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系统设计及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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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细则)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细则)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送审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第二条详细规划和技术规定的关系第三条广州市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第四条密度分区第五条实施性规定第二章城市规划编制管理第六条城市规划层次第七条“六线”控制体系第三章城市规划勘察测量管理第八条城市规划编制与城市勘察、测量第九条城市规划工程地质勘察第十条城市基础测量第十一条城市规划工程测量第十二条城市规划勘测资料管理第四章建设用地分类与规划管理第十三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第十四条建设用地分类第十五条建设用地使用性质及其兼容性第十六条用地面积的最小规模第十七条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第五章详细规划管理第十八条建设用地技术经济指标控制第十九条居住用地公共设施配套要求第二十条竖向标高第二十一条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第二十二条近现代优秀建筑保护第二十三条传统骑楼街的保护、更新和改造第六章建筑工程规划管理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使用功能的确定和建设用地适建范围第二十五条建筑工程的高度控制第二十六条建筑间距第二十七条建筑退让第二十八条建筑工程停车配建第二十九条零星建(构)筑物和建筑物外部附属物第三十条村民和城镇居民住宅第七章市政工程规划管理第三十一条城市道路交通第三十二条城市轨道交通第三十三条其它交通设施第三十四条管线的布置第三十五条河涌水系规划控制范围第三十六条市政设施第八章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第三十七条规划验收第三十八条分期验收第九章附则第三十九条用语说明第四十条溯及力第四十一条生效日期附表:附表一:居住用地人口密度、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控制指标表附表二:工业用地通用厂房建筑密度及容积率控制指标表附表三:普通仓储用地建筑密度及容积率控制指标表附表四:公园内部用地比例附表五:居住建筑建筑间距表附表六:建筑工程临规划道路边线、河道规划控制边线退让规定附表七:建筑工程临铁路边轨中线退让规定附表八:建筑工程临架空电力线导线边线退让规定附录:名词解释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城市规划和建设管理,保障城市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和《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城绿地系统规划重点归纳

城绿地系统规划重点归纳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重点归纳一、基本概念A绿地城市绿地:以植物为主要存在形态,用于改善城市形态,保护环境,为居民提供游憩场地和美化城市的一种城市用地。

城市绿地系统:由城市中各种类型和规模的绿化用地组成的整体。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对各种城市绿地进行定位、定性、定量的统筹安排,形成具有合理结构的绿色空间系统,以实现绿地所具有的生态保护,游憩休闲和社会化等功能的活动。

B城市绿地的类型按在城市中的位置:城市绿地;郊区绿地按规模:大型绿地;中型绿地;小型绿地按服务对象:公共绿地;私用绿地;专用绿地按功能系统:生活绿地系统;游憩绿地系统;交通绿地系统按服务范围:全市性绿地;地区性绿地;局部性绿地C各类绿地的用地选择公园绿地1市区级综合公园:综合性公园要求有风景优美的自然条件,丰富的植物种类,有开阔的草地与浓郁的林地,四季景观变化多样。

2儿童公园:位置应接近居民区,并避免穿越交通频繁的干道。

3动物园:应与居民密集地区有一定距离,与屠宰场、动物毛皮加工厂、垃圾处理场,污水处理厂等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设防护林带,并注意防止污染城市水体。

附设在综合公园中,应在下风、下游地带,一般应布置在独立地段,以便采用安全隔离措施。

4植物园: (1)因用地较大,其位置常离居住区较远,但要尽可能设在近郊,有较方便的交通条件,便于广大群众使用。

(2)不要在有污染工业的下风下游地区,以免妨碍植物的正常生长,要有适宜的土壤水文条件。

应尽量避免建在原垃圾堆场、远郊土壤贫瘠的生荒地或地下水位过高或缺乏水源的地方。

5体育公园:体育公园用地较大(一般不小于10公顷),建设投资大、管理养护费工,在一般城市中设置一到三处。

其投资、建设、经营管理由各级体育部门负责,或与园林部门共同管理养护。

因为有大量的人流集散,要求与城市居住区有方便的交通联系。

6纪念性园林:市区以外的纪念性园林不计在公园绿地面积中。

生产绿地包括苗圃、花圃,果园、林场,科研植物园,卫生防护林、风砂防护林,水土保持林、水源涵养林等,是郊区用地的一部分(也有苗圃、花圃在市区内的情况)。

大同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2)

大同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2)

大同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提高大同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水平,实现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1.0.2条本规定适用于大同市城市规划区范围的详细规划编制和建设活动的规划设计、规划管理。

市辖各县(区)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1.0.3条在风景名胜、文物古迹的保护区以及城市重要控制节点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的重要区域,可以结合城市设计及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要求,进一步优化规划控制指标。

