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4号)

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4号)
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4号)

国土资源部

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1]14号)

为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国土资源部近日发出《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对采矿权登记管理工作作出新规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为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规范采矿权市场秩序,维护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和《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石油、天然气和煤层气除外)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规范划定矿区范围管理

(一)划定矿区范围是指登记管理机关对划定矿区范围申请人提出的可供开采矿产资源范围及拟设开采工程分布范围的立体空间区域,依法审查批准的行政行为。划定矿区范围的批准文件是申请人开展采矿登记各项准备工作的依据。

登记管理机关原则上应根据可供开采矿产资源范围审批划定矿区范围。拟设开采工程分布范围超出探矿权范围的,经登记管理机关组织专家论证通过后,方可批准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二)划定矿区范围依据的矿产资源储量的勘查程度,应符合现行规程规范要求,大中型煤矿应达到勘探程度;非煤矿山、小型煤矿原则上应达到勘探程度;简单矿床应达到详查程度并符合开采设计要求;《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中规定的第三类矿产应达到矿山建设要求的地质工作程度,具体要求由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三)划定矿区范围必须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臵方案。国家规划矿区内矿业权设臵方案未经批准的,原则上不受理新立矿业权申请;国家规划矿区内探矿权人持其探矿权申请采矿权,申请范围与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臵方案不符的,原则上应调整到与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臵方案一致后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涉及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臵方案调整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发布公告,调整期间暂停受理相关矿区的新立矿业权的业务。

(四)申请划定矿区范围的,除《国土资源部行政审批事项办事指南》和《关于调整探矿权采矿权申请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等有关规定的要件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1.探矿权人申请划定矿区范围的,应出具经年检合格的勘查许可证。

2.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凭登记管理机关同意以协议方式出让采矿权的文件,编制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经评审、备案后,凭相关文件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3.按矿产资源开发整合要求设立或变更采矿权的,申请人可凭依

照规定批准的矿产资源整合方案,申请办理矿区范围的资源储量核实、评审、备案;凭评审备案文件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五)申请划定的矿区范围与周边毗邻的采矿权应按设计规范的规定保留安全间距。

(六)已设采矿权利用原有生产系统申请扩大矿区范围的,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臵方案。扩区范围的地质工作程度应满足设立采矿权的要求;不能满足的,应申请探矿权。

满足设立采矿权要求的,申请人应在完成资源储量评审后,申请划定矿区范围;依据划定矿区范围批准文件,申请资源储量备案;涉及采矿权价款的,应按规定完成价款评估。采矿权扩区范围原则上限于原采矿权深部及周边零星分散且不宜单独另设采矿权的资源。

应申请探矿权的,第一类矿产的勘查空白区,按新立探矿权办理;其他勘查区,原则上按周边及深部不宜单独另设探矿权、采矿权的范围办理。

(七)需超过上一条规定扩大矿区范围的,登记管理机关应按照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臵方案,重新设立矿业权,原采矿权人可以参与竞争。需按协议方式出让的,按《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等规定的省级人民政府正式行文报国土资源部批准的程序和条件办理。

(八)矿区范围内涉及多个矿种的,采矿权申请人应按储量评审报告审定的主矿种申请划定矿区范围,并对共伴生资源综合利用,对共伴生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制性规定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九)探矿权人在取得划定矿区范围批复后,需要变更划定矿区范围批复持有人的,应在办理完成探矿权转让变更手续后,由探矿权受让人凭转让变更后的勘查许可证,申请办理划定矿区范围持有人的变更手续。

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方式取得划定矿区范围批复的,竞得人需要变更划定矿区范围持有人的,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并经公示无异议后,可以变更划定矿区范围持有主体。

以协议出让方式划定的矿区范围,除根据企业经营需要设立全资子公司外,不得变更持有人。

(十)探矿权人在取得划定矿区范围批复后至取得采矿权前,探矿权有效期届满,可按有关规定申请办理探矿权保留。

(十一)探矿权人拟以部分勘查区块申请采矿权的,应在全区地质工作程度达到详查以上并申请探矿权分立后,按规定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十二)非企业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在规定期限内申请采矿登记的,申请人凭相关证明材料,在划定矿区范围预留期届满30日前,申请延续划定矿区范围预留期。延续期限每次不得超过原预留期限。

二、进一步规范采矿权新立、延续和审批管理

(十三)申请采矿权应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企业注册资本应不少于经审定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测算的矿山建设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三十,外商投资企业申请限制类矿种采矿权的,应出具有关部门的项目核准文件。

申请人在取得采矿许可证后,必须具备其他有关法定条件后方可实施开采作业。

采矿权人应当严格按照经审查批准的相关要件实施开采作业,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十四)除同属一个矿业权人的情形外,矿业权在垂直投影范围内原则上不得重叠。涉及和石油、天然气等特定矿种的矿业权重叠的,应当签署互不影响,确保安全生产的协议后,办理采矿许可证。

(十五)探矿权人申请采矿许可证的,探矿权人在提出采矿登记申请时,应同时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探矿权注销申请,登记管理机关在批准采矿权新立时,同时注销该探矿权。勘查登记与采矿登记不属于同一登记机关的,采矿权新立一经批准,探矿权人应向原勘查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探矿权注销申请,并凭探矿权注销通知(证明)领取采矿许可证。

(十六)采矿许可证剩余有效期不足一年的,负责采矿权年检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政府的有关社会服务要求,提醒告知采矿权延续事项。采矿许可证剩余有效期不足三个月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在本级或上级机关的门户网站上滚动提示采矿权延续事项。

采矿权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无法完成延续要件准备的,应向登记管理机关书面说明原因,登记管理机关可以在原采矿许可证上加注有效期顺延三个月。

(十七)因新增审批要件(要求)造成无法按正常规定办理采矿权延续的,登记管理机关可根据实际需要顺延1至2年,并在采矿许

可证副本上注明其原因和要求。

(十八)采矿权人申请采矿权延续登记,应出具经年检合格的采矿许可证,属《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所列的矿种大中型资源储量规模的,凭近三年经评审备案的资源储量报告确定剩余查明资源储量;其余的可根据需要凭当年或上一年度经审查合格的矿山储量年报作为剩余查明资源储量的依据。采矿许可证延续的期限应与矿区范围内剩余的可开采利用的查明资源储量相适应,但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最长有效期限。采矿权延续申请批准后,其有效期应始于延续采矿许可证原有效期截止之日。

