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广东省水利厅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管理规定

广东省水利厅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管理规定
佚名
【期刊名称】《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2(000)006
【摘要】(广东省水利厅2010年7月28日以粤水水保[2010]126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一条为规范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管理,提高监测质量,根据水利部《关于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意见》,制定本规定。
【总页数】2页(P16-17)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S157
【相关文献】
1.广东省水利厅广东省档案局关于水利安全生产档案的管理规定 [J],
2.广东省水利厅关于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实施规定 [J],
3.广东省水利厅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规定 [J],
4.广东省水利厅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评估管理规定 [J],
5.广东省水利厅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查和审批管理制度 [J],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林地恢复原状_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林地,作为地球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是生物多样性的宝库,也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基础。
然而,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快速发展,林地面积不断减少,生态环境遭受严重破坏。
为了保护林地资源,维护生态平衡,我国制定了系列法律法规,对林地恢复原状进行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围绕林地恢复原状的法律规定,探讨其内涵、实践探索以及面临的挑战。
二、林地恢复原状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法》是我国森林资源保护的基本法律,其中对林地恢复原状作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森林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采伐林木后,应当及时更新,使森林资源得到恢复。
具体要求如下:(1)采伐林木后,应当及时补种,补种数量不得少于采伐数量。
(2)补种的林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树种、品种和质量要求。
(3)补种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对林地恢复原状也进行了相关规定。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因国家建设征收、征用土地的,应当依法补偿被征收、征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
同时,根据第五十六条规定,因建设需要占用耕地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土地复垦,恢复原状。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水土保持法》对水土流失的防治和林地恢复原状也作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开发建设项目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水土流失。
项目结束后,应当及时进行土地复垦,恢复原状。
4.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除了上述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外,各地方也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了相应的林地恢复原状法规和规章。
如《广东省森林保护条例》、《浙江省森林资源管理条例》等。
三、林地恢复原状的法律规定内涵1. 林地恢复原状的原则林地恢复原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依法原则:林地恢复原状必须依照法律法规进行。
(2)科学原则:林地恢复原状应当采取科学合理的措施。
(3)综合治理原则:林地恢复原状应当综合考虑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
深圳市水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水务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2011年修订)

