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缓刑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
对我国缓刑制度的思考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法 制 天 地
对我 国缓刑制 度 的思 考
王 忠 志
( 黑龙 江省 海 林林 区人 民检 察 院 , 龙 江 海 林 17 0 ) 黑 5 10
摘 要 : 暂缓量刑的定 义、 从 特点、 适用对象及 处理方法等方面讨论如何 改进我 国的缓刑制度。 关键词 : 暂缓量刑 ; 定义; 特点; 适用对策 ; 处理方法
有 也 缓刑是对于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分子 ,在一定期限内附条件不执行 以至缓 刑期 间重新 犯罪 的 时有发生 , 的甚 至是报 复性犯 罪。 容易导致 法 盲 造成重罪轻判, 使得某些罪犯逃避了应得的 原判刑罚的一项刑罚制度。 缓刑的特点是在判刑的同时宣告暂不执行 , 但在 官滥用职权, 目地适用缓刑 , _定时间内保留执行的可能性。 如果遵守—定条件, 一定期限以后原判刑罚 惩 罚 , 法律 的严肃 性 。 有损 就不再执行 ; 如果违反一定条件原判刑罚仍须执行。 缓刑制度是近代发展起 笔者认为, 应对现行缓刑适用条件加以修改完善, 规定为 : 暂缓量刑的 来的, 现已被世界各国刑事立法广泛采用。我国刑法中的缓刑, 是指人民法 适用必须 同 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 1 所犯罪行属非恶性犯罪 , 可以判处三年 院对 于被 拘 役 、三 年以 下有期 徒刑 的犯 罪分 子 ,认为 暂不 执 行原半 刑 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过失犯罪的;扭 罪后有 收 0 ) a b 罚, 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 在一定考验期内, 暂缓执行原判刑罚的制度。 缓 自 、 首 立功表现的;从犯、 c . 协从犯, 犯罪情节轻微的; 未成年人或者精神障 d 执行制度在实践 中对教育改造罪犯 , 使之改过 自新, 预防重新犯罪 , 维护社 碍的;赔偿被害者的损失或者被害人请求免予处分的 ; e . £ 属初犯 、 , 偶犯 因判 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大作用。 然而 , 缓执行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种种 刑失业 , 家属无人抚养, 陷于失学的。3未受过刑罚处罚, ) 未因同种行为受过 具体问题 , 难以达到缓刑的真正目的, 确有必要进行改革和完善。而应结合 劳动教养或者三次以上治安处罚的。 我国的司法实际, 采用暂缓量刑制度 , 以暂缓量刑来替代现行的暂缓执行。 对缓刑的适用条件进行完善的理 由。 一是属恶性犯罪的 即使依法可以 1 暂 缓量刑 的定 义及 特点 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也不能适用缓量刑。这是由犯罪性质所决定 。 恶性 暂缓量刑, 也称为缓量刑 , 是指对触犯刑律, 经法定程序确认 已构成犯 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大, 历来是重点打击的对象 , 行为人参与了恶性犯罪 , 说 罪、 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 , 先行宣告定罪, 暂不予以量刑 , 由特定的考察机 明其主观恶性较大 , 存在较大的危险隐患 , 适用缓量刑放在社会上考察 , 不 构在一定的 考验期限内 对罪犯进行考察 , 并根据罪犯在考验期间内的表现, 利于打击犯罪。二是将适用条件具体化加以明确规定, 易于把握。 能够准确 依法决定是否适用具体刑罚的一种制度。 界定适用范围, 防止滥用缓刑, 并且能够把罪犯是否“ 再危害社会” 这种不确 暂缓量刑的特点 :) 1对被告人有罪宣告。 被告人的行为经人 民法院审理 定状态在考验期间得以实际考察证实 , 既可以对那些确已改过的罪犯, 给予 后认为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 应当作出有罪宣告。缓量刑不同于缓宣告制 重新做人的机会 , 体现宽大政策 , 也可以使那些弄虚作假、 无心悔过的罪犯 度, 缓宣告是对有悔改希望的人犯暂时不作刑的宣告, 在一定期间内, 如果 得 到应有 的 法律制 裁 , 维护法 律 的尊严 。 三是将 现行 只有 累犯不能 适用缓 刑 没有新罪就不再作有罪的判决。 缓量刑是以宣告行为人有罪为前提 , 而不是 的限制 , 扩大为“ 未受过刑罚处罚, 未因同种行为受过劳动教养或者三次以 不作有罪判决, 更能体现罪行法定原则。2对被告人暂不处于刑罚。缓量刑 上治安处罚”能更有效地发挥刑法的威慑力。