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法律知识辅导刑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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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法律知识辅导【刑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导语:综合法律知识辅导【刑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经济与民商法律知识的考点比较多,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重点难点,希望大家在备考的时候要多加研究,多做练习。如果对某个知识点有疑问,可以进入企业法律顾问论坛和大家一起讨论学习。

第一节刑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一)刑法的概念

刑法是指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其政治上、经济上的统治,以国家的名义制定什么行为是犯罪,并应给予什么样的刑罚处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刑法的基本原则

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制定和适用刑法都必须遵守的,具有普遍性意义的准则。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是;

1 、罪刑法定原则

2 、刑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3 、罪刑相适应原则

第二节犯罪

一、犯罪

1 、犯罪的概念

犯罪是指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犯罪概念具有三个基本特征:

第一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第二刑事违法性

第三应受刑罚处罚性

二、犯罪的构成

1 、犯罪构成的概念和特征

犯罪构成是指刑法所规定的,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主、客观要件的总和。

犯罪构成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第一、犯罪构成要件具有法定性;

第二、犯罪构成是一系列主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第三、犯罪构成要件是严重社会危害性的具体化。

2 、犯罪构成要件

(1 )犯罪客体

(2 )犯罪客观要件

(3 )犯罪主体要件、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我国刑法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我国刑法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的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考题1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2006年)

A.故意伤害致人重伤

B.贩卖毒品

C.抢劫

D.绑架答案:ABC

考题2 :。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在处罚时()。(2006年)

A.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B.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C.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D.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答案:D (4 )犯罪主观要件

犯罪主观要件包括犯罪的故意、过失、目的

三、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1 、正当防卫

2 、紧急避险

结合辅导教材和刑法第二十、二十一条了解构成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的概念和具备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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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基本概念整理

刑法基本概念整理 第一章:刑法的绪论 1.刑法:即一个国家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具体些说,刑法是掌握政权的阶级即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济上的利益,根据自己的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和应负刑事责任,并给犯罪人以何种刑罚处罚的法律。 2.广义刑法:一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总称,包括刑法典、单行刑事法律和非刑事法律中的刑事责任条款(附属刑法规范)。 3.狭义刑法:系统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刑法典。 4.刑法的渊源:刑法典、单行刑法、附属刑法 5.刑法典:是以国家名义颁布的、系统规定犯罪及刑法的法律,是刑法的最主要存在形式。 6.单行刑法:国家以决定、规定、补充说明、条例等名称颁布的,规定某一类犯罪及刑罚或者刑法的某一事项的法律。 7.刑法的性质:内容上——(1)调整范围的广泛性,从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秩序到公民个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都有所涉及 (2)调整对象的特定性:针对最严重的违法行为 (3)调整手段的严厉性:刑罚是国家最严厉的强制方法 形式上——(1)刑法是基本法(2)刑法是实体法(3)刑法是公法 8.刑法的目的:就在于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护法益 9.刑法的任务:就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保护人民,打击敌人,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 10.刑法的机能:就是刑法在社会生活中应当具备的作用,它是实现刑法目的和任务的手段。(1)保护法益机能(2)保障人权机能(3)规制行为机能 11.谦抑思想:就是不应当将所有的违法行为都作为刑法的处罚对象,作为刑法处罚对象的只能是那些不得不予以刑罚处罚的行为。 12.刑法规范:是以禁止、处罚犯罪行为为内容的罪刑规范。(包括行为规范和裁判规范)如刑法规定有盗窃罪、遗弃罪,其中所蕴含的规范就是:不得盗窃、义务者必须抚养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 13.刑法的体系:是指刑法典的组成和结构。我国刑法是采用编、章、节、条、款、项的结构来编排的。我国刑法典分为①总则②分则③附则。 14.刑法解释:是对刑法规定用语的意义进行说明,是赋予刑法规范特定含义的思维或者实践过程。 分类:(1)主体不同 立法解释——全国人大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刑法规定所做的解释 司法解释——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审判和检查工作中具体应用的法律解释(2)方法不同 文理解释——亦称文意解释或者文法解释,是根据刑法条文的文词字句进行的字面解释。论理解释——指参酌立法背景、目的、沿革及其他相关事项,对刑法规定做逻辑分析,阐明刑法用语真实含义的解释方法。 (当然解释)——指刑法没有明文规定的事项,但依事物属性、处罚目的以及当然的道理,推论刑法所没有明文规定的事项,但要在刑法规定适用范围之内。 (扩大解释)(限定解释)

