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暂行办法
青岛事业编职位表

青岛事业编职位表1. 职位概述青岛市事业编制职位表是根据青岛市事业编制管理规定,对青岛市事业单位的各类编制职位进行分类和归纳的文档。
该职位表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规范青岛市事业单位的编制管理,促进人员的合理配置和优化编制结构。
2. 职位分类青岛市事业编制职位表按照职位属性和职能分为以下几类:2.1 行政管理类职位该类别的职位主要负责青岛市事业单位的行政管理工作,包括人事、财务、采购等方面的职位。
具体职位包括:•人事管理岗位:负责人员招聘、考核、调配等人事管理工作;•财务管理岗位:负责预算编制、财务核算、资产管理等财务管理工作;•采购管理岗位:负责物资采购、供应商管理等采购管理工作。
2.2 专业技术类职位这一类别的职位主要负责青岛市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工作,如科研、设计、工程管理等。
具体职位包括:•科研人员:负责科学研究、实验分析、数据处理等科研工作;•设计师:负责产品设计、图纸绘制、样品制作等设计工作;•工程师:负责项目管理、施工监督、工程设计等工程管理工作。
2.3 教育医疗类职位该类别的职位主要涉及青岛市事业单位的教育、医疗等方面的职位。
具体职位包括:•教师:负责教学工作、课程设置、学生成绩评定等教育工作;•医生:负责诊断、治疗、手术等医疗工作;•护士:负责照料患者、协助医生进行护理等工作。
2.4 辅助类职位这一类别的职位主要为青岛市事业单位提供辅助支持工作,如后勤保障、信息管理等。
具体职位包括:•后勤管理岗位:负责餐饮、住宿、保洁等后勤保障工作;•信息管理岗位:负责信息系统维护、数据处理、网络管理等信息管理工作。
3. 表格示例下面是青岛市事业编制职位表的一个示例:职位分类职位名称招聘人数任职条件行政管理类人事管理师 5 本科以上学历,有相关工作经验行政管理类财务管理师 3 本科以上学历,注册会计师资格证专业技术类科研人员10 硕士及以上学历,具备科研项目经验专业技术类设计师 5 本科及以上学历,熟练使用设计软件教育医疗类教师20 本科及以上学历,持有教师资格证教育医疗类医生15 医学博士学位,具备执业医师资格辅助类后勤管理人员8 大专及以上学历,有后勤管理经验辅助类信息管理师 5 本科以上学历,精通信息管理及网络技术4. 结语青岛市事业编制职位表是青岛市事业单位人员编制管理的基础文件,它对各类职位进行了系统分类和归纳,为合理配置人员和优化编制结构提供了依据。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15年度青岛市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15年度青岛市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5.07.30•【字号】青人社办字[2015]159号•【施行日期】2015.07.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15年度青岛市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青人社办字[2015]159号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直各部门(单位),各有关企业(单位):为切实做好我市2015年度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工作,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5年度我省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字〔2015〕29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评审权限,严格评审范围1.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授权,今年我市继续组建中小学教师职称、工程技术职务资格、卫生技术职务资格高级评审委员会,负责我市所属的相应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评审工作。
全市各中、高级评审委员会名单见附件1。
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意,各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有关部门(单位)组建初级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地区、本部门(单位)所属的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评审工作。
各初级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或确认的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按《关于规范我市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备案与资格确认管理的通知》(青人社字〔2011〕156号)要求统一实行备案管理。
2.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颁布的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系列(专业)范围和授权评审的要求组织评审,不得超越权限和范围受理申报材料和进行评审。
全国已实施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统一考试的系列(专业),不再进行相应系列(专业)和级别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和全日制毕业生确认工作。
通过考试的,表明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单位聘用时,按有关人事管理规定执行。
青岛市引进和培养高层次技能领军人才奖励实施细则-青人社规[201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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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引进和培养高层次技能领军人才奖励实施细则正文:---------------------------------------------------------------------------------------------------------------------------------------------------- 青岛市引进和培养高层次技能领军人才奖励实施细则各区市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现将《青岛市引进和培养高层次技能领军人才奖励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青岛市委组织部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财政局2019年1月8日青岛市引进和培养高层次技能领军人才奖励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人才强市战略,健全技能人才引进和培养奖励制度,打造技能人才集聚高地,为全市新旧动能转换提供坚强有力的技能人才支撑,根据《中共青岛市委、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人才支撑新旧动能转换五大工程的意见》(青发〔2018〕26号)、《中共青岛市委办公厅、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新旧动能转换技能人才支撑计划的意见》(青厅字〔2018〕33号),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高层次技能领军人才包括国家级和省级技能领军人才。
其中国家级技能领军人才是指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技能类)的人员以及获得世界技能大赛金牌、银牌和铜牌的人员。
