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7讲_亏损合同,重组义务

第三节或有事项会计处理原则的应用

四、亏损合同

(一)亏损合同的概念及计量原则

1.亏损合同:是指履行合同义务不可避免会发生的成本超过预期经济利益的合同。

2.计量总原则:亏损合同产生的义务满足预计负债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为预计负债。

3.预计负债的计量应当反映退出该合同的最低净成本,(即履行该合同的成本与未能履行该合同而发生的补偿或处罚两者之中的较低者)。

【补充例题?判断题】(2016年)

企业因亏损合同确认的预计负债,应当按照退出该合同的最高净成本进行计量。()

【答案】×

【解析】亏损合同确认的预计负债应该按照退出该项合同的最低净成本计量。

(二)亏损合同确认时应当遵循的原则

1.如果与亏损合同相关的义务不需支付任何补偿即可撤销,企业通常就不存在现时义务,不应确认预计负债;

2.如果与亏损合同相关的义务不可撤销,企业就存在现时义务,同时满足该义务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且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的,应当确认预计负债。

(三)亏损合同是否存在合同标的时的处理原则

1.亏损合同存在标的资产的,应当对标的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并按规定确认减值损失,在这种情况下,企业通常不需确认预计负债,如果预计亏损超过该减值损失,应将超过部分确认为预计负债;

2.亏损合同不存在标的资产的,亏损合同相关义务满足预计负债确认条件时,应当确认预计负债。

【例10-9】(无合同标的)

甲公司2×16年12月10日与丙公司签订不可撤销合同,约定在2×17年3月1日以每件200元的价格向丙公司提供A产品1 000件,若不能按期交货,将对甲公司处以总价款20%的违约金。签订合同时A产品尚未开始生产,甲公司准备生产A产品时,原材料价格突然上涨,预计生产A产品的单位成本将超过合同单价。不考虑相关税费。

【答案】

(1)若生产A产品的单位成本为210元。

履行合同发生的损失=1 000×(210-200)=10 000(元)

不履行合同支付的违约金=1 000×200×20%=40 000(元)

由于该合同变为亏损合同时不存在标的资产,甲公司应当按照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与违约金两者中的较低者确认一项预计负债,即应确认预计负债10 000元。

借:营业外支出——亏损合同损失——A产品10 000

贷:预计负债——亏损合同损失——A产品10 000

待产品完工后,将已确认的预计负债冲减产品成本。

借:预计负债——亏损合同损失——A产品10 000

贷:库存商品——A产品10 000

(2)若生产A产品的单位成本为270元。

履行合同发生的损失=1 000×(270-200)=70 000(元)

不履行合同支付的违约金=1 000×200×20%=40 000(元)

应确认预计负债40 000元

借:营业外支出——亏损合同损失——A产品40 000

贷:预计负债——亏损合同损失——A产品40 000

支付违约金时

借:预计负债——亏损合同损失——A产品40 000

贷:银行存款40 000

【例10-10】(有部分合同标的,分别确认预计负债和计提减值准备)甲公司与乙公司于2×16年11月签订不可撤销合同,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A设备50台,合同价格每台1 000 000元(不含税)。

该批设备在2×17年1月25日交货。至2×16年末甲公司已生产40台A设备,由于原材料价格的上涨,单位成本达到1 020 000元,每销售一台A设备亏损20 000元,因此这项合同已成为亏损合同。

预计其余未生产的10台A设备的单位成本与已生产的A设备的单位成本相同。则甲公司应对有标的40台A设备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对没有标的的10台A设备确认预计负债。不考虑相关税费。

【答案】

有关账务处理如下:

(1)有标的部分,合同为亏损合同,确认减值损失。

借:资产减值损失——存货跌价损失——A设备800 000

贷:存货跌价准备——A设备800 000(40×20 000)

(2)无标的部分,合同为亏损合同,确认预计负债。

借:营业外支出——亏损合同损失——A设备 200 000

贷:预计负债——亏损合同损失——A设备 200 000

(10×20 000)

在产品生产出来后,将预计负债冲减成本。

借:预计负债——亏损合同损失——A设备200 000

贷:库存商品——A设备200 000

【补充例题?多选题】(2018年)

下列各项关于企业亏损合同会计处理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A.有标的资产的亏损合同,应对标的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并按减值金额确认预计负债

B.因亏损合同确认的预计负债,应以履行该合同的成本与未能履行该合同而发生的补偿与处罚两者之中的较高者计量

C.与亏损合同相关的义务可以无条件撤销的,不应确认预计负债

D.无标的资产的亏损合同相关义务满足预计负债确认条件时,应当确认预计负债

【答案】CD

【解析】选项A,待执行合同变为亏损合同,存在标的资产的,首先对标的资产进行减值测试,相应的计入资产减值损失中,实际损失的金额超过减值测试的部分的差额相应的确认为预计负债;选项B,无标的资产的,确认预计负债的金额以履行该合同的成本与未能履行该合同而发生的补偿与处罚两者之中的较低者。

【补充例题?判断题】(2019年)

对存在标的资产的亏损合同,企业应首先对标的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并按规定确认减值损失。()【答案】√

五、重组义务

重组:是指企业制定和控制的,将显著改变企业组织形式、经营范围或经营方式的计划实施行为。

属于重组的事项主要包括:

1.出售或终止企业的部分业务;

2.对企业的组织结构进行较大调整;

3.关闭企业的部分营业场所,或将营业活动由一个国家或地区迁移到其他国家或地区。

(一)重组义务的确认

企业因重组而承担了重组义务,并且同时满足预计负债确认条件时,才能确认预计负债。

同时存在下列情况的,表明企业承担了重组义务:(形成推定义务)

1.有详细、正式的重组计划;

2.该重组计划已对外公告,重组计划已经开始实施,或已向其受影响的各方通告了该计划的主要内容,从而使各方形成了对该企业将实施重组的合理预期。

【例10-11】2×17年12月31日,甲上市公司董事会决定关闭一个事业部。2×17年度财务报告对外报出前,甲上市公司董事会尚未将有关决定传达到受其影响的各方,也未采取任何措施实施该项决定。在2×17年12月31日,甲上市公司董事会不应对此项决定确认预计负债。