刑法总论重要概念及问答题

刑法总论重要概念及问答题 一、名词解释 1.刑法 2.刑法的解释 3.罪刑法定原则 4.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5.刑法的空间效力 6.刑法的溯及力 7.从旧兼从轻原则 8.犯罪 9.犯罪构成 10.犯罪客体 11.犯罪一般客体 12.犯罪同类客体 13.犯罪直接客体 14.危害行为 15.犯罪对象 16.作为 17.不作为 18.犯罪主体 19.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 20.刑事责任能力 21.刑事责任年龄 22.单位犯罪 23.犯罪的故意 24.直接故意 25. 间接故意 26.犯罪的过失 27.过于自信的过失 28.疏忽大意的过失 29.意外事件 30.正当防卫 31.假想防卫 32. 防卫过当 32.特殊防卫 34.紧急避险 35.犯罪既遂 36.犯罪预备 37. 犯罪未遂 38.犯罪中止 39.共同犯罪 40.犯罪集团 41.主犯 42.从犯 43.胁从犯 44.教唆犯 45.首要分子 46.刑事责任 47.继续犯 48.想象竞合犯 49.连续犯 50.牵连犯 51.结果加重犯 52.刑罚 53.刑罚目的 54. 刑罚体系 55.剥夺政治权利 56.刑罚裁量 57. 累犯 58.一般累犯 59.特殊累犯 60.自首 61.一般自首 62. 特别自首 63. 数罪并罚 64.缓刑 65.减刑 66.假释 67.追诉时效 68.赦免 69.特赦 二、问答题 1.简述刑法的性质 2. 简述刑法解释的种类 3.简述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 4.简述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及其在我国刑法立法中的体现。 5.简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含义及其在我国刑法立法中的体现。 6.结合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简述我国刑法的空间效力。 7.简述刑法溯及力的概念及我国刑法关于溯及力问题的规定。 8. 什么是犯罪?犯罪有哪些基本特征? 9. 简述犯罪构成的概念及特征。 10. 简述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的关系。 11.简述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联系和区别。 12.简述犯罪客体的概念和分类。 13.简述危害行为的概念及特征?危害行为的基本表现形式是什么?成立不作为应当具备哪些条件?不 作为的义务来源有哪些? 14.简述危害结果的概念及特征 15.什么是自然人犯罪主体?自然人犯罪主体的共同要件有哪些?什么是单位犯罪?单位犯罪有哪些特 征?如何认定单位犯罪?对单位犯罪如何处罚? 16. 什么是刑事责任能力?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是什么关系?刑法理论对刑事责任能力程度是如何划分 的?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不同情况的自然人犯罪主体的刑事责任能力分别可归属那种程度? 17. 什么是刑事责任年龄?我国刑法对于刑事责任年龄是如何规定的?

刑法概念(马克昌第三版)前三章

第一章刑法概说 (一)刑法:掌握政权的阶级即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济上的利益,根据自己的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和应负刑事责任,并给犯罪处以何种刑罚的法律。 (二)体系:指事物的组成部分按照一定的规则组成的互相联系的有机整体。(三)刑法解释:对刑法规定含义的阐明。 .立法解释:由立法机关所作的解释。 .司法解释:由国家司法机关所作的解释。 .学理解释:由国家宣传机构、社会组织、教学科研单位或者专家学者从学理上对刑法规定的含义所做的解释。 .文理解释:依据刑法条文中文句的意义所作的解释。 .论理解释:考虑立法精神,结合刑法制定的理由、沿革、当时的背景、刑法原理,以及逻辑推理的方法,对刑法规定的含义所做的解释。 (四)刑法的基本原则:指刑法本身所具有的、贯穿刑法始终的准则,也是指导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准则。 .罪刑法定原则:指什么行为是犯罪和对这种行为处以何种刑罚,必须预先由法律明文规定的原则。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指对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人,在适用刑法上,不分种族、性别、职业、地位、出身、财产状况,一律依照刑法的规定,同等地追究刑事责任。 .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指刑罚的轻重与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和犯罪分子应承担的刑事责任的大小相适应。

