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特殊项目管理规定(终)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特殊项目管理规定(终)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特殊项目管理规定(终)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

特殊项目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以下简称:助贷险)业务科学健康发展,规范人保助贷险特殊项目(以下简称:特殊项目)申报及审批工作流程,指导分公司上报特殊项目,业务质量控制在合理范围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特殊项目是指人保助贷险产品项下除“人保员工贷”、“助小贷”外的其他子产品及项目。

第三条特殊项目实行总公司审批制,只有获得人保助贷险经营授权的分支机构方可向总公司提出开办特殊项目的申请,项目批准通过后可以正式开办。未经总公司批准,任何分公司和经营单位不得从事特殊项目的经营。

第二章项目申报

第四条分公司在项目申报前,应对拟开办的特殊项目进行详尽调研。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方面:

(一)项目背景及其保险切入点;

(二)业务规模预期以及测算依据;

(三)业务模式(线上BBR或线下BBW);

(四)合作银行的基本情况、管理水平、同类业务逾期

和坏账情况;

(五)是否为政策性项目:政府牵头部门、相关文件、保费补贴、风险基金等。

第五条在项目调研的基础上,拟出承保条件,包含如下方面:

(一)准入客户标准:承保的具体人群范围;

(二)使用条款:一年期条款或多年期条款;

(三)保险责任:最大范围是贷款本金、利息以及逾期产生的罚息、复利;

(四)单笔最大贷款金额:约定单笔最高贷款金额;

(五)总贷款规模:特殊项目由于期初风险不能完全明确,处于谨慎角度考虑,总体业务量以及相应的贷款规模要有一定的控制;

(六)保险期限与项目有效期:与投保人实际需求保持一致,不能超过条款中规定的最高期限,综合保险期限和银行合作期限,合理制定项目有效期;

(七)保险费率:需要在充分考虑同类产品或类似贷款的坏账率下,合理制定保费费率,保费费率须足以支撑业务的赔付、管理成本,并具有一定的竞争力;

(八)手续费率:需要确定合理的手续费率,若为银行或第三方推介客户业务,原则上不能提取手续费;

(九)还款方式:目前“等额本息”、“到期一次还本付息”、“按月付息一次还本”三种方式,风险较高的项目或者

创新项目均应采用等额本息方式还款;需要注意的是:目前线上BBR模式,仅支持等额本息还款方式。

(十)审核政策诉求:基于分公司自身对项目的了解,提出项目审核建议,例如:全部通过、类似助小贷审核等;

(十一)逾期催收与理赔追偿:需要明确逾期催收责任人、催收方式、考核方式,以及理赔后追偿责任人、追偿方式、考核方式。

(十二)叫停机制:叫停主要指标是人保助贷险业务授权是否有效、赔付率或者坏账率、开办3个月之后的保费收入月均指标、审核政策检验不合格率指标等。

第六条结合以往项目的运行情况,新报项目需要统筹考虑以下事项:

(一)合作方推荐客户业务,需要统保或者与合作方协商的客户分配办法清单,并须有有效的办法保证上述统保或客户分配办法的落实执行,排除合作方的道德风险;

(二)申报项目要严格落实“算了再做”原则,报请示内容中需要明确:费率、手续费、盈利等情况测算过程,支撑上述承保条件;

(四)需要建立赔付率或者坏账率、审核政策检验不合格率指标的叫停机制,保费收入低于既定要求,业务发展必须暂停或停止;

(五)认真校验与银行协议及相关内容是否完整、规范,是否需要符合人保助贷险风险控制的整体要求;

(六)需要明确本项目需要特别关注的其他方面风险,一定要载明,若事后发生该风险而又没有书面说明,总公司将采取必要的处罚措施。

第七条分公司要对项目的风险进行综合评估,考察承保条件是否符合人保助贷险风险管控要求。省级分公司产品线要按照附件1要求出具项目的总体评价,主要责任人以及主办人员要对项目风险责任进行声明。

第八条拟开办特殊项目的所属省级分公司产品线对项目进行初审,通过后由省级分公司产品线上报总公司信用保证保险事业部,个人信用风险业务管理处商总部直属个人信用风险审核中心对风险识别操作提出意见。

第三章项目审批及管理

第九条总公司个人信用风险业务管理处以业务往来批复形式给通过审核的特殊项目进行经营授权。对于审批不通过的,该项目或类似项目3个月内不得再次上报。

第十条根据公司内部政策或监管机构管理的调整要求,或者基于业务流程、管理模式的改革,或者市场中风险的剧烈变化,总公司有权暂停或停止已经通过审批的分公司特殊项目。

第十一条项目批复后,需要邮件方式向总公司报备合作银行认可的业务具体操作实务,其中需要重点对与合作银行数据交换和催收追偿管理进行明确,个人信用风险业务管

理处在接到报备后通知总部直属个人信用风险审核中心开始审核业务。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总公司信用保证保险事业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生效,相关管理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1:特殊项目省级分公司产品线评价意见

11、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催收追偿指引(终)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 催收追偿管理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以下简称:助贷险)业务健康发展,规范逾期催收、代位追偿工作,改善和提高贷款质量,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主要针对BBR线上业务制定,BBW线下业务按照与银行合作协议的约定来参考执行。 第三条本指引中所述逾期催收、代位追偿定义如下:(一)逾期催收:客户未按《借款合同》、保单(期缴业务)约定要求,按约偿还贷款本息、缴纳应缴保费,则超过应还款日期1天(含)以上者,即为逾期。为敦促客户按约还款,减少可能发生的理赔带来的损失,专营机构需采取合理的方式提醒客户按约还款、督促客户偿还已逾期未还的款项。 (二)代位追偿:在取得银行开具的《代偿债务及权益转让确认书》后,公司取得代位追偿权利,即可开展追偿工作。

