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刑法知识点刑法上因果关系的认定
4.1 号刑法习题解析

4.1号刑法习题解析1、关于因果关系的认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6/2/2-单)A甲重伤王某致其昏迷。
乞丐目睹一切,在甲离开后取走王某财物。
甲的行为与王某的财产损失有因果关系B乙纠集他人持凶器砍杀李某,将李某逼至江边,李某无奈跳江被淹死。
乙的行为与李某的死亡无因果关系C丙酒后开车被查。
交警指挥丙停车不当,致石某的车撞上丙车,石某身亡。
丙的行为与石某死亡无因果关系D丁敲诈勒索陈某。
陈某给丁汇款时,误将3万元汇到另一诈骗犯账户中。
丁的行为与陈某的财产损失无因果关系答案:C解析:A项中介入因素为乞丐的盗窃行为,这个介入因素过于异常,独立导致结果的发生,与前行为无因果关系,甲只创造了他人伤害的危险,并没有创造他人财产损失的危险,他人财产的损失不能归责于甲的伤害行为,故A项错误。
B项中介入因素是被害人的跳江行为,这是前行为高概率所导致的行为,所以结果与前行为有因果关系,故B项错误。
C项中丙按照警察指示停车的行为没有创设法律所禁止的危险,是警察的不当指挥创设了法律所禁止的危险,所以丙的行为不属于刑法上的危害行为,与石某的死亡结果自然无因果关系,故C项正确。
D项中丁的行为导致陈某处分财物,造成财产损失,存在因果关系。
但是,即便存在因果关系,丁也不成立敲诈勒索罪的既遂,只构成敲诈勒索罪的未遂,故D项错误。
2、关于因果关系,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2008/2/52-多)A甲乘坐公交车时和司机章某发生争吵,狠狠踹了章某后背一脚。
章某返身打甲时,公交车失控,冲向自行车道,撞死了骑车人程某。
甲的行为与程某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B乙以杀人故意瞄准李某的头部开枪,但打中了李某的胸部(未打中心脏)。
由于李某是血友病患者,最后流血不止而死亡。
乙的行为与李某的死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C丙与同伙经预谋后同时向王某开枪,同伙射击的子弹打中王某的心脏,致王某死亡。
由于丙射击的子弹没有打中王某,故丙的行为与王某的死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D丁以杀人故意对赵某实施暴力,导致赵某遭受濒临死亡的重伤。
考研知识点整理经验:法硕、法考刑法观点差异总结

考研知识点整理经验:法硕、法考刑法观点差异总结参加过司考的小可爱们在备战法硕时,对于刑法上的一些观点可能有些迷茫,为什么法硕讲的和司考时讲得不一样呢?其实法硕刑法和司考刑法是差异比较大的一个学科,在复习中一定要注意区分。
凯程法硕小姐姐将其总结整理为24条,大家不妨先收着~差异1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不同◆法硕中两人都必须达到法定年龄、有责任能力,共同实施了犯罪行为才成立共同犯罪◆法考中不要求两人都达到法定年龄、有责任能力,只要共同实施了客观上的违法行为就成立共同犯罪。
例如:16岁的甲为15岁的乙盗窃望风,法硕认为由于乙未到达盗窃罪的责任年龄,甲、乙不成立共犯;法考认为两人成立共犯,只不过主犯乙未到年龄,无罪;帮助犯、从犯甲则成立盗窃罪,甲要对乙盗窃的结果负责。
差异2共同犯罪中◆法考采“共犯从属性”说,即教唆犯、帮助犯成立的前提是实行犯实施了犯罪行为,如果实行犯未实施犯罪,教唆、帮助行为不成立犯罪;◆法硕采“共犯独立性”说,即教唆犯、帮助犯可以独立存在,不要求实行犯实施犯罪。
例如:甲教唆乙杀人,乙并未杀人,按法硕观点,甲成立故意杀人罪的教唆未遂,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法考中由于乙没有实施杀人行为,甲也不成立犯罪,甲、乙均无罪。
差异3如果教唆他人犯罪,他人却早有犯该罪的故意◆法考中教唆者应按心理的帮助犯论处;◆法硕中教唆者应按所教唆的犯罪的未遂论。
例如:甲教唆乙杀死丙,乙早有杀丙故意,从而杀死丙,法硕中甲成立故意杀人罪的教唆未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法考中甲成立故意杀人罪的心理帮助犯。
差异4犯罪既遂的认定标准不同◆法考大致采取“结果说”即当出现行为人希望放任、行为性质所决定的法定构成要件实害结果为犯罪既遂;◆法硕采取“构成要件齐备说”即当行为人完整实现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全部构成要件时为既遂。
,并根据犯罪构成的既遂形态将犯罪分为:行为犯、危险犯、结果犯。
差异5关于危险犯◆法硕中的危险犯是就犯罪的既遂标准而言的,当行为产生了造成危害结果的现实危险时为既遂的犯罪。
方鹏刑法总论讲义因果关系PPT学习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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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择一的竞合(同时犯因果关系)
A1 R
A2
(五)重叠的因果关系
A1+A2
R
(六)不作为的因果关系
