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的途径和方法

论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的途径和方法
论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的途径和方法

论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的途径和方法

论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的途径和方法

社会矛盾表现形式多样化导致矛盾成因的复杂化,从司法角度分析主要有以下原因:一是立法滞后。社会发展迅速,立法总是滞后,无法可依,有的法律理论性强,实际操作性差,都会导致发生矛盾。二是部分执法人员自身德能素质低。他们工作上是“做一天和尚撞一天钟”,不思进取,甚至个别执法人员把“有权不使过期作废”挂在口头,将“处理纠纷是肥肉,相互勾结为分羹,吃拿卡要寻常事,弄点钱花不枉活”等思想充斥整个大脑。三是队伍管理不严,责任追究不实。司法机关不能公正处理案件造成群众不满,出现问题后,司法机关在处理上“失之于宽、失之于松、失之于软”,责任制度形同虚设,再加上领导不愿意暴露自己的缺点,甚至担心影响“荣誉”,敷衍了事,即使有错也是“查而不处,处而偏轻”,以至产生矛盾。四是法律意识增强,维权途径不当。现行法律的宣传,使公民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有所增强,但对法律政策认识不清,缺乏依法行事意识,一旦自身要求得不到满足,就怨气满腹,仇恨情绪滋生,于是“凡事都上访,上访就有好处”,不断越级上访和重复上访,甚至缠访闹访。五是监督机制不健全,措施落实不到位。执法不公源于监督机制不健全,措施落实不到位,“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有了规矩落不到实处,流于形式,外部监督与内部监督不能相互配合、有效实施,出现监督弱化、软化,也会导致矛盾的滋生。

社会矛盾是一个共性问题,它们连带性强、范围广,相互影响、相互叠加,如果处理不当,矛盾加剧,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中国有很多具有中国特色的矛盾,因此在处理上有着他国没有的难度,正因如此,化解社会矛盾才显得尤为迫切和重要。要想完成这一重任,正如中央政法委书记罗干所指出的那样,“不是一种手段、一个部门所能做到的,必须分流处理,建立和完善多方面、多层次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①。下面是笔者从一个司法工作者的角度分析化解社会矛盾的途径和方法。

一、积极立法弥补空白

信息的现代化,暴露了许多社会矛盾,我们不怕矛盾出现,只有矛盾的出现与解决交替,才会推动社会的发展,但有时问题出现了,却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加以规范,很多问题都是法律的空白点、盲区,化解社会矛盾要以法为前提,只有在法律的保障下,才能从根上解决纠纷。法律具有规范性,可以反复适用,不分贵贱,平等处之。我们遇到社会矛盾不能回避而应积极主动地化解,并从标本兼治两个方面着手,注重从源头上着眼,从根本上解决,法律就是根源。矛盾的化解是不能突破法律的规范,法律是底限,矛盾的解决是以法律为基础的,处理社会矛盾需要依法行事,无法可依就不能分清事非,就不能辨清责任,就无法化解矛盾。法律总是滞后于社会的发展,这是现有国情决定的,也是矛盾内在规律决定的,但出现新问题,新情况时,立法机构及时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可以最大限度地抑制矛盾出现。

二、司法独立排除干扰

《宪法》规定: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尽管我国宪法确立了法院的“独立审判”原则,树立了司法独立理念,但司法独立在我国实践中并不理想,干扰司法独立的情况时有发生。司法职能的中立性决定了它居中裁判的地位,可有时矛盾出现后,司法机关

无法居中裁判,往往迫于一些舆论和压力,找公众心理平衡,或者受制于行政,披上了浓厚的经济和政治色彩,失去了本身的意义。

“多年以来,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司法权受到干预的情况比较严重,对法官的公正执法产生了消极的影响。”②“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的原则仍不能得到充分的保障”③“在中国,司法机关独立依法行使审判权的原则……作为实践仍然不够完善。”④如此多的问题,用温总理的话概括为一句“我们的主要问题是司法没有独立”。司法追求的是一种理性的“公平”、“正义”,虽然永恒的正义不存在,但具体的正义还是可以通过司法机关给予定位,并能完成的。“司法的独立性是其公正性的必要条件,离开了独立性,公正性就失去了保障,就无从谈起。”⑤“司法独立是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是实现公正走向正义的必经之路。”⑥综上所述,我们可以认识到司法独立的重要性,司法独立是法治社会的内在要求,对保证司法公平,定分止争,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

司法独立要求司法机关独立、司法权独立、司法人员独立、司法财政独立,要求外部和内部的独立,中国只有司法真正独立了,社会才算是真正进步了,随着我国司法改革进一步深入,司法的独立必然成为我国建设法治社会的最终选择。

三、提升素质规范队伍

矛盾无处不在,矛盾双方总是对立统一的,执法者与被执法者始终是矛盾的双方,如何化解他们之间的矛盾,是我们暨待解决的。首先可以从执法队伍的建设和规范上下手;其次要全面提升这支队伍的素质。有法可依,也要依赖于有法必依论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的途径和方法第2页

、执法必严的执法者,作为法律的执行者,律人先正已,公正廉洁执法是化解社会矛盾的保证和前提。社会矛盾产生的原因固然复杂多样,但究其根本,还是执法人员德、能、勤、政等素质低下,导致执法不公产生的。素质与能力不是一天二天就能提高的,它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执法者要坚持政治理论学习,用先进的思想来武装头脑,用科学的发展观指导工作,一名执法者不仅要有高尚的职业道德,还要业务精通,有丰富的法律知识、社会知识,执法者的道德素养、价值取向很重要,它关系着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面对新世纪、新形势、新任务、新考验,只有不断提升自身素质,才能从源头上预防社会矛盾的发生。

四、联合执法和谐司法

肖扬提出的“坚持司法和谐”已成为司法工作理念,“和谐”应用于各个领域,成为理论导引。和谐司法已成为现行司法工作的一种理念和思路,成为当前一项重要的司法政策。和谐司法以化解矛盾、解决纠纷为主线,它的着力点也主要放在化解矛盾、促进和谐、维护稳定上来。和谐司法要求一个法院内部,上下级法院之间,乃至全国法院系统之间要相互协调,形成合力,抵制干扰。基于职责分工、权力制约的理论,司法与其他权力部门之间的关系是无法回避的,彼此发生冲突也是必然的,那就需要增加一层缓冲膜,这就是联合执法,联合执法就是形成“党政统一领导、综治协调、司法行政机关实施、各职能部门协调配合、全社会齐抓共管”的模式,在执法过程中涉及到哪个部门,哪个部门解决,解决不了大家一起想办法,把矛盾化解掉,实现联动执法。

五、加大宣传改善环境

时下的司法环境,不尽人意,许多不良执法现象时有发生,如何加强和改进外部的执法环境,加大宣传是重要的手段之一。通过认真落实活动,广泛开展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活动,充分调动广大群众参与意识。通过广播、电视、网络各种

媒体,采取模拟法庭、普法讲座、主题演讲、普法竞赛、图片展览等多种形式,在街道、社区、场区中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以法律宣传贯彻做为开展创建活动的基础,充分发挥司法机关的职能,法院内外结合,把法制教育和思想道德教育融为一体,提高法制宣传教育的实效性。选派业务精、责任心强的优秀审判人员定期讲法制课,担任普法员,送法下村屯,满足基层群众法制需求的同时倡导“无讼”传统法律文化,引导群众理性协商解决纠纷,通过举办学习专栏、法律咨询、就案讲法、文艺汇演等形式,寓教于乐,把法律知识与社会公德结合起来,与具体的案例结合起来,增强群众打官司的风险意识、证据意识,了解诉讼程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仅是普通公民要有法律意识,政府官员更要有良好的法律素养,通过深入剖析,加深对法律知识的理解,做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更好的统一。宣传效果达到了,就会净化环境,人人知法、懂法、用法,对化解矛盾就会起到积极的作用。

有了社会矛盾,应当及时化解,我们解决矛盾的过程,也是规范市场经济、建设法治社会、推进政治体制改革以及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如解决不好,会对中国发展的大局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考虑解决办法:

一、建立合理的社会结构是化解矛盾的前提

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就会自然分出多元化的利益阶层,这样就会产生一些新的矛盾。我国社会结构现状是收入由低向高,年龄由老向青呈现金字塔状,这种社会阶层结构,矛盾凸显,不利社会稳定和谐,只有形成均衡的社会结构,国家才会长治久安。

