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如何理解和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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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谓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指在该集体经济组织生产,或生活在该组织,与该集体经济组织发生权利、义务的人。

产生背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问题,直接涉及个人生存利益,对每个农村居民都非常重要。

而恰恰在司法实践中,争议最大,又最难确定的就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无论是征地补偿费的分配、土地承包、还是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的解决,无不涉及这一问题。

因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词首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出现,并在法释〔2005〕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进一步得到诠释。

成员资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具有很强的身份性质,它可以依法定事件(如出生)而取得,和依合法行为(如因婚姻迁入)而取得。

因此,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必须坚持两个原则:生活在该组织为基本原则;以对该组织产生权利、义务关系。

具体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生活在在该集体经济,有户籍登记或曾经有户籍关系。

2、生存、生活在该集体经济组织。

这主要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是一种民事权利能力,人要生存才享有和具备,人死立即消灭。

“生活”在该集体经济组织,主要是指出生在该组织,且为已具备该组织成员资格的人所生的孩子。

3、对该集体经济组织享有权利负有义务。

这主要是指对该组织的拥有与其身份不可分离的权利和义务。

因此,单单以户口来决定是否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能兼顾历史发展和现实状况,有失偏颇。

实际应分类考虑,主要应落实到《物权法》上,考查其对资产占有、使用的权利,可分成两类成员:一是普通成员,拥有完全的权利义务;二是特殊成员,拥有部分的义务和权利。

确定办法按照“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沿革,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原农村生产队,即现农业生产合作社。

农业生产合作社为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成员。

农业生产合作社成员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包括普通成员和特殊成员。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等于“村民”。

村民是村委会组织使用的概念,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则是与财产相联系的经济权益。

是村民,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未必有分享集体财产权益的权利;是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必然是村民,但是,是村民未必是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村常住人员,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1、本村出生且户口未迁出的;2、与本村村民结婚且户口迁入本村的;3本村村民依法办理领养手续且户口已迁入本村的子女;4、其他将户口依法迁入本村,并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接纳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

原户口在本村的下列人员,依法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1、解放军、武警部队的现役义务兵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士官;2、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在校学生;3、已注销户口的刑满释放回本村的人员成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通常有两种取得方式:原始取得和加入取得。

(一)、原始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所有成员的子女。

只要一出生,不论年长年幼、是男是女,没有年龄和性别要求。

(二)、加入取得:《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6条第(四)款规定:其他将户口依法迁入本村,并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才能被接纳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取得也不是终身的,出现四种情况其资格自然消亡:一是死亡;二是己加入到另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如出嫁女等;三是全家迁入设区的市,其成员资格自然消亡。

四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已在其他单位供职,有稳定的工资收入并已纳入城市的社会保障,其成员资格自然消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

也就是说,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能享有集体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同样,一旦土地被征占用后,只有具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村民,才能享受土地被征占用后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费。

浅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认定

浅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认定

社会管理zhigong falv tiandi-278-2017 年第 6 期职工法律天地浅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认定王长春(213000 江苏钟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江苏 常州)摘 要: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直接关系到组织成员的利益。

当农村的集体土地被征用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参与土地补偿金的分配。

因此,应严格确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这不仅关系到成员的切身利益,还关系农村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1]关键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户口;土地;资格认定一、案例分析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城市规模的不断扩大,使得大量城市周边的土地被征用,因土地征用补偿款的分配等问题引起的矛盾日益突出,不仅影响了农村和谐稳定发展,也成为法院受理“三农”案件中较为棘手的一类。

[2]案例一,甲系某市某镇某村组的村民,1988年由外地迁入该村。

前年该村土地被国家征用,在分配土地补偿金时,将甲排除在外,仅给他分配了青苗费和安置费。

因此,甲与该村集体经济组织出现纠纷,并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判令该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合理分配补偿金。

法院最终驳回了甲的起诉。

因为甲只有是该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才有资格作为原告起诉该村集体组织,而对此却无明确的法律依据。

现在农村人口的流动已十分频繁,迁入户在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占有相当大的比例。

他们离开原来的集体经济组织加入到新的集体经济组织中,并在新的集体经济组织中生产生活,已经完全脱离了原来的集体经济组织。

因此,也就丧失了原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

对于这种情况的迁入户来说,如果他在新的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有固定居所,应当给予认定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在该案中,由于法无明文规定,法院只能驳回起诉,该村民的权益也无法得到保护。