(七)疫学因果关系及环境犯罪
证明某种因子与疾病之间的因果关系的理论 (1)该因子在发病的一定期间之前起作用 (2)该因子的作用程度越明显,患病率就越高 (3)该因子的分布消长与流行病学观察记载的流 行特征并不矛盾 (4)该因子作为原因起作用,与生物学并不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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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客观归责理论的意义
(一)因果关系说[日本]与客观归责[德国]的关系 1、因果关系说[日本]:对构成要件要素分别进行实质 判断 2、客观归责说[德国]:对构成要件要素不分别进行实 质判断,而是总体进行实质判断
(二)案例分析:因果关系说与客观归责说各自利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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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丙与同伙经预谋后同时向王某开枪,同伙射击的子弹打 中王某的心脏,致王某死亡。由于丙射击的子弹没有打中 王某,故丙的行为与王某的死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D.丁以杀人故意对赵某实施暴力,导致赵某遭受濒临死亡 的重伤。赵某在医院接受治疗时,医生存在一定过失,未
能挽救赵某的生命。丁的行为与赵某的死亡之间没有因果 关系
(二)现在的学说
1、条件说:无A即无B,则A是B的条件
核心:排除思维法 弊端:扩大处罚范围
(2、原因说 :部分条件是原因)
最终条件说、异常行为说、优势条件说、最有力条件 说、动力条件说;主要原因、直接原因 弊端:难以操作、判断具有随意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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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条件说基本公式
条件说的补充规则
2015年司法考试真题答案及解析卷二

2015年司法考试卷二真题及答案解析1.关于因果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跳楼自杀,砸死行人乙。
这属于低概率事件,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无因果关系B.集资诈骗案中,如出资人有明显的贪利动机,就不能认定非法集资行为与资金被骗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C.甲驾车将乙撞死后逃逸,第三人丙拿走乙包中贵重财物。
甲的肇事行为与乙的财产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D.司法解释规定,虽交通肇事重伤3人以上但负事故次要责任的,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这说明即使有条件关系,也不一定能将结果归责于行为试题答案D试题解析【考点】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解析】进行因果关系的具体判断时,应当考察行为人的行为导致结果发生的危险性的大小、介入情况的异常性大小以及介入情况对结果发生所起作用的大小。
此外,如果考生熟悉客观归责理论,也可以根据客观归责理论判断有无因果关系(当然,客观归责理论不完全是因果关系理论)。
从统计学的角度看,行人被跳楼自杀的人砸死在生活中确实是“低概率事件”,但是,从刑法学的角度看,甲跳楼自杀的行为相当于高空坠物,有致人死伤的高度危险性,行人从楼下经过并不异常.根据相当因果关系理论,应当认定二者存在因果关系,A错误。
被害人有贪利动机并不是否认非法集资行为与资金被骗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的理由。
诈骗行为具有导致他人财物被骗的高度危险性,在诈骗案中被害人或多或少存在贪利动机,这一介入因素并不异常,根据相当因果关系理论,应当认定非法集资行为与资金被骗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B错误。
甲驾车将乙撞死确实给第三人丙顺利拿走财物创造了条件,但具有条件关系不等于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甲驾车将乙撞死后逃逸,该行为并不具有导致乙财物遭受损失的高度危险性,第三人丙取走受害人的财物,系一个极其异常的介入因素,是异常的介入因素导致乙遭受财物损失。
根据相当因果关系理论,应认定甲的肇事行为与乙的财产损失之间没有因果关系,C错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交通肇事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
2007年司法考试真题及答案(刑法)