行为人因违法行为受过刑罚 ) , 只作有罪宣告 , 而不同时判处具体刑罚。 缓量刑不同于缓执行制度 , 缓执行 , 处罚 、 劳动教养或者治安处罚后 , 理应吸取教训 , 引以为戒, 真心改过, 若再 是 人犯受 刑罚 宣告 后于一 定期 限 内附条件 地暂 缓执 行 。缓 量刑 是暂 缓适 用 犯犯罪或者再实施 同种违法行为的犯罪, 说明了行为人并无悔过之意, 这就 刑罚 , 而不是暂缓刑罚的执行。3考察监管机构和人员健全。 ) 对暂缓量刑的 有必 要进行 强制性 的改造 , 能只强 调教育 而忽 略了惩 罚 。 不 人员 , 由设置的专门机关负责监管 , 并由专职的考察官进行考察。4 考察监 3 暂缓 量刑罪 犯 的处理 ) 管程序规范。对暂缓量刑人员的监管考察 , 按照规范的程序进行, 职能部门 根据 《 法》 刑 第七 十六条 、 七十七 条 的规定 , 国现行缓 刑制度 对缓 刑 第 我 各司其职, 相互配合, 相互制约。 采用暂缓量刑制度 , 能够真实体现惩办与宽 犯的考察和处理有三种情况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 1 大相结合的政策, 避免现行缓执行制度存在的弊端 , 更好地发挥缓刑制度的 内 , 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 , 缓刑考验期满 , 日 原 的刑罚就不 作用。 再执行, 并公开予以宣告。2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 ) 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 2 暂 缓量 刑的 适用对 象 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 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 应当撤销缓刑, 对新犯 我国现行适用缓刑的条件有三:其一是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 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 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 依照本法第六 徒刑;其二是犯罪分子确有悔改表现 ,法院认为不关押也不致于再危害社 十九条的规定, 决定执行的刑罚。3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 ) 在缓刑考验期 会; 其三是罪犯不属累犯。也就是说 , 适用缓刑是在犯罪分子已经被判处刑 限内, 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 , 罚的前提下 , 再考虑犯罪分子的悔罪表现 , 认定其在社会上是否确实不致再 情节严重的, 应当撤销缓刑, 执行原判刑罚。对于缓刑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 危害社会 , 决定是否执行刑罚 。 如何准确把握适用 , 关键在于怎样来认定已 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违反法律和行政法 被判刑的罪犯“ 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 审判实践中, 。 是否适用缓刑完全由人 规或者国 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 情节严重的, 应当撤销缓 民 法院作出决定, 由于“ 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 没有统一的考量标准, 因而有 刑, 进行审判或执行原判刑罚, 对此没有争议。 的考虑被告人犯罪的情节和案发后的悔罪表现、 受害人的态度等等 , 在认定 存在的不妥之处有 :) 1 规定缓刑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 如果没有前述情 悔罪表现方面也大都将被告人是否具有法定从轻 睛 如自 、 、 、 况 , 节( 首 立功 从犯 缓刑考验期满 , 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 。 刑罚是国家为惩罚犯罪而创制的, 未成年人 )是否退赃退赔或赔偿受害人损失 、 、 是否缴纳罚金等作为考量因 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对犯罪分子i用的强制方法。 置 刑罚是犯罪的法律结果, 一 素, 有的甚至将被告人不适宜监禁的因素( 如疾病 )家庭因素( 、 如需赡养老 经作出就必须执行, 只是执行的方法可有所不同而已。 缓执行也只是暂缓执 人 、 养子女 ) 一些 与被 告人相 关联 的 不合 法的 客观 因素 作 为适用 缓刑 因 行原判刑罚, 抚 等 而不应当是不执行刑罚。