古城区域内的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应当按照已批准的专项保护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执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一节建设用地性质及兼容第2.1.1条建设用地性质分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标准执行,原有各层次城乡规划中用地性质根据实际功能按新标准归类。

第2.1.2条建设项目用地的划分和使用遵循兼容性原则。

控制性详细规划已明确兼容性内容的,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明确兼容性内容的,根据表2.1.2规定确定其兼容范围和比例,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表2.1.2 各类建设项目可兼容性表注:1.△为兼容比例不得大于10%为兼容比例不得大于20%,▲为兼容比例不得大于40%,×为禁止兼容。

2.兼容比例指建筑规模所占比例。

3.兼容用地可独立建设。

4.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不能兼容经营类土地的用地性质。

5.兼容用地规划控制指标按主体用地的规划控制指标控制。

6.公用设施营业网点(B4)用地中加油加气站(B41)用地须须根据专项规划,并按照相关程序进行论证后方可被其他用地兼容。

7.根据规划需要,各类用地均可兼容交通设施用地(S )、公用设施用地(U )、绿地(G ),兼容比例不得大于40%;工业用地与物流仓储用地可互相兼容,兼容比例不得大于40%。

8.建设项目可多种兼容,其兼容总比例不得大于40%,且单项兼容比例须满足本表规定。

湛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最终版)

湛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最终版)

.1 总则1.1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提高湛江市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水平,实现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合理、有效地利用城市土地和空间,特制定《湛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以下简称技术规定)。

1.2 本技术规定依据国家和广东省城乡规划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参考国内先进城市的同类技术规定,结合湛江城市规划发展要求和建设实际情况制定。

1.3 本技术规定尚未涵盖到的有关城市规划管理内容,应按国家和广东省现行的相关规范和标准执行。

1.4 为提高湛江市城市生态环境建设水平,在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中应贯彻落实住建部颁布的《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指南——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构建(试行)》的要求。

1.5 本技术规定作为湛江市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技术依据,湛江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各项建设活动及城市规划、设计和管理工作均应按本技术规定的相关要求执行。

城市规划区内村民住宅(民房)的规划建设要求另行规定。

1.6 本技术规定在施行过程中如需增补或修订的,应按相关的法定程序进行。

2 建设用地与开发强度2.1 建设用地分类2.1.1 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的规定执行。

在规划图纸中同一地类的大、中、小类代码不能同时出现使用。

2.1.2 规划选址和规划条件确定用地性质应以用地分类中类或小类进行划分,并标注类别代码。

2.1.3 建设用地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分类,多种性质用地以其地面使用的主导设施性质进行分类。

规划多种性质混合使用地块,其用地类别代码为各类土地用途代码并列,之间以符号“/”分隔。

2.2 建设用地管理2.2.1 应统筹安排各类建设项目和建设用地,完善功能布局,保护景观和生态资源、改善人居环境。

新建项目用地应以规划道路为界限,按城市规划单元成片实施。

2.2.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应按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建设用地兼容性确定建设用地使用性质。

成都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7

成都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7

成都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7一、规划设计环节(一)拟建行政区(划)国有建设用地规划设计结合方式1.拟建行政区(划)国有建设用地拟定业务规划及规划设计环节中,业务规划应结合城市规划决策,联合成都市及相关部门,择优聘请市内一级以上有规划设计资质、专业熟悉本市规划政策、可行性强的建设用地业务规划设计机构,对拟定的拟建行政区(划)国有建设用地规划设计,进行深入的调研、分析、调整、完善和推演,形成产业结构深度结合、景观乡村化的地块规划设计方案。

2.拟定业务规划阶段,应充分考虑周边现状、生态资源利用情况、道路既有条件、市政设施布局、新建行政功能安排、资源裨益和技术经济指标、城乡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及政策要求等,分析区域内外联系条件和关联性,绿色污水处理、水位调控、水质保护等应加入规划设计结合方案的编制范围,成都市城市规划局可指导规划设计机构开展拟建行政区(划)国有建设用地拟定业务规划时的具体实施规程,并指引拟建行政区(划)国有建设用地规划设计工作。

3.拟定业务规划必须制定《能耗节约规划设计评价报告》,报送市城规委及城市管理局审核,规划设计单位应对拟定业务规划结果的能耗节约情况进行客观分析,明确能耗节约的措施及其效果。

1.拟建行政区(划)规划设计应遵循以下原则:(a)坚持以服务发展、和谐发展、绿色发展为导向,合理安排拟建行政区(划)功能;(b)突出拟建行政区(划)网格结构的界定,科学规划节点、空间结构和空间布局;(c)实行可持续发展的设计理念,降低资源消耗和生态环境影响;(d)注重拟建行政区(划)外观形象,结合现代化文化精神,做到留住成都历史文化特色。