深圳市水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水务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2011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水务局•【公布日期】2011.09.29•【字号】深水法[2011]461号•【施行日期】2011.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深圳市水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水务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深水法〔2011〕461号)各有关单位:新修订的《深圳市水务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水务局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九日深圳市水务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共10项)编号行政许可事项01 取水许可02 城市供水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立项)及设计方案(初步设计文件)审批03 引水蓄水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及初步设计文件审批04 河道堤防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初步设计报告审批05 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审批06 水工程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审批07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08 城市管道供水特许经营项目审批09 城市排水许可10 市政排水设施改造工程方案审批01号许可事项:取水许可一、行政许可内容准许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通过)第七条、第四十八条;(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年2月21日国务院令第460号发布)第二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一)市水主管部门受理的取水许可应符合以下条件:日取地表水五万立方米以上、不满十五万立方米的水利工程取水;日取地表水不满十五万立方米的市管水利工程取水;总装机五千千瓦以上、不满五万千瓦的水电工程取水;日取地下水单井二千立方米以上、单位井群一万立方米以上的取水;跨区级行政区域取水,以及在未设水主管部门的区级行政区域内取水。
广东省公路条例(修正)

广东省公路条例(修正)(2003年1月11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2008年7月31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根据2012年7月26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民营科技企业管理条例〉等二十三项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促进公路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以下简称公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公路(包括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和公路渡口)的规划、建设、养护、经营、使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公路工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市、县(区)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
省公路管理机构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对国道、省道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责。
市、县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所管辖的公路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责。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道、村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规划、建设、国土、工商、公安、水利、环保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做好公路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公路规划第五条公路规划的编制和审批,按照公路法执行。
公路穿越城镇规划区的,其穿越路段的选线定位等应当与当地城镇规划相协调,并征求当地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意见。
第六条规划和新建村镇、开发区、厂矿、学校、集市贸易场所等建筑群,应当与公路用地边界外缘保持以下间距:高速公路、国道、省道不少于二百米,县道不少于一百米,乡道不少于五十米;并避免在公路两侧对应进行。
第七条规划建设铁路、管线等各类设施涉及跨越、穿越或者与规划公路并行的,应当征得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
涉及的规划公路属国道、省道、高速公路的,应当征得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
广东省水利工程编制办法及定额

建筑工程单价=直接工程费+间 接费+企业利润+主要材料价差+ 税金
注意:①当工程单价需要多个定 额子目嵌套组合时,“从定额” 只计算到直接费然后合并到主定 额中。
②当项目为第三章土坝填筑的“外购填 筑物料”和第八章的“管道敷设”时, 应将其材料作为“未计价材料”放在上 述单价表列式的“税金”之前,参与单 价计算。
工程的设计概(估)算应按编制年的政策及 价格水平进行编制。
总论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概算划分为(Ⅰ)工程部分和(Ⅱ) 专项部分,划分如下:
第一部分 建筑工程
第二部分 机电设备及安装工程
第三部分 金属结构设备及安装工程
水 工程部分 第四部分 临时工程
利
第五部分 独立费用
水
预备费
电
建设期融资利息
工
