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广东省水利厅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管理规定

广东省水利厅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管理规定
佚名
【期刊名称】《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2(000)006
【摘要】(广东省水利厅2010年7月28日以粤水水保[2010]126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一条为规范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管理,提高监测质量,根据水利部《关于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意见》,制定本规定。
【总页数】2页(P16-17)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S157
【相关文献】
1.广东省水利厅广东省档案局关于水利安全生产档案的管理规定 [J],
2.广东省水利厅关于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实施规定 [J],
3.广东省水利厅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规定 [J],
4.广东省水利厅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评估管理规定 [J],
5.广东省水利厅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查和审批管理制度 [J],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林地恢复原状_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林地,作为地球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是生物多样性的宝库,也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基础。
然而,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快速发展,林地面积不断减少,生态环境遭受严重破坏。
为了保护林地资源,维护生态平衡,我国制定了系列法律法规,对林地恢复原状进行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围绕林地恢复原状的法律规定,探讨其内涵、实践探索以及面临的挑战。
二、林地恢复原状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法》是我国森林资源保护的基本法律,其中对林地恢复原状作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森林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采伐林木后,应当及时更新,使森林资源得到恢复。
具体要求如下:(1)采伐林木后,应当及时补种,补种数量不得少于采伐数量。
(2)补种的林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树种、品种和质量要求。
(3)补种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对林地恢复原状也进行了相关规定。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因国家建设征收、征用土地的,应当依法补偿被征收、征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
同时,根据第五十六条规定,因建设需要占用耕地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土地复垦,恢复原状。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水土保持法》对水土流失的防治和林地恢复原状也作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开发建设项目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水土流失。
项目结束后,应当及时进行土地复垦,恢复原状。
4.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除了上述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外,各地方也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了相应的林地恢复原状法规和规章。
如《广东省森林保护条例》、《浙江省森林资源管理条例》等。
三、林地恢复原状的法律规定内涵1. 林地恢复原状的原则林地恢复原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依法原则:林地恢复原状必须依照法律法规进行。
(2)科学原则:林地恢复原状应当采取科学合理的措施。
(3)综合治理原则:林地恢复原状应当综合考虑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
深圳市水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水务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2011年修订)

深圳市水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水务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2011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水务局•【公布日期】2011.09.29•【字号】深水法[2011]461号•【施行日期】2011.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深圳市水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水务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深水法〔2011〕461号)各有关单位:新修订的《深圳市水务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水务局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九日深圳市水务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共10项)编号行政许可事项01 取水许可02 城市供水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立项)及设计方案(初步设计文件)审批03 引水蓄水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及初步设计文件审批04 河道堤防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初步设计报告审批05 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审批06 水工程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审批07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08 城市管道供水特许经营项目审批09 城市排水许可10 市政排水设施改造工程方案审批01号许可事项:取水许可一、行政许可内容准许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通过)第七条、第四十八条;(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年2月21日国务院令第460号发布)第二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一)市水主管部门受理的取水许可应符合以下条件:日取地表水五万立方米以上、不满十五万立方米的水利工程取水;日取地表水不满十五万立方米的市管水利工程取水;总装机五千千瓦以上、不满五万千瓦的水电工程取水;日取地下水单井二千立方米以上、单位井群一万立方米以上的取水;跨区级行政区域取水,以及在未设水主管部门的区级行政区域内取水。
广东省公路条例(修正)

广东省公路条例(修正)(2003年1月11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2008年7月31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根据2012年7月26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民营科技企业管理条例〉等二十三项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促进公路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以下简称公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公路(包括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和公路渡口)的规划、建设、养护、经营、使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公路工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市、县(区)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
省公路管理机构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对国道、省道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责。
市、县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所管辖的公路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责。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道、村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规划、建设、国土、工商、公安、水利、环保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做好公路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公路规划第五条公路规划的编制和审批,按照公路法执行。
公路穿越城镇规划区的,其穿越路段的选线定位等应当与当地城镇规划相协调,并征求当地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意见。
第六条规划和新建村镇、开发区、厂矿、学校、集市贸易场所等建筑群,应当与公路用地边界外缘保持以下间距:高速公路、国道、省道不少于二百米,县道不少于一百米,乡道不少于五十米;并避免在公路两侧对应进行。
第七条规划建设铁路、管线等各类设施涉及跨越、穿越或者与规划公路并行的,应当征得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
涉及的规划公路属国道、省道、高速公路的,应当征得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
广东省水利工程编制办法及定额

