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 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常政规〔2018〕2号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市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常政规〔2018〕2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常州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2018年4月10日常州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安全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9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切实做好城市既有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建房管〔2017〕23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成并投入使用的房屋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房屋的消防安全管理,电梯、燃气、供电、供水等专业设施设备的使用安全管理,军队、宗教活动场所、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的房屋安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房屋安全管理遵循属地管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市、辖市(区)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实行房屋安全管理工作责任制,建立统筹管理、分级负责、综合协调、社会参与的房屋安全管理体系。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定职责,做好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房屋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协助处理房屋安全方面的投诉举报。
第五条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对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建立房屋使用安全信息管理平台。
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3讲第一篇第一章消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三)

第二节相关法律7部相关法律:《城乡规划法》、《建筑法》、《质量法》、《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立案标准与刑罚【2016年】某建筑进行内部装修,一名电工违章电焊施工作业,结果引发火灾,造成3人死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该电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下列定罪中,正确的是()。
A、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B、重大责任事故罪C、消防责任事故罪D、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答案】B【解析】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2017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下列事故中,应按重大责任事故予以立案追诉的是().A.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导致发生死亡2人的火灾事故B.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导致发生重伤4人的事故C.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导致发生直接经济损失60万元的事故D.安全生产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导致死亡2人的事故【答案】B【解析】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A选项属于消防责任事故罪。
C选项属于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D选项为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2018年】某服装生产企业在厂房内设置了15人住宿的员工宿舍,总经理陈某拒绝执行消防部门责令搬迁员工宿舍的通知。
某天深夜,该厂房发生火灾,造成员工宿舍内的2名员工死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陈某犯消防责任事故罪,后果严重,应予以处()。
A.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B.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C.五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D.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答案】A【解析】消防责任事故罪是指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犯消防责任事故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三节部门规章9部部门规章:《火灾事故调查规定》、《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专业技术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国家电网日常应用《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工作规范》

电网有限公司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工作规范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工作规范编制背景ü标准定位ü应用对象ü编制原则ü编制过程国网公司 消防安全监督制度《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通用制度《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工作规范》,企标QGDW 11886—2018理清消防安全管理组织体系和责任体系,明确相关人员和部门职责,规定消防安全监督检查的重点和方向。
明确消防安全监督检查的工作要求和具体内容,规范监督检查管理行为。
标准定位:消防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支撑《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国网公司 消防安全监督制度《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通用制度《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工作规范》,企标QGDW 11886—2018消防安全监督检查人员应用对象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工作规范编制原则通过梳理现有消防法规(含强制性条文),结合安全监察专业特点,明确安全监察人员对消防安全工作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依据和检查方法,从消防安全管理监督和消防安全技术监督两个方面,对消防安全监督工作提出规范性要求,以提升公司消防安全监督工作。
本标准主要根据以下原则编制:Ø遵守现行国家消防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强条);Ø遵循合规性、适用性、规范性原则;Ø结合消防专业特点,选择关键点进行监督检查。
2018年1 月成立标准编写组2019年3月形成草案,报公司企标,7月通过标委会审议2020年4月印发2018年2月 编写标准大纲,并组织评审。
2018年6月完成标准初稿编写。