(五)刑法的空间效力:刑法的地域的适用范围,指刑法在什么地域对什么人适用。 .领土原则属地主义:以维护国家主权原则为出发点,主张凡是在本国领域内犯罪的,都适用本国刑法,而不问行为人与被害人的国籍;反之,在本国领域外犯罪的,都不适用本国的刑法。 .国籍原则属人主义:以本国公民有忠诚于本国法律的义务为出发点,主张只要是本国公民犯罪的,都适用本国刑法,而不问行为人的行为是在国内还是在国外;反之,外国公民犯罪,即使在本国领域内实施,也不适用本国刑法。.自卫原则保护主义:以保护本国利益为出发点,主张凡是侵害本国国家或公民的利益的犯罪,都适用本国刑法,而不问行为人是本国人或外国人,也不问犯罪地是在国内或在国外。 .普遍管辖原则普遍原则世界主义:以保护各国的共同利益为出发点,主张只要实施犯罪,任何国家都可以适用本国刑法,而不问犯罪地在何国领域,行为人是何国公民,也不问侵害何国利益。 .综合原则折中主义:以领土原则为基础,以国籍原则、自卫原则、普遍管辖原则为补充。 (六)国内犯与国际犯 .国内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犯罪。适用领土原则。 .国外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犯罪。根据情况分别适用国籍原则、自卫原则、普遍管辖原则。 (七)刑法的时间效力刑法的时间的适用范围时际刑法:刑法什么时间发生效力,什么时间失去效力,以及对生效以前实施的犯罪行为是否适用,亦即刑法

刑法的基本原则

刑法的基本原则 一、判断题 1.罪刑法定原则派生出以下原则:排斥习惯法;排斥绝对不定期刑;禁止有罪类推;禁止重法溯及既往;明确性原则;严格解释原则;实体的正当程序原则。() 2.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3.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是宪法规定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刑法中的具体体现贯彻和体现。()4.罪刑法定原则基本要求包括法定化、实定化、谦抑化、明确化。() 5.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就是在形式上坚持绝对的平等。() 二、简答题 简述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含义。 三、论述题 1.试述罪刑法定原则。 2.试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含义和立法体现。 刑法的效力范围 一、判断题 1.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犯罪,也应适用我国刑法,这是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必然要求。()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也可以在香港、澳门地区适用。() 3.对我国的国家工作人员、军人、外交代表、国有企业领导在领域外犯罪,则不分法定刑的轻重一律适用我国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4.只有犯罪的结果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才能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5.关于刑法的溯及力,我国刑法第12条的规定体现了从新兼从轻原则。() 6.某国驻华商社工作人员阿姆杜拉策划,参与了与国内犯罪分子走私犯罪活动。对阿姆杜拉的刑事责任问题,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7.刑法施行前按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有效判决,继续有效,不属于刑法溯及力的问题。() 8.刑法施行前的行为按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而刑法不认为是犯罪的,且未经审判或判决未确立并未超过追诉时效的,适用刑法,刑法具有溯及力。() 9.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该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该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应当免除处罚。() 10.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是指我国国境以内的全部区域,具体包括领陆、领水、领空。()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二、简答题 1.简述我国刑法中的属地管辖权。 2.简述我国刑法中的属人管辖权。 3.简述我国刑法的保护管辖权。 4.简述我国刑法的普遍管辖权。

浅析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

本科学年论文 浅析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 学生姓名杨登博学号2014160624 所学专业法学班级G6班所属院系法律系 学习年限2014年9月至2018年7月

目录 一、罪刑法定原则 (1) (一)罪刑法定原则在刑法中的体现 (1) 1.犯罪的概念、构成要件和各种具体犯罪的特征由刑法明确规定 (1) 2.刑罚种类、量刑原则和各种具体犯罪的法定刑由刑法具体规定 (1) 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2) (一)我国刑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确立 (2) (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刑法中的体现 (2) 1.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刑法总则中的体现 (2) 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刑法分则中的体现 (2) 三、罪刑相适应原则 (2) (一)我国刑法罪刑相适应原则的确立 (3) (二)罪刑相适应原则在刑法中的体现 (3)

