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使用证》申请资料2019-6-3
最简单的验收申请范文(通用14篇)

最简单的验收申请范文第1篇一、工程完成情况:xx县xx家园1、2楼工程由xx县房建公司十一项目部于XX年11月15开工建设,XX年3月底全面竣工,历时16个月,按照设计批准的方案已完成了主要工程,即:土建装饰装修工程;给排水工程;电器设备安装工程。
二、验收条件检查结果:依据国家的有关规定,该工程按设计要求已完成了主要工程施工任务。
工程投资使用合理,竣工资料已准备齐全,工程施工质量已通过了质监站的质量检验,并出具了《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报告》,工程质量合格,已具备正式验收条件。
三、建议验收时间、地点和参加单位:根据工程完成情况和省、市主管部门的相关要求,xx县xx家园1、2#楼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建议拟定于20XX年X月X日进行,验收地点在XXXX,参加单位有项目法人、设计、监理、施工、质量监督等有关单位。
综上所述,xx县xx家园1、2#楼工程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恳请上级主管部门安排正式验收。
xx县房建公司项目部最简单的验收申请范文第2篇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XX年11月13日织金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我矿进行安全检查,针对检查出的安全隐患,贯彻“分级负责、责任落实”的原则,做到“五落实”,即项目落实、措施落实、资金落实、时间落实、责任落实,逐一进行排查治理,现就检查出的问题均已整改完毕,请你局对我矿进行检查验收为盼!特此申请。
织金县滥坝煤矿20XX年11月17日申请验收报告尊敬的县扶贫办:xxxxxxxxxx2013年“雨露计划”短期技能培训(汽车驾驶专业),74人已完成培训,认为已具备验收条件,申请县扶贫办对我们的工作进行验收。
特此申请xxxxxxxx......申请验收报告范文......申请验收报告甲方名称:我公司承建的(工程名称),2017年5月开工建设,建设内容包括河堤、渠道等工程,在县农大办,监理公司和施工处共同监督管理下,工程于2017年7月全面竣工,完成了各项......篇1:工程项目验收申请报告格式附件:工程项目验收申请报告格式工程项目验收自查工作报告格式××工程项目验收检查工作组成员签字表篇2:关于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关于项目竣......申请验收报告消防大队:我单位位于杭州市(前面写明工程详细地址)(前面写明工程总建筑面积、占地面积、层数、建筑高度、耐火等级、建筑物性质);现已竣工,拟投入使用,所有资料已齐全,特......最简单的验收申请范文第3篇新疆电力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兹有我单位负责建设项目石城子一级水电站工程、石城子二级水电站工程,已按照国家相关规范规定、按照设计要求完成工程建设。
廉江市自然资源局、湛江市公路管理局廉江分局与方惠健、方惠伟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一案行政二审裁定书

廉江市自然资源局、湛江市公路管理局廉江分局与方惠健、方惠伟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一案行政二审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登记【审理法院】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27【案件字号】(2020)粤08行终7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杨纯京吴有文李常红【审理法官】杨纯京吴有文李常红【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湛江市某某管理局廉江分局;方惠健;方惠伟;廉江市自然资源局【当事人】湛江市某某管理局廉江分局方惠健方惠伟廉江市自然资源局【当事人-个人】方惠健方惠伟【当事人-公司】湛江市某某管理局廉江分局廉江市自然资源局【代理律师/律所】梁能福广东天环律师事务所;陈达斌广东旗胜律师事务所;李益昌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梁能福广东天环律师事务所陈达斌广东旗胜律师事务所李益昌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梁能福陈达斌李益昌【代理律所】广东天环律师事务所广东旗胜律师事务所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被告】方惠健;方惠伟;廉江市自然资源局【本院观点】本案系土地行政登记纠纷。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合法违法受案范围管辖共同被告第三人复议机关举证责任关联性合法性证据不足行政复议驳回起诉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另查明,方惠健、方惠伟在上述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范围内的北部(廉江市某某某某某边)建有棚屋及一层平房,并砌围墙及用面板围起。
2014年9月16日,廉江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对方惠健作出廉住建罚字[2014]第12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方惠健、方惠伟于2014年7月29日后在廉江市某某某某某边廉江公路分局用地范围内建设上述平房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面积45平方米,属于违法建筑物,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责令方惠健、方惠伟在接到该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五日内自行拆除该建筑物。
新郑市城市管理局、新郑市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城建)二审行政判决书

新郑市城市管理局、新郑市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城建)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处罚【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07【案件字号】(2020)豫01行终6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焰斌赵军胜徐滢【审理法官】王焰斌赵军胜徐滢【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新郑市城市管理局;新郑市人民政府;郑州市城市建设开发总公司【当事人】新郑市城市管理局新郑市人民政府郑州市城市建设开发总公司【当事人-公司】新郑市城市管理局新郑市人民政府郑州市城市建设开发总公司【代理律师/律所】荆勇杰河南郑韩大有律师事务所;徐九灵河南久灵律师事务所;朱旭兵河南久灵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荆勇杰河南郑韩大有律师事务所徐九灵河南久灵律师事务所朱旭兵河南久灵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荆勇杰徐九灵朱旭兵【代理律所】河南郑韩大有律师事务所河南久灵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新郑市城市管理局;新郑市人民政府【被告】郑州市城市建设开发总公司【本院观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种类中未规定责令限期拆除。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违法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拘留复议机关证据确凿行政复议维持原判听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种类中未规定责令限期拆除。