间接费(%)=人工费(%)× 间接费率
3、企业利润(%)
企业利润(%)=(直接工程费 +间接费)×企业利润率
4、税金(%)
税金(%)=(直接工程费 + 间接 费 + 企业利润)×税率
安装工程单价=设备原价×(直接 工程费+间接费+企业利润+税金) (%)
注:人工费调整系数 = 本工程人工 预算单价/十类工资区人工预算单 价
四、施工机械台班费
——指一个台班中为使机械正常运 转所支出和分摊的各项费用之和。 由第一类费用的折旧费、修理及替 换设备费、安装拆卸费,以及第二 类费用的机上人工费和动力燃料费 等。
1、施工机械台班费定额中标示的机械 消耗用电量,包括机械本身和最后一级 降压变压器侧至施工用电点之间的线路 损耗。
(二)、费率形式的安装单价
——在现行设备安装定额中,以费 率形式表示(即以设备原价作为计 算基础,安装工程人工费、材料费、 机械使用费和装置性材料费均以费 率(%)形式表示)的定额有:水 力机械辅助设备、电气设备、通风 空调设备。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1.10.13•【字号】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8号•【施行日期】1991.12.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一九九一年九月二十日广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1991年10月13日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8号发布)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以下简称水法),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水利电力厅和市、县(区)水利电力局是同级人民政府统一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职能部门,负责水法和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检查监督。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保护、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必须遵守水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水政监察机构、监察人员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鼓励支持依法兴办开发、利用、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节约用水各项事业以及有关的科学技术研究的单位和个人,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成绩显著者给予奖励。
第五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水资源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水资源的统一考察和评价;编制开发、利用、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综合规划;制订水的长期供求计划和水量分配方案;统一调度水资源;管理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征收水资源费;审查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工程设施方案;查处违反水法规的行政案件。
环境保护和航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水污染防治和船舶排污的监督管理。
矿产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地下水资源的普查、勘探、监测、统计、分析和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
城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建成区地下水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城市节约用水。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有关水资源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河道按水系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
生态补偿
关于生态补偿工作情况的汇报长期以来,生态环境作为一种重要的资源,并未引起足够的重视。
“环境无价、资源低价、商品高价"的价格体系,助长了资源开发者把开发造成的生态破坏的外部不经济性转嫁给社会,原料生产与加工企业凭借对环境资源的无偿或低价占有获得超额利润,环境资源的利用或破坏却没有得到相应的补偿。
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生态环境退化和破坏日益加剧,已逐渐成为我国社会发展的一大瓶颈。
近年来,国家和地方层面不断探索和实施生态补偿机制与政策,不断增加财政投入,扩大试点范围。
我省积极探索生态补偿机制的建立方式和管理模式,开展了有关生态补偿需求及政策研究等相关工作。
一、国家开展生态补偿政策生态补偿机制是以保护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为目的,根据生态系统服务价值、生态保护成本、发展机会成本,综合运用行政和市场手段,调整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相关各方之间利益关系的环境经济政策。
主要针对区域性生态保护和环境污染防治领域,是一项具有经济激励作用、与“污染者付费”原则并存、基于“受益者付费和破坏者付费”原则的环境经济政策。