第四条专营机构应参照本指引,采取合理合法的方式进行逾期催收、理赔追偿工作,风险管理岗负责客户逾期催收工作,客户经理协助开展催收和代位追偿工作,专营机构经理负责审批委外催收、对接委外催收和代位追偿工作。 第五条专营机构应参照本指引,制定有效、可执行的逾期催收、代位追偿操作细则,并完善催收绩效考核方案等制度文件。 第二章逾期催收 第六条催收的作用不仅是从逾期客户那里收回欠款, 催缴应收款,处理、化解不良贷款演化为坏账的可能,同时也包括维护账户资料,记录新的联络信息(电话、地址、工作单位等),了解客户逾期的原因,协商并寻找解决客户债务问题的途径,反馈风险信息,帮助专营机构校准市场拓展,推进业务健康发展。 第七条贷款逾期后,按照逾期天数可将逾期账户分成如下几种状态: M1:逾期01-29天(根据需要,可进一步划分为:逾期01-10天、逾期11-20天、逾期21-29天) M2:逾期30-59天 M3:逾期60天至理赔 M3+:理赔后代位追偿状态 风险管理岗负责预期催收与代位追偿,并将催收情况及

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字号:大中小] 2003-12-09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城镇居民购买自用普通住房,规范个人住房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和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 于购买自用普通住房的贷款。贷款人发放贷款时,借款人必须提供担保。贷款担保可分别采取抵押、质押、保证的方式,也可以同时并用以上三种担保方式。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 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依法处理其抵押物或质物,或由保证人承担偿还本息的连带责任。 第三条借贷双方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房改政策和银行的有关规章制度,并在平等协商的 基础上签订借款合同。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工商银行各分支机构办理的个人住房 贷款。第二章借款人条件第五条借款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第六条借款人向银行申请贷款,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 身份;(二)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三)信用良好,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四)有贷款人认可的资产作抵押或质押,或有符合规定条件、具备代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作为偿还贷款本息并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人;(五)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 (六) 所购住房价格基本符合贷款人或其委托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价值;(七)不享受购房补贴的,以不低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的30%作为购房首期付款;享受购房补贴的,以个人承担 部分的30%作为购房首期付款;(八)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三章贷款程序 第七条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填写《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审批表》,并向贷款人提交下列 资料:(一)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或其他有效居留证件);(二)贷款人认可部门出具的借款人经济收入或偿债能力证明;(三)符合规定的购买住房合同意向书、协 议或其他批准文件;(四)抵押物或质物清单、权属证明、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或质押的 (五)保证人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文件及保证人的资信证明; 证明和抵押物估价证明; (六)以储蓄存款作为自筹资金的,需提供银行存款凭证;(七)以住房公积金作为自筹资 金的,需提供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批准动用公积金存款的证明;(八)贷款人要求提供的 其他文件或资料。第八条贷款人自收到贷款申请及符合要求的资料后,应当按规定进 行审查,并在3周内向借款人作出答复。第九条贷款人同意贷款的,应当根据《贷款 通则》的规定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并按照《中国工商银行贷款担保管理办法》的规定签订担保合同后,向借款人发放贷款。第十条对于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的, 在借款申请批准后,应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时间,由贷款人以转账方式将资金划转到售房单位在银行开立的账户。第四章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第十一条贷款人发放贷款的 数额,不得高于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的拟购买住房的价值或实际购房费用的70%(以较低额为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数额不得超过借款人家庭成员退休年龄内所交纳住房公积金数额的 2 倍。第十二条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年。第十三条用信贷资金发放的个人住 房贷款利率按法定贷款利率(不含浮动)减档执行,即,贷款期限为1年期以下(含1年)的,执行半年以下(含半年)法定贷款利率;期限为1至3年(含3年)的,执行6个月至1年期(含1 年)法定贷款利率;期限为3至5年(含5年)的,执行1至3年期(含3年)法定贷款利率;期限为5至10年(含10年)的,执行3至5年(含5年)法定贷款利率;期限为10年以上的,在3至5年(含5年)法定贷款利率基础上适当上浮,上浮幅度最高不得超过5%。第十四条用住房公积金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在3个月整存整取存款利率基础上加点执行。贷

企业贷款履约保证保险合作协议

企业贷款履约保证保险合作协议(参考文本) 甲方:(以下称甲方、被保险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丨负责人: 乙方:ⅩⅩ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乙方、保险人〕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商业银行法》、《合同法》等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平等友好协商。甲乙双方就甲方以乙方出具的生效的企业贷款履约保证保险合同向企业发放贷款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保证与陈述 (一)甲方保证具体发放借款的甲方机构有资格办理本合作协议项下企业贷款业务; (二)乙方保证具体为企业贷款承保履约保证保险的机构有资格办理本合作协议项下企业贷款履约保证保险业务,同时保证《企业贷款履约保证保险条款》已经办理备案核准手续。 二、借款人〈投保人〉、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规定 (一)借款人(在保证保险合同项下指投保人〕,是指向甲方申请企业贷款,在乙方投保企业履约保证保险,保险合同生效后甲方向其发放企业贷款的企业法人。 甲方推荐的借款人(投保人)至少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并办理年检手续;

