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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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定市场价格工作切实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定市场价格工作切实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
生产和市场供应 。
动机制 ,研究 提高城 乡居 民最低 生活保 障 和失业保 障标 准 ,适 时启 动对低 收人群体
的价格 临时补贴 工作 。统 计 、调查部 门要 抓 紧开展居 民基 本生活 费用价格指数 的编
制 以及价格上涨 对城乡低 收人群体影 响的
统计分析工作 。
五 、大 力 推 动 “ 超 对 接 " 农 。省 商 务 、农 业 、价 格 等 部 门 要 研 究 制 定 推 进
《 安徽 省人民政府公 报》2 1 年第 1 01 3号
策宣传 、培训 、评估 和督查 力度 ,全 面落 实省及试验 区的各项 政策措 施 ,尤其 是高 新技术 企业 、研发 费用 加计抵 扣等税 收优
惠政策 ,做 到应享 尽享 、用 好用 足 。积极
绩效评估和督查 ,建立 追踪 问效机制 。创 新财政科技投入方式 ,采取无 偿资助 、后 补助 、贷款贴 息 、风 险 投 资等 多 种方 式 , 发挥 财 政 资 金 的 杠 杆 作 用 。强 化 省 市 联 动 ,三市要确保配套资 金足额 到位 和及时
皖政办 [01 5号 21 ]4
各市、县人 民政府 ,省政府 各部 门、各直 属机构 : 为促进 我 省居 民消 费价 格 基 本 稳定 ,
及时发放到位 。 二 、对 蔬 菜 生 产 实行 支 持 性 价 格 政
策。今年 7月 1日起 ,我省对蔬菜生产过
程 中的用水 、用 电与农 业用 水、用 电实行
建立 以产业 、科技 、人才 和改革成果 为核心 的试验区考核评 价体 系 ,加大对三 市 、重点高校和科研 院所 、省直 相关部 门
的考核 ,建立 网上统计 工作 平 台,开展月 度 、半年度 和年度 统计 。三市 和省各有关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2.10•【字号】皖政办[2012]7号•【施行日期】2012.0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12〕7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二年二月十日关于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的实施意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1〕37号)精神,按照“分类指导、分步实施、因地制宜、稳慎推进”的原则,决定在我省除已经实施绩效工资的义务教育学校、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以外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适应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总体要求,健全符合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绩效和分级分类管理的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逐步建立起机制健全、关系合理、调控有力、秩序规范的管理运行体系,促进事业单位发展和体制机制创新,逐步实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的科学化和规范化。

(二)基本原则。

坚持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探索事业单位知识、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有效途径,使工作人员收入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鼓励人才创新创造;坚持改革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与规范收入分配秩序相结合,严肃分配纪律,逐步建立公平公正、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进一步明确地方和部门的工资管理职责,对不同类型的事业单位实行不同的工资管理办法,实行分级分类管理,促进形成不同地区、不同类型事业单位之间合理的工资分配关系;着眼社会收入分配全局,与深化事业单位改革进程相适应,统筹兼顾,妥善处理与相关群体的利益关系,稳慎推进改革。

安徽省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全省各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

安徽省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全省各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

安徽省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全省各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5.09.07•【字号】皖发〔1985〕24号•【施行日期】1985.09.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资福利正文安徽省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全省各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1985年9月7日皖发〔1985〕24号)现将《安徽省各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发给你们,望同中发〔1985〕9号文件一并贯彻执行。

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对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制度进行改革,这是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工资制度改革,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关系到国民经济的全局和每个职工切身利益的大事。

省委、省政府要求各地、各部门、各单位都必须严格按照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采取积极稳妥的方针,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各地、市、县,省直各单位、各大学及中央驻皖各单位都要有党、政领导同志负责,由有关部门组成临时办事机构,统一领导工资制度的改革工作。

要加强纪律,增强全局观念,严格按照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规定的政策办事,不得另立政策和自定工资标准。

凡不按政策规定办事,弄虚作假的,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要结合职工的思想实际,深入细致的做好宣传教育工作。

要组织广大职工认真学习工资改革方案和有关文件,提高认识,统一思想,端正态度,充分认识这次工资制度改革的目的、意义和前景。

要认真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各级领导一定要精心指导,保证工资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

省委、省政府希望各级领导干部,全体共产党员、共青团员和广大工作人员,发扬革命传统,增强全局观念,进一步加强团结,振奋精神,做好本职工作,为开创我省社会主义建设的新局面做出积极的贡献。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机制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机制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机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9.02•【字号】皖政办[2009]106号•【施行日期】2009.09.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机制的通知(皖政办〔2009〕106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许可法》、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完善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机制提出如下意见:一、查处取缔范围(一)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二)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三)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四)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五)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的经营行为。

