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管理试行办法(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96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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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印发省定第三批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收费项

河北省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印发省定第三批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收费项

河北省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印发省定第三批产品质量监督检
查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务监督检查
【发文字号】冀财规[2000]19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0.07.03
【实施日期】2000.07.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河北省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印发省定
第三批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冀财规[2000]19号)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根据国家关于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的有关规定,结合质量监督管理的需要,现将我省省定第三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项目和收费标准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收费单位应严格执行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管理试行办
法》(价费字[1992]496号)第五条规定的收费范围,除委托检验外,对属于定期检验的,必须纳入年度定期监督检验目录。

定期检验目录和检验周期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商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确定。

收费单位进行监督检验和收取费用时,必须出示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所收费用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一、皮革类。

江苏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部分新增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的复函

江苏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部分新增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的复函

江苏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部分新增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
标准的复函
【法规类别】消费者权益保护
【发文字号】苏价费函[2001]12号、苏财综[2001]16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01.01.08
【实施日期】2001.01.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部分新增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的复函(苏价费函[2001]12号、苏财综[2001]16号2001年1月8日)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你局《关于申请增加部分产品质量检验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请示》(苏技监计科发[1999]300号)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1992]价费字496号)规定,经研究,核定我省部分新增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具体标准见附表)。

委托性检验收费标准可适当高于规定的监督检验收费标准,但提高幅度不得超过50%。

此前,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批复的有关行业检测站(中心)、省质量技术监督授权站的产品质量检验收费标准对你局具备相关检测资质的所属检测机构也适用。

检验收费收入作为预算外资金应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制发的收费票据。

接文后,请各级检测、检验机构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实行亮证收费。

附表:机械电子类、轻工粮油包装类、化工石化类、建筑五金类部分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附表1:
单位:元。

河北省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印发省定第三批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冀财规[2000]19号

河北省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印发省定第三批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冀财规[2000]19号

河北省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印发省定第三批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印发省定第三批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冀财规[2000]19号)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国家关于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的有关规定,结合质量监督管理的需要,现将我省省定第三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项目和收费标准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收费单位应严格执行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管理试行办法》(价费字[1992]496号)第五条规定的收费范围,除委托检验外,对属于定期检验的,必须纳入年度定期监督检验目录。

定期检验目录和检验周期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商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确定。

收费单位进行监督检验和收取费用时,必须出示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所收费用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河北省第三批质量监督检验项目收费标准一、皮革类产品名称检验项目名称单位收费标准(元) 皮革服装号型规格、标识、外观3/组55 缝制要求、部位用料3/组75皮革厚度3/组65 撕裂强度3/组260 颜色磨擦牢度3/组260 辅料配件3/组90 日用皮手套外观、标识20/组40 里料、配件20/组100皮革厚度20/组100 缝制20/组100产品名称检验项目名称单位收费标准(元) 皮革背提包、公事包规格、外观、标识3/组30 皮质3/组60缝制3/组30 负重3/组60 缝合强度3/组60 配件及配件耐用度3/组60 拉链轻滑度3/组30 表面颜色磨擦牢度3/组120二、体育用品类产品名称检验项目名称单位收费标准(元) 保龄球成套设备球道前台长度项 3 球道后台长度项3球道宽度项178 瓶台宽度项178 球道表面横向水平度项178 球道表面纵向水平度项178 其余项目项 6三、石材制品产品名称检验项目名称单位收费标准(元) 天然大理石荒料、板材、天然花岗岩荒料、板材、建筑水磨石制品规格尺寸项40 平面度项40 角度项40外观质量项40 吸水率项35 体积密度项37 干燥压缩强度项60 弯曲强度(抗折) 项60 光泽度项50 氧化钙项38 氧化镁项38 二氧化硅项38灼烧减量项32 出石率项40——结束——。

甘肃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粮油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甘价费[2000]263号

甘肃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粮油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甘价费[2000]263号