省级技能领军人才是指省级;(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府表彰奖励的技能类奖项获奖人员。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引进包括全职引进和柔性引进两种情形。
全职引进是指本市辖区内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以下简称为“本市单位”)引进符合条件的高层次技能领军人才,办理机关事业单位录用或调入手续,或者签订3年以上具有法律效力的劳动合同,在青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
柔性引进是指本市单位通过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聘用合同或合作协议的方式,引进符合条件的高层次技能领军人才,且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内容及本人从事的专业(岗位)属于技能技术职业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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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2018山东青岛市南区属事业单位医疗岗招聘原内容大范文网发布如下,供大家查阅!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青岛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规程(试行)》(青人社发〔2017〕3号)、《关于做好2018年度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青人社字〔2017〕65号)等文件要求以及省、市有关规定,2018年我区部分区属事业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74人(详见《2018年度青岛市市南区部分区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计划表》,以下简称《计划表》),现公告如下:一、招聘范围和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 (四)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 (五)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六)具备招聘岗位所需的其它资格条件(详见《计划表》)。
根据国家、省和我市有关规定,对青岛户籍退役大学生士兵,实行定向招聘(具体岗位见《计划表》)。
已按照优惠政策被录用为公务员或招聘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不再适用该政策。
中小学教师应聘,须经县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定向、委培毕业生报考,须征得定向、委培单位同意;曾受过刑事处罚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在读全日制普通高校非应届毕业生、现役军人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得应聘,在读全日制普通高校非应届毕业生不能用已取得的学历学位作为条件应聘。
应聘人员不能报考与本人有应回避亲属关系的岗位。
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的社会实践、实习、兼职等不作为工作经历,工作经历年限按足年足月累计。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一)报名统一招聘采取统一时间、网上报名、网上确认、网上缴费的方式。
人才引进与人才服务专题(40问)

人才引进与人才服务专题(40问)1、网民aa6565问:通过人才引进到青岛工作并落户,需要什么条件?答:根据国家、省及我市的相关政策要求,在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区及高科园(以下简称市内四区)注册的用人单位,拟引进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和省级以上专业技术拔尖人才;(二)年龄50周岁以下,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三)年龄40周岁以下,具有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以上学历的;(四)男年龄50周岁、女年龄45周岁以下,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聘用期或签订劳动合同3年以上并已履行满一年,由该用人单位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满一年以上的;(五)年龄40周岁以下,具有全日制普通高校专科学历且聘用期满三年的。
注:一般性工作交流不能造成新的夫妻分居。
2、网民无奇不有问:什么样的企业能在青岛市人才市场办理落户?答:青岛市人才中心集体户落户范围是:与市人才中心签订人事代理协议的市内四区“三资”、私营企业、民办机构等单位,接收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留学回国人员及派遣期内的大中专毕业生,可在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办理引进人才落户手续。
3、网民gongmin问:我2003年毕业于青岛大学,本科学历,把关系放在黄岛。
我该怎样办理人才引进?我对象是中等学历,没有工作。
配偶的材料该怎么准备?答:我市的相关政策要求,在市内四区注册的用人单位,对年龄40周岁以下,具有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以上学历的,可以申报引进,对学位没有限制。
另外,还要求一般性工作交流不能造成新的夫妻分居。
如你所说,你及你的配偶都需在市区有接收单位,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可按人才引进的程序申请将本人及配偶户籍迁入市区。
配偶也需按人才引进的要求准备的申报材料。
主要包括:(一)申报单位的人才引进报告(包括单位基本情况、单位考察意见、被引进人才的基本情况等),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流动调配登记表》(可下载;一式二份);(二)拟引进人员原工作单位为其出具的思想、工作表现材料;(三)拟引进人员的《劳动合同》、《招用人员就业备案、劳动合同备案花名册》和《企业从业人员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对账单》;(四)拟引进人员的学历证书(须验证)、职称证、户籍证明或户口簿、身份证、已婚人员的结婚证、未婚人员由户籍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未婚证明等相应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五)拟引进人员已婚的,提供调出单位(或户籍所在地居民委员会)和其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盖章的《拟引进人员计划生育情况调查表》(可下载);(六)拟引进人员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七)拟引进人员档案。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公款存放工作的通知-青政办字〔2018〕8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公款存放工作的通知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公款存放工作的通知青政办字〔2018〕8号青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为强化公款监管,防范公款存放安全风险和廉政风险,提高公款存放的综合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7〕76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公款存放中的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问题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鲁办发电〔2015〕67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规范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公款存放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基本原则(一)依法合规、公开透明。
