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7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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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案例分析

婚姻家庭法案例分析

34.王冰、刘莉均系再婚。

王冰与前妻有一女王晓玲,由其前妻抚养,刘莉与前夫有一子(3岁),由刘莉抚养。

2004年,王晓玲15岁,其生母不幸病故,王晓玲只得随父生活。

虽然刘莉对她很好,她也很尊重刘莉,但她常常觉得继母才29岁,不太会照顾人,又不是自己的亲生母亲,感情上比较陌生。

刘莉常为此烦恼,不知采取什么方式才能让王晓玲和自己亲近起来。

后来,经人指点,她与王冰商量收养王晓玲,王冰表示同意。

恰在此时,王晓玲的姨妈从美国回来,看到姐姐的孩子处境不太好,便决定收养王晓玲。

王晓玲看到姨妈30多岁了还孤身一人,身边没有爱人,没有子女相伴,王晓玲比较倾向于被姨妈收养。

问:刘莉能否收养王晓玲?姨妈是否符合收养条件?(回答问题时请简述理由)35.男青年朱哲的母亲病重住院期间,希望看到儿子早日成婚,朱哲和女朋友张颖丽为了满足母亲的愿望,将婚期提前,他们于1998年4月2日举行了婚礼,婚礼后一周朱哲的母亲即离开人世。

朱哲从母亲那里继承了价值50000元的遗产。

1998年5月10日,朱哲与张颖丽正式办理了结婚登记,其后单位分配给朱哲一间平房,朱哲和张颖丽又自搭一间厨房。

张颖丽的父母看到独生女儿住房困难,便从自己的8间私房中赠与张颖丽夫妇两间,并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

2000年1月,朱哲和张颖丽的女儿出生,孩子过满月时,张颖丽的父母给了孩子10000元钱,嘱咐张颖丽为孩子存起来。

张颖丽将夫妻共同的积蓄10000元和父母给孩子的10000元交给朱哲,朱哲将其用自己的名字存入银行。

2003年5月,朱哲与张颖丽因婚后感情不和,经常吵架为由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

双方对离婚无争议,但对财产分割和女儿由谁直接抚养发生争执。

原告朱哲称:从母亲那里继承的50000元遗产应属于我个人所有;单位分配的一间平房和自建的一间厨房亦归我个人使用;张颖丽父母赠与的两间房我应分得一间;婚后存款20000元我也有权分得一半;孩子可以由张颖丽直接抚养,我愿意每月支付300元的抚育费。

家庭纠纷法律案例(3篇)

家庭纠纷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原告甲,女,29岁,某市某公司职员;被告乙,男,32岁,某市某公司经理。

两人于2010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丙,现年7岁。

婚后,甲乙感情尚可,但随着时间的推移,两人性格差异逐渐显现,家庭矛盾不断升级。

甲认为乙不关心家庭,忽视孩子的成长,而乙则认为甲过于依赖家庭,无法独立承担家庭责任。

经过多次协商无果,甲于2021年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二、争议焦点1. 是否准予离婚;2. 子女抚养权及抚养费问题;3. 共同财产的分割。

三、案件审理1. 原告甲的诉讼请求甲请求法院判决如下:(1)准予离婚;(2)子女丙由原告抚养,被告乙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3)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

2. 被告乙的答辩意见乙对甲的诉讼请求表示反对,认为:(1)不同意离婚,双方感情尚未完全破裂;(2)子女丙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3)共同财产按照实际贡献比例分割。

3. 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1)关于离婚问题,甲乙双方性格差异较大,婚后矛盾不断,且双方已分居一年,感情确已破裂,故法院判决准予离婚;(2)关于子女抚养权问题,考虑到丙年幼,且双方均具有抚养能力,但甲在照顾家庭方面付出较多,故判决丙由原告抚养,被告乙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3)关于共同财产分割问题,法院根据双方实际贡献和财产状况,判决共同财产平均分割。

四、判决结果1. 准予离婚;2. 子女丙由原告抚养,被告乙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3. 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家庭纠纷中的离婚纠纷、子女抚养权及抚养费问题以及共同财产分割等问题。

