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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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问题分析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问题分析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问题分析摘要:虽然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得到了法律的确定,但现有的相关制度并不完善,对许多程序方面的规定仍旧缺失。

2022 年,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确立了行政公益诉讼的法律地位。

由于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建立不久,相关法律规定较为笼统,在日常实践的过程中问题层出不穷;2022 年,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正式确立,通过对相关案例的实证分析,不难看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在制度设计方面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拟通过相关讨论分析,力求为完善我国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制度提出些许建设性建议。

关键词:民事公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相关问题讨论(一)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存在的问题1.与其他诉讼的竞合问题。

在日常实际办案中,我们经常会发觉,一个详细的案件通常既可以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也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符合构罪条件的,还会涉及刑事诉讼。

此类案件实践中常见于环境污染案中,通常既可以选择民事诉讼,也可以选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但两者在管辖权问题上的规定不一样。

再比如线上餐饮案件,线下商店的违法行为通常涉及违反《食品平安法》,同时相关监管部门(一般是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也存在监管不到位的情形,所以通常是启动民事相关诉讼还是行政相关诉讼,法律没有相关规定。

2.举证责任方面的问题。

虽然检察机关在调查取证方面的具有一些公权力方面的优势,但是鉴于公益诉讼是一种还在不断摸索过程中的新型诉讼,困难自然层出不穷。

比如环境污染之类的公益诉讼案件在事实认定、损害鉴定方面就面临着技术困难,由于缺乏相关专业力量,导致实际办案寸步难行;再者,具有相关资质的专业鉴定机构稀有,或者就是鉴定费用昂扬,致使办案成本远超预期。

有学者建议,检察机关在办理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时,在遵循“谁主见,谁举证”的一般原则外,在处理环境污染方面的案件时,则应遵循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由被告负责“自证清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发文字号】法释〔2020〕20号【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2.29【实施日期】2021.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77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九件民事诉讼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为正确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对经营者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或者具有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适用本解释。

法律规定或者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的机关和社会组织提起的消费民事公益诉讼,适用本解释。

第二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二)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可能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未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未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方法的;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作虚假或引人误解宣传的;(三)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景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存在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四)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规定的;(五)其他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或者具有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8)

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8)

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8)一、一般规定第一条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关于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规定,结合审判、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解释。

第二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办理公益诉讼案件主要任务是充分发挥司法审判、法律监督职能作用,维护宪法法律权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督促适格主体依法行使公益诉权,促进依法行政、严格执法。

第三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办理公益诉讼案件,应当遵守宪法法律规定,遵循诉讼制度的原则,遵循审判权、检察权运行规律。

第四条人民检察院以公益诉讼起诉人身份提起公益诉讼,依照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享有相应的诉讼权利,履行相应的诉讼义务,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市(分、州)人民检察院提起的第一审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基层人民检察院提起的第一审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由被诉行政机关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六条人民检察院办理公益诉讼案件,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查收集证据材料;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应当配合;需要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依照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的第一审公益诉讼案件,可以适用人民陪审制。

第八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向人民检察院送达出庭通知书。

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庭,并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出庭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派员出庭通知书。

派员出庭通知书应当写明出庭人员的姓名、法律职务以及出庭履行的具体职责。

第九条出庭检察人员履行以下职责:(一)宣读公益诉讼起诉书;(二)对人民检察院调查收集的证据予以出示和说明,对相关证据进行质证;(三)参加法庭调查,进行辩论并发表意见;(四)依法从事其他诉讼活动。

第十条人民检察院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论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理论基础