在综合考虑生态保护成本、发展机会成本和生态服务价值的基础上,采取财政转移支付或市场交易等方式,对生态保护者给予合理补偿,是明确界定生态保护者与受益者权利义务、使生态保护经济外部性内部化的公共制度安排,对于实施主体功能区战略、促进欠发达地区和贫困人口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对于加快建设生态文明、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2005年,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首次提出,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加快建立生态补偿机制。
同年国务院印发了《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明确要求尽快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环境保护部、财政部、发改委、水利部等部门开始酝酿研究制定生态补偿政策。
2007年国家环境保护部印发的《关于开展生态补偿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要求地方逐步推动建立自然保护区、重要生态功能区、矿产资源开发和流域等四个领域的生态环境补偿机制。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4.11.09•【字号】粤财综[2004]186号•【施行日期】200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综[2004]186号)各市、县(区)、自治县财政局、国土资源管理局:根据《国务院关于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4]8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4]49号)和《关于印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4]174号)的规定,为确保国务院关于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支持农业土地开发的重大决策落到实处,加强对各地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和使用管理情况的检查、监督和考核工作,切实保护耕地,加强粮食生产能力建设,抑制城市盲目扩张,促进城乡协调发展,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广东省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和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四年十一月九日广东省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4]8号)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4]49号)和《关于印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4]174号)的规定,从2004年1月1日起,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
为规范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的收入和使用管理,加强对各地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考核等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确保免征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省级收入政策贯彻落实的通知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确保免征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省级收入政策贯彻落实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3.05.28•【字号】•【施行日期】2013.05.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确保免征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省级收入政策贯彻落实的通知省直有关单位,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物价局)、财政局(委),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局(物价局)、财政(税)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全面深化改革精神,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布《关于免征中央省设立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省级收入的通知》(粤财综〔2014〕89号),决定免征39项中央和省设立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省级收入。
为确保该项工作的贯彻落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这次免征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省级收入,是保障经济平稳、社会健康发展,营造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提升我省经济发展竞争力的重要举措。
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以积极的态度、得力的措施、扎实的工作,坚决贯彻落实免征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省级收入的政策。
二、精心组织,确保落实(一)相关执收单位要严格按照免征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省级收入后的应收标准(详见附件)向企业收费,免征范围为自2014年5月1日后受理的收费业务(即收费所属期为2014年5月1日后;收费所属期为2014年4月30日前的不属免征范围),免征对象为由广东省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且其组织机构代码证机构类型为“企业”的经营单位。