甘肃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粮油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正文:---------------------------------------------------------------------------------------------------------------------------------------------------- 甘肃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粮油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甘价费[2000]263号二000年十二月二十五日)省技术监督局:为加强对粮油产品的质量管理和我省粮食储备管理,根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价费字(1992)496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我省部分粮油产品和陈化粮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重新核定如下:一、粮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按附件一执行。

二、陈化粮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按附件二执行。

三、粮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范围和检验周期要严格按省物价委、财政厅甘价费(1993)12号文件执行。

陈化粮质量监督检验范围和周期按有关规定执行。

收费单位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

并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规定的收费票据。

四、收费单位要按时参加物价、财政部门对收费执行情况的年度审验,主动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附件:1、粮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表2、甘肃省际化粮检验收费标准附件一:粮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表品名序号收费项目计算单位收费标准(元)米大麦1容重项8.00 2 不完善粒项8.00 3 杂质项15.00 4 水分项18.00 5 色泽.气味项 5.00 6互混项10.007 赤霉病粒项8.00黍.稷1容重项8.00 2 不完善粒项8.00 3 杂质项15.00 4 水分项18.00 5 色泽.气味项 5.00 6 互混项10.00 粟.莜麦 1 容重项8.00 2 不完善粒项8.00 3 杂质项15.00 4 水分项18.00 5 色泽.气味项 5.00小米.黍米.稷米.高1加工精度项8.00 粱米 2 不完善粒项8.00 3 杂质项13.00 4 碎米项10.00 5 水分项18.00 6 色泽气味口味项 5.00 糙米 1 纯粮率项15.00 2 杂质项13.003碎米项10.004水分项18.00 5 色泽.口味项 5.00 6 黄粒米10.00 稻谷 1 出糙率项18.00 2 杂质项20.00 3 水分项30.00 4 色泽.气味项 5.00 大麦 1 纯粮率项15.002 杂质项15.003 水分项18.004 色泽.气味项8.005 赤霉病粒项8.00 蚕豆 1 纯粮率项15.002杂质项18.003水分项18.00 4 色泽.气味项8.00 5 虫蚀率项 6.006 互混项10.00 小豆.绿豆.燕麦 1 纯粮率项15.00 2 杂质项18.00 3 水分项18.00 4 色泽.气味项 5.00 豌豆 1 纯粮率项15.00 2 杂质项15.00 3 水分项18.00 4 色泽.气味项 5.00 5 虫蚀率项8.00 面包用小麦粉.面条 1 水分项25.00 用小麦粉.饺子用小 2 灰粉项30.00 麦粉.馒头用小麦粉. 3 粗细度项10.00 发酵饼干用小麦粉. 4 湿面筋项20.00 酥性饼干用小麦粉. 5 粉质曲线稳定时间项85.00 蛋糕用小麦粉.糕点6 降落数值项50.00 用小麦粉7 含沙量项25.008 磁性金属物项20.009 气味项 5.00 莜麦粉 1 粗细度项8.00 2 含沙量项25.00 3 磁性金属物项18.00 4 水分项15.00 5 脂肪酸值项25.00 6 气味.口味项 5.00玉米粉 1 皮胚含量项50.00 2 粗细度项10.003含沙量项30.004磁性金属物项20.005水分项25.006脂肪酸值项25.00 7 气味.口味项 5.00 自发小麦粉 1 水分项25.00 2 酸度项18.00 3 混合均匀度项25.00 4 馒头比容项70.00 5 色泽.气味项 5.00挂面.花色挂面1规格项8.00 2 净重偏差项2.00 3 色泽.气味项 6.00 4 烹调性项10.00 5 水分项25.00 6 酸度项35.00 7 不整齐度项10.008自然断条率项10.009弯曲断条率项10.00 10 熟断条率项10.00 11 烹调损失项10.00 12 食品标签项2.00 手工面 1 规格项8.00 2 外观项 1.00 3 净重偏差项 2.00 4 色泽.气味项 2.00 5 烹调性项 6.00 6 烹调损失项6.00 7 自然断条率项 6.00 8 水分项18.00 9 酸度项25.0010 盐分项18.0011弯曲断条率项 6.0012 食品标签项 2.00 芝麻.蓖麻籽.大豆. 1 纯质率项10.00 花生仁.葵花籽 2 水分项25.003杂质项20.00 4 色泽.气味项 5.00 油菜籽.棉籽.亚麻 1 含油率项50.00 籽.油用芝麻2水分项25.00 3 杂质项20.00 4 色泽.气味项 5.00 食用大豆粕 1 水分项18.00 2 杂质项18.003粗蛋白质项40.004氮溶解指数项80.005粗脂肪项40.006粗纤维素项40.007灰分项25.008含沙量项18.00 9 色泽气味形状项 5.00 食用花生饼.粕1水分项18.00 2 杂质项18.00 3 粗蛋白质项40.00 4 粗脂肪项40.00 5 粗纤维素项40.00 6 灰分项25.007含沙量项18.00 8 色泽气味形状项 5.00 仲裁检验按以上标准加50%收费附件二:甘肃省陈化粮检验收费标准表品名序号收费项目计算单位收费标准(元) 玉米1 脂肪酸值项40.00 2 品尝评分值项125.00 3 回归评分值项17.004 色泽.气味项8.00 小麦 1 粘度项50.00 2 面筋吸水量项55.00 3 品尝评分值项125.00 4 色泽.气味项10.00 稻谷 1 回归评分值项15.00 2脂肪酸值项45.00 3 粘度项50.00 4 品尝评分值项120.005 色泽.气味项10.00 大豆 1 粗脂肪酸价项75.002蛋白质溶解比率项95.00 3 色泽.气味项10.00 抽样费每份样品80.00——结束——。