三、严格采矿权转让、变更条件和审批管理

(十九)转让采矿权受让人应具备本通知第十三条规定的采矿权申请人条件,并承继该采矿权的权利、义务。

(二十)采矿权转让涉及管理权限调整的,原登记管理机关完成转让审批并提出转报意见后,由调整后的登记管理机关办理采矿权变更登记。

(二十一)国有矿山企业申请转让采矿权的,应当获得其上级主管部门或单位的同意。

(二十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矿权不得转让:

1.采矿权部分转让的;

2.被纳入矿产资源开发整合方案的采矿权向非整合主体转让的;

3.按国家产业政策属于关闭矿山的;

4.按国家有关规定属于禁止开采区域的;

5.采矿权抵押备案期内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6.采矿权处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立案查处、法院查封、扣押或公安、税务、检察机关等通知立案查处状态的。

除母公司与全资子公司之间的采矿权转让外,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的采矿权投产未满5年不得转让,确需转让的按原协议出让程序办理。

(二十三)采矿权原则上不得分立,因开采条件变化等特殊原因确需分立的,应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臵方案,或由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组织专家对分立方案进行论证,论证通过并公示无异议的,经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准予变更登记。

(二十四)人民法院将采矿权拍卖或裁定给他人,受让人应依法申请变更登记。申请变更登记的受让人应具备本通知第十三条规定的资质条件,登记管理机关凭生效的判决文件,依法予以办理采矿权变更登记。

(二十五)除《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外,凡增加或减少主要开采矿种的、变更生产规模的、变更矿山名称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申请变更主要开采矿种的,应提交相关的储量评审备案文件,并根据需要提交经审查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矿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审查意见。由高风险矿种变更为低风险矿种的,还应缴纳矿业权价款;变更为国家实行开采总量控制矿种的,还应符合国家有关宏观调控的规定和开采总量控制要求,并需经专家

论证通过、公示无异议。

申请扩大生产规模的,应提交经审查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矿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审查意见;申请变更矿山名称的,应提交相关的依据性文件。

煤炭采矿权人申请扩大生产规模的,还应当提交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核定生产能力的文件;实行开采总量控制的矿种申请扩大生产规模的,还应符合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的有关规定。

(二十六)除法律法规规定或特定情形外,采矿权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同时提交转让和变更申请,登记管理机关应同时办理转让审批和变更登记。

(二十七)采矿许可证剩余有效期不足四个月,采矿权人申请转让、变更的,受让人应同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延续登记。

四、规范采矿权抵押备案、注销条件

(二十八)采矿权人申请抵押备案的,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1. 抵押备案申请书;

2. 抵押合同;

3. 贷款合同;

4. 采矿权有偿取得(处臵)凭证;

5. 采矿许可证(复印件)等相关要件。

到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符合规定的,登记管理机关向抵押双方出具备案证明。

(二十九)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备案的采矿权抵押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

1.矿业权价款已按规定缴清;

2.采矿权权属无争议;

3.采矿权未被法定机关扣压、查封;

4.采矿权抵押期没有超过采矿许可证有效期;

5.采矿权未处于抵押备案状态或债权人间就受偿关系达成协议。

(三十)符合抵押备案条件的,登记管理机关出具抵押备案的通知,通知内容包括:抵押期限、采矿权转让和抵押实现的条件及抵押备案解除的条件等相关事项;并就抵押双方对标的物价值认定自行承担全部责任、采矿权人因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受罚后果自负等予以告知。

(三十一)采矿权抵押合同解除后20个工作日内,采矿权人应持抵押双方签署的抵押备案解除申请书及原备案文件到原抵押备案机关申请抵押备案解除。

(三十二)采矿权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公告、并已送达采矿许可证注销通知期满60个工作日后仍不申请办理注销的,原登记管理机关可以直接注销采矿许可证。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因安全生产问题决定关闭且企业法人不再存续的;

2.企业法人主体资格灭失并且没有合法权利义务承继主体的;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直接注销的情形。

五、其他有关规定

(三十三)外商投资开采矿产资源的,应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有关规定,依照对内资企业发证的权限颁发采矿许可证。

(三十四)采矿许可证遗失或损毁的,采矿权人应及时在采矿登记机关所在地的主流媒体上刊登遗失声明满30日后,持补领申请书及遗失声明登载物原件到原登记管理机关申请补办采矿许可证。

采矿许可证被损坏的,采矿权人应携带能被鉴别为原采矿权许可证的残留件到登记管理机关申请补办采矿许可证。

登记管理机关补办的采矿许可证登记内容应与原证一致,并应注明补领时间。

(三十五)采矿权人可以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依法回收利用其尾矿资源和采矿废石,无需另行办理采矿登记;形成尾矿资源和采矿废石的采矿权已经灭失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在保障安全和保护环境的前提下,按新立采矿权的程序出让尾矿资源采矿权。

(三十六)在划定矿区范围、采矿权新立、延续、转让和变更等过程中涉及采矿权有偿处臵的,应按《关于深化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执行。

(三十七)申请人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出具企业法人执照、法定代表人证明和本人身份证等原件,经核实无误后,方可将复印件作为申报要件;委托他人办理的,被委托人应出具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书面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

(三十八)登记管理机关接收采矿权登记申请资料后应出具回执。

需要申请人补正资料的,登记管理机关应书面通知申请人限期补充或者修改。采矿权申请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补正的资料。

补正资料及听证、鉴定、专家评审、向有关管理机关函调等所需时间不计入审批期限。

(三十九)采矿权申请人对其提供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通过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采矿登记的,一经发现依据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四十)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部备案。对《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规定的第三类矿产,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简化采矿登记申报要件要求。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采矿登记工作的管理。国土资源部和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以往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各地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部。

2011年2月10日

档案管理常见的80个问题要点

档案管理常见问题(一) 1.在平时的档案管理中,如何避免在查阅和利用时才发现没有要查 找的文件资料? 答:这个貌似没法彻底避免。只要不移交齐全就有这样的现象。而要移交齐全需要我们不断的提醒配合部门,配合人员。要他们的资料清单或者台账。当他们移交档案时一一核对。这样一般可以避免你说的这个问题。但是,也不能完全保证没有任何遗漏。说到底是档案意识的强弱。 2.房地产开发公司,公司各部门、各项目部,合同、资料,管理混 乱,收集不全咋办?怎样实现统一有效管理? 答:分类:文书类档案(政府公文、公司文件)公司内部资料类档案(公司注册信息、证照;公司人力资源档案;公司管理文档)、资质证书类档案(公司各类资质证书、公司人员资质证书、其它证书)、合同类档案(工程类合同;设计类合同;材料设备类合同等)编号:可按照“公司名+档案大类+分类细项+日期+顺序号”来进行分类的。 3.多份会议记录可以归为一件吗?

