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掘古人类化石_古脊椎动物化石罪探析
刑法分则知识考点总结

一、盗窃罪法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盗窃罪的概念*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地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
(二)盗窃罪的构成特征1.侵犯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
2.客观方面表现为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自然人,凡年满16周岁并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构成盗窃罪。
* 单位有关人员为谋取单位利益组织实施盗窃行为,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盗窃罪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4.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如果误把公共财物或他人财物当做自己的财物拿走的,或者将债务人的财物拿做抵押的,由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故不能以盗窃罪论处。
* 盗窃罪的对象必须是他人占有的财物,对于自己占有的他人财物不可能成立盗窃罪。
只要是在他人的事实支配领域内的财物,* 即使他人没有现实地握有或监视,也属于他人占有。
例如,他人住宅内、车内的财物,即使他人完全忘记其存在,也属于他人占有的财物。
如,游人向公园水池内投掷的硬币,属于公园管理者占有的财物* 其次虽然处于他人支配领域之外,但存在可以推知由他人事实上支配的状态时,也属于他人占有的财物。
例如,他人门前停放的自行车,即使没有上锁,也应认为由他人占有。
再如,挂在他人门上、窗户上的任何财物,都由他人占有。
* 再次,主人饲养的、具有回到原处能力或习性的宠物,不管宠物处于何处,都应认定为饲主占有。
* 最后,即使原占有者丧失了占有,但当该财物转移为建筑物的管理者或者第三者占有时,也应认定为他人占有的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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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扩大特殊累犯的范围 严打恐怖活动 扩大特殊累犯的范围 扩大 ∗ 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修改相关规定, 刑法修正案( 草案修改相关规定, 扩大特殊累犯的范围, 扩大特殊累犯的范围,规定对实施恐 怖活动等犯罪的犯罪分子, 怖活动等犯罪的犯罪分子,在任何时 候再犯的,都以累犯论处。 候再犯的,都以累犯论处。
∗ 死刑采取的方式则主要有枪决、绞刑、 死刑采取的方式则主要有枪决 绞刑、 的方式则主要有枪决、 斩首、电刑、毒气、石刑、注射7种 斩首、电刑、毒气、石刑、注射 种。 在发达国家的行列中, 在发达国家的行列中,只有美国和日 本仍执行死刑。 本仍执行死刑。美国的死刑执行方式 包括电刑、毒气和注射死刑, 包括电刑、毒气和注射死刑,而中国 则采取枪决和注射死刑。 则采取枪决和注射死刑。
∗ 5对老年人、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 对老年人、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 ∗ 审判的时候已满 周岁的人,不适用死 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 周岁的人, 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 外。” ∗ 刑法修正案(八)草案还规定,对未满 刑法修正案( 草案还规定, 18周岁的人犯罪被判处 年有期徒刑以 周岁的人犯罪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以 周岁的人犯罪被判处 下刑罚的,免除其前科报告义务。 下刑罚的,免除其前科报告义务。
∗ 有关部门调查显示,2009年全国 有关部门调查显示,2009年全国 查处酒后驾驶案件31.3万起,其 查处酒后驾驶案件31. 万起, 31 中醉酒驾驶4 万起。 中醉酒驾驶4.2万起。酒后驾驶导 致的交通事故和死亡人数虽比上年有 所减少, 所减少,但醉酒驾驶机动车和在城区 飙车仍然是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的两大 马路杀手” “马路杀手”
∗ 7非法买卖人体器官拟入罪 非法买卖人体器官拟入罪 非法 ∗ 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增加条款,明确将非法买卖 刑法修正案 修正案( 草案增加条款, 人体器官的行为规定为犯罪。 人体器官的行为规定为犯罪。 草案增加条款规定: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 草案增加条款规定: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5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 年以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 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草案规定,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 草案规定,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 周岁的人的器官, 满18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 周岁的人的器官 或者强迫、 官的,也将按上述规定处罚。 官的,也将按上述规定处罚。
刑法罪名大全

刑法罪名大全最高人民法院对刑法罪名规定如下: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第二节走私罪第三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第五节金融诈骗罪第六节危害税收征管罪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五章侵犯财产罪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第二节妨害司法罪第三节妨害国(边)境管理罪第四节妨害文物管理罪第五节危害公共卫生罪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第七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第八节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第九节制造、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第八章贪污贿赂罪第九章渎职罪第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1997年12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51次会议通过,自1997年12月16日公布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十一日为正确理解、执行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统一认定罪名,现根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刑法分则中罪名规定如下: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刑法条文罪名第102条背叛国家罪第103条第1款分裂国家罪第2款煽动分裂国家罪第104条武装叛乱、暴乱罪第105条第1款颠覆国家政权罪第2款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第107条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第108条投敌叛变罪第109条叛逃罪第110条间谍罪第111条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第112条资敌罪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毒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115条第2款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毒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116条、第119条第1款破坏交通工具罪第117条、第119条第1款破坏交通设施罪第118条、第119条第1款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第119条第2款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第120条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第121条劫持航空器罪第122条劫持船只、汽车罪第123条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第124条第1款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第2款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第125条第1款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第2款非法买卖、运输核材料罪第126条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第127条第1款、第2款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第2款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第128条第1款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第2款、第3款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第129条丢失枪支不报罪第130条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第131条重大飞行事故罪第132条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第133条交通肇事罪第134条重大责任事故罪第135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第136条危险物品肇事罪第137条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第138条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第139条消防责任事故罪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第140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第141条生产、销售假药罪第142条生产、销售劣药罪第143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第144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第145条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第146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第147条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第148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第二节走私罪第151条第1款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第2款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第3款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第152条走私淫秽物品罪第153条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第155条第(3)项走私固体废物罪第三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第158条虚报注册资本罪第159条