单项选择题2007 年刑法真题1.关于刑法上因果关系的判断,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为抢劫而殴打章某,章某逃跑,甲随后追赶。
章某在逃跑时钱包不慎从身上掉下,甲拾得钱包后离开。
甲的暴力行为和取得财物之间存在因果关系B.乙基于杀害的意思用刀砍程某,见程某受伤后十分痛苦,便将其送到医院,但医生的治疗存在重大失误,导致程某死亡。
乙的行为和程某的死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C.丙经过铁路道口时,遇见正在值班的熟人项某,便与其聊天,导致项某未及时放下栏杆,火车通过时将黄某轧死。
丙的行为与黄某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D.丁为杀害李某而打其头部,使其受致命伤,2 小时之后必死无疑。
在李某哀求下,丁开车送其去医院。
20 分钟后,高某驾驶卡车超速行驶,撞向丁的汽车致李某当场死亡。
丁的行为和李某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答案:B2.陈某抢劫出租车司机甲,用匕首刺甲一刀,强行抢走财物后下车逃跑。
甲发动汽车追赶,在陈某往前跑了 40 米处将其撞成重伤并夺回财物。
关于甲的行为性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法令行为 B.紧急避险C.正当防卫 D.自救行为答案:C3.关于共犯,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为他人组织卖淫提供帮助的,以组织卖淫罪的帮助犯论处B.以出卖为目的,为拐卖妇女的犯罪分子接送、中转被拐卖的妇女的,以拐卖妇女罪的帮助犯论处C.应走私罪犯的要求,为其提供资金、账号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D.为他人偷越国(边)境提供伪造的护照的,以偷越国(边)境罪的共犯论处答案:C4.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依法不适用死刑。
对这一规定的理解,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关押期间人工流产的,属于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 B.关押期间自然流产的,属于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C.不适用死刑,是指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但可适用死缓 D.不适用死刑,既包括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也包括不适用死缓答案:C5.甲为杀害仇人林某在偏僻处埋伏,见一黑影过来,以为是林某,便开枪射击。
因果关系原理-课件PPT

(七)犯罪结果与犯罪后行为的因果关系
犯罪结果产生后,作案人慑于法律的威严, 总要千方百计地逃避追查和打击。
如该案中,作案人李德军在被监视期间烧了 一双袜子,而现场的模糊痕迹刚好是人穿着 袜子留下的。(销毁罪证);第二天一早, 作案人破天荒地一早回到信用社,还在操场 上打了一会儿篮球,以便迷惑他人,等到其 他人到齐后又殷勤打开金库检查,并惊叫“ 现金被盗”,抢先报警。(伪装、迷惑侦查 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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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因果关系的复杂性主要表现在:
1.一果多因,即在刑事案件中,一种结果往往不是 由于一种原因造成的,而是多种原因所造成的。
2.一因多果,同一原因,不同结果。 3.因果位置的“互换性”刑事案件中的原因和结果
在一定条件下各向其相反的方面转化。 4.刑事案件的复杂性还表现在原因的隐蔽性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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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家鑫,男,1989年11月7日出生,西安音乐 学院大三的学生,于2010年10月20日深夜发 生在陕西省西安市西部大学城学府大道上的一 起交通肇事引发的故意杀人案,肇事者药家鑫 驾车撞到被害人张妙,下车后发现张妙在记自 己的车牌号,药家鑫拿出刀子,连捅张妙8刀, 致其死亡,后驾车逃跑,手打颤、脚也不听使 唤,行至郭杜南村村口再次撞伤行人,被周围
民警查看监控录像寻找线索 28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3)推动侦查活动向前发展的动力
因果关系贯穿于刑事案件的始终。案件中的原因和结果的关 系形成一个统一体——因果链。这个链的各个环节是相互依 存和相互制约的。在侦查活动中,侦查人员要抓住因果链, 剖析它,分析它,由结果推导出原因,由远及近、由浅入深 ,由原因再导原因,直至侦查破案。
第二节 因果关系原理
