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机制法律问题的研究

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机制法律问题的研究
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机制法律问题的研究

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机制法律问题的研究

【摘要】

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是中央审时度势确定的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内的重点工作之一,也是经济社会发展中必须始终高度重视的问题。本文基于当前社会矛盾的主要特征及成因,对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机制的法律问题进行阐述。

【关键词】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矛盾机制预防创新法律研究

【正文】

推进社会矛盾化解是做好三项重点工作的根本目标。而在当前经济结构调整、各类矛盾突发的特殊历史阶段,社会矛盾纠纷呈现出触点多、燃点低、对抗强、化解难等特点,这要求必须进行有效的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法律作为社会关系的调节器,在适时地回应与解决社会矛盾中理应发挥关键作用。但是,各种突发性群体性事件和错综复杂的社会矛盾对现有的危机管理制度和法治机制提出了严峻的挑战。探讨和创新社会矛盾化解的法律机制成为法治秩序构建的当务之急。

一、当前社会矛盾的主要特征及成因

(一)当前社会矛盾的主要特征表现

1、内容复杂化。近年来各地因征地拆迁、土地承包、基层选举、企业改制等纠纷激化所引发的各种群体性事件频发,数量增加,规模扩大,诱因复杂,参与者的合理诉求与不合法方式交织在一起,经济利益诉求与维护民主权利的要求交织在一起,多数人的合理诉求与少数人的无理取闹交织在一起,群众的自发行为与一些别有用心的人插手利用交织在一起,给处置工作带来相当大的难度。

2、规模群体化。在当前社会生活中出现的诸多热点、难点问题中,由于矛盾纠纷的起因往往与群众的生产、生活关系密切,具有相同利害关系的社会成员对共同的利益问题极易产生共鸣,因而参与人员众多,牵涉群众少则几十人,多则上百人。如在改制企业中,因职工下岗、企业内部集资引起的纠纷,众多下岗职工和有关方面的人员成了纠纷当事人;在城镇房屋拆迁等方面,许多有共同利益的群众成为了纠纷当事人。

3、类型多样化。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利益格局的重新调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新矛盾愈来愈多,造成各类纠纷复杂多样。社会纠纷不仅包括传统的婚姻、家庭、宅基、赡养、抚养、借贷等纠纷,而且还表现为土地流转、农民负担、企业改制、职工工资、行政不当、司法不公、生产安全事故、企业侵权和房屋拆迁等方面的众多社会矛盾纠纷,这些矛盾纠纷严重影响着社会的和谐稳定,影响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科学发展。

4、方式激烈化。矛盾纠纷的受害方当事人为维护自身的权益,在矛盾出现之初,大多都能通过正当的途径和手段寻求基层党政组织和有关单位部门解决纷争,希望能公正、公平地解决问题。但是,一些重大复杂疑难的矛盾纠纷由于调处不及时、不得当,一些纠纷导致矛盾激化,并引发上访或聚众闹事等群体性事件,或冲击党政机关,或阻塞交通、影响生产等,有的酿成刑事案件,有的甚至赴省进京上访,酿造严重的治安案件、刑事案件,在社会上造成极坏的影响。

5、矛盾易激化。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人们的思想观念也发生了重大转变,在利益的驱使下,各类矛盾纠纷随时随地都有可能发生,造成矛盾纠纷发生时间的不确定性。一是快速激化。有些纠纷激化过程短,在行进中、工作中、用餐中一触即发,几分钟、几秒钟内激化,酿成刑事案件。二是小事激化。有些纠纷并非利害冲突,只是为一点小事、一句话大动干戈,发生恶性事件。三

是潜伏激化。有的纠纷潜伏期较长,表露不明显,经过矛盾集聚,突然激化成大案要案。

(二)当前社会矛盾的主要成因

1、社会原因。一是,经济与社会发展不平衡带来社会矛盾多发;二是,因各种利益分配问题导致的社会矛盾剧增;三是,社会管理机制运转不畅引发社会矛盾;四是,意识形态滑坡、思想观念落后。

2、法律制度原因

①权益保障机制不完善。社会转型必然伴随利益升降,所有社会成员在受益于改革的同时也会受损于改革的利益调整。每一项具体的改革措施,都需要一整套科学论证和周密的策划安排,权衡利弊,充分考虑不同利益群体的得失。“当前社会矛盾多发的原因之一,就在于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在制订法律法规、公共政策时,对基层群众考虑不周,利益结构失调,对群众的权益保障体系尚未形成。”人们可能更需要的是公正的法律、政策和秩序等无形的服务类公共品。”

②利益表达机制不健全。“利益表达机制是指广大群众通过合法、正当的途径和方式,把自己的态度、情绪、想法和意见向社会、政府表达出来,以实现和维护自身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权利和利益的政治机制。”法律的实施是执法者与守法者互动的产物。执法不能与执法侵权是社会矛盾激化的重要因素,而社会民众的法律执行观在压制型、命令式执法理念导引下出现误区:在民意表达方式上,不是通过温和而合理的方式,而是采取威胁或暴力抗法的极端方式来引起关注、给执法者施压,最终导致执法者与相对方关系的恶性循环。

③矛盾调处机制不完善。我国当前的社会经济发展使社会矛盾凸显,纠纷增多,但当前矛盾与纠纷化解的机制却十分缺乏,虽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等国家相关部门近年来不断出台关于调解优先、检调对接、

释法说理、化解矛盾纠纷的各项机制,但这些规定没有形成系统有机联系的整体,在各项措施之间存在制度漏洞和间隙。

二、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机制的法律建设

“社会管理科学化水平较高的社会必然是社会管理法治化水平较高的社会”。针对当前的社会矛盾的特征及成因,提高社会管理科学化水平,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应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

(一)完善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的法律机制

1、健全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法制建设。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要求,坚持把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加快经济发展方式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努力实现城乡居民收入增长和经济发展同步、劳动报酬增长和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这凸显了党对新时期收入分配失衡所带来的矛盾隐患问题的充分认识,着力健全群众权利保障机制建设的正确决策。要切实从法律层面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就必须建立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把改善民生、关注民生的主题贯穿于所有法律法规之中,把公平正义的理念体现在所有的执法活动中。除了要在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增加保护群众权益的条文之外,出台一部专门保障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法律,从全方位的角度规定弱势群体合法权益保护的机制,从程序到实体,做到维权有法可以、侵权追究有据、诉权渠道畅通。

2、从法律上完善群众利益协调机制。“在政府与民众之间、各利益群体之间出现利益矛盾、呈现利益冲突时,有的地方的利益矛盾、利益冲突演变成了剧烈的群体性事件,而有的地方政府却能把利益矛盾、利益冲突缓和在‘秩序’的范围内,原因就在于利益协调机制的作用。”从法律上构建公正的社会规则,明确公共利益的法律内涵界定,此外,设立一个排除条款,明确排除哪些事项不属于“公共利益”的范围。

3、建立重大项目风险评估法律机制。各级地方政府在项目上马前通常能够出具书面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但该报告侧重于立项依据、市场需求、应用前景、投资效益等旨在证明项目可行的内容,而忽略甚至回避项目的不可行性因素尤其是社会风险分析。这是导致集体土地征用、重大环境污染等引发社会矛盾的重要原因之一。风险评估法律机制的建构应当包括三方面内容:一是风险评估机制必须法定化。二是法定化的风险评估机制需要高效率的执行与实施机构作为执法主体。三是社会风险评估是一道必经的法定程序而非选择性事项。