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第160条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第161条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第162条妨害清算罪第163条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第164条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第165条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第166条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第167条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第168条徇私舞弊造成破产、亏损罪第169条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第170条伪造货币罪第171条第1款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第2款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第172条持有、使用假币罪第173条变造货币罪第174条第1款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第2款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罪第175条高利转贷罪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第177条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第178条第1款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第2款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第179条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第180条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第181条第1款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罪第2款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罪第182条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第186条第1款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第2款违法发放贷款罪第187条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第188条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对违第189条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第190条逃汇罪第191条洗钱罪第五节金融诈骗罪第192条集资诈骗罪第193条贷款诈骗罪第194条第1款票据诈骗罪第2款金融凭证诈骗罪第195条信用证诈骗罪第196条信用卡诈骗罪第197条有价证券诈骗罪第198条保险诈骗罪第六节危害税收征管罪第201条偷税罪第202条抗税罪第203条逃避追缴欠税罪第204条第1款骗取出口退税罪第205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第206条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第207条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第208条第1款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第209条第1款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第2款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第3款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第4款非法出售发票罪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第213条假冒注册商标罪第214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第215条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第216条假冒专利罪第217条侵犯著作权罪第218条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第219条侵犯商业秘密罪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第221条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第222条虚假广告罪第223条串通投标罪第224条合同诈骗罪第225条非法经营罪第226条强迫交易罪第227条第1款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第2款倒卖车票、船票罪第228条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第229条第1款第2款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第3款中介组织人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第230条逃避商检罪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232条故意杀人罪第233条过失致人死亡罪第234条故意伤害罪第235条过失致人重伤罪第236条第1款强奸罪第2款奸淫幼女罪第237条第1款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第3款猥亵儿童罪第238条非法拘禁罪第239条绑架罪第240条拐卖妇女、儿童罪第241条第1款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第242条第2款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第243条诬告陷害罪第244条强迫职工劳动罪第245条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第246条侮辱罪诽谤罪第247条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虐待被监管人罪第249条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第250条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第251条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第252条侵犯通信自由罪第253条第1款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第254条报复陷害罪第255条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第256条破坏选举罪第257条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第258条重婚罪第259条第1款破坏军婚罪第260条虐待罪第261条遗弃罪第262条拐骗儿童罪第五章侵犯财产罪第263条抢劫罪第264条盗窃罪第266条诈骗罪第267条第1款抢夺罪第268条聚众哄抢罪第270条侵占罪第271条第1款职务侵占罪第272条第1款挪用资金罪第273条挪用特定款物罪第274条敲诈勒索罪第275条故意毁坏财物罪第276条破坏生产经营罪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第277条妨害公务罪第278条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第279条招摇撞骗罪第280条第1款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第2款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第3款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第281条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第282条第1款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第2款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第283条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第284条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第285条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第286条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第288条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第290条第1款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第2款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第291条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第292条第1款聚众斗殴罪第293条寻衅滋事罪第294条第1款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第2款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第3款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第295条传授犯罪方法罪第296条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第297条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罪第298条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罪第299条侮辱国旗、国徽罪第300条第1款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第2款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第301条第1款聚众淫乱罪第2款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第302条盗窃、侮辱尸体罪第303条赌博罪第304条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第二节妨害司法罪第305条伪证罪第306条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第307条第1款妨害作证罪第2款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第308条打击报复证人罪第309条扰乱法庭秩序罪第310条窝藏、包庇罪第311条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第312条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第313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第314条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第315条破坏监管秩序罪第316条第1款脱逃罪第2款劫夺被押解人员罪第317条第1款组织越狱罪第2款暴动越狱罪聚众持械劫狱罪第三节妨害国(边)境管理罪第318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第319条骗取出境证件罪第320条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出售出入境证件罪第321条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第322条偷越国(边)境罪第323条破坏界碑、界桩罪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罪第四节妨害文物管理罪第324条第1款故意损毁文物罪第2款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