【例10-12】 2×17年12月16日,乙上市公司董事会决定关闭A产品的事业部,有关计划已获批准。至2×17年12月31日,关闭该事业部的决定已向社会公告,受影响的公司职工、客户及供应商均已收到通知。如果该义务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且金额能够可靠计量,在2×17年12月31日,乙上市公司应对此项决定确认预计负债。

最佳估计数:

1.存在连续区间且结果的可能性相等:

(上限+下限)/2

2.不存在连续区间或存在连续区间但结果不等:

①单个项目,按最可能发生的金额计量

②多个项目,概率加权平均

3.掌握亏损合同和重组形成的或有事项的处理

手写板:

4.熟悉或有事项的特征和常见或有事项

手写板:

或有事项特征:

①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

②结果具有不确定性

③结果由未来事项决定

或有负债→潜在义务、现时义务

或有资产→潜在资产

别丢下了自己的激情和梦想,

别忘却了曾经的那份执着!

2020中级会计 会计 第47讲_亏损合同,重组义务

第三节 或有事项会计处理原则的应用 四、亏损合同 (一)亏损合同的概念及计量原则 1.亏损合同:是指履行合同义务不可避免会发生的成本超过预期经济利益的合同。 2.计量总原则:亏损合同产生的义务满足预计负债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为预计负债。 3.预计负债的计量应当反映退出该合同的最低净成本,(即履行该合同的成本与未能履行该合同而发生的补偿或处罚两者之中的较低者)。 2016 【补充例题?判断题】( 年) 企业因亏损合同确认的预计负债,应当按照退出该合同的最高净成本进行计量。( )【答案】× 【解析】亏损合同确认的预计负债应该按照退出该项合同的最低净成本计量。 (二)亏损合同确认时应当遵循的原则 1.如果与亏损合同相关的义务不需支付任何补偿即可撤销,企业通常就不存在现时义务,不应确认预计负债; 2.如果与亏损合同相关的义务不可撤销,企业就存在现时义务,同时满足该义务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且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的,应当确认预计负债。 (三)亏损合同是否存在合同标的时的处理原则 1.亏损合同存在标的资产的,应当对标的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并按规定确认减值损失,在这种情况下,企业通常不需确认预计负债,如果预计亏损超过该减值损失,应将超过部分确认为预计负债; 2.亏损合同不存在标的资产的,亏损合同相关义务满足预计负债确认条件时,应当确认预计负债。 10-9无合同标的) 【例 】( 21731每2161210不可撤销合同,约定在 × 年 月 日以甲公司 × 年 月 日与丙公司签订 A 1 000,若不能按期交货,将对甲公司处以总价款 20% 200向丙公司提供 产品 件 件 元的价格 A A尚未开始生产,甲公司准备生产 产品时,原材料价格突然上涨,的违约金。签订合同时 产品 A单位成本将超过合同单价。不考虑相关税费。 预计生产 产品的 【答案】 ( )若生产 产品的 210 1A单位成本为 元。 =1 000210-200=10 000 履行合同发生的损失 ×( ) (元) =1 00020020%=40 000 不履行合同支付的违约金 × × (元) 由于该合同变为亏损合同时不存在标的资产,甲公司应当按照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与违约金 10 000 两者中的较低者确认一项预计负债,即应确认预计负债 元。 A10 000 借:营业外支出——亏损合同损失—— 产品

项目合同

项目合同 有关项目合同模板9篇 在当今不断发展的世界,合同出现的次数越来越多,它也是实现专业化合作的纽带。那么合同书的格式,你掌握了吗?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项目合同9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项目合同篇1 合同编号:JBH-20120705A01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20xx年07月05日。采购人(甲方): 供应商(乙方):成都金百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详细技术说明及其他有关合同项目的特定信息由合同附件予以说明,合同附件及本项目的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等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双方同意共同遵守如下条款: 一、合同货物

二、合同总价 合同总价为人民币大写:万元,即RMB¥.00元;该合同总价已包括货物设计、材料、制造、包装、运输、安装、调试、检测、验收合格交付使用之前及保修期内保修服务与备用物件等等所有其他有关各项的含税费用。本合同执行期间合同总价不变,甲方无须另向乙方支付本合同规定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三、质量要求 1、乙方须提供全新的货物(含零部件、配件等),表面无划伤、无碰撞痕迹,且权属清楚,不得侵害他人的知识产权。 2、货物必须符合或优于国家(行业)标准,以及本项目招标文件的质量要求和技术指标与出厂标准。 3、乙方必须按甲方确认并封存的投标样品和本合同设定规格型号组织生产,每批货物上均应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书。 4、货物制造质量出现问题,乙方应负责三包(包修、包换、包退),费用由乙方负担,甲方有权到乙方生产场地检查货物质量和生产进度。 5、货到现场后由于甲方保管不当造成的质量问题,乙方亦应负责修理,但费用由甲方负担。 四、交货及验收 1、乙方交货期限为合同签订生效后的25日内,在合同签订