因此,应当加快完善法律制度,保障农民合法权益,以化解该类型的农村矛盾。

案例二,某市某镇某村组居民乙1986年出嫁,当时没将其户口迁出,乙婚后一直在婆家所在的村组参加生产、生活。

两年前乙在娘家的土地被国家征用,村集体经济组织未分配给乙相应的土地补偿金,乙因此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

|雹^H EBEINONGJI摘要:为保证农民享有更多的财产权利,实现对集体财产公平分配的价值目标,党在《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中提出“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成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保护的前提和关键。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取得一般有三种途径:原始取得、法定取得和申请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死亡、自愿放弃成员资格和成员资格被剥夺等情形都会导致成员资格的丧失。

在发生争议需要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时,需要考虑相关因素,包括户籍所在地、是否实际生产和生活、是否以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是否履行相关集体义务等。

在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问题上应遵循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在村民自治的基础上,综合考虑与其相关的各种因素,以期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取得和丧失;认定标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河北经贸大学赵琦1背景《民法总则》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确定为特别法人,以法律的形式明确其市场经营主体地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地位类似于股东但又有所区别,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成为全面推进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前提和关键。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具有该村合法村民资格,在该集体经济组织所在的村、组居住生活,并以该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依法登记常住户籍并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权利义务的农民,对其资格的认定法律并未做出明确规定,而是由各地区依据地方实际与特色制定符合各村落现实情况的资格认定方案。

不同的地区采取不同的资格认定方案的形式,主要分为三种:其一是出台地方性的法规或政府规章;其二是制定地方性指导意见;其三,部分地区采取较为自主开放的资格认定形式,按照村规民约进行民主决策。

虽然资格认定方案的形式不同,但大多遵循相同的资格认定原则,即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尊重群众意愿、民主决策,尊重历史、照顾现实,兼顾各类成员群体的利益尤其是老人、妇女等弱势群体利益。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社员权与生存权的视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社员权与生存权的视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社员权与生存权的视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社员权与生存权的视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我国农村地区经济组织的重要形式,具有促进农民收入增加、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

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成员资格的认定涉及到社员的权益和生存权的保障。

本文将从社员权和生存权的视角探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

一、社员权的保障社员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的重要内容之一。

首先,社员权的保障体现在平等性和自愿性方面。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该保证成员资格的认定程序公开、公正、平等,不存在不合理的障碍。

同时,成员的加入应该是自愿的,不能违背其意愿。

其次,社员权的保障要注重公正性。

认定成员资格需要基于公平、公正的标准,不能偏袒任何一方。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健全的认定制度,确保农民有平等的机会加入成员并享受相应的权益。

最后,社员权的保障还需要关注应有的权益。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确保社员权益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例如在土地流转、农产品销售等方面保障社员的合法权益,同时提供公平的分配机制,确保社员能够分享经济发展的红利。

二、生存权的保障生存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的另一重要视角。

首先,生存权的保障意味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确保社员的基本生活权益。

例如,在社员认定之后,组织应该为社员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包括住房、医疗、教育等方面的支持,以保障其基本的生存权和发展权。

其次,生存权的保障也体现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发展与个体农户的关系上。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积极发展壮大,为社员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和创业平台,提高其生活质量,并为其提供更多发展机会。

最后,生存权的保障还需要关注社员的决策权和参与权。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健全的决策机制,倾听社员的意见和建议,在决策过程中充分尊重社员的权益,确保社员的参与感和获得感。

以上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时,应关注的社员权和生存权的保障视角。

通过保障社员权和生存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更好地发挥作用,促进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提高农民的生活质量。

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工作的制度创设与应对之策

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工作的制度创设与应对之策

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工作的制度创设与应对之策随着我国农村改革不断深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工作日益复杂,涉及到农村土地、农民身份等多个方面,如何建立完善的制度来界定成员资格,成为当前农村工作中的一个重要课题。

随着我国农村人口流动、城乡一体化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工作也需要更加严谨和严格,以适应新形势下的发展需要。

本文将从制度创设与应对之策两个方面来探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工作。

一、制度创设1.建立成员资格界定的标准和流程建立成员资格界定的标准和流程是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工作的关键。