浅析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浅析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 学生姓名:杨登博指导教师: 摘要:分析和阐述了我国刑法制定的三条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原则,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即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罪刑相适应原则,即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大小相适应。 关鍵词:刑法基本原则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 一、罪刑法定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罪刑法定原则要求犯罪和刑罚都要由《刑法》事先作出明文规定,不允许法官自由裁量。对于犯罪行为的类型、概念、范围及犯罪所产生的具体法律后果,都必须由《刑法》作出明确的规定,而且要求《刑法》条文的文字表述必须含义确切。 (一)罪刑法定原则在刑法中的体现 依照《刑法》第3条的规定,罪刑法定原则应当包含两层意思,即犯罪的法定化和刑罚的法定化。 1.犯罪的概念、构成要件和各种具体犯罪的特征由《刑法》明确规定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是罪刑法定原则的首要内容。第一,明确规定了犯罪概念。《刑法》第十三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第二,明确规定了犯罪构成的要件。《刑法》第十四条至第十八条明确规定了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认为一切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犯罪客体、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四个要件。第三,明确规定了各种具体犯罪的特征,为司法机关正确定罪提供了具体的法律依据。 2.刑罚种类、量刑原则和各种具体犯罪的法定刑由刑法具体规定 第一,明确规定了刑罚的种类,把刑罚分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罚金、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第二,明确规定了量刑的原则。《刑法》第六十一条至六十四条规定了量刑的一般原则。刑法对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累犯、自首和立功等量刑原则也作了明确规定。第三,明确规定了各种具体犯罪的法定刑。刑法中规定罪刑法定原则,不仅是依法治国的需要,也是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及其他权利的要求。

第二章 刑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 ◆所谓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刑法本身所具有的,贯穿于全部刑法规范,必须得到普遍遵循的具有全局性、根本性的准则。具有指导刑事立法、刑事司法的作用和意义,并体现刑事法制基本精神。 ◆其具有如下特征: ①一般说来,应是刑法所特有的原则,而不是各个部门法所共有的原则。但也不排除与其他部门法共同使用同一原则。 ②贯穿于刑法始终,具有全局性、根本性的原则。 ③是刑法的制定、解释与适用都必须遵循的原则。 第一节罪刑法定原则 一、罪刑法定原则的渊源和历史发展 1.罪刑法定原则之源起 ◆根据德国学者修特兰达1911年发表的《罪刑法定主义的原则的历史展开》一文的研究,罪刑法定原则渊源于中世纪的英国大宪章。英国1215《自由大宪章》第39条规定:“凡自由民除经其贵族依法审判或遵照内国法之规定外,不得加以扣留、监禁、没收财产、剥夺其法律保护权,或加以放逐、伤害、搜查或逮捕”。这也是日本及我国刑法理论界的通说。欧洲大陆刑法学界多数学者则认为,近代刑法中的罪刑法定原则是欧洲启蒙思想影响下的产物。 2.罪刑法定原则的历史沿革 ◆形式主义的罪刑法定原则经历了绝对的罪刑法定原则向相对的罪刑法定原则的转变。 ◆绝对的罪刑法定原则要求立法机关制定的有关犯罪和刑罚的规定必须绝对确定,司法人员只能机械地执行既定的法律而不容许作任何的选择和变通,由此演化出四个具体要求: ①绝对排斥习惯法的适用 ②法律绝对不得溯及既往 ③绝对禁止类推 ④绝对禁止不定期刑 ◆相对的罪刑法定原则在刑法的渊源上,由绝对排斥习惯法到允许习惯、判例、条理等成为刑法的间接渊源; 在刑法的溯及力上,由绝对不得溯及既往到允许采用从旧兼从轻的原则; 在法定刑上,由绝对确定的法定刑到允许采用相对的不定期刑; 在定罪根据上,由绝对禁止类推到有条件地适用类推和严格限制的扩大解释