答:如果你不是很会起文件题名,我建议还是各归各的。如果文件题名可以准确的反映文件内容。那就可以。不过,文书一般以件为单位。我觉得还是分开的好。 答:也可以,你的题名一定要准确反映归档内容。 4.09年一月完成的2008年度的统计表放在哪一年啊? 答:放在09年里。为什么这样做呢。因为一般情况下,上一年的统计表,下一年才能做出来。而放在08年里日期是不符的。 5. 基建和设备档案归档时间大概都是什么时候呀? 答:负责基建类档案归档管理的部门,指定专(兼)职人员在平时做好基建项目材料的收集、积累,按竣工年度归档。但施工时间短的,在基建项目验收后两个月内,按立卷要求分类整理装订;施工时间跨度长的,可采取分阶段归档。房屋产权档案在每户办理完手续后一个月内按立卷要求整理装订。 设备档案:一般的办公设备应随时归档,设备仪器安装调试完成后即可归档。 6.单位的档案是什么时候移交?是每个部门集中一起每年一次移交,还是任何时候都可以啊?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的通知(财综〔2002〕93号,2002年12月20日)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的通知财综200293号 2002年12月2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管理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国土环境资源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印发了《关于印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字[1999]117号,以下简称《办法》),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收缴程序、征收标准及使用范围等内容做出了明确规定,对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的管理,促进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目标的实现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各地经济发展水平的变化,部分市、县和城市辖区征收等别不尽合理的问题逐步显露出来,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征收效率。为进一步规范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入管理,确保其应收尽收,经研究,决定部分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这次征收等别调整是根据《办法》第四条规定,对部分市、县和城市辖区的征收等别进行的必要调整,与等别相对应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保持不变。 二、为减少等别调整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入管理工作的影响,这次征收等别调整于2003年1月1日起执行。在2003年1月1日前审批的新增建设用地,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按调整前的征收等别和与等别相对应的征收标准收缴;2003年1月1日(含1月1日)以后审批的新增建设用地,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按调整后的等别和与等别相对应的征收标准收缴。 三、除征收等别调整内容外,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仍按《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全国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划分 2002年12月20日附件: 全国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划分 一等:上海市二等:北京市上海市黄浦区三等:广州市深圳市 四等: 天津市 重庆市 河北:石家庄市辽宁:大连市沈阳市江苏:常州市南京市苏州市无锡市浙江:杭州市宁波市福建:福州市厦门市山东:济南市青岛市 湖北:武汉市 湖南:长沙市广东:汕头市珠海市深圳市保安区 四川:成都市 五等: 北京:通州区

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土资发[1999]4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精神,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现将《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1999年11月25日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国有企业改革 和发展的若干意见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精神,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土地资产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转变观念,积极为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服务 各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观部门要深入学习和领会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充分认识合理处置土地资产对促进国有企业改革的重大意义。要从有利于搞活整个国有经济,促进国有经济布局战略调整和国有企业战略性改组 国有企业改革时,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根据行业、企业类型和改革的需要,采用不同的土地资产处置方式和管理政策。 (一)在涉及国家安全的领域和对国家长期发展具有战略意义的高新技术开发领域,国有企业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土地。 (二)对于自然垄断的行业、提供重要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行业,以及支柱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中的重要骨干企业,根据企业改革和发展的需要,主要采用授权经营和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配置土地,国家以作价转为国家资本金或股本金的方式,向集团公司或企业注入土地资产。 (三)对于一般竞争性行业,应坚持以出让、租赁等方式配置土地。非国有资本购买、兼并、参股原国有企业时,可将企业原划拨土地评估作价后同其他国有资产一并转为国有股,逐步通过股权转让变现;也可分割出与企业净负债额相当的

档案管理操作手册

档案管理操作手册 Document number【980KGB-6898YT-769T8CB-246UT-18GG08】

目录

档案管理 PowerOn图纸文档管理系统提供了从文件的产生,修改,批准到修订的系统管理,而本章节的档案管理则是文件的最终归档管理。为项目管理团队和项目各主要执行中心进行所有项目文件归档的系统管理,收集归档文档的相关信息,可以支持将来企业的运作及组织维护部门的需要。同时,档案管理中的文件及其原始数据有利于建立未来的项目生命周期和知识管理系统。 在实际项目中,许多信息是由档案管理系统给出。档案管理指的是对作为信息载体的资料进行有序的收集,加工,分解,编目,存档,并作为项目各参与方提供专用和常用的信息过程。前章图纸文档管理是本章档案管理的基础,是项目图纸文档被有效率使用的前提条件。 在【工程中心】中单击【档案管理】,或者在【工程中心】选择菜单【模块】=>【档案管理】,即可进入档案管理模块。 首先跳出的是档案库的选择窗口。

图17-1 档案库选择窗口 档案管理初始化 17.1.1 档案馆信息维护 用户选择【定义】=>【档案馆】菜单,系统弹出档案馆定义和维护窗口。用户可在当前窗口增加、删除和修改档案馆信息,默认档案馆不可删除。用户可指定一个档案馆,点击设置默认档案馆。系统将当前档案馆设置为默认档案馆。

图17-1-1 档案馆信息 17.1.2 定义ABS码 标准档案分类码在系统中简称ABS码。不同行业均有自己的行业标准档案分类码。所以,系统支持不同的档案库选择不同的标准档案分类码。 选择【定义】=>【标准档案类目(ABS)】菜单,进入ABS编辑的窗口。

2016年土地估价师:土地估价报告的归档和档案管理

2016年土地估价师:土地估价报告的归档和档案管理 一、单项选择题(共25题,每题2分,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事最符合题意) 1、我国土地评估机构的资质管理由__负责。 A.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B.政府房屋行政主管部门 C.政府工商行政主管部门 D.政府人事主管部门 2、进行开发项目的财务评价时,如果项目动态投资回收期小于计算期,则财务净现值.【2002年考试真题】 A:<0,项目不可行 B:>0,项目可行 C:<0,项目可行 D:>0,项目不可行 E:土地 3、根据估价期日的人工和建筑材料价格,并按照目前的材料、标准与设计,建造功能相同的建筑物所需的建造成本称为__。 A.房屋纯收益 B.房屋重置价 C.房屋现值 D.房屋成新度 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企业盈余公积金应依一定比例从中提取.【2004年考试真题】 A:税前利润 B:税后利润 C:营业利润 D:利润总额 E:土地 5、有一比较案例2004年5月20日的土地价格为300元/平方米,同一城市此类地价指数以2004年1月20日为基数,以后每月平均上涨1个百分点,如果其他条件不变,则该比较案例于2004年lO月20的评估价格为元/平方米(保留到小数点后一位)。 A:314.3 B:314.4 C:315.0 D:315.3 E:时间因素 6、下列属于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应当遵循的原则的是__。 A.优先保证居民住宅用地 B.占用耕地与补充耕地相平衡 C.城镇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脱离