2、在甲方开立基本结算账户或一般结算户; 3、持有人民银行核发的贷款卡; 4、有必要的组织结构、经营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 5、信誉良好,具备履行合同、偿还债务的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 6、能遵守国家金融法规政策及银行有关规定。 (二)履约保证保险的保险人特指ⅩⅩ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或其分支机 构; (三)履约保证保险的被保险人系指甲方或其分支机构。 三、被保险人的义务 (一)甲方应按照有关企业贷款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等审查投保人的资信情况,并向乙方出具投保人的资信评估报告及发放贷款意见;在确认其资信良好并符合发放贷款条件的情况下,方可同意向投保人提供贷款。 甲方如不履行本条规定的义务,乙方有权拒绝承保;办理保险手续后如发现甲方违反本条约定,乙方有权拒绝赔付。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借款人的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贷款卡附带的人民银行信用信息〖复印件〉。 (二)甲方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督促投保人履行还款义务,并及时将投保人的还款、逾期情况及时完整、准确地书面告知乙方。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保证保险条款

附件3: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保证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同时符合以下小额信用贷款条件的农户,可作为投保人,向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一)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保险人的营业区域内;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不良信用纪录; (三)从事土地耕作或者其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经营活动,并有合法、可靠的经济来源; (四)具备清偿贷款本息的能力。 第三条凡经国家或政府相关部门批准开办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中约定的贷款用途应为: (一)种植业、养殖业方面的农业生产费用; (二)购买小型农机具; (三)围绕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和产后服务等; (四)购置生活用品、建房、治病、子女上学等消费。 保险责任 第五条投保人未按照与被保险人签订的农户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且投保人拖欠任何一期欠款达到保险单约定的期限以上的,保险人对投保人应偿还而未偿还的贷款本金及相应的利息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 无论农户借款合同如何约定,保险人认定投保人的还款顺序为: (一)先偿还已逾期部分的欠款,再偿还未逾期欠款; (二)对已逾期部分的欠款,按逾期情形发生的先后顺序依次偿还。 责任免除 第六条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未经保险人同意,投保人、被保险人擅自变更农户借款合同;

(二)农户借款合同无效或被撤销; (三)被保险人违反有关贷款管理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而发放贷款的。 第七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地震、海啸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 (五)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恶意串通,损害保险人利益。 第八条对于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除贷款本金、利息以外的任何费用; (二)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金额。 第九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与免赔率 第十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为投保时投保人与被保险人订立的农户借款合同项下应偿还的全部贷款本金、利息之和(以下简称:贷款本息)。 第十一条本保险实行绝对免赔,免赔金额为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所欠被保险人贷款本息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险期间 第十二条保险期间自农户借款合同项下贷款发放之日起,至农户借款合同约定的、清偿全部贷款本息之日止,以保险单载明起讫时间为准,但最长不超过三年。 保险费 第十三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费由保险人依照保险金额、保险期间及具体风险状况等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险人义务 第十四条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五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六条保险人按照本条款第二十六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12、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核保政策(终)

人保助小贷核保政策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信用保证保险事业部 个人信用风险审核中心 V7.0.2 2015-06-01 (本文内容为我公司商业秘密,未经书面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 披露、传播或扩散)

目录 第一章总览 (1) 一、适用范围及总体要求 (1) 二、产品简介 (2) 三、客户资质要求 (2) 四、限制准入职业 (3) 第二章资料基本要求 (5) 一、投保单 (5) 二、身份证明 (7) 三、工作证明 (8) 四、经营证明 (11) 五、房产证明 (14) 六、居住证明 (16) 七、收入证明 (17) 八、征信报告 (18) 第三章增信材料 (20) 一、身份证明类 (20) 二、财产证明类 (20) 第四章出单材料 (21) 一、补入影像系统的原件 (21) 二、其他资料 (22) 第五章附件 (22) 附件2: (25) 附件3: (26) 附件4: (27)

第一章总览 一、适用范围及总体要求 (一)适用项目:人保财险各分公司申报的“助小贷”项目; (二)适用条款:《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贷款保证保险条款》、《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条款》、《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多年期)条款》; (三)适用地区:总公司授权开办“助小贷”的地区; (四)授信方式:单笔授信; (五)还款方式:按月等额本息; (六)授信决策及额度:适用评分模型

二、产品简介 三、客户资质要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居民,21(含)至56周岁(含),

身体健康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投保人户籍位于投保所在地或于投保所在地居住360天(含)以上。 (三)投保人没有尚未中止的民事被执行记录且最近一次被执行记录的立案时间距今已经超过360天。 (四)经营实体没有未终止的被执行记录,且所有被执行的立案时间距今超过360天(雇主贷、房产业主贷(雇主)适用)。 (五)投保人经营实体/工作单位的信用网/工商网查询记录符合要求(见第二章第四项的经营证明)。 (六)截止投保日,仅在申请追加贷款时,允许投保人在我公司有未结清未逾期的助小贷业务,且同业贷款小于等于2笔。投保人在人保助贷险业务中没有逾期30天以上的逾期记录。同业贷款指总融资成本大于国家同期贷款利率四倍的贷款产品。 四、限制准入职业 (一)与非法活动相关的职业: 1.私家侦探(雇主/雇员) 2.保镖(雇员) 3.地下钱庄、非法赌博(雇主/雇员) 4.色情、“三陪”公关(雇主/雇员) 5.无证摊贩(雇主/雇员) 6.从事非法证券活动的信息咨询、荐股公司(雇主/雇员)