《刑法》基本原则的新解读

《刑法》基本原则的新解读 一、 罪刑法定原则、刑法平等适用原则、罪刑均衡原则,是我国《刑法》明确规定的基本原则。在新近出版的一些教科书中,有的学者提出:罪责自负、主客观相一致、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等也是《刑法》的基本原则。(1)这就难免使人产生困惑: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究竟有哪些? 笔者认为,认识这一问题,首先必须界定实在法与理念法的界限。罪刑法定、平等适用、罪刑均衡是实在法肯定的原则,具有实然性,除此之外均非实在法的体现而存在与理念法之中,具有应然性。对理解与适用实在法而言,实然性的解读无疑乃认识主体的本份;对认识实在法的局限并从立法上进一步完善而言,应然性的解读无疑实认识主体的天职。没有应然性的刑法理念,已然性的刑法是不可能有进步的,建立在实在法的基础上的刑法学就只能称为律学而非法学。其次,必须界定判断《刑法》基本原则的标准,否则必然导致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从手头掌握的有代表性的论著来看,刑法学界对《刑法》基本原则的确立标准的认识是一致的,即贯穿《刑法》始终、对刑法立法和司法具有根本性、指导性意义的准则。(2)这一标准的建立,具有逻辑上的充分必要性,这是认识《刑法》基本原则的前提,也是逻辑演绎的前提。根据这一标准推导:罪责自负,是指刑事责任的承担者只能是行为人本人而不能株连无辜。这一内容基本并非与犯罪概念无涉。因为无论是形式定义所主张的“犯罪是违反刑法规范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还是实质定义所主张的“犯罪是危害社会而违反刑法规范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都隐含了行为主义的内容,只不过表述上省略了“行为人”字样;这一内容在犯罪构成要件中有充分的体现,犯罪主体的概念把刑事责任人框定在“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了危害行为者”上;犯罪主观方面,故意与过失的产生者是行为人本人而不是其他无辜人员;客观方面,刑法的因果关系的法律性排除了探究非犯罪行为人实施的行为的因果关系的必要与可能;犯罪客体的概念指明了侵害法益是使一般法益成为犯罪客体的关键,而这一关键的决定性因素是行为人本人。在排除社会危险性行为中,正当防卫只能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紧急避险不能用他人作避险的盾牌。正当防卫的对象是正在实施不法侵害者,由于不法侵害的紧迫性和暴力性对公民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存在重大损害的现实可能性,事后的一切救济行为都将于事无补,因此法律- 作者简介:贾凌(1971-),女,云南昆明人,硕士研究生,云南大学法学院

刑法的三大基本原则

刑法的三大基本原则 罪行法定原则 返回目录 1、基本含义: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2、基本内容 (1)成文的罪刑法定:排斥习惯法。刑法渊源只能是最高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制定的刑事实体法律规范。除此之外,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不能作为刑法的渊源。在我国,刑法的渊源包括刑法典(包括八个刑法修正案)和单行刑法(1998年制定的《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 (2)事前的罪刑法定:禁止事后法。只有在行为的时候已经存在并且生效的法律才能对所发生的行为具有效力。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但允许有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溯及力问题中的从旧兼从轻原则表达了这一思想。 (3)严格的罪刑法定:禁止类推解释,禁止一切不合理的解释。允许有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

(4)确定的罪刑法定:刑罚法规的适当。 ①明确性:刑法的规定必须清楚、明了,不得有歧义,不得含糊不清。 ②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禁止残酷的不均衡的刑法。对于没有侵犯国家、社会或者他人利益的行为,无论立法还是司法,都不允许将其作为犯罪行为加以处罚。 ③禁止绝对不定刑。绝对确定的法定刑实现了一般正义,但难以实现个别正义。现在各国的刑法都采取了相对确定的法定刑。 罪责行相适应原则 返回目录 1、基本含义: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的轻重相适应。 2、注意事项: (1)罪刑相适应,是适应人们朴素的公平意识的一种法律思想,是由罪与刑的基本关系决定的,是预防犯罪的需要。