制作人:汪帅格 张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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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法16年真题(评注版)
一、单项选择题。
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本部分含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关于不作为犯罪,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当然适用于不作为犯罪,不真正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必须源于法律的明文规定(可以有其他义务来源)B.在特殊情况下,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成立不需要(需要)行为人具有作为可能性C.不真正不作为犯属于行为犯,危害结果并非(属于)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构成要件要素D.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侵犯财产罪中均存在不作为犯2.关于因果关系的认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重伤王某致其昏迷。
乞丐目睹一切,在甲离开后取走王某财物。
甲的行为与王某的财产损失有因果关系(中断)B.乙纠集他人持凶器砍杀李某,将李某逼至江边,李某无奈跳江被淹死。
乙的行为与李某的死亡无(有)因果关系C.丙酒后开车被查。
交警指挥丙停车不当,致石某的车撞上丙车,石某身亡。
丙的行为与石某死亡无因果关系D.丁敲诈勒索陈某。
陈某给丁汇款时,误将3万元汇到另一诈骗犯账户中。
丁的行为与陈某的财产损失无(有)因果关系3.关于刑事责任能力,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第一次吸毒产生幻觉,误以为伍某在追杀自己,用木棒将伍某打成重伤。
甲的行为成立过失致人重伤罪B.乙以杀人故意刀砍陆某时突发精神病,继续猛砍致陆某死亡。
不管采取何种学说,乙都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既遂)C.丙因实施爆炸被抓,相关证据足以证明丙已满15周岁,但无法查明具体出生日期。
不能(应当)追究丙的刑事责任D.丁在14周岁生日当晚故意砍杀张某,后心生悔意将其送往医院抢救,张某仍于次日死亡。
应(不应)追究丁的刑事责任4.农民甲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拖拉机,其认为拖拉机不属于《刑法》第133条之一规定的机动车。
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未能正确评价自身的行为,存在事实认识错误(法律认识错误)B.甲欠缺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其行为不构(构成)成犯罪C.甲对危险驾驶事实有认识,具有危险驾驶的故意D.甲受认识水平所限,不能要求其对自身行为负责(错误)5.吴某被甲、乙合法追捕。
历年司考刑法真题
一、单项选择题:(2010年)1.“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是:(1)禁止溯及既往(_____的罪刑法定);(2)排斥习惯(_____的罪刑法定);(3)禁止类推解释(_____的罪刑法定);(4)刑罚法规的适当(______的罪刑法定)。
”下列哪一选项与题干空格内容相匹配?()(2010年卷二单选第1题)A.事前——成文——确定——严格B.事前——确定——成文——严格C.事前——严格——成文——确定D.事前——成文——严格——确定「答案」D「考点」刑法的基本原则「解析」罪刑法定原则的具体要求为:(1)溯及既往的禁止,即事前的罪刑法定。
犯罪及其刑罚必须在行为前预先规定,刑法不得在对其公布、施行前的行为进行追溯适用。
(2)排斥习惯法,即成文的罪刑法定。
犯罪与刑罚必须由立法者通过特定程序以文字的形式记载下来,刑事司法应以成文法为准,而不能适用习惯法。
(3)合理解释刑法,禁止类推,即严格的罪刑法定。
类推解释是对事先在法律上没有规定要予以处罚的行为进行处罚,属于司法恣意对国民的行为进行压制,这是不允许的。
(4)刑罚法规的适当,即确定的罪刑法定。
同时,刑罚法规的适当还包括刑法的明确性、禁止处罚不当处罚的行为、禁止不确定刑三方面内容。
2.看守所值班武警甲擅离职守,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乙趁机逃走,但刚跑到监狱外的树林即被抓回。
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0年卷二单选第2题)A.甲主观上是过失,乙是故意B.甲、乙是事前无通谋的共犯C.甲构成私放在押人员罪D.乙不构成脱逃罪「答案」A「考点」犯罪主观要件、共犯「解析」选项A正确。