4、构建全方位的群众诉求表达渠道。“人是社会最基本的要素,人的情感、尊严要求应受到基本的尊重。改革社会管理弊端的实质是政府转型,要求各级政府完善社会管理职能,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在社会管理中更多的运用服务型的手段,建设服务型政府。”通过健全群众利益表达机制,把群众利益诉求纳入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引导群众增强法制意识,教育群众遵纪守法,有序参与民主实践,理性表达利益诉求,有利于逐步提高人民群众整体素质,培育造就新型公民。构建重构听证,强化协商,民主谈判,间性克服等系统性制度,为群众提供更多的利益表达机会,扩大和加强群众的政治和民主参与,畅通信访、诉讼途径,充分发挥共青团、妇联和其他行业协会及社会组织的桥梁纽带作用,使群众的意愿反映和纳入到政府的公共决策中去,确保党委、政府和人民群众的沟通、交流渠道畅通,形成一种良性互动关系。才是社会矛盾从源头上化解的治本之策。

5、实现信访、复议、诉讼的相互配合、协调机制。信访机构主要任务是处理不属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范围或超过时效的案件。信访工作人员对于属于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能解决的问题,要求信访人员提起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对拒绝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信访机构一般不再接待。改变现有的诉讼类

信访案件按行政化信访处理的模式,将其纳入正常的审判监督程序之中并加以必要的限制,剥离公民权利救济功能。将属于司法管辖范围内的信访事项转入司法领域,形成信访呈情与行政、司法救济有机对接,使其逐步纳入到国家法治体系中。确定司法救济的权威性,使老百姓信“访”,也要信“法”。

6、构建社会、行政、司法等多方参与协调的大调解格局,加强大调解中的释法说理工作机制。“要化解社会矛盾,仅仅强调司法调解还远远不够,要构建‘大调解’的非诉讼纠纷解决体系,整合调解资源,扩大调处矛盾类型的范围,是矛盾纠纷得到有效的调节。“要用群众的语言、情理、方法去沟通协商,用法律的、政策的、道德的以及乡规民约等多种手段综合调处,从而使矛盾得到有效化解。释法说理机制最终的结果是使当事人知晓公共权力行为的依据与理由以及其结论形成的逻辑理路,如果不告知受影响的当事方并向社会公开,便无法获得当事方的认同,也难以得到社会大众的理解,更不利于接受社会的监督。充分发挥司法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进一步提高司法救助能力,加大对弱势群体的司法保护力度。切实解决群众关心的打官司难、申诉难、执行难等热点、难点问题。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困难群众和弱势群体由于得不到及时的司法救助而寻求上访的问题。

7、加强法律执行的监督建设。出台《法律监督法》,加强法律执行的监督。社会管理机制制度创新,是社会管理创新的根本所在,是各类创新的支撑和保障。无论是社会建设、社会管理,还是社会管理创新,都必须有法规范作支撑、制度作保障,切实做到有法可依,依法管理和服务,依良法善治,形成解决问题和创新发展的长效机制。目前,我们的监督体系不容乐观,“上级监督太远、同级监督太软、下级监督不敢”的状况导致法律执行出现偏差和任意的现象。出台《法律监督法》可以使法律监督工作有了遵循的规范和程序,可以使监督机关排除干

扰、顶住压力,严肃查处违法乱纪和职务犯罪案件,有效保障宪法和法律的权威,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加强法律监督机关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制度建设,把行政执法纳入法律监督视野,形成“只要有执法就有监督,只要有侵权就有救济”的法治化路径。从源头上建成完善的法律对权益的保障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树立法治权威,构建和谐社会。

(二)创新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的非公权力机制

创新科学、系统、完整的非公权力化机制,是提高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水平,创新社会管理的有效手段,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大力发扬民间调解机制。民间调解在我国有着悠久的传统。过去乡村中出现家庭、邻里或宗族成员矛盾以及日常生产生活中发生的各种纠纷,一般都由尊长里老、绅士族长、亲朋好友等出面调和解决,很少诉诸公堂。这是一种民间自治,虽然没有组织机构,也没有明文的规章程式,但是解决纠纷的社会效果比较好,是社会治理的一个重要手段,对于把矛盾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传承中华“和为贵”的精神文化,维护社会和谐秩序,起到了重要作用。然而近些年,这方面的作用被忽略、萎缩了。新时期,面对大量的社会矛盾纠纷,我国的社会治理力量和方式尤其是公权力手段不可能涵盖所有的地方和所有的方面,大力发扬民间调解这种带有强烈本土化色彩的社会治理方式,既有现实需求,又有历史经验,对完善我国社会治理方式,促进社会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应大力宣传、积极培育、加强引导、适度规范民间调解机制建设,充分发挥民间调解在当代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

2、完善人民调解制度。人民调解制度与民间调解不同,它是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通过说服教育,规劝引导当事人互谅互让、平等协商,依照法律、

政策和社会公德自愿达成协议,从而解决争议的一种群众性自治纠纷解决方式。我国农村的村民委员会和城市街道办事处大都设立了这种调解组织,有效地缓解和消除了大量的社会矛盾纠纷,促进了社会和谐。当前,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人们思想观念的更新和法律意识的增强,民间纠纷呈现出许多新特点,人民调解的法律保障、工作范围、队伍素质、组织形式、调解程序、工作方法等,已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应当通过完善人民调解立法和推进人民调解组织自身改革,提高人民调解员的素质,扩大人民调解组织网络覆盖面,壮大人民调解组织,加大经费、培训等保障力度,进一步规范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强化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等,从而促进人民调解事业再上新台阶。

3、发展行业调解。我国有许多行业协会,在规范和促进行业发展中起到很大作用,但在解决会员之间以及会员与外部各种经济纠纷方面却存在盲区,缺乏应有的认识、制度、职能和手段等。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行业协会会员之间以及会员与其他机构、组织和个人之间,在合资、合作、产品买卖、生产经营等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纠纷,不仅大量存在,而且具有明显的特点,即彼此之间一般都有协作关系和利益依赖关系,往往都是一系列的合同链条,一个环节发生纠纷,就会影响其他环节的生产经营。行业协会处理这些纠纷具有独特优势,他们熟悉本行业的生产现状、市场需求、发展趋势、知识技术、行规惯例、交易规则和会员情况等,可利用其在本行业的权威地位,对会员之间以及会员与外部的各种纠纷通过行业调解的方式解决。我们可以尝试从法律上的认可,使其在调解方面应有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充分发挥行业协会调处社会纠纷、维护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作用。

4、创立律师独立调解制度。众所周知,律师业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但目前许多律师主要的业务是帮助当事人“打官司”,作为“在野法曹”,

其独特的优势和潜能尚未充分发挥出来。应尽快研究建立律师独立调解制度,即除了代理当事人诉讼或仲裁以外,律师在当事人提起诉裁前,独立地直接主持调解各类纠纷。律师具备专业法律素养,熟知法律和政策,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能对纠纷产生原因、问题焦点、是非曲直等作出基本判断和预测,并根据具体情况提出可行的解决方案。同时由于律师身份特殊,地位超然,更容易发现客观事实,掌握问题的实质和要害,而且律师调解程序简单、方式灵活多样,可以避免诉讼程序的一审、二审、再审等,既节省当事人费用,又节省司法资源,解决纠纷的社会成本较低。充分发挥律师独立调解的作用,必须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制度。首先应从立法上赋予律师调解相应的法律效力,使当事人解除后顾之忧;其次应从制度上调动律师主动调解的积极性,如规定律师独立调解的收费标准可以高于诉讼或仲裁代理的收费标准;再次可以考虑在律师队伍中逐渐分离出专事调解的律师和专门出庭的律师,以确保调解律师的力量。