同时,要加强对全省范围内所有企业享受收费优惠政策的登记备案管理,确保所有企业享受收费免征政策。
(二)2014年5月1日后已缴费并属于本通知明确的免征范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省级收入部分,原缴费企业可申请退库(费),提交原执收单位审核(具体要求见附件2)。
环水保管理规定
揭阳至惠来高速公路 A2 标项目部环水保管理制度编制:审核:审批:中铁十七局揭惠高速公路A2标项目经理部二0一四年三月十日环水保管理制度环境保护目标:严格按国家、交通部和地方政府有关规定及设计要求做好环保、水保的标准,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按照国家有关部委批复的环保、水保方案实施,确保工程所处的环境不受污染和通过国家验收;环境污染控制有效,土地资源节约利用,工程绿化完善美观,节能、节材和水保措施落实到位,把施工对环境、邻近单位和居民生活的影响减少到最低程度;第一章总则一、为确保揭惠高速公路工程实现“三个一流”目标,做好施工期间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工作,依照国家、交通部及广东省、交通厅文明施工、环境保护的相关法规,结合揭惠高速公路A2标项目部以下简称“本标段”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二、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广东省环境保护法规,严格执行IS014000环境保护体系,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做好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工作,接受国家和地方政府对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的监督检查,促进施工生产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保障员工身体健康,特制定本制度;三、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水土保持法、水污染防治法及其实施细则、大气污染防治法及其实施细则、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交通部及地方行政部门管理规定;四、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管理范围主要包括施工现场主体工程、临时工程的施工场地、工区驻地、施工便道、取弃土场、砂石料场及储存场、施工机械营地和制梁场及其临近受影响的范围;五、建立环境监测体系,制定环境监测计划,全过程进行施工期间的环境监测,适时采取相应对策,减少对环境的影响;配合项目办、总监办、驻地办组织,广泛开展环境保护方面的各项活动;接受地方、行业环境保护部门的工作指导、监督、协调、理顺与地方、行业环境保护部门的工作关系;六、施工现场的环境保护项目必须纳入工程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中,加强生产过程中废水、废烟气、施工扬尘、噪音振动、固体废弃物碴的排放控制,建立目标,实现达标排放;七、工程项目施工临时用地要节约土地,尽量少占耕地;工程完工的同时,严格按照环保及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对临时设施、施工工点、取弃土场及其他施工区域范围做好环保及生态环境的恢复工作;八、施工过程中,加强管理,减少对周围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的破坏和影响,防止水土流失,特别注意居民稠密区、水源保护区、风景游览区、自然保护区和国家重点保护的名胜古迹的环境保护九、各施工队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各自工程特点,排查本施工队内环境保护对象、目标,制定针对性的环境保护实施方案;必须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年度计划,统一编制下达,环境保护项目资金应根据实际情况予以保证;十、本制度适用于本项目部及其所属施工队;第二章工程概况揭惠高速公路起点位于揭阳市榕城区的仙桥街道接省道S234,在湖心附近连接潮惠高速公路设湖心枢纽立交,南行经小北山,设置小北山1号隧道及小北山2号隧道,穿小北山进入普宁麒麟境内,进入汕头市朝阳区,在姚厝围与省道S237相交设麒麟立交,南行下穿在建厦深铁路,在朝阳贵屿镇上跨县道X059,在潮港村西南侧设置贵屿立交接地方规划路,路线前行跨练江进入朝南区司马浦镇、在下底附近与汕湛高速相交设司马浦北枢纽立交,然后南下上跨国道G324,设置司马浦立交,沿高压走廊继续南行,在两英镇的下坝附近与陈沙一级公路相交设置两英互通立交,继续沿秋风岭水库西南侧前行、经两英镇、红场镇,超越大南山后,在雷岭镇上跨省道S235,设置雷岭立交,南行进入揭阳市惠来县,与深汕高速公路相交设美园枢纽立交,前行跨越省道S337设华湖立交,终点在前詹镇新陂附近接拟建的沿海以及公路,路线全长公里;本标段为揭惠高速公路第A2标段,起止里程为K18+500~K33+;线路全长,设特大桥、大桥4586m/7座,中小桥215m/7座,天桥1座,设隧道1501m按双洞平均长/1座,设麒麟互通立交、贵屿互通立交等共2处,与铁路分离式立体交叉1处,全线总挖方万m3,总借方万m3;本标段主要结构物有小北山2号隧道、麒麟立交、马望特大桥、贵屿循环经济区高架桥、S237跨线桥、贵屿立交、草南路跨线桥、练江特大桥、K8+500~K33+段的梁板预制;第三章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机构与人员、职责一、本标段成立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领导小组;项目经理任组长、项目部总工程、安全总监分别任副组长,安全质量部、工程部、物资设备部、财务部、综合办公室、各施工队队长任成员;安全质量环保室具体负责监督、检查、和评比工作;建立健全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机构,项目部及各施工队建立专职的管理部门;二、环境保护管理部门根据管辖范围和工作的需要,配齐环境保护管理人员,并保持环保机构和人员的相对稳定;1、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