以下对本案进行分析:1. 离婚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本案中,甲乙双方性格差异较大,婚后矛盾不断,且双方已分居一年,感情确已破裂,故法院判决准予离婚。

2. 子女抚养权及抚养费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民法典案例大全

民法典案例大全

民法典案例大全民法典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私人合法权益的基本法律原则,涵盖了婚姻家庭、财产权益、侵权责任等多个领域。

许多生活中的案例都可以通过民法典来解决,下面我们将介绍一些关于民法典的典型案例。

一、婚姻家庭领域1.离婚财产分割案例描述:小明和小红结婚多年,感情破裂,决定离婚。

两人的财产包括房产、存款、车辆等。

根据民法典,离婚后应如何分割财产?法律解决: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夫妻离婚后,应当协商一致或者依照法定情形,将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如果夫妻双方不能协商一致,法院将依法进行财产分割,保障双方合法权益。

2.未成年人抚养权案例描述:小李父母离异,小李由父亲抚养,但父亲因故去世,小李的监护人应当是谁?法律解决: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未成年子女失去一方监护人的,由另一方行使监护权,如果双方均无法行使或者不适合行使监护权的,由祖父母、曾祖父母、兄弟姐妹、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近亲属担任监护人,必要时可以由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有关组织担任监护人。

二、财产权益领域1.合同纠纷案例描述:小明与小王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但合作过程中发生了分歧,导致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双方对合同的解约问题产生争议。

法律解决: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合同是一种法律约束力的协议,任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有权依法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强制履行,或者请求适用法律后果。

在合同纠纷中,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判断双方的责任,并进行相应的裁决。

2.物权保护案例描述:小张在租住的房屋内发现有人擅自存放物品,并对此提出异议。

法律解决:根据民法典中的物权保护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他人的财产,不得擅自占用、分享他人的财产。

如果发现他人侵犯自己的物权,可以依法向有关单位或者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侵权责任领域1.交通事故案例描述:小王在驾驶车辆时发生了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

被害人要求赔偿损失,小王应该承担怎样的责任?法律解决: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交通事故中的责任认定原则包括过错认定原则和损害赔偿原则。

家庭纠纷法律案例(3篇)

家庭纠纷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本案涉及一对夫妇的离婚纠纷,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

男方甲与女方乙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丙。

由于双方性格不合、家庭观念差异等原因,夫妻关系逐渐恶化。

2018年,甲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二、案件事实1. 婚姻基础与夫妻关系:甲乙双方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丙。

起初,双方感情较好,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性格差异和家庭观念的差异逐渐显现,导致夫妻关系紧张。

2. 财产状况:甲乙双方在婚后共同购置了房产一处,登记在甲名下。

此外,甲乙双方还共同经营了一家店铺,店铺的收益归双方共同所有。

3. 子女抚养:丙现年8岁,甲乙双方对于丙的抚养权存在争议。

4. 离婚原因:甲认为,乙性格暴躁,经常与其发生争吵,导致家庭氛围紧张。

乙则认为,甲自私自利,对家庭不负责任。

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关于离婚、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相关规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共同财产分割的相关规定。

四、法院判决1. 离婚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甲乙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遂判决准予离婚。

2. 财产分割:关于房产的分割,法院认为,房产为甲乙双方共同购置,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考虑到甲乙双方对丙的抚养权存在争议,法院判决房产归乙所有,甲支付乙房产折价款。

关于店铺的收益,法院判决归甲乙双方共同所有,但甲需支付乙相应的折价款。

3. 子女抚养:关于丙的抚养权,法院考虑到丙年幼,且乙在家庭中承担了较多的家务劳动,判决丙由乙抚养。

甲每月支付丙抚养费。

五、案例分析1. 离婚纠纷:本案中,甲乙双方因性格不合、家庭观念差异等原因导致夫妻关系恶化,最终走向离婚。

这提醒我们,在婚姻生活中,双方应相互理解、包容,共同维护家庭和谐。

2. 财产分割:本案中,法院在判决财产分割时,充分考虑了甲乙双方的实际情况。

房产归乙所有,既考虑到了乙在家庭中的付出,也考虑到了丙的抚养权问题。

店铺收益归甲乙双方共同所有,但甲需支付乙相应的折价款,这体现了公平原则。

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范文

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范文

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范文在婚姻家庭的世界里,那可真是五味杂陈,充满了各种故事。