5、构建专家解决纠纷制度。社会纠纷存在于不同领域不同行业,而不同领域和行业又有各种各样的专家,如法律专家、心理学专家、社会学专家、经济贸易专家、自然科学专家等,如何发挥专家力量解决社会矛盾纠纷也是我国目前急需研究解决的问题。专家具有深厚的知识结构和丰富的专业经验,对特定领域发生的纠纷起因、问题实质、解决方案等具有权威的认知,由专家参与解决纠纷,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弥补法官、律师技术知识与经验的欠缺,可信度高,说服力强,容易被当事人接受。尤其涉及复杂的专业性强的案件,专家参与解决纠纷就更显优势。这种纠纷解决方式是多种多样的,可以由特定领域的专家长期固定组成或者临时组成独立的调解组织,由当事人聘请专家或者专家主动主持纠纷双方进行调解,也可由专家担任法院特邀调解员、专家证人、人民陪审员等。

6、改革创新仲裁制度。现代仲裁制度建立以来,其在处理国际贸易和商事

纠纷中始终占有重要地位。如今,仲裁制度又被扩展到各个领域的纠纷解决过程中。1995年,我国《仲裁法》的施行标志着我国现代仲裁制度的正式确立。新的仲裁制度既体现了国际商事纠纷解决中的传统惯例,又体现了意思自治、程序简便、灵活高效、成本低廉等优势。这些年来,全国仲裁机构得到重建和壮大,仲裁水平不断提高。然而,我国通过仲裁解决的纠纷绝对量还很小,仲裁的巨大潜能尚未得到充分发挥。在民商事纠纷数量迅猛增长的情况下,非常有必要探索仲裁制度改革。目前,应在坚持仲裁的民间化、确保独立性和公正性、实现国内仲裁与涉外仲裁一元化体制、建立临时仲裁和专业仲裁制度、扩大仲裁庭职权、改革仲裁员制度、改善司法与仲裁的关系等方面改革和完善仲裁制度。还要修改完善《仲裁法》,进一步扩大仲裁案件的范围,放宽仲裁协议的形式要件,对于撤销仲裁裁决的条件从严规定,从立法上赋予仲裁裁决较高的法律效力。应特别注意大力宣传仲裁制度,让全社会了解仲裁制度和仲裁机构,认识仲裁机制的优势,使更多的法人、自然人积极运用仲裁方式解决各种纠纷。

化解矛盾,构建和谐——预防化解社会矛盾方面的有益探索

我们所做的一切都是要让人民生活的更加幸福,更有尊严,让社会更加公 正、更加和谐。”这是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强调指出的。在我们xx 区建设东部新城区的进程中,必须要有一个和谐的社会环境。没有稳定和谐的秩序,就谈不上发展。作为区政府的直属部门,在履行职责时,必然也必须以大局工作为重,紧紧结合党的大政方针以全新的视角去审视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工作。而恰当、合理、合法地处理化解这些矛盾纠纷,毫无疑问将赢得群众的尊重与信任,树立法律的尊严与权威,推动社会的和谐与进步。如何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谈以下粗浅认识 一、从根源着手,认清引发矛盾纠纷的主要原因 当前,矛盾纠纷呈现出面广量大、触发点多、突发性强、升级快、主体多元 化、内容复杂化等特征,深刻分析原因,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地区性政策因素引发了不少矛盾纠纷。一是个别政策的制订脱离实际,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群众的合法权益,造成了群众的不满,引发矛盾纠纷,同时也给当地政府的相关工作增加了难度。二是对新政策、决策出台后可能出现的情况预见不够、准备不足,以致引发矛盾纠纷。三是执行政策或履行职责不及时、不到位,损害了部分群众的切身利益。 (二)群众思想观念上存在较大偏差和误区。有问题不找基层政府和具体部门,认为只有找上面的大部门、大领导才能解决问题。认为不论什么事,多找几个部门和领导反映总不会错,多多益善。不管有理无理,先闹再说,认为“大闹

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也有个别群众因此而得到实惠 (三)改革进程中因配套措施不到位引发矛盾纠纷。当前,经济社会正发生深刻变化,经济结构深度调整,改革开放继续深入,导致了一些社会矛盾纠纷的产生,尤其是企业改制、征地拆迁等矛盾纠纷多发。 (四)个别领导干部作风不实、工作责任心不强引发或激化矛盾纠纷。少数基层领导干部只重视抓经济效益,不注重社会效益,对群众反映的问题、提出的意见未引起足够重视,甚至置若罔闻,引发矛盾纠纷。 (五)群众法律意识不高,激化矛盾纠纷或引发连环矛盾纠纷。随着教育工 作的不断深入,群众的素质教育得到不断提高,维权意识增强,但法律意识不高,依法维权能力较弱,一些矛盾纠纷发生后不能理智、依法解决,而是激化矛盾,甚至发展演化为多起矛盾纠纷。 二、从预防着手,将矛盾消灭于萌芽。 在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过程中,坚持预防是一种行之有效的工作方法。“事前预防”就是为了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及时发现矛盾和问题,切实把矛盾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 一要加强政策宣传。要向群众反复宣传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使

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工作制度

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工作制度 1、定期排查制度。各村居(社区)每周集中上报管区矛盾纠纷排查情况;各管区每周一例会,将各村居矛盾纠纷集中梳理分析,落实调处措施。对本级无法处理或有重大稳定隐患的,及时上报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 2、受理登记制度。村级调委会、管区调处中心对不同渠道收集的矛盾纠纷进行审查分类登记,受理矛盾纠纷实行一案一记。 3、分流指派制度。街道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对所有受理的矛盾纠纷进行分类汇总和分析研判,按照“统一受理、集中梳理、归口管理、分级负责、依法调处、限期办结”的运作方式,坚持“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视情况分流指派或直接组织调处。 4、联动联调制度。涉及到多部门或跨领域、跨单位的矛盾纠纷,由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联合调处;矛盾纠纷涉及到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相关部门要加强宣传教育,其他部门应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宣传、教育、疏导和化解工作。 5、突发事件应急调处制度。对于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等,党委政府成立突发事件应急调处工作小组,相关部门按要求迅速抽调人员积极参与,密切配合,做到及时化解。 6、限期办结报告制度。各相关部门、单位对分流调处的矛盾纠纷,应在7日内与信访人或当事人见面,了解具体情况,应在20日内办结,上报信息整卷归档。特殊情况经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办理时间,但最长不得超多一个月。 7、联席会议制度。由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多元化解中心主任召集,街道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成员单位参加,每半月召开一次联席会议,统筹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协调联动、效力衔接等问题,并研究制定相关措施,协调调处疑难复杂案件,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特殊情况,可以临时召开。

学校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制度

学校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制度 为进一步落实学校安全工作,创建“平安校园”、“和谐校园”,建立不稳定因素和矛盾纠纷的排查、分析机制,并及时调处、化解学校各类矛盾,全力维护校园的安定稳定,特制定本制度。 矛盾纠纷集中排查调处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德育副校长) 成员:各班班主任 领导小组成员职责: 组长:主抓学校各类矛盾排查、预防、处理的全面工作。 副组长:主抓各类矛盾排查、预防、处理的具体实施,并承担各部门的协调工作和家长与学校之间的协调工作。 成员:协调处理各种矛盾。 一、工作制度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 学校实行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责任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分级负责,归口到位,责任到人,定期排查,限期解决。学校负责人是维护学校稳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可能影响学校稳定的重大矛盾和突出问题,亲自协调,督促解决;对可能引发群众性事件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要千方百计地解决在基层,解决在内部,解决在萌芽状态;对因排查工作不细致,调处工作不到位导致矛盾激化,发生群体性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 (二)信息畅通、加强矛盾预测、预防工作 为了把各种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学校广开信息来源,拓宽信息渠道,及时发现“萌芽”。通过谈心、交流及情报信息报送制度和节假日