领导组织机构为:1、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领导小组组长:项目经理朱斌军副组长:张庆、陈栋成员:毛来峰于瑞江谭志峰汪溢杰施学分李海英张相伟下设各补室:工程部:毛来峰质量部:于瑞江安全部:谭志峰物资部:汪溢杰计划部:张相伟财务部:施学分综合办公室:李海英2、各人员职责:1、组长职责组长是本项目部的文明施工第一责任人,是工程文明施工的直接组织和领导者,对项目或单位工程的文明施工情况负直接组织领导责任;组织领导和检查督促施工班组,严格按照文明施工方案和有关文明施工的文件规定进行施工;2、副组长职责:当好经理的助手,管好文明施工工作,对本单位的文明施工工作负有领导责任;根据本项目实际情况,制定各工程的文明施工措施细则及规定;每月组织一次对本单位所有在建工程的文明施工情况进行检查,发现有问题,及时整改纠正;主持月检的总结,并组织各施工队负责人对各工程的文明施工措施提出有建设性的改进措施;主持本项目每周文明施工情况的检查工作,督促各班组落实各项文明施工措施,对违章的班组和工人进行教育;3、组员职责:文明施工管理员是单位工程的文明施工直接责任人,对所管工程的文明施工情况负直接责任;认真执行文明施工生产责任制的规定和施工组织设计的文明施工措施;采取各种形式对班组工人进行文明施工的教育,提高工人的文明施工的意识,自觉地、积极地搞好文明施工工作;在文明施工的工作中,对查出的问题和上级下发的整改通知书的整改内容,组织实施和按期完成,并把整改的情况向上级报告; 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及时对各班组进行文明施工交底;教育并督促工人遵章守纪,遵守文明施工措施的规定;经常检查施工现场各部位的文明施工情况,及时排除不文明问题,对上级下发的整改通知,要及时按要求整改的内容逐项整改落实,并向项目经理汇报情况;2、环境保护体系框图:环境保护体系框图2、各施工队成立本施工队的环境保护管理小组,由施工队队长任组长,技术负责人任副组长,职能部门负责人及专兼职环境保护管理人员任组员,负责本单位的环境保护工作;3、各施工队均需设一名专兼职环境保护管理员;4、环保领导小组成员及专、兼职环境保护管理人员均参加项目部组织的环境保护管理人员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三、项目部及各施工队环境保护部门的职责:一、传达贯彻国家、行业、上级颁发、制定的环境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标准、措施和要求,提出贯彻执行的措施,并监督执行;二、服从监理工程师的环境监理,按照有关要求做好施工期环境保护工作;定期向环境监理工程师汇报本项目施工期环境保护管理及措施落实情况;协助环境监测和水土保持监测单位做好施工期环境监测和水土保持监测工作;三、工程开工前,按照环评报告书和水保方案报告书,预先制定本单位施工期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计划、方案、措施与管理制度,报经当地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管理部门批准,并报建设单位、驻地监理单位核备;四、监督检查本单位承建的工程项目中对环境影响评价的执行情况,有关环境保护设计文件的审核情况和施工中环境保护设施的施工质量情况;监督检查本单位管理的项目的生产、生活设施“三同时”执行情况;监督检查生产、生活区的各类污染源排放及处理设施的运行管理情况;五、组织研究开展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努力普及环境保护科学知识;加强对施工人员保护环境、保护野生动物的宣传与教育,施工必选按图施工,决不允许扩大施工范围;六、积极与政府职能部门沟通,接受地方市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的管理与监督;整改落实上述单位和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执行监理单位的指令,并接受其监督和协调;办公室设投诉电话,接受群众的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整改,并以书面形式答复;七、负责环境保护日常工作,负责与上级和地方业务主管部门的工作联系;协调处理与地方的环境保护问题,参与调查处理环境污染事故;八、工程完工后,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达到业主和监理工程师满意的程度;九、交工验收阶段负责编制本单位施工期环境保护工作总结;十、完成规定的其他环境保护任务;十一、建立并实施以下制度:1、单位工程交工环保验收制度2、施工期环境保护归档制度3、施工单位撤场环保审查制度审查重点:取弃土场的恢复措施及效果、其他特殊环保要求项目经理是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和履行文明施工的直接责任人,具体落实好如下要求:a、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保护现场内外的环境,避免由于施工操作引起的粉尘、有害气体、噪音等环境污染,或其他由于环境污染的原因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b、应确保因施工产生的气体排放、地面排水、水土流失及污染等,不超过国家及地方有关标准要求规定的数值;c、采取可靠措施保证原有交通的正常通行和维持沿线村镇的居民饮水、农田灌溉、生产生活用电及通讯管线等的正常使用;d、采用一切可靠措施保证沿线居民房屋、树木、农作物不受损害;如果由于施工单位未能对其负责的上述事项采取各种必要的措施而导致或发生与此有关的人身伤亡、罚款、索赔、损失补偿、指控及其它一切责任由施工单位负责承担;四、环境保护人员职责一、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以及上级颁发的各项规章制度;二、熟悉分管工作及相关规章、制度、规范标准,并实施监督检查;三、参加各类环境保护检查,认真履行职责,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督促整改,做好记录;四、凡发现污染问题,视问题的严重程度签发通知书,并通知所在单位领导处理;五、加强专业理论、技术、管理知识的学习,提高自身素质,提高工作水平;六、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台帐;七、各级环境保护管理人员,要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