苏价费(1996)417号

苏价费(1996)417号

苏价费(1996)417号苏财综(96)153号关于印发卫生监督防疫防治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市物价局、财政局、卫生局:现将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卫生监督防疫收费管理办法》((1992)价费字314号)、《江苏省卫生防疫收费管理办法(试行)》、《江苏省卫生防疫防治监督检验收费标准》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几点意见,一并贯彻落实。

一、各级卫生防疫防治机构应严格执行本通知各项规定,及时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在收费场所张巾公布上述收费规定,实行亮证(收费许可证)收费、公开收费,接受物价、财政、卫生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接受社会各方的监督。

所收资金为预算外资金,必须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实行财政专户管理。

二、凡卫生防疫防治机构不提供实际管理和服务的收费,或不按有关法规、规章规定和有关卫生防疫工作规范的收费,以及超出规定范围和标准的收费,均属乱收费行为,由物价检查机构依法查处。

三、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施行。

省内过去与之有抵触的规定(包括省物价局、财政厅、卫生厅苏价涉字(88)63号、苏财行(88)92号、苏卫防(88)43号文以及省、市物价、财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印发的其它有关文件规定),同时一律废止。

附件:1、国家物价局、财政局《卫生监督防疫收费管理办法》(1992价费字314号)2、《江苏省卫生防疫防治收费管理办法(试行)》3、《江苏省卫生防疫防治监督检验收费标准》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卫生厅一九九六年九月二十六日主题词:卫生防疫收费管理通知抄送:省物价检查所、省其他有关单位附件1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314号卫生监督防疫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卫生监督防疫收费管理,促进卫生监督防疫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卫生监督防疫收费项目和范围:(一)消毒药械、化妆品审批费卫生部组织专家对国内生产和进口的消毒药剂、器械及在全国销售的化妆品进行评审,收取审批费。

其中:国产消毒药剂、器械,每种(件)2500元;进口消毒药剂、器械,每件(件)3000元。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制定我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制定我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制定我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时间:2010-03-19 09:39:38发布部门:计财处阅读次数:4548分享鄂价费[2010]27号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各市、州、县物价局、财政局:为加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管理,规范检验收费行为,减轻企业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试行情况,我们制定了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正式收费标准。