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的不同地方及区别

相比之下内容 简单的说: 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不是一部法律的两个版本,就是两部法律,目前这两部法律都在执行中,事实上这两部法律的相关规定事统一的,实际操作中都可以作为依据, 劳动法调整的范围更大更宽泛,涉及到促进就业、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职业培训、社会保险和福利、劳动争议等等。 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更具体、更具有操作性,只针对劳动关系中涉及劳动合同的订立、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特别规定、集体合同、劳务派遣、非全日制用工等方面做出规定。 根据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在实际操作中更多的按劳动合同法执行。 《劳动法》是劳动保障立法体系中的基准法,是《劳动合同法》的立法根据,可以说是《劳动合同法》的母法。 详细的说: 首先是对两者的概念不同 《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这些法律条文规管工会、雇主、雇员的关系,并保障各方面的权利及义务。 我国的劳动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于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其内容主要包括:劳动者的主要权利和义务;劳动就业方针政策及录用职工 的规定;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与解除程序的规定;集体合同的签订与执行办法; 工作时间与休息时间制度;劳动报酬制度;劳动卫生和安全技术规程;女职工与 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办法;职业培训制度;社会保险与福利制度;劳动争议的解 决程序;对执行劳动法的监督、检查制度以及违反劳动法的法律责任等。此外, 还包括工会参加协调劳动关系的职权的规定。以上内容,在有些国家是以各种单 行法规的形式出现的,在有些国家是以劳动法典的形式颁布的。 劳动法是整个法律体系中一个重要的、独立的法律部门。 《劳动合同法》是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劳动合同法》 是规范劳动关系的一部重要法律,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 体系中属于社会法。劳动合同在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的前提 下,重在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被誉为劳动者的“保护伞”。 《劳动法》是劳动保障立法体系中的基准法,是《劳动合同法》的立法根据。可以说是《劳动合同法》的母法。(一)《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的总体区别 一、《劳动合同法》和《劳动法》名称不同。 前者全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后者全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在立法层次上,同为法律,在企业和劳动者中容易把劳动法称为劳动法,把劳动合同法称为新劳动法。 二、两者的立法背景不同。 《劳动法》是在我们国家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时期劳动关系初步紧张状态下产生的法律,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4年7月5日通过,于1995年1月1日生效实施; 《劳动合同法》则是在我国市场经济发育逐渐成熟时期、劳动关系非常紧张状态下产生的法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7年6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劳动法》是20世纪劳动立法的标杆,《劳动合同法》则是20世纪中国劳动关系发展的必然结果,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上层建筑的必然要求。 三、两者的立法宗旨不完全相同。 《劳动法》 第一条开宗明义,“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明确把劳动者权益放在第一位,而《劳动合同法草案》第一 次送审稿套用了《劳动法》,即“《劳动合同法》保护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草案公布时则改为“为了规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行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制定本法”。最终变为“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前后言辞、次序之变,暗含了立法思路的调整。 四、调整对象区别(学理区别)。 劳动法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 称。其内容主要包括:劳动者的主要权利和义务;劳动就业方针政策及录用职工 的规定;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与解除程序的规定;集体合同的签订与执行办法; 工作时间与休息时间制度;劳动报酬制度;劳动卫生和安全技术规程;女职工与 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办法;职业培训制度;社会保险与福利制度;劳动争议的解 决程序;对执行劳动法的监督、检查制度以及违反劳动法的法律责任等。此外, 还包括工会参加协调劳动关系的职权的规定。以上内容,在有些国家是以各种单 行法规的形式出现的,在有些国家是以劳动法典的形式颁布的。劳动法是整个法 律体系中一个重要的、独立的法律部门。劳动合同法作为法律部门的劳动合同法 是调整劳动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在条款上的不同《劳动合同法》是《劳动法》的子法, 两者在具体的条款上也存在很多不同,以下是几条较为有代表性的差别: 一、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完善劳动规章制度,并对直接涉及劳 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在制定、修改及实施过程中从程序上予以严 格规范,核心是民主协商与劳资共议。分为两个步骤:1经职代会或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2 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即在充分听取意见,经过民主程序后,由用人单位确定。也就是:“先民主,后集中”。 这是不分所有制的,对全民所有制企业,按《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的规定,直接涉及 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仍应由职代会审议通过。 二、办理用工手续与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法》中规定: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以书 面形式订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保 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0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劳动合同法》 则对不签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再设定行政处罚的内容,而是将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转为劳动者的经济利益,建立了一种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与劳动者的经济利益挂钩的机制,既加大了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又提高了劳动者维权的积极性。同时《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用工后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给予一个月的宽限期,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不签合同的,以支付双倍工资予以惩罚;超过一年再不签的,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劳动。 三、劳动合同的条款 《劳动法》中规定有:1、劳动合同期限;2、工作内容;3、劳动保护和劳 动条件;4、劳动报酬;5、劳动纪律;6、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7、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除上述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在必备条款方面,《劳动合同法》增加了劳动合同主体双方的基本情况、工 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社会保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等内容;同时又取消了劳动纪律(属于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已由法定且不能约定)和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防止用人单位滥用

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完整版

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2018全文 一、总则 1、《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中的“等组织”不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还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基金会等其他依法登记注册成立的单位。 2、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的分公司,经用人单位授权或同意,可以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当分公司不能履行对劳动者的义务时,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 3、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招用除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以外的劳动者,即与其建立了劳动关系,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4、劳动合同法所指的劳动者,应当年满16周岁,且尚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 5、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家庭直接雇佣的保姆以及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等不适用劳动合同法。 6、用人单位招用与外单位保持全日制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7、用人单位招用自主择业转业退伍军人,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8、用人单位招用外国人,应当办理外国人就业证,并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9、用人单位招用港、澳、台地区的人员,应当办理港、澳、台人员就业证,并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10、外国企业驻华办事机构、外国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机构招用劳动者,按照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11、用人单位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经过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后,由用人单位决定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的实施。 12、总公司以下发文件的形式要求子公司执行总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子公司在履行《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的程序后,该规章制度才能作为子公司用工管理的依据。 13、用人单位经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或决定的重大事项,自动适用于新招用的员工,但用人单位必须履行公示或告知义务。 在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若新招用的员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

亏损合同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 亏损合同 篇一:亏损合同 在亏损合同的相关事项中,“标的资产”这个概念扮演了很重要的角色,它是指在合同中规定的涉及交易范围的资产,如:企业在签定销售合同时,某项产品已完工入库,这可以说明“合同存在标的资产”;假如这项产品还没有完工,就说明“合同不存在标的资产”。 比较预计亏损和减值损失: (1)只要选择了执行合同,且拥有标的资产数量大于或等于合同数量,对于合同数量那部分存货,预计亏损就是减值损失(按存货成本与合同价之差确认),因此不存在确认预计负债的情况。 (2)当选择了执行合同,只有当拥有标的资产数量小于合同数量时,才会出现确认减值损失后仍要确认预计负债的情况 [例1]甲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甲公司)20XX年发生如下事项:(1)20XX年8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A产品