最新财产保险:信用保证保险

财产保险:信用保证保险 (一)信用保险与保证保险的概念与区别 (1)信用保险与保证保险的概念 信用保险:是保险人根据权利人的要求担保义务人(被保证人)信用的保险。 保证保险:是义务人(被保证人)根据权利人的要求,要求保险人向权利人担保义务人自己信用的保险。 (二)信用保险与保证保险的区别 1.信用保险是填写保险单来承保的,其保险单同其他财产险保险单并无大的差别,同样规定责任范围、责任免除、保险金额(责任限额)、保险费、损失赔偿等条款;而保证保险是出立保证书来承保的,该保证书的内容通常很简单,只规定担保事宜。 2.信用保险的被保险人是权利人,承保的是被保证人(义务人)的信用风险,除保险人外,保险合同中只涉及到权利人和义务人两方;保证保险是义务人应权利人的要求投保自己的信用风险,义务人是被保证人,由保险公司出立保证书担保,保险公司在此是保证人,保险公司为降低风险往往要求义务人提供反担保,这样,除保险公司外,保证保险中还涉及到义务人、反担保人和权利人三方。 3.在信用保险中,被保险人交纳保费是为了把可能因义务人不履行义务而使自己受到损失的风险转嫁给保险人,保险人必须把保费的大部分或全部用于赔款(甚至亏损),保险人赔偿后虽然可以向责任方追偿,但成功率很低;在保证保险中,保险人出立的保证书,履约的全部义务还是由义务人自己承担,并未发生风险转移,保险人收取的保费只是凭其信用资格而得到的一种担保费,风险仍由义务人承担,在义务人没有能力承担的情况下才由保险人代为履行义务,因此,经营保证保险对保险人来说,风险是相当小的。 (三)信用保证保险的基本特征 (1)信用保证保险承保的是一种信用风险。 (2)信用保证保险只是对权利人的担保。 (3)保险人经营信用保证保险业务只收取担保费而无盈利。 (四)国内信用保险的含义与种类 (1)国内信用保险的含义 国内信用保险:亦称商业信用保险,它是指在商业活动中,一方当事人为了避免另一方当事人的信用风险,而作为权利人要求保险人将另一方当事人作为被保证人并承担由于被保证人的信用风险而使权利人遭受商业利益损失的保险。 (2)国内信用保险的种类 1.赊销保险:是为国内商业贸易(批发)中延期付款或分期付款行为提供信用担保的一种信用保险业务。在这种业务中,投保人是制造商或供应商,保险人承保的是买方(即义务人)的信用风险,目的在于保证被保险人(即权利人)能按期收回赊销货款,保障商业贸易的顺利进行。

2020年(金融保险)贷款诈骗案件之保险公司保证保险赔偿责任的免除

(金融保险)贷款诈骗案件之保险公司保证保险赔偿 责任的免除

贷款诈骗案件之保险X公司保证保险赔偿责任的免除 2002年10月5日,A行城中支行的上级部门A行江苏分行为甲方和B保险南京分X公司为乙方签订“分期付款购车履约保证保险合作协议书”(以下简称合作协议),约定:甲方所属分支机构为不能壹次性向有关汽车销售商支付车价款的购车单位或个人(下称借款人)提供汽车消费贷款,借款人向乙方办理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该保险的投保人为借款人,第壹受益人为甲方,保险人为乙方。对于借款人资格的审核,必须经甲乙双方共同确认。甲方负责对借款人的资信状况及是否符合汽车消费贷款条件进行审核,乙方负责对借款人是否符合汽车消费贷款保证险的承保条件进行审核。乙方向甲方出具的《分期付款购车履约保证保险单》是本协议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借款人在规定的仍款期限内累计三个月未向甲方履行仍款义务或是贷款到期后仍未能按消费借款合同之规定履行仍款义务的,乙方负责偿仍借款人所欠甲方的全部贷款本息(含逾期利息),但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准。此外,双方在协议中仍对乙方的保证责任免除、赔偿处理等事项加以了约定。 同年11月7日,金甲和A行城中支行签订个人消费贷款合同,约定:A行城中支行向金甲发放汽车消费贷款249600元,由金甲用于购买汽车,借款期限自2002年11月11日起至2005年11月11日止,借款年利率为4.941%,贷款按月结息。另外,合同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加以了约定。同日,金甲和A行城中支行、B保南京分X公司签订消费贷款履约保险合同,约定:本合同为金甲和A行城中支行签订的合同编号为(02530)A银保(汽)借字(2002)第(049)号个人担保借款合同的从合同,履约保险期限自借款合同规定贷款发放之日即2002年11月11日零时起,至借款合同规定最终仍款日的零时终止。保险金额

17、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合规管理指引(终)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合规管理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发展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以下简称“助贷险”)业务,保障该业务合规经营,防止业务销售、审核流转及贷后催收追偿中不规范行为损害公司声誉,有效保护投保人及公司权益,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助贷险业务是指:“个人贷款保证保险条款(120035)”、“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条款(120049)”和“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多年期)条款(120053)”所承载的业务。 第三条本指引中的业务人员包含助贷险业务的总公司管理人员、分公司管理人员以及专营机构中所有人员。 第二章业务人员的管理 第四条建立严格的助贷险业务人员招聘制度,专营机构各岗位招聘要求严格执行总公司信用保证保险事业部下发的相关文件,确保业务人员具备必要的相关知识和能力。 第五条建立业务人员的管理档案,及时、准确、完整地登记业务人员的基本资料、培训情况、业务情况等内容。 第六条建立完善的培训机制。对业务人员的培训应包括岗前培训和在职培训。业务人员上岗前,公司应对其进行系统规范的业务培