本案中,原新郑市住建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将限期拆除作为行政处罚种类错误,应予纠正。
新郑市城市管理局、新郑市人民政府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泉州市泉港区自然资源局、刘连珠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二审行政判决书

泉州市泉港区自然资源局、刘连珠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受理【审理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14【案件字号】(2020)闽05行终11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鹏腾张爱玲邱旭锋【审理法官】陈鹏腾张爱玲邱旭锋【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泉州市泉港区自然资源局;刘连珠;柳清宝;柳海龙;柳林兰【当事人】泉州市泉港区自然资源局刘连珠柳清宝柳海龙柳林兰【当事人-个人】刘连珠柳清宝柳海龙柳林兰【当事人-公司】泉州市泉港区自然资源局【代理律师/律所】陈宝芬福建天衡联合(泉州)律师事务所;陈燕虹福建天衡联合(泉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陈宝芬福建天衡联合(泉州)律师事务所陈燕虹福建天衡联合(泉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陈宝芬陈燕虹【代理律所】福建天衡联合(泉州)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泉州市泉港区自然资源局;刘连珠;柳海龙;柳林兰【被告】柳清宝【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焦点一,柳清宝是否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第三人证据不足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查,泉港自然资源局、刘连珠提起上诉后,原审法院已将各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随案移送本院。
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各方当事人对泉港自然资源局具有作出泉港集用(2002)字第701010324号《集体土地使用证》的法定职权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一,柳清宝是否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本案中,被上诉人柳清宝与涉案集体土地使用者柳清贵系亲兄弟。
柳清宝与柳清贵遗孀刘连珠在一审庭审中确认诉争土地址在××镇××村××组,该土地上的房屋建于解放前,至今未再翻建过。
邢台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细则

邢台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细则河北省邢台市人民政府邢台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细则政府令第11号 1994年12月25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国有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强化土地资产管理,规范地产市场,促进经济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河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它组织和个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均可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在本市辖区内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开发、利用、经营。
第三条依照本细则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其土地使用权使用年限内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经济活动,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土地使用者开发、利用、经营土地的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本市的有关规定,并符合城镇规划,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地下各类资源、埋藏物和城镇公用设施属国家所有,不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范围内。
第四条市、县(市)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对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进行监督检查。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先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变动产权或注销产权登记之后,再由土地管理部门进行登记,负责土地权属管理;有关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属于国有资产的,要先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变动产权或注销产权登记,再由房产管理部门进行登记,负责房产权属管理。
第五条本细则适用于市区、县(市)城、建制镇、工矿区、国营农场范围内属于国有的土地。
第二章土地使用权出让第六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市、县(市)人民政府以上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国家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出让金的行为。
第七条出让土地使用权由市、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地、统一开发、统一出让、统一管理。
市、县(市)土地管理部门代表同级人民政府,以国有土地产权代表的身份( 以下简称出让方)与土地使用者(以下简称受让方)签订出让合同。
工程资料的收集整理和申报复查资料的注意事项

工程资料的收集整理和申报复查资料的注意事项01、创优工程的资料收集、整理一、工程前期资料1、项目立项审批资料:项目立项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立项批复2、建设用地批准书(土地使用证〉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期是副本,竣工备案后换正本〉4、环境影响评估报告5、施工图审查批准书及意见书(包括勘察审查意见书、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书、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人防工程设计审核意见书、初步设计环保审查意见书、节能设计审核意见书等)6、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招标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及工程施工合同(包括合同备案〉7、施工许可证〈包括总包及各参建单位〉说明:①以上资料均由业主提供,必须在工程正式开工前办理完毕,时间上应有连贯性。
②后期工程资料和以上资料中所涉及的“工程名称、单位名称、建筑面积” 要保持一致,如有不一致处要有相应的证明材料。