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应当登记的经营行为,或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应免于登记的经营行为,不作为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二、职责任务分工(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1.负责查处取缔无须取得相关行政许可证和其他批准文件,或已经取得相关行政许可证和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办理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2.负责查处取缔已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3.协助相关职能部门查处取缔行政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被依法吊销、撤销或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需吊销或变更营业执照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4.负责监督管理流通领域的食品经营活动,查处取缔相关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技工教育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2024—2027年)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技工教育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2024—2027年)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技工教育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2024—2027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7.01•【字号】皖政办秘〔2024〕45号•【施行日期】2024.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技工教育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2024—2027年)的通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安徽省技工教育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2024—2027年)》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7月1日安徽省技工教育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2024—2027年)为大力实施人才兴皖工程,推动技工教育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技工强省,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及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全面加强党对技工教育的领导,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聚焦产业发展和高质量充分就业需求,深化技工院校办学模式、育人方式和保障机制等改革,培养更多高素质劳动者、大国工匠和皖工徽匠,为加快打造“三地一区”、建设“七个强省”提供有力人才支撑。

(二)主要目标。

通过实施技工教育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到2027年,形成定位精准、规模合理、特色鲜明、产教融合的现代技工教育体系,办学质量保持在全国第一方阵。

——全省技工院校达到100所,在校生规模稳定在25万人以上,其中建设10所高水平技师学院、15所优质技工学校,高级工班及以上在校生达到10万人,年均开展职业培训25万人次以上,培养规模跃上新台阶;——建成40个与我省重点产业发展相匹配的高水平专业群,重点专业设置与我省产业匹配度达90%以上,工学一体化技能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实现全覆盖,人才培养质量持续提升;——培养1000名师德高尚、专业技能精湛、具有创新精神的专业带头人和优秀教师,建设30个以上国家级和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5—10个高质量技工院校师资培训基地,专业教学水平显著提高;——新建15个世界技能大赛中国集训基地、20个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2—3个大型综合性公共实训基地、20个省级高技能人才培训竞赛基地,实习实训条件不断改善。

安徽省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及业务用房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安徽省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及业务用房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安徽省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及业务用房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及业务用房建设项目管理,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从严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和培训中心项目建设的通知》(中办发〔2003〕3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问题的通知》(中办发〔2007〕11号)和国家七部委《关于做好清理整改工作建立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长效机制的通知》(发改投资〔2008〕490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包括全省范围内省及省以下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机关、党政机关派出机构和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

财政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学校、医院、科研机构除外)适用本办法。

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参照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所有新建、扩建、迁建、购置、装修改造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及业务用房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及业务用房建设实行分级审批制度,任何部门不得越权审批。

第五条加快推进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及业务用房项目(以下简称“办公及业务用房项目”)建设和使用的统一管理,逐步建立“统建统用”的办公用房供给模式。

积极推行代建制,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项目原则上应由专业化项目管理单位组织实施。

第六条依法加强对办公及业务用房项目建设的监督管理,广泛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二章审批权限第七条办公及业务用房项目的项目建议书,由省辖市(以下简称“市”)和市以上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审批。

办公及业务用房项目在获批项目建议书后,方可按现行投资管理体制和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及工程概算的编制与审批。

第八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项目建议书的审批权限,按照中办发〔2007〕11号文件规定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政府副秘书长工作分工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政府副秘书长工作分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3.31•【字号】皖政办秘[2012]53号•【施行日期】2012.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政府副秘书长工作分工的通知(皖政办秘〔2012〕53号)各市、省直管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省政府副秘书长工作调整情况,现就省政府副秘书长工作分工通知如下:刘健同志主持省政府办公厅日常工作。

对应协助詹夏来副省长的工作,负责联系编办、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卫生厅、地税局、统计局、金融办、食品药品监管局、物价局、能源局、农信社、徽商银行、国税局、财政部驻安徽财监办、国家统计局安徽调查总队和人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银监局、安徽证监局、安徽保监局等金融机构。

张武扬同志对应协助花建慧副省长的工作,负责联系商务厅、外办(侨办)、工商局、质监局、旅游局、台办、新闻办、妇儿工委、贸促会、团省委、妇联、侨联、台联、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合肥海关。

余焰炉同志对应协助倪发科副省长的工作,负责联系科技厅、国土资源厅、环保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地质矿产勘查局、华东冶金地质勘查局、安徽煤田地质局、科协、地震局、中国科学院合肥物质科学研究院等驻皖科研院所。

韦伟同志主持省政府政策研究室工作。

吴行同志对应协助谢广祥副省长的工作,负责联系教育厅、文化厅、体育局、广电局、新闻出版局(版权局)、地方志办、档案局(档案馆)、社科院、发展研究中心、文联、社科联、红十字会。