第3款过失损毁文物罪第325条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第326条倒卖文物罪第327条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第328条第1款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第2款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第329条第1款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第2款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第五节危害公共卫生罪第330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第331条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第332条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第333条第1款非法组织卖血罪强迫卖血罪第334条第1款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第2款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第335条医疗事故罪第336条第1款非法行医罪第2款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第337条逃避动植物检疫罪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第338条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第339条第1款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第2款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第340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第341条第1款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第2款非法狩猎罪第342条非法占用耕地罪第343条第1款非法采矿罪第2款破坏性采矿罪第344条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罪第345条第1款盗伐林木罪第2款滥氟林木罪第3款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罪第七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第347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第348条非法持有毒品罪第349条第1款、第2款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第1款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第350条第1款走私制毒物品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第351条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第352条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第353条第1款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第2款强迫他人吸毒罪第354条容留他人吸毒罪第355条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第八节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第358条第1款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第3款协助组织卖淫罪第359条第1款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第2款引诱幼女卖淫罪第360条第1款传播性病罪第2款嫖宿幼女罪第九节制造、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第363条第1款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第2款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第364条第1款传播淫秽物品罪第2款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第365条组织淫秽表演罪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第368条第1款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第2款阻碍军事行动罪第369条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第370条第1款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第2款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第371条第1款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第2款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罪第372条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第373条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雇用逃离部队军人罪第374条接送不合格兵员罪第375条第1款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第2款非法生产、买卖军用标志罪第376条第1款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罪第2款战时拒绝、逃避服役罪第377条战时故意提供虚假敌情罪第378条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第379条战时窝藏逃离部队军人罪第380条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第381条战时拒绝军事征用罪第八章贪污贿赂罪第382条贪污罪第384条挪用公款罪第385条受贿罪第387条单位受贿罪第389条行贿罪第391条对单位行贿罪第392条介绍贿赂罪第393条单位行贿罪第395条第1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第2款隐瞒境外存款罪第396条第1款私分国有资产罪第2款私分罚没财物罪第九章渎职罪第397条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第398条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第399条第1款徇私枉法罪第2款枉法裁判罪第400条第1款私放在押人员罪第2款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第401条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第402条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第403条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第404条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第405条第1款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第2款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第406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罪第407条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第408条环境监管失职罪第409条传染病防治失职罪第410条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第411条放纵走私罪第412条第1款商检徇私舞弊罪第2款商检失职罪第413条第1款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第2款动植物检疫失职罪第414条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第415条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第416条第1款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第2款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第417条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第418条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第419条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第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第421条战时违抗命令罪第422条隐瞒、谎报军情罪拒传、假传军令罪第423条投降罪第424条战时临阵脱逃罪第425条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第426条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第427条指使部属违反职责罪第428条违令作战消极罪第429条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第430条军人叛逃罪第431条第1款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第2款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第432条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第433条战时造谣惑众罪第434条战时自伤罪第435条逃离部队罪第436条武器装备肇事罪第437条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第438条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第439条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第440条遗弃武器装备罪第441条遗失武器装备罪第442条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罪第443条虐待部属罪第444条遗弃伤病军人罪第445条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第446条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罪第447条私放俘虏罪第448条虐待俘虏罪。
犯罪类型及具体罪名

一、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国家安全罪是指故意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危及国家安全的行为1、背叛国家罪;2、分裂国家罪;3、煽动分裂国家罪;4、武装叛乱、暴乱罪;5、颠覆国家政权罪;6、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7、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8、投敌叛变罪,9、叛逃罪;10、间谍罪;11、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12、资敌罪。
二、危害公共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危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
