括:1、行为主体是行政主体行政行为必须由行政主体作出,不是行政主体无权作出行政行为。
确定行政行为的主体合法,首先必须确定行为是否确实为行政主体所为,行为实施者是否代表行政主体或是根据行政主体的指派或委托实施相应行为的。
2、行为在行政主体权限范围内法律、法规为每个行政主体规定了法定的权限。
行政主体只能在法定的权限范围内实施行政行为,否则,会构成行政行为主体不合法。
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实施了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行为的公民处以罚款,因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法定的权限范围外实施该行为,构成了该行为主体不合法。
3、应通过一定会议作出的行政行为通过了相应会议讨论决定,并且相应会议有法定人数出席法律、法规规定了一些行政行为必须通过一定的会议讨论,然后经行政首长签署,才能对外发生法律效力,那么,该行政行为的作出必须通过会议讨论,而且相应会议必须有法定人数出席,才能视为相应行政主体的行为。
否则,即为行政主体不合法。
(二)行政行为内容合法行政行为内容合法包括下述要求:1、行政行为有事实根据,证据确凿行政行为应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行政行为内容合法必须以有事实根据为前提。
如行政主体实施行政处罚一定要有行政相对人实施了违法行为的事实,如公安机关以个体户张三扰乱市场为由,给予行政拘留5天处罚,事实上张三根本就没有实施过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故公安机关对张三的行政拘留的处罚因没有事实根据,导致了该行为内容不合法,从而使之成为了违法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不仅要有事实根据,而且此种事实必须证据确凿,而不能根据道听途说或想象推理。
否则,该行政行为就会因缺乏可靠的证据基础而受到行政相对人的指控,最终可能被有权机关撤销。
如税务机关以某企业偷税为由,对该企业处以罚款。
税务机关认定该企业偷税是根据该企业的主管部门的反映,而主管部门的反映只是根据一封匿名信,并未做任何调查、核实,而事实上该企业偷税一说纯属子虚乌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