D.严格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控制住宅用地总量,保护耕地 7、某房地产开发商取得一宗商业用地法定最高年限土地使用权,预计2年完成开发建设,经调查测算,项目建成后的商场房地年净收益可达到400万元,综合还原率为7%,则开发完成后的不动产价值为万元。【2009年考试真题】 A:5333 B:5277 C:4804 D:4754 E:时间因素 8、我国城市中的居住用地一般可分为居住区、居住小区与。 A:组团 B:街坊 C:社区 D:生活区 E:土地 9、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规定,基本农田保护区以乡镇为单位划区定界,由__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A.国务院 B.市级人民政府 C.县级人民政府 D.乡级人民政府 10、农用地分等的技术路线是,依据全国统一制定的,以指定作物的光温(气候)生产潜力指数,通过对土地自然质量、土地利用水平、土地经济水平逐级订正,综合评定农用地等别。 A:分等单元 B:标准耕作制度 C:基准作物 D:标准样地 E:合法性 11、初始土地登记工作可分为5个阶段,其中最基本的环节是__。 A.申报 B.权属审核 C.地籍调查 D.注册登记,颁发证书 12、目前各国通常采用的减轻或免除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主要有__。 A.扣除法 B.低税法 C.抵免法 D.递减法 E.免税法 13、新旧程度折旧法适用于需要__进行估价的场合。 A.对单个建筑物 B.同时对少量建筑物 C.同时对大量建筑物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环保总局关于逐步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的指导意见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保总局关于逐步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 的指导意见 财建【2006】2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局)、环境保护局(厅): 为了加强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促使矿山企业合理负担其资源与环境成本,理顺资源价格形成机制,根据《矿产资源法》、《环境保护法》中有关加强生态环境保护、防止环境污染的有关规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的有关要求,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保总局就逐步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提出指导意见如下: 一、从2006年起要逐步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选择煤炭等行业的矿山进行试点,在试点的基础上再全面推开。具备条件的地区可先行在所有矿山企业普遍推开。 二、地方环境保护、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资质的机构对试点矿山逐个进行评估,按照基本恢复矿山环境和生态功能的原则,提出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目标及要求。地方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新建和已投产矿山企业根据上述要求,制订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方案,并提出达到矿山环境治理及生态恢复目标的具体措施。在此基础上,地方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依据新矿山设计年限或已服役矿山的剩余寿命,以及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所需要的费用等因素,确定按矿产品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由矿山企业分年预提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并列入成本。 三、各地要按照“企业所有、政府监管、专款专用”的原则,由企业在地方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保证金帐户,并按规定使用资金。地方财政部门会同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预提的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进行监管。具体办法由各地根据本地区企业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规定自行制定。 四、对本通知发布前的矿山环境治理问题,各级政府要制定矿区环境治理和

大数据背景下的国土空间规划研究

大数据背景下的国土空间规划研究 发表时间:2019-06-18T10:11:07.823Z 来源:《中国建筑知识仓库》2019年01期作者:甘小凤 [导读] 摘要:科学合理的国土空间规划,高效、绿色、集约、安全及开放的国土空间开发格局,事关城建、水利、生态、交通、农业以及环保等行业的发展。近年来,通过信息技术的广泛深入应用,国土空间开发利用的效能和水平在不断提升,为经济持续快速发展以及社会稳定做出了重要的贡献。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迫切需要树立大数据思维,改革政府规划管理体制,建立统一衔接、功能互补、相互协调的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创新国土空间开发利用方式 1大数据国土空间规划的含义 在综合大数据和国土空间规划的研究基础上,提出大数据国土空间规划的基本概念。大数据国土空间规划是国土空间规划的升级版,其充分运用云计算、GIS等技术和科学化的研究方法,进一步整合各类国土空间要素信息及数据,开展大数据的分析与挖掘,对国土空间分布特征、规划进行综合分析、动态仿真和可视化表达,进行数据资源服务体系的统一规划[2]。它倾向于多种手段的组合与集成运用,自下而上公众参与,具有较强的综合环境适应能力,建立在最新科学思想与技术方法基础上,统筹谋划未来国土空间开发的战略格局,形成科学的国土空间开发导向[3]。 2将“大数据”引入国土空间规划的必要性 “大数据”是数量巨大、结构复杂、类型众多的数据集合,经过云计算的数据处理与应用模式后,将数据整合共享,交叉复用,形成智力资源和知识服务能力。因其具有大量、高速、多样、价值、真实性等突出特点,正逐步应用于生物工程、电网、交通以及医疗等诸多领域。就国土而言,多从土地流转、城镇土地定级、土地管理、城市规划等方面进行研究,而针对国土空间规划的研究相对甚少[4]。国土空间规划是涉及国土空间合理布局和开发利用的规划整合。现行的规划体系中呈现出“纵向”自上而下的部门垂直管理和“横向”多规并行、相互渗透的运行特征,存在内容交叉、管制重叠以及标准不一等复杂问题,给规划实施层面带来了诸多困难。尤其是在市、县各级规划实施工作中,由于规划依据的法规体系、用地分类标准、规划期限、编制审批等不同,各类规划的矛盾集中爆发,出现内容冲突、管制重叠错位、相互牵制、审批复杂等问题,实施主体为协调和符合各类规划消耗大量的行政资源,同时导致了空间资源利用的碎片化和资源管控的混乱局面,降低了规划的执行效果。在大数据时代的背景下,将大数据引入国土空间规划是十分必要的,以转变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方式,建立和完善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确保规划编制和实施的科学性、实用性[5]。 3大数据应用于国土空间规划研究 3.1数据采集平台的研究 国土空间的数据体系,以全域数字化、人地要素全覆盖为基础,涉及的数据资源多达一两百项。特别是对一些核心数据源来说,如遥感数据等,能够支撑持续摄取是一项很关键的能力。数据采集平台采用分布式架构设计,稳定性高且扩展能力强。内置实时数据、离线数据以及互联网采集三类采集方案,支持http、udp等多种通信协议,可以采集数据库、文件等多种数据源,数据可落地到hdfs、数据库等。技术上的实现,采用了主流的nifi、kafka、scrapy等开源技术,支持采集规则和采集模板。可对不同的数据类型,如土地供应、用水/电/气、互联网地图POI、根据数据的特点采用更合适的技术。 3.2数据处理平台的研究 将数据摄取到大数据平台后,平台是否有足够的计算能力?计算耗时是否在可接受的范围?是否支持空间分析?这些问题是数据处理平台必须解决的。具体到国土空间规划,则是解决多源异构数据的汇聚叠加空间分析。数据处理平台采用多级时空网格的处理方式,将多要素的数据基于多级网格进行汇聚。利用基于内存的分布式计算引擎Spark进行复杂的数值计算,结合ArcGIS大数据平台和GeoSpark的聚合分析、缓冲区分析等空间分析能力,实现了多要素在多尺度网格上的汇聚叠加分析,满足了资源环境的承载力及空间开发的适宜性分析需要。 图1大数据下的空间分析 3.3数据挖掘平台的研究 数据挖掘平台将指标库和模型库作为平台分析洞察的主要载体,实现国土空间规划辅助决策。具体通过引入机器学习、深度学习技术,建立模型,实现基于指标的量化分析,辅助开展三线保护、自然资源资产负债、绿色发展、宜居环境等方面的定期评估。指标库和模型库提