领导值班制度等形式广泛获取有关内幕性和预警性信息,切实做到上下联络畅通,信息传递及时准确。 此外,学校各部门要注意掌握广大师生的思想动态,通过定期召开有关的座谈会、分析会,了解各种动向,研究应对措施;通过深入各班级和学生座谈会等制度,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和要求,认真解决问题。对于反映出来的各类矛盾和纠纷落实化解责任,做好疏导工作。 (三)抓好经常性与重要时期的排查调处 按照抓早、抓小、抓苗头的要求,加强预测、预防、化解工作。坚持集中排查调处和经常性排查调处相结合,突出抓好重大节庆和敏感时期前的集中排查调处。对涉及面广、问题复杂、影响重大的矛盾纠纷,学校领导亲自协调,分析原因,采取措施,针对性地解决问题。 二、督查回访制度 对校内外矛盾纠纷进行调解处理后,要定期进行检查、了解现状,要找当事人谈心,听取当事人意见反馈。如果当事人在心里还有不服或不满,要进行开导与说服教育。以达到彻底化解矛盾,增强内部团结的目的。 三、责任追究制度 在矛盾纠纷调查过程中,每一位教师都应本着以人为本,大化小,小化了的原则去帮助需要我们关心的学生。在调解处理过程中,调解领导本着实事求是、公正无私、治病救人的原则进行调解工作。

矛盾纠纷化解机制制度

潘津乡中心学校矛盾纠纷化解机制制度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上级有关文件精神为依据,特立本制度,为打造“平安校园”提供有力保障,切实做到“发现得早,化解得了,控制得好,处理得了”,确保教育教学工作顺利推进和教育大局的稳定。 二、矛盾纠纷排查方式 认真做好老师的思想建设工作,利用政治学习时间,除对国家方针政策进行集中学习外还要搜集案例对教职工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教职工能在相互融洽的关系中团结合作,理解支持。对教职工之间的矛盾纠纷进行调解,采取召开民主生活会,个别谈心等方式把矛盾纠纷处理在萌芽状态。我校利用家长会、学校开放日、家访等形式积极向家长宣传学校教育,争取家长及社会人士对教育的更大支持,创“家长放心,人民满意”的学校。 妥善处理校园周边关系,教育好学生不破坏周边群众设备设施,不损坏群众利益。虚心听取周边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如周边环境中存在对学校校产和师生安全极大隐患的人事,要时刻提高警惕,不能解决的及时报告上级部门和公安机关。 三、重点疑难纠纷报告制度 对发生多次或重大纠纷不能妥善解决的,要及时报告有关部门进行解决,报告要做到及时,真实逐级上报。每次情况的调查和协调要做好相关记载,以备上级部门参考和检查。调查情况必须有当事外的

两人以上在场。

四、领导轮流值班制度行政领导实行24小时开机,包括节假日。在上班期间,行政人员轮流值班,保证办公室有人值班,对来访者进行接待。对来访电话进行登记、答复、处理和汇报。 五、接待登记制度 学校实行关门上课,对来访者由门卫进行登记。开门登记之前对来访者要进行盘查,盘查内容为姓名、住址、身份、来意等,在盘查时要察言观色,保证不放可疑人员进入校园,盘查还要注意文明礼貌,做到文明值勤,礼貌待人。学校全体教职工对来访者要热情接待,对来访者提出的重要意见和建议要做好记录,并及时报告学校行政。 六、限期处理制度 对校园内发生的师生有关人员的矛盾纠纷进行处理,坚持及时、逐级处理原则对本班内发生的学生之间、科任教师间的矛盾原则上由班主任进行协调处理。班主任不能处理的交由教导处主任和负责安全的副校长处理。校内外其它纠纷交由分管领导先进行调查处理。不能解决的矛盾纠纷要及时报告调解主任。全体教职工必须做到不推诿责任,不把小纠纷都推向领导,不把矛盾上交,在处理中,还应兼顾学校及其它教师利益,做到以人为本。 七、督查回访制度 对校内外矛盾纠纷进行调解处理后,要定期进行检查、了解现状,要找当事人谈心,听取当事人意见反馈。如果当事人在心里还有不服或不满,要进行开导与说服教育。以达到彻底化解矛盾,增强内部团结的目的。

调研报告:完善我省预防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机制的实践与思考

完善我省预防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机制的实践与思考 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是深化“平安XX”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题中之义。当前,我省正处在战略机遇期和矛盾凸显期重叠交织的历史阶段,面临的矛盾和问题较以往任何时候更为突出。特别是我省处在改革开放前沿,一些带有普遍性的矛盾和问题也往往早发先发,矛盾纠纷呈逐年上升趋势。综合分析这些矛盾纠纷,大多是因利益诉求而引发的人民内部矛盾,是改革发展过程中产生的问题。要解决这些问题,必须通过全面深化改革、加强和创新群众工作的方法来实现。 一、我省现阶段矛盾纠纷的主要特点和趋势 (一)高发常态化 近年来,我省各类矛盾纠纷总量一直居高不下,矛盾纠纷高发成为常态。以人民法院一审受理的诉讼案件数量为例,2000年,XX省人民法院系统受理案件总量28 9295件,2010年为400528件,2011年为419612件,2012年为48899件,2

013年为526580件,2014年为604371件。分析可见,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数量呈爆发式增长,从一个侧面说明XX省社会矛盾纠纷处于高发期,且呈上升趋势。 (二)类型多样化 以民商事纠纷为例,改革开放之初,社会矛盾纠纷主要表现为婚姻、家庭、邻里、借贷等传统类型纠纷。但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社会经济发生了巨大变化,各种新型纠纷大量涌现,比如商事纠纷、土地和房产纠纷、知识产权纠纷、劳动合同纠纷、物业管理纠纷、环境污染纠纷、产品质量纠纷等等。 (三)主体多元化 矛盾纠纷类型的多样化必然伴随着纠纷主体的多元化。从纠纷各方主体来看,原来纠纷大多集中发生在公民之间,而现阶段的纠纷发生在公民与企事业单位之间、公民与行政机关之间、企业与行政机关之间等等。XX省矛盾纠纷主体多元化的另一个典型特点是,外来务工人员、进城农民工等大量的流动人口成为纠纷的重要主体。 (四)争议复杂化

浅议从源头上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建议及对策word版本

浅议从源头上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建议及对策 防范和减少社会矛盾发生是新形势下我们党群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事关党的执政地位和国家政权巩固,是构建和谐稳定社会环境的基础,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对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笔者结合工作实际,就如何做好新形势下从源头上防范和减少社会矛盾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做了一些探讨和思考。 一、当前社会矛盾产生的深层次原因 从总体上说,目前社会政治大局稳定,人民安居乐业。但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依然存在,各类社会矛盾纠纷频发,尤其是一些地方发生了由社会矛盾纠纷引发的较大规模的群体性事件,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秩序。社会矛盾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历史遗留问题浮现。社会矛盾纠纷的产生,既有历史原因,又有现实因素。以双牌县为例,双牌县位于湘南边陲,永州中部,1969年从周边零陵、道县、宁远的"边角废料"拼凑而成。西还与广西壮族自治区的全州县接壤,全县总