2018年8月形成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意见。
2018年9月修订形成标准送审稿。
2018年10月 召开标准审查会。
2018年 11 月,修改形成标准会签稿。
DMAIC编写工作过程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工作规范本标准依据国家电网科〔2018〕23号《国家电网公司关于下达2018年度公司第一批技术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标准编制。
标准条文ü范围ü规范性引用文件ü术语和定义ü工作流程ü消防安全管理监督ü消防安全技术监督ü附录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国家电网有限公司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流程、检查内容、检查方法和判定规则。
消防中断管理规定

1. 目的Purpose:为确保消防系统中断时,受影响区域消防力量得到保障,减少生产中断,特制订本规定。
2. 适用范围Scope:本规定适用于张家港康得新光电材料有限公司消防系统局部或全部中断的作业管理。
3. 名词定义Terms Definition:3.1 【项目业务发包部门】指公司内主导施工项目,并对承包商直接归口管理的事业部或职能中心。
3.2 全部消防中断:消防栓管网或消防喷淋管网中任意一个发生了全厂范围无消防供水的情形。
如(消防泵的维修、更换)。
3.2 局部消防中断:影响1个事业部区域或办公单元(如:行政办公区或仓储区、化学品仓库、配电站等)的消防供水资源的中断。
4. 权责Accrual:4.1光电公司总裁:负责全部消防系统中断的作业审批。
4.2 各事业部/制造中心/职能中心负责人:负责局部消防系统中断的作业审批。
4.3企管中心EHS4.3.1 制订、修订、废止本文件。
4.3.2 监督各部门对本规定执行。
4.3 施工项目业务发包部门4.3.1申请《消防系统中断许可证》4.3.2施工期间安全监护及备用消防物质的储备。
4.3.3施工结束后恢复并告之受影响区域内的部门。
4.4 施工单位:4.4.1施工前向业务发包部门申请办理《消防系统中断许可证》,严禁无证作业。
4.4.2特种作业人员资质符合作业内容要求。
4.4.3 施工单位虽向项目监管部门提出了消防中断申请,但因未遵守我公司的规定或施工方案要求等导致火灾或其他事故者,仍需自行负完全责任,承担赔偿损失。
4.5厂务中心:负责对消防供水中断中对应管路和阀门关闭\开启的准确性、及时性负责。
5. 流程图Flow chart:无6. 作业内容Job content:6.1 基本原则6.1.1许可审核人员必须亲自签署,如临时无法签署,需由上一级领导签署,严禁代签。
6.1.2审核人逐级审核确认。
6.1.3如同时开展其它危险作业,必须申请相应的作业申请。
6.1.4涉及设备维修、保养等作业,需停机作业时,应同时办理挂牌锁定程序。
东莞《出租屋治安与消防安全管理条例》发布

东莞《出租屋治安与消防安全管理条例》发布作者:来源:《今日消防》2018年第10期近日,东莞《出租屋治安与消防安全管理条例》正式对外公布。
自2017年初,针对东莞市出租屋日益突出的治安与消防安全隐患,而上位法依据不足导致违法成本过低等问题,《东莞市出租屋治安与消防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立项并启动起草工作。
历经近两年的广泛调研、论证、修改和征求意见,该《条例》于10月16日经东莞市人大常委会公布,并将于12月1日起施行。
出租屋成消防安全的重点隐患东莞市作为一个流动人口高度集中的城市,出租屋是流动人口的主要居住方式,出租屋分布范围广泛、数量巨大。
且居住人员流动性大、身份类型相对复杂。
最重要的是出租屋消防设施设备配备不健全,居住房屋和商住房屋、厂房混同,小档口、小作坊、小娱乐服务场所(以下简称“三小”场所)管理不规范等问题,成为东莞市治安与消防安全的重点隐患。
据统计,2012年至2016年期间,东莞市共发生死亡人员的火灾事故50起,造成92人死亡。
其中,发生在“三小”场所以及出租屋亡人火灾事故27起(占总亡人起数的54%),造成57人死亡(占总死亡人数的62%),出租屋的安全隐患问题十分突出。
《条例》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切实理顺出租屋管理体制,以法规的强制力,切实保障出租屋治安与消防安全。
可通过微信进行出租屋信息报送据了解,《条例》共三十二条,将着力点放在行政服务上,突出便民措施。
例如在出租屋信息报送上增加了微信报送等方便、快捷的报送方式,在治安安全责任书的签订上可通过自助申报系统签订,发放信息技术识别标识时不得收费等。
《条例》明确了适用范围,将东莞市所有符合出租用于居住或者兼用于居住的房屋均纳入规范范围,包括出租屋中的存量建筑,以确保出租屋管理不留死角,避免出現失管、漏管。
同时,针对出租屋“上住下铺”的特点,明确“出租屋中设置的小档口、小作坊、小娱乐服务场所的治安与消防安全管理参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医疗机构消防安全管理九项规定

医疗机构消防安全管理九项规定一、守法遵规,严格执行标准(一)遵守法律规定。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严格遵守《消防法》、《安全生产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
(二)执行行业标准。
贯彻执行《WS 308 医疗机构消防安全管理》、《医疗机构基础设施消防安全规范》和《GA 654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等行业标准。
(三)规范消防行为。
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自查、火灾隐患自除、消防责任自负以及自我管理、自我评估、自我提升的工作机制,确保本单位消防安全万无一失。
二、落实责任,加强组织领导(一)落实主体责任。
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全面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建立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岗位消防安全职责。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
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医疗机构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履行消防职责。
成立消防安全管理部门,具体承担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和落实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开展防火巡查、检查和隐患排查,加强宣传教育培训、应急疏散演练;确定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具体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各项工作。
按照《医疗卫生机构灾害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置指导意见》要求,切实做好各项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
三、防患未然,坚持日常巡查(一)坚持日常巡查。
医疗机构应当明确巡查人员和重点巡查部位,每日组织开展防火巡查并填写巡查记录表,住院区及门诊区白天至少2次,住院区及急诊区夜间至少2次,其他场所每日至少1次,对巡查发现的问题当场处理或及时上报。
应根据实际情况相应加大巡查频次和力度。
(二)突出巡查重点。
1.用火、用电、用油、用气等有无违章情况;2.安全出口、消防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识、应急照明系统是否完好;3.消防报警、灭火系统和其他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识是否完好、有效,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关闭,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4.消防控制室、住院区、门诊区、药品库房、实验室、供氧站、高压氧舱、胶片室、锅炉房、发电机房、配电房、厨房等重点部位人员是否在岗;5.医疗机构内施工场所消防安全情况。