2.拟建行政区(划)规划设计应结合城市规划决策,在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和充分发挥安置承载功能的基础上,具体遵循以下规定:(a)突出“核心-环线-组织”的空间结构;(b)把握街区设计空间格局和景观构图;(c)突出公共空间设计,实施公共性服务设施融入;(d)拟建行政区(划)将实施建筑低碳高效节能,利用节能、环保、智能技术,全面推进设计环保标准实施;(e)建筑群落、基础设施设计结合提升轨道交通工程复合型功能定位;(f)遵循“空间、结构、景观、环境”的规劃设计原则,把握拟建行政区(划)的建筑形式、色彩、线条、园林绿化;(g)街区居住环境宜居性的改善,做到生态环境与建筑景观融合、绿化种植结合,满足人居环境的均衡性发展,形成和谐美景、和睦宜居、发展文明宜人社区环境。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加强本市的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重庆市城市总体规划》及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从事与城市规划有关的建设和管理活动,包括建(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应遵守本规定,其他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其他要求)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和建筑设计除遵守本规定外,还应符合消防、环保、安全等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第四条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设计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一)居住用地;(二)公共设施用地;(三)工业用地;(四)仓储用地;(五)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六)绿地。

第五条居住用地(R),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用地。

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绿地。

(一)第一类居住用地(R1),指以多层住宅为主、建筑密度较低、绿地率较高且环境良好的用地;(二)第二类居住用地(R2),指以多层住宅为主的用地;(三)第三类居住用地(R3),指以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第六条公共设施用地(C),指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与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一)行政办公用地(C1),指行政机关、党派和社会团体等机构用地;(二)商业金融业用地(C2),指商业、金融业、保险业、服务业和旅馆业等用地;(三)文化娱乐用地(C3),指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广播电影、电视、图书展览和游乐等设施用地;(四)体育用地(C4),指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五)医疗卫生用地(C5),指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等设施用地;(七)教育和科研设计用地(C6),指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成人学校、业余学校、残疾人学校、工读学校、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不包括中学、小学和幼托设施用地(纳入居住用地)。

益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暂行)

益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第四章建筑间距与建筑离界第五章城市景观和环境第六章市政公用设施第七章附则附件:附录一名词解释附录二计算规则附录三建筑间距示意图附录四规划控制类区范围示意图附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附表二规划控制类区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控制指标附表三工程管线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附表四地下管线交叉最小垂直净距附表五市政管线的最小覆土深度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湖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和益阳市城市总体规划及有关规范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

第三条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应符合本规定。

各项工程建设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按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第四条按照主要用途和功能,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本市建设用地分类如下:(一)居住用地(R);(二)公共设施用地(C);(三)工业用地(M);(四)仓储用地(W);(五)对外交通用地(T);(六)道路广场用地(S);(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八)绿地(G);(九)特殊用地(D)。

第五条居住用地(R)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绿地。

居住用地分为3类:第一类居住用地(R1)指以低层住宅为主、设施齐全、布局完整且环境良好的用地;第二类居住用地(R2)指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较好的用地;第三类居住用地(R3)指以住宅与工业等有混合交叉,设施比较齐全、布局不完整、环境一般的用地。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8)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8)【发文字号】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18号【发布部门】重庆市政府【公布日期】2018.01.23【实施日期】2018.03.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18号)《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已经2017年12月13日市人民政府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代理市长唐良智2018年1月23日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及依据)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内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以下统称详细规划)、专业规划、专项规划的编制,以及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

在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外实施建设的,其有关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规划总平面图的编制应当符合本规定。

临时建设、城镇房屋解危改造等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按照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本市制定城市规划和实施规划管理应当采用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的重庆市平面坐标系统和国家高程系统。

第二章建设用地第四条(用地分类及规划指标)本市城市建设用地的分类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执行,其详细规划的编制应当符合主城区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规划指标控制表(附表1)和其他区县(自治县)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规划指标控制表(附表2)的规定。

建设用地适宜建设的建筑类型应当符合建设用地适宜建设的建筑类型表(附表3)的规定。

土地出让或者划拨前,在有利于城市空间形态、优化城市功能布局的前提下,符合以下原则的,相邻多个地块的容积率、绿地率等规划指标,可以进行总体平衡,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一般技术性内容修改程序进行修改:(一)总计容建筑面积不增加,各类计容建筑面积不突破;(二)交通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用设施、公园绿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面积不减少,且符合相关专业专项规划;(三)不突破附表1、附表2的要求。

菏泽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更新)