人口18万人,系"九山半水半分田"的林区县。一是边界线长,山林权属纠纷多。该县地域广阔,历史遗留的县际林地勘界不明,加之山区权属纠纷证据固定难、时间跨度久等,此类问题的处理难度非常大,由此引发的社会矛盾纠纷甚至群体性械斗时有发生,轰动全省,震惊全国的林业恶性案件也曾在此发生。1979年该县打鼓坪林场双丰村村民闹事,打伤公安干警和保安人员20多人,抢走枪支24支,一万米木材被哄抢一空,一个不足16万人的小县,发案率坐上了全市头把交椅;二是水淹区移民遗留问题多。双牌水库1961年建成,库区涉及5个乡镇3万多人口,水淹区群众目前生产生活条件差,群众致富的先天条件不足。因此,涉及移民安置、就医、入学、生产生活、养老等民生问题诸多,此类矛盾纠纷引发的信访问题层出不穷。 2、群众利益受损。改革开放30年特别是近几年,经济的快速发展,城乡面貌发生了巨大变化,人民生活水平得到了明显改善。但目前还处于经济转型和工业化、城镇化加速推进时期,各类深层次矛盾日益显现,涉及征地拆迁、环境污染、社会保障等社会问题增多,引发个体、群体矛盾纠纷不断增多。如双牌县富宁公司环境污染问题引发的社会矛盾纠纷使县乡两级政府症结难解,该公司系高污染企业,自投产以来,当地群众强烈不满,先是部分群众到县调处中心、

矛盾纠纷多元化调解机制

七、矛盾纠纷多元化调解机制 (一)工作原则。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坚持调解优先、公正高效的原则依法调解德、法、情相结合的原则引导调解与自愿调解相结合原则平等调解与公正调解相结合原则优势互补、联动联调原则。 (二)调解组织建设 1、各乡镇和村社必须建立人民调解组织企事业单位、医院、大型集贸市场等应当结合当前社会管理的新形势新任务建立人民调解组织人民调解组织必须选配一定数量的为人公道正派、具有一定知识、热心调解工作的人员担任人民调解员开展调解工作。人民调解组织要在继续做好婚姻、家庭、邻里、房屋宅基地、生产经营、损害赔偿等常见性、多发性纠纷调解工作的同时不断拓展调解领域积极做好土地承包、环境保护、劳动争议、医患纠纷、征地拆迁等社会热点、难点纠纷的调解。 2、县行政机关都要成立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开展在土地征用、房屋拆迁、企业改组改制、劳动和社会保障、环境资源保护等领域问题发生的矛盾和争议的调解工作各级公安机关特别是乡镇派出所要结合治安案件查处建立健全以公安民警为骨干、吸收城市社区、农村村委会干部参加的调解组织开展调解工作。 3、县人民法院和基层法庭结合案件审理活动在相关法庭推行建立调解机制按照“调解优先”原则由审案人员兼职

开展诉前、审前、庭外等环节的调解工作解决争议做到能调则调。 (三)建立联动调解机制 1、实行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衔接联动 (1)诉前告知人民调解。人民法院在立案时对案情简单、争议不大双方当事人均在同一辖区的民事纠纷经当事人同意的应暂缓立案告知当事人选择所在地所在单位或纠纷发生地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调解成功的以人民调解组织名义出具人民调解协议书。调解不成的再由人民法院审查立案。对于不符合起诉条件、不予受理的民事纠纷法院应及时将案件转移至当事人所在地所在单位或纠纷发生地的乡镇司法所转交相关人民调解组织做好调解息诉工作。诉前经人民调解组织主持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了人民调解协议书对一方当事人到期不履行义务、且符合《民事诉讼法》申请支付令条件的案件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起诉请求履行协议。 (2)诉中委托人民调解。人民法院在庭审前或审理中对有可能通过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的民事案件经当事人同意应中止诉讼将案件委托当事人所在地所在单位或纠纷发生地的乡镇司法所转交相关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调解成功的调解组织将《委托人民调解反馈函》及《人民调解协议书》一并移送人民法院备案协议不成基层调解组织应当将《委托人民调解反馈函》及证据材料移送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的刑事案件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基本

如何构建社会矛盾多元化协同化解机制

【摘要】近年来,我国各级政府有效地化解了大量社会矛盾,创造了行之有效的地方经验,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但是,一些新型的社会矛盾开始涌现,矛盾冲突的强度与烈度也在上升,矛盾博弈策略、手段日益复杂,这对社会矛盾的治理体系、治理机制、治理措施各方面提出了挑战。单一的社会矛盾解决机制已经远远适应不了现实的需要,需要贯彻协同治理、综合治理、依法治理的思路,充分调动社会各界的力量,采取不同的手段,解决纷繁复杂的矛盾。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实现需要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社会力量多方协同、广泛参与,建立完善的组织框架,理顺关系、优化流程,以实现社会矛盾的有效化解。 【关键词】社会矛盾和谐化解治理调解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6619/https://www.360docs.net/doc/c32623352.html,ki.rmltxsqy.2016.12.006 目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已进入新常态,如何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已经成为社会治理的核心议题。近年来,我国各级政府积极探索,采取有力措施,有效地化解了大量社会矛盾,创造了行之有效的地方经验,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但是,一些新型的社会矛盾开始涌现,矛盾冲突的强度与烈度也在上升,矛盾博弈策略、手段日益复杂,这对社会矛盾的治理体系、治理机制、治理措施各方面提出了挑战。正是矛盾的客观存在,产生了改进与完善矛盾治理机制的需要。 社会转型时期我国社会矛盾呈现多元化态势 2013年1月至2016年4月间,笔者所在的课题组先后组织了6次面对基层干部和普通群众的城乡社会调查,包括社会矛盾与社会心态等主题的问卷调查,共获得有效问卷6600余份;同时采取半结构式的个别访谈和座谈会,完成以乡镇、街道党委书记、乡镇长和街道办主任等基层干部为主的访谈600余人次,涉及江苏、山东、湖北、四川、安徽等16个省、直辖市。笔者发现,本世纪以来频发的征地拆迁、劳资纠纷、企业改制、历史遗留等重大矛盾以及交通事故、医患、家庭婚姻、邻里纠纷等人际矛盾仍在高位运行,同时因环境污染、土地流转和民间借贷导致的矛盾纠纷亦快速增长。 2015年4月①,课题组在x省②的4个地级市开展了有关社会矛盾现状的专项问卷调查。调查对象分为干部和群众两个群体。在干部群体看来,当前我国比较突出的六类社会矛盾是:征地拆迁(69.14%)、劳资纠纷(45.11%)、农村土地纠纷(42.17%)、环境保护(35.10%)、医疗卫生(29.21%)、涉法涉诉(28.03%)。其余的社会矛盾是:物业管理(27.33%)、邻里纠纷(26.74%)、交通事故(26.27%)、社会保障(25.44%)、历史遗留问题(24.62%)、婚姻家庭(23.44%)。在群众看来,当前我国比较突出的六类社会矛盾是:征地拆迁(55.00%)、劳资纠纷(37.07%)、农村土地纠纷(36.42%)、环境保护(32.26%)、医疗卫生(30.92%)、邻里纠纷(30.72%)、交通事故(26.41%)、婚姻家庭(26.26%)、社会保障(24.98%)、物业管理(19.62%)、历史遗留问题(14.82%)、涉法涉诉(12.39%)。群众与干部对于矛盾的看法,在前五位上是一致的。 我们通过对社会矛盾冲突事件的形成过程、演化逻辑以及化解对策的研究,发现诸多突出的、重大社会矛盾冲突(征地拆迁、劳资纠纷、土地纠纷、环境矛盾、历史遗留矛盾、干群矛盾等)常常冲破既有的制度化渠道,已具有难以妥协的特征,表现出较强的“刚性”特质,我们尝试将这类矛盾概括为“刚性社会矛盾”。“刚性社会矛盾”是一种在社会不同利益群体之间已客观存在的具有明确利益对抗性的社会矛盾。该类矛盾的形成是社会生产力和社会关系发展到一定阶段,伴随着社会结构要素的重新分化与整合而来的必然产物;引发该类矛盾的对抗性利益纷争关涉到其中一方维护生存底线的刚性需求,明显缺乏协商的“弹性”空间;该类矛盾冲突的强度和烈度均远高于其他社会矛盾,目标的合理性与手段的非理性相绞合,往往冲破既有的制度化控制渠道,大量使用非制度化的博弈策略与手段,具有难以协