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依法设置和依法授权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验、收取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时,均应按照《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管理办法》(附件1)、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的计算方法(附件2)以及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价费字[1992]496号文件和《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附件3)的规定执行。

二、各收费单位收费前必须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严格按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收费对象收取费用,要做好收费标准公示工作,实行亮证收费。

收费时必须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

三、本通知自2010年2月1日起执行。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鄂价费[2007]120号)同时废止。

附件:1、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管理办法2、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计算方法3、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二○一○年一月十九日主题词:收费管理质量检验收费标准通知湖北省物价局办公室2010年1月20日印发打印:王欣校对:郑袁鸿共印500份附件1: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的管理,规范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第一篇: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文件价费字[1992]第414号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中发[1990]16号)的精神,对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了审定,经全国治理“三乱”领导小组同意,现就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企业注册登记费按《企业注册登记费收费标准及其收入使用范围的规定》(附件一)执行。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代表政府对企业法人(包括公司)注册登记公告,不另收公告费。

二、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按《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收费标准及其收入使用范围的规定》(附件二)执行。

三、广告经营单位注册登记费按《广告经营单位注册登记费收费标准及其收入使用范围的规定》(附件三)执行。

四、集市贸易市场管理费按《城乡集贸市场管理费收费标准及其收入使用范围的规定》(附件四)执行。

五、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按《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收费标准及其收入使用范围的规定》(附件五)执行。

六、经营合同仲裁费和鉴证费按《经营合同仲裁费和鉴证费收费标准及其收入使用范围的规定》(附件六)执行。

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向当事人发放经济合同示范文本时,可收取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根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证照收费管理的通知》([1990]价费字228号)中规定的工本费核算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制定收费标准。

八、商标注册收费、汽车交易市场管理费另文下达。

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中央一级管理,各地区、各部门均不得擅自增设新的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

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以本通知为准,凡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一律废止。

船用产品检验计费规定

船用产品检验计费规定

船用产品检验计费规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物价局(已变更),财政部
•【公布日期】1992.10.15
•【文号】
•【施行日期】1992.10.15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运
正文
船用产品检验计费规定
(1992年10月15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发布)
目录
1.总则
2.各项检验费基数
2.1柴油机
2.2柴油机零部件
2.3锅炉
2.4受压容器
2.5铸锻件
2.6螺旋桨
2.7锚
2.8电动、液压锚机
2.9舵机
2.10起网、起重设备
2.11液压泵、液压马达
2.12液压缸
2.13泵
2.14锚链、连接环、卸扣
2.15钢丝绳及其它绳缆
2.16舷窗、水密门
2.17发电机(含励磁装置)、电动机2.18主配电板和应急配电板
2.19小型配电电器、控制电器、蓄电池2.20无线电通讯设备
2.21航行设备
2.22防污设备(油污水分离器)2.23救生设备
2.24信号设备
2.25消防设备
3.气胀救生筏检修站检验费
4.船用产品型式试验检测机构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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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管理试行办法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96号)
第一条为加强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和《产品质量监督试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以上各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设置和依法授权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以及行业主管部门依法设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以下称检验机构),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有关的产品质量标准,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验。

第三条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商行业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由国家物价局会同财政部制定。

未纳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统一制定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的,暂由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商同级行业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同级物价、财政部门,由物价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并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备案。

第四条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本着不盈利的原则制定。

收费标准核算的内容包括材料费、水电燃料费、检验用房维修费、仪器设备折旧费、仪器设备维修费、管理费等六项。

第五条下列产品质量检验形式可收取检验费。

(一)县级以上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设置和依法授权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对重要生产资料、关系国计民生及人身健康、安全等产品实施的定期检验。

定期检验目录和检验周期由省级以上标准化行政主管部
门商同级物价、财政等有关部门确定。

(二)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对重点产品的质量进行全社会的统一监督检验(统检)。

(三)纳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验计划的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验。