今天就给大家讲讲老张一家的事儿,这可是个非常典型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例。

老张和他老婆结婚也有二十多年了。

想当年,他俩那也是自由恋爱,甜甜蜜蜜的。

老张是个憨厚老实的人,就知道埋头干活赚钱养家。

他老婆呢,是个特别细心的人,把家里打理得井井有条。

可日子过着过着啊,就有了矛盾。

这矛盾的根源呢,就是钱。

老张觉得自己在外面辛辛苦苦挣钱,回家就想舒舒服服的,可老婆总是嫌他挣钱少。

老张就委屈了啊,他说:“我这每天起早贪黑的,累得像头牛,你还不满足。

”他老婆也不示弱,说:“你看看人家隔壁老王,开着好车,住着大房子,再看看咱们。

”就这么一句话,老张心里就像扎了根刺。

后来啊,老张的儿子也长大了。

这儿子处了个对象,到了谈婚论嫁的时候。

女方要求男方家得有房子,这可把老张愁坏了。

家里的存款有限,要买房子就得背负高额的贷款。

老张的老婆就想让老张去和亲戚朋友借点钱。

老张一听就火了,说:“借了钱怎么还?我都这么大岁数了,还背着一身债,你这不是要我的命吗?”这一下,家里就炸开了锅。

夫妻两人天天吵架,儿子夹在中间也不知道该怎么办。

老张觉得老婆不理解自己,老婆觉得老张没本事。

这时候啊,家庭关系那叫一个紧张。

再说说老张的女儿,看到家里这样,心里也不好受。

女儿站在妈妈这边,觉得爸爸太固执,应该为了弟弟的幸福努力一下。

老张就觉得女儿胳膊肘往外拐,对女儿也有了意见。

这家庭啊,就像一张绷紧的弓,随时可能断裂。

有一天,老张和老婆又吵起来了。

老张气得把家里的一个杯子都摔了,他老婆坐在沙发上哭天抹泪的。

这时候,老张突然意识到,这么多年的夫妻感情不能就这么没了。

他冷静下来,开始跟老婆心平气和地谈。

老张说:“老伴啊,咱们这么多年风风雨雨都走过来了,不能因为钱和孩子的事就散了啊。

咱们可以再商量商量儿子结婚的事,我也不是不想帮忙,只是这压力实在太大了。

”他老婆听了老张的话,也觉得自己有些过分了。

人民法院涉彩礼纠纷典型案例

人民法院涉彩礼纠纷典型案例

人民法院涉彩礼纠纷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3.12.11•【分类】其他正文人民法院涉彩礼纠纷典型案例目录案例一:已办理结婚登记但共同生活时间较短,离婚时应当根据共同生活时间、孕育子女等事实对数额过高的彩礼酌情返还——王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案案例二:男女双方举行结婚仪式后共同生活较长时间且已育有子女,一般不支持返还彩礼——张某与赵某婚约财产纠纷案案例三:已办理结婚登记,仅有短暂同居经历尚未形成稳定共同生活的,应扣除共同消费等费用后返还部分彩礼——刘某与朱某婚约财产纠纷案案例四:婚约财产纠纷中,接收彩礼的婚约方父母可作为共同被告——张某某与赵某某、赵某、王某婚约财产纠纷案案例一已办理结婚登记但共同生活时间较短,离婚时应当根据共同生活时间、孕育子女等事实对数额过高的彩礼酌情返还——王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案【基本案情】2020年9月,王某某与李某某(女)登记结婚。