化解社会矛盾 促进社会和谐

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打击预防犯罪、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是政法机关义不容辞的重大政治责任。 化解社会矛盾是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保证。社会和谐是社会发展的前提和基础。社会矛盾化解不了,社会就难以稳定,发展就无从谈起。当前,我国正处于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空前的社会变革,在给我国发展进步带来巨大活力的同时,也带来这样那样的矛盾和问题。这就要求我们必须更加重视统筹协调各方面利益关系,更加重视妥善处理各种社会矛盾。否则,就会因矛盾的积累甚至激化,影响和干扰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努力化解社会矛盾,最大限度地减少一切消极因素,最大限度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既是科学发展、社会和谐的必然要求,也是科学发展、社会和谐的重要保障。 化解社会矛盾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基础。在新的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凸显、刑事案件高发、对敌斗争复杂,这三个方面的因素将相互交织、相互作用,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主要因素。人民内部矛盾化解好了,和谐稳定就有了坚实的群众基础和社会基础,犯罪分子和敌对势力就没有可乘之机。只有积极化解社会矛盾,我们在维护稳定工作中才能

赢得广大群众的支持和认同,才能牢牢掌握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主动权。 化解社会矛盾是对党的执政能力的重大考验。当前的一些社会矛盾,表面上看是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但最终往往会发展演化到群众对党和政府公平协调利益关系的诉求上来。我国社会不可能没有矛盾,关键看如何对待和处理矛盾。处理得当,社会矛盾就会成为我们党改进工作、提高执政能力、巩固执政地位的契机和动力;处理不当,社会矛盾就会成为损害党群关系和干群关系、削弱党执政的阶级基础和群众基础的缺口,甚至造成群众与党和政府的对立。 二当前的人民内部矛盾具有明显的阶段性特征,呈现出以下值得注意的新趋势、新动向、新特点:利益矛盾是引发人民内部矛盾的根本原因。随着改革发展的不断深化和利益格局的不断调整,利益主体多元化、利益关系多样化、利益诉求复杂化的趋势越来越明显,由经济物质利益引发的人民内部矛盾大量涌现。群众各类诉求的现状表明,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各个领域表现出来的各种矛盾,往往是不同利益主体、不同利益诉求引起的利益矛盾。利益矛盾已经成为引发人民内部矛盾的主要方面,已经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主要因素。

模板-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预防化解机制

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预防化解机制对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预防化解机制 的思考 当今社会,国内因素与国际因素相互影响,历史问题和现实问题相互牵扯,体制改革、企业改制、政策转型、社会结构变动、利益分配格局调整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领域不断产生大量的矛盾纠纷。这些矛盾纠纷既有因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先富”和“后富”之间的矛盾;也有因经济社会转轨造成的在不同社会阶层和利益群体之间利益分配的矛盾;还与我国的法律法规尚不健全和社会保障救助等政府职能不到位有关。 一、社会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现状 目前,民间纠纷的主体更多地由公民与公民之间,向公民与经济组织之间、公民与基层政府管理部门之间扩展;民间纠纷的内容也由家庭成员内部之间的婚姻、继承纠纷或邻里之间简单的侵权、债务纠纷,发展为合伙投资纠纷、职工与企业之间的劳资纠纷、安全事故纠纷、城市建设噪声扰民纠纷、物业管理纠纷、拆迁征地纠纷、村务纠纷等等,这些纠纷在总体上呈现出非对抗性质的矛盾纠纷。 随着经济社会等各方面的改革不断向纵深推进,不同社会阶层和利益群体之间的关系盘根错节,矛盾纠纷日趋错综复杂;不同类型和性质的纠纷矛盾冲突表现的形式和外在激烈程度也不一样,因此化解这些不同类型的矛盾纠纷的手段

和方式也必然有所差异。经过长期的实践,我国逐步形成了包括诉讼、仲裁、行政处理、调解等涵盖各种纠纷解决方式在内的一整套完整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在该机制中,各种纠纷解决方式首先可以各自独立运行,而且在功能和体系上可以互补衔接,形成动态的程序体系和运作调整系统,得以满足不同性质、类型和主体之间的矛盾纠纷。由于我国处于社会转型期,在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过程中,利益多元化及冲突的复杂性更为明显,由此决定了社会对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迫切要求。 二、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存在的问题 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尚不完整、系统。 虽然近年来《人民调解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实施了一系列司法解释,人民调解与诉讼的衔接在法律层面已经没有问题,但人民调解、仲裁等民间纠纷解决方式与诉讼方式在化解矛盾纠纷时具体的分工和作用的领域仍不清晰,存在着程序设计和职能替代上的重复,导致多元化纠纷解决方式在化解社会矛盾中的作用未能得到充分的发挥。比如,医疗事故纠纷解决中既有医学会的医疗事故鉴定又可以在诉讼过程中进行司法鉴定,在当事人之间认为造成了医疗事故鉴定和司法鉴定的冲突和不信任;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首先是要进行劳动争议的仲裁,不服仲裁后还可以继续向法院起诉,造成了仲裁和诉讼的重复。法律程序设计上的不完善是造成近年来医患矛盾、劳资纠纷等社会矛盾难以化解的重要原因。 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要实现的社会目标尚不够清晰。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探索应当以“为民”、“人本”理念为基础,以能否体现人民根本利益、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作为优劣判断的重要标准。在司法与政治关系密

最新化解社会矛盾 促进社会和谐

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一打击预防犯罪、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是政法机关义不容辞的重大政治责任。化解社会矛盾是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保证。社会和谐是社会发展的前提和基础。社会矛盾化解不了,社会就难以稳定,发展就无从谈起。当前,我国正处于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空前的社会变革,在给我国发展进步带来巨大活力的同时,也带来这样那样的矛盾和问题。这就要求我们必须更加重视统筹协调各方面利益关系,更加重视妥善处理各种社会矛盾。否则,就会因矛盾的积累甚至激化,影响和干扰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努力化解社会矛盾,最大限度地减少一切消极因素,最大限度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既是科学发展、社会和谐的必然要求,也是科学发展、社会和谐的重要保障。化解社会矛盾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基础。在新的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凸显、刑事案件高发、对敌斗争复杂,这三个方面的因素将相互交织、相互作用,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主要因素。人民内部矛盾化解好了,和谐稳定就有了坚实的群众基础和社会基础,犯罪分子和敌对势力就没有可乘之机。只有积极化解社会矛盾,我们在维护稳定工作中才能赢得广大群众的支持和认同,才能牢牢掌握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主动权。化解社会矛盾是对党的执政能力的重大考验。当前的一些社会矛盾,表面上看是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但最终往往会发展演化到群众对党和政府公平协调利益关系的诉求上来。我国社会不可能没有矛盾,关键看如何对待和处理矛盾。处理