1、放火罪、决水罪2、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3、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4、失火罪、过失决水罪5、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6、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7、破坏交通工具罪8、破坏交通设施罪9、破坏电力设备罪10、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11、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12、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13、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14、资助恐怖活动罪15、劫持航空器罪、劫持船只、汽车罪16、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17、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18、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19、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20、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21、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22、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23、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24、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25、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26、丢失枪支不报罪27、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28、重大飞行事故罪29、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30、交通肇事罪31、危险驾驶罪32、重大责任事故罪33、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34、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35、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36、危险物品肇事罪37、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38、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39、消防责任事故罪40、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是指违反国家经济管理法律法规,干扰国家对市场经济的管理活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使国民经济发展遭受严重损害的犯罪行为。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文物保护法>实施办法(试行)》的决定(1988)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文物保护法>实施办法(试行)》的决定(1988)【发布部门】河南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1988.12.22【实施日期】1988.12.22【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河南省〈文物保护法〉实施办法(试行)》的决定(1988年12月22日河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河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精神,结合我省几年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实践经验,决定对《河南省〈文物保护法〉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和补充:一、第二条第一项增加“砖刻、木刻”。
第六项改为第二款,修改为:“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和古树名木同文物一样受国家保护。
”二、第五条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应切实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
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国家文物的义务。
”三、第七条改为第六条,修改为:“各级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文物保护、管理工作,监督各项文物法规的执行。
“文物重点单位应设保卫机构,配备专职内保人员,负责文物安全保卫工作。
”四、第六条改为第七条,修改为:“县以上人民政府应设立由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和专家、社会知名人士组成的‘文物保护管理委员会’,负责处理文物保护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五、第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凡有文物保护单位的参观、游览场所(归宗教部门管理的文物单位除外),其门票收入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交当地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用于文物的保护管理和维修。
”六、第十三条修改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如有特殊需要,必须经原公布的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必须经省人民政府和国家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同意。
“在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修建新建筑或构筑物时,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环境风貌,其设计方案需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上一级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报上一级建设规划部门批准。
文物法律法规

• 记者从警方获悉,已经有涉案人员回到了村里。村民 范敏就是其中之一。范敏所在的双江村,是岷江彭山段 的一个村庄。盗掘开始前,这个村大多以种植农作物、 水果和农家乐为主要收入,年轻人几乎都前往城区务工, 人均年收入6000元左右。对于自己盗掘一事,范敏痛 心疾首,连叹后悔。如今的范敏在村上的一处建筑工地 打工,其中有4村民直接参与过盗掘,被判缓刑回了家。 在这起案件中,范敏称,约有近十名涉案村民已经暂时 回家,还有一些村民尚待法律制裁。
• 文物认定的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批准。 • 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国家保护。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 第三条
• 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 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根据它们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可以分别确定为全 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
其中“西王赏功”是张献忠用来奖励有功将士的钱币,是中国古代钱币
中的大名誉品。
警方追回的永昌大元帅金印,应是张献忠自封“永昌大元帅”时铸造
• 第四条
• 文物工作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
• 第五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 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石窟寺属于国家所有。国家指定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古建 筑、石刻、壁画、近代现代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 属于国家所有。
• 南禅寺规模并不大,全部面积仅三千余平方米。但同因名气不大,处地偏僻,在武宗会昌 五年“灭法”,我国佛寺大都被拆除或焚毁时,南禅寺才得以幸免于难。
• 南禅寺大殿飞檐
广仁王庙:中国现存唐代道教建筑孤例
走进古生物的心得体会
走进古生物的心得体会走进古生物的心得体会在过去的几个月里,我有幸有机会走进古生物的世界,参观了一个专门的博物馆,并深入了解了古生物的历史和发展。
通过这次的体验,我收获了很多,并对古生物有了更深刻的认识和理解。
首先,古生物是指生活在地球上一段时间前的生物。
在博物馆中展示的古生物化石中,我看到了各种形状和大小的动物和植物化石,有些已经灭绝,有些仍然存在。
这让我不禁想到了生命的多样性和变化。
古生物告诉我们,地球上的生命曾经经历过了大规模的变化和灭绝事件,为现在的生态系统提供了远古的起点。
了解古生物的历史,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了解生命的起源和发展,从而更加珍惜现在的生态环境。
其次,古生物的研究对于人类的科学进步有着重要的意义。
通过对古生物的研究,科学家们可以了解到地球的演化历程和生态系统的变化,从而为解决现实问题提供参考。
例如,古生物学家研究发现,恐龙灭绝的原因可能是一颗陨石撞击地球,导致了巨大的气候变化。
对于现代的气候变化研究也有着重要的启示。
此外,古生物的研究还可以提供关于生物进化和基因变异的信息,对于了解人类的起源和演化也有着重要的意义。
这一切都表明了古生物学的科学价值以及其在推动人类的科学进步方面的重要作用。
同时,古生物还引发了我对自然界的好奇心和对生命的敬畏之情。
当我看到那些巨大的恐龙化石时,我不禁为它们的巨大体型和独特外貌所震撼。
恐龙是地球上曾经统治过的物种之一,它们的存在给我带来了一种宏大而神奇的感觉。
与此同时,我也深刻地意识到来自古生物的种种令人惊叹的事实。
一颗不起眼的化石背后可能蕴含着无尽的故事和信息,这激发了我一颗探索的心。
我开始更加重视并珍惜与自然相连的生命。
此外,通过这次参观,我也认识到古生物的保护与传承的重要性。
许多珍贵的古生物化石因为人们的盗掘和破坏而面临着被永久失去的危险。
保护古生物资源是保护人类文化遗产的一部分,也是对地球生态系统的尊重。
通过展览和研究,人们可以更好地了解古生物的珍贵价值,并加强对其保护的意识和力度。
什么是动物化石?
什么是动物化石?动物化石是指自然形成的保存有动物遗骸的化石,在地球上可以找到各种各样的动物化石,它们是地球生物演化史的珍贵记录。
动物化石可以帮助科学家们重新构建古代生态系统和动物演化历史,对于理解生物多样性和地球演化历史具有重要意义。
1. 动物化石的形成动物化石的形成通常经历了数个阶段:首先,动物死亡后,遗体会被埋藏在地下或水底淤泥中;随着时间的推移,动物的软组织会逐渐腐烂,骨骼逐渐暴露出来;后续,骨骼会被周围的沉积物渗透,逐渐矿化形成石质;最终,经过成百上千年的沉积作用,形成完整的动物化石。
2. 动物化石对科学研究的意义通过对动物化石的研究,科学家们可以了解古代生物的形态结构、生活习性和演化历史。
例如,恐龙化石可以帮助我们重建恐龙的外貌和生活方式,揭示恐龙灭绝的原因;古人类的化石可以揭示人类的起源和演化过程,帮助我们更好地认识自己。
3. 如何发现和保护动物化石发现动物化石通常需要深入的地质知识和技术,科学家们通过勘探古生物学领域的研究,有意识地去寻找化石遗迹,进行考古挖掘。
在保护动物化石方面,需要采取措施防止盗窃和破坏,保护动物化石资源的完整性和独特性。
4. 动物化石对人类的启示动物化石的存在提醒人类地球上曾经存在过许多与现代生物迥异的生物群体,这种多样性在演化过程中会受到环境变化的影响,进而导致物种的迁移和灭绝。
动物化石的发现唤起了人们对生物多样性和环境保护的认识,让我们更加珍惜当前生物多样性的珍贵性。
通过对动物化石的深入了解和研究,可以为人类认识地球生态演化历史、生物多样性和基因遗传提供更为全面的视角,帮助我们更好地面对当下和未来的生物环境挑战。
动物化石的发现和研究不仅仅是化石学家们的事业,更是全人类对自然探索和生命奥秘的共同努力。
最新刑法主要罪名大全(附法条)