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0]316号

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 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0]316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管理,切实做好耕地开发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关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国家使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上缴中央财政部分安排的土地开发整理 项目。项目包括重点项目、示范项目和补助项目。 重点项目是指国家以增加耕地面积为主要目的,集中资金成规模进行耕地开发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示范项目是指国家在耕地开发中,为完成有关土地开发整理管理与技术等方面的改革、创新任务,具有示范作用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补助项目是指国家对特定地区耕地开发给予适当资金补助的土地开发整理 项目。

第三条项目的审查确定和组织实施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 (二)增加有效耕地面积,促进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与农业可持续发展; (三)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符合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四)以土地整理和土地复垦为主,适度开发未利用土地; (五)采用先进科学技术,达到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的统一; (六)因地制宜,先易后难,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 第四条国土资源部负责项目的审查确定、年度项目计划与预算的编制、项目实施监督检查及项目终验等管理工作;地方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审核、实施、初验及成果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项目申报 第五条国家对项目建设实行一年一定制度。新建项目实行年度申报与审定,续建项目实行年度核定。

[地籍,档案管理]地籍档案管理研究

地籍档案管理研究 [摘要]土地是经济社会发展和人类生存的重要基础,也是不可再生的宝贵资源。尤其是 在我国国民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土地管理已经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焦点,也是国家进行宏观调控的主要措施之一。而土地的有效利用与管理离不开地籍档案管理,它是土地管理的基础性工作,加强土地地籍档案管理,是用好国土资源、管好国土资源的关键,是服务群众、服务社会、服务经济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基于此,就地籍档案管理进行研究。 [关键词]地籍;档案管理;档案建设 1 “三个保障”提升地籍档案基础管理水平 为保证地籍档案工作有人管事、有人干事、有钱办事,国土资源部门应该把地籍档案管理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从人、财、物三个方面给予保障。一是组织保障。把地籍档案管理列入当前国土资源部门的一项重点工作来抓,国土资源部门应该成立由单位一把手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1名专职人员,1名兼职人员为成员的“干部档案工作领导小组”,并层层签订干部档案管理责任书。二是经费保障。国土资源部门应该加大资金投入,对档案室进行装修改造,安装了铁门、铁窗等,配备铁质档案密集柜,更新冷暖空调机、计算机、打印机、照相机、录音机、灭火器、温湿度计,不断完善防火、防盗、防光、防尘、防潮、防蛀等设施。三是人员保障。选配年纪轻、思想品质好、工作认真负责的党员干部担任档案室管理工作,并保持相对稳定。在地籍档案审核要求上牢牢把握“严”“细”“全”“准”“精”“实”六字关口,对手续不全和不完整、不真实并有疑问的材料,坚决不准归入地籍档案。同时,要选拔重用档案管理干部,坚持选拔政治素质好、工作能力强、知识水平高、服务态度好、原则性强的年轻干部从事地籍档案管理工作,并把这个岗位作为人才培养、成长的平台。注重抓好地籍档案管理人员教育提高和选拔使用。 2 “四化管理”加强地籍档案建设 一是规范化管理。根据《档案法》和《土地登记规则》对土地登记文件资料管理的相关规定,抓好土地登记档案管理制度建设,充实人员,加强专业知识学习培训,有效提高地籍档案管理人员的管理技能、业务素质和理论水平。地籍方面的培训内容通常包括地籍信息系统建设、土地变更调查、地籍管理和实务、地籍管理工作交流、地籍调查、更新维护数据库、土地登记等。档案方面的培训内容通常包括档案工作交流、档案立卷操作、部门立卷、档卷展评、档案信息化、归档文件整理等。二是环节化管理。对土地登记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更新环节分派专人管理,定岗、定责,定期安排工作人员交叉审核,确保土地登记档案收集的及时性、整理的明晰性、保管的严密性、利用的有效性和更新的现势性。三是信息化管理。不断完善土地登记档案信息化进程,对整理归档的土地登记档案,扫描形成电子档案图片。保持纸质档案与电子档案的同步性,实时更新信息系统。四是实效化管理。按宗地、街区对地籍档案分类、编号、存放,立卷清晰;利用信息系统对已登记的土地档案进行查阅、查询,确保随时可以为业务办理提供第一手准确、详实的地籍材料。档案管理人员务必确保归档地籍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这样就能够为地籍档案的查阅起到很好的向导作用。