(四)委托检验(包括仲裁检验、新产品定型鉴定等)。

第六条下列产品质量检验形式不收检验费,由下达任务的部门拨付检验费用。

(一)对企业生产、销售的产品进行的监督抽查。

(二)未纳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验计划,由各有关部门自行下达的产品质量检验。

(三)其它不允许收费的各种形式的检验。

第七条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数据在有效期内实行共用,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已经产品质量认证的产品免于其它检验,免收检验费。

已经颁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在发证之日起一年内实施检验的,免收检验费。

已经进行过监督抽查的产品,自抽查之日起半年内实施其它检验的,免收检验费。

第八条法律、法规规定同一产品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管理的,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商有关主管部门明确各自的检验范围,不得进行重复检验,重复收费。

第九条颁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产品质量检验,认证的产品质量检验,药品、农药、兽药检验,食品卫生检验,进出口商品检验,棉花监督检查,船舶检验,主要船用设备材料、集装箱的船舶规范检验
及其它有关法规规定的检验收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各检验机构利用被检单位的仪器、设备、水、电、煤等实施监督检验,只能收取材料费和管理费,收费最高不得超过规定监督检验收费标准的30%。

检验机构接受执法部门委托的检验,按规定的监督检验收费标准收取。

其它委托性检验收费标准可适当高于规定的监督检验收费标准,但提高幅度不得超过50%。

产品质量未按全项(整机)检验的,应按单项检验收费标准计收,不得按全项(整机)收费。

第十一条受检单位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复验,其检验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二条由于检验机构的责任,未按规定的期限出具检验报告的,超出规定的时间5~10天的减收检验费的10%~30%;超出规定时间11~20天的减收检验费的30%~50%;超出规定时间21~30天的减收检验费的50~100%。

第十三条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如果发生差错,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应根据具体情况减收或免收检验费。

第十四条由于检验机构的原因,造成样品丢失或损坏,需重新抽样时,其检验费和样品费均由检验机构支付。

第十五条各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各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各种学会、协会不得向企业和检验机构收取任何形式的管理费、手续费。

第十六条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弥补财政拨付检验机构事业费不足和检验仪器设备的购置,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七条各检验机构要按规定的收费标准和核算内容收费,加强
对收费收入和使用的管理,接受财政、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各检验机构应按规定到指定的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收费票据。

第十九条各级物价、财政部门应加强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的监督管理,对擅自扩大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或其它乱收、乱支行为的,按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一九九二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

自施行之日起,原国家标准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国标发〔1988〕099号文即行废止。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国家物价局、财政部负责解释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计算办法(试行)
一、计算项目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对产品质量实施监督检验的收费计算项目包括:材料费、水、电、燃料费,检验用房维修费,仪器设备折旧费,仪器设备维修费,管理费六项。

(一)材料费(低值易耗品)
原值500元以下,使用寿命不超过一年者均列入低值易耗品。

低值易耗品一次性使用的一次摊入成本,多次使用的可分期摊入成本。

材料费=消耗材料+低值易耗品分摊费用。

(二)水、电、燃料费
水电燃料费是指在检验中直接消耗的水、电、油、煤气、煤等费用,但不包括公用采暖、照明等能源费用。

(三)检验用房维修费
对检验工作用房的修缮、维护费用,按实际支出分摊计入。

(四)仪器设备折旧费
原值大于500元,使用寿命一年以上,用于检验的仪器设备(包括自制的仪器设备),但不包括闲置未用的仪器设备以及不属于检验用的仪器设备。

仪器设备原值-残值
年折旧费=—————————
使用年限
仪器设备使用年限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仪器设备维修费
对检验用仪器设备的维护、校准费用,按实际支出分摊计入。

(六)管理费
管理费包括:办公费、差旅费、会议费及部分管理和检验人员的工资。

按上述五项之和的10%计入。

二、计算公式
检验费用=(材料费+水电燃料费+检验用房维修费+仪器设备折旧费+仪器设备维修费)×(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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