要对成员资格的准入标准进行明确,包括身份、家庭情况、土地使用情况等多个方面的要求,确保成员的身份真实、合法。

要建立一套完善的流程,包括申请、审核、公示、备案等环节,严格按照程序来进行资格的认定。

通过建立这样的标准和流程,可以规范成员资格界定工作,避免出现违规操作和不公平现象。

2.加强信息采集和核实为了确保成员资格的真实性和准确性,需要加强信息的采集和核实工作。

可以通过建立信息库,收集成员的身份证明、家庭证明、土地证明等材料,并建立信息核实机制,对申请人的信息进行核实和比对,确保成员资格的真实性。

还可以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如人脸识别、指纹识别等技术来提高信息核实的准确性和效率。

3.建立成员资格管理制度除了建立成员资格的认定标准和流程,还需要建立成员资格的管理制度,包括日常管理、退出机制、违规处罚等方面的规定。

要建立健全的成员管理档案,记录每个成员的情况和变动,及时更新成员资格信息。

建立成员的退出机制,对不符合成员资格要求的成员进行清退和处理。

对于违规行为,要建立相应的处罚制度,确保成员资格界定工作的公平和公正。

二、应对之策1.加强组织协调,形成合力成员资格界定涉及到多个部门和单位,需要加强组织协调,形成合力。

政府部门、农村组织、村委会等各方要形成合力,共同参与成员资格界定工作,并建立协作机制,保障工作的顺利进行。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成员资格的认定标准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成员资格的认定标准(一)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遵循的原则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判断,应当从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具有的自然共同体特征出发,以成员权理论为基础,以是否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为基本条件,并结合是否具有依法登记的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作为判断是否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该坚持的一般原则。

同时,应当考虑农村富余劳动力向城市流动、转移的趋势,以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所具有的基本生活保障功能等特殊情形作出特别处理,并辅之以明确成员资格的保有期间、确立资格取得的唯一性等原则。

简言之,也就是在确定特定农业人员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判断标准问题上,将成员资格的取得、丧失以及特殊情形的处理作为整体来系统地把握,考虑各种因素后进行综合分析判断。

(二)集体组织成员资格的界定是否具有成员资格,不但是关系到政治权利的问题,而且最现实的意义是关系到经济分配的财产性权利问题。

什么情况下成员资格始取得?是采取出生地主义、血统主义还是户籍原则决定集体组织成员资格?对此,目前不能在任何一部全国性法律中找到答案。

学术界主要有三种主张:(1)登记主义:即采取单一标准的做法,以户籍所在地是否在该村组,作为确定是否具有本集体组织成员资格的标准。

(2)事实主义:即主张以是否实际在本村组长期生活为标准来确定成员资格。

(3)折衷主义:即采取复合标准的方法,主张以户籍登记为原则,以长期居住的事实状态为例外来确定集体组织成员资格。

另外,尚有权利义务关系说,即以权利义务关系是否形成的事实作为判断标准的方法。

即以必须与本集体经济组织形成事实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及管理关系的人,才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笔者认为,认定集体组织成员的依据应当以户籍为一般原则,尤其是原始户籍在本村组则自然取得该集体组织成员资格,这是一种原始取得即当然取得,即使没有在本地登记户口,但只要其未在其它地方登记户口,就应认定其户籍在本地。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论文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论文摘要:对农经成员资格的丧失的确认,应当遵循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未取得其他社会保障之前,一般不认定其农经成员资格丧失。

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实践中常见的情形有:已经死亡的人口;全家迁入设区的市,且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大中专院校毕业受聘于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并有了稳定收入来源,或因招工、招干等已转变原有身份并纳入相应社会保障体系的;退役后可以享受国家统一政策安置的部队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官;从外地迁入本村“空挂户籍”或挂靠户口的。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以下简称“农经成员资格”)的认定,事关广大农民的土地承包、宅基地等利益,故而准确认定农经成员资格对于维护农民权益和解决乡村司法相关问题大有助益。

但是在界定农经成员资格问题上,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拘于权限的限制,认为根据我国立法法,应该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职权范围,因此回避了这一问题。

[1]所以目前这一问题仍未得到完全解决。

我们知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从农业合作社政社合一体制中继承了一个基本原则:农民的集体成员身份的唯一性、封闭性、保障性。

只要你是农民,则必定具有某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身份,这种身份具有唯一性,非此即彼,既不能同时成为两个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也不能同时兼有城市居民与农民两个身份。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同于企业式经济组织的重要区别在于它的成员关系是封闭的,只能因为生死、婚嫁、收养、政策移民等原因而产生新的成员资格,消灭旧的成员资格,已故成员的权利不能被继承。

此独特性造就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对本集体成员的整体保障功能:土地是农民生、老、病、死、衣、食、住、行的主要依靠。