中国社会学会会长陆学艺撰文指出,近几年从全国总体形势看,社会矛盾持续增加的根本原因,就是因为社会结构不尽合理。那什么是合理的社会结构呢?橄榄型,即两头小,中间大,高收入与低收入,老年人与青年人都只占社会的一小部分,而以中收入和中年人为社会主体,这种社会结构有利于社会发展和经济发展,经济的发展会促进物质基础的积累,物质基础又是建立合理社会结构的基础,所以坚持协调发展,才会构建合理的社会结构。我国处于发展阶段,也进入了阶层结构重组时期,形成合理的社会结构就会减少社会矛盾的形成。

二、社会管理创新是解决社会矛盾的基础

当前社会矛盾日趋尖锐,并“凸显了社会矛盾的广泛性、群体性和复杂性”,这些矛盾相互影响、相互制约,十分复杂,如不加以化解和根治,就会影响社会的稳定,经济的发展。形成社会矛盾的一个主要因素就是有的执法部门没有用科学发展观统领执法工作,有的执法部门仍然沿用一些旧的管理模式和套路,这样在案件处理上会出现一些漏洞和失误,产生矛盾。社会管理创新是化解社会矛盾的金钥匙,它通过引导社会组织的成长,使百姓参与到社会管理中来,还可以建立和完善利益需求表达机制和协调机制,通过这些机制可以化解一些矛盾,不至于将矛盾升级。再有可以完善分类处理机制,在原有的基础上进行创新,对不同的情况,进行分类处理,如针对不懂法的当事人来访,要认真听,即使当事人态度强硬,也要保持耐心,做好解释,绝不能漠然处之;针对认为案件处理不公来访的当事人,以法服人;针对无理缠诉的当事人,要保持冷静,劝导其通过正常渠道解决问题,不要无理上访,这样也可以减少矛盾的产生。

三、能动司法、司法为民是化解社会矛盾的需求

能动司法、司法为民是王胜俊对全国法院系统提出的要求,它是人民法院司法理念的重大创新,符合当代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体现了司法对社会经济的能动作用。能动司法要求法官不能消极被动地坐堂问案,不顾后果地刻板适用

法律和程序,应积极深入到群众中去,了解他们所想,所要的,充分发挥自己的审判优势,发挥主观能动性,最大的化解社会矛盾。

在我国,基层法院受理的案件大多发生在熟人之间,关系是长期的,比较亲密的,如离婚纠纷、赡养纠纷、相邻关系纠纷、健康权纠纷或借贷纠纷等等。这些纠纷表面看来只是一些琐碎的小事,但背后却有可能潜藏着长期的积怨与冲突,如果这些矛盾纠纷不能及时化解,处理不当,矛盾就会激化,纠纷一旦升级,就会发生民转刑事案件。因此,法院要坚持能动司法,在能动司法的过程中要注重情、理、法的结合,适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平衡各方利益,化解矛盾,最大程度的实现案结事了。

我国司法从“司法为民”到“司法公正,一心为民”,再到“民生司法”可以看出,我国的法律越来越注重以人为本,尊重民意,越来越体现出司法的人民性的特点。能动司法主要是“为人民司法”,人民性是能动司法的前提,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吴英姿认为,与西方司法能动主义不同,中国的能动司法是从司法的社会政治功能的角度来说的,它强调人民司法人民性的特质。能动司法要求法官必须牢固树立人民性理念,强化司法为民的意识,发扬亲民、爱民、为民、利民、便民办案方式,提供亲和司法服务,关注弱势群体的正义,最大限度地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四、进一步提升司法公信力是化解社会矛盾的保障

我国正处在民主程度逐渐提高而法治理念尚未深入的时期,司法的命运在一定程度上掌握在社会公众手里。目前我国司法机关的公信度不容乐观,很多矛盾都是由于缺乏公信力引发的。我们不能无原则地追求公众与司法的完全一致,但应重视媒体、公众对司法的期望值与信任度,最大程度的维护司法公信。虽然现行法律对公民各项权利的保护明显加强,但“纸面的法律”要成为现实中有效的规则,还需依靠公正司法。当前在满足社会对公正司法的需求方面仍存有差距,抛开法律、不讲规矩,结果定是欲速不达,社会矛盾会增多,不仅政府公信力下降,司法公信力也受影响。

通过深化改革,进一步提升司法公信力,正如公丕祥所说:“最高法院的工作报告对司法公开给予了很大关注,我们应当继续大力推行‘阳光司法’,提高司法透明度,提升司法公信力。”

五、强化内部监督,重视外部监督是化解社会矛盾的保证

社会矛盾的发生,是对执法者能动司法的综合检验,也是对执法者是否司法为民的重要标志。通过内部和外部的监督,才会发现问题,并不断的解决问题,从而强化司法队伍的建设,强化内部监督,重视外部监督就会增强队伍的纠错能力,推动司法的发展。强化内部监督,可通过建立健全强有力的监督制约机制,坚持绩效考评,建立执法档案,健全廉政建设等形式实现,做到用制度做事,用制度管人,形成全员性、全方位的责任体系,从而增强执法者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有效地匡正执法行为。

外部监督也要采取一些措施,可以通过聘请廉政监督员进行监督,让大家共同参与,对执法的各个环节进行监督,从而明确执法人员的责任和质量标准。通过信访、当事人申诉、群众举报调查、执法执纪检查、检察院抗诉、上级复查等渠道,发现问题案件,及时纠正解决。法院与其他部门之间可以建立工作联系制度,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相互促进,以维护公正执法。充分发挥各类监督的职能作用,突出重点,把握关键,搞好执法监督。“强化内部监督,重视外部监督,最大限度地让在阳光下运行,进一步提升了执法公信力。”国家森说。

六、正确把握矛盾纠纷的规律是化解社会矛盾的基本点

矛盾总是有规律可循的,只要我们认真梳理,就能正确把握矛盾纠纷的规律,找准矛盾化解的基本点。各类社会矛盾的增多和激化,必然带来群体性事件的增多。法院要准确判断事件的性质,不能随意定性,并要按照“可散不可聚、可解不可结、可顺不可激”的工作规律,以教育疏导为主,千方百计、冷静稳妥地缓解、化解矛盾。只有深刻地认识矛盾纠纷的发展变化,正确掌握其时代特征,才能牢牢把握通过履行法院职能化解矛盾纠纷的主动性。司法机关要把关注的目标更多地投向那些涉及民生及群众利益,有可能引发深层次社会矛盾和群体性事件的案件,如征地拆迁、社会保障、交通安全等领域的案件,这些案件往往涉及很多群众的具体利益和生命财产安全,危害面广、后果严重,因此要投入更多、更大的精力去处理这些案件,维护群众利益,化解社会矛盾。

七、“大调解”工作建立是化解社会矛盾的有效手段

推行“大接访”、“大调解”、“能动司法”,是化解社会矛盾的需要,是司法工作的创新。“大调解”工作格局的建立,强化了司法行政工作职能,加大了化解人民内部矛盾的工作力度。调解是中国法院的特色和优势,调解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实现案结事了,有利于修复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实现社会和谐。深刻认识调解在有效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中所具有的独特优势和重要价值,切实转变重裁判、轻调解的观念,把调解作为处理案件的首要选择,运用调解处理矛盾纠纷,把调解贯穿于立案、审判和执行的各个环节,贯穿于审判、执行、再审、申诉、信访的全过程,变“阶段调解”为“全程调解”。对准备起诉的争议不大、冲突较小、事实清楚的纠纷,及时进行诉前调解,促使当事人在诉讼前自愿达成协议或者放弃诉讼;改变“一步到庭”审判方式,把调解工作贯穿于审理工作全过程,把调解主体从承办法官延伸到合议庭所有成员、庭领导和院领导,把范围从民事案件逐步扩展到各类案件,建立覆盖全部审判执行领域的立体调解机制。法院在诉讼全过程要贯穿调解理念,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原则,将诉前、诉中、诉后、庭前、庭上、庭后及面对面和背对背调解结合,把握一切调解结案的机会,不放过任何调解的可能,真正实现案结事了,最大限度化解社会矛盾。