王某某家在当地属于低收入家庭。

为与对方顺利结婚,王某某给付李某某彩礼18.8万元。

李某某于2021年4月终止妊娠。

因双方家庭矛盾加深,王某某于2022年2月起诉离婚,并请求李某某返还彩礼18.8万元。

【裁判结果】审理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亦未建立起深厚感情,婚姻已无存续可能,准予离婚。

结合当地经济生活水平及王某某家庭经济情况,王某某所给付的彩礼款18.8万元属于数额过高,事实上造成较重的家庭负担。

综合考虑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女方曾有终止妊娠等事实,为妥善平衡双方当事人利益,化解矛盾纠纷,酌定李某某返还彩礼款56400元。

【典型意义】彩礼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依据习俗给付的财物。

作为我国婚嫁领域的传统习俗,彩礼是男女双方及家庭之间表达感情的一种方式,也蕴含着对婚姻的期盼与祝福。

然而,超出负担能力给付的高额彩礼却背离了爱情的初衷和婚姻的本质,使婚姻演变成物质交换,不仅对彩礼给付方造成经济压力,影响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也不利于弘扬社会文明新风尚。

事实婚姻法律案例(3篇)

事实婚姻法律案例(3篇)

第1篇案号:(2023)XX民初1234号案情简介:李某(女)与王某(男)于2010年开始同居生活,双方在同居期间生育一子。

在共同生活的过程中,李某与王某感情较好,共同承担家庭责任。

然而,由于双方性格差异和家庭琐事,感情逐渐出现裂痕。

2022年,王某提出与李某分手,李某坚决反对,双方因此发生争执。

王某遂离家出走,李某独自抚养孩子。

李某认为,双方已形成事实婚姻关系,王某的行为构成重婚,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审理经过:一、一审法院审理1. 审理过程:李某向XX市XX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承担以下责任:(1)确认双方构成事实婚姻关系;(2)王某支付李某抚养费;(3)王某支付李某精神损害赔偿。

王某答辩称,与李某同居期间并未形成事实婚姻关系,双方只是同居关系,没有共同生活、生育子女等事实婚姻的构成要件。

因此,不同意李某的诉讼请求。

2. 证据认定:(1)李某提交了以下证据:双方共同居住的房屋租赁合同、子女出生证明、双方共同生活期间的银行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明双方同居生活、生育子女的事实。

(2)王某提交了以下证据:双方同居期间的租房协议、王某的工资条等,证明双方只是同居关系,没有共同生活、生育子女等事实婚姻的构成要件。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提起事实婚姻关系确认之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本案中,李某与王某同居生活多年,生育子女,并共同承担家庭责任,双方具备事实婚姻的构成要件。

王某主张双方只是同居关系,没有事实婚姻的构成要件,但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

因此,一审法院认定双方构成事实婚姻关系。

二、二审法院审理1. 审理过程:王某不服一审判决,向XX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李某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婚姻家庭法案例分析

婚姻家庭法案例分析

王冠中于1955年与芳妹结婚,婚后一直未能生育。

1960年,夫妻俩收养一名8岁男孩,取名王庆来。

王庆来长大后成家立业,并生有一子王强,一家人其乐融融。

1995年,芳妹因病去世。

1998年,王冠中结识了丧偶的退休女工刘莹,双方于1999年登记结婚。

刘莹的独生女赵晓艳时年23岁,刚从大学毕业参加工作。

2003年,王冠中突发脑溢血,虽经及时抢救捡回一条命,却落下半身不遂,且花掉了一辈子的积蓄数万元。

出院后,由于增加了医药费等费用,王、刘二人本来仅够维持生活的退休金入不敷出。

王冠中忍不住向晚辈提出给付赡养费一事。

此时晚辈的家庭状况是:王庆来已因车祸死亡,其子王强大学毕业进了企业工作,尚未结婚,月收入4000元;赵晓艳未婚,月收入3000元。

王强认为自己的父亲是王冠中的养子,且已经去世,自己与王冠中没有任何血缘关系,不愿承担赡养义务。

赵晓艳未明确表态。

就本案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1)赵晓艳是否有赡养王冠中的义务?2)王强是否有赡养王冠中的义务?甲在1990年9月20岁时参军,1998年与原籍姑娘乙结婚,2001年8月复员回原籍。