刘奇同志主持省政府扶贫办工作。

王唯同志主持省委省政府信访局工作。

汪韧同志主持省政府驻北京办事处工作。

宓建毅同志对应协助梁卫国副省长的工作,负责联系民委(宗教局)、公安厅、国家安全厅、司法厅、法制办、人防办、监狱管理局、残联、军队、武警、法院、检察院和统战工作。

程中才同志对应协助分管副省长的工作,负责联系民政厅、农委、水利厅、林业厅、人口计生委、粮食局、供销社、农科院、扶贫办、老龄办、水利部淮委、气象局、国家林业局专员办、中储粮安徽分公司。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皖政办〔2016〕2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皖政办〔2016〕2号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持续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根据《国务院关于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发〔2015〕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工作通知如下:一、规范行政审批行为(一)全面实行“一个窗口”受理。

承担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要将行政审批事项集中到政务服务中心“一个窗口”受理,“一站式”审批、信息共享,简化流程、精准服务;全面推行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等审批的改革创新,做到一份清单管边界、一枚印章管审批、一个部门管市场。

(牵头单位:省政务服务中心、省工商局、省编办;责任单位:省政府各部门)(二)执行受理单制度。

对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政务服务中心“窗口”予以受理,并出具统一格式、加盖本部门专用印章、注明承诺办理时限的审批受理单;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5日内应当书面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予受理的,要出具加盖本部门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依法应当先经下级部门审查后报部门决定的行政审批,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

严禁部门“两头受理”。

(牵头单位:省政务服务中心;责任单位:省政府各部门)(三)实行办理时限承诺制。

各部门要依法依规明确办理时限,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事项作出决定,不得以任何理由自行延长审批时限;依法可延长审批时限的,要按程序办理;明确承诺时限的,在承诺期限内办结。

合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经贸委关于进一步加快我市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合政[2002]96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经贸委关于进一步加快我市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的通知正文:---------------------------------------------------------------------------------------------------------------------------------------------------- 合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经贸委关于进一步加快我市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合政[2002]9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政府同意市经贸委《关于进一步加快我市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现批转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二00二年六月二十六日关于进一步加快我市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合肥市经济贸易委员会)为推进我市国有经济布局的战略性调整和国有企业战略性改组,加快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步伐,根据省政府《批转省经贸委关于进一步加快我省中小企业改革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皖政〔2001〕73号)精神,结合近年来的实践,就加快我市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国有企业改革总体思路及目标坚持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方针,加快推进国有企业的战略性改组,推进多种形式的改革,力争在2年内,使国有大型骨干企业实现产权多元化,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国有中小企业退出国有序列,培育形成一批机制灵活、协作配套能力强、有一定技术层次、外向度高、特色鲜明的骨干企业,形成大中小企业协调发展的企业组织结构。

二、利用多种方式,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改革(一)企业集团和大型骨干企业要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步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科学的决策程序,落实企业决策责任制度,建立产权管理制度,保证资产的安全和增值。

推进企业内部人事、劳动、分配制度改革,充分引入竞争机制,形成职工能进能出、管理人员能上能下、收入能增能减的机制。

要按照提高核心竞争力的原则,搞好企业集团内部重组,强化管理,精干主业,分离辅业和企业办社会职能,集中力量发展核心业务,努力提高市场竞争力。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服务市场主体工作要点的通知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服务市场主体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11.13•【字号】淮政办秘〔2020〕62号•【施行日期】2020.1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服务市场主体工作要点的通知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淮北市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服务市场主体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11月13日淮北市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服务市场主体工作要点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20〕13号)和《安徽省创优“四最”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020年深化“放管服”改革创优“四最”营商环境工作要点的通知》(皖四最办〔2020〕3号)精神,坚持把做实做强做优实体经济作为主攻方向,落实“六稳”“六保”要求,聚焦市场主体关切,深化简政放权,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提高政府服务效能,破解企业生产经营中的堵点难点痛点,更大激发市场活力,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工作要点。

一、持续提升投资建设便利度(一)优化再造投资项目前期审批流程。

1. 从办成项目前期“一件事”出发,健全部门协同工作机制,把项目可行性研究、用地预审、选址、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评价、水土保持评价、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等有关审批事项所需申报材料整合为一套综合性申报材料,实行项目单位编报一套材料,各相关审批部门统一受理、同步评估、同步审批、统一反馈,加快项目落地。

优化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审批流程,实现批复文件等在线打印。

2021年6月底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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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政
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皖政办秘[2013]93号
【发布部门】安徽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3.07.10
【实施日期】2013.07.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
标工作意见的通知
(皖政办秘〔2013〕9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发展改革委制订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
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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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
(省发展改革委)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法制办监察部关于做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
例贯彻实施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12〕21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工
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强化信息公开,推进招投标资源共享
公开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必须发布招标公告;采用资格预审的,要发布资格预审公
告。招标公告和资格预审公告要在国家发展改革委或省发展改革委指定的媒介上发布。
各地招投标管理机构、省有关部门要积极做好招投标信息公开工作,在门户网站设置专
栏,依法公布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方案核准情况、招标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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