法院应与有关部门相互配合,建立适合化解矛盾的“大调解”工作机制,加强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以及其他调解组织的联系,及时掌握矛盾纠纷排查情况,紧紧抓住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问题,充分发挥不同调解组织的职能互补作用,引导不同类型的矛盾纠纷由不同的调解组织解决,借助社会力量参与调解,形成化解社会矛盾的合力,拓展社会矛盾化解渠道,充分发挥“大调解”机制的功能优势。调解是化解社会矛盾的主渠道,这是由调解的自愿性决定的,它不仅符合当前社会大众的价值观念和诉讼意识,也体现了中华民族追求自然秩序、社会秩序和谐的理想。

八、人民调解深入推进化解社会矛盾的基础

“人民调解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化解矛盾、消除纷争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被国际社会誉为化解社会矛盾的东方经验。”《人民调解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人民调解已被载入法律规范,从此步入正规的发展轨道。颁布实施《人民调解法》是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更好地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需要。人民调解是具有便民性、亲和性、无负面影响等特征,是人民群众解决矛盾纠纷的第一选择。法院在做好“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化解矛盾纠纷的同时,要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通过人民调解,提前介入民间纠纷的调处,有效整合社区综合治理,

将大量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人民调解作为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在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中具有积极作用,是其它纠纷解决方式不可替代的。近年来我国民间纠纷日趋复杂化、多样化,调解工作的难度日趋加大,人民调解的范围从常见的、简易的、平民化的民间纠纷扩展到冷门的、复杂的、高难度、高科技的各个领域,这对人民调解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人民调解组成的多样化、多层次化、宽领域、全覆盖可以更好地适应化解不同类型、不同领域矛盾纠纷的需要。通过进一步深化人民调解专项活动,不断创新人民调解工作载体和方式,努力提高人民调解的实效,从而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社会矛盾化解工作体系中的基础作用。人民调解组织要倡导“群众的事群众办,群众的问题群众解决”,充分发挥群众中有影响有威望人的作用,感化群众、软化矛盾。全国人大代表姜健说:“人民调解工作长期以来为化解社会矛盾、消除民间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和谐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是新形势下妥善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一种好方法、好形式、好途径,是构建和谐社会的积极因素之一。”

九、利用陪审功能化解社会矛盾

时下中国,政府公信力缺乏,这对依附于政府的司法系统会产生一定的影响。司法裁判需要权威性,也需要终局性,司法裁判的权威性和终局性有助于维护社会稳定,有助于实现社会和谐。中国的陪审制度与外国的陪审制度虽有差别,但都可以提高公信力,维护司法裁判的权威性和终局性,更好的维护法律的公正和尊严。

人民陪审员制度作为适应新形势和应对新挑战的一项法律制度,有其重要而现实的意义,中国现阶段法院系统存有大量的陪审员,虽然是为了补充法院审判力量的不足,但在审判中他们不仅起到了审判员的作用,还起到了“调解员”、“信息员”、“监督员”、“技术员”的作用。我们要不断挖掘和拓展人民陪审员的职能,进一步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最大限度地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作用,促进社会矛盾的化解。

十、积极释法说理最大限度化解社会矛盾

公民权利意识不断强化,各种社会矛盾纠纷逐步积累,呈现出多层次、多样化、多领域等特性,这些纠纷属于人民内部矛盾。法院办案过程就是处理矛盾纠纷的过程,每件纠纷都可能隐藏着深层次的矛盾,因此,在处理过程中,不能简单粗暴的行使审判权,要恰当、合理、合法地处理化解这些矛盾纠纷,释法说理工作就显得尤为重要。释法说理首在释“法”,重在说“理”,既涉及抽象的法理,又涉及具体的事理和情理,具有较强的实践性。执法者不仅在诉前、诉中、诉后进行讲法说理,即使在判决前后也要对当事人进行说理,通过各种方式,把法理讲清楚,把情理说明白,得到当事人的认可。法院应正确应用审判理论来化解社会矛盾,寓法理于情理之中,认真做好案件宣判阶段、上诉阶段的判后答疑工作,引导和允许当事人自行和解,将释法说理工作从宣判前向判决生效前,以及上诉案卷移送二审法院前延伸。

十一、加强信访工作有利化解社会矛盾

信访是中国共产党从群众路线中诞生出的一项政治发明,其初衷是关注民生、体察民情、了解民意,最初它的功能仅在于下情上达,信息反馈,但现在已逐渐被异化为一种权利救济手段、一种纠纷解决方式,不少信访人期望通过信访获得纠纷的满意解决,因而“越级访”、“进京访”、“重复访”甚至无理缠访闹访不断上升,成为威胁社会稳定的一个因素。在“问责”压力下,个别地方为了抑

制上访采取一些违法手段,这不仅没解决问题反而又产生了新的矛盾。加强信访工作,变“群众上访”为“法官下访”有助于矛盾的化解。

涉诉信访部门是社会矛盾最集中、最棘手、最尖锐的地方,里面的矛盾包罗万象,形态各异,处理不好就会导致公民对法律产生不信任,对公正产生怀疑,引发上访、群访,造成社会不稳定。由于目前我国的整个信访体制还不够完善,使得一些上访者包括无理的上访者往往能尝到甜头,从而造成恶性循环,“宁信访、不信法”,给法院工作带来很大的压力。社会利益的分配格局不断调整,公众的司法需求不断增加,法院的职能不断转变,承担的社会责任不断增多,案件审理的难度不断增大,法院应及时调整,变法官多下访防止群众多上访。

十二、开展普法教育是化解社会矛盾的重头戏

法院要结合办案,利用司法资源,大力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用法律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这方面济源市检察院就有很好的经验,他们挤出两层办公楼建成“全国青少年自我保护教育基地”,每年有万余名学生到这里参观,接受教育;也有不少外地家长带着有“网瘾”的孩子慕名前来参观。他们拍摄的《为了孩子平安》电视纪实片在全国发行,制作的《谁夺走了我们的孩子》电视教育片成为生动教材。在第七届中国国际网络文化博览会上济源市检察院主办的展厅,近百块案例展板,成为博览会的一个独特的亮点。积极开展法官进社区、进乡村活动,宣传法律知识,提供法律服务,不断延伸司法服务职能。好的法制环境,容易维护,不易被破坏,相反则不易被维护,常被破坏。

十三、社会综治是化解社会矛盾的一个载体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是维护社会稳定的前沿,是平安创建的一个有效载体。随着经济和社会的进一步发展,治安状况也日趋复杂,法院也要不断加强综治工作,探索社会稳定工作的新方法、新思路,通过收集民意,及时掌握治安动态,提高化解社会矛盾的能力,促进社会治安的稳定。

随着改革深入,社会矛盾不断涌现,化解社会矛盾,需要大家的合力,司法与社会是互动而不是孤立的,社会需要了解司法,司法也需要从社会中获得认同和支持,满足民众的需求。我们期待十二五期间,中国法律法规以及各项监督机制更为完善,执法者的行为更理性、高效、公平,也更加符合人民的意愿,真正做到能动司法,切实化解社会矛盾,最终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以社会科学方法论为理论基础浅谈社会矛盾研究方法

