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驳回应该怎么处理

商标驳回应该怎么处理
商标驳回应该怎么处理

一、商标驳回应该怎么处理

(1)做商标驳回复审。提供使用过商标的证据,提交到商标局,由商标局再次做相应的审查工作,生活中也有很多这样的例子,在商标驳回复审后,注册成功的。

(2)部分驳回复审。申请商标与多个近似商标相似,那么可以选择放弃相同或相似的部分类别,再去做复审,通过可能性会高很多。

(3)提出撤三复审,这种情况一般适用于商标申请已满3年后,若没有使用商标,别人是有权力提出撤消的,这时,我们就要做撤三复审了。

第一、如果商标局以商标的内容违法或者损害公共利益的,我们可以通过对商标的内容予以适当的改动,从而再次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

第二、如果我们认为拟注册的商标内容不违法,且也不存在其他不予注册的理由。那么我们可以针对该驳回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如果申请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复审决定不服,可以向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若对该行政判决仍不服的,可以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商标驳回应该怎么处理

二、商标复审的流程

申请商标复审应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和《商标评审规则》的规定进行。

1、申请人资格:必须是被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的原申请人。

2、申请的时限:商标注册申请人收到商标局对该商标注册申请的《商标核驳通知书》之日起,十五天内申请复审。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迟延的,可以在期满前申请延期三十天,是否准许延期,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

3、申请复审的书件。

4、评审规费:申请复审的应缴纳商标驳回复审申请规费。

5、商标评审委员会自收到《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十天内,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6、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基本符合法定条件,但需要补正的,可以限期补正;限期内未作补正的,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退回全部申请书件。

另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四条

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

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商标驳回的主要原因

1、商标法第十条关系国家名称、军队标志、国际组织标志、红十字、红新月、民族歧视性欺骗性、有害道德风尚及不良影响、有关县级区划的地名等

2、商标法第十一条关系商品或服务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叙述商品或服务特点的标志、以及缺乏显著性的标志

3、商标法第十二条关于三维标志注册的限制性规定;

4、商标法第十六条关于地理标志保护的规定等。

如果商标不是以上面说的商标法明令禁止的绝对理由驳回的,而是以相对理由驳回的,一般来说申请商标驳回复审还是有一定的可行性。

1、他人注册在先被驳回

2、商标近似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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