菏泽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更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以及菏泽市城市总体规划,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菏泽市城市规划区内的规划编制、设计及国有土地上的建设和规划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规定由菏泽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实施。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与牡丹区人民政府、菏泽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第四条在本市制定城市规划和实施规划管理,应当采用菏泽市平面坐标系统和国家高程系统,使用现势性地形图和城市管网资料图,并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市规划,服从城市规划管理。

除满足本规定的要求外,还应满足国家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的规定要求。

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本规定对有关城市规划管理事项没有明确规定的,由菏泽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行政管理权限合理确定.如需对本规定的内容作增补或修订,应按法定程序进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一节建设用地分类第六条本市建设用地,应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进行分类与管理。

第二节建设用地兼容第七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土地使用兼容性规定,按表2.1执行。

相关地块内具体建设项目的适建范围,按表2.2执行.表2。

1 城市规划区内土地使用兼容性规定注:×表示不相容△表示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条件和规划要求确定。

注:√允许设置;×不允许设置;○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条件和规划要求确定是否允许设置.第八条建设地块内涉及房屋征收和补偿安置的,可视情况配建安置房屋.第三章建筑工程规划管理第一节建筑物朝向第九条建筑物朝向按以下规定确定:(一)建筑平面的长边或主要通风、采光面朝正南北或由正南北方向偏东(西)的角度小于等于45度的,为南北朝向;(二)建筑平面的长边或主要通风、采光面朝正东西或由正东西方向偏南(北)的角度小于45度的,为东西朝向;(三)住宅布局宜南北朝向,与正南方向角度不宜大于30度。

(城市规划)湛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正式版

(城市规划)湛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正式版.1总则1.1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提高湛江市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水平,实现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合理、有效地利用城市土地和空间,特制定《湛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以下简称技术规定)。

1.2本技术规定依据国家和广东省城乡规划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参考国内先进城市的同类技术规定,结合湛江城市规划发展要求和建设实际情况制定。

1.3本技术规定尚未涵盖到的有关城市规划管理内容,应按国家和广东省现行的相关规范和标准执行。

1.4为提高湛江市城市生态环境建设水平,在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中应贯彻落实住建部颁布的《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指南——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构建(试行)》的要求。

1.5本技术规定作为湛江市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技术依据,湛江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各项建设活动及城市规划、设计和管理工作均应按本技术规定的相关要求执行。

城市规划区内村民住宅(民房)的规划建设要求另行规定。

1.6本技术规定在施行过程中如需增补或修订的,应按相关的法定程序进行。

2建设用地与开发强度2.1建设用地分类2.1.1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的规定执行。

在规划图纸中同一地类的大、中、小类代码不能同时出现使用。

2.1.2规划选址和规划条件确定用地性质应以用地分类中类或小类进行划分,并标注类别代码。

2.1.3建设用地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分类,多种性质用地以其地面使用的主导设施性质进行分类。

规划多种性质混合使用地块,其用地类别代码为各类土地用途代码并列,之间以符号“/”分隔。

2.2建设用地管理2.2.1应统筹安排各类建设项目和建设用地,完善功能布局,保护景观和生态资源、改善人居环境。

新建项目用地应以规划道路为界限,按城市规划单元成片实施。

2.2.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应按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建设用地兼容性确定建设用地使用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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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系统设计及功能
系统简介
城市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的业务主要包括:核发 建设 项 目选址意见书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对建设项 目进 行选 址 决策 ;制 定 年 度供 地计 划 。 目前这 些 业务 的 开 展还主要靠手工报批、手工审查的传统工作管理模式 ,信 息化水平较低,不能满足新形势下对城市建设用地规划管 理的要求 。规划管理部门提出了开展建设用地规划管理信 息化和建设用地规划远程审批的要求。城市建设用地规划 管理系统按照规划部 门的要求 ,定制了核定用地面积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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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便 快捷 的 图形操 作 功 能 1 )提供 工作空 间的管理思想,用户可以将 自己个性 化的界面和经常操作的图层状态保存起来 ,这样用 户可以 很方便的进入到 目标状态。

般只能进行定性分析。
强大 的规 划决策 分析 功能 系统根据 “ 三个任意” 汇总统计要求 , 按任意地类统计 按任意区域 ( 按 乡镇 、权属区或按定义的多边形 )统计; 按任意时段进行统计 ,为项 目选址优化 、存量建设用地、
现状等数据的录入、编辑 、汇总、输出和分析 ,同时还能 结 合 用地 现 状数 据 及社 会 经济 发展 、国家 产业 调 整与 社会
发 展 政策 进 行用 地 总体 规划 、专项 规划 的 编制 修 改 、数据
查询 ,为城市建设项 目选址决策、用地结构分析、存量建 设 用地 分 析 等提 供 及时 准确 的决 策 支持 信 息 ,从而 实 现用 地规划管理的 自动化、智能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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