甲、乙婚前恋爱时间不长,结婚草率,加之乙所在的企业又告破产,心情不好,双方经常争吵。

甲于2004年5月提出与乙离婚,乙同意离婚,但双方对以下问题不能达成协议:1)乙于2002年企业破产时得到破产安置补偿费50000元,乙认为这是自己的个人财产,而甲认为这是夫妻共同财产;2003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归乙方所有。

2)甲于复员时得到复员费20万元,甲认为这是自己的个人财产,而乙认为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军人复员费属个人财产,应归甲方所有,3)甲、乙双方婚后居住的房屋是乙婚前承租,婚后甲、乙用共同积累购买的,产权证登记在乙名下,乙认为这是她的个人财产,甲认为这是夫妻共同财产;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4)2002年,甲以夫妻共同积蓄20000元以个人名义与几个朋友合伙开了一家饭馆,乙不是合伙人,她要求在离婚后做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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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7则规则要述01 . 代孕协议无效,亦不影响代孕母亲一方探视权行使代孕协议系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违反公序良俗,应认定无效。

代孕母亲虽非“离婚后”一方,亦有探视权。

02 . 民间借贷有违公序良俗,不属于法院民事受案范围以保持情人关系作为赠与条件的借款购房合同,系损害社会公序良俗的借贷行为,不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范围。

03 . 以婚姻骗房产所签赠与协议,违反公序良俗而无效以结婚及因婚姻生活赠与房屋合法形式,掩盖不当获取房屋产权的非法目的,违反公序良俗,赠与协议应属无效。

04 . 用死亡配偶工龄优惠所购买公房,应视为个人财产工龄优惠属于一种政策性补贴。

夫妻一方在配偶死亡后,利用自己及配偶生前工龄优惠所购公房应视为个人财产。

05 . 婚前父母购房、首付,婚后登记子女名下房产性质婚前一方父母以该方名义购房、交付定金及首付款,结婚后产权登记在该方个人名下的,应认定为婚前个人财产。

06 . 遗产分割前,继承人放弃继承,无需经其配偶同意遗产分割前,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因对应遗产尚未形成夫妻共同财产,故继承人配偶无权主张放弃继承行为无效。

07 . 出嫁女及其孩子户口未迁出的,仍应视为本村成员因随母亲将户籍落在本村,且其母亲被认定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该未成年子女亦应被视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规则详解01 . 代孕协议无效,亦不影响代孕母亲一方探视权行使代孕协议系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违反公序良俗,应认定无效。

代孕母亲虽非“离婚后”一方,亦有探视权。

标签:代孕|探视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公序良俗案情简介:2010年,姚某通过代孕网与覃某签订《爱心代孕合作协议》,并依此通过自然受孕诞下一子,收取18万元。

2011年,姚某起诉覃某主张探望权,要求每月一次、每次两天。

法院认为:①《合同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案涉代孕协议因涉身份关系,故不适用《合同法》规定,而应适用《民法通则》等其他法律规定。

②本案覃某和作为代孕母亲的姚某通过发生直接性关系而受孕,并非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运用,且覃某系有妇之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配偶之外第三者发生直接性关系以求子嗣传宗接代,乃变相纳妾行为,违反《婚姻法》第2条规定的一夫一妻制及第4条规定的夫妻应当互相忠实的义务,其行为的违法性显而易见;姚某系未婚女青年,其与覃某之间无法律规定的婚姻关系,其出于牟利目的代孕,违反我国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其行为违法性亦不言而喻。

故案涉代孕协议系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内容不但违反法律规定,危害婚姻家庭关系,且违反公序良俗,依法应认定无效。

③依《婚姻法》第38条规定,享有探视权的主体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与子女保持父母子女权利义务关系;二是离婚后与子女分开生活的非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

