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运提单案例-记名提单
提单操作手册(简单易学版)

提单操作手册(简单易学版)1、按提单中收货人栏的填写方式划分(1) 记名提单(straight B/L) 这是指在提单上具体写明收货人名称的提单。
有以下几种记名方式:①Consigned to A Co. Ltd.②Deliver to A Co. Ltd.③Onto A Co. Ltd.记名提单只能由该指定的收货人凭此提货,提单不能转让,可以避免转让过程中可能带来的风险,一般用于贵重商品、展品及援外物资的运输。
记名提单的收货人可以是买主、开证行或代收行,但银行一般不愿接受以买主为收货人的记名提单。
因为一些国家的惯例是记名提单的收货人可以不凭正本提单而仅凭“到货通知”(Notice of arrival) 上的背书和收货人的身份证明即可提货,这样银行如垫款却不能掌握货权,风险太大。
启示:必须谨慎使用记名提单。
如果信用证要求记名提单,最好要求改证;如果客户坚持使用记名提单,须弄清原委,了解运输业务所涉及国家对记名提单物权凭证属性的法律规定,如货物装运到美国的货物就不宜使用记名提单,或在记名提单上加注声明:“此提单适用于中国海商法”,以约束承运人必须凭正本提单放货,这样才能保证信用证项下贸易的安全。
(2) 指示提单(order B/L)这是在提单上的收货人栏中有“Order”(凭指示)字样的提单。
实务中常见的可转让提单是指示提单。
指示提单必须经过背书转让,可以是空白背书,也可以是记名背书。
指示提单有四种抬头:A.凭银行指示。
即提单收货人栏填写为“to the order of xx Bank”。
B.凭收货人指示。
即提单收货人栏填写为“to the order of A.B.C. Co. Ltd”。
C.凭发货人指示。
即提单收货人栏填写为“to the order of shipper”,并由托运人在提单背面空白背书。
这种提单亦可根据信用证的规定而作成记名背书。
托收人也可不作背书,在这种情况下则只有托运人可以提货,即是卖方保留货物所有权。
海运提单案例5

厦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诉福建省厦门轮船总公司等未凭指示提单放货致收不回货款纠纷案发布日期:2008-06-26 文章来源:互联网「案情」原告:厦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厦汽公司”)。
被告:福建省厦门轮船总公司(下称“厦轮公司”)。
被告:海丰船务(香港)有限公司(下称“海丰公司”)。
被告:厦门海运集装箱联合公司(下称“海运公司”)。
厦汽公司因上述被告未凭提单放货,于1994年9月22日向厦门海事法院起诉,称:1993年9月28日,本公司在厦门将一批价值63073.40美元的国产针织服装交付被告由“开元”轮V.9341航次承运至香港。
根据本公司要求,被告于1993年10月1日委托厦门外轮代理公司签发了以香港浙江兴业银行(THENATIONAL COMMERCIAL BANK LTD.H.K)为收货人的指示提单,同时该货物装船启运。
但至今近一年,我公司未能收回货款。
经查,发现被告已将该批货物交由提单通知人香港富乐门针织厂有限公司(下称富乐门公司)提走,而提单上并无收货人香港浙江兴业银行的背书。
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七十九条第二项关于指示提单须经背书方能转让之规定,致使收货人丧失了对货物的控制权,我公司也因此无法收回货款。
故诉请判令被告赔偿货款损失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等费用。
被告厦轮公司辩称:“开元”轮不是其公司的船舶,原告诉错对象。
被告海丰公司和海运公司在答辩期内均未答辩。
在庭审时,海丰公司和海运公司辩称:原告已将提单交银行结汇,并已取得货款。
但银行接受单证议付货款后,又退回单证,向原告追回货款,故原告不能再主张提单项下的权利,无权就提单纠纷起诉。
原告将一份正本提单交给富乐门公司,造成单证不符,违背信用证的有关规定,其收不到货款与承运人及其代理人不存在因果关系,被告没有责任。
「审判」厦门海事法院经审理查明:1993年9月,原告厦汽公司与富乐门公司约定,由其供应货值63073.40美元的服装,富乐门公司通过香港浙江兴业银行开出一份以原告为受益人的信用证,该信用证规定受益人厦汽公司除提交商业发票、装箱清单、保险单、检验证外,还应提交全套已装船并制成凭开证行香港浙江兴业银行指示、运费已付、通知人为富乐门公司的清洁提单。
海商法提单案例

〖案情〗1原告:中国某保险公司被告:日本株式会社2001年9月20日,中茶公司作为买方与荷兰C公司签订500公吨可可豆销售合同,付款条件为FOB阿比让,信用证付款。
装运期为2001年11月,包装为新麻袋。
2001年11月19日,原告中国某保险公司出具涉案货物运输保险单,其中记载的被保险人为中茶公司,由象牙海岸(科特迪瓦)至中国上海,承保险别为一切险。
同日,中茶公司支付了保险费。
2001年11月20日,被告日本株式会社签发编号为754062853的提单,提单记载:托运人为S公司,收货人凭指示,通知人为中茶公司和兴光公司,装货港为象牙海岸(科特迪瓦)阿比让,卸货港为中国上海,货物状况为7,700包象牙海岸(科特迪瓦)可可豆,共500公吨。
2001年12月21日,涉案货物进口报关,报关单记载的经营单位为中茶公司,收货单位为兴光公司,货物用途为加工返销。
同年12月29日,原告中国某保险公司向被告日本株式会社发出索赔通知。
2002年1月15日,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商检)就涉案货物出具了检验证书,证明中国商检工作人员于2001年12月25日到达检验地点浙江省绍兴市库场,发现集装箱铅封号、箱号与提单一致,箱体无破损,但有渗水,箱内顶部有大量凝结水,干燥剂全部潮湿,衬垫货物的纸板浸湿,箱门处麻袋腐蚀破损,上层货物发霉程度较轻,底层货物进水并发霉结块,上述损失共计105,835美元,损失原因基本判定为集装箱在海运途中遭海水浸泡所致。
2002年3月8日,中茶公司出具赔款收据及权益转让书,证明其已收到涉案货物保险赔款人民币1,157,824.01元,并同意将已取得赔款部分保险标的的一切权益转让给原告。
裁判上海海事法院经审理认为,指示提单的背书即意味着运输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
涉案货物在目的港交付前,提单已由中茶公司背书给兴光公司,兴光公司作为提单持有人向承运人主张提货,提单所证明的运输合同的权利义务已经转让,中茶公司与兴光公司之间的委托加工和代为提货的关系不能对抗包括承运人和保险人在内的第三人。
货代案例:FOB合同中实际托运人的认定