建立健全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的公款存放管理机制,公款存放应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符合廉政建设要求。
公款存放银行选择引入竞争机制,做到程序透明,结果公开。
(二)确保安全、统筹兼顾。
公款存放应以确保公款安全为前提,统筹兼顾公款的流动性和收益性。
(三)明确责任、分级管理。
财政、国有资产监管、审计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各负其责,确保公款存放管理工作规范有序。
市与区(市)、镇(街道)分级负责做好公款存放管理工作。
二、适用范围(一)公款范围包括我市机关事业单位的资金、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公益性项目资金(财政拨付且有专项用途的资金)、政府部门管理的大额公共资金(含代管资金)、机关事业单位所属下级单位及代管或挂靠的社会团体的资金。
(二)存放公款的银行账户开立、变更和撤销及公款存放管理等适用本通知。
国库资金管理及财政专户管理按照财政部和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青岛市政府采购暂行办法-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93号]
青岛市政府采购暂行办法正文:---------------------------------------------------------------------------------------------------------------------------------------------------- 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93号)《青岛市政府采购暂行办法》已于1999年7月21日经市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王家瑞一九九九年九月一日青岛市政府采购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政府采购的管理,提高财政性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公平交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商品或者获得服务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及事业收入。
本办法所称采购人,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商品和获得服务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
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机构是采购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所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的政府采购。
第四条设立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和政府采购机构,负责政府采购活动的管理和实施。
政府采购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一)拟订政府采购的政策和规章制度;(二)研究确定政府采购的中长期规划;(三)管理和监督政府采购活动;(四)收集、发XXX统计政府采购信息;(五)确定并调整和公布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六)审核社会中介机构从事政府采购业务的代理资格,并根据实际情况委托社会中介机构承办采购招标事务;(七)处理政府采购中的投诉事项。
政府采购机构的主要职责:(一)统一组织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任务;(二)承担不具备或被取消独立采购资格的采购人的采购业务;(三)承办由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委托的其他有关采购任务;(四)依照本办法承办政府采购中的有关事宜。
第五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保证质量、效益优先的原则。
中共青岛市委办公厅、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拔尖人才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共青岛市委办公厅、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拔尖人才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中共青岛市委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2.21•【字号】•【施行日期】2020.0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中共青岛市委办公厅、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拔尖人才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市党委和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工委、管委,市委各部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中央、省驻青各单位,青岛警备区:《青岛拔尖人才选拔管理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青岛市委办公厅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2月2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选拔范围和条件第三章选拔方式和程序第四章支持保障第五章管理考核第六章附则青岛拔尖人才选拔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人才强市战略,进一步营造识才、爱才、敬才、用才的良好社会氛围,充分激发各类人才的创造活力,更好发挥人才在开放、现代、活力、时尚的国际大都市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青岛拔尖人才(以下简称拔尖人才)是指在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文化艺术等领域,工作业绩突出,代表国家、省、市领先水平,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矢志爱国奉献、勇于创新创造”的优秀人才。
第三条拔尖人才选拔坚持党管人才、服务发展、科学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着眼高端、崇尚实干,突出专业性、创新性、实用性,以对青岛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贡献为主要依据。
第四条拔尖人才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选拔一次,每一届管理期四年;管理期满后资格自动终止,同时不再享受有关待遇,但可参加新一届拔尖人才评选。