刑法主要罪名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罪刑法第条、第条第款.决水罪同上.爆炸罪同上.投放危险物质罪同上.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同上.失火罪刑法第条第款.过失决水罪同上.过失爆炸罪同上.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同上.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同上.破坏交通工具罪刑法第条、第条第款.破坏交通设施罪刑法第条、第条第款.破坏电力设备罪刑法第条、第条第款.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同上.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第条第款.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同上.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同上.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同上.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刑法第条.资助恐怖活动罪刑法第条之一,刑法修正案三.劫持航空器罪刑法第条.劫持船只、汽车罪刑法第条.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刑法第条.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刑法第条第款.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刑法第条第款.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刑法第条第款.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第条第款,刑法修正案三.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刑法第条.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刑法第条,刑法修正案.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刑法第条第款,刑法修正案.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刑法第条第款.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刑法第条刑法第款、第款.丢失枪支不报罪刑法第条.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刑法第条.重大飞行事故罪刑法第条.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刑法第条.交通肇事罪刑法第条危险驾驶罪第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八)》第条).重大责任事故罪刑法第条.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刑法第条第款刑法修正案六.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刑法第条.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刑法第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六.危险物品肇事罪刑法第条.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刑法第条.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刑法第条.消防责任事故罪刑法第条.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刑法第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六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刑法第条.生产、销售假药罪刑法第条.生产、销售劣药罪刑法第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地食品罪(取消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地食品罪罪名)第条(《刑法修正案(八)》第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刑法第条.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地医用器材罪刑法第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地产品罪刑法第条.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刑法第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地化妆品罪刑法第条第二节走私罪.走私武器、弹药罪刑法第条第款.走私核材料罪同上.走私假币罪同上.走私文物罪刑法第条第款.走私贵重金属罪同上.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同上.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地货物、物品罪刑法第条第款.走私淫秽物品罪刑法第条.走私废物罪刑法第条第款,刑法修正案四.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刑法第条第三节妨害对公司、企业地管理秩序罪.虚报注册资本罪刑法第条.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刑法第条.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刑法第条.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刑法第条刑法修正案六.妨害清算罪刑法第条.虚假破产罪第条之二刑法修正案六.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罪刑法第条之一,刑法修正案第一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刑法第条刑法修正案六.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刑法第条刑法修正案六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第条第款(《刑法修正案(八)》第条第款).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刑法第条.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刑法第条.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刑法第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刑法第条,刑法修正案第二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同上.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刑法第条.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刑法第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六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伪造货币罪刑法第条.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刑法第条第款.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刑法第条第款.持有、使用假币罪刑法第条.变造货币罪刑法第条.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刑法第条第款.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刑法第条第款,刑法修正案第二条.高利转贷罪刑法第条.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刑法第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法第条.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刑法第条.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刑法第条之一第款刑法修正案五.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刑法第条之一第款刑法修正案.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刑法第条第款.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刑法第条第款.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刑法第条.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刑法第条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第条第款(《刑法修正案(七)》第条第款).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刑法第条第款,刑法修正案第五条.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刑法第条第款,刑法修正案第五条.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刑法第条,刑法修正案第六条.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刑法第条之一第款刑法修正案六.违法运用资金罪刑法第条之一第款刑法修正案六.违法发放贷款罪刑法第条第款刑法修正案六.违法发放贷款罪刑法第条第款.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刑法第条刑法修正案六.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刑法第条刑法修正案六.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刑法第条.骗购外汇罪《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地决定》第条.逃汇罪刑法第条.洗钱罪刑法第条第五节金融诈骗罪.集资诈骗罪刑法第条.贷款诈骗罪刑法第条.票据诈骗罪刑法第条第款.金融凭证诈骗罪刑法第条第款.信用证诈骗罪刑法第条.信用卡诈骗罪刑法第条.有价证券诈骗罪刑法第条.保险诈骗罪刑法第条第六节危害税收征管罪.逃税罪(取消偷税罪罪名)第条(《刑法修正案(七)》第条).抗税罪刑法第条.逃避追缴欠税罪刑法第条.骗取出口退税罪刑法第条第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押税款发票罪刑法第条虚开发票罪第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八)》第条).伪造、出售伪造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刑法第条.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刑法第条.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刑法第条第款.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地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押税款发票罪刑法第条第款.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地发票罪刑法第条第款.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刑法第条第款.非法出售发票罪刑法第条第款持有伪造地发票罪第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八)》第条)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假冒注册商标罪刑法第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地商品罪刑法第条.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地注册商标标识罪刑法第条.假冒专利罪刑法第条.侵犯著作权罪刑法第条.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刑法第条.侵犯商业秘密罪刑法第条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刑法第条.虚假广告罪刑法第条.串通投标罪刑法第条.合同诈骗罪刑法第条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第条之一(《刑法修正案(七)》第条).非法经营罪刑法第条.