训和职业道德培训。培训内容包括保险行业特点、产品知识、风险控制、相关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等。编写培训资料,并由具有丰富从业经验的培训师来完成培训任务。在职培训应定期实施,内容至少包括更新业务知识及重申合规要求。 培训记录应当详细记载培训要求、方式、时间及考核结果等,未达到培训要求的业务人员应当暂停业务相关职责。 第七条建立健全业务人员资格考核、继续培训、跟踪评价等管理制度。对于频繁被客户投诉、投诉事实经查实的业务人员,应将其调离岗位,情节严重的应予以纪律处分。 第八条业务人员必须遵守公司规章制度,规范行为,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维护投保人利益、公司形象。 (一)对公司,须做到: 1.遵守公司礼仪。 2.遵守公司管理制度,服从领导管理。 3.不得兼职或者全职从事其他工作。 4.不得与其他业务人员或客户串通,对客户资料造假。 5.未经公司允许,不得在通过任何媒介(包括但不仅限于报纸、电台、网络等媒介)发表任何有关公司的广告、通告、信函或文件等。 6.未经公司允许,不得接受任何媒体的采访。 7.展业岗以外业务人员不得从事新客户拓展工作。 8.不得隐瞒或伪造重要投保人信息,协助投保人获取贷款。 9.禁止进行不正当行为,制造新闻事件。

《信用保证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全文及解读

信用保证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全文及解读 原文如下: 为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进一步加强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以下简称信保业务)监管,规范经营行为,防范化解风险,促进信保业务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是指以履约信用风险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信用保险的信用风险主体为履约义务人,投保人、被保险人为权利人;保证保险的投保人为履约义务人,被保险人为权利人。 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银保监会批准设立的财产保险公司;所称专营性保险公司,是指经银保监会批复的直保业务经营范围仅限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的财产保险公司。 本办法所称融资性信保业务,是指保险公司为借贷、融资租赁等融资合同的履约信用风险提供保险保障的信保业务。 本办法所称合作机构,是指在营销获客、风险审核、催收追偿等信保业务经营过程中的相关环节,与保险公司开展合作的机构。 第二条保险公司经营信保业务,应当坚持依法合规、小额分散、风险可控的经营原则。 第二章经营规则

第三条保险公司开展信保业务应当遵守偿付能力监管要求,充分考虑偿付能力监管要求对信保业务的资本约束,确保信保业务的发展与公司资本实力、风险管理能力相匹配。 第四条保险公司经营融资性信保业务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最近两个季度末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75%,且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 (二)总公司成立专门负责信保业务的管理部门,并建立完善的组织架构和专业的人才队伍。 (三)建立覆盖保前风险审核、保后监测管理的业务操作系统;具备对履约义务人独立审核的风险管控系统,且需接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通过互联网承保个人融资性信保业务,由总公司集中核保、集中管控,且与具有合法放贷资质的金融机构的业务系统进行数据对接。 (四)具有健全的融资性信保业务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五)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五条保险公司承保的信保业务自留责任余额累计不得超过上一季度末净资产的10倍。除专营性保险公司外,其他保险公司承保的融资性信保业务自留责任余额累计不得超过上一季度末净资产的4倍,融资性信保业务中承保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占比达到30%以上时,承保倍数上限可提高至6倍。

[实用参考]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合规管理指引.doc

中国ⅩⅩ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合规管理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发展中国ⅩⅩ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以下简称“助贷险”)业务,保障该业务合规经营,防止业务销售、审核流转及贷后催收追偿中不规范行为损害公司声誉,有效保护投保人及公司权益,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助贷险业务是指:“个人贷款保证保险条款(120GG5)”、“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条款(120GG9)”和“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多年期)条款(120GG3)”所承载的业务。 第三条本指引中的业务人员包含助贷险业务的总公司管理人员、分公司管理人员以及专营机构中所有人员。 第二章业务人员的管理 第四条建立严格的助贷险业务人员招聘制度,专营机构各岗位招聘要求严格执行总公司信用保证保险事业部下发的相关文件,确保业务人员具备必要的相关知识和能力。 第五条建立业务人员的管理档案,及时、准确、完整地登记业务人员的基本资料、培训情况、业务情况等内容。 第六条建立完善的培训机制。对业务人员的培训应包括岗前培训和在职培训。业务人员上岗前,公司应对其进行系统规范的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培训。培训内容包括保险行业特点、产品知识、风险控制、相关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等。编写培训资料,并由具有丰富从业经验的培训师来完成培训任务。在职培训应定期实施,内容至少包括更新业务知识及重申合规要求。 培训记录应当详细记载培训要求、方式、时间及考核结果等,未达到培训要

求的业务人员应当暂停业务相关职责。 第七条建立健全业务人员资格考核、继续培训、跟踪评价等管理制度。对于频繁被客户投诉、投诉事实经查实的业务人员,应将其调离岗位,情节严重的应予以纪律处分。 第八条业务人员必须遵守公司规章制度,规范行为,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维护投保人利益、公司形象。 (一)对公司,须做到: 1.遵守公司礼仪。 2.遵守公司管理制度,服从领导管理。 3.不得兼职或者全职从事其他工作。 4.不得与其他业务人员或客户串通,对客户资料造假。 5.未经公司允许,不得在通过任何媒介(包括但不仅限于报纸、电台、网络等媒介)发表任何有关公司的广告、通告、信函或文件等。 6.未经公司允许,不得接受任何媒体的采访。 7.展业岗以外业务人员不得从事新客户拓展工作。 8.不得隐瞒或伪造重要投保人信息,协助投保人获取贷款。 9.禁止进行不正当行为,制造新闻事件。 10.不得对产品条款加以修改和变更,无权代表公司协商、签订任何合约。 11.必须使用公司统一制定的单证,不得自行印刷、使用单证。 12.必须保守公司秘密,如公司经营数据、公司内部制度等。 13.须爱护公司财产,保持办公环境整洁有序。 14.各业务单位外出活动尤其是举行宣传、咨询或社会公益活动,应树立和维护公司形象。 15.应爱岗敬业,尽职尽责,努力提高服务质量。