论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理论基础

统、 保持法律体系的协调统一的基础上, 顺应时势, 寻求理论创新是完善民事公诉制度, 使其焕发应有生机的重要前提。
关键词 检 察机 关 公 益诉 讼 理论 基础 文献标 识码 : A 文章 编号 :0909(0 00-9 -2 10-522 )80 50 1 中图分 类号 : 963 D 2.
当事人或 从 当事人提 起或 参加 民事 诉讼 的规定 。德 国 、 日本 、 意 检察 院对 民事审判 活动 的法 律监 督 , 但始 终未 对人 民检 察院提 起
大利等 国家的 民事诉 讼立 法也 都赋 予检察 官在 涉及 “ 公共 秩序 ”
民事 诉讼 制度 作 出具 体安排 。 以看 出, 国民事 诉讼检 察监 督 可 我
生子女 和非婚 生子 女的案 件 、 缠讼 案件 。 在前 苏联 , 民事诉讼 立法把 检察机 关参与 民事诉讼 制度推 向 的, 是永 恒 的社会 需求而 非僵化 的条文 引导 了我们 的法 律进 步。
民事 公益 诉讼制度 体现 了司法 对新型 社会矛盾 的 回应 , 民事 诉讼
了一个更 重要 的地位 。 次 《 历 苏俄 民事诉 讼法 典》 《 和 苏俄 各加 盟 理论 也 因应适 时不 断展 开新 的探索 。
!。 、
我国历 史上 无现代 意义 的检 察制度 , 中国成 立后 , 关法 新 有
题, 因为其 “ 掌握 着进入 民事公益 诉 讼的 闸f ” 。1 5 -。 j 9 4年的 《 检
察机关 是否能够提 起 民事公益 诉讼 更存在着 很大 争议 , 对这 一 问 题 的厘 清 , 不但 关系 到 民事 诉讼 主 体制度 的完 善 , 还直 接影 响到
L g l y t m n o it e a se A d S cey S

公益诉讼原告资格探究

公益诉讼原告资格探究

公益诉讼原告资格探究摘要:保护公共利益在现代社会日趋重要,但目前公益诉讼制度在我国还存在许多问题,争论的核心问题之一是原告资格的确定。

确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多元化更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关键词:公共利益;公益诉讼;原告资格一、公益诉讼概念公益诉讼的概念按提起诉讼的主体区分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公益诉讼泛指国家机关、公民、法人及一切非法人组织为维护公共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的诉讼;而狭义的公益诉讼则仅指国家机关为维护公共利益以国家名义提起的诉讼。

就目前中国司法实践来看,仅存在一定程度上狭义公益诉讼—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对犯罪嫌疑人提起的公诉,但是否可以由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目前理论界争议颇多。

二、公益诉讼原告制度缺失原因分析探究民事诉讼领域公益诉讼缺失深层次的原因,我们可以发现我国的陷于传统当事人适格理论的束缚。

当事人适格是指在具体案件中以自己的名义作为原告或被告应诉的资格。

因此大量的公益诉讼案件因原告不适格而被法院拒之门外。

笔者认为为了更好地维护社会利益,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应该保持一种开放的势态。

三、我国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建构纵观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制度规定,我们发现虽有众多差异,但也有共通之点,即在公益诉讼中采取原告主体多元化。

即除了直接法律关系或具体权利的主体外,非法律关系或非具体权利义务的主体也可以作为诉讼主体。

具体包括,一般公民,社会组织、团体,检察机关。

并且检察机关具有公益诉讼成为一种常态。

下面本文将从中国现实出发、借鉴国外经验,深入阐述在中国赋予三类主体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理论依据、可能出现的问题及解决方式。

“国家兴亡,匹夫有责。

”面对损害社会利益的问题,允许公民个人提起公益诉讼,可更好维护公共利益。

1.理论依据当事人适格理论最早源于德国,是针对特定的诉讼,以自己的名义作为原告或者被告应诉的资格。

因此公民提起公益诉讼似乎与当事人适格理论相矛盾。

但这可以通过对传统当事人适格理论的延伸理解完成,即不是看当事人是不是该争议法律关系的主体,而是看当事人对该争议的法律关系的解决是否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初探