销售合同,约定在20XX年2月底以每件0.3万元的价格向乙公司销售300件A产品,违约金为合同总价款的20%。20XX 年12月31日,甲公司库存A产品300件,成本总额为120万元,按目前市场价格计算的市场总额为110万元。假定甲公司销售A产品不发生销售费用。 (2)20XX年8月,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一份b产品销售合同,约定在20XX年2月底以每件0.3万元的价格向丙公司销售300件b产品,违约金为合同总价款的20%。20XX 年12月31日,甲公司库存b产品300件,成本总额为120万元,按目前市场价格计算的市场总额为100万元。假定甲公司销售b产品不发生销售费用。 (3)20XX年8月,甲公司与丁公司签订一份c产品销售合同,约定在20XX年2月底以每件0.3万元的价格向丁公司销售300件c产品,违约金为合同总价款的20%。20XX 年12月31日,甲公司库存c产品200件,每件成本0.4万元,预计生产其余100件c产品每件成本也为0.4万元,200件c产品按目前市场价格计算的市场总额为65万元。假定甲公司销售c产品不发生销售费用。因上述合同至20XX年12月31日尚未完全履行,编制相关会计分录。 (1)A产品: ①计算最低净成本: 执行合同,发生的损失=120-300×0.3=30(万元);

1项目合同管理制度

项目合同管理制度 第一条总则 建筑工程项目施工承包合同是总包方和承包方共同完成承包项目的责任书;是按照有关发令、法规签订的关于权利、责任、义务的协议。一旦依法签订成文,就应得到法律的保障。因此,加强项目合同管理、提高合同履行率,是企业经营管理的一个重要内容,是企业保证社会信誉和经济效益的关键之一,为此特制订本标准。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项目部对外签订、履行的各类经济合同。 第三条管理内容及相关要求 1、审批程序 项目部所签订的各类合同,先由各项目经理拟定合同文本;统一报送到公司办公室;填写《合同审核申请表》,由办公室送达各职能部门进行意见会签(各部门会签时间为三个工作日);会签完毕后,办公室将合同返回合同提交单位进行修改,修改后的合同及《合同审核申请表》报至总经办审批,审核无异议后,与承包方签订合同(限三个工作日内),承包方签字盖章完成后,及时将合同返回公司确认无误后到办公室填写《合同章使用申请表》审批完成后方可盖章,由合同使用单位将合同发往相关部门进行存档。 2、合同内容 2.1、合同内容包括标的、数量、质量、安全、工期、价款、付款方式、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取费标准、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

2.1.1、标的是经济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建筑安装工程项目施工承包合同中,标的就是某一个或多个单项工程。 2.1.2、数量是合同标的在量的方面的限度,是以数字和计量来衡量标的尺度。建筑工程项目施工承包合同中指承包方完成的工程量。 2.1.3、质量是检验标的内在素质和外观形态优劣的标志。建筑安装工程的质量等级分为合格、不合格二个等级,评定依据是《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 2.1.4、安全是指工程施工中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所达到的水平,包括事故伤亡率及文明标化率。 2.1.5、价款即建筑安装工程项目施工承包合同中工程造价,包括工程款以何种方式支付及额度。 2.1.6、履行期限即经济合同履行的时间;建筑安装工程项目施工承包合同中工程项目的开工、竣工时间、保修期起止时间等。 2.1.7、履行的地点即为工程项目的所在地。 2.1.8、履行的方式是指采用什么方法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 2.1.9、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过错,造成经济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成履行,对过错方应追究的责任。在建筑安装工程项目施工承包合同中违约责任主要为以下几个方面: (1)、乙方质量和工期无法满足工程需要或中途违约的违约责

合同案例:承诺履行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何种责任[工作范文]

合同案例:承诺履行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何种 责任 20XX年7月份,刘某向王某借款10万元用于其经营家居使用,约定还款期限为一年。20XX年6月份,刘某因经营不善,负债累累,避往他乡。王某多次到刘某家催款无果。20XX年8月份,刘某父亲刘某某向王某出具还款承诺书一份,愿偿还王某借款10万元及利息,并定下还款时间。后因刘某某仅还款5万元未再履约,王某于20XX年4月10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某、刘某某共同偿还剩余借款及利息。 庭审中,刘某某辩称,争议款项系刘某所欠,其不是借款的当事人,没有还款义务。其出具承诺书的行为是第三人代为履行,要求驳回原告王某对其的诉讼请求。 【案件分歧】 对于此案的处理有四种不同的观点: 种观点认为,刘某某出具还款承诺书的行为是第三人代为履行的行为。刘某某虽然出具了还款承诺书,但其并非合同关系的当事人,无合同上的履行义务。其同意履行后又反悔,违约责任应由真正的债务人承担,债权人不能要求刘某某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刘某某的行为是为第三人利益的行为,根据法律规定,债权人直接取得对该第三人的履行请求

权,故刘某某应承担付款责任。 第三种观点认为,刘某某的行为是一种代位清偿的行为,根据诚信原则,刘某某应与债务人一起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种观点认为,刘某某的行为是担保付款,应适用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处理,承担连带责任。 【律师评析】 我国目前法律对刘某某出具还款承诺书行为的定性尚无明文规定。 一、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根据合同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第三人直接取得请求权的合同,该类合同应具备合同成立的一般要件,即当事人(债权人与债务人)应达成合意。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一经生效,即产生如下法律后果:一是债务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而不是向债权人履行;二是不但债权人享有请求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的权利,第三人亦直接取得请求债务人履行的权利,本案中,刘某某向王某出具的承诺还款计划,并非与债务人刘某达成由刘某某向王某履行的协议,故刘某某的行为不属于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二、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债务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由第三人履行的