中级保险专业知识与实务_第九章 信用保证保险(2)_版

1、信用保证保险实际上是由保险人为信用关系中的()提供信用担保的一类保险业务。 A:权利人 B:义务人 C:保证人 D:中介人 答案:C 解析: 考查保证保险的概念 2、某外贸公司出口一批货物至美国,货物运抵后,进口方因市场行情发生变化为借口,拒绝接受该单物,致使该批货物被低价转卖,则这批货物的损失应由()负责赔偿。 A:出口信用保险 B:产品责任保险 C:海洋货物运输保险 D:合同保证保险 E: 答案:A 解析:考查出口信用保险的保险责任 3、某外贸公司以承兑交单90天(D / A90天)条件出口一批货物,发票总额100万美元, 保险费率为1.56%。那么,该公司应交纳的保险费为()万美元。 A:0.39 B:0.78

C:3.12 D:1.56 E: 答案:D 解析:考查出口信用保险的保费的计算。 4、责任限额是出口信用保单中的一项重要规定,一般的保单中都规定两种限额: 买方信用限额和最高赔偿限额。对保单的最高赔偿限额来说,它是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出口方)在()保单累计的最高赔偿限额。 A:6 个月 B:每两年 C:12个月 D:每月 E: 答案:C 解析:考查出口信用保险责任限额的有关规定。 5、A国外贸公司甲,在投保出口信用保险时为B 国进口商乙申请了10万美元的信用限额。但该公司在保险期间向甲方出口了20万美元的货物。保险期间由于A 国与C国发生战争导致甲公司损失15万美元。则保险公司在赔偿时最多能赔()。 A:20万美元 B:10万美元 C: 7.5 万美元 D:不予赔偿

E: 答案:B 解析:考查出口信用保险的责任限额的有关规定 6、我国企业G 在非洲L 国投资200万美元建厂, 为防政治风险损失及时向某保险公司投保投资保险,保额为投资额的80%。在保险期间,因L 国政局变化政策变动导致G 企业损失170万美元,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并提供了财产损失证明。6 个月后,获赔偿136万美元。两年后,该保险公司向L 国有关方面追回G 的损失80万美元。则这80万美元中保险公司应获得()。 A:80万美元 B:46万美元 C:64万美元 D:16万美元 E: 答案:C 解析:考查投资保险理赔的计算。 7、以下属于国内信用保险的险种的是() A:赊销保险 B:贷款信用保险 C:特别的个人贷款信用保险 D:投资保险 E:出口信用保险 答案:A,B,C

个人抵押贷款房屋保险附加还贷保证保险条款费率

附加还贷保证保险条款 二、除外责任: (一)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为、恐怖活动、武装冲突、 费率表 每万元保险金额保费表 费率浮动因子0.5-5

个人抵押贷款房屋综合保险 附加还贷保证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投保人只有在投保了《个人抵押贷款房屋综合保险》(以下简称为“主险”)后,方可投保《附加还贷保证保险》(以下简称为“本附加险”)。 第二条本附加险与主险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为准;本附加险未尽之处,以主险为准。 第三条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保险责任 第四条在本附加险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一级伤残,造成连续三个月未履行借款合同约定的还贷责任的,保险人负责赔偿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时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本金余额(但不包括被保险人在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之前未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履行还贷责任而拖欠的贷款本金,下同)。 责任免除 第五条下列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 (二)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三)被保险人违法、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四)被保险人因疾病、妊娠、流产、分娩导致的伤害; (五)被保险人因药物过敏、整容手术、内外科手术或其他医疗导致的伤害; (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七)被保险人进行潜水、跳伞、滑雪、滑水、滑翔、狩猎、攀岩、探险、武术、摔跤、特技、赛马、赛车、蹦极、卡丁车等高风险运动和活动; (八)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九)恐怖袭击; (十)地震、海啸。 第六条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导致身故或伤残的,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精神失常或精神错乱期间; (二)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三)被保险人醉酒或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第七条下列损失或赔偿责任,保险人不也负责赔偿:

科技型小企业履约保证保险贷款管理办法

科技型小企业履约保证保险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拓展我行小企业金融业务服务功能,满足科技型小企业客户融资需求,规小企业信贷业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关于进一步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支持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9]37号)文件精神和我行《银行小企业信贷准入退出指导意见》(银发〔2010〕508号)等相关管理制度,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技型小企业履约保证保险贷款业务是指在我行为经过市科技主管部门、合作保险公司和我行三方共同审核同意的科技型小企业发放的用于支持其生产经营过程中所需资金并由保险公司全额履约保证保险的贷款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科技型小企业是指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和服务业务,符合我行小型企业认定标准,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第二章贷款对象 第四条申请“科技型小企业履约保证保险贷款”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在本市注册的科技型小企业; 2、企业经工商登记,各项证照均在有效期; 3、企业在政府部门及银行均无不良记录; 4、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无不良信用记录,有相关行

业从业经历; 5、企业有一定的实际经营年限,最近1年盈利,并能提供税单、对账单、水电单等证明材料; 6、借款额度与企业年销售额、净资产等经营情况相匹配,贷款直接用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 7、企业主要上下游客户群较稳固。 8、已在我行开立基本或一般结算。 第三章贷款的额度、期限、利率及还款方式第五条单笔贷款金额一般为30-200万元。 第六条利率在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根据各借款企业的风险,适当浮动,原则上定价于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0%水平。 第七条贷款期限为3至12个月。 第八条还款方式限定为按月付息到期还本,即贷款企业每月偿还利息,到期一次性偿还本金。 第四章贷款申请、尽职调查与审查审批 第九条贷款申请 企业根据其经营需要,向地方科技主管部门提出办理“科技型小企业履约保证保险贷款”业务的申请。地方科技部门负责收集、整理企业相关资料,对申请企业进行初审。对通过初审的企业贷款申请,填写推荐表,连带相关企业资料向经办银行和保险公司推荐。 企业贷款申请资料应包括以下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贷款卡、税务登记