强迫交易罪刑法第条.伪造、倒卖伪造地有价票证罪刑法第条第款.倒卖车票、船票罪刑法第条第款.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刑法第条.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刑法第条第款、第款.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刑法第条第款.逃避商检罪刑法第条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故意杀人罪刑法第条.过失致人死亡罪刑法第条.故意伤害罪刑法第条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第条之一第款(《刑法修正案(八)》第条第款).过失致人重伤罪刑法第条.强奸罪刑法第条.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刑法第条第款.猥亵儿童罪刑法第条第款.非法拘禁罪刑法第条.绑架罪刑法第条.拐卖妇女、儿童罪刑法第条.收买被拐卖地妇女、儿童罪刑法第条第款.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地妇女、儿童罪刑法第条第款.诬告陷害罪刑法第条.强迫劳动罪(取消强迫职工劳动罪罪名)第条(《刑法修正案(八)》第条).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刑法第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四.非法搜查罪刑法第条.非法侵入住宅罪刑法第条.侮辱罪刑法第条.诽谤罪刑法第条.刑讯逼供罪刑法第条.暴力取证罪刑法第条.虐待被监管人罪刑法第条.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刑法第条.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刑法第条.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刑法第条.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刑法第条.侵犯通信自由罪刑法第条.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刑法第条第款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第条之一第款(《刑法修正案(七)》第条第款)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第条之一第款(《刑法修正案(七)》第条第款).报复陷害罪刑法第条.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刑法第条.破坏选举罪刑法第条.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刑法第条.重婚罪刑法第条.破坏军婚罪刑法第条第款.虐待罪刑法第条.遗弃罪刑法第条.拐骗儿童罪刑法第条.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刑法第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六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第条之二(《刑法修正案(七)》第条)第五章侵犯财产罪.抢劫罪刑法第条.盗窃罪刑法第条.诈骗罪刑法第条.抢夺罪刑法第条第款.聚众哄抢罪刑法第条.侵占罪刑法第条.职务侵占罪刑法第条第款.挪用资金罪刑法第条第款.挪用特定款物罪刑法第条.敲诈勒索罪刑法第条.故意毁坏财物罪刑法第条.破坏生产经营罪刑法第条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第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八)》第条)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妨害公务罪刑法第条.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刑法第条.招摇撞骗罪刑法第条.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刑法第条第款.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刑法第条第款.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刑法第条第款.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刑法第条第款.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刑法第条.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刑法第条第款.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刑法第条第款.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刑法第条.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刑法第条.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刑法第条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第条第款(《刑法修正案(七)》第条第款)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第条第款(《刑法修正案(七)》第条第款).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刑法第条.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刑法第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刑法第条第款.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刑法第条第款.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刑法第条.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刑法第条之一,刑法修正案三.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刑法第条之一,刑法修正案三.聚众斗殴罪刑法第条第款.寻衅滋事罪刑法第条.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刑法第条第款.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刑法第条第款.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刑法第条第款.传授犯罪方法罪刑法第条.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刑法第条.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罪刑法第条.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罪刑法第条.侮辱国旗、国徽罪刑法第条.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刑法第条第款.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刑法第条第款.聚众淫乱罪刑法第条第款.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刑法第条第款.盗窃、侮辱尸体罪刑法第条.赌博罪刑法第条.开设赌场罪刑法第条第款刑法修正案六.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刑法第条第二节妨害司法罪.伪证罪刑法第条.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刑法第条.妨害作证罪刑法第条第款.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刑法第条第款.打击报复证人罪刑法第条.扰乱法庭秩序罪刑法第条.窝藏、包庇罪刑法第条.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刑法第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刑法第条刑法修正案六.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刑法第条.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地财产罪刑法第条.破坏监管秩序罪刑法第条.脱逃罪刑法第条第款.劫夺被押解人员罪刑法第条第款.组织越狱罪刑法第条第款.暴动越狱罪刑法第条第款.聚众持械劫狱罪刑法第条第款第四节妨害文物管理罪.故意损毁文物罪刑法第条第款.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刑法第条第款.过失损毁文物罪刑法第条第款.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刑法第条.倒卖文物罪刑法第条.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刑法第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刑法第条第款.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刑法第条第款.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刑法第条第款.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刑法第条第款第五节危害公共卫生罪.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刑法第条.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刑法第条.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刑法第条.非法组织卖血罪刑法第条第款.强迫卖血罪刑法第条第款.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刑法第条第款.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刑法第条第款.医疗事故罪刑法第条.非法行医罪刑法第条第款.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刑法第条第款.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取消逃避动植物检疫罪罪名)第条第款(《刑法修正案(七)》第条)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污染环境罪(取消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罪名)第条(《刑法修正案(八)》第条).非法处置进口地固体废物罪刑法第条第款.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刑法第条第款.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刑法第条.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刑法第条第款.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刑法第条第款.非法狩猎罪刑法第条第款.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刑法第条,刑法修政案二.非法采矿罪刑法第条第款.破坏性采矿罪刑法第条第款.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刑法第条,刑法修正案四.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同上.盗伐林木罪刑法法第条第款.滥伐林木罪刑法第条第款.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地林木罪刑法第条第款,刑法修正案四第七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法第条.非法持有毒品罪刑法第条.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刑法第条第款、第款.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刑法第条第款.走私制毒物品罪刑法第条第款.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刑法第条第款.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刑法第条.