“ 原判刑罚不再执行” 的规定与刑罚的 素考虑。 只注重被告人的悔罪主观意识, 缺乏对被告人的平时表现的调查 了 本质及其强制性是不相容的。 ) 2不再执行原判刑罚 由 公安机关宣告。 对罪犯 解, 忽略了对适用缓刑罪犯的监管 、 帮教 、 改造等客观条件的考虑。正因如 的刑罚由人民法院作出, 公安机关作为刑罚的执行机关 , 依据人民法院的生 此, 有些被告人亲属为了能使被告人适用缓刑 , 免受监禁 , 表示愿意多交罚 效判决和执行通知书, 对罪犯执行刑罚 , 非经法定的程序, 无权改变刑罚的 金、 多赔偿损失 , 以金钱 的付出来体现被告人的悔罪态度 , 以致使之成为缓 内容。对缓刑犯, 公安机关只是缓刑犯的监管考察机关, 对缓刑犯考验期满 刑的交换条件 ; 有些单位组织 出于被告人亲属的种种关系 , 碍于情 面, 不切 后是否执行
完善缓刑制度 构建和谐社会

完善缓刑制度构建和谐社会摘要:缓刑制度是我国一项重要的刑罚制度,在我国现行的刑罚制度中占了举足轻重的地位,它体现了承办和宽大相结合,惩罚和教育相结合,加强对我国缓刑制度的研究与探索,不仅能够避免短期自由刑的弊端,利用社会力量鼓励犯人改过自新,节约司法资源,而且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
然而我国缓刑制度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本文从我国的缓刑制度入手,进一步剖析“缓刑制度”具体可实行的措施,加快缓刑制度健康高效的运行,为和谐社会提供有利的法律保障。
关键词缓刑制度存在问题可行措施一、缓刑制度的价值缓刑制度既表明了国家对犯罪分子及其犯罪行为否定的评价,同时也体现了对犯罪分子一定的宽大政策。
缓刑制度的重大意义,主要体现在:(一)法律程序在运作过程中会耗费大量的经济资源,为了提高司法活动的经济效益,应当将最大限度地减少这种经济资源的耗费作为对法律程序进行评价的一项基本价值标准。
(二)适用缓刑的适用是将犯罪分子置于开放式的社会上来进行考察和改造,这样有利于隔离监狱给罪犯所带来的相互之间的交叉感染,更利于其回归社会。
(三)适用缓刑的犯罪分子,他们不脱离自己的家庭,工作,使其有足够的自由和宽容,而且时刻感受来自法律的威严,有助于修复被破坏了的社会关系,获得比执行实刑更好的效果。
二、我国缓刑制度存在的问题我国刑法缓刑制度的引入是我国刑法民主化和刑法人道主义的具体体现,对于教育改造罪犯,预防新的犯罪,构建和谐社会有积极的作用,但是由于我国缓刑制度起步晚,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我国缓刑制度的立法缺陷。
1.立法对缓刑适用的导向性不明确,使得法官多从经验角度出发确定缓刑的适用,有失法律的公正。
2.刑罚暂缓执行制度的法律后果仅是不再执行原判刑罚而保留有罪宣告,这种制度由于使犯罪人留下无法消除的污点,对犯罪人的自信心造成一定程度的打击,不利于充分发挥缓刑的教育改造功能。
3.在审判实践中,有些观点片面强调了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法官们认为只有被告完全认清罪行才能适用缓刑制度,从而也就忽视了对被告的各项合法权利的保护。
试谈我国的缓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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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缓刑 考验期限 监督 执行 撤销
l 类 :6 _ l l 号 F3 Dl
一
j献 识 : 标 码 文 i
三 、 我 国缓 刑 制 度 的 完 善 建议 对
试谈我 国的绥刑制 度
口 林 志 明
内犯新 罪 或者 发现 判 决 以前 还 有其 他罪 没 有 判 决 的, 当撤 销 应 缓 刑 ; 宣告 缓 刑 的犯 罪分 子 , 缓刑 考验 期 限 内 , 反法 律 、 被 在 违 行 政法 规 或者 公 安部 门有关 缓 刑 的监 督管 理 犯罪 分 子 , 节严 情 重 的 , 当撤 销 缓刑 。 应
4年 , 让人 感激 缓 刑考 验 期 的规 定随 意性 很大 。第 二 , 国的考 我 验 期 限 的长 短 主要 是掌 握在 法官 对犯罪 分 子 的犯罪情 节与 悔罪 表 现上 的判 断 , 只有 法 官的 裁定权 , 没有检 察 官和 公安机 关 的 而 裁 量 建议 权 。 可 能 出现法 官 对缓 刑考 验 期 限长 短判 断 的误差 。 。 ( 缓 刑 的 考 察机 关 。 二) 我 国缓 刑 考 察机 关 存 在 的 问题表 现 在 : 一 , 第 缓刑 监 督工 作不 是 由专 门的 、 独立 的机 构承 担 的 。第 二 , 公安 机关 作 为缓 刑 的执 行机 关 , 理论 上 讲 , 从 公安 机 关执 行 缓刑 与 公安 机 关作 为刑 事 侦 查机 关 的 身份 和职 能不 相称 , 同时 也违 背 了 “ 工 负 分 责、 相互 配 合 、 互制 约 ” 一 刑 事诉 讼 的基 本 原则 。 相 这
《论我国缓刑制度的适用五篇范文》