人财保险-个人贷款保证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个人贷款保证保险(多年期)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取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适用于订立个人贷款合同(以下称“贷款合同”)的借款人和银行。订立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合同的借款人和银行不适用本保险。 第三条凡根据国家监督管理部门贷款管理的有关规定,与银行订立贷款合同,具有中国公民身份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借款人,可作为本保险的投保人。 第四条凡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开办个人贷款业务的银行,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当超过贷款合同约定的应付款日或被保险人宣布的贷款提前到期日,投保人仍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还款(或付息)义务,且超过保险单载明的期限(以下简称“赔款等待期”)的,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对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在所投保的贷款合同项下未偿还的全部贷款本金和相应的利息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赔款等待期是指保险人为了确定保险损失已经发生,被保险人提出索赔前必须等待的一段时期。赔款等待期从贷款合同中约

定的应付款日开始,由保险合同双方商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责任免除 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敌对行为、恐怖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暴动、民众骚乱; (二)非投保人原因导致的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三)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故意行为。 第七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与被保险人订立的贷款合同被依法认定无效或被撤消;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采用欺诈、串通等恶意手段订立的贷款合同; (三)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对原贷款合同及附件内容进行修改,而事先未征得保险人书面同意的; (四)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与投保人、担保人就偿还贷款合同的贷款达成和解协议的; (五)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将担保合同约定的抵(质)押物进行转卖、转让或转赠; (六)被保险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或《贷款通则》等有关规定未对投保人进行资信调查或未按规定程序进行贷款审批的。 第八条对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XX银行小微企业履约保证保险贷款管理办法

XX银行小微企业履约保证保险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升本行小微企业金融业务服务水平,丰富小微企业贷款担保模式,规范小微企业信贷业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银行开展小企业授信工作指导意见》《关于大力发展信用保证保险服务和支持小微企业的指导意见》文件精神和本行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微企业履约保证保险贷款系指本行 向投保信贷履约保证保险的客户发放的授信业务。 本办法所称信贷履约保证保险,系指以借款人按照借款合同履行还款义务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该保险的投保人为借款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为本行;当借款人违约或未按法律规定足额履行债务,由保险公司向本行赔付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应支付的金额,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本息以及其他违约费用。 第三条小微企业履约保证保险贷款业务遵循“合作准入、违约即付、独立评审、信息共享和动态调整”的原则。 (一)合作准入 总行对新合作开展履约保证保险贷款业务的保险公司实行准入制,各经营单位不得与未经总行准入的保险公司开展此项业务合作。 (二)违约即付 保险公司应在约定的理赔范围内违约即付,对于借款人的违约行为,在合同约定的理赔范围内向本行进行赔付。 (三)独立评审 对申请办理履约保证保险贷款业务的所有客户,保险公司应进行独立的调查与评审,评审通过后向本行出具《承保意向书》。保险公司需对评审结果负责。 (四)信息共享 在有效防范风险的前提下,加强与合作保险公司之间的信息共享,可借鉴保险公司保前调查和保后检查的工作结论进行业务管理。

履约保证保险与消费信贷(一)

履约保证保险与消费信贷(一) 摘要:消费信贷业务作为一项独立、高效的优势金融产品,与银行公司业务齐头并进,正日益为各商业银行所瞩目,并逐渐成为银行经营系统中的重要资源。在大力发展这一业务时,其授信风险的防范、分散和转移自然也就成为各家银行所要研究的课题。正是顺应这一需要,银行个人消费信贷业务中的履约保证保险应运而出,并为各利益主体所接受,显现出其强大的生命活力。 一、履约保证保险的法律性质 履约保证保险业务是一项特殊的财产保险业务,它是指保险人为被保证人(债务人)向被保险人(债权人)提供保险产品而成立的保险法律关系。当借款人不按期归还借款本息时,保险人需向被保险人(银行)赔付所有未还贷款本息。 其几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可以下图表示: (1)投保人向保险人支付保费,购买以银行为被保险人的履约保证保险; (2)银行审查借款人还款能力及履约保证保险保单,发放借款;(3)一旦出现保险事故时,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付保险金。 从法律角度看,即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双方约定,投保人承担支付保险费的义务,换取保险人对其因保险事故的出现所导致的被保险人的损失负责经济补偿或给付的权利;相对应而言,投保人的义务和权利分别是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因此不难看出保证保险合同具有双务

性、有偿性、诺成性和射幸性的法律特征。 (一)履约保证保险不同于借款合同的保证担保 由于保证保险是从《担保法》中的保证制度演变而来的,是保证制度与保险制度相结合的产物,故从外在表象上存有诸多的共性和相似成分。如:均具有担保的性质,最终是为了保证被保证人的利益不受损失;均是事先以书面形式,即合同设定几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当条件具备或不具备时,承担相应的责任;均具有一定的期限性,即在有效期限内承担法律责任。正是由于上述共性的存在,实践中产生履约保证保险项下的纠纷时,则往往使不同利益主体对纠纷定性产生不同理解和认识。至此,明确两种法律制度的区别则至关重要。笔者认为,虽然两种制度有很多的相似之处,但其本质上的差异才是其根本所在。其一,法律性质不同。保证保险是一种损害补偿手段,而保证作为一种担保方式则是一种债权保障方法。因而,保险合同能够独立存在,而保证合同只能是依附于主合同的从合同,附属于特定的债权债务关系,不能独立存在。对保证合同而言,不仅它的存在、消灭以主合同为前提,并且其效力和应承担的责任也受主合同的影响,即主合同无效保证合同也无效。而对保险合同来讲,虽然也要以被保险的合同债权存在为前提,但这只是有关当事人签订保证保险合同的原因或依据。保证保险合同作为一种独立的合同,它的效力不受产生被保险债权的合同效力的影响。 其二,责任方式和责任性质不同。保证责任有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责