浅析我国《劳动合同法》的缺陷与完善

浅析我国《劳动合同法》的缺陷与完善 内容摘要:劳动关系是社会基本生活中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维护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和前提。正因为如此,我国非常注重有关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的制定。继《劳动法》制定和实施之后,我国又适时制定了《劳动合同法》,专门调整劳动合同关系。《劳动合同法》的内容体系比较完整,符合我国现阶段劳动关系发展变化的新形势的需要。我国的劳动合同制度随着《劳动法》的实施而建立,但迄今为止还相当不完善。为了完善我国的劳动合同制度,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开始实施。劳动合同不仅仅是一张单纯的劳动关系协议,它也涉及到了劳资双方的博弈和国民财富的分配。本文以。我国《劳动合同法》的缺陷与完善。作为选题,对《劳动合同法》的立法与实践之缺陷剖析,并尝试就如何完善《劳动合同法》提出一些有益的见解。 关键字:劳动合同法;缺陷;完善 一、引言 (一)选题背景与意义 劳动关系是社会基本生活中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维护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和前提。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劳动关系的主体发生了改变,计划经济时期国家主导型的劳动关系已经不再适应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 我国的劳动合同制度随着《劳动法》的实施而建立,但迄今为止还相当不完善。为了完善我国的劳动合同制度,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开始实施。劳动合同不仅仅是一张单纯的劳动关系协议,它也涉及到了劳资双方的博弈和国民财富的分配。可以说,《劳动合同法》的

实施,一方面是为了。废旧。,即废除之前劳动力市场中的不正当行为和劳动合同制度的不合理之处;另一方面是为了。立新。,即重建劳资双方博弈的新秩序。 从总体上看,《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既顺应了劳动力市场形势的变化,也符合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理念。《劳动合同法》是中国劳动力市场发育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它标志着中国在充分利用市场机制配置劳动力资源的同时,开始注重对劳动力市场进行法律规制。 然而,由于《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和实施时间不长,尽管学界对《劳动合同法》的研讨充满了热情,但迄今为止,专门研究《劳动合同法》的论著并不多见。因此本文以我国《劳动合同法》的缺陷为切入点,分析我国现有《劳动合同法》的部分不足之处,并试图提出改进建议。从而,提高我国对劳动关系的法律保障,加强对劳动者的保护,提高劳动效率,提高企业的收益,提高劳动者的收益,促进国内消费水平的提高,带动企业的长远发展,达到劳动者与企业双臝的目的。 (二)内容安排 本文主要分为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主要阐释《劳动合同法》的基本理论。首先论述了我国《劳动合同法》的产生背景;其次,阐释了《劳动合同法》的宗旨;最后,阐述了《劳动合同法》的意义。 第二部分,主要剖析了《劳动合同法》所存在的缺陷,客观地讲,我国《劳动合同法》的缺陷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动合同订立的立法规定和具体实施均存在缺陷;《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动合同履行的立法规定和具体实施均存在着缺陷;《劳动合同法》关于合同解除的立法规定和具体实施均存在缺陷;《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动者集体谈判权的立法规定和具体实施也存在着问题;《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务派遣之立法规定和具体实施同样存在不尽如人意的地方。而存在诸多缺陷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立法者本身的原因,也有劳动关系本身的复杂多变方面的原因。 第三部分,主要针对第二部分所列缺陷,就如何完善我国《劳动合

或有事项中亏损合同之会计处理

全国中文核心期刊· 财会月刊□2013.3上·25 ·□或有事项中亏损合同之会计处理 谢苇 吕南 (西南石油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成都610500) 【摘要】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待执行合同变为亏损合同应遵循或有事项准则进行会计处理。然而,该准则对亏损合同存在标的资产的情况未做出明确的规定,导致具体的会计处理仍存在一些问题。本文将针对这些问题提出明确的处理方案。 【关键词】或有事项亏损合同预计负债减值损失一、或有事项中亏损合同的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的规定,待执行合同变为亏损合同且满足预计负债确认条件时,应当确认为预计负债。预计负债的金额应为履行合同的成本与未能履行合同而发生的补偿金额之间的较低者。 同时,当合同存在标的资产时,应当对标的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并按规定确认减值损失,通常不确认预计负债。如果预计亏损超过减值损失,则将超过部分确认为预计负债。 或有事项准则对待执行合同变为亏损合同的会计处理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但并未结合具体实例予以讲解,导致在进行具体会计处理时,出现了不同的观点与处理方法。以下将以实例进行相应分析。 例1:2012年8月,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一份B 产品销售合同,约定在2013年2月底以每件0.3万元的价格向丁公司销售300件B 产品,违约金为合同总价款的20%。2012年12月31日,甲公司库存B 产品300件,成本总额为120万元,按目前市场价格计算的市价总额为110万元。假定甲公司销售B 产品不发生销售费用。 第一种会计处理方案:首先,判断企业是否选择执行合同。执行合同,发生损失=120-300×0.3=30(万元);不执行合同,发生损失=120-110+300×0.3×20%=28(万元)。因此,该企业应该选择不执行合同,则确认10万元的减值损失,18万元的赔偿款。 会计处理为:借:资产减值损失10;贷:存货跌价准备10。借:营业外支出18;贷:预计负债18。 第二种会计处理方案:存在标的资产,计提减值损失为30万元(120-300×0.3),借:资产减值损失30;贷:存货跌价准备30。企业实际退出合同时:执行合同:借:银行存款105.3;贷:主营业务收入9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5.3。借:主营业务成本90,存货跌价准备30;贷:库存商品120。不执行合同,支付违约金:借:营业外支出18;贷:银行存款18。 假定此时存货市价仍为110万元,借:存货跌价准备20;贷:资产减值损失20。 二、或有事项中亏损合同的会计处理解析 上述两种处理方案是针对亏损合同存在标的资产时采取的方案。第一种方案是针对存在标的资产的亏损合同,首先计算最低净成本,以此判断企业可能做出的合理选择来计提亏损金额。 而第二种方案是完全依据会计准则的规定,针对存在标的资产的亏损合同,计提减值损失,不确认预计负债。只有预计亏损超过减值损失时,才确认预计负债。 《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的解释公告中,对亏损合同存在标的资产的情况作了举例说明—— —“商品销售合同属于待执行合同。在其售价低于成本时,该合同即变为亏损合同,属于本准则规范的或有事项。该合同存在标的资产(存货)的,应当确认减值损失或跌价准备,不确认预计负债”。由此可知,第二种方案更能体现会计准则的意图。 只要亏损合同存在标的资产,不管企业实际是否选择执行合同,都应当先对标的资产计提减值损失,且减值损失金额应以成本与合同规定的售价来确定,超过减值损失部分确认预计负债。 即待执行合同变为亏损合同时,应按如下步骤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①判断亏损合同是否存在标的资产,若不存在标的资产,则计算最低净成本,确认预计负债。②亏损合同存在标的资产时,比较标的资产数量与合同数量。当标的资产数量大于合同数量时,对合同数量的资产按资产成本与合同售价确定减值损失。 标的资产数量小于合同数量时,对全部的标的资产按资产成本与合同售价确定减值损失。同时,对合同中不存在标的资产的部分,按最低净成本确认预计负债。③待企业退出合同时,根据实际执行或不执行合同的情况,进行相应会计处理。以下通过例题进行详细分析: 例2:2012年8月,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一份B 产品销售合同,约定在2013年2月底以每件0.3万元的价格向丁公司销售300件B 产品,违约金为合同总价款的20%。由于原材料上涨,甲公司预计B 产品成本将上升为0.4元/件。 假定