本案姚某与覃某之间无婚姻关系,所生子系非婚生子女,依《婚姻法》第25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规定,姚某与所生子具有父母子女权利义务关系,虽姚某不具备“离婚后”这一要件,但离婚仅系非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与子女分开生活的原因之一,并不能涵盖所有情形,本案在法律适用上应作扩大解释,准予姚某行使探视权。

经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姚某所生子由覃某抚养,抚养费覃某承担,姚某每年探视覃某三次,探视时间和地点双方自行协商。

实务要点:代孕协议系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内容不但违反法律规定,危害婚姻家庭关系,且违反公序良俗,依法应认定无效,代孕母亲虽不具备“离婚后”这一要件,但通过法律扩大解释,应认定其具有探视权。

案例索引:广西柳州城中区法院(2011)城中民一初字第838号“姚某与覃某探视权纠纷案”,见《姚某与覃某探视权纠纷案》(周冕),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1202/80:89)。

02 . 民间借贷有违公序良俗,不属于法院民事受案范围以保持情人关系作为赠与条件的借款购房合同,系损害社会公序良俗的借贷行为,不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范围。

标签:民间借贷|管辖|法院受理|公序良俗|婚外赠与案情简介:2008年,郑某与张某协议约定:郑某借给张某100万元购房,张某用该房抵押并承诺终生不嫁,一生做郑某情人。

2009年,郑某因双方关系不洽起诉,要求确认双方协议无效,张某返还郑某已支付的70万元。

法院认为:①《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②本案郑某与张某所签协议表面上是附条件的赠与协议,系对私人财产权的处分,但其约定以保持情人关系作为赠与条件,且情人关系存续与否直接影响款项是否返还。

故该协议无视我国婚姻家庭制度,违背了社会公德,损害了社会公序良俗。

双方所订立协议内容,不受法律保护。

本案不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范围,判决驳回郑某起诉。

实务要点:以保持情人关系作为赠与条件的借款购房合同,违背了社会公德,系损害社会公序良俗的借贷行为,理应不受法律保护,不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范围。

案例索引:浙江杭州中院(2009)浙杭商终字第1138号“郑某与张某民间借贷纠纷案”,见《张正青诉张秀方民间借贷纠纷案》(王宓、王志华),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1202/80:102)。

03 . 以婚姻骗房产所签赠与协议,违反公序良俗而无效以结婚及因婚姻生活赠与房屋合法形式,掩盖不当获取房屋产权的非法目的,违反公序良俗,赠与协议应属无效。

标签:房屋赠与|合同效力|公序良俗案情简介:2004年,李某与魏某共同生活并生育一子。

2008年,双方登记结婚。

3个月后双方登记离婚。

在此期间,2006年,李某与王某经人介绍相识。

2010年,李某与王某登记结婚,未办任何结婚仪式。

一周后,双方约定将原系王某所有的两套房屋产权变更为与李某按份共有,李某分别占70%与80%份额,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随后,李某与其前夫魏某及儿子共同住在其中一间,另一间由李某与魏某以夫妻名义对外出租。

王某起诉李某,要求确认赠与协议无效。

法院认为:公民的民事活动应遵守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根据法律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民事行为,为无效民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本案中,李某与王某虽已缔结婚姻关系,婚后不久即签订房屋赠与协议,并办理产权变更手续,形式上合法,但从法院调查情况分析,王某与李某结婚后不久就分开居住,并未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李某存在以合法婚姻为掩盖,骗取王某房产的故意和目的。

理由如下:①双方婚姻关系缔结过程不正常。

李某与王某于2006年即经人介绍相识,李某与魏某登记离婚后不久,又与王某登记结婚,双方结婚并未办理任何结婚仪式。

②双方婚后婚姻生活不正常。

虽然李某一直表示双方感情不错,其婚后对王某倍加关心和照顾,但无具体表现,从王某本人陈述和举证及法院调查取得的证据看,在双方婚后不久,李某即与其前夫魏某及儿子共同住在案涉房屋,且李某与魏某还以夫妻名义对外出租该处房屋,王某作为房屋产权人尚无法在该处房屋中正常居住和生活。