第二章选拔范围和条件第五条凡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工作,政治坚定,遵纪守法,崇尚科学,业绩突出,具有良好品德的各类优秀人才,近四年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取得以下业绩之一者,均可参加拔尖人才选拔。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8.02.25•【字号】青财统[2008]2号•【施行日期】2008.0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青岛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青财统[2008]2号)各区、市财政局,市直各部门、市直各单位:根据财政部的统一部署,2007年我市组织开展了全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资产核实工作。
资产清查工作对促进我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的规范化管理,实现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相结合起到了积极作用,为逐步建立完善资产的配置管理、使用管理、处置管理、收益管理工作体系奠定了基础。
但发现了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及资产管理上存在的一些问题,为了促进单位财务、资产管理水平的提高,巩固资产清查工作成果,现就进一步完善资产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真做好资产清查的后续工作,巩固资产清查工作成果资产清查工作结束后,财政部将制定相关制度办法,目前正在起草制定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收入管理等各项配套制度,我市将按照财政部的统一部署结合我市实际情况逐一贯彻实施,各区市、市直各部门、单位要按照财政部的规定及省市的要求,认真做好资产管理工作。
(一)及时查漏补缺,进行账务调整各区市、市直各部门、单位的资产清查工作进行查漏补缺,对本次资产清查漏报和错报的资产、资产盘盈、各项资产损失、资金挂账以及往来账款等进行清理、审计后,按资产清查、核实规定程序申报处理,并及时调账,完善资产管理。
(二)健全管理制度,促进规范管理按照资产管理办法和资产清查工作要求,结合部门预算、财务管理从资产的购置、验收、使用、调拨、转让、报废、报损等各个环节加强制度建设,规范内部业务流程,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堵住资产流失的漏洞,使资产管理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
青岛市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宅冬季取暖费补助暂行办法青财文[2002]25号
青岛市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宅冬季取暖费补助暂行办法•发文单位:青岛市财政局•文号:青财文[2002]25号•颁布日期:2002-10-23•失效日期:青岛市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宅冬季取暖费补助暂行办法第一条为逐步推进个人收入分配货币化,合理确定职工住宅冬季取暖补助标准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和离休、退职人员。
第三条职工住宅冬季取暖补助按照我市确定的集中供热期,由房屋承租人所在单位于每年11月份随工资一次性发放。
第四条职工住宅冬季取暖补贴实行定额补助办法。
按照我市房改政策确定的本人职务应享受的住房面积标准(使用面积)、用热收费标准和现行报销比例,确定补助标准和2002年定额补助数额。
即:在职、退休人员定额补助标准计算公式:本人职务应享受的住房标准(使用面积)×收费标准×单位应负担50%离休人员定额补助标准计算公式:本人职务应享受的住房标准(使用面积)×收费标准×单位应负担60%第五条实行职工住宅冬季取暖定额补助后,职工住宅冬季取暖费由个人交纳。
单位不再报销职工住宅冬季取暖费。
第六条原冬季供暖期每人每年应享受的冬季取暖费80元,继续执行,并随冬季取暖补助同时发放。
第七条职工住宅冬季取暖补助从单位包干经费中解决,并按原渠道列支。
第八条本规定自二00二年起执行。
原文件与本规定有抵触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九条有条件的区(市)和企业可比照执行。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后勤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并审核。
附:2002年市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宅冬季取暖费补助标准。
职工住宅冬季取暖费补助标准一、在职退休人员正市 1130元/人.年副市、正局 900元/人.年副局 790/人.年处级 680元/人.年科级 570元/人.年科员及以下 490元/人.年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900元/人.年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680元/人.年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570元/人.年初级专业技术职务 490元/人.年工人 490元/人.年二、离休人员正市 1350元/人.年副市、正局 1080元/人.年副局 950元/人.年处级 810元/人.年科级 680元/人.年科员及以下 590元/人.年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1080元/人.年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810元/人.年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680元/人.年初级专业技术职务 590元/人.年建国前参加革命的老工人 590元/人.年三、按照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退职人员490元/人.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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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暂行办法发布日期:20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转换事业单位用人机制,规范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工作,维护事业单位和工作人员的合益,建立充满生机和活力的用人制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依法登记的全市各级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包括聘用单位原有的国家干聘用制干部、正式工人和劳动合同制工人及新进人员)。
其中事业单位领导班子的聘用,按照干部管限有关规定执行。
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事业单位及聘用人员,应当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订立聘用合同,确立双方的关系,明确各自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实行聘用制的事业单位,应当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和精统一、效能的原则,力求适才适岗,调动和发挥各类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第五条青岛市人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事业单位聘用制的综合指导和监督管理;市各行业主门负责本行业事业单位聘用制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