二、施工资料1.单位工程施工资料归档要求《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14(2019年版))《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JGJ/T 185 -2009)2.施工资料收集、整理要求内容齐全完整,字迹图样图表清楚,真实有效;编目清晰、查找方便。
整套单位工程施工资料要建立三级目录,有封面、页次总目录一一一分目录一一一子目录总目录一一是单位工程施工资料的全貌,总体情况的反映。
分目录一一是每一盒(册/本)资料情况的反映子目录一一是每一册/本内资料具体情况的反映3.几点共性要求:①现在计算机普遍应用于施工检测,试验数据的采集、存储、数据处理、报告编制和工程资料的整理。
应该注意检测,试验报告等资料的责任人,必须是亲笔签字,姓名不可采用计算机打印,否则,也就失去了追溯性。
②工程文件应采用耐久性强的书写材料,如碳素墨水、兰黑墨水,不得使用易褪色的书写材料,如红色墨水、纯兰墨水、圆珠笔、复写纸、铅笔等:工程文件中文件材料幅面尺寸规格宜为A4幅面,图纸宜采用国家标准图幅。
③产品质量合格证、检验报告等若采用复印件时要与原件内容相符,在复印件上,注明原件存放处:加盖原件存放处的公章,标明经办人签字,保证资料的可追溯性。
崔九生、武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资源行政管理:其他(资源)二审行政判决书
崔九生、武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资源行政管理:其他(资源)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登记【审理法院】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0.15【案件字号】(2020)冀11行终18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孙晓燕张竞择房军见【审理法官】孙晓燕张竞择房军见【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崔九生;武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衡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当事人】崔九生武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衡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当事人-个人】崔九生【当事人-公司】武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衡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代理律师/律所】张红立河北中衡诚信律师事务所;孙志保河北利华律师事务所;郑洪亮河北人民长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红立河北中衡诚信律师事务所孙志保河北利华律师事务所郑洪亮河北人民长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红立孙志保郑洪亮【代理律所】河北中衡诚信律师事务所河北利华律师事务所河北人民长城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崔九生【被告】武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衡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本院观点】被上诉人武邑县武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上诉人的申请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是法律赋予的职权。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复议机关合法性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被上诉人武邑县武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上诉人的申请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是法律赋予的职权。
上诉人提出变更登记申请,是因原土地使用面积由1370平方米在换证时改为1117.4平方米所引起,上诉人要求将减少的252.6平方米予以登记。
被上诉人武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19年4月30日作出的《关于崔九生门市部用地更正申请的决定》并未就减少的252.6平方米的土地去向进行说明。
重庆市巫溪县古路镇古路村村民委员会诉巫溪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撤销《不予登记告知书》二审行政判决书
重庆市巫溪县古路镇古路村村民委员会诉巫溪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撤销《不予登记告知书》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其他行政管理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登记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撤销【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25【案件字号】(2020)渝02行终20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程鸿声陈克梅蒋乾巽【审理法官】程鸿声陈克梅蒋乾巽【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重庆市巫溪县古路镇古路村村民委员会;重庆市巫溪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当事人】重庆市巫溪县古路镇古路村村民委员会重庆市巫溪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当事人-公司】重庆市巫溪县古路镇古路村村民委员会重庆市巫溪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代理律师/律所】王建国重庆新盟律师事务所;温海燕重庆新盟律师事务所;杜天重庆峡郡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建国重庆新盟律师事务所温海燕重庆新盟律师事务所杜天重庆峡郡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建国温海燕杜天【代理律所】重庆新盟律师事务所重庆峡郡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重庆市巫溪县古路镇古路村村民委员会【被告】重庆市巫溪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本院观点】本案各方当事人对诉讼主体资格、案件管辖等问题无异议,不再赘述。
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在更正登记程序中,县规自局仅根据古路村委会提交的材料决定是否更正登记,并无判断其对涉案土地是否享有所有权的法定职责。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违法管辖第三人证人证言合法性证据确凿证据不足行政复议不予受理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各方当事人对诉讼主体资格、案件管辖等问题无异议,不再赘述。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县规自局是否应当根据古路村委会的申请更正XXXXXX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内容,对此评析如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可以申请更正登记。