道德修养,工作中坚持原则,秉公办事;第四章管理制度一、环境保护责任制度结合本工程特点建立领导干部包保责任制和全体施工人员的环保岗位责任制,明确责任,把环境保护的理念贯彻到每个人和每道工序;二、环境因素识别评价制度由项目部组织,各施工队实施,根据国家及省市政府的法律法规,对工程的环境因素进行识别和评价,根据评价结果确定本工程的重要环境因素,针对重要环境因素制定管理方案,针对其他因素制定控制措施;三、环境保护任务计划编制制度施工计划中安排环境保护的具体工作任务,包括方案、措施、设施、工艺、设计、培训、监测、检查等项目,计算环境保护工作量并做出经费预算;做好施工现场开工前的环保准备工作,对开工前必须完成的环保工作列出明细表,明确要求;在开工前完成工地排水和废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在生活营地设置污水处理系统,保证工地废水处理设施在整个施工过程的有效性,做到现场无积水、排水不外溢、不堵塞、水质达标;四、文明施工及环境保护方案审批制度一、施工单位将文明施工及环境保护方案纳入施工组织设计,经监理单位审批、六镇高公路项目办核准后执行;其程序为:编制施工环保方案→报监理审查→上报总监办批复→上报业主批复→正式实施→接受内部、外部环境监测二、文明施工及环境保护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现场围挡设计;现场工程标牌的设计;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硬化场地、道路等单体设计;现场污水处理及排放设计;粉尘控制措施;施工区域内现场市政管网和周围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现场卫生及安全保卫措施;现场消防措施;保健急救措施;集体食物中毒、发生传染性疾病等事件应急处理预案;五、文明施工及环境保护检查制度项目部对本标段文明施工及环境保护工作每月组织一次自查;检查要有记录、有总结,有污染物超标排放的限定整改措施和跟踪整改报告,并认真填写文明工地考核报表,予以保存,便于检查;对施工现场环境保护工作做得好的部门或个人给予奖励,对相关人员给予处罚;第五章施工现场环境标准及监测一、施工现场环境标准从工程施工现场来看,环境影响因素主要分为噪声、扬尘与烟尘、污水、废弃物四大类;一、噪声标准1有明显场界时,施工场界噪声限值:早6点~晚10点不超过70db晚10点~早6点不超过55db2打桩机噪声:不超过85db人员密集居住区夜间停止施工二、污水排放标准1生活污水:先经过隔油池处理,达到国家二级排放标准;2生产污水:排放前无明显悬浮物,达到国家二级排放标准;三、空气标准1扬尘:施工现场目测15m以外无扬尘;2汽车、机械尾气:符合国家规定;四、固体废弃物标准1场内分类存放,提高回收率;2充分利用下脚料,减少废弃物;3按指定位置排放,减少占地和环境破坏;4运输途中无遗洒;六、环境监测一、污染源的监测是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负责督促检查监测工作的开展,收取、分析监测报告;二、项目部质检科为环境监测工作的牵头单位,配备相关检测仪器并配合总监办环境监测人员,做好监测工作的技术、业务管理和指导,并督促单位定期监测;施工队环境监测由安质人员实施,整理相关数据,存档并上报项目部安质部;项目安质部定期向指挥部上报环境监测数据;三、污染单位要积极配合支持监测人员的工作,监测人员要及时将监测结果通知污染源单位;当发生超标情况,项目部安质环保室督促整改,对整改不及时的单位处以罚款;七、水土保持监测内容1、监测项目降雨情况、水土流失量的监测,弃碴场还包括拦碴设施完好率的监测;2、监测位置1重点路段的深挖边坡;2重点路段的高填边坡;3弃碴场及其拦碴设施;第六章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措施一、施工中针对环境因素采取的环境保护控制措施一、噪声控制施工噪声主要包括施工现场、机械作业时和车辆运输时产生的噪声;1、在人口稠密区域进行强噪声作业时,须严格控制作业时间;特殊情况必须昼夜施工时,尽量采取降低噪音措施,并会同建设单位与地方政府部门或居民协调,求得谅解;在人口聚集区尽量减少夜间车辆出入频率,进入施工现场的机械车辆少鸣笛、不急刹、不带故障运行,减少噪声;在夜间不安排爆破及噪音大的机械施工设备;2、对于无明显施工场界,周围有居民、工厂、学校等人口密集区,项目部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结合地方有关规定或要求,制定合理的噪声限值和工序安排;在非居民区或非人口密集区施工,施工队可结合现场实际情况制定噪声控制措施;3、货场料库、生产房屋和震动设备等位置远离居住地;机械运输车辆途经居住地时减速慢行,不鸣喇叭;控制机械动力布置的密度,拉开一定空间,减少噪音叠加;4、从声源上降低噪声;尽量选用低噪声设备和工艺,尽可能采取液压设备和摩擦设备代替振动式设备,低噪声、低振动、低排放,并采取消声、隔音、安装防震底座等措施;加强机械设备的维修保养,保证机械设备的完好率,确保施工噪声达到环境保护标准要求;5、在传播途径上控制噪声;对于噪声较大的设备,如空压机、发电机等,应采取吸声、隔音、隔振和阻尼等声学处理的方法降低噪声,必要时设立专用工作间,以降低噪声;6、加强现场噪声监测;采取专人监测、管理的原则,填写噪声测量记录,超过施工场界噪声限值标准的,及时对相关因素进行调整;7、现场施工过程应切实采取措施,控制噪音的产生;如进场使用的机械设备要定期维护保养;施工过程中严禁机械设备超负荷运转;禁止夜间使用噪声比较大的施工机械;模板和脚手架等支拆、搬运、修理应轻拿、轻放,修理时禁止使用大锤敲打,尽量降低人为产生的噪声等;二、废水控制1、施工及生活废水的排放遵循清污分流、雨污分流的原则,施工、生活污水严禁排入农田和水源;各种施工废油、废液集中储积,集中处理,严禁乱流乱淌,防止污染水源,破坏环境;2、不得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碴、生活垃圾,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涵渠、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存贮固体废弃物;废弃物中不得含有有毒有害物质,避免雨水冲刷后对地表、地下水造成污染;3、设置简易有效的隔油池,临时食堂及机械车辆设备冲洗所产生的污水经隔油池处理排放;定期清掏隔油池内油和杂物;4、砂石料冲洗、砖石砌体及混凝土圬工养护、拌合站及混凝土运输设施冲洗、水磨石、电石、冷却、基础及基坑积水、地基降水、钻爆喷淋等产生的污水,须经三级沉淀池沉淀后,并经净化处理,符合要求后排放;沉淀水用于洒水降尘或进一步处理后