DUFE 马克思主义与社会科学方法论 学号:2014100988 专业:行政管理 姓名:张馨月

摘要:本文是以社会科学方法论为基础,结合行政管理专业的知识探讨关于社会矛盾的研究方法。社会是一个开放的复杂大系统,社会的主系统之间、系统的诸要素之间呈现为复杂的矛盾关系,社会科学研究方法是人类认识社会了解社会,分析社会问题和社会现象,解释预测社会发展变化的重要手段。马克思主义将对立统一规律运用于社会研究,形成了社会矛盾研究方法,为认识和研究各种社会现象的本质和发展规律,探求解决社会矛盾的途径和方法,提供了锐利的思想武器。 关键词:社会科学方法论社会矛盾分析方法行政管理社会矛盾 前言:首先感谢郭老师为我们带来这门《马克思主义与社会科学方法论》的课程,让我重新认识了马克思主义与科学方法论,并且在写论文阶段通过查阅资料更加详细了解了社会科学方法论的内容,为我今后在专业学术上的研究提供了有力的理论基础和科学的方法。这门课程涉及的知识点很广泛, 但由于字数有限也不想泛泛罗列每个观点,因此在这篇论文中我结合了行政管理领域中对于各种社会现象所引起的社会问题着重谈下社会矛盾研究方法。正文分为三大块,第一部分介绍马克思主义科学方法论的基本内容,第二部分阐述社会矛盾方法的内容,最后一部分则是社会矛盾方法的运用。 一、马克思主义社会科学方法论的基本内容 (一)社会科学方法论 方法论是关于方法的理论,它以多种多样的方法为研究对象,探讨方法的基本原理和基本原则,为人们正确认识事物、评价事物和改造事物指明方向。一定的方法论体现着一定的世界观、科学观和技术观,依据理论体系的不同层次而分出不同层次的方法论,如哲学方法论、科学方法论和技术方法论等。社会科学方法论是从事社会科学研究的方法论,它是对各门具体社会科学研究方法的概括和总结,因而对各门社会科学研究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社会科学以探讨社会现象的本质与规律为主要任务,具有追求统一性、一致性、简单性、必然性等特征。社会科学方法论是认识世界、改造世界的根本方法,它从一定的社会科学学科的角度出发,对社会现象或事物所做的系统分析或解释的科学方法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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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必讳言,我们以往关注的侧重点是稳定问题,还没有上升到如何促进社会和谐的层面,以致在维护稳定的过程中甚至出现过一些激化社会矛盾、加剧社会冲突的现象。因此,我们不赞同为了稳定而稳定,而主张积极调节社会矛盾,化解社会冲突,用社会和谐的观念来认识和对待社会稳定问题。 和谐不仅是人们追求的社会目标,而且是社会持续发展的必要前提。针对转型期社会矛盾多发的现实,党中央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伟大构想和战略决策。在一个经济社会结构多维、价值取向多元的社会里,提出构建和谐社会的理念,其本质意义在于社会秩序的重塑,进而达到一定社会生态的自然良性发展状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不在于消除社会矛盾和利益冲突,而是在于建立完善的社会矛盾调节机制。建立这套机制的最终目的在于充分挖掘和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参与到维护社会稳定机制中来,确保政府部门的决策者能够及时准确地获得有关社会矛盾发生程度的报告,据此实施一定的政府干预、社会行动,将其控制在社会承受的范围之内,这是保持社会稳定,实现社会良性运行的前提,也是我国抓住战略机遇期,顺利渡过矛盾高发期的基础。所以,构建完善的社会矛盾调节机制,既是和谐社会本身的内容,也是现代化进程和社会转型得以顺利进行的重大保证。 二、社会矛盾调节机制的内涵与构成 (一)社会矛盾调节机制的内涵 随着现代社会中的利益价值观由“传统”向“现代”转型,必将使创设和建立具有均衡性的制度与机制,成为调整社会结构进而构建现代和谐社会的本质性要求。当前我国转型社会中利益结构调整所引发的利益冲突,收入差距和分配不公引发的社会心理失衡,腐败现象加剧导致的政府信任危机,日益增多的群体性突

调研报告:完善我省预防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机制的实践与思考

完善我省预防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机制的实践与思考 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是深化“平安XX”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题中之义。当前,我省正处在战略机遇期和矛盾凸显期重叠交织的历史阶段,面临的矛盾和问题较以往任何时候更为突出。特别是我省处在改革开放前沿,一些带有普遍性的矛盾和问题也往往早发先发,矛盾纠纷呈逐年上升趋势。综合分析这些矛盾纠纷,大多是因利益诉求而引发的人民内部矛盾,是改革发展过程中产生的问题。要解决这些问题,必须通过全面深化改革、加强和创新群众工作的方法来实现。 一、我省现阶段矛盾纠纷的主要特点和趋势 (一)高发常态化 近年来,我省各类矛盾纠纷总量一直居高不下,矛盾纠纷高发成为常态。以人民法院一审受理的诉讼案件数量为例,2000年,XX省人民法院系统受理案件总量28 9295件,2010年为400528件,2011年为419612件,2012年为48899件,2

013年为526580件,2014年为604371件。分析可见,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数量呈爆发式增长,从一个侧面说明XX省社会矛盾纠纷处于高发期,且呈上升趋势。 (二)类型多样化 以民商事纠纷为例,改革开放之初,社会矛盾纠纷主要表现为婚姻、家庭、邻里、借贷等传统类型纠纷。但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社会经济发生了巨大变化,各种新型纠纷大量涌现,比如商事纠纷、土地和房产纠纷、知识产权纠纷、劳动合同纠纷、物业管理纠纷、环境污染纠纷、产品质量纠纷等等。 (三)主体多元化 矛盾纠纷类型的多样化必然伴随着纠纷主体的多元化。从纠纷各方主体来看,原来纠纷大多集中发生在公民之间,而现阶段的纠纷发生在公民与企事业单位之间、公民与行政机关之间、企业与行政机关之间等等。XX省矛盾纠纷主体多元化的另一个典型特点是,外来务工人员、进城农民工等大量的流动人口成为纠纷的重要主体。 (四)争议复杂化

社会矛盾化解经验交流材料

创新思路多措并举 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工作 ——赫章县社会矛盾化解工作经验交流材料 尊敬的各位领导: 几年来,我县社会矛盾化解工作在地委、行署的坚强领导下,在地委政法委的具体指导下,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探索社会矛盾化解工作新机制,把社会矛盾化解工作作为维护农村稳定、构建平安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逐步完善了由党委、政府牵头,综治、司法行政部门组织协调,以人民调解组织为依托,各职能部门参与的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模式。有效提高了处臵各类社会矛盾纠纷的能力,取得明显成效。截止2010年7月底,我县共排查出各类矛盾纠纷238起,成功化解171起,有67件正在紧张有序的调处中。其中较大型的6起,已全部成功化解。现根据会议安排,将我县社会矛盾化解的几点做法作为经验交流如下,以期抛砖引玉,不当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为社会矛盾化解工作提供组织保障 县委、县政府始终坚持对社会矛盾排查化解工作的统一领导,牢固树立“稳定压倒一切”的理念,高度重视全县各

类社会矛盾的化解工作,把加强社会矛盾化解列为政法“三项重点工作”的重点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加强执政能力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摆上议事日程,为社会矛盾化解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一是在思想上摆正位臵。深刻认识社会矛盾化解在全县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把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作为维护社会稳定至关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和第一道防线,对重大矛盾纠纷和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县委、县政府领导亲自靠上、直接指挥、督促解决,对重大行动,亲自安排、亲自部署。同时将社会矛盾化解列入年度工作计划和阶段性重点工作,确保了整个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扎实有效地进行。 二是在责任上落到实处。按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原则,将社会矛盾化解工作责任层层分解,确保社会矛盾化解工作有人抓、有人管,形成了“层层有事管,事事有人管”的社会矛盾化解工作格局。各乡镇党委、政府和各单位明确主要领导是“保一方平安”的第一责任人,对本辖区、本部门的社会稳定和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负总责,对可能影响辖区、单位社会稳定的重大矛盾纠纷和突出问题,要亲自听取汇报,研究处理意见,必要时要亲自处理。同时,强化各职能部门在社会矛盾化解工作中的责任,对因部门工作不到位而引发重大不稳定事件的,坚决追究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如何构建社会矛盾多元化协同化解机制