(2)根据该原则,在适用刑法时,应将刑罚的轻重与行为人的犯罪性质、犯罪情节、人身危险性三者有机统一起来。在制刑、量刑、行刑各个环节均应贯彻罪刑相适应原则。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返回目录 1、基本含义:基本含义是: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对于一切人的合法权益都要平等地加以保护,不允许有任何歧视。 2、主要内容 (1)任何组织和公民都应该平等地享有宪法法律规定的权利。宪法法律规定的权利有人身权、财产权、政治权与言论权等等。如果宪法法律只规定了权利而没有切实可行的措施保障每个人都能平等地享有,那只是空中楼阁而已。 (2)每个人的权利应该受到宪法法律的平等保护。每个公民的权利受到宪法法律保护的程度应该相同,不应该厚此薄彼,不应该区别对待。 (3)同样的违法行为应受到相同的法律惩罚。法律不仅平等地保护合法权益,也平等地追究违法行为。不论是谁实施违法行为,不论其职位高低,不论

综合法律知识辅导刑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综合法律知识辅导【刑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导语:综合法律知识辅导【刑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经济与民商法律知识的考点比较多,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重点难点,希望大家在备考的时候要多加研究,多做练习。如果对某个知识点有疑问,可以进入企业法律顾问论坛和大家一起讨论学习。 第一节刑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一)刑法的概念 刑法是指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其政治上、经济上的统治,以国家的名义制定什么行为是犯罪,并应给予什么样的刑罚处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刑法的基本原则 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制定和适用刑法都必须遵守的,具有普遍性意义的准则。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是; 1 、罪刑法定原则 2 、刑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3 、罪刑相适应原则 第二节犯罪 一、犯罪 1 、犯罪的概念 犯罪是指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犯罪概念具有三个基本特征: 第一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第二刑事违法性 第三应受刑罚处罚性

二、犯罪的构成 1 、犯罪构成的概念和特征 犯罪构成是指刑法所规定的,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主、客观要件的总和。 犯罪构成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第一、犯罪构成要件具有法定性; 第二、犯罪构成是一系列主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第三、犯罪构成要件是严重社会危害性的具体化。 2 、犯罪构成要件 (1 )犯罪客体 (2 )犯罪客观要件 (3 )犯罪主体要件、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我国刑法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我国刑法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的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考题1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2006年) A.故意伤害致人重伤 B.贩卖毒品 C.抢劫

刑法学概念、解释、基本原则

刑法学概念、解释、基本原则 广义的刑法:刑法典,同时还包括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 狭义的刑法:刑法典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与刑法的法律规范的综合。 刑法的解释: 根据解释效力不同,可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学理解释。 立法解释与司法解释是有权解释,学理解释是无权解释;立法解释效力大于司法解释。 根据解释方法的不同,法律解释可以分为文理解释和论理解释。 文理解释:根据刑法用语的文义及通常使用方式阐述刑法意义的解释方法,主要根据语言的含义、语法、标点及标题等进行解释. 论理解释:根据刑法产生的原因、理由、沿革及其他相关事项,按照立法精神,阐明刑法真实含义的解释方法。 扩大解释 缩小解释 刑法的基本原则 我国刑法规定了三项基本原则:罪行法定原则、平等适用刑法原则、罪行相适应原则 1、罪刑法定原则 法律依据:刑法第3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罚。” 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内容: 规定犯罪与刑法的法律只能由中央立法机关制定:排次行政法规、规章、地方性行政法规和规章。 规定犯罪与刑法的必须是成文法:排斥判例、排斥习惯法。 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禁止溯及既往。 禁止有罪类推;不禁止扩大解释。 禁止绝对不定刑和绝对不定期刑。 对犯罪与刑法的规定必须明确。 刑法的处罚范围与处罚程度必须合理。 禁止不均衡、残酷的刑法。 2、刑法相适应原则 立法规定:刑法第五条规定:“刑法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含义的演变:随着刑法的观念与报应并重,对犯罪分子的量刑由强调犯罪行为发展到对犯罪行为与犯罪人同时并重,当今主流刑法理论认为,刑法不仅要与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适应,而且要与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