笼统修改版--住房按揭贷款保证保险防范风险-保证保险的法律适用

个人按揭房贷业务风险防X浅析 【摘要】日本3.11强烈地震,使社会各界对房屋的质量和抗震能力再次予以极大的关注。保证保险能够防X次级房贷危机、化解银行贷款风险,避免按揭贷款买受人因意外事故引起的以房抵债、被迫搬迁等风险,增加保险公司业务量。但是,保证保险在实际中却没有推广应用,需要从法律上明确保证保险的性质、统一相关法律规定;改变银行以强势地位强制推行贷款保险、保险公司设计理赔事项及计算保险费用不合理等情形;完善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规定。 2011年3月11日,中新社东京3月19日电日本警察厅19日的统计数据显示,截至19日上午9点,已有7197人在11日的9级地震及其引发的海啸中遇难。 据警察厅介绍,在岩手、福岛等受灾地区,确认失踪人数总计10905人,死亡和失踪者总计18102人。而与此同时,地方政府无法确认去向的居民仍有数万人,其中包括警方公布的失踪者。 日本NHK电视台19日说,重灾区各地都有大量尚未确认下落的人员。其中,石卷市因通信受影响而无法了解整个受灾情况,因此预计有1万人下落不明。南三陆町约有8000人“不知去向”,相当于当地人口的一半左右。女川町也有约5000人“下落不明”。各地方政府都在抓紧确认失踪者的工作。 房屋塌陷挤压,整个受灾区房屋、道路损毁严重。虽然,日本的房屋向我们展示了强大的抗震能力,但是,还是经不住地震和海啸的双重冲击。于是,我们会想,如果在毁损的房屋中,有很多是按揭贷款购买的住房。那么,作为房贷发放机构中占主导地位的银行,该怎样来防X和面对诸如地震/海啸等超级不可抗力给社会以及自身带来的风险?地震给人们留下许多难以忘怀的记忆,也留下不少耐人探讨的法律问题。 比如,按揭贷款购买的住房,人亡屋毁,没有还完的贷款怎么办?购买的期房已经建成还没有交付就全部毁损,贷款由开发商还是由买受人偿还?房屋毁损是不可抗力的地震造成的,开发商和买受人是否都免责?买卖双方免责了,银行

小额信贷保证保险

鹤壁银行小额信贷保证保险相关问题 一、小额信贷风险控制机、手段简要说明 1、贷款额度控制机制:即对不同对象的小额贷款借款人规定不同的单户贷款上限。如宁波做法,农业种养殖大户单户发放金额不超过30万元,小企业单户发放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城乡创业者单户发放金额不超过10万元。 2、银行与保险风险共担机制:即保险事故发生,银行和保险公司按事先约定好的损失分担比例分担损失贷款。如宁波第一年做法,贷款银行与保险机构统一按30%:70%的比例分摊贷款本金损失风险。 3、贷款风险叫停机制:即当银行小额贷款逾期率超过一定比例时,按照管理部门规定停办小额贷款业务,并对银行进行专项检查。以防止和规避银行管理不善、从业人员恶意窜通借款人违规贷款等,强化和完善小额贷款业务的实施方法及管理手段。对保险机构无正当理由拒保、拒赔、拖赔等行为,造成该项业务发展受阻及银行无法及时得到理赔的,保监部门应依法对相关机构及责任人进行查处。如宁波规定试点银行小额贷款逾期率超过10%时,应立即停办此项业务。 4、借款人失信惩戒机制(规避逆选择及道德风险):通过信用登记系统,记录每一位借款人的银行信用情况,并向银行有关部门及时通报信用情况,对恶意欺诈、逃废债务等失信行为形成强有力的惩戒和制约合力。优化信贷环境,防范银行贷款损失。如宁波做法,通过下列惩戒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一是将欠款信息和名单纳入人民银行征

信系统,并定期向有关部门进行通报,对恶意逃债的个人与企业以适当方式予以曝光;二是对恶意拖欠小额贷款的借款人(包括有直接责任的借款企业法定代表人),经有关部门确认后,按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录有关规定取消其录用资格,行政许可部门在三年内对其在全市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的行政许可进行限制;三是对拖欠小额贷款的借款人,取消我市给予的各类优惠政策、财政补助和荣誉;四是司法机关要依法加大对拖欠、逃废金融债务行为的打击力度,开辟“绿色通道”,对小额贷款诉讼可适用简易程序,并优先执行,对借款人恶意骗贷涉嫌犯罪的,公安部门要及时立案、侦办,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5、联合借款追讨机制:即银行按时将业务受理、客户信息、授信决策、贷款发放、贷款逾期等情况告知合作的保险机构,双方在风险管控、信息共享、追索欠款等方面密切合作。 6、银行对贷款实施全过程风险管控:银行从客户申请受理、贷前调查、贷中分析决策到贷后跟踪管理、逾期催收等各个环节,全程严格把好小额贷款授信的质量关口,尤其是确保客户信息真实性及资金用途合理性,严控资金专款专用(防范改变资金用途的道德风险),决不能因为有了保证保险而降低贷款发放的标准,放松贷款质量与风险的管控。 二、保证(即担保)与保证保险的比较 (一)保证保险与保证(即担保)的相同之处 保证保险是从担保法中的保证制度演变而来,保证保险合同与保证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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