项目承包合同中的权利与义务及责任纠纷中的风险承担

项目承包合同中的权利与义务及责任纠纷中的风险承担 一、项目承包合同的概念: 1、基本概念: 公司针对某一具体项目进行内部承包管理而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 2、项目承包合同的定位: 项目承包合同应当定位为内部承包合同。 内部承包是企业承包经营模式下的个人承包责任制,是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的一种过渡形式,其一,依据《劳动法》规定,看内部承包人是否是本企业的职工或技术工程人员。且承包个人(自然人)与企业是否具有直接的、一定时期正式的劳动法律关系;其二要看承包人所带施工队伍或者技术核心人员的多数是不是本企业职工;其三要看工程资金管理账目是不是分立,承包人上缴的除承包费外的管理费是否高于国家地区工程造价基础定额规定的标准。 内部承包作为一种经济管理模式,在强化企业内部管理,降低项目成本方面有明显的效果,因而在企业内部,特别是建筑企业内部广泛流行。但是,该种经济管理模式在运作中也存在不规范的地方,把握不好会成为变相的“转包”,从而导致新的法律风险。 内部承包的一般特征: 1)、从主体上看,内部承包的一方为企业(以下简称单位),另一方为该企业内部的个人(或数人)。 2)、承包方要按工程标的金额的一定比例向单位缴纳管理费(承包费),此费用为固定的收取,无论项目盈亏。 3)、工程由承包方组织施工,单位各职能部门参与项目的管理,包括工程项目质量、工期及成本控制等,同时协助项目部办理与业主的结算。 4)、项目最终结算后的盈亏风险由承包人全部承担或由双方分担。 内部承包的法律特征: 1)、承包人是企业的内部成员,双方存在上下级间行政隶属上的管理关系; 2)、合同的内容系约定企业与员工之间的权利义务; 3)、就企业内部行政管理的角度而言,承包方还要接受发包方的行政管理,遵守其规章制度,比如安全生产、劳动保险等方面的管理; 4)、在资产所有权上,承包人承包经营的资产为企业所有; 5)、承包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怎样规范内部承包关系: 就内部承包的本质而言,是单位内部的一种经济责任制度,还是不能脱离

订立合同后第三人履行了部分义务是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还是第三人代为履行

订立合同后第三人履行了部分义务是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还是第三人代为履行。 不同的认定将导致案件的不同审理结果。 江苏省溧阳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诉西安南风日化有限责任公司与第三人西安南风油脂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筑工程纠纷案 【要点提示】当事人订立合同后,第三人履行了合同的部分义务,是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还是第三人代为履行。不同的认定将导致案件的不同审理结果。 【案例索引】 一审: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05]雁民二初字第147号民事判决(2005年6月10日) 二审: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西民四终字第286号民事判决(2005年12月2日) 【案情】原告(被上诉人)江苏省溧阳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以下简称溧阳建安公司)。被告(上诉人)西安南风日化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南风日化)。第三人西安南风油脂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南风油脂)。1999年5月至1999年9月,溧阳建安公司下属西安分公司(乙方)和南风日化(甲方)签订三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南风日化作为建设单位将“油厂浸出车间厂房”的施工、“油厂浸出车间外辅助设施”的施工及“油厂筒仓系统工程”的施工发包给溧阳建安公司下属西安分公司,乙方现场总代表为史国荣、吴德平和刘玉宝,甲方现场总代表为侯宇红。双方在合同中就工程期限、工程价款的决算方式也明确约定:甲方应当于1999年12月底向乙方支付工程总造价的30%,2000年6月底支付工程总造价的40%,2000年底支付工程总造价的25%,剩余5%作为质保金,待保修期满无质量问题后付清。如甲方没有履行付款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包括支付因其违约导致乙方增加的经济支出和从应支付之日起计算的利息。合同签订后,溧阳建安公司进场开始施工,并于1999年底施工完毕。随后,溧阳建安公司施工建设的工程和安装的设备由南风日化交付南风油脂使用,2001年1月15日,溧阳建安公司将工程资料清单(包括施工图、变更签证单等)和单方编制的四份决算交付甲方现场总代表侯宇红,2001年6月,南风油脂对溧阳建安公司提供的决算进行了审计,确认工程造价合计为4 806765.91元。一审法院还查明:1.溧阳建安公司与南风日化签订施工合同时,南风油脂尚未依法成立,南风日化称由于南风油脂没有成立,故应溧阳建安公司的要求,其代南风油脂在合同上加盖了公章,该合同的建设方实为南风油脂,合同义务应当由南风油脂承担;对此溧阳建安公司则认为,该合同是垫资工程,溧阳建安公司与南风日化签订合同时,正是由于南风油脂没有成立,没有缔约主体资格,溧阳建安公司也无法判别其经营状况及偿还能力,故坚持要求以南风日化作为建设方签订施工合同。经过协商,最终溧阳建安公司与南风日化签订了施工合同,南风日化作为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应当承担合同义务,而南风油脂并不是合同当事人,目前也处于停业状态,溧阳建安公司亦当庭表示不要求南风油脂承担支付工程款的民事责任。2.截止诉讼之日,溧阳建安公司合计已经收到工程款3 409 937.5元,其中南风日化从1999年9月起至2000年1月止合计向溧阳建安公司支付85万元,南风油脂从2000年1月31日起至2002年9月30日止合计向溧阳建安公司支付2 559 937.5元;2004年8月,溧阳建安公司就本案争议的事实向西安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04年10月12日,西安仲裁委员会以溧阳建安公司与南风日化双方仲裁条款约定不明为由驳回了溧阳建安公司的申请,溧阳建安公司遂于2004年11月29日诉至一审法院,要求南风日化支付工程款1 396 828.41元、利息501 245.23元、违约金101 900元。3.审理中,南风日化认为其与本案实体处理结果无关,故对南风油脂审计的4 806 765.91元的工程造价从形式及内容上均不予认可,经一审法院释明后,南风日化仍然坚持己见,一审法院决定委托相关鉴定部门对溧阳建安公司施工工程造价进行鉴定,因溧阳建安公司已经将鉴定所需工程资料交付给了建设方现场总代表侯宇红,故一审法院要求南风日