在王某父亲过世时,李某亦从未出面办理后事,其未尽到一个妻子和儿媳应尽义务。

③双方签订赠与协议原因尚无明确合理解释。

李某与王某在双方登记结婚的两周内即签订赠与协议并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且两处房屋大部分份额均约定为李某所有。

李某虽表示是其对王某关心照顾的结果,但王某称系被迫才结婚和签订赠与协议。

综合上述理由,李某系以与王某结婚及因婚姻生活赠与房屋部分产权的合法形式,掩盖其不当获取房屋大部分产权的非法目的,其行为亦违反了社会公德和善良风俗,故判决确认该赠与协议应属无效。

实务要点:行为人以结婚及因婚姻生活赠与房屋部分产权合法形式,掩盖其不当获取房屋大部分产权的非法目的,违反公序良俗,赠与协议应属无效。

案例索引:江苏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2010)新民初字第01032号“王某与李某合同纠纷案”,见《王某诉李某确认赠与合同无效纠纷案》(赵玥珑、任璐),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1201/79:145)。

04 . 用死亡配偶工龄优惠所购买公房,应视为个人财产工龄优惠所购公房应视为个人财产。

标签:夫妻共同财产|公房|工龄优惠案情简介:1993年,赵某妻子杨某病逝。

1995年,赵某购买单位公房,计算了杨某工龄。

同年,赵某立遗嘱将前述房屋遗赠给孙子及外孙女。

1997年,赵某去世,遗赠房屋一直由赵某子之再婚配偶刘某占有。

2010年,法院判决刘某与赵某子离婚,并明确遗赠房屋非刘某与赵某子夫妻共同财产。

2011年,赵某孙子及外孙女起诉,要求刘某移交房屋。

刘某抗辩称赵某遗赠房屋属赵某与杨某夫妻共同财产,故杨某应得房屋部分应按法定继承处理。

法院认为: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享受本人工龄和已死亡配偶生前工龄优惠后购买公房是否属夫妻共同财产的函的复函》明确规定,夫妻一方死亡后,如果遗产已经继承完毕,健在一方用自己的积蓄购买的公有住房应视为个人财产,购买该房时所享受的已死亡配偶的工龄优惠只是属于一种政策性补贴,而非财产或财产权益。

夫妻一方死亡后,如果遗产没有分割,应予查明购房款时夫妻双方的共同继续,还是配偶一方的个人所得,以此确认所购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如果购房款是夫妻双方的共同积蓄,所购房屋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②本案中,赵某配偶杨某死亡时,已就相关遗产进行了分配。

赵某申购案涉房屋时所享受的已死亡配偶工龄优惠只是属于一种政策性补贴,而非财产或财产权益。

赵某用自己积蓄所购公有住房应视为个人财产,故赵某所立处分个人合法财产遗嘱合法有效。

③已生效法律文书明确了案涉遗赠房屋并非刘某与赵某子共同财产,刘某对该遗赠房屋不享有任何权利,但刘某仍私自将该房屋门锁更换自己居住,侵犯了原告权利,故原告要求刘某停止侵权行为,将所占住房屋移交原告诉请应予支持,判决刘某从案涉房屋搬出。

实务要点:夫妻一方在配偶死亡后,利用自己及配偶生前工龄优惠所购公房应视为个人财产,已死亡配偶工龄优惠只是属于一种政策性补贴,而非财产或财产权益。

案例索引:湖南长沙芙蓉区法院(2011)芙民初字第751号“赵某等与刘某物权保护纠纷案”,见《赵翔等诉刘仕明物权保护纠纷案》(王双石),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1203/81:175)。

05 . 婚前父母购房、首付,婚后登记子女名下房产性质婚前一方父母以该方名义购房、交付定金及首付款,结婚后产权登记在该方个人名下的,应认定为婚前个人财产。

标签:离婚|房产分割|婚前父母购房|婚前个人财产案情简介:2006年,吴某与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王某办理结婚仪式并开始同居。

2007年9月7日,双方正式办理结婚登记。

此前的2007年8月20日,吴某父母以吴某名义购房并交定金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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