区市人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事业单位聘用制实施的综合指导和监督管理;区市行业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行业事业单位聘用制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事业单位要依法建立健全工会组织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加强民主监督,维护职工的合益。
第二章聘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第七条事业单位应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单位的职能,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岗并按照岗位的职责、条件及有关规定择优聘用工作人员。
第八条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应成立聘用工作组织,对事业单位人员的聘用、考核、续聘聘等事项提出意见,报本单位负责人员集体讨论。
聘用工作组织由事业单位的纪律检查部门代表、人事部门负责人、工会代表组成,根据需要也可请有关专家参加。
第九条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应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内进行。
第十条受聘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
应聘实行执业资格制度的必须具有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二)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三)符合聘用岗位需要的其他第十一条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的基本程序:(一)公布招聘岗位及其职责、聘用条件、工资待遇项;(二)应聘人员申请应聘;(三)审查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四)组织考试、考核,根据结优提出拟聘人员名单,出具评聘意见;(五)根据考试、考核情况,聘用单位负责人员集体讨论决定用人员;(六)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第十二条与聘用单位负责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得被聘用从事本单位的秘书、人事(劳资)、财务、审计、纪检(监察)等岗位工作,不得在双方有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工作。
在聘用工作中,聘用单位负责人、聘用工作组织的人员遇有与自己有上述亲属关系的,应当回避第十三条订立聘用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经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受其委托的签字、加盖单位印章、受聘人员签字后生效。
聘用合同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存入本人档案一份。
第十四条聘用合同应载明聘用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受聘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其他有效证件及号码,并具备下列条款:(一)聘用合同期限;(二)岗位及其职责要求;(三)岗位纪律;(四)岗位工作条件;工资待遇和保险福利待遇;(六)聘用合同变更、解除或终止的条件;(七)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在聘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培训和继续教育、知识产权接受单位出资培训、解聘提前通知时限、个人解除聘用合同时的补偿等条款。
第十六条聘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合同。
定期限合同一般为3—5年,最低不低于1年。
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经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上述任何期限的合同。
在编在册人员原则上应签订有固定期限合同和无固定期限合同。
合同的期限应与岗位的要求、业务特点相适应。
工作满25年(具体按现行的工龄确定政策,即:含机关、军队、国有企事业单位、实行人事代单位等)或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已满10年且年龄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已不足10年的人员,提出订用至退休的合同的,聘用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该人员退休的合同。
第十七条聘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但最得超过6个月。
被聘人员为大中专应届毕业生的,试用期可以延长至12个月。
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限内。
续订聘用合同时变更工作岗位的,可以重新约定试用期;未变更的,不再实行试用期。
第十八条聘用合同期满后,当事人一方提出续聘,经与对方协商一致,可以续订聘用合同。
续用合同的,聘用单位应与受聘人员办理合同续订手续。
第十九条下列聘用合同无效:(一)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政策的聘用合同;(二)损害社共利益或第三人合法权益的聘用合同;(三)采取胁迫、欺诈手段订立的聘用合同;(四)显失公平用合同。
无效的聘用合同,自订立起没有法律约束力。
受聘人员已按聘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的,聘用单位付相应的报酬和其他待遇。
聘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中止履行聘用合同:(一)受聘人员应征入伍的;(二)受员涉嫌违法犯罪,被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司法机关限制人身自由的;(三)发生不可抗力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中止履行聘用合同的情形。
中止的时间不包括在合同期限之内。
中止情形结束,聘用合同具备继续履行条件的,应继续履行第二十一条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订立聘用合同时,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抵押金、抵押物或者其物。
违反上述规定收取财物的,应当退回。
第二十二条受聘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和单位的规章制度,全面履行聘用合同,认真负责地完成工作任务。
聘用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应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市政策相一致,如与之相冲突,无聘用单位应保障受聘人员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物质技术条件,对有毒有害等特殊岗位,必须依法相应的劳动安全卫生防护措施。
第二十三条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受聘人员按有关规定享受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社会保险以及接受培训和继续教育的权利等。