《论我国缓刑制度的适用五篇范文》第一篇:论我国缓刑制度的适用论我国缓刑制度的适用我国97《刑法》第72条至第77条的规定,缓刑是指人民法院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根据的犯罪情节和悔改表现,认为暂不执行原判刑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给予规定一定的考验期限,暂缓其刑罚的执行,如果被判缓刑的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没有再犯新罪或没有被发现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也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行为的,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的制度。
1、我国缓刑适用现状。
一、适用率偏低,没有广泛使用。
在西方发达国家,缓刑是刑法的“第三根支柱”,是“特殊的刑罚手段”,缓刑的适用在整个刑罚体系当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
虽然近年来英美等国家受犯罪情势、公众舆论等影响,监禁率和监禁人口有明显上升,但与我国相比,缓刑率仍远高于我国。
据联合国xx年的统计,美国有1,397,505人处于缓刑之中,与总人口的比例为10万中有536.16处于缓刑监督之中,而同年,美国的监禁率仅为10万分之389;在加拿大,其监禁率为10万分之95,其缓刑率为10万分之217;苏格兰的监禁率为10万分之109,原创:://xiexiebang其缓刑率为10万之117.12;荷兰的监禁率为10万分之57,其缓刑率为10万分之79.14;日本的监禁率和缓刑率都很低,但是缓刑率也超过了监禁率,其监禁率为10万分之30,而其缓刑率高达10万分之47.17.同上述国家相比,我国的缓刑率低得多,xx年仅有14.86,全年才有9万名罪犯被判处缓刑,即使以平均三年的缓刑期计算,我国现在处于缓刑之下的总人口也只有27万,而我国目前的在押罪犯已经超过了141万。
近两、三年来,我国适用缓刑情况有所改善,但缓刑适用率仍远低于上述其他国家。
二、没有正确使用,社会观感不好。
缓刑适用因人因时而异,量刑标准不统一。
即使是性质相同的案件,有时候能适用,有时候不能适用;“严打”时期缓刑适用较少,非“严打”时期缓刑适用相对较多;有关系的人能适用,没有关系的人没法适用。
完善我国缓刑制度的思考

前看 缓 刑 制 度 在 立 法 方 面 仍 存 在 诸
,
综合 分 析 最 高 人 民法 院 历 年 在
全 国 人 代 会 上 的工 作 报 告 几 乎 没 有
,
。
多不 足 之 处 在 司 法 实践 中也 未 能 充
,
交 付 监 管 脱 节 法 院 作 出缓 刑 判
分 发 挥 其积 极 的社 会 效 能
对 适 用 缓 刑 的犯 罪 情
。
其 三 建 立 有 效 的监 管 机 制
,
。
家采 用 综 合缓刑 制 规定
”
。
节 予 以 明确
72
犯 罪 情节 是 体 现 行
建 议 由检 察 院 加 强 对 法 院缓 刑 适
用 的全 过 程 监 督
,
我 国 <刑 法 >第
:
条第
、
1
为 的社 会 危 害 程 度和 行 为 人 人 身 危 险程 度
其原 因在 于 其
:
”
一
,
受 重
“
法 院 作 出 判 决 后 甚 至 让 缓 刑 犯 自行
打 击犯 罪 轻保 护 人 权 执 法 理 念 的
,
到 所 在 地 派 出所 报 到 由 于 监 管 手 续
。
缓 刑 制 度 及 其 适 用 条件 的规 定 太 过
长 期 影 响 办 案 人 员 仍 然 比较 重 视 对
, ,
,
制 度 它 对 维 护 社会 稳 定 和 帮 助 罪 犯
作 出 明 确 规 定 导 致 司 法 实 践 中难 以
,
作 任 务 繁 重 目前 尚 未 建 立 缓 刑 考
,
,
改 造 起 到 了 非 常 重 要 的作 用 但 从 目
缓刑制度的积极作用和消极作用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缓刑是附有一定条件,暂缓执行刑罚或不执行原判刑罚的一种制度。
通常适用于判处短期剥夺自由的犯罪。
我国刑法中的缓刑,采用的是司法制的缓执行制度。
指人民法院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认为暂不执行原判刑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在一定考验期内,暂缓执行原判刑罚的制度。
我国自1980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刑法以来的20多年来的实践证明,缓刑制度在维护我国社会的稳定,加强犯罪改造起到非常重要的积极作用,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刑罚制度的重要体现。