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2018的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安部国家旅游局关于印发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的通知建村[2017]5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公安厅(局)、旅游委(局),北京市农委,上海市规划国土资源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公安局:为切实加强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安全,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推动农家乐(民宿)健康发展,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安部、国家旅游局研究制定了《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2017年2月27日(此件主动公开)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预防农家乐(民宿)建筑火灾,规范防火改造措施,加强消防安全管理水平,降低火灾风险,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乡村旅游发展,制定本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
第二条本导则中农家乐(民宿)是指位于镇(不包括城关镇)、乡、村庄的,利用村民自建住宅进行改造的,为消费者提供住宿、餐饮、休闲娱乐、小型零售等服务的场所。
第三条本导则适用于经营用客房数量不超过14个标准间(或单间)、最高4层且建筑面积不超过800m2的农家乐(民宿)。
超过上述规模或新建的农家乐(民宿),应符合《农村防火规范》GB50039、《旅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6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要求。
本导则不适用于土楼、地坑院、窑洞、毡房、蒙古包等传统建筑。
已经投入使用的农家乐(民宿)的消防安全技术措施不符合本导则要求的,应按本导则要求进行改造,完善消防安全技术措施。
第四条防火改造措施应当遵循因地制宜、安全适用的原则。
第五条本导则适用范围内的农家乐(民宿)不纳入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和公众聚集场所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范围。
第六条文物建筑改造为农家乐(民宿)时应符合文物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消防基础设施要求第七条设有农家乐(民宿)的村镇,其消防基础设施应与农村基础设施统一建设和管理。
丙类仓库相关安全、消防、电气等管理要求
43.
每座占地面积大于1000m²的棉、毛、丝、麻、化纤及其制品的仓库,占地面积大于500m²或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m²的卷烟仓库,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版)》(GB
50016-2014)第8.4.1条
44.
厂房或仓库的下列场所或部位应设置排烟设施: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GB
50016-2014)3.3.6
4.
仓库内严禁设置员工宿舍。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GB 50016-2014)第3.3.9条
5.
丙类仓库的防火分区划分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GB 50016-2014)表3.3.2的要求,具体如下:
b)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应确保自动消防设施处于正常状态;
c)工作区周边8 m以内不应存放物品,且应采用防火幕布、金属板、石棉板等与相邻可燃物隔开;
d)若焊接、烘烤的部位紧邻或穿越墙体、吊顶等建筑分隔结构,应在分隔结构的另一侧采取相应的防火措施;
e)作业期间应有专人值守,作业完成30 min后值守人员方可离开。
1人员或可燃物较多的丙类生产场所,丙类厂房内建筑面积大于300m²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上房间;
2建筑面积大于5000m²的丁类生产车间;
3占地面积大于1000m²的丙类仓库;
4高度大于32m的高层厂房(仓库)内长度大于20m的疏散走道,其他厂房(仓库)内长度大于40m的疏散走道。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版)》(GB
b)物品与照明灯之间的距离不小于0.5 m;
c)物品与墙之间的距离不小于0.5 m;
d)物品堆垛与柱之间的距离不小于0.3 m;
江西省消防条例(2020)-
江西省消防条例(2020)正文:----------------------------------------------------------------------------------------------------------------------------------------------------江西省消防条例(1995年12月20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1997年4月18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一次修正1999年6月30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第二次修正2001年8月24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三次修正2010年9月17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2011年12月1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四次修正2018年7月27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五次修正2020年11月25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六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第三章火灾预防第一节消防规划第二节建设工程火灾预防第三节公众聚集场所火灾预防第四节火灾预防其他规定第四章灭火救援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以及相关应急救援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建立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专职消防救援队、志愿消防救援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加强消防技术人才培养,增强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的能力。
消防国家标准
消防国家标准消防国家标准是指在消防领域中,由国家相关机构制定和发布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标准。
这些标准旨在规范和指导消防工作,确保建筑物、设备和人员的消防安全。
1. 消防设备国家标准消防设备国家标准是指针对各类消防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维护和使用等方面的标准。
例如,国家标准GB 16806-2017《灭火器使用与维护规程》规定了灭火器的选择、使用、维护和检验等要求。
2. 建筑物消防设施国家标准建筑物消防设施国家标准是指针对建筑物内的消防设施的设计、建造、维护和管理等方面的标准。
例如,国家标准GB 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了建筑物的防火分区、防火间距、疏散通道等要求。
3. 消防安全管理国家标准消防安全管理国家标准是指针对各类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的要求和规范。
例如,国家标准GB 50343-2014《建筑物消防安全管理规范》规定了建筑物消防安全管理的组织、责任、培训等要求。
4. 消防救援国家标准消防救援国家标准是指针对消防救援工作的组织、装备、训练和应急响应等方面的标准。
例如,国家标准GB/T 17961-2018《消防救援队伍编制与装备配置标准》规定了各类消防救援队伍的编制和装备配置要求。
5. 消防安全评估国家标准消防安全评估国家标准是指针对各类场所的消防安全状况进行评估和检测的标准。
例如,国家标准GB 50345-2014《建筑物消防安全评估规范》规定了建筑物消防安全评估的方法和要求。
6. 消防装备检测国家标准消防装备检测国家标准是指针对各类消防装备进行检测和评价的标准。
例如,国家标准GB/T 19666-2019《消防器材检测评价通用规范》规定了消防器材检测的方法、评价标准和检测结果的报告要求。
7. 消防培训国家标准消防培训国家标准是指针对各类人员的消防培训的要求和规范。