建筑工程单价=直接工程费+间 接费+企业利润+主要材料价差+ 税金
注意:①当工程单价需要多个定 额子目嵌套组合时,“从定额” 只计算到直接费然后合并到主定 额中。
②当项目为第三章土坝填筑的“外购填 筑物料”和第八章的“管道敷设”时, 应将其材料作为“未计价材料”放在上 述单价表列式的“税金”之前,参与单 价计算。
工程的设计概(估)算应按编制年的政策及 价格水平进行编制。
总论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概算划分为(Ⅰ)工程部分和(Ⅱ) 专项部分,划分如下:
第一部分 建筑工程
第二部分 机电设备及安装工程
第三部分 金属结构设备及安装工程
水 工程部分 第四部分 临时工程
利
第五部分 独立费用
水
预备费
电
建设期融资利息
工
间接费(%)=人工费(%)× 间接费率
3、企业利润(%)
企业利润(%)=(直接工程费 +间接费)×企业利润率
4、税金(%)
税金(%)=(直接工程费 + 间接 费 + 企业利润)×税率
安装工程单价=设备原价×(直接 工程费+间接费+企业利润+税金) (%)
注:人工费调整系数 = 本工程人工 预算单价/十类工资区人工预算单 价
四、施工机械台班费
——指一个台班中为使机械正常运 转所支出和分摊的各项费用之和。 由第一类费用的折旧费、修理及替 换设备费、安装拆卸费,以及第二 类费用的机上人工费和动力燃料费 等。
1、施工机械台班费定额中标示的机械 消耗用电量,包括机械本身和最后一级 降压变压器侧至施工用电点之间的线路 损耗。
(二)、费率形式的安装单价
——在现行设备安装定额中,以费 率形式表示(即以设备原价作为计 算基础,安装工程人工费、材料费、 机械使用费和装置性材料费均以费 率(%)形式表示)的定额有:水 力机械辅助设备、电气设备、通风 空调设备。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1.10.13•【字号】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8号•【施行日期】1991.12.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一九九一年九月二十日广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1991年10月13日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8号发布)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以下简称水法),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水利电力厅和市、县(区)水利电力局是同级人民政府统一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职能部门,负责水法和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检查监督。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保护、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必须遵守水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水政监察机构、监察人员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鼓励支持依法兴办开发、利用、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节约用水各项事业以及有关的科学技术研究的单位和个人,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成绩显著者给予奖励。
第五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水资源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水资源的统一考察和评价;编制开发、利用、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综合规划;制订水的长期供求计划和水量分配方案;统一调度水资源;管理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征收水资源费;审查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工程设施方案;查处违反水法规的行政案件。
环境保护和航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水污染防治和船舶排污的监督管理。
矿产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地下水资源的普查、勘探、监测、统计、分析和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
城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建成区地下水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城市节约用水。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有关水资源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河道按水系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
生态补偿