新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最新)解读

新劳动法解读 一、概述 所谓的新劳动法解读,就是对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解读。为帮助大众正确了解《劳动合同法》,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室副主任张世诚,进行了《劳动合同法》解读。 二、解读内容 1、立法宗旨非常明确,保护劳动者的权益 《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是前法与后法,旧法与新法的关系,按照《立法法》“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不一致的地方,以《劳动合同法》为准;《劳动合同法》没有规定而《劳动法》有规定的,则适用《劳动法》的相关规定。 《劳动合同法》突出了以下内容:一是立法宗旨非常明确,就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强化劳动关系,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二是解决目前比较突出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订立劳动合同的问题;三是解决合同短期化问题。 2、用人单位有自主权,劳动者可自主选择 《劳动合同法》是比较完整地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法,在涉及劳动关系双方基本权利方面都给予了充分保障,保障劳动关系双方都有一个基本权利。劳动者在就业方面有一个自由流动、自主选择的权利,而用人单位有一个用人用工的自主权,今后不允许对劳动者的流动加以特别限制。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最基本的原则是提前告知。《劳动合同法》39条、40条、41条,对比《劳动法》的相关条款,有了很大调整,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得到充分保障。 以前的用工形式很多,有正式工、临时工、农民工、周转工、农转非等。《劳动合同法》规范了用工形式,明确规定3种用工合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3、一月内不签订合同,赔劳动者两倍工资 《劳动合同法》对订立劳动合同作出了新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并且应当在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违反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亏损合同——履行合同的成本(征求意见稿)》简介

附件一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 《亏损合同——履行合同的成本(征求意见稿)》简介 一、背景情况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以下简称“理事会”)废止《国际会计准则第11号——建造合同》(IAS 11)后,相关企业需按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产生的收入》(IFRS 15)对建造合同进行会计处理。但IFRS 15未对亏损合同的会计处理作出规范,而是要求企业适用《国际会计准则第37号——或有事项》(IAS 37)的一般原则。IAS 37规定,在评估一项合同是否为亏损合同时,企业应当比较履行合同义务不可避免的成本是否超过预期将获得的经济利益,其中:不可避免的成本是指退出合同的最小净成本,即履行合同的成本与不履行合同引发的赔偿或罚款两者孰低,但IAS 37对履行合同的成本应具体包含哪些未予明确。而原建造合同准则要求企业在计量合同成本时应同时考虑增量成本和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其他成本。为此,部分利益相关方提出请理事会予以澄清。 为回应利益相关方的关切,解决实务运用中的差异,理事会于2018年12月发布了《亏损合同——履行合同的成本(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提出了对IAS 37

有关亏损合同的规定进行局部修订的具体建议。 二、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 征求意见稿主要对亏损合同评估时履行合同的成本提出了明确和细化的修订建议,并就该修订的衔接和生效安排提出了建议。具体如下: 一是在IAS 37第68段中增加“履行合同的成本包括与合同直接相关的成本”的表述,并新增68A和68B两段,其中:68A列举了与合同直接相关的成本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分配的与合同直接相关的成本(如合同管理成本、保险、折旧)、明确应向合同交易对手支付的成本以及其他仅因签订该合同而发生的成本;68B则明确一般性的管理成本与合同不直接相关,除非其为明确应向合同交易对手支付的成本。 二是作出衔接规定。即企业应当对在首次实施本修订的报告年度期初已存在的合同适用本修订。企业可不重述前期比较信息,首次实施本修订的累积影响调整本修订施行日所在年度报告期间的期初留存收益(或其他权益项目,如适用)。 三是允许提前采用。征求意见稿拟定了生效条款(具体生效日待定),并允许提前采用(需披露提前采用这一情况)。 三、征求意见的主要问题 1.理事会建议在IAS 37第68段中明确履行合同的成本包括与合同直接相关的成本(而不仅仅是合同的增量成本)。

(推荐)项目协议书

亲爱的朋友,很高兴能在此相遇!欢迎您阅读文档项目协议书,这篇文档是由我们精心收集整理的新文档。相信您通过阅读这篇文档,一定会有所收获。假若亲能将此文档收藏或者转发,将是我们莫大的荣幸,更是我们继续前行的动力。 项目协议书 关于项目协议书模板合集9篇 随着社会不断地进步,协议书的使用频率呈上升趋势,签订协议书是提高经济效益的手段。那么你真正懂得怎么写好协议书吗?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项目协议书9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项目协议书篇1 第一条本项目由甲方_________、乙方_________、丙方_________、丁方_________共同合作,以_________方为课题组长,(获批□、申请□)经费_________元,研究时间为_________年。 第二条项目研究工作分工: 甲方:_________;乙方:_________;丙方:_________;丁