浅谈国土空间规划领域的大数据应用

浅谈国土空间规划领域的大数据应用 发表时间:2019-07-15T16:19:40.513Z 来源:《城镇建设》2019年第08期作者:陈萌 [导读] 当今时代,信息技术发展迅猛,并广泛应用于各个领域中,发挥着十分积极的作用。 山东深科空间规划勘查设计有限公司山东济南 250000 摘要:当今时代,信息技术发展迅猛,并广泛应用于各个领域中,发挥着十分积极的作用。大数据技术是以数据为本质的新一代革命性的信息技术,在数据挖潜过程中,能够带动理念、模式、技术及应用实践的创新。相比其他传统行业,海量、高效的大数据带给国土空间规划研究的影响更为显著,其不仅对国土空间规划编制、评价和管理的方式产生影响,也通过对人的活动、移动和交流方式的改变,改变了国土空间。数据是国土空间规划研究的重要基础,是分析国土空间发展现状、问题与特征的基本素材,更是解释国土空间发展机制、科学规划国土空间增长的重要依据。 关键词:国土空间规划;大数据;应用 引言 空间规划是国家空间发展的指南、可持续发展的空间蓝图,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新时期中国将建立空间规划体系,推进“多规合一”,将主体功能区规划、国土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有机融合,统一为国土空间规划,从落实国家战略定位、优化国土空间格局、科学配置资源要素等方面实现编制高质量空间规划的目标。2016年原国土资源部发布的《关于促进国土资源大数据应用发展的实施意见》指出,在新一代信息技术迅猛发展的背景下,要创新国土资源管理方式,促进国土资源决策科学化。将大数据与自然资源调查、年度更新变更调查和有关专项调查相结合,有助于摸清家底,协调矛盾,科学编制空间规划的底数、底盘和底图。“大数据”蕴含的研究价值自新千年伊始就为西方主流学界关注,起初聚焦于社会科学领域,近年来在人文地理学领域反应最为热烈,为社会科学空间转向下的学科发展提供了新机遇。 1大数据的特征 大数据是一种超大规模的数据集合,它在获取、存储、管理、分析等方面大大超出了传统数据库软件工具能力范围,具有海量的数据规模、快速的数据流转、多样的数据类型和价值密度低四大特征。国土空间规划的编制涉及到人类赖以生存的自然资源集合的整体,需要统筹考虑城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人口、城市区域条件等各种要素,从而对城市空间发展方向、产业发展重点、城市环境容量和空间发展规模作出预测和控制。传统的规划技术手段停留在小数据的模式上,无法对研究对象进行全样本的画像,大数据改变了这一模式,通过集成各类结构化、半结构化和非结构化的数据,可以对城市空间和居住在城市空间中人的行为进行时空化的画像和长期跟踪,通过各种标签识别全面了解城市空间发展特征并预测发展趋势。 2大数据应用对国土空间规划的启示 2.1打通数据获取及分享通道 从来源上看,国土空间规划相关的数据包括空间现状数据集、空间规划数据集、空间管理数据集、社会经济数据集等传统数据及网络新兴数据的。传统国土空间规划核心是物质空间规划,基础数据以传统数据为主,而网络新兴数据随着近年来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在国土空间规划领域的应用正方兴未艾,但主要还是集中在理论研究领域而较少应用指导实践行为,导致部分规划空有物质空间的“完美蓝图”,却缺乏能够绘制社会空间“科学蓝图”的城市居民行为、产业情况、公共空间利用等网络新兴数据指导。在规划实践中,数据获取及共享需要强有力的协调组织,能够突破不同行业间的数据壁垒,使数据获取及共享更为顺畅。 2.2规范数据整理模式 首先,传统土地利用、空间规划采用条块式的管理模式,造成现有多门类数据之间标准不统一、相互矛盾,数据交叉、冲突、重复建设的情况时有发生。故需要统一标准、规范,对现有的大数据资源进行清理、整合。国土空间大数据虽然来源复杂、类型繁多,但相互衔接性较强,可通过关联规则,规范数据信息资源采集的内容、方式、频率等,对数据进行整合,建立信息资源库体系,从而为科学决策和科学管理打好基础。其次,数据整理过程及发布环节必须重视数据保密性。国土空间大数据中的地形图、地理信息空间数据、经济运行数据、居民活动个人隐私数据等重要信息均涉及国家机密,必须受到严格保护,防止其遭受恶意用户或黑客的攻击。如果这些信息不能被妥善保存和管理,而是被滥用,将会给国家和个人带来极大的侵害。 2.3拓展应用领域,增强理论向实践成果的转化 从横向来看,在土地利用领域,大数据可用于土地利用效益研究、入地功能流转研究、自然资源利用监测等方面;在总规领域,大数据可用于分析人口规模、用地识别、空间结构、总规评价等问题;在控制性规划领域,大数据可用于分析地块业态评价、空间可达性分析等问题;在专项规划领域,大数据可用于分析教育、医疗、商业、休闲、产业等用地布点及使用效果等问题;在交通规划领域,大数据可用于分析站点位置、线型选择、换乘设置等问题;在城市设计领域,大数据可用于分析公共空间评价、就业吸引力评价等问题。 从纵向来看,传统土地利用、空间规划在后期监测和评价方面缺乏有效手段,而大数据与新技术的应用,可实现随时随地捕获、测量和传递信息,实现空间各个系统的实时感知,全面、精确、直观地反映国土空间要素的行为模式和动态变化,结合各门类要素的属性特征,对要素的质量、价值或效益开展综合评价,做好国土空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管护、治理监督等政府管理,为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提供准确可靠的基础支撑。 3国土空间规划领域的大数据应用策略 随着当今信息的爆发性增长和科学技术的突破,人类文明正从信息(Information Technology)时代向数据科技(Data Technology)时代飞速变革。在过去的十年里,移动互联网、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技术的快速发展深刻地影响和改变着人类社会。近年《国务院关于印发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的通知》,《广东省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计划(2016~2020年)》等文件明确了国家大数据战略,运用大数据推动政府治理,促进民生服务普惠化,加快城市创新驱动发展。 在大数据运用中:①要特别注意研发与探索大数据应用的技术问题,如数据的存储,已由传统的集中式数据仓库系统转为分布式处理系统,如海量非结构数据的过滤与抽取,如对传统的数据传输工具流程重新设计等。②要切实统筹好数据标准化建设,各类大数据统筹利

国土资源部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

国土资源部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国土资厅发[2009]69号 【失效依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的通知 【发布部门】国土资源部 【发布日期】2009.08.04 【实施日期】2009.08.04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土资源部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 (国土资厅发〔2009〕69号 2009年8月4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推进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部政府信息,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部政府信息对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服务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信息,是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在国务院办公厅的指导下,在部政务公开领导小组领导下,由部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负责推进、指导、协调和监督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部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由办公厅、政策法规司、监察局、信息中心、中国国土资源报社、中国土地矿产法律事务中心组成,办公厅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信息中心负责部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部门户网站的建设和维护,及时登录部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组织编制部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公开目录以及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组织研究制定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设立部政府信息公开查询电话,管理部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电子邮箱;受理并协调办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部提出的获得政府信息的申请。 部机关各司局确定一名工作人员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联络人,具体负责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开展、协调和落实。 第四条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按照“谁产生、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开展。部机关各司局和直属单位以适当方式及时、准确公开本单位产生(制作或获取)的政府信息。 建立健全部政府信息公开协调机制,保证部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司局和单位的,由本单位与有关司局和单位进行沟通、确认;拟公开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由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与有行政机关沟通、确认。 公开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公开。