象任何事物都有两重性一样,缓刑制度也存在一些法律上面的不足,因而产生一些消极作用也不可忽视,研究缓刑制度所产生的积极作用和消极作用,并采取相应对策逐步改进和完善我国的缓刑制度,是加强我国司法制度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
一、缓刑制度的积极作用和消极作用(一)缓刑制度的积极作用缓刑是我国刑法适用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惩罚与教育改造相结合的刑事政策而确立的重要刑罚制度之一,是这一基本的刑事政策在刑罚制度中运用的具体化,也是依靠专门机关与人民群众相结合,同犯罪作斗争的方针在刑罚具体适用中的体现。
适用缓刑,既表明了国家对犯罪分子及其犯罪行为否定的评价,同时又体现了对犯罪分子一定的宽大政策。
在维持原判刑罚效力的基础上给犯罪分子以悔过自新的机会,有利于教育改造犯罪分子,充分体现我国刑法的人道主义精神,缓刑制度的积极作用还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缓刑有助于避免短期自由刑的弊端,最优化地发挥刑罚的功能,符合刑罚经济的思想。
缓刑的具体适用,能够使犯罪分子在感受到刑罚的威慑力,畏惧暂缓执行的刑罚可能被实际执行的条件下,在不被关押、由特定机关予以考察的过程中,更自觉地检点自己的行为、改恶从善、争取光明。
从而避免了被实际执行短期自由刑而带来的与社会隔绝、重返社会困难、罪犯间交叉感染等现象的弊端,并能较好地以最经济的方法实现刑罚的惩罚、威慑、教育、改造等功能。
第二,缓刑有助于更好地实现刑罚的目的。
论我国缓刑制度的完善
刑罚运用制度 ,首先,缓刑的适用离不开刑种 ,但是缓
刑并不是刑种 ,刑法并没有将缓刑引入刑罚体系;其次 ,
缓刑并非执行场所的转移 ,也不是执行方式的变更,而 是为补救短期 自由刑弊端而设置 ,自身并不是 自由刑。 所 以在我国刑法中,缓刑只能是 自由刑的一项适用制度 ,
法 》有关缓刑适用规定等方面因素的制约,缓刑的适用 率一直非常低 ,没能让缓刑制度真正发挥其应 有的作
( 柱 县 人 民检 察 院 ,重 庆 石 490 0 10)
[ 摘
要] 在我 国 ,缓刑 制度 虽然在 司法 实践 中也得到 了较 为广泛 的运 用 ,并取 得 了一 定 的
社会 效果 ,但 缓刑 制度 的作 用未充 分发 挥 出来 。本文认 为 ,完善我 国的缓 刑制度 ,唯 有立足 我 国
第2 6卷
第 3期
石 溅 泉 :论 我 国缓 刑制 度 的 完善 口
19 2
称执行犹豫主义 ,是对犯一定罪的被告判处刑罚并予 以 宣告 ,同时宣告缓刑 ,在此缓刑期间没有发生应取消缓
刑 的事由,则有罪判决失效 ,既免其罪又免其刑。附条
件赦免主义是在判处刑罚的基础上而规定的缓刑期满后 ,
定论。一般来说 ,英美法系一般采用暂缓宣告主义 ,大
陆法系一般采用暂缓执行主义。暂缓宣告 主义仅单纯地 以认定有罪为前提 ,并不进一步量定其罪与刑,不如暂
试论刑法中的缓刑制度
存在 着 巨大刑 刑 犯应 当遵循 的行为 规则和 行为标 准 , 也 是缓刑考 察机 关公安机 中存 在 的问题 两方 面来研 究 , 共 同探 讨完 善我 国缓刑 制度 。
一
关 或者 社 区矫正 机构 对缓 刑犯进 行监 督法 律依据 。
其二, 主观 方面 的条件 : 根据犯 罪分子 的犯罪 情节和 悔罪表现 , 适 察机 关 的规定 报 告 自己的活 动情 况 ; 是 否遵 守关 于会 客的规 定 ;
用 缓刑确 实不致 再危 害社会 ; 也就是 说犯罪分 子主观 上存在 着悔 是 否在离 开所居住 的市 、 县或者 迁居 的时候 , 报经考 察机关批 准 ;
、
我 国缓  ̄ I J l l i I J 度 的立 法现 状 与存在 的 问题分析
( 四) 缓刑的考察机关
《 刑法》 第7 6 条 规定 : “ 被 宣 告缓刑 的犯 罪分 子 , 在 缓刑 考验
( 一) 适 用 的条件
我 国适 用缓 刑 的条件 是极其 严格 , 从相 关法 条 中, 大致 可 以 期 限 内, 由公 安机 关考 察 , 所 在单 位或 者基层 组织 予 以配合” 。 考 归纳 出适 用缓 刑的三 个方面 的 内容 : 其一 , 适 用对 象条件 “ 被判处 察 的具 体 内容 , 表现 在被 宣告 缓刑 的犯罪 分子 , 在缓刑 考验 期 限 拘 役或 3 年 以下有 期徒刑 的犯罪 分子 ” , 说 明 了罪行 不是很 严重 ; 内, 是 否遵 守 了法 律 、 行 政法规 , 各级 规章 , 服 从监督 : 是否按 照考
( 二) 考验 期限
是所 谓 的附条件 不执 行 , 并公 开予 以宣 告 。
( 五) 缓 刑 的撤销 的若 干 情形 缓刑 的撤销 , 是指 由于犯 罪人 在 缓刑考 验期 内, 没有 遵 守法
我国缓刑撤销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考验期限内犯新罪 2 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发现漏罪 3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有情节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 。 .