【摘要】近年来,我国各级政府有效地化解了大量社会矛盾,创造了行之有效的地方经验,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但是,一些新型的社会矛盾开始涌现,矛盾冲突的强度与烈度也在上升,矛盾博弈策略、手段日益复杂,这对社会矛盾的治理体系、治理机制、治理措施各方面提出了挑战。单一的社会矛盾解决机制已经远远适应不了现实的需要,需要贯彻协同治理、综合治理、依法治理的思路,充分调动社会各界的力量,采取不同的手段,解决纷繁复杂的矛盾。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实现需要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社会力量多方协同、广泛参与,建立完善的组织框架,理顺关系、优化流程,以实现社会矛盾的有效化解。 【关键词】社会矛盾和谐化解治理调解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6619/https://www.360docs.net/doc/d016842690.html,ki.rmltxsqy.2016.12.006 目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已进入新常态,如何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已经成为社会治理的核心议题。近年来,我国各级政府积极探索,采取有力措施,有效地化解了大量社会矛盾,创造了行之有效的地方经验,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但是,一些新型的社会矛盾开始涌现,矛盾冲突的强度与烈度也在上升,矛盾博弈策略、手段日益复杂,这对社会矛盾的治理体系、治理机制、治理措施各方面提出了挑战。正是矛盾的客观存在,产生了改进与完善矛盾治理机制的需要。 社会转型时期我国社会矛盾呈现多元化态势 2013年1月至2016年4月间,笔者所在的课题组先后组织了6次面对基层干部和普通群众的城乡社会调查,包括社会矛盾与社会心态等主题的问卷调查,共获得有效问卷6600余份;同时采取半结构式的个别访谈和座谈会,完成以乡镇、街道党委书记、乡镇长和街道办主任等基层干部为主的访谈600余人次,涉及江苏、山东、湖北、四川、安徽等16个省、直辖市。笔者发现,本世纪以来频发的征地拆迁、劳资纠纷、企业改制、历史遗留等重大矛盾以及交通事故、医患、家庭婚姻、邻里纠纷等人际矛盾仍在高位运行,同时因环境污染、土地流转和民间借贷导致的矛盾纠纷亦快速增长。 2015年4月①,课题组在x省②的4个地级市开展了有关社会矛盾现状的专项问卷调查。调查对象分为干部和群众两个群体。在干部群体看来,当前我国比较突出的六类社会矛盾是:征地拆迁(69.14%)、劳资纠纷(45.11%)、农村土地纠纷(42.17%)、环境保护(35.10%)、医疗卫生(29.21%)、涉法涉诉(28.03%)。其余的社会矛盾是:物业管理(27.33%)、邻里纠纷(26.74%)、交通事故(26.27%)、社会保障(25.44%)、历史遗留问题(24.62%)、婚姻家庭(23.44%)。在群众看来,当前我国比较突出的六类社会矛盾是:征地拆迁(55.00%)、劳资纠纷(37.07%)、农村土地纠纷(36.42%)、环境保护(32.26%)、医疗卫生(30.92%)、邻里纠纷(30.72%)、交通事故(26.41%)、婚姻家庭(26.26%)、社会保障(24.98%)、物业管理(19.62%)、历史遗留问题(14.82%)、涉法涉诉(12.39%)。群众与干部对于矛盾的看法,在前五位上是一致的。 我们通过对社会矛盾冲突事件的形成过程、演化逻辑以及化解对策的研究,发现诸多突出的、重大社会矛盾冲突(征地拆迁、劳资纠纷、土地纠纷、环境矛盾、历史遗留矛盾、干群矛盾等)常常冲破既有的制度化渠道,已具有难以妥协的特征,表现出较强的“刚性”特质,我们尝试将这类矛盾概括为“刚性社会矛盾”。“刚性社会矛盾”是一种在社会不同利益群体之间已客观存在的具有明确利益对抗性的社会矛盾。该类矛盾的形成是社会生产力和社会关系发展到一定阶段,伴随着社会结构要素的重新分化与整合而来的必然产物;引发该类矛盾的对抗性利益纷争关涉到其中一方维护生存底线的刚性需求,明显缺乏协商的“弹性”空间;该类矛盾冲突的强度和烈度均远高于其他社会矛盾,目标的合理性与手段的非理性相绞合,往往冲破既有的制度化控制渠道,大量使用非制度化的博弈策略与手段,具有难以协

化解社会矛盾 促进社会和谐

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打击预防犯罪、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是政法机关义不容辞的重大政治责任。 化解社会矛盾是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保证。社会和谐是社会发展的前提和基础。社会矛盾化解不了,社会就难以稳定,发展就无从谈起。当前,我国正处于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空前的社会变革,在给我国发展进步带来巨大活力的同时,也带来这样那样的矛盾和问题。这就要求我们必须更加重视统筹协调各方面利益关系,更加重视妥善处理各种社会矛盾。否则,就会因矛盾的积累甚至激化,影响和干扰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努力化解社会矛盾,最大限度地减少一切消极因素,最大限度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既是科学发展、社会和谐的必然要求,也是科学发展、社会和谐的重要保障。 化解社会矛盾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基础。在新的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凸显、刑事案件高发、对敌斗争复杂,这三个方面的因素将相互交织、相互作用,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主要因素。人民内部矛盾化解好了,和谐稳定就有了坚实的群众基础和社会基础,犯罪分子和敌对势力就没有可乘之机。只有积极化解社会矛盾,我们在维护稳定工作中才能

赢得广大群众的支持和认同,才能牢牢掌握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主动权。 化解社会矛盾是对党的执政能力的重大考验。当前的一些社会矛盾,表面上看是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但最终往往会发展演化到群众对党和政府公平协调利益关系的诉求上来。我国社会不可能没有矛盾,关键看如何对待和处理矛盾。处理得当,社会矛盾就会成为我们党改进工作、提高执政能力、巩固执政地位的契机和动力;处理不当,社会矛盾就会成为损害党群关系和干群关系、削弱党执政的阶级基础和群众基础的缺口,甚至造成群众与党和政府的对立。 二当前的人民内部矛盾具有明显的阶段性特征,呈现出以下值得注意的新趋势、新动向、新特点:利益矛盾是引发人民内部矛盾的根本原因。随着改革发展的不断深化和利益格局的不断调整,利益主体多元化、利益关系多样化、利益诉求复杂化的趋势越来越明显,由经济物质利益引发的人民内部矛盾大量涌现。群众各类诉求的现状表明,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各个领域表现出来的各种矛盾,往往是不同利益主体、不同利益诉求引起的利益矛盾。利益矛盾已经成为引发人民内部矛盾的主要方面,已经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主要因素。

矛盾分析法

矛盾分析法 矛盾分析法(method of contradiction analysis) 目录[隐藏] 1 什么是矛盾分析法 2 矛盾分析法的步骤 3 矛盾分析法的特点 4 矛盾分析法的要求[1] 5 矛盾分析法案例分析 5.1 案例一:矛盾分析法是公共政策分析的基本方法[1] 6 参考文献 [编辑] 什么是矛盾分析法 矛盾分析法是指观察和分析各种事物的矛盾运动,进而解决矛盾的一种方法。这是人们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一种普遍的方法,根本的方法。 [编辑] 矛盾分析法的步骤 对社会现象作矛盾分析的具体步骤是:首先把社会现象

看成是运动中多层次、多方面的矛盾统一体,考察影响这种现象存在的诸多矛盾。其次,从这诸多矛盾中找出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决定社会现象的本质,社会现象是以上诸多矛盾的外部表现。再次分析矛盾发生变化的内部条件和外部条件。同时注意矛盾发展量变到质变的临界点,即主要矛盾发展转化的条件与时机。[编辑] 矛盾分析法的特点 矛盾分析法是马克思主义社会学的基本方法之一,对研究社会现象具有普遍适用性。它不仅能说明现在,而且能预测未来。尤其对宏观的、复杂的社会现象和社会问题的研究,有它独到的作用。矛盾分析法包括一分为二的看问题,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抓住重点和主流,坚持两点论和重点论的统一。 矛盾分析方法是唯物辩证法的根本方法。 [编辑] 矛盾分析法的要求[1] 第一、矛盾分析法是同一性和斗争性的辩证法 矛盾就是对立和统一,矛盾的对立属性就是矛盾的斗争性,矛盾的统一属性就是矛盾的同一性。同一性和斗争性是两

种基本属性,二者相互联系,不可分离的。一方面,同一性不能脱离斗争性而存在,没有斗争性就,没有同一性。另一方面,斗争性也不能脱离同一性而存在,矛盾的斗争性是以矛盾双方具有内在的同一性为前提的。在采用矛盾分析方法进行公共政策分析中,必须把握好矛盾的同一性和斗争性的关系,必须将同一性与斗争性有机的结合起来,要从多角度、多层次去认识和把握社会问题。 第二、矛盾分析方法是内外因分析法 事物发展的根本动力在于矛盾,矛盾推动事物向前发展。事物的内部矛盾就是事物发展的内因,事物的外部矛盾就是事物发展的外因,任何事物的发展都是内外因共同作用的结果。内因是事物发展的根据,是第一位的原因。外因是事物发展的条件,是第二的原因。它们在事物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却是不同的,不能相提并论,事物运动、发展的源泉在于事物内部的矛盾性。对立统一规律认为,事物发展的根本原因是由内因决定的。正因为这样,事物才是自我运动,自我发展,把这一原则贯彻到方法论上,就是要坚持内因分析法。内因分析法要求我们在分析事物矛盾时,把立足点放在内因上,内因是事物发展的根本源泉;同时也要充分利用外因的作用,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坚决抵制忽视外因作用的错误思想。 第三、矛盾分析法又是矛盾共性与个性、矛盾普遍性与特殊性相结合的分析方法