关于档案管理系统用户操作手册.doc

汾西矿业集团公司 档案(信息化)管理系统 用 户 操 作 手 册

1、系统应用价值 2、产品的特点 3、系统档案库结构 4、系统基本操作

1、系统应用价值 购买档案管理系统主要用来解决以下问题: 1.档案没有管理,档案散落在每个职工手里,没有档案管理部门,并且每年有200 份以上的文件产生。 2.有档案管理部门,但没有计算机管理,查询利用还是手工操作。 3.原始纸质档案占用大量的空间。在现在大城市空间紧张,房价越来越高的今天,,如何节省档案占 用的空间? 4.档案的保管成为问题,南方太潮湿、北方干燥都成为档案管理的难题,如何能保证档案信息 不随着时间的流逝而消失。 5.有计算机管理档案,但没有实现联网,档案信息被困在“信息孤岛”中,无法得到有效利用。 6.有了计算机管理档案了,但系统维护非常困难,出现问题找开发厂商,几个月也没有回音。 7.上了计算机系统,但查询起来还是比较慢,不能达到预期的目的。 8.实现计算机联网了,但其它系统的数据无法与档案管理互通。造成数据的重复录入和查询利 用困难。 9.档案管理系统也联网了,与其它系统的数据也可以互通了,但档案的全面信息的保存没有实 现。如档案的产生过程(例如审批过程),并没有记录到档案中,而这些对于档案信息保持完整也 是必须的。 10. 上面的问题都解决了,是不是就没有问题了?也不一定!联网了、数据互通了,只是解决了档案的一般性管理。它并没有解决档案全部问题。如档案的保密特性,每个重要的单位都有非常保密的档案,和无法用价值衡量的珍贵档案,这些是在当前市场竞争中非常重要的“软实力” 了。怎样绝对的防止丢失和不能扩散,如果只是实现的一般意义上的权限管理及加密,显然是不够的。我们需要一个更加严密的监控系统监控整个单位的档案发生及保管过程。举一个例子:战场上侦查敌情,过去有飞机已经不错了,现在使用上了卫星,敌人的一举一动就一目了然,胜利就有了 每个职工手头的档案并没有随着一般的档案管理系统结合档案管理,可靠的保证!的使用得到严密的控制,丢失、泄密时有发生,而且不被人察觉,造成的损失是巨大的,有时是不可弥补的。 让客户明明我们都有对应的软件部件给予解决,对于以上问题的解决,并且量体裁衣,白白的上系统,实实在在的解决问题。2、产品特点:1. 数据库树形结构技术数据库树形结构技术是我们系统的独有优势,针对某一具体档案管理类型,树形扩展深度没有限制,提供了复杂文、档资料的管理平台。 理支持档案管类型深度扩充 档案管理中可能出现个性的地方均可灵活定制

土地登记的程序步骤

土地登记的程序可分为五步骤: 1、土地登记申请 2、地籍调查 3、权属审核 4、注册登记 5、核发证书 土地登记申请 1、土地登记申请是土地权利人或土地权利变动当事人按照规定向土地登记机关 申请其土地权利状况或权利变动事项,请求在土地登记簿上予以注册登记的过程和行为。 2、土地登记申请人应提交的文件资料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4.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 注:土地登记申请书由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填写;土地登记申请书以宗地为单位填写;土地登记机关在对土地登记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审查确认无误后,应在事先准备好的《土地登记收件单》上进行登记、编号、装袋入案。 地籍调查 地籍调查是土地登记的前期基础性工作,是土地登记法律行为的重要程序。其目的是依照有关法律程序和技术规程,查清每一宗土地的位置、界限、面积、权属、用途以及等级等基本情况,以满足土地登记的需要。 地籍调查包括权属调查和地籍勘丈。 权属调查主要是查清宗地权属、界址位置、用途等。地籍勘丈是测量宗地界址点的平面位置、宗地形状、面积等。地籍调查的基本单元是宗地。 权属审核: 是土地登记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文件资料和地籍调查结果进行审核,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土地登记机关的审核意见,决定对申请登记的土地权利和权利变动事项,是否准予登记的法律程序。权属审核是土地登记的核心环节。 土地登记人员将土地登记申请和地籍调查的有关内容记录到《土地登记审批表》的相应栏目,以备审核时使用。 权属审核应达到的标准是:权属合法、界址清楚和面积准确。 权属审核是对土地登记申请人的审核,对宗地自然状况的审核,对宗地权属状况的审核。 经土地管理部门土地登记审核人员审核批准后,即可直接生效,作为土地登记人员在《土地登记卡》注册登记的依据。 注册登记 注册登记是指土地登记机关对批准土地登记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或他项权利进行登卡、装簿、造册的工作程序。土地登记经办人和审核人必须由获得土地登记上岗资格,熟悉精通业务和有关法律法规的人员担任,并实行专人负责制度。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将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统筹安排使用的通知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将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统筹安排使用的通知 财建〔2010〕9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局):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经报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决定将中央分成(收取)的矿产资源专项收入集中资金统筹用于与地质和矿业有关的重大项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是指中央分成(收取)的矿产资源补偿费、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 二、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三、财政部根据上一年度矿产资源专项收入实际入库数确定本年度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支出预算总额。矿产资源专项收入年终结余,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安排使用。 四、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统筹用于以下方面支出: (一)基础性公益性地质矿产调查评价及管理; (二)战略性矿产资源勘查;

(三)中央地质勘查基金项目; (四)国外矿产资源风险勘查; (五)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 (六)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 (七)国家级地质遗迹保护及地质遗迹标本购置; (八)矿产资源专项收入征收管理; (九)对承担中央财政出资探明矿产地有突出贡献的项目承担单位给予奖励; (十)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共同确定的与地质和矿业有关的其他支出。 以上支出范围的预算管理按照各自现行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有关办法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五、调整2011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收入科目方面,删除1030204项“矿产资源补偿费收入”和1030206项“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及价款收入”,增设1030215项“矿产资源专项收入”。其下设01目“矿产资源补偿费收入”、02目“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收入”和03目“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支出科目方面,删除2200117项“矿产资源补