可以说农经成员资格的认定对于农民的生活来说至关重要。

一、农经成员资格认定存在的困难随着农村经济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化使得农经成员资格的认定越发复杂。

例如:未就业农村学生、空挂户、农转非人口等是否可以分得承包地或土地补偿款、是否可享受农村低保、医保,是否应分给宅基地等问题。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的认定
根据《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的规定:“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时起,户口迁入、迁出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公民,按照组织章程规定,经社委会或者理事会审查和成员大会表决确定其成员资格;法律、法规、规章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若回迁的时间是在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之后,按照上述规定,是否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需要按照村的章程规定,并经社委会审查和成员大会表决确定你家庭的其他成员是否具有该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5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是否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的的问题,是需要该组集体成员表决决定的,属村民自治的范畴,因此,镇政府是没有职权直接确认你是否具有该小组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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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

2019. 6(下) 现代国企研究97视 界 SHI JIE长期以来,我国农村集体资产分配不均,房屋资产等归属不清楚,农民集体资产保护不全,发展资产不流畅等均制约了农村地区的经济发展和资本市场融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赋予了农民与土地稳定长期的使用关系,农民的土地保护意识越来越强,随之而来的突出问题演变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认定。

如果不妥善合理的处理农民土地承包权益问题,必然会引发土地纠纷,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一、严格遵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原则在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时候,应严格遵守认定基本原则,在符合三项原则基础上再进行后续认定环节。

第一,合法性。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时应严格遵守法律约束,保障老、弱、病、残若是群体的合法权益;坚持名族平等,男女平等、种族平等的认定原则;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保证妇女权益。

第二,综合考虑原则。

在农村基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时应综合考虑村民的各项因素,回顾历史,结合现状,放眼未来,统筹兼顾,充分协调。

第三,社会保障原则。

在认定成员资格时,应综合分析农民的财产,户籍不应是认定资格的唯一标准,即使农民的户籍不在本村,也不能完全否定其认定资格,综合考察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

二、特殊农村人员基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一)婚嫁人员婚嫁人员包括本村娶进的、外嫁的、离异的、丧偶的的妇女和入赘婿等[2],除了参考上述认定原则外,还应坚持公平原则和只享一处的原则,避免“两头空”或“两头有”现象发生。

(二)空挂户成员认定若村农经村委同意挂户并达成一致协议,可认定其成员资格;若村委同意挂户,但是村民不依赖土地为生产资料,并书面或口头不享有本村的权益,此类可以不认定其成员资格;若未经村委同意就挂户,此类不可给予认定资格。

(三)超生子女、非婚生子女此类成员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公民,应与本村其他子女一样享受合理待遇,给予其成员认定资格。

