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约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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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业务约定书

一、委托方和评估机构的名称和住所

(一)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的名称和住所

委托方名称:

住所:

(二)评估机构(以下简称乙方)的名称和住所

评估机构名称:辽宁胜达资产评估事务所

住所: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中华路151号

二、评估目的

三、评估对象和范围

对象

四、评估基准日

五、评标报告使用者

(一)委托方:

(二)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

评估报告仅供上诉使用者使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注册资产评估师和评估机构对委托方和业务约定书约定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不当使用评估报告所造成的后果不承担责任。

六、评估报告提交期限和方式

(一)提交期限:委托方提供评估申报表和评估所需相关资料,并配合评估方现场勘查及相关资料查验后日内,资产评估方出具资产评估报告书,因不可抗力情形出现的除外。如因其他原因需延长或提前完成评估工作,由委托双方另行协商。

(二)提交方式:当面提交或邮寄

七、评估服务费总额、支付时间和方式

收费标准根据国家规定及此次评估之特定目的,经协商收取评估服务费总额为()元人民币。

支付时间:1、预付款;()2、按进度付款;()3、一次性付款。()

支付方式:1、现金支付;()2、转账支付。()

八、评估机构和委托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一)未经委托方书面许可,注册资产评估师和评估机构不得将评估报告的内容向第三方提供或者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未征得评估机构同意,评估报告的内容不得被摘抄、引用或者披露于公开媒体,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当事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对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特定目的下的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是注册资产评估师的

责任;提供必要的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

恰当使用评估报告是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的责任。

(四)委托方应当为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评估业务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协助;

委托方应当根据评估业务需要,负责注册资产评估师与相关当事方之间的协调;

委托方或者产权持有者应当对其提供的评估明细表及相关证明材料以签字、盖章或者其他方式进行确认。

九、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

因本约定书或执行本约定书产生的任何争议,应当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应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结果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中止履行和解决业务约定书得情形:当评估程序所受限制对与评估目的相对应得评估结论构成重大影响时,评估机构可以中止履行业务约定书;相关限制无法排出时,评估机构可以解除业务约定书。

因委托方的原因造成评估业务中止时,委托方应按照已完成的工作量支付相应的评估服务费。

十、签约时间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经手人(签字):经手人(签字):

电话:电话:

年月日年月日

委托方承诺

(1)资产评估所对应的经济行为符合国家规定;

(2)我方所提供的财务会计及其他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合规,有关重大事项如实地充分揭示;

(3)我方所提供的企业生产经营管理资料客观、真实、完整、合理;

(4)纳入资产评估范围的资产与经济行为涉及的资产范围一致,不重复、不遗漏;

(5)纳入资产评估范围的资产权属明确,出具的资产权属证明文件合法、有效;

(6)纳入资产评估范围的资产在评估基准日至评估报告提交日期间发生影响评估行为及结果的事项,对其披露及时、

完整;

(7)不干预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独立、客观、公正地执业;(8)我方所提供的资产评估情况公示资料真实、完整。

委托方印章:

委托方法人代表签字: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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