国土资源部关于公布已废止或者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7)

国土资源部关于公布已废止或者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 告(2017) 【法规类别】法规规章清理 【发文字号】国土资源部公告2017年第38号 【发布部门】国土资源部 【发布日期】2017.11.29 【实施日期】2017.11.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土资源部关于公布已废止或者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土资源部公告2017年第38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40号)和推进法治国土建设的有关要求,国土资源部开展了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现将国土资源部已废止或者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2017年11月29日国土资源部已废止或者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称文号备注

1关于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1990〕国土 〔籍〕字第93号 国家土地局、测绘 局、物价局、财政部 联合发布 2关于印发《矿产储量评估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71号 3对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基本农田保护区调整 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土资厅函 〔2000〕238号 4关于企业间土地使用权抵押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函〔2000〕582号 5关于严禁非农业建设违法占用基本农田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336号 6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383号 7关于进一步采取措施落实严格保护耕地制度的 通知 国土资发 〔2003〕388号 8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地籍档案资料 信息咨询服务收费性质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国土资厅发 〔2003〕117号 9国土资源部、国务院振兴东北办关于印发《关 于东北地区老工业基地土地和矿产资源若干政 策措施》的通知 国土资发 〔2005〕91号 国土资源部、国务院 振兴东北办联合发布 10关于灾后重建及灾毁土地涉及基本农田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复函 关于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关于基本农田保护区调整有关问题的复函关于企业间土地使用权抵押有关问题的复函关于严禁非农业建设违法占用基本农田的通知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登记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采取措施落实严格保护耕地制度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地籍档案资料信息咨询服务收费性质问题的复函

土地登记档案的特点与管理

土地登记档案的特点与管理 土地登记档案是土地管理档案的一种,它为党和国家宏观决策,增进国家税收,提供了可靠的依据和法律凭证。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作为土地档案管理工作者,就土地登记档案的特性及管理措施谈一点认识。 一、土地登记档案的一般特性 土地登记档案是土地登记制度(亦是法律制度)的一种体现。它是土地管理部门代表政府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循有关法定程序所建立的反映有关土地位置、面积、用途、使用条件等情况的图纸、簿册等文件材料。它具有区域性、政策性、公正性、可变性等不同于其它专业性档案的特性。 1、区域性。《土地登记规则》第四条”土地登记以县级行政区为单位组织进行。”显然,土地登记具有极其鲜明的区域性。土地登记的两个主要内容:一是土地权属的状况;二是相邻宗地的相互关系。也就是说:土地登记档案是在基层土地管理部门实际工作中形成,按照区域特定编码而整理装订成卷的。 2、政策性。土地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对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做出确定的档案资料,都是经过土地管理人员,严格按照一定的法律程序,依据国家不同历史时期有关土地政策、法规,在工作中运用的结果。也可以说,它是不同时期国家关于土地政策在实践中具体真实的记录。 3、公正性。土地登记档案必须有申请人、相关人和经办人表达正确意见的书面形式的载体。由土地权利人主动向土地管理机关申请,经土地管理工作者权属调查、实地测量,其结果以公示的方式并由审核机关核准终结。 4、可变性。与其他档案文件资料不同,土地登记文件资料中的一部分需随着土地权属和主要用途的变更而经常变化。如土地登记卡,地籍二底图等这些文件、图册资料的内容,要在变更土地登记中不断变化,如不及时更改已经发生的土地登记文件资料,将使国家多年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所形成的地籍资料失去准确性和保存价值这一特点,决定了其特殊的管理方法。 5、产权的不可移动性。土地作为一种固定财产,其土地权利人不可能像对其他商品那样随意搬迁,移动。档案中将土地权利的主、客体内容记录在册,土地权利人所取得的所有权、使用权及他项权利只能在依法确定的范围内行使自主权,不能随意向周围(四至)相邻宗地实施主观意向。 二、土地登记档案的管理措施 (一)应提倡规范化统一管理。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等关于推进铁合金行业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等关于推进铁 合金行业加快结构调整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业经济体制改革 【发文字号】发改产业[2006]567号 【失效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土资源部 【发布日期】2006.04.05 【实施日期】2006.04.05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推进铁合金行业加快结构调整的通知 (发改产业[2006]5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商务厅、环保局、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电监会各派出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产能过剩行业结构调整的通知》(国发[2006]11

号)精神,现将促进铁合金行业加快结构调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推进铁合金行业加快结构调整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九五”末期以来,我国铁合金工业随着钢铁工业需求的快速增长迅猛发展,目前已成为世界第一铁合金生产、消费和出口大国,产量、消费量和出口量分别占世界的40%、30%和30%左右,但发展中始终伴随着生产能力过剩、工艺装备落后、环境污染严重、生产集中度低等问题。2004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对电石和铁合金行业进行清理整顿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4]22号),国家发改委公布了《铁合金行业准入条件》(国家发改委公告2004年第76号)。两年多来,各有关方面贯彻宏观调控措施,铁合金行业结构调整取得了积极进展。一是铁合金行业投资规模大幅下降。2005年投资比上年下降近70%,在建和拟建项目生产能力均比上年同期下降40%左右。二是产量增幅大幅度回落,出口量明显下降。2005年铁合金产量虽然比2004年增长16%,但增幅下降20.6个百分点,全年出口同比下降20.6%。三是淘汰了一批落后生产能力,工艺装备水平进一步提高。2000年以来,淘汰5000千伏安以下电炉生产能力111万吨。现有生产能力中,25000千伏安及以上特大型电炉比2000年增加1.36倍;5000千伏安及以上电炉生产能力占总电炉生产能力的81%,比2000年提高了42个百分点。 但目前结构不合理矛盾仍然非常突出:一是生产能力严重过剩。我国现有铁合金生产企业1570家,生产能力2213万吨,主要分布在贵州、内蒙、广西、山西、甘肃、四川、湖南、宁夏、云南等煤炭、电力、锰矿等资源比较丰富的中西部地区。2004年,铁合金产量867万吨,出口219万吨,进口40万吨,国内消费量688万吨。2005年铁合金产量1067万吨,出口174万吨,进口37万吨,国内消费量930万吨。目前铁合金行业生产能力利用率仅48%,并且仍有在建项目161万吨,拟建项目123万吨。二是工艺装备技术落后,环境污染严重。现有电炉生产能力中,符合新建项目准入条件的25000千伏安及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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