得当,社会矛盾就会成为我们党改进工作、提高执政能力、巩固执政地位的契机和动力;处理不当,社会矛盾就会成为损害党群关系和干群关系、削弱党执政的阶级基础和群众基础的缺口,甚至造成群众与党和政府的对立。二当前的人民内部矛盾具有明显的阶段性特征,呈现出以下值得注意的新趋势、新动向、新特点:利益矛盾是引发人民内部矛盾的根本原因。随着改革发展的不断深化和利益格局的不断调整,利益主体多元化、利益关系多样化、利益诉求复杂化的趋势越来越明显,由经济物质利益引发的人民内部矛盾大量涌现。群众各类诉求的现状表明,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各个领域表现出来的各种矛盾,往往是不同利益主体、不同利益诉求引起的利益矛盾。利益矛盾已经成为引发人民内部矛盾的主要方面,已经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主要因素。群体性事件是人民内部矛盾的极端表现形式。群体性事件是人民内部矛盾发展到激烈程度的一种极端表现,虽然仍属于人民内部矛盾的范畴,但其敏感性、关联性、对抗性、扩散性较强,对经济社会会产生连锁性的负面影响。从近年来的情况看,由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各类群体性事件数量增多、涉及面广,已经成为影响我国社会和谐稳定的突出问题。发生群体性事件,往往是因为群众的切身利益受到损害,直接原因主要是企业改制、城市拆迁、农村征地等工作中存在的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的现象以及司法不公、干部腐败等。政策因素也是引发群体性事件的一个重要方面,由于某些地方和单位的个别政策不稳定、不连续、不合理,导致特定群体利益受损。部分群众为了引起重视、尽快解决问题,以极端方式上访请愿,以过激行为制造

矛盾纠纷处理制度

矛盾纠纷处理制度 为进一步落实学校安全工作,创建“平安校园”、“和谐校园”,建立不稳定因素和矛盾纠纷的排查、分析机制,并及时调处、化解学校各类矛盾,全力维护校园的安定稳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矛盾纠纷集中排查调处领导小组: 组长:常志清(学校校长) 副组长:申玉龙王永红韩志刚杜海林(学校副校长)成员:学校各行政管理人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学校行政办公室负责人负责日常工作,事故及隐患报告电话为:3189600。 二、领导小组成员职责: 常志清校长:主抓学校各类矛盾排查、预防、处理的全面工作。 申玉龙、王永红、韩志刚、杜海林副校长:主抓各类矛盾排查、预防、处理的具体实施,并承担各部门的协调工作和家长与学校之间的协调工作。 张庆华:协调处室各类矛盾。 刘雪梅:协调教学人员之间矛盾。 田永红:协调后勤各部门、各员工之间矛盾及学校人员与校外人员之间的矛盾。 三、工作制度: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 学校实行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责任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分级负责,归口到处,责任到人,定期排查,限期解决。学校各部门党政主要领导是维护学校稳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可能影响学校稳定的重大矛盾和突出问题,亲自协调,

督促解决;对可能引发群众性事件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要千方百计地解决在基层,解决在内部,解决在萌芽状态;对因排查工作不细致,调处工作不到位导致矛盾激化,发生群体性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 (二)信息畅通、加强矛盾预测、预防工作 为了把各种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学校广开信息来源,拓宽信息渠道,及时发现“萌芽”。通过谈心、交流及情报信息报送制度和节假日各部门领导值班制度等形式广泛获取有关内幕性和预警性信息,切实做到上下联络畅通,信息传递及时准确。 此外,学校各部门要注意掌握广大师生员工的思想动态,通过定期召开有关的座谈会、分析会,了解各种动向,研究应对措施;通过领导深入基层和校长信箱、学生座谈会、家长意见二十四小时回复等制度,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和要求,认真解决问题。对于反映出来的各类矛盾和纠纷落实化解责任,做好疏导工作。 (三)齐抓共管,充分发挥职能部门作用 学校各职能部门在对本单位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中,必须从学校的安定稳定大局出发,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沟通和协调,齐抓共管,充分发挥职能部门作用。充分发挥党办、工会、队部、保卫等职能部门的作用和基层单位处理本单位矛盾纠纷的优势,运用政策、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努力把矛盾和问题化解在本单位。以党委办公室为主,负责调解党员干部之间的矛盾;工会负责调解校内教职工之间的矛盾;保卫处、德育处负责调解学生之间、学生与校外人员之间发生的矛盾纠纷。 (四)抓好经常性与重要时期的排查调处 按照抓早、抓小、抓苗头的要求,加强预测、预防、化解工

关于建立矛盾纠纷调处和化解机制的实施方案

关于建立矛盾纠纷调处和化解机制的实施 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长效机制的意见》,进一步建立健全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长效机制,切实加强全市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积极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目标任务,进一步认清做好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重要性 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是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建设“平安马鞍山”、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对于维护群众利益、密切联系群众、巩固党的执政基础、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当前,我市的改革发展正处于关键时期,社会利益格局不断调整,现实问题和历史遗留问题相互交织,信访总量仍在高位徘徊,越级上访和突发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社会内部矛盾解决仍然存在许多困难和问题。各级党委、政府必须进一步提高认识,充分认清当前解决社会矛盾,特别是信访、维稳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在大趋势、新起点上严肃对待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切实提高对做好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的认识,努力增强做好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严格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真正把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摆上重要位置,紧密结合我市实际,按照集中决策、分散处理的方针,通过强化领导责任,整合基层力量,健全工作网络,加强制度建设,做到人性化和规范化,努力化解社会矛盾,真正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当地、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实现“小矛盾纠纷调处不出村(社居委)、单位,一般矛盾纠纷调处不出乡镇(街道)、系统,重大矛盾纠纷调处不出县(区)”的工作目标要求,为加速改革发展步伐,加快实现“两个率先”目标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强化基层基础,进一步健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网络 做好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必须把着力点放在基层,要进一步整合资源,健全排查调处工作网络,确保层层有人负责、有人抓、有人干,形成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工作网络。 (一)健全市、县(区)、大单位矛盾纠纷排查调处领导机制。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在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各级综治委组织协调。市、县(区)要建立由党政领导挂帅,综治委牵头协调,信访、司法部门具体负责,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处理、组织协调本辖区有关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解决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各企事业单位、市直各部门也要确定相关工作机构或建立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组织,确立由主要领导负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的领导机制。 (二)健全乡镇(街道)、单位、系统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组织。各乡镇(街道)要建立党委、政府统一领导,维稳、综治组织协调,以司法所为依托,纪检、综治、信访、土地、妇联、共青团、武装、公安派出所等部门参加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统一负责受理、调处辖区内的矛盾纠纷。各大单位、大系统要结合实际,建立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负责本单位、本系统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 (三)健全基层单位矛盾纠纷排查调处队伍。村(社居委)、基层厂矿、集贸市场、流动人口聚集区、居民小区等基层单位要依托各类基层群防群治组织,建立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站(小组)和信息员(调解员)队伍,努力把工作触角延伸到社会的各个角落,切实提高全社会矛盾纠纷信息预警和调处化解能力。 三、坚持防控并举,进一步完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机制