回收利用;5、钻孔护壁泥浆,按当地环保部门指定场所、方式弃置,或在工地设置沉淀池,经沉淀后处理;6、施工现场的临时厕所采取水冲式,蹲坑上加盖,并有防蝇、灭蛆措施;7、及时清理、清扫施工现场,尤其是洒落的扬尘;保持场地清洁,避免不洁物质与大气降水接触,污染水体;三、扬尘控制1、人口密集区砂石料、土石方、建筑垃圾铲、运、装卸以及建筑物拆除等一般应采用淋水降尘,倾倒的生活垃圾或易飞扬垃圾应及时覆盖,施工现场砂石料的堆放一般采取覆盖或表面适当淋水降尘;2、现场道路采用焦碴、级配砂石等路面,尽量避免土质路面行车,有条件的可利用永久性道路,并指定专人定期洒水清扫,防止道路扬尘;3、运输车辆不得超载,装载砂石料或土石方等,最高点不得超过槽帮上缘50cm,两侧低于槽帮上缘10~20cm;为控制车轮产生扬尘,现场车辆出入口处,应设置车辆冲洗设备,易飞扬材料运输采用淋水和篷布覆盖等措施控制扬尘;车辆行驶避免猛拐、急刹车,防止抛洒,自卸车卸料后注意关好车门;4、工地采用集中搅拌站,由计算机控制进料、搅拌、输送全过程,在进料仓上方安装除尘器;散装水泥罐排气口应加装除尘设施;搅拌设备须良好密封,操作者注意劳动保护;5、裸露地表在可能时,应尽量硬化或临时绿化,也可淋水降尘;工程竣工后,取土场、开挖面和废弃的砂、石、土存放地的裸露土地,必须植树种草,防止水土流失;四、烟尘控制1、合理利用资源、能源,推广清洁生产工艺,在生产的全过程控制污染;工地应尽量采用消烟除尘型茶炉、锅炉和消烟节能回风灶;2、禁止在施工现场焚烧油毡、橡胶、塑料、皮革、树叶、枯草、各种包皮等其它会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的物质;3、尾气排放超标的机动车要安装净化消声器,确保不冒黑烟;4、硫磺锚固施工的储料场和作业场地设于空旷的地方,相距 200m范围内不得有集中居住区、学校等,同时设在离开居民区、学校等环境敏感点300m以外的下风向处;5、集中设置食堂,坚持油改气的方针,饮食火源定为石油液化气;6、保证所有车辆及设备的废气排放符合环保要求,若检测不合格,需严格整改直至合格;五、废弃物控制1、过期或失效的火工品交由当地公安部门处理,不得擅自处置;2、废油料一方面,待其沉淀、过滤后用作擦拭用油;另一方面,废油及滤油残碴用作锅炉等燃油;并不得作弃置处理;3、固体废弃物处理本工程在钢筋加工场地、预制混凝土构件场地、房屋建筑场地等发生多处固体废弃物;各类加工场地完工后,对各类废弃物分类堆放,及时清理,以燃烧、填埋、弃运、回收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等方式分别处理;施工垃圾在完工后及时清扫,按指定地点弃置或掩埋;废弃的砂、石、土必须运至规定的专门存放地堆放,不得向江河、湖泊、水库和专门存放地以外的沟渠倾倒;有害固体废物的堆放、处理,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六、弃土处理1、取、弃土场生态保护措施工程施工前,首先就弃土场向当地环保部门办理许可手续,在取得许可证后再开始弃土;2、弃土严格按地方环保规定办理,施工过程中保护弃土四周的植被,工程竣工后对弃土场进行平整、覆盖粘土层,喷播植草,并植树,以保护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广东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广东省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在地面坡度5度以上、林草覆盖率50%以上的区域内从事房地产
开发,开办经济(技术)开发区、旅游开发区,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电力
工程等基础设施,采矿、采石,陶瓷厂、砖瓦窑经营性取土等生产、建设活动,
造成土壤流失量每年每平方公里500吨以上的,必须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交水土保持补偿费:
(一)兴建学校、医院、敬老院、幼儿园、孤儿院等社会福利事业,但建设
单位应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免交手续;
(二)个人为修建住房和生活需要,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定范围内少量取石、
取土。
第四条 水土保持补偿费按下列标准一次性计收:
(一)从事房地产开发、开办经济(技术)开发区、旅游开发区等经营性建
设项目,按实际破坏植被面积每平方米缴纳0.5-1.5元;
(二)采石、烧瓷、烧砖等经营活动,按实际破坏植被面积每平方米缴纳0.7
-1.0元;
(三)开矿生产活动,按实际破坏植被面积每平方米缴纳0.3-0.7元;
(四)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电力工程等基础设施项目,按实际破坏植
被面积每平方米缴纳0.1-0.5元。
各市、县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省规定的收费标准幅度内,确定具体收费
标准,并报上一级物价、财政、水利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 水土保持补偿费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应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单位和个人,从建设项目动工之日起15日内按核
定的收费标准依时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每日加收1‰的滞纳金。
第六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的水土保持补偿费,分别缴交同级财政,
纳入财政管理,专款专用。
第七条 按分级管理原则,县(区)征收的水土保持补偿费,85%留县(区),
10%上缴市,5%上缴省。
第八条 水土保持补偿费,主要用于被毁坏地貌、植被以及水土保持设施的
恢复建设;水土保持宣传教育、技术培训、科学研究及成果推广;聘用水土保持
监督监测人员及购置设备仪器的费用开支等。
第九条 收费单位须向物价部门申领《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使
用财政部门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第十条 本规定自1995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