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刑法第条.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刑法第条第款.强迫他人吸毒罪刑法第条第款.容留他人吸毒罪刑法第条.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刑法第条第八节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组织卖淫罪刑法第条第款.强迫卖淫罪刑法第条第款.协助组织卖淫罪刑法第条第款.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刑法第条第款.引诱幼女卖淫罪刑法第条第款.传播性病罪刑法第条第款.嫖宿幼女罪刑法第条第款第九节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刑法第条第款.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刑法第条第款.传播淫秽物品罪刑法第条第款.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刑法第条第款.组织淫秽表演罪刑法第条第八章贪污贿赂罪.贪污罪刑法第条.挪用公款罪刑法第条.受贿罪刑法第条.单位受贿罪刑法第条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第条之一(《刑法修正案(七)》第条).行贿罪刑法第条.对单位行贿罪刑法第条.介绍贿赂罪刑法第条.单位行贿罪刑法第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刑法第条第款.隐瞒境外存款罪刑法第条第款.私分国有资产罪刑法第条第款.私分罚没财物罪刑法第条第款第九章渎职罪.滥用职权罪刑法第条.玩忽职守罪刑法第条.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刑法第条.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刑法第条.徇私枉法罪刑法第条第款.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刑法第条第款.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刑法第条第款,刑法修正案四.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同上.枉法仲裁罪刑法第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六.私放在押人员罪刑法第条第款.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刑法第条第款.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刑法第条.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刑法第条.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刑法第条.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刑法第条.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刑法第条第款.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刑法第条第款.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刑法第条.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刑法第条.环境监管失职罪刑法第条食品监管渎职罪第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八)》第条).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刑法第条.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刑法第条.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刑法第条.放纵走私罪刑法第条.商检徇私舞弊罪刑法第条第款.商检失职罪刑法第条第款.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刑法第条第款.动植物检疫失职罪刑法第条第款.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刑法第条.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刑法第条.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刑法第条.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刑法第条第款.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刑法第条第款.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刑法第条.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刑法第条.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刑法第条。
文物保护学课件 — 第十节 文物的法律责任
《文物保护法》
• 第七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 (一)改变国有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 不可移动文物的用途,未依照本法规定报 告的;
•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走私行为,尚不构成 犯罪的,由海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的规定给予处罚。
《文物保护法》
• 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 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 (一)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 探、挖掘等作业的;
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第三百二十九条 【盗窃、抢夺国有档案罪; 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抢夺、窃取国家 所有的档案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违反档案法的规定,擅自出卖、转让国家所有 的档案,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者拘役。
•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规定的其他犯 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终)
《文物保护法》
• 第七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一)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 自然损坏的设施的;
• (二)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时未按照馆藏文物档 案移交馆藏文物,或者所移交的馆藏文物与馆藏文物档案不符 的;
具体行政行为并承担相应的执法责任。
行政执法
• 特征:执法主体的法定性和国家代表性、执法具有 主动性和单方意志性、执法具有极大的自由裁量性。
• 功能:实施法律的功能、实现政府管理的职能、保 障权利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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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 法学2003年第2期
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探析●谢望原 【内容摘要】 本罪所侵犯的客体应为国家的古生物化石管理制度和国家对古生物化石的所有权。在主观上,只要行为人明知盗掘的对象为国家禁止私自采掘的古生物化石即可,不必要对行为对象的科学价值有充分认识。本罪属于结果犯,应以事实上挖掘到古人类化石或古脊椎动物化石为既遂。【关键词】 古人类化石 古脊椎动物化石罪 盗掘
一、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的构成特征(一)客体特征
关于本罪所侵犯的客体,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发展而有所变化。直到国土资源部2002年7
月29日公布《古生物化石管理办法》①之前,我国没有制定专门针对古生物化石保护、开发利用的法律、法规。根据《文物保护法》第2条第3款“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国家的保护”之精神,在过去很长时间里,对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的保护与开发利用一般是遵循《文物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文物保护法》第16条规定:“一切考古发掘工作,都必须履行报批手续。”同时,第17条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机构、考古研究机构和高等学校等,为了科学研究进行考古发掘,必须提出发掘计划,报国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会同中国社会科学院审查,经国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始得进行发掘。”也就是说,我国的《文物保护法》对一切考古发掘工作都做了严格的条件限制。即使当有关部门为了科学研究需要考古发掘时,必须提出发掘计划,由主管考古发掘工作的国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会同中国社会科学院共同审查后,经国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才能进行考古发掘工作。同时也表明了国家对埋藏于地下的文化享有所有权。由于在《古生物化石管理办法》之前古生物化石的开发利用应当按照《文化保护法》所规定的程序进行,因此,对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的发掘工作都必须履行《文物保护法》规定的报批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私自发掘,否则为非法乃至构成犯罪。正是根据此一分析,我国刑法学界一般认为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
901①《古生物化石管理办法》第19条规定。该行政法规从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对“文物的保护管理制度和对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的所有权。”①应该说此种理解在过去是正确的。但是,2002年10月1日《古生物化石管理办法》施行之后,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侵犯的客体就不能再理解为“文化的保护管理制度”了。人们无疑已经注意到,《古生物化石管理办法》既是我国的第一部关于古生物化石管理的行政法规,又是我国政府第一次对古生物化石的采掘作出了专门规定,从而使古生物化石的采掘与文化的开发利用的主管部门和审批程序独立开来。因为,古生物化石明显不同于文物,它们理应有不同的管理部门和审批程序。由于《古生物化石管理办法》的公布施行标志着我国古生物化石管理制度的正式形式,因而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所侵犯的客体应重新界定为“国家的古生物化石管理制度和国家对古生物化石的所有权”。(二)客观特征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的行为。《古生物化石管理办法》第9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采掘古生物化石。”这里,“擅自采掘”和“盗掘”具有相同含义。所谓盗掘,就是指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擅自采掘古生物化石的行为。根据该《管理办法》第3条规定,“国土资源部主管全国古生物化石的管理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质矿产部门主管负责本行政区内古生物化石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又根据《古生物化石管理办法》第9条的规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为了科学研究、教学和科学普及的需要,在国家级古生物化石保护区内采掘古生物化石的,由国土资源部组织古生物化石专家进行评审。”因此,