吴川市自然资源局与吴小玲、吴川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局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一案行政二审判决书
吴川市自然资源局与吴小玲、吴川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局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一案行政二审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登记【审理法院】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26【案件字号】(2020)粤08行终18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杨纯京李常红吴有文【审理法官】杨纯京李常红吴有文【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吴川市自然资源局;吴小玲;吴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当事人】吴川市自然资源局吴小玲吴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当事人-个人】吴小玲【当事人-公司】吴川市自然资源局吴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代理律师/律所】康华康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钟秋霞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龙正千吴川市公职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康华康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钟秋霞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龙正千吴川市公职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康华康钟秋霞龙正千【代理律所】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吴川市公职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吴川市自然资源局;吴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被告】吴小玲【本院观点】该证据与本案缺乏关联性,对其不予采信。
本案属于土地行政登记纠纷。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第三人质证关联性证据不足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粤财月字第029029号《纸契》草契部分记载的房屋四至为:东至梁桥均,西至谭维屏,南至塘边,北至敏宁路。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属于土地行政登记纠纷。
被诉行政行为是吴川市人民政府给原吴川市房产管理局颁发的吴府国用[2013]第00209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行政行为。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1.吴小玲是否本案适格原告;2.涉案发证行政行为是否合法。
一、关于焦点一。
吴川市人民法院(2019)粤0883民初3113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20年1月6日生效),判决吴川市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产[原登记地址为:梅某镇敏宁路一四一号(房地产纸契号:粤财月字第029029号)]归吴小玲所有。
最新-张庆晖因请求撤销关于对锦州铁路土地分局《关于
张庆晖因请求撤销“关于对锦州铁路土地分局《关于新民站区铁路用地使用证》性质认定的回复”一案张庆晖因请求撤销关于对锦州铁路土地分局《关于新民站区铁路用地使用证》性质认定的回复一案[2019]沈行终字第45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庆晖,男,1968年6月1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新民市站前铁路住宅十区。
委托代理人董学谦,新民市城南法律事务所主任。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民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机关所在地新民市南郊路5号。
法定代表人张惠儒,男,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兴国,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陈国安,男,1936年9月13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住新民市南郊路华美新村7号楼202室。
原审第三人沈阳铁路局,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太原北街4号。
法定代表人刘树蓂,局长。
委托代理人么强,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丁广臣,该局工作人员。
上诉人张庆晖因请求撤销关于对锦州铁路土地分局《关于新民站区铁路用地使用证》性质认定的回复一案,不服新民市人民法院2019新行初字2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审理。
上诉人张庆晖及委托代理人董学谦,被上诉人新民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委托代理人李兴国、陈国安,原审第三人沈阳铁路局委托代理人么强、丁广臣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锦州铁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新民市人民政府批准,对东自铁路配电所西墙不包括两栋已有六层住宅楼及楼前危房,西至站前广场,南至站前东路,北至铁路地段进行拆迁工作。
并于2019年2月26日委托新民市房屋拆迁办公室实施拆迁,同时发布了拆迁公告。
原告张庆晖有无产籍房屋面积为9450平方米,依锦州铁路土地分局的申请,新民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认定原告的无产籍房屋应为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
新民市城乡建设管理局于2019年6月30日作出了新建拆裁字201942号房屋拆迁裁决,裁决对原告超过批准期限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拆迁裁决送达给原告后,2019年6月6日原告与锦州锦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达成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已实际履行完毕。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国有土地使用证》首次登记(招拍挂)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询问记录
3、身份证明(企业提供: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及代理
人身份证)
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5、用地批复文件
6、成交确认书
7、出让合同
8、出让金票据
9、完税证明(包括契税-出让金总额3%,印花税-出让金总额0.5‰)
10、权籍调查表
11、宗地图
12、用地红线图(宗地界址点坐标)
1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