方:_________。 第三条经费分配比例如下: 甲方:_________%;乙方:_________%;丙方:_________%;丁方:_________%。 第四条企业配套经费比例: _________。 第五条知识产权归属: 所有权归属:_________;名誉权分享:_________;其他:_________。 第六条合作项目各方应严格遵守共同签订的合作协议书,除因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不得中途撤销或中止合同。在合同期内,一方要求修改合同条款,须各方协商,确认后方能生效。 第七条如合作方因各种原因无法履行合同条款时,由项目负责人报项目主管部门同意后,另寻合作者。 第八条经批准中途退出合作的一方,应视具体情况将所余经费退回项目主持方,已用经费由项目负责人提出审查报告,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批。 第九条合作一方在工作进行中有问题不及时报告,影响项目整体的年度进展者,项目负责人有权缓拨或停拨下一年度经费,并通报项目主管部门。如影响项目整体无法完成者,将承担相关

因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的行为致使债权不能实现

因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的行为致使债权不能实现,债权人不能向第三人请求解除妨害及要求第三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 任 【关键词】:施工合同第三人债权实现合同相对性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大连渤海建筑工程总公司与大连金世纪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大连宝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连宝玉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07)民一终字第39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摘要:债权属于相对权,相对性是债权的基础,故债权在法律性质上属于对人权。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债权人和债务人都是特定的。债权人只能向特定的债务人请求给付,债务人也只对特定的债权人负有给付义务。即使因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的行为致使债权不能实现,债权人不能依据债权的效力向第三人请求排除妨害,也不能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要求第三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51条[①]规定并结合渤海公司和金世纪公司的上诉请求,确定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两个:一是金世纪公司是否对宝玉集团、宝玉公司偿还渤海公司工程欠款承担连带责任;二是对停工损失费、优质工程奖励款应否支付利息。就上述两个争议焦点,本院作出如下认定: (一)金世纪公司不应当对宝玉集团、宝玉公司偿还施工人渤海公司工程欠款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金世纪公司对宝玉集团、宝玉公司向渤海公司清偿工程欠款不承担连带责任。首先,本案讼争的法律关系是施工合同纠纷,而不是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本案施工合同的当事人为宝玉集团、宝玉公司与渤海公司,宝玉集团、宝玉公司为发包人,渤海公司为承包人。施工合同只对合同当事人产生约束力,即对宝玉集团、宝玉公司和渤海公司发生法律效力,对合

劳动合同法经典案例分析

第一章 第一讲 案例: 退休后的张师傅在1996年3月与某企业签订了3年的聘用合同。1998年5月,企业通知张师傅,因减员增效与他解除合同。 张师傅认为解除合同的企业应当按照原国家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办法》的规定: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不满一年的按一年发,他应得三个月工资的补偿。企业未同意。 张师傅找了几次企业有关人员没有结果,又多次找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仍未如愿。最后,双方找到劳动行政部门。经过劳动部门的耐心解释,张师傅才明白过来,消了气,不提补偿金的事了。 请分析张师傅与企业签订的是劳动合同还是劳务合同? 分析: 案例中,将劳务合同作为劳动合同是发生争议的主要原因。劳务与劳动只有一字之差,但实质不同。其主要区别如下。 订立合同的依据不同。劳务合同由《民法通则》、《经济合同法》(当前仍有效)等规范。如《经济合同法》的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劳务是经济合同应当具备的标的之一。劳务合同是指因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供劳务所签订的合同。劳动合同由《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规范。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 合同的主体及主体间的关系不同。劳务提供方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它组织;劳动合同的一方只能是法定年龄内的自然人。劳务人员不是劳务使用方的职工,与劳务使用方没有隶属关系;而劳动合同的一方必是用人单位的职工,两者有隶属关系。 权利义务的关系不同。劳务人员的权利与义务的联系表现的比较直接而且对应明显。如劳务合同中可以约定:劳务人员履行了一定的义务才能获得报酬。如企业将职工劳务输出,职工因本身的原因没有完成劳务合同中约定的应当完成的标的,劳务使用方可以按合同中事先约定不支付报酬。这不违反法律规定。若用劳动关系的权利义务的观点分析,处于劳动关系的职工的权利义务联系不那么直接。如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或在实际中,企业不让患病的职工享受医疗期待遇是无效条款和违法行为。职工享受医疗期待遇是法定权利。即未履行约定的义务,仍有权享受病假工资、报销药费。 两类合同的内容不同。《经济合同法》规定了劳务合同应具备的标的、数量和质量等必备内容。有的内容看似一样,实则不同。如报酬:劳动合同中的工资必须遵循按劳分配同工同酬的原则以及最低工资的规定。劳务合同中的劳务报酬则不是必须如此。劳务人员履行合同义务是取得报酬的条件;职工在企业停产时不履行劳动义务,仍有权得到最低工资或基本生活费。 案例中,张师傅与企业建立的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尽管张师傅与企业签订的聘任协议,没有写明是劳务合同,但通过分析不难看出其劳务合同的本质,因此不能与劳动部的文件对号入座。而原国家劳动部发布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是针对劳动合同而言。而且聘任协议又未约定违约责任,张师傅要求企业经济补偿也就无依据了。 第二讲 案例: 小王于2000年7月1日入职某公司,劳动合同每年一签,2007年7月1日,公司与小王又签订了一年期限的劳动合同,2008年6月30日,劳动合同期满,公司决定不再续订劳动合同。请问如果2008年6月30日合同终止,公司如何支付经济补偿?如果2008年5月30日公司强行解除劳动合同,该如何支付经济补偿? 分析: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终止需支付经济补偿是劳动合同法的最新规定,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2008年1月1日之前的工作年限不适用该规定,按照之前的规定,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可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小王2007年7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之间的工作年限用人单位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小王的劳动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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