关于生态补偿工作情况的汇报长期以来,生态环境作为一种重要的资源,并未引起足够的重视。
“环境无价、资源低价、商品高价"的价格体系,助长了资源开发者把开发造成的生态破坏的外部不经济性转嫁给社会,原料生产与加工企业凭借对环境资源的无偿或低价占有获得超额利润,环境资源的利用或破坏却没有得到相应的补偿。
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生态环境退化和破坏日益加剧,已逐渐成为我国社会发展的一大瓶颈。
近年来,国家和地方层面不断探索和实施生态补偿机制与政策,不断增加财政投入,扩大试点范围。
我省积极探索生态补偿机制的建立方式和管理模式,开展了有关生态补偿需求及政策研究等相关工作。
一、国家开展生态补偿政策生态补偿机制是以保护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为目的,根据生态系统服务价值、生态保护成本、发展机会成本,综合运用行政和市场手段,调整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相关各方之间利益关系的环境经济政策。
主要针对区域性生态保护和环境污染防治领域,是一项具有经济激励作用、与“污染者付费”原则并存、基于“受益者付费和破坏者付费”原则的环境经济政策。
在综合考虑生态保护成本、发展机会成本和生态服务价值的基础上,采取财政转移支付或市场交易等方式,对生态保护者给予合理补偿,是明确界定生态保护者与受益者权利义务、使生态保护经济外部性内部化的公共制度安排,对于实施主体功能区战略、促进欠发达地区和贫困人口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对于加快建设生态文明、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2005年,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首次提出,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加快建立生态补偿机制。
同年国务院印发了《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明确要求尽快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环境保护部、财政部、发改委、水利部等部门开始酝酿研究制定生态补偿政策。
2007年国家环境保护部印发的《关于开展生态补偿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要求地方逐步推动建立自然保护区、重要生态功能区、矿产资源开发和流域等四个领域的生态环境补偿机制。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4.11.09•【字号】粤财综[2004]186号•【施行日期】200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综[2004]186号)各市、县(区)、自治县财政局、国土资源管理局:根据《国务院关于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4]8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4]49号)和《关于印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4]174号)的规定,为确保国务院关于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支持农业土地开发的重大决策落到实处,加强对各地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和使用管理情况的检查、监督和考核工作,切实保护耕地,加强粮食生产能力建设,抑制城市盲目扩张,促进城乡协调发展,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广东省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和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四年十一月九日广东省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4]8号)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4]49号)和《关于印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4]174号)的规定,从2004年1月1日起,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
为规范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的收入和使用管理,加强对各地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考核等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广东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广东省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在地面坡度5度以上、林草覆盖率50%以上的区域内从事房地产
开发,开办经济(技术)开发区、旅游开发区,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电力
工程等基础设施,采矿、采石,陶瓷厂、砖瓦窑经营性取土等生产、建设活动,
造成土壤流失量每年每平方公里500吨以上的,必须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交水土保持补偿费:
(一)兴建学校、医院、敬老院、幼儿园、孤儿院等社会福利事业,但建设
单位应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免交手续;
(二)个人为修建住房和生活需要,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定范围内少量取石、
取土。
第四条 水土保持补偿费按下列标准一次性计收:
(一)从事房地产开发、开办经济(技术)开发区、旅游开发区等经营性建
设项目,按实际破坏植被面积每平方米缴纳0.5-1.5元;
(二)采石、烧瓷、烧砖等经营活动,按实际破坏植被面积每平方米缴纳0.7
-1.0元;
(三)开矿生产活动,按实际破坏植被面积每平方米缴纳0.3-0.7元;
(四)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电力工程等基础设施项目,按实际破坏植
被面积每平方米缴纳0.1-0.5元。
各市、县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省规定的收费标准幅度内,确定具体收费
标准,并报上一级物价、财政、水利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 水土保持补偿费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应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单位和个人,从建设项目动工之日起15日内按核
定的收费标准依时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每日加收1‰的滞纳金。
第六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的水土保持补偿费,分别缴交同级财政,
纳入财政管理,专款专用。
第七条 按分级管理原则,县(区)征收的水土保持补偿费,85%留县(区),
10%上缴市,5%上缴省。
第八条 水土保持补偿费,主要用于被毁坏地貌、植被以及水土保持设施的
恢复建设;水土保持宣传教育、技术培训、科学研究及成果推广;聘用水土保持
监督监测人员及购置设备仪器的费用开支等。
第九条 收费单位须向物价部门申领《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使
用财政部门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第十条 本规定自1995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