刑法的三大基本原则

一、刑法的三大基本原则(知)P10~16 1、罪刑法定原则 2、平等适用刑法原则 3、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二、刑法适用范围(刑法的规定掌握好,属地管辖······)(判断或选择) 指的是在什么地域内对什么人和从什么时候起至什么时间止具有效力。 我国采用综合原则:以领土原则为基础,以国籍原则、自卫原则、普遍管辖原则为补充。1、国内犯适用原则是领土原则:只要在我国领域犯罪的,除刑法有特别规定外,都适用与 本国刑法。但也有特别规定:对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我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有特别规定。 2、对国外犯(国籍原则、自卫原则、普遍管辖原则) 管辖原则: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的义务范围内行使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三、犯罪概念(犯罪的基本特征)(简、选、判(什么是本质特征)) 1、严重社会危害性(本质特征) 2、刑事违法性() 3、应受到刑法处罚性(前提) 四、犯罪的构成(4个方面要件) 1、犯罪客体 2、犯罪客观方面 3、犯罪主体 4、犯罪主观方面 五、犯罪的客体与对象的关系(简、判、选) 犯罪客体: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 关系:犯罪客体是一定的社会关系,作为犯罪对象的人,是社会关系的承担者,作为犯罪对象的物,是社会关系的表现形式。例如:故意伤害罪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通过犯罪对象他人表现它的存在: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其犯罪客体是社会的公共安全,通过犯罪对象枪支、弹药、爆炸物表现它的存在。 六、犯罪的客观方面:不作为的构成特征(简) 不作为: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义务,能够履行而不履行的行为。 特点:1、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义务,这是不作为成立的前提条件, 2、行为人有履行特定义务的可能性 3、行为人不履行特定义务 七、犯罪的主体:刑事责任年龄、规定(自然人),尤其注意14~16岁 自然人刑事责任能力:是否达到一定年龄和精神状况是否健全 刑事责任年龄: 1、完全刑事责任年龄:已满16周岁的人,应负完全行为责任 2、相对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且精神正常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 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负刑事责任。

刑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意义 一、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刑法基本原则,是指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意义,并体现我国刑事法制的基本精神的准则。 首先,用法基本原则必须是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意义的。 其次,刑法基本原则必须体现我国刑事法制的基本精神, 罪刑法定原则、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应当属于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 二、刑法基本原则的意义 有利于积极同犯罪作斗争,又有利于切实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既有利于推进法治化进程,又有利于维护法律的公正性;既有利于实现刑法的目的,又有利于达到刑罚的最佳效果。 第二节罪刑法定原则 一、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 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是:什么是犯罪,有哪些犯罪,各种犯罪构成条件是什么,有哪些刑种,各个刑种如何适用,以及各种具体罪的具体量刑幅度如何等,均由刑法加以规定。对于刑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得定罪处罚。概括起来说,就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确立罪刑法定原则具有重大的意义,它不仅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也有利于保障人权。 二、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刑法中的体现 1.修订的刑法实现了犯罪的法定化和刑罚的法定化。 2.修订的刑法取消了1979年《刑法》第79条规定的类推制度,这是罪用法定原则得以真正贯彻的重要前提。 3.修订的刑法重申了1979年《刑法》第9条关于刑法在溯及力问题上从旧兼从轻的原则。

4.在分则罪名的规定方面,修订的刑法已相当详备。分则条文由1979年的103条增加到350条,罪名数由1979年的130个增加到413个。 5.在具体犯罪的罪状以及各种犯罪的法定刑设置方面,修订的刑法增强了法条的可操作性。 三、罪刑法定原则的司法适用 (一)正确认定犯罪和判处刑罚 (二)正确进行司法解释 第三节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 一、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含义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含义是:对任何人犯罪、不论犯罪人的家庭出身、社会地位、职业性质、财产状况、政治面貌、才能业绩如何,都应追究刑事责任,一律平等地适用刑法,依法定罪、量刑和行刑,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二、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具体体现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具体体现在定罪、量刑和行刑三个方面: (一)定罪上一律平等 (二)量刑上一律平等 (三)行刑上一律平等 第四节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一、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含义 我国修订的《刑法》第5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这条规定的就是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含义是:犯多大的罪,就应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法院也应判处其相应轻重的刑罚,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刑相称,罚当其罪;在分析罪重罪轻和刑事责任大小时,不仅要看犯罪的客观社会危害性,而且要结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把握罪行和罪犯各方面因素综合体现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从而确定其刑事责任程度,适用相应轻重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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