下面结合我国撤销缓刑的三个条件, 对我国缓刑撤销制度 中存在的问题分别予以论述 , 并提 出加 以完 善 的建议
犯新罪的问题
l 、被缓刑人在缓刑考验期 限内所犯新罪为过失犯罪的,应否撤销缓刑 有学者认为 , 对被缓刑人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所犯新罪为过失犯罪的 , 不应撤销缓刑。 因为过失犯
有 恶劣 和不 恶劣 ,不 能一概 而论 。因此 ,主张 “ 失犯 罪 的 ,可 以不撤 销 缓刑 ” 过 ,即是否撤 销 缓刑根
据过失犯罪的情节来定, 这样比较灵活。 。但笔者认为 , 即使被缓刑人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所犯的新罪 为过 失犯罪 的 , 也应 撤销 缓 刑 。首 先 , 然过 失犯 罪没 有犯 罪 目的 , 虽 不具 有故 意 犯罪 那样 严 重的主 观
的犯罪分子, 在缓刑考验期 限内, 违反法律 、 行政法规或者国务 院公安部 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 情节严重的 ( 以下简称 ‘ 情节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 ’,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 。可见,现行
刑法并未规定 “ 可以”撤销缓刑 的条件 ,而是仅规定了 “ 应当” 撤销缓刑 的三个条件 ,即:l在缓刑 。
收稿 日期 :2 0 —0 —1 06 3 O
作者简介 :刘金 鹏 ,上 海市 人民检察 院助理检 察员 ;
王昭雯 , 海市人 民检 察院第一分 院助理检 察员。 上
・
15 ・ 2
犯 罪 , 不能 说 明犯 罪分 子 经不 起考 验 。 也有 论者认 为 , 失 犯罪 的情 节有 轻有 重 , 过
销 制度 提 出 了有 关立 法 完 善 建议 。
我国管制刑与缓刑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成因分析
政 治 与 法 律
我 国 管制 刑 与 缓 刑 制 度 存 在 的 问 题 及 成 因分 析
赵 辉
( 西安 思 源 学 院
陕西西安
703 ) 10 8
【 摘
要 】 在我 国管制与缓刑的 司法 实践 中, 由于负责考察监督 的组 织、 员落 实差, 人 考察监督 系统不健 全, 考察监督 体制存在缺 陷 , 导
出经商常年不归 , 有关监 管部 门无人知 晓。由于 管制与 缓刑 考察工 作 受到一 定限制 。二是都由公安机关考察 、 监管 , 由住所地 基层组织予 以 混乱 , 脱管情况十分严重 , 犯罪分子处于无人监管 、 放任 自流 的状况 。 配合。二者不同之处在于 :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 子 , 除受到与 宣告缓刑 4 管 制 与 缓 刑 执 行 流 于形 式 , 管 几 乎 处 于 失控 状 态 、 监 的犯罪分子相同的限制外 , 还被限制了言论 、 出版 、 集会 、 结社 、 游行 、 示 我国刑法规定人民法院判处缓刑后 , 将缓刑犯交由公安机关执行 , 由
管制是指不关押犯罪分子 , 但限制其一 定的自由 , 由公安机关执 行 行刑罚 的制度 。二者有如下相似之处 : 一是都 不收监执行 , 但人身 自由
的刑法方法 。缓刑是指对犯 罪分 子判处刑罚 , 但在 一定 时间 内暂缓 执 督考察的难度大大增加 。有 的管 制犯与缓 刑犯 千方百 计逃 避监管 , 外
i 负责考察监督的组织 、 员落 实情况不理想 、 人
就万事大吉。即使他们违反法律 、 行政法规 或者 国务院有关缓刑 的监督 管理规定 , 情节严重的 , 由于无人负责 , 也不会被撤销缓刑。
5 缓 刑 考 验 期 满 的 处 理 方 法 有 欠 妥 之 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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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缓刑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 [内容摘要] 缓刑,是对于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分子,在一定期限内附条件不执行