社会矛盾研究方法分析当今社会的

社会矛盾研究方法分析当今社会的医患关系02 社会矛盾研究方法分析当今社会的医患关系;一.我国目前医患关系的现状;我国医患关系正处于紧绷与高危状态,医患冲突不断发;就目前我个人关注新闻和询问亲朋友好友所了解到的情;二.从马克思社会矛盾研究方法的角度看医患关系紧张;医患关系贯穿于医疗的全过程,它是随着医疗事件的发;政府财政投入不到位我国人口占世界总人口的1/5,;社会法制的不完善我国对医疗纠纷处理的相关法 社会矛盾研究方法分析当今社会的医患关系 一.我国目前医患关系的现状 我国医患关系正处于紧绷与高危状态,医患冲突不断发生,医院成为社会矛盾比较集中的地方之一。据中国医师协会不完全统计,2013年全国影响较大的伤医暴力案件共有16起,其中温岭杀医案、河北馆陶女医生遭患者家属殴打辱骂后坠楼身亡等案件都成为舆论关注焦点。2014年2月17日上午10时左右,齐齐哈尔医生出诊遭患者报复身亡。2014年2月18日15时许,河北易县一外科医生遭患者割颈。2014年2月25日,微博爆料,因为床位问题,南京口腔医院护士被官员夫妇殴打。2014年3月5日中午,广东省潮州市中心医院发生潮州“押医游行”事件。由于目前医疗事故处理的机制和法律不健全,患者选择医疗事故鉴定、诉讼途径解决的较少,加上有些媒体对医疗纠纷事件报道的负面倾向,使得医患冲突进一步恶化。 就目前我个人关注新闻和询问亲朋友好友所了解到的情况来看,社会舆论已经很少会站在理性的一面了,更多的人是毫无底线的宣泄,各种谩骂指责全部指向医生和院方,“医生该砍”的言论让即将步上医学道路的我们心惊胆寒,也让越来越多的医生和医学生开始质疑自己的职业,担忧今后的道路,甚至重新思考将来的选择。医患矛盾依然恶化到如此境地,它已经不仅仅是一个单纯的医疗问题,而演变为一个极为严重的社会问题。 二.从马克思社会矛盾研究方法的角度看医患关系紧张的原因 医患关系贯穿于医疗的全过程,它是随着医疗事件的发生而形成的,这是一对既对立又统一的矛盾。我们不应该回避和掩盖这对矛盾的客观存在。本着以矛盾分析法的精神,一分为二的看问题,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抓住重点和主流,坚持两点论和重点论的统一,进行分析可以得出,医患冲突是由多方面原因造成的,下面就一些主要因素作一分析:1社会因素 政府财政投入不到位我国人口占世界总人口的1/5,而卫生总费用仅占世界卫生总费用的2%.2011年卫生总费用中政府投入仅占20.3%,远低于世界国家59.7%的平均水平。医疗保险制度不健全虽然国家在大力建设医疗保障体系,并且取得了不错的成效,但在我国现行医疗体制下,不可否认的事实是,绝大部分的医疗费用都是有患者个人承担的。这种医疗服务付费方式来就医时怀着对医方很高的期望值,一旦治病效果不理想、特别是病情恶化或死亡时,患方在精神上和经济上难以承受这巨大压力,患者及其家属会因“人财两空”而迁怒于医方,从而引发暴力事件,激化医患冲突。

信访局关于社会矛盾的集中表现及长效调处机制的建立调研报告

信访局关于社会矛盾的集中表现及长效调处机制的建立调研 报告 信访局关于社会矛盾的集中表现及长效调处机制的建立调研报告 调查调研信访局关于社会矛盾的集中表现及长效调处机制的建立调研报告信访机制建立表现集中关于社会矛盾长效调研报告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新旧体制的转换,经济发展迈入人均gDP由1000美元至3000美元之间。按照国际经验,这既是一个经济高速增长的黄金时期,也是一个社会矛盾凸显时期。稍有不当,会给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带来较为严重影响,特别是与贯彻落实县委十二届五次全委会精神,全面实现璧山“融入**主城区、建设重要功能区”的战略目标不相符。为此,预防和处置当前各种社会矛盾,成为当务之急。 一、基本情况今年以来,县委、县政府针对我县信访稳定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紧扣着力构建维稳工作五大机制建设目标,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工作力度,较好地维护了社会政治稳定,确保了全县社会政治总体平稳的态势。201X年1-10月,我县信访办共受理群众来信来访884件,2538人次,与上年相比件次下降4 1.3%,人次下降9.94%;初信初访办结率100%,息访率9 3.5%;转办、交办信访事项794件,收到处理回复意见781件,办结率为9 8.4%;群众到县集访70批次,849人次,到市集访2批13人次,群众到市县集访与上年相比批次、人次分别下降19.1%、2 8.76%,无50人以上到市集访;全年无群体性事件发生;进京上访5批5人次,与上年相比批次、人次分别下降50%、5

4.5%。 二、主要表现人事劳动医保社保方面。201X年1-10月,涉及此类问题186件次,705人次,分别占总量的2 3.1%、29.4%。一是县内退休老干部代表反映我县去年在对待退休干部中未严格执行有关工改调资政策。二是我县原各乡镇清退的“八大员”要求收回落实政策。三是部分清退的民办老师、原松藻人员、原超龄农技员要求落实政策等问题,这些群体涉及面广、数量多,对社会的不稳定因素影响大。四是事业单位人员特别是教师反映十分强烈,要求尽快落实绩效工资待遇问题。五是部分涉军群体要求落实政策,提高补助。六是户口在农村的原农机员要求解决社保问题。 (二)资源开发主要涉及土地征用方面。201X年1-10月,涉及此类问题156件次,521人次,分别占总量的19.4%、2 1.8%。反映突出的主要集中在青杠街道、璧城街道、大路镇和丁家镇等四个街道、镇: 一是一些被征地拆迁户对异地划地建房安置不服今年到京上访。二是涉及统征的部分群众要求解决重新划地建房安置等问题。三是部分被征地群众不服划地修建住房安置地点和要求提高安置补偿标准、补发超深基础费以及要求对青苗实行据实补偿等问题。四是被征地群众反映征地农民还建房办证问题。 (三)城市建设方面。201X年1-10月,涉及此类问题75件次,228人次,分别占总量的9.3%、9.5%。主要涉及: 一是拖欠工程款,导致民工工资无法兑现问题。二是开发商挖地基导致其它业主房屋受损,要求修补和赔偿。三是一些小区住户因他人自建房土石方工程爆破作业震动受损,要求再次协调,尽快解决修

关于建立健全社会矛盾排查化解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

2018年关于建立健全社会矛盾排查化解工作机制的 实施意见 关于建立健全社会矛盾排查化解工作机制的 实施意见 (18年3月3日) 为认真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政法工作会议和《省综治委关于深入推进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意见》(省综治委[2 011]7号)精神,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建立健全社会矛盾排查化解工作机制,全面形成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格局,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为全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两加一推”主基调和“强基础、兴产业、抓增长、促稳定、保民生”为发展思路。整合各种资金,健全工作网络,加强制度建设,切实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当地、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实现“小矛盾纠纷调处不出村(社区)、单位,一般矛盾纠纷调处不出乡镇、系统,重大矛盾纠纷调处不出县”的工作目标,为建设实业**、活力**、满意**创造良好环境。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统一领导、协调一致”原则。充分发挥党政主导作用,协调整合各方力量,统筹解决调解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经营谁负责、谁调解谁落实的要求,强化组织协调,条块联动,各司其职,有机衔接,紧密配合,形成整体合力。 (三)坚持“依法调解、公正高效”原则。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调解,注重法、理、情的有机统一,严格调解制度,提高调解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四)坚持“调解优先、尊重自愿”原则。把调解贯穿于解决民间纠纷、处理行政争议和司法诉讼的全过程,尊重当事人意愿,引导当事人互谅互解。