看守所值班武警甲擅离职守,导致乙趁机逃走,并非甲故意将乙放走,因此,甲主观上是过失;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乙出于脱逃的故意,实施脱逃的行为,因此,乙主观上是故意。
选项B错误。
共同犯罪的成立要求行为人之间存在共同的犯罪故意,其中一人为过失的,不构成共犯。
因此,甲乙不成立共犯。
选项C错误。
私放在押人员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此罪,本题中甲主观上是过失,不是故意,因此不构成私放在押人员罪。
刑法总论(司考)
一.知识框架犯罪论一.概论1.这部分解决俩个问题:(1)有没有罪:定罪问题(犯罪构成)(2)犯罪的时间(形态)空间(共犯)数量(竞合)问题:犯罪成立后的特殊问题2.犯罪构成(定罪)俩步走:先客观后主观(1)客观要件:制造法意侵害事实,也即违法性构成要件(2)主观要件:刑法上进行否定评价:责任构成要件(二阶层的构成要件)实害结果二.危害行为:与生活行为的区分法益处于危险状态重点是判断这种危险是否达到法律不允许的范围①规范的性质:核心决定性要素具体方法:首先准确找到犯罪构成1.作为与不作为区分:义务性规定,禁止性规定规定的行为内容,再根据内容判断②身体的举止:辅助外表特征表现形式。
其他行为是干扰项。
限定限定注:行为人的所有行为犯罪构成规定的行为成立该罪名的核心行为判断(规定的其他行为内容可能是核心行为的手段,必经过程等,逃税罪,丢失枪支不报罪)例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转移财产或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的...虽然有转移财产的作为,还是纯正的不作为犯,违反了义务性规定(履行支付报酬的义务而不履行),以作为方式违反还是不作为方式违反只是手段问题,是第二位的。
(遗弃罪)再如:逃税罪vs抗税罪:逃税的方式有拒不申报,或做假账,只是表面形式,最终违反的是交税的义务性规定,只能是不作为犯罪。
但是抗税罪的构成包括使用暴力抗税(作为)加不缴纳税款(不作为),这就是作为和不作为的结合。
注:真正的不作为犯:遗弃罪、逃税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罪,丢弃枪支不报罪,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只能是作为的犯罪:2.不真正不作为犯:应为,能为,不为,等价性。
(1)应为:作为义务:作为犯罪和不作为犯罪:犯罪的危险来源不同,作为犯罪中的危险来源是由行为人制造的,不作为犯罪中危险来源非行为人,只是行为人有消除切断阻止危险继续发展的义务。
但是在先前行为导致的不作为犯罪,危险也是行为人导致的,其区别在于作为的方式是危险很大,直接危险现实化,不作为方式是危险现实化之前有机会及时消除。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小讲义:刑法考点汇总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小讲义:刑法考点汇总考点01主观构成要件考点精讲1.故意的认定直接故意:认识到了危害结果,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
间接故意:认识到了危害结果,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
2.过失的认定犯罪过失的本质不在于行为人造成了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在于行为人违反了注意义务。
疏忽大意:没有认识到危害结果,但应该认识到,反对危害结果的发生。
过于自信:认识到了危害结果,但反对危害结果的发生(轻信能够避免)。
意外事件:没有认识到危害结果,也不可能认识到,反对危害结果的发生。
牛刀小试甲在同乡乙家聚会饮酒,二人因琐事发生争吵。
争吵过程中乙推了一下甲,甲随即用右手朝乙的左面部打了一拳,接着又用左手掌推乙右肩,致使乙在踉跄后退中后脑部碰撞到门框。
在场的其他人见状,分别将乙和甲抱住。
乙被抱住后挣脱出来,前行两步后突然向前跌倒,两三分钟后死亡。
经法医鉴定,乙的死因是生前后枕部与钝性物体碰撞及撞后倒地导致脑挫伤、蛛网膜下腔出血,其口唇、下颌部及额下损伤系伤后倒地形成。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于甲的行为如何定性,有三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甲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致死)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甲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甲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你认为哪一种观点正确?参考答案甲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理由如下:1.本案被告人的掌推行为属于故意伤害行为。
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对没有产生轻伤以上后果的一般殴打行为,是不能以故意伤害罪论处的。