原判刑罚的一项刑罚制度。缓刑的特点是在判刑的同时宣告暂不执行,但在一定时间内保留执行的可能性。如果遵守一定条件,一定期限以后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如果违反一定条件原判刑罚仍须执行。它充分体现了我国实行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在实践中对教育改造罪犯,促其改过自新,预防重新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重大作用。但由于我国现行缓刑制度,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具体问题,往往使之流于形式,难以完全实现立法者考虑实施缓刑的用意,不能完全实现适用缓刑的真正目的。首先,表现在缓刑的适用即缓刑决定司法裁量上,还存在着诸多问题,一是缓刑适用只有法官裁量权而没有检察官裁量权(求刑权);二是缓刑适用只有实体性条件而没有程序性条件;三是缓刑适用只有法官的裁量权而无社会(或群众)的参与权 。其次,缓刑的考察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可概括为:谁来考察、考察什么、考察人有何权利义务、被考察人有何权利义务。这些问题本应规定在刑法中,但在新刑法中这些问题或未规定,或规定甚少,因而导致在实践中对缓刑犯的考察流于形式。最后,针对诸多不完善的地方,结合实践工作经验,借鉴国外立法先例对其进行修改完善已具有现实的紧迫性。对缓刑条件具体化,易于把握,能够准确界定适用范围,防止滥用缓刑。既可以对那些已悔改的罪犯,给予重新做人的机会,体现宽大政策;也可以使那些弄虚作假、无心悔改的罪犯,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维护法律尊严,更有效地发挥刑法威慑力。真正做到有法可依、违法必究。 总而言之,本文仅对现行缓刑制度存在的弊端以及对策等方面,提出自己的看法。其目的在于充分体现现行缓刑制度的功能,避免错误,更好地发挥缓刑的真实作用 [关键词]缓刑制度 适用条件 适用程序 考察监督
近年来,我国推行刑事轻刑化的司法理念,作为在判刑的同时暂不执行刑罚的缓刑,无疑成为我国现行刑罚制度的宠儿。缓刑,是指对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分子,在一定期限内附条件不执行原判刑罚的一种刑罚制度。它的特点是在判刑的同时宣告暂不执行刑罚,但在一定时间内保留执行刑罚的可能性。我国现行缓刑制度在司法实践中,一方面确实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为推动我们刑罚的发展作出了积极的贡献,但在另一方面,不可否认的是缓刑的具体实施及如何去实施、如何监督等等方面还存在着种种具体问题,往往使该适用缓刑的却未适用,不该适用却适用,导致缓刑的目的无法实现,甚至有些法官、有些地方使缓刑成为有钱、有权人的避难所,大大破坏了罚当其罪的立法原则,影响法律的严肃性和司法的公正性,因此有必要完善缓刑制度。 一、我国缓刑制度的现状
(一)适用缓刑较多的几种罪名 1、职务犯罪。 ----------------------------精品word文档 值得下载 值得拥有---------------------------------------------- ----------------------------------------------------------------------------------------------------------------------------------------------
2、交通肇事罪。交通肇罪犯罪属于过失犯罪,大部分犯罪分子主观恶性较小,且犯罪后又能及时报案、积极抢救被害人和赔偿其经济损失,具有明显的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危害社会,有利于维护被害人亲属的经济利益和社会稳定,判决后群众认同度高,占缓刑案件总数的25%。 3、故意伤害罪,缓刑适用率也很高,法院在进行宣判时,同民事赔偿挂钩,并决定着是否去适用缓刑。 4、其它的侵犯财产罪,像犯盗窃罪等侵犯财产犯罪的被告人,盗得的数额没有达到巨大时,法院也经常会有宣判缓刑的。 (二)适用缓刑与罚金刑挂钩 罚金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其本身与适用缓刑无必然的联系,但不少审判人员将罚金的数额大小及其到位率作为决定适用缓刑的条件。有时也会误导一些不懂法的人认为违法犯罪不要紧,只要交钱就不用坐牢,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 (三)适用缓刑对未成年人犯罪较普遍 未成年人犯罪是法定从轻或减轻情节,司法实践中减轻处罚的较多,如果再有自首、从犯等从轻情节,法院一般都会判处缓刑。在适用缓刑的未成年人犯罪中,法定刑在三年以上但由于具有法定减轻情节而适用缓刑的,也有一定比例。 从我国目前缓刑制度适用和执行的现状来看,仍然存在着问题和缺陷,需要进一步加以完善。 二、我国缓刑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缓刑适用条件的规定过于原则 缓刑适用条件过于笼统,难于操作。我国《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期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 可以宣缓刑。”