最新化解社会矛盾 促进社会和谐

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一打击预防犯罪、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是政法机关义不容辞的重大政治责任。化解社会矛盾是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保证。社会和谐是社会发展的前提和基础。社会矛盾化解不了,社会就难以稳定,发展就无从谈起。当前,我国正处于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空前的社会变革,在给我国发展进步带来巨大活力的同时,也带来这样那样的矛盾和问题。这就要求我们必须更加重视统筹协调各方面利益关系,更加重视妥善处理各种社会矛盾。否则,就会因矛盾的积累甚至激化,影响和干扰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努力化解社会矛盾,最大限度地减少一切消极因素,最大限度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既是科学发展、社会和谐的必然要求,也是科学发展、社会和谐的重要保障。化解社会矛盾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基础。在新的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凸显、刑事案件高发、对敌斗争复杂,这三个方面的因素将相互交织、相互作用,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主要因素。人民内部矛盾化解好了,和谐稳定就有了坚实的群众基础和社会基础,犯罪分子和敌对势力就没有可乘之机。只有积极化解社会矛盾,我们在维护稳定工作中才能赢得广大群众的支持和认同,才能牢牢掌握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主动权。化解社会矛盾是对党的执政能力的重大考验。当前的一些社会矛盾,表面上看是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但最终往往会发展演化到群众对党和政府公平协调利益关系的诉求上来。我国社会不可能没有矛盾,关键看如何对待和处理矛盾。处理

得当,社会矛盾就会成为我们党改进工作、提高执政能力、巩固执政地位的契机和动力;处理不当,社会矛盾就会成为损害党群关系和干群关系、削弱党执政的阶级基础和群众基础的缺口,甚至造成群众与党和政府的对立。二当前的人民内部矛盾具有明显的阶段性特征,呈现出以下值得注意的新趋势、新动向、新特点:利益矛盾是引发人民内部矛盾的根本原因。随着改革发展的不断深化和利益格局的不断调整,利益主体多元化、利益关系多样化、利益诉求复杂化的趋势越来越明显,由经济物质利益引发的人民内部矛盾大量涌现。群众各类诉求的现状表明,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各个领域表现出来的各种矛盾,往往是不同利益主体、不同利益诉求引起的利益矛盾。利益矛盾已经成为引发人民内部矛盾的主要方面,已经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主要因素。群体性事件是人民内部矛盾的极端表现形式。群体性事件是人民内部矛盾发展到激烈程度的一种极端表现,虽然仍属于人民内部矛盾的范畴,但其敏感性、关联性、对抗性、扩散性较强,对经济社会会产生连锁性的负面影响。从近年来的情况看,由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各类群体性事件数量增多、涉及面广,已经成为影响我国社会和谐稳定的突出问题。发生群体性事件,往往是因为群众的切身利益受到损害,直接原因主要是企业改制、城市拆迁、农村征地等工作中存在的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的现象以及司法不公、干部腐败等。政策因素也是引发群体性事件的一个重要方面,由于某些地方和单位的个别政策不稳定、不连续、不合理,导致特定群体利益受损。部分群众为了引起重视、尽快解决问题,以极端方式上访请愿,以过激行为制造

关于基层社会矛盾化解的几点思考

关于基层社会矛盾化解的几点思考

关于农村社会矛盾化解的几点思考 社会矛盾化解是“三项重点工作”的基础。当前,我国既处于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又处于社会矛盾凸显期,社会管理任务艰巨繁重。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民主政治建设的不断加强,农村一系列深层次的利益矛盾日益显现出来。如何有效化解社会矛盾,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成为基层党委、政府面临的重大考验。社会矛盾化解水平是基层群众工作水平的重要体现,更是探索社会管理创新的主要作力点。现就如何做好社会矛盾化解浅谈一下个人的认识和看法: 一、当前农村的主要社会矛盾及其原因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城乡统筹利益格局的深刻调整,影响农村社会稳定的矛盾主要集中在“利益之争”上,分析其基本情况,主要有以下七个方面:一是基层干部素质不高。农村基层干部是农村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的组织者和管理者,他们在环境艰苦、待遇很低的情况下,任劳任怨,扎实工作,为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维护农村稳定作出了积极的贡献,但一部基层干部群众观念淡薄,综合素质还不能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工作方式简单粗暴,侵犯农民利益的事情屡有发生,造成干群关系紧张对立。二是土地供求关系紧张。土地是农村最基本的生产资料,也是目前大多数农民赖以生存的根本,但是随着农村城镇化和农业产业化的发展,在土地征用和土地流转过程中,由于相关政策不配套,赔偿利益不均衡,引发了许多社会矛盾,而且解决起来十分困难,政府一方面要低成本发展,一方面无力支付老百姓的土地补偿费用,矛盾十分尖锐。三是农民负担相对较重。由于受自然灾害和产业结构老化的影响,农业产出增长缓慢,

论社会矛盾研究方法

论社会矛盾的研究方法 [摘要]社会矛盾研究方法是通过研究社会矛盾及其运动,揭示人类社会的一般结构、普遍本质及社会发展的一般规律,为解决社会矛盾而提供的基本原则和基本方法。社会矛盾是普遍存在的,社会主义并不是矛盾的绝缘体。但是社会矛盾也有其特殊性,要学会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社会矛盾是推动社会发展的主要动力。我们要学会运用科学的方法,来解决和避免社会矛盾。 1社会矛盾是普遍存在的 社会矛盾是普遍存在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在社会的任何领域以及社会发展的任何阶段,矛盾无处不在,无时不有。 社会矛盾存在于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各个领域内部以及各个领域之间都存在矛盾。物质领域的矛盾是社会其他领域一切矛盾的存在和发展的基础。正如马克思所言,“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物质领域的矛盾不可避免地影响到政治、文化和广泛的社会领域,物质领域的矛盾的解决必然有助于社会其他领域的矛盾的解决。 社会矛盾贯穿于社会发展的全部过程。矛盾存在于一切社会形态的发展过程之中;每一社会形态的发展过程中都存在着自始至终的矛盾运动。在任何社会中,区别只是矛盾的性质问题、程度问题,并非矛盾的有无问题。不仅阶级社会存在矛盾,无阶级社会也存在矛盾。没有矛盾就没有世界,就没有人类社会。一部人类社会发展史,同时也就是一部矛盾发展史,一部矛盾解决史。 社会主义社会并非矛盾的绝缘体。社会主义“没有矛盾的想法是不符合客观实际的天真的想法”。自觉认识并积极解决各种社会矛盾,恰恰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之所在。 2社会基本矛盾是推动社会发展的基本动力 社会矛盾主要变现在两个方面: 其一是生产关系和生产力之间的矛盾。在这对矛盾中,生产力是矛盾的主要方面,是最革命、最活跃的因素,对生产关系起着决定作用;为生产力所决定的生产关系反过来又能动地反作用于生产力。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相互作用构成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矛盾运动,这一矛盾始终遵循着生产关系适合生产力状况的规律。 其二是上层建筑和经济基础之间的矛盾。在这对矛盾中,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对经济基础又具有反作用。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之间的相互作用构成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矛盾运动,这一矛盾始终遵循着上层建筑适合经济基础状况的规律。 生产关系与生产力之间、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之间的矛盾运动是推动人类社会发展的基本动力。社会基本矛盾运动总是从生产力的发展开始的。生产力处于永恒的运动变化之中,总是不可遏制地向前发展。当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生产关系已经根本不能适应生产力的发展状况时,生产力的发展要求变革旧的生产关系,建立新的生产关系。随着构成经济基础的生产关系的改变,全部庞大的上层建筑也必然会或快或慢地发生变革。社会基本矛盾运动,就是生产关系与生产力之间、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之间由基本适合到基本不适合,经过矛盾的解决再到新的基本适合的循环往复、不断前进的运动过程。这就是社会基本矛盾运动的一般过程,也是社会基本矛盾推动社会发展的辩证过程。