那么能否以行为人的殴打手段是否足以使被害人受到轻伤以上的后果作为标准,来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不是故意伤害罪所要求的故意伤害行为呢?不能。
故意伤害罪是结果犯,只有产生轻伤以上的后果才负刑事责任,且伤害后果越重,承担的刑事责任就越大。
拳打、脚踢、掌推是一般殴打最常见的手段,如打击力量不大、打击的不是要害部位、不是连续性打击且打击相当有节制等,通常情况下,都不足以直接导致被害人产生轻伤以上的后果,依法不需负刑事责任,但这并不能说明一般的殴打行为的性质就不是故意伤害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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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法则的因果关系
实行行为合法则(符合客观规律必然)地造成了结果时,结果就是实行行为的危险的现实化,应当直接肯定因果关系,将结果归属于实行行为。
(1)假定的因果关系。
甲行为导致结果发生,但即使没有甲行为,由于其他原因也会导致结果发生。
甲行为与结果具有因果关系。
案例:被害人的父亲张某在法警执行死刑之前,夺过法警的枪,将死刑犯击毙。
张某的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2)可替代的充分条件。
案例:在丙出发去沙漠旅行之前,甲潜入丙的居所,在丙的水囊里面投放了致死量100% 的毒药。
随后乙也潜入丙的居所,在丙的水囊底部钻了一个孔。
丙后来在沙漠旅行中渴死。
在本案中,导致丙死亡的原因是乙的行为,乙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甲的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甲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
【注意】:本案中甲、乙都可能提出辩解说“没有自己的行为,被害人也会死亡”,进而主张自己的行为与死亡结果不存在因果关系。
但是,因果关系是一种客观的联系,需要根据自然的科学法则和经验法则进行判断,本案中被害人“渴死”,而导致其“渴”的原因正是乙的钻孔行为,所以乙的行为与丙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
(3)合义务的择一举动。
注意德国货车撞死醉酒骑自行车人的案件。
(4)二重的因果关系(择一的竞合)。
两个条件单独都能导致结果发生,没有意思联络,各自同时发生作用,竞合在一起导致了结果发生。
两个条件与结果都有因果关系。
案例:甲、乙二人没有意思联络,分别向丙的食物中投放了100%致死量的毒药,而且毒药同时起作用,导致丙死亡。
{辨析}第一,本案甲、乙二人的行为都是死亡结果发生的原因,二人都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但不成立共犯。
第二,假定本案毒药并未同时起作用,二十其中一人投毒药引起死亡,处理结论有所不同:(1)如果嘉庆有甲投放毒药引起死亡,那么甲的行为与死亡结果质检存在因果关系,城里故意杀人罪既遂;而乙的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联系,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
(2)如果查不清是甲还是乙投放的毒药导致丙死亡,根据存疑时有利于行为人的原则哦,甲、乙两人的行为与死亡结果质检都没有因果关系,支撑力故意杀人罪未遂。
(5)重叠的因果关系。
两个条件单独都不能导致结果发生,相互之间没有意思联络,结合在一起导致了结果的发生。
两者对结果都有因果关系。
经典案例:甲、乙二人没有意思联络,分别向丙的食物中投放了50%致死量的毒药,导致丙死亡。
对此,甲、乙两人的行为与死亡之间都存在因果关系,分别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
2.条件关系与危险的现实化
合法则的因果关系难以判断具体案件时,再运用条件关系的公式,判断结果是否属于实行行为的危险的现实化。
条件说公式:实行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着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的条件关系时,前者就是后者的原因。
【特别提示】
①作为条件的行为必须是有导致结果发生可能性的行为,否则不能承认条件关系(因果关系的发展过程,其实就是危险的现实化过程)。
②因果关系总是特定条件下的客观联系,不能脱离具体的客观条件认定因果关系。
案例1:在著名医院门口砍人,由于抢救及时,被害人没死。
不能据此否认深山老林砍人致人死亡的因果关系。
案例2:行为人实施的行为通常不足以致人死亡,当被害人存在特殊体质(例如患有脑血栓、血友病等)时,该行为却导致被害人死亡的,应当认定因果关系。
至于行为人是否负刑事责任,还要判断其主观上有无犯罪故意或者犯罪过失。
行为人主观上如果没有犯罪故意或者犯罪过失,结果的发生属于意外事件,其行为当然不成立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