第二十四条聘用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考核制度,对受聘人员的工作情况实行年度考核。
必要时以增加聘期考核。
考核必须坚持客观、公正原则,实行领导考核与群众评议相结合、考核工作实绩与工作态度相统一的方法。
考核的内容应当与岗位的实际相结合。
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本合格、不合格5个等次。
年度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或者调整岗位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为保证聘用制的顺利实施,用人单位可通过人事代理的方式,实现由“单位人”向会人”的转变。
同时,为进一步深化用人制度改革,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可实行人才派遣制。
第三章聘用合同的变更、终止、解除和争议处理第二十六条聘用合同依法订立后,除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
变更的,双方应协商一致,并按照合同订立的程序办理。
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的,除法律法规或本办有规定的以外,原合同继续有效。
受聘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的,聘用单位可以降低该受聘人员的岗位待遇、调整其岗位或者安排其必要的脱产培训。
发生以上待遇、岗位的变化,该受聘人员的聘用合同应相应变更。
受聘人员无正当不同意变更的,聘用单位可以与其解除聘用合同。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合同终止:(一)聘用合同期满,或者双方约定的合同终件出现的;(二)受聘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三)因公负伤、治疗终结后,经当地有关鉴定机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按照国家规定应当退休并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四)受聘人员死亡或者被人民宣告死亡的;(五)聘用单位被撤销的。
第二十八条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一)在试用期内被证符合本岗位要求又不同意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二)连续2年考核不合格或连续3年考核基本合(三)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四)违反工作规定或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五)有无理取闹、打架斗殴等严重扰乱工序的行为,致使本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六)因公外出无正当理由逾期10个工不归的;(七)未经聘用单位同意,擅自出国或者出国逾期不归的;(八)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第二十九条受聘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规定的医疗期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岗位工作,也不愿位安排的其他岗位工作的,聘用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受聘人员用合同对提前通知的时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三十条除具有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聘用单位单方面解聘人员。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不得终止或解除聘用合同:(一)受聘人员患病或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二)患职业病以及在现有医疗条件下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或者精神疾病的;因公(工)负伤,治疗期终结后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1至4级丧失劳动能力的;(四)女职工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五)受聘人员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六)国家规定的其他解除聘用合同的情形。
第三十二条除聘用合同另有约定的,受聘人员可以随时提出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聘用单位应理合同解聘手续。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人员不得提出解除合同:(一)国家和省、市(区)重点项目(单位项目)的主要负责人和业务骨干,科研项目尚未完成的;(二)从事国家机密工作,或曾国家机密工作在规定的保密期内的;(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聘用合同不因聘用单位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的变更而变更或者解除。
第三十五条变更聘用合同,应采取书面形式。
经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人员签字、加盖单章、受聘人员签字后生效,双方各执一份,存入本人档案一份。
聘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的,聘用单位应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30日内按有关规定办理其人事档案手续。
第三十六条受聘人员与所在单位的聘用关系解除后,聘用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为职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等手续,并向有关方面移交其人事档案。
有下列解除聘用合同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应当根据被解聘人员在本单位的实际工作年限向其支济补偿金:1、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受聘人员同意解除的;2、受聘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医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聘用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聘用单位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3、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聘用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或者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的岗考核仍不合格,聘用单位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
经济补偿的标准,以被解聘人员在该聘用单位每工作1年(工作不满6个月的按半年计算,满6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支付其本人1个月的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高于当地月平均工倍以上的,按当地月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