健全社会矛盾纠纷调解机制的对策

健全社会矛盾纠纷调解机制的对策 摘要:随着改革的深化,人民内部矛盾呈现出数量趋多、主体多元、原因复杂、处理难度加大等新特点。如何健全社会矛盾纠纷调解机制的对策,主要是从矛盾调处工作领导机制、预防机制、排查机制、应急机制、激励机制等五方面予以健全和完善。 关键词:健全社会矛盾调解机制对策 随着改革的深化,人民内部矛盾呈现出数量趋多、主体多元、原因复杂、处理难度加大等新特点。如何及时妥善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是摆在各级党委、政府面前的重要课题。 一、健全社会矛盾纠纷调解机制的意义 当前,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既处在重要战略机遇期,同时也处在人民内部矛盾凸显、刑事犯罪高发的时期。随着经济成分、组织形式、就业方式、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发展变化,各类社会矛盾纠纷日益增多,并呈多样化、复杂化趋势,人民内部矛盾以及由此引发的各类群体性事件,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建立健全社会矛盾纠纷调解机制,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协商、疏导等方法,把矛盾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对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促进地方社会经济事业健康协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社会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是一项系统的社会工程,矛盾纠纷涉及的部门、领域、范围都在不断地增多和扩大,为此,新时期要及时有效调处社会矛盾纠纷,必须建立健全多管齐下、全面系统的矛盾预防预警机制。首先,要落实责任。各级领导应高度重视,加大工作力度,把对矛盾调处的任务分解到各部门机关领导的肩上,认真落实领导、部门、个人责任,认真研究解决的办法和措施,有针对性地制定周密的工作预案,落实各种行之有效、以人为本的防控、稳控措施。同时,各级党委和政府应积极做好前瞻性研究和科学预测,在作出重大的决策部署前,特别是在事关群众利益的民生问题上,要充分考虑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提前准备,超前预防,科学决策,决策过程要实现“三化”,即:民主化、科学化、法治化,力争把矛盾消灭在萌芽状态。其次,要齐抓共管。各部门、各单位务必做到有专人和专门机构负责矛盾调处工作,并有完善的执行制度,严格按制度行事,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形成纵向联合、上下贯通、多管齐下、全面系统的人民内部矛盾预防调处工作网络与预防机制。第三,要夯实基础。必须加强基层基础建设,强化对矛盾纠纷的有效预防和调处。要在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农村调委会的规范化建设,充分发挥第一线的核心作用,同时,建立完善社会矛盾纠纷的信息员队伍,充分发挥综治协管员、平安中心户长的基层网络优势,及时提供信息,及时排查调处,以确保能对矛盾纠纷进行精心排查和积极处置。第四,要加强创新。要适应当前社会形势的发展,积极探索建立简捷、灵敏、快速、适应群众需要的新型矛盾调处载体。充分发挥基层司法组织及律师、公证机构等各类组织和社会团体、协会、群众性自治组织在化解处置矛盾中的作用,尽量减少政府与群众的直接冲突。强化信访工作,坚持县级领导以及乡镇领导接待日制度,变群众上访为领导下访,进一步开辟政府与民众、干部与群众的多种协商对话形式,建立理性的社会沟通系统。建立健全信访、人民调解、法律咨询接待站、法律援助中心、社会矛盾调处中心等各类组织,并开通法律服务热线、调解热线、受理热线等,及时为预防调处矛盾服务。 三是建立健全高效规范排查调处机制。要积极利用和整合社会资源,进一步构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有机结合的工作格局,健全完善多元化解决矛盾纠纷机制,使各类矛盾纠纷以更加便捷、经济、高效的途径得到解决。一要完善矛盾纠纷的接收受理机制。要在完善村级调委会的调解矛盾纠纷工作运作机制的基础上,把现有的乡镇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合并在综治服务中心,在综治服务中心下设矛盾纠纷调解室,提供为民便民的纠纷调解

如何化解社会矛盾 浅谈人民法院在化解社会矛盾中应发挥的作用

如何化解社会矛盾浅谈人民法院在化解社会矛盾中应发挥的作用 法院是国家设立的解决纠纷的专门机构。法院是国家设立的最权威的解决纠纷的专门机构,经过司法程序解决纠纷争议,具有综合性、中立性、规范性、终极性和权威性的特点。各类纠纷在其他方式不能解决或不便解决时,都可以通过司法程序来处理;法院面对的是双方当事人,与任何一方都没有利害关系,这样能够站在中立的立场公正司法,同时也可以缓解当事人之间甚至与社会之间的直接对立和冲突;法院的审判活动有严格的程序保障,有完善的法律依据,有职业化的专门司法人员,处理问题比其他解决纠纷的方式更为规范;司法程序是理性解决纠纷的最后手段,经过司法裁决的案件,不能再由其他部门、其他方式处理;法院所作的判决裁定,有国家的强制力做后盾,必须严格执行。因此,解决纠纷是法院制度的普遍特征,是法院制度产生的基础、运作的主要内容和直接任务,也是其他功能发挥的先决条件。一、要充分认识到化解社会矛盾在法院工作中的重要地位(一)化解社会矛盾是更高层次的解决纠纷。曾经我们认为,对矛盾纠纷依法作出裁判就是解决纠纷,就是履行了人民法院的基本职能。但是,现实中大量存在的案结事不了的现象表明,裁判案件并不等于解决纠纷,解决纠纷也并不意味着矛盾得到化解。裁判案件、解决纠纷和化解矛盾三者之间是递进的逻辑关系。首先,裁判案件是解决纠纷的基础和前提,也是法院制度产生的根源和

运作的主要内容。从一定意义上讲,裁判案件只是在程序上对当事人的实体责任或者实体权益予以确定化,这种确定一旦得不到当事人的认同,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无论从程序上还是实体上都不能意味着纠纷的解决。其次,实现当事人权益和保证法定义务的履行是解决纠纷的基本要求。当事人将纠纷诉至法院,目的就在于使受到侵害的权益恢复到原有状态,排除权益行使的障碍,促使对方履行法定义务,造成损失的还要赔偿实际损失。如果对方当事人不主动履行裁判结果或者经人民法院必要的强制措施后仍不履行的,也意味着纠纷没有得到解决。第三,化解矛盾是在依法裁判的基础上彻底解决纠纷。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结果得到当事人双方和社会的认同,不仅实现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消除了当事人之间心理上的敌视与对抗,同时最大限度地消弭了当事人藐视以致对抗社会统治秩序和法律制度的心理态度,增强了与社会的共容性。因此,从根本上化解矛盾是解决纠纷的最佳境界、最高层次。(二)化解矛盾已经成为当前人民法院的主要任务。人民法院的发展历史告诉我们,人民法院的职能是随着党和国家中心任务的变化而相应地进行调整。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党和国家的工作重心从阶级斗争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成为这一历史时期的主旋律。这一工作重心的转移给社会治理结构和治理方式带来了深刻变化,也使人民法院的基本职能由过去的以打击刑事犯罪特别是反革命犯罪为主转变为解决经济发展过程中产生的民事经济纠纷为主,法院的收案范围发生了很大变化。当前,我国经济社会领域引发的各类矛盾纠

社会矛盾研究方法对社会科学研究的指导意义

社会矛盾研究方法对社会科学研究的指导意义 辩证唯物法作为宇宙观,最根本的就是关于世界的矛盾观;唯物辩证法作为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方法,最根本的就是矛盾分析方法。矛盾分析方法是马克思主义者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根本方法。社会矛盾研究方法就是把马克思关于矛盾的观点运用于社会研究,通过研究社会矛盾及其运动,揭示人类社会的一般结构、普遍本质及社会发展的一般规律,为解决社会矛盾提供基本原则和基本方法,揭示社会矛盾的普遍性以及社会矛盾的规律性,从而指导社会生活实践,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 社会矛盾也具有马克思主义矛盾观的一般特征,即矛盾的普遍性原理。矛盾的普遍性无处不在,无时不有,恩格斯认为:“运动本身就是矛盾。”毛泽东更是强调:“矛盾存在于一切事物的发展过中;矛盾存在于一切事物的发展过程的始终。”社会矛盾的普遍性主要体现在下面几个方面: 首先,社会矛盾存在于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社会生活从总体上来说,主要有四块,即经济领域、政治领域、文化领域、社会领域。其中经济领域的矛盾主要体现在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生产与消费的矛盾、投入与产出、计划与市场之间的矛盾等;政治领域的矛盾包括阶级矛盾、利益矛盾、民族矛盾、国家利益矛盾等方面;文化领域内先进思想与落后思想的矛盾、正确认识与错误认识的矛盾等;社会领域内城乡矛盾、区域矛盾、不同群体之间的矛盾等。总之,社会矛盾存在于社会生活的每一个领域。 其次,社会矛盾贯穿于社会发展的全过程。其一,矛盾存在于一切社会形态的发展过程中。人类社会的发展经历了五个阶段,即原始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社会主义社会和共产主义社会,其中社会矛盾是促进社会发展的动力。其二,每一社会形态在发展过程中自始至终都存在矛盾。社会发展的每一阶段都存在着矛盾,因此,社会发展过程中不存在矛盾的有无问题,只存在矛盾的性质、类型的不同和具体情况不同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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