实行“六前”工作法,积极预防和妥善化解社会矛盾

实行“六前”工作法,积极预防和妥善化解 社会矛盾 xx区地处南京城南老城区,近年来全区市政建设、老城改造、征地拆迁、企业改制任务很重,矛盾纠纷错综复杂,处置稍有不当,矛盾极易激化。为切实抓好这项工作,我们以“xxxx”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抓调处、保稳定、促发展”这一主题,立足本区实际,实行“六前”工作法,逐步形成党委政府统一领导、综治委统一协调、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大调解机制。去年以来,共调处各类矛盾纠纷起,调结起,调结率达%,有效维护了社会稳定,为创建“平安xx”创造了良好环境。XX年,我区被省委、省政府命名为全省首批“社会治安安全区”。一、领导指挥靠前,努力做到责任体系早健全一是责任落实到领导。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调处工作,牢固树立抓稳定也是抓发展的理念,明确提出抓经济促发展是政绩,抓调处保稳定同样也是政绩。建立健全调处、稳定工作责任制,要求党政领导干部既是本职工作的责任人,也是所管领域调处工作的责任人,切实做到调处工作与经济工作、综治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二是任务分工给领导。明确书记、区长负总责,分管书记、区长负直接责任,其他常委、区长分片负责,切实做到主要领导带头抓调处,分管领导全力以赴抓调处,各相关部门形成合力抓调处。对重大信访问题,实行区领导包案负责制。定期召开领导包案工作汇报会,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包案区领导汇报情况,分析症结,提出方案,负责办结。今年1-3月份,已调结集体访28起,个

人访23起。三是现场指挥有领导。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后,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靠前指挥,亲自督办,切实做到哪里有突发事件,哪里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哪里就有区领导的身影。去年我区江宁路一工地出现拆迁户爬上塔吊、扬言自杀的事件。该起纠纷的另一方是家省属开发公司。接到汇报后,区委、区政府分管领导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处置,协调区司法局无偿为该拆迁户提供法律援助,妥善处置了这一突发事件。去年,夫子庙地区贡院街夜市搬迁、龙门街摊点搬迁,获悉部分摊主准备集体上访信息后,区领导高度重视,迅即赶赴现场,协调相关部门,通宵处置,成功化解了这一事件。“两街”的顺利搬迁,为夫子庙地区“提档升级”打下了良好基础。二、信息预警超前,努力做到苗头问题早发现一是以《不稳定因素每日动态》为载体,实现信息预警工作日常化。从去年10月1日起,区综治办专人收集信息,编写《不稳定因素每日动态》,供领导决策时参考,切实做到情况随时掌握、信息随时报送、问题随时处理。去年国庆期间,夫子庙美食节部分摊主因生意不够理想,准备集体上访。获知这一信息后,我们连夜向区委、区政府报告,做好相应工作,成功化解了这一可能发生的大规模集访事件。二是以联席会议为载体,实现信息预警工作制度化。建立健全定期排查、台账、零报告、情况通报、考核督察等多项制度,做到每月必须排查,敏感时期必须排查,突出性矛盾必须排查,普遍性问题必须排查。区综治委、信访局和司法局牵头,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及时掌握动态,认真分析原因,采取相应措施,完善工作预案,实行主动调解,避免矛盾激化。三

学生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制度

彭阳四中矛盾纠纷协调处解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落实学校安全工作,创建“平安校园”、“和谐校园”,:建立不稳定因素和矛盾纠纷的排查、分析机制,并及时调处、化解学校各类矛盾,全力维护校园的安定稳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矛盾纠纷集中排查调处领导小组: 组长:杨巨辉 副组长:剡俊成欧秉凯王生文王禄韩颖博 成员:扈正锋徐春轩陈军平高文龙李维民陈世强李正锋王兴亮施登仓各班班主任 二、领导小组成员职责: 组长:主抓学校各类矛盾排查、预防、处理的全面工作。 副组长:主抓各类矛盾排查、预防、处理的具体实施,并承担各部门的协调工作和家长与学校之间的协调工作。 成员:协调教学人员之间矛盾;学校人员与校外人员之间的矛盾;协调师生之间、学生之间矛盾。 三、工作制度: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 学校实行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责任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分级负责,归口到位,责任到人,定期排查,限期解决。学校各部门负责人是维护学校稳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可能影响学校稳定的重大矛盾和突出问题,亲自协调,督促解决;对可能引发群众性事件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要千方百计地解决在基层,解决在

内部,解决在萌芽状态;对因排查工作不细致,调处工作不到位导致矛盾激化,发生群体性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 (二)、信息畅通、加强矛盾预测、预防工作 为了把各种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学校广开信息来源,拓宽信息渠道,及时发现“萌芽”。通过谈心、交流及情报信息报送制度和节假日各部门领导值班制度等形式广泛获取有关内幕性和预警性信息,切实做到上下联络畅通,信息传递及时准确。 此外,学校各部门要注意掌握广大师生员工的思想动态,通过定期召开有关的座谈会、分析会,了解各种动向,研究应对措施;通过领导深入各班级和校长信箱、学生座谈会、家长意见二十四小时回复等制度,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和要求,认真解决问题。对于反映出来的各类矛盾和纠纷落实化解责任,做好疏导工作。 (三)、抓好经常性与重要时期的排查调处 按照抓早、抓小、抓苗头的要求,加强预测、预防、化解工作。坚持集中排查调处和经常性排查调处相结合,突出抓好重大节庆和敏感时期前的集中排查调处。对涉及面广、问题复杂、影响重大的矛盾纠纷,学校领导亲自协调,分析原因,采取措施,针对性地解决问题。教师及时了解学生动态、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协调和化解日常生活和活动中的一些矛盾纠纷,协助处置违法、违纪行为。突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重点,坚持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制度,重点化解师生员工因教学、工作、学习、婚姻、家庭、邻里、交往等问题引发的矛盾纠纷以及维

矛盾纠纷调处机制

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机制 为了维护校园的安全和稳定,及时化解和消除不安全、不稳定、不文明的因素,推进和谐校园建设,根据上级有关进一步加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情况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校园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 一、指导思想 学校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要以“十八大”精神为指导,坚持为维护校园和社会稳定、构建和谐平安校园服务。 二、基本原则 (一)属地管理:各处室、班级负责领导、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的区域师、生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 (二)各负其责:各处室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口排查调处本部门主管领域的矛盾纠纷和班级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负责排查调处内部的矛盾纠纷。 (三)积极防范:贯彻标本兼治、预防为主和立足于“抓早、抓小”的工作方针。 (四)依法调处:严格依照法律、法规、校纪校规、班纪班规办事,解决问题。 三、总体目标 建立健全学统一领导,学校具体组织协调,各部室充分履行职责,

共同参与的长效工作机制;不断完善、创新适应社会矛盾新情况新特点的工作体制和手段方式;构建覆盖全学校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网络,确保大多数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有效防止各类校园矛盾纠纷演变为群体性事件或刑事犯罪案件,维护学校的和谐稳定。 四、具体实施 (一)学校组织成立专门的学校矛盾纠纷排查调处领导小组。 定期排查校园内各类矛盾纠纷,建立领导小组——各处室组——各班级之间信息双向反馈的畅通渠道。学校各类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在学校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小组统一领导下进行,小组成员明确分工、各司其职。 (二)排查工作。 排查调处矛盾纠纷要遵守预防为主、发现调处为次的原则,以说服教育为主要方法,以团结、安全、稳定为出发点。 排查范围包括各处室、各班级各种可能影响学校稳定的矛盾纠纷,重点是利益关系复杂、矛盾纠纷活跃的群体。 排查分学校排查、处室排查、班级排查三类。处室排查由各处室组织排查本区域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影响学校稳定的矛盾纠纷。班级排查按“看好自己的门、管好自己的人、办好自己的事”的要求,由各班级主动排查内部存在的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影响学校稳定的矛盾纠纷。 排查方式主要有日常排查、定期排查、专项排查和特别防护期排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