第七十四条规定:“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缓刑的适用条件可以概括为以下三个方面: 1、必须是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刑罚;2、不是累犯;3、根据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刑法的这一规定,对缓刑适用的具体情节、罪犯的悔罪表现、是否不致再危害社会等等方面,均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特别是什么是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实践中不好掌握,在一定程序上影响缓刑的适用。有使司法机关在适用缓刑的问题上实际是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很可能会致使法官在考虑是否对犯罪人适用缓刑时陷入无所适从的状况,同时又容易误导法官过度滥用刑罚的自由裁量权,规定的不细致而且也极有可能也为徇私枉法创造了条件和借口,这不符合量刑标准的统一和公开、公正,容易导致对一些本不该适用缓刑的罪犯适用缓刑,对一些应当适用缓刑的罪犯却没有适用缓刑。 (二)缓刑适用程序的问题 程序公正是做到实体公正最有力的保障。程序公正可以排除在选择和适用法律过程中的----------------------------精品word文档 值得下载 值得拥有---------------------------------------------- ----------------------------------------------------------------------------------------------------------------------------------------------
不当意向,而且还能保障法律的准确适用。我国虽然有一些司法解释对缓刑适用的程序性内容有所提及,但我国缓刑制度上没有设置程序性规范,极大地影响了缓刑裁量的公正性,从而导致了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不少问题。 1、缺少透明度。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对犯罪分子是否判缓刑,须通过合议庭和审判委员会的讨论评议,讨论犯罪人是否符合缓刑适用的三个条件,随后才作出适用缓刑的判决,但其合议庭和审委会的讨论决定过程是秘密进行的,而且,谁也不知作出“不致再危害社会”的标准是如何预测的,这点使人难以信服,同时使社会也难以理解。以至于形成了“暗箱操作”。 2、缺少有效的监督。缓刑适用的取决权只在法院,它是法院审判权的一个方面。但任何权力都应当受到有效的监督,若则必然导致腐败。检察机关虽然可提起抗诉,但检察机关对缓刑的适用认识比较模糊,极少就那种可与不可适用缓刑的案件提起抗诉,故这种抗诉权对缓刑的适用并不是有效监督。 3、缺少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的发言权和社会的参与权。在司法实践中,判适用缓刑前缺少了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的发言权和社会的参与权、监督权,只是单纯的就案办案,只要符合法定条件就判缓刑,对一些无经济来源闲散人员、平时表现不够好的被告人也判缓刑,社会效果不好,不利于对缓刑犯的监管改造。 (三)缓刑执行制度的规定不够完善 根据刑法的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但在具体实践中,常常出现以下情 1、是由于公安因警力不足,难以抽出多余警力对犯罪分子缓刑期间的考察; 2、是犯罪分子所在单位和基层组织的职责不明确,影响了对缓刑考察的执行;法院适用缓刑时要先征求犯罪分子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的意见,这有悖缓刑立法原意,与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相矛盾; 3、是对流动人员无法落实缓刑考察措施,随着流动人员犯罪数量的增加,这一问题也体现的越来越突出。 (四)撤销缓刑条件的规定不够具体 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撤销缓刑有三种情况:1、犯新罪;2、发现漏罪;3、违反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我认为,关于撤销缓刑第三种情形的规定不明确、不具体,该条没有具体解释 “情节严重”应包括哪些情形,司法实践中遇到此种情况,往往依靠法官的自由裁量,很容易导致司法权力的滥用。 (五)缓刑适用司法裁量方面存在的问题 1、缓刑适用只有法官裁量权而没有检察官裁量权(求刑权) 从实践情况看,目前对犯罪分子适用缓刑,主要限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在起作用。例如,刑法上规定对缓刑适用的条件之一是“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这主要就是法官依据自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