(四)学生、服役人员、服刑人员学生户口由于上学转出本村,若是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应排除其认定资格;服役人员、服刑人员应保留其本村基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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些地 区的地方性 法规和具体做 法 ,对村 民、集体经济组织成 员资格提 出了概念理解和界 定。
关键词 :农村 集体经济组 织成 员 资格界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是广大农民最基本的身份权利 , 济事务的 “ 经济性 ”组 织 ,其作为农村基本经 营制度 统一经 对我国农村法律体系的 完善 具有十分重要的基础性意 义 ,其 营层次的经管主体和维护农 民基本经济权益的组 织保障 ,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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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所有 的结 果 。这是 中国共产党在新 中国成后 ,为保证 员资格 。加入取得 的方 式 ,主要是婚姻 、 收养 以及国防建设
广大农 民在通 过土地 改革获得土地 后 ,不再失去 赖以生存 的 或其他政策移 民迁入 。
土 而 小 济 衽 地 对 农经
所带来的财产利益是家庭承包制所担负的基本生活保障功能 有村级党组织和村 民委 员会 的不可替代性 。农村集 体经济组
的根 本体现 。只要农村集体经济 组织成员资格的 确定 问题明 织成员是 由农村集体经 济组织派生出来的 ,它的前身是人 民
确 了 ,这 些纠纷案件 即可迎 刃而解。因此 ,从 推动农村 法治 公 社社 员 ( 即生产队社员) ,它表现的是一种与财产相联系的
农村集体经济 组织成员与村 民的 区别还在 于前者在本集
要求获得原居住地农村 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 承包权或征地补 体经济组织内部不分男女老幼都平等地享有成员的一切权利 , 偿费等农村集体资产分 配权的纠纷案件 。笔者通 过多年来从 而后 者只有在 年满 l 周岁才能 参/  ̄ 民会议 ,参与村 内事 8 J, t- 2J "
法律上的 空白点 ,不仅各级立法机构对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 员”这一概念 尚无立法解释 ,各级 司法部 门未作 出全 面完整 的
司法解释 ,国家农业 、国土 资源 以及 民政等相 关部 门也没有 明确的政策解答 ,因此 已成为 困扰各级政府 目 前解决农村集体 经
济组织 内部的土地承 包、征地补偿 费 以及集体资产等重 大利益分配的一个十分棘手的难题。本文笔者通过 多年采从事农村 土 地承 包经营管理 、调处农村 涉地纠纷的 实践 中进行大量的深入调查研 究,并借鉴省 内外相关 同行及专 家意见 ,以及参照全 国
【 农民闫麓 l ’
农曼经吝 撇 l 珏2
谈如何理解和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郭天玉 崔利兴
摘 要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 员资格的界定 ,是关 系到农 民群众能否依法获得农村土地承 包经营权 、农村集体 土地征 收
征用补偿 款分配以及农村集体资产分配等合法权益的最重要 的法律要件 ,事关农民群 众最直接利益 ,关 系农村社 会生活基础 , 对广 大农 民及农村 而言具有极其 重要的意 义。然而 ,迄今为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 员资格的确定标准 问题 ,仍然是我 国现行
概念 ,给行政和仲裁 、司法办案带来困惑 ,大量涉农 纠纷难 达 自己的意志 , 享受选 举权和被选举权等项政 治权利 。有承
于处理 。别是近来 不少 地区实施城乡户籍改革 ,取消农业户 担村 民义务的 责任 ,但不一定都拥有集体经济 组织成员的经
口 、非农 业户 口性质 划分 ,按 照公 民实际居 住地登记户 口 , 济 ( 财产)权利 。 统一登记为 “ 民户 口”之后 ,引起了不少非农 业户 口人员 居
就是在农村居住并且户籍落在农村的居民, 所代表的是一个

目前 ,大多数人 ( 不少行政干部 、法官和律 师)很 农村居 民的公 民身 份 。按 照 时民委员会组 织法》 的规定 , 包括 难把握农 民、村 民和社 员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 员)的法律 个村 民可 以在本 自治 组织 中,与社会其 他公 民同样依法表
建设进程 ,维护大多数农 民群众利益 ,实现农村社会 长期稳 经济权益 ,他们集体拥 有对集体经济组织 资产 的所 有权 、占
定大 局的需要 , 明确界定农 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标 准, 有权 、分配权和处置权 。 具有十分深远的意义 ,也是 备级农村党委和政府政 策部门一 村 民是与城市居 民 ( “ 即 市民” )相对 应的人口概念 ,也 项十分紧迫 的战略任务 。

首先 ,应该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村民是两个内 但不是 唯一条件 。从历史上看 ,农村 集体经济组织前身 可以 追溯到 2 世 纪 5 年代 开始 的农 业集体化 。所谓农 业集体化 0 O 涵不同的概念。 我国法律中所说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以土地等集体所 就是把农 民组织起来 ,农民把土地改革所分得 的土地 、生产 资料等 ,通过折价入股 的形 式投给集体 , 立互助组 、初级 成 有资产为纽带 ,以 “ 成员”为对象 ,承担农村土地承包、资 源开 发 、资本积累 、资产保值 增值等集体资产管 理经 营等经 合作社 、高级合作社 、最后成立人 民公社 ,从私有化演变为
以及参照全 国一些 地区的地方性法规和具体做 法 ,认为应 当 定的某一集体经济组 织成员 。 对村 民、集体经济 组织成员资格做如下的理解和界定 。

正确理解和把握农村集体 经济组织成 员与 的唯一标准。 确定集体经济组织成 员身份 ,户籍固然是一个重要条件 , 村 民的 关 系
改 的 当 人 公 按照 始 得 口 取 这 种 式, 村集 经 组 造 成果 年的 民 喜 原 取 釉 . 得 两 方 农 体 济 入
事农村土地承包经 营管理 、调处农村涉地纠 纷的实践 中进行 务 ,享受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及其他政治权利 。 大量 的深入调查研 究 ,并借 鉴省 内外相关 同行 及专 家意 见 ,
集体经济组织 成员必然是本村村 民 ,而村 民未必就是特 其次 ,应该 明确户籍不是确 定本集体经济组织成 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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