例如,国家标准GB 17945-2010《消防安全员培训与考核规范》规定了消防安全员的培训内容、考核标准和证书颁发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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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SY东方地球物理勘探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标准Q/SY BGP·G0237-2007代替Q/SY BGP·G0237-2002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007-11-15发布2007-11-30实施中国石油集团东方地球物理勘探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前言本标准代替Q/SY BGP·G0237-2002《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本标准与Q/SY BGP·G0237-2002 相比主要变化如下:——增加了“术语”和“消防安全标志设置原则与要求”两章;——增加了关于“消防设施的检查和维护”的有关条款;——增加了规范性附录和资料性附录;——删除了“消防安全责任”、“奖惩”和“附则”三章;——删除了有关卤代烷灭火器的条款。
本标准的附录 A、附录 B、附录 F 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附录 C、附录 D、附录 E、附录 G 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国石油集团东方地球物理勘探有限责任公司标准化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东方地球物理勘探有限责任公司安全卫生环保部。
本标准起草人:于淑敏、李识宇、尹洪雷、孙克勤。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Q/SY BGP·G0237-2002。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消防安全的一般要求、消防安全检查、消防设备设施的检查与维护、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习、消防安全档案、灭火器配置、其他消防设施设置原则与要求、消防安全标志设置原则与要求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中国石油集团东方地球物理勘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属各单位。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13495 消防安全标志GB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Q/SY BGP·G0207 工业动火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四号令 1998年9月1日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第61号]令3 术语3.1 灭火器配置场所存在可燃的气体、液体、固体等物质,需要配置灭火器的场所。
3.2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场所本标准所述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场所应包括:——会议及活动中心、物探队营地、档案馆、厂房、通讯总站、服务器机房、大型停车场、高层办公楼、医院、幼儿园、电视台;——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服装、制鞋等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单位;——大型计算机房、磁带库、资料库;——公众聚集场所:地震队员工餐厅、商场、宾馆、电影院、会议厅、公共娱乐场所等;——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或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和场所。
3.3 保护距离灭火器配置场所内,灭火器设置点到最不利点的直线距离。
3.4 计算单元灭火器配置的计算区域。
3.5 灭火级别表示灭火器能够扑灭不同种类火灾的效能。
由表示灭火效能的数字和灭火种类的字母组成。
4 一般要求4.1 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应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单位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单位和各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4.2 消防重点单位和场所应设置或确定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确定专职或兼职的消防管理人员。
4.3 公众聚集场所应在具备下列消防安全条件后,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依法办理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手续,并经消防验收合格;——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消防安全责任明确;——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员工经过消防安全培训;——建筑消防设施齐全、完好有效;——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4.4 新、改、扩建工程消防设施、设备应执行“三同时”规定。
4.5 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应按照国家、行业及公司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特点,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公布执行。
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专职和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内容。
4.6 公共场所室内装修、装饰应使用不燃、难燃材料,并经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电影院、活动中心、会议室等公共场所的窗帘、帷幕应使用阻燃材料或定期对其进行阻燃处理。
4.7 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应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管理。
因工作需要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时,应执行Q/SY BGP·G 0207。
4.8 公众聚集场所或两个以上单位共同使用的建筑物局部施工需要使用明火时,施工单位和使用各单位应共同采取措施,将施工区和使用区进行防火分隔,清除动火区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专人监护。
4.9 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期间禁止动火施工。
4.10 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应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持防火门、防火卷帘、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
但不应有下列行为:——占用疏散通道;——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在营业、生产、教学、工作等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将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遮挡、覆盖;——其他影响安全疏散的行为。
4.11 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应经常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活动。
4.12 共用办公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应由场所管理单位负责,场所管理单位与使用单位应明确各自的消防安全责任。