在挖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时,必须履行审批手续,在获得有关部门的同意后,才能实施挖掘工作,否则为盗掘行为。本罪中的盗掘行为与盗窃罪的窃取行为是有区别的。在司法实践中,“挖掘”既可以表现为以不为人知的手段秘密地挖掘,也可以表现为在光天化日之下公开进行掘取。由于本罪刑法没有规定为单位犯罪,因此单位集体实施的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行为也只能按自然人犯罪论处。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的犯罪对象是古人类化石和古脊椎动物化石。即距今一万年以前的古人类、古脊椎动物的遗骸和遗迹。古人类化石若按实体化石和遗迹化石划分,其内容应包括:距今一万年前的直立人,早期、晚期智人的遗骸,如牙齿、头盖骨、骨骼等,以及旧石器时代古人类的劳动工具、文化遗物等。古脊椎动物化石若按实体化石和遗迹化石划分,其内容应包括:距今一万年以前埋藏地下的古爬行动物、哺乳动物和鱼类化石等,以及古脊椎动物的足迹化石、排泄物化石或卵化石等。还应指出,本罪侵犯的对象还必须是“有科学价值的”古人类化石和古脊椎动物化石。被盗掘的古人类化石和古脊椎动物化石是否具有科学价值,应当由有关科研部门来认定。(三)主体与主观特征
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是在明知而故意的心态下去实施盗掘古人类化石和古脊椎动物化石。因此,如果行为人在生产过程中无意挖掘到古人类化石和古脊椎动物化石并将其
011①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下编),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第1016页。据为己有的,不能按本罪论处。①应当特别指出的是,本罪的成立,是否要求行为人对所盗掘的对象明知是具有科学价值的古人类化石和古脊椎动物化石?我认为,一般来讲,行为人对盗掘对象有否价值以及价值的大小不可能做出准确的判断,因为对古生物化石的鉴定需要借助专门的科学知识和技术设备,而社会生活中,盗掘者绝大多数都是没有受过古生物学专门教育的普通公民,他们所具有的认识能力并不能一眼就识别出哪些是具有科学价值的古人类化石和古脊椎动物化石。如果在认定本罪中强求行为人必须具有“明知”所盗掘的是具有科学价值的古人类化石和古脊椎动物化石,则十分不利于对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的打击与防范,这也不符合我国刑法学中有关故意的基本理论。我国刑法理论中的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其行为为刑法所禁止而有意为之。换言之,刑法上的故意的含义乃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至于行为人对行为对象的性质与价值的认识程度如何,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一般不影响犯罪的认定。②就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而言,只要行为人“明知”盗掘的对象是国家禁止私自采掘的古生物化石就足矣。在此种“明知”的前提下,
即使行为人对其行为对象的科学价值没有充分认识,只要行为人事实上正好盗掘了具有科学价值的古人类化石或古脊椎动物化石就可认定为本罪。本罪的主观因素中是否包括间接故意的心理状态?我认为间接故意不能构成本罪。因为,
在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的犯罪中,行为人掘取古生物化石的动机、目的都很明确,而且掘取的对象、地点也在预谋之中,不可能存在“听之任之”的放任心理态度。实际上,盗掘者对能掘取到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都是积极追求的,而非是消极的放任。
二、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的司法认定在司法实践中,认定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罪与非罪的区分
(1)是否经过国家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乃是认定本罪时判断是否“盗掘”的标准。如果未经
国家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私自掘取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的,则可能构成本罪。如果经过了国家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即使在掘取过程中不慎造成了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损坏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如果故意使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造成严重毁损甚至丧失科研价值的,可以按照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2)行为人虽然实施了私自挖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的行为,但按照刑法第13条的
规定,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论。根据现行刑法第328条第2款之规定,行为人只要盗掘有科学价值的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不论盗掘的规模大小、盗掘得到的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多少,均足以构成本罪。但这只是一种理论上的推定。正如国家立法机关对抢劫罪的成立不要求行为人抢劫到足够数额钱财才构成犯罪,而司法机关在司法实践中还是把轻微的抢劫行为不作为犯罪来处理一样,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盗掘古人类化
111①②行为人对行为对象的认识错误属于刑法上事实错误的范畴。我国刑法学界占通说的观点认为,对象错误的场合仍然足以成立犯罪,只是在犯罪的形态(既遂或未遂以及故意与过失)和刑事责任的大小方面产生影响。参见马克昌主编:《犯罪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3版,第378~382页。
对此种情况应具体分析。刑法第275条第2款、第3款规定:“将他人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本罪告诉的才处理。”据此,如果行为人无意中挖到了古人类化石和古脊椎动物化石,且“数额较大”又拒不交出,权利人提起自诉的,则对行为人可按侵占罪论处。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的行为,也不宜作为犯罪来处理。比如说,行为人刚开始实施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的行为,即被人发觉而中止犯罪行为,且没有造成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破坏的,可不作为犯罪处理。(二)与相关犯罪的区分
11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与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的区别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与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相比有许多共同的地方。首先,二者犯罪主体都是一般主体;其次,犯罪手段均采取了“盗掘”的行为,即均表现为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私自进行挖掘行为;其三,犯罪的主观方面均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受国家保护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而私自予以掘取,犯罪目的是为了非法占有或以此牟取非法利益。因此,可以说,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与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在犯罪构成方面大体上是相同的。但二者的不同也是明显存在的。首先,二者侵犯的客体不同。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的保护管理制度及其所有权;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侵犯的客体则是国家的文物管理制度。其次,犯罪对象不同。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的犯罪对象是具有科研价值的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即对人类发展史和自然科学的研究具有重要意义的化石。而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的犯罪对象则是具有文化、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文化遗址,是指在人类历史发展中由古代人类创造并留下的表明其文化发展水平的地区,如周口店地区北京人生活的遗址。古墓葬,是指古代(一般指清代以前,包括清代)人们将死者及其生前遗物、陪葬品安放的固定场所。这些遗物、陪葬品等对于研究那个历史时期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21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与盗窃罪的区别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与盗窃罪的相同之处在于:其一,主体都是一般主体;其二,主观方面相同,即都属于故意犯罪,且行为人都具有非法占有不属于自己的财物(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因具有相当大的物质价值,因而一定意义上也具有财物的性质)的目的。其区别:①侵犯的客体、对象不同。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侵犯的是国家对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的保护管理制度和所有权,犯罪对象是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而盗窃罪侵犯的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犯罪对象是国有、集体所有或公民私人所有的各种财物,包括一切有形的(如汽车、冰箱等)和无形的(如电、煤气等)物质;②客观方面表现不同。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表现为未经国家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私自掘取国家保护的具有科研价值的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的行为,这种行为既可以是秘密的,也可以是公开的。盗窃罪则表现为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多次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采取自以为不使财物所有者、保管者发觉的方法,暗中将财物取走。③两罪成立标准不同。盗窃罪的成立要求行为人秘密窃取了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多次行窃,且盗窃罪属结果犯;而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理论上的成立并无数额要求。31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与故意损毁文物罪的区别尽管此二者存在某些相同点,例如,二者都具有破坏性,而且都是由国家文物保护法所禁止的行为,但其本质的不同十分明显。具体言之,主要区别在于:①犯罪客体不同。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侵犯的是国家对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的保护管理制度和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的国家所有权;故意损毁文物罪侵犯的客体则是国家对珍贵文物和国家级、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