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初探

关键词 : 民事 ; 公 益诉讼 ; 原告资格
d o i : 1 06 —8 5 5 4 . 2 0 1 3 . 0 6 . 1 8 6 0 引言
据现行法律直接行使 自己的诉讼权利 。我国 民诉法规 定 的有 关组织现缺乏相应的司法解释 。
1 ) 投诉作为提起公益诉讼 的必要前 奏。虽然公益 诉讼制
度一起最终的诉 讼形 态 为核心 内容 , 但 司法 救济 最后性 的特 征决定了其不如行政执法的主动 和及时。且诉讼程 序的繁琐 和实践周期长 、 司法资 源浪 费等原 因也表 明行政 投诉 前置更 加有利于公共利益 的保护 。 2 ) 设立 预 审制 度。指 在 审判 机关 正 式受 理 公益 诉讼 之 前, 对公益诉讼人 的起诉进行 审查 , 以确 保公益诉讼 人所控 的
3 . 1 实体 制 度 构 建 的设 想
公益诉讼最初起 源 于罗 马法 , 是相 对于 私益诉 讼 而衍 生 的一个概念 , 其主要是指任何个人 和组织可根 据法律 的授权 , 对违反 法律 、 侵犯 国家利益 、 社会公共利益 及不特定 个人 利益
的行为 , 向法 院提起诉讼 , 由法院依法追究 违法者 法律责 任 的 诉 讼活动 。相较于《 民事诉 讼法》 第1 1 9条 对起诉 必须符 合下
的诉讼 。当然 , 损害公 共利 益 的行 为最 终必 将导 致个 人利 益 的损 害 , 所 以这 里的损 害必 须界定 为直 接损 害 。那 么 , “ 公 共 利益 ” 又如何界定 , 从 字 面上讲 , 公共 利益是 一定 社会 条件 下
修改后 的《 民事 诉讼 法》 第5 5条 “ 对污染 环境 、 侵害 众多 消费者合法权益 等损害 社会公 共利 益 的行为 , 法律 规定 的机 关和有关组织可 以向人 民法 院提起诉讼 。 ” 首次 明确 提出 了在 污染环境 、 侵害众多 消费者 合法权 益等 损害 社会公 共利 益 的 案件中 , 有 关 机关 和组 织 可 以根 据法 律 的授权 提 起 “ 公 益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发文字号】法释〔2020〕20号【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2.29【实施日期】2021.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4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1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九件民事诉讼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为正确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等法律的规定,对已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提起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二条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以及社会服务机构等,可以认定为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设区的市,自治州、盟、地区,不设区的地级市,直辖市的区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认定为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第四条社会组织章程确定的宗旨和主要业务范围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且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的,可以认定为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

社会组织提起的诉讼所涉及的社会公共利益,应与其宗旨和业务范围具有关联性。

第五条社会组织在提起诉讼前五年内未因从事业务活动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受过行政、刑事处罚的,可以认定为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无违法记录”。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主要内容简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是指由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或个人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的保护环境权益、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诉讼案件。

它是环境保护的一种重要手段,通过法律程序维护公众的环境权益,促进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

本文将介绍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主要内容和其重要性。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主要内容1.自然资源保护: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主要内容之一是保护自然资源。

自然资源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包括水资源、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可以通过诉讼方式,要求违法使用自然资源的行为停止,并依法修复和补偿受损的生态环境。

2.环境污染治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另一个重要内容是治理环境污染。

环境污染是目前世界面临的重大环境问题之一,对人类健康和生态系统造成了严重威胁。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可以通过诉讼方式,要求责任人承担污染治理的责任,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3.生态环境修复: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另一重要内容是修复生态环境。

生态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的根基,但由于人类活动的不当,导致生态环境遭受破坏。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可以通过诉讼方式,要求责任人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还原自然景观,保护生物多样性。

4.公众参与和信息公开: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一个重要内容是促进公众参与和信息公开。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不仅是组织或个人起诉侵害环境权益的行为,更是促进公众参与环境治理的机制。

公众可以通过参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行使监督和维权的权利,保护自身的环境权益。

此外,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信息公开对于提高司法公正和透明度也至关重要。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重要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对于保护生态环境和维护公众环境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是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重要性:1.法律保障: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是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为环境保护提供了法律保障。