使用单位场所内部的消防安全管理由本单位负责。
举办集会等大型活动由场所管理单位负责消防安全。
4.13 各院区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消防管理工作。
4.14 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应对消防设备、设施实行挂牌管理,专人负责日常的检查、维护。
5 消防安全检查及消防设备、设施的检查与维护5.1 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在组织HSE审核和检查时,应有消防安全检查内容。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场所应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消防安全专项检查、每日进行消防安全巡查,应确定巡查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
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消防安全巡查。
检查内容包括:——火灾隐患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消防设施、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泵的完好情况;——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用火、用电应无违章情况;——消防值班人员及其它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消防安全、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其它重要物资的消防安全情况;——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消防安全巡查情况;——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其它。
5.2 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的防火巡查应至少每2h一次;营业结束时应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
医院、幼儿园应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场所可以结合实际组织夜间防火巡查。
防火巡查人员应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危险,无法现场处置的,应立即报告。
发现初起火灾应立即报警并及时扑救。
防火巡查应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5.3 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位,应定期请有资质的机构对自动消防设施进行全面检查测试,并按照出具的检测报告进行整改,存档备查。
5.4 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应对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有效情况每月进行一次检查和维护保养,确保消防设备、设施处于完好状态。
5.5 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应定期对灭火器进行维护保养和维修检查,并应建立灭火器材档案资料,记明配置类型、数量、设置位置、检查维修单位(人员)、更换药剂的时间等有关情况。
6 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6.1 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应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定期对员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6.2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场所应至少每半年对员工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内容包括:——有关消防规则、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消防安全措施;——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公众聚集场所组织的引导群众疏散的知识和技能。
6.3 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在组织新上岗和转岗人员岗前的HSE培训时,应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6.4 公众聚集场所应通过张贴图画、广播等向公众宣传防火、灭火、疏散逃生等常识。
6.5 下列人员应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维修人员,并应持证上岗;——其他依照规定应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
7 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习7.1 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应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内容应包括:——消防组织机构:灭火组、通讯组、疏散组、安全防护救护组;——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通信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7.2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场所应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演练时,应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演练后应对预案进行评价,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演练应留有演练记录。
7.3 其他单位应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至少每年组织一次演练,保留演练记录。
并按照应急管理程序要求评价、完善预案。
8 消防安全档案8.1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场所应建立健全消防安全档案。
消防安全档案应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
消防档案应详实,全面反映单位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表,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单位应对消防档案统一保管、备查。
8.2 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单位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建筑物或场所施工、使用或开业前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消防安全检查的文件、资料;——消防管理组织机构和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制度;——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情况;——义务消防队人员及其消防装备配备情况;——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情况;——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检查测试的报告以及维修保养的记录;——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防火检查、巡查记录;——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包括防雷、防静电)等记录资料;——消防安全培训记录;——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和评价记录;——火灾情况记录;——消防奖惩情况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