通过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把环境保护的责任落实到具体的个人和组织,使其依法承担环境保护责任,促进环境保护法律的有效实施。

民事公益诉讼与行政公益诉讼的异同

民事公益诉讼与行政公益诉讼的异同
民事公益诉讼与行政公益诉讼是两种不同类型的公益诉讼,二
者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一些异同。

首先,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的起点不同。

民事公益诉
讼是由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诉讼,并是在民事诉讼程序下
进行的诉讼活动。

而行政公益诉讼则是由政府或其他特定机构提起
的诉讼,是在行政程序下进行的诉讼活动。

其次,二者的适用范围不同。

民事公益诉讼主要涉及当事人之
间的纠纷和利益关系,往往需要受到法律保护。

而行政公益诉讼则
主要涉及公共利益和社会责任,往往需要政府等特定机构出面保护。

再次,二者的追究对象也大不相同。

民事公益诉讼的追究对象
通常是个人、企业或其他非政府性组织,而行政公益诉讼的追究对
象则为政府或其他具有行政行为能力的公共机构。

另外,二者的法律依据有所不同。

民事公益诉讼的法律依据主
要是《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而行政公益诉讼的法律依据主要
是《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

最后,二者带来的社会效益也有所不同。

民事公益诉讼的目的
是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正与良好司法秩序;而行政公
益诉讼的目的则是保护公共利益、环境和资源的利益,确保公共权
力行使的合法性。

总之,虽然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的性质、适用范围、
追究对象、法律依据及社会效益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但二者都是
有益于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正的公益诉讼形式,值得重视和推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4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1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九件民事诉讼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为正确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等法律的规定,对已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提起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二条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以及社会服务机构等,可以认定为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设区的市,自治州、盟、地区,不设区的地级市,直辖市的区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认定为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第四条社会组织章程确定的宗旨和主要业务范围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且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的,可以认定为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

社会组织提起的诉讼所涉及的社会公共利益,应与其宗旨和业务范围具有关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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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公益诉讼案件试点工作实施办法》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规定了民事诉讼的流程、申请注意事项等,那么何种纠
纷可以提前民事公益诉讼呢?应当提交什么材料呢?下面由 为你详细
介绍。
什么类型的纠纷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根据《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案件试点工作实施
办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有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在食品
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在没有适格主体提起诉讼或者适格主体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向人民
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而人民法院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
三项、第四项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登记立案,即:有明确的被告;
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应该提交的材料
1、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的起诉状,并按照被告
人数提出副本,即: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1)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
2

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
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2)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3)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4)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2、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在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
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初步证明材料;
3、人民检察院已经履行督促或者支持法律规定的机关或有关组
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诉前程序的证明材料。
可以提出哪些诉讼请求
人民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可以提出要求被告停止侵害、排
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诉讼请求。民
检察院以公益诉讼人身份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诉讼权利义务参照民事
诉讼法关于原告诉讼权利义务的规定。民事公益诉讼的被告是被诉实
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民事公益诉讼管辖规定
人民检察院提起的第一审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侵害行为发生地、
损害结果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但法律、司法解释
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事公益诉讼具体流程
1、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被告提
3

出反诉请求的,不予受理。
2、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的第一审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原则上适用人民陪审制。当事人申请不适用人民陪审制审理的,人民
法院经审查可以决定不适用人民陪审制审理。
3、人民检察院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或者调解协议后,人民法院
应当将协议内容公告,公告期间不少于三十日。公告期满后,人民法
院审查认为和解协议或者调解协议内容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
出具调解书。
4、人民检察院在法庭辩论终结前申请撤诉,或者在法庭辩论终
结后,人民检察院的诉讼请求全部实现,申请撤诉的,应予准许。
5、对于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公益诉讼判决、裁定,当事人依法
提起上诉、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抗诉或者其他当事人依法申请再审且
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分别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第二审
程序、审判监督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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