货代案例:FOB合同中实际托运人的认定案例原告:某家具公司被告:A航运公司被告:B货运公司被告:B货运公司上海分公司(B上海分公司)2010年2月,原告与注册在香港的E家居公司签订“采购合同”,约定由原告供应24000件储物方凳,出货方式为“FOB SHANGHAI”,指定货代为“客人提供”,目的地为“LA(美国洛杉矶)”,付款方式为“提供单据复印件T/T 15天”。
E将涉案货物转手出售给美国的IDEA公司。
A接受了名义为IDEA公司的订舱委托。
E直接就订舱、提单缮制等涉案货物出运事宜与B上海分公司进行业务联系。
原告确认“与承运人之间关于海上货物运输的事宜都是E在联系”,原告仅负责实际交付货物。
E指示B上海分公司向原告开具装港费用发票并确定原告为提单接收人。
原告委托F货代开展涉案货物出口的内陆集装箱拖车及报关业务。
2010年4月21日涉案6480件货物装箱。
4月28日涉案提单签发。
原告指示F货代根据B上海分公司开具的发票支付了订舱费等装港费用。
在上述费用到账后,原告通过F货代从B上海分公司处取得了涉案全套正本提单。
涉案提单系A抬头的记名提单,载明托运人为E,收货人为IDEA公司,由A授权B上海分公司使用其签单章对外签发。
原告确认其同意在涉案提单中将E记载为托运人。
三被告确认涉案货物已交付记名收货人IDEA公司。
另查明,涉案货物价值为38880美元。
IDEA公司已至少向E支付了570239.50美元,并指定用于清偿包括涉案货款在内的货款。
原告确认收到E支付的部分定金,尚有82.46%的涉案货款没有收到。
原告诉称:三被告的无单放货行为致原告遭受货物价款损失38880美元和相应利息损失。
三被告签单行为不规范,导致原告无法判断承运人身份,三被告应当共同作为承运人,为此诉请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货物及利息损失。
三被告共同辩称:B上海分公司作为A的签单代理人,不应就本案纠纷承担任何责任;原告并非实际交付货物的托运人,向A实际交付货物并依法有权控制货物的应是E;即使原告可被认定为中国海商法下的“实际托运人”,因涉案提单是记名提单,原告作为持有记名提单的实际托运人没有诉权;原告虽持有正本记名提单,但不具有提货权,亦无法控制货物,原告损失与无单放货行为无因果关系。
国际物流海运提单

(四)按提单内容来分类
• • • • 1、繁式提单 (Long B/L) 定义:指正面有内容,背面有条款的提单。 2、简式提单 (Short B/L) 定义:指正面有内容和主要条款,背面为 空白的提单。 • 集装箱海运提单多为繁式提单。
(五)按运输方式来分类
• • • • • • 1、直达提单 (Direct B/L) 特点:只有装船港,卸船港 2、转船提单 (Transshipment B/L) 特点:有装船港,中转港,卸船港 3、多式联运提单 MT B/L 特点:提单上注明了前程运输方式和目的 地。
• 3、汉堡规则(Hamburg Rules) • 《联合国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公约》 《United Nations on the Carriage by Sea》 • 1978年3月通过 1992年11月生效 • 4、《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International Multimodal Transport of Good》 • 1980年5月签定
(六)几种特殊情况下的提单
• 1、倒签提单 • 特点:提单上注明的装船日期早于实际日 期。 • 2、顺签提单 • 特点:提单上注明的装船日期晚于实际日 期。 • 3、预借提单 • 指货物在装船前或装船完毕前,托运人 来为及时结汇向承运人预先借用的提单。
• 倒签提单、顺签提单、预借提单都是既违约 又违法的,签发提单的承运人要承担由此引 发起的后果和责任。 • 4、过期提单 • 在提单签发21天后,才向银行提交的提 单为过期提单。 • 注意:过期提单不是无效提单。
海运
海运提单
• 一、提单(Bill of Lading B/L)的定义
• •
海运提单案例

海运提单案例3(总6页) -CAL-FENGHAI.-(YICAI)-Company One1-CAL-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请直接删除中国木材华东公司诉米雷纳船舶管理有限公司及东丰船务有限公司提单纠纷案发布日期:2008-06-26 文章来源:互联网「当事人名称」原告(被上诉人):中国木材华东公司被告(被上诉人):米雷纳船舶管理有限公司(MILENA SIHP MANAGEMENT )被告(上诉人):东丰船务有限公司(CHARTER HARVEST SHIPPING LTD.)「当事人一审诉辩主张」原告诉称:1993年8月3日收到由“BUDVA”轮船长签发的正本提单,并为此安排了专用泊位等待该轮靠泊卸货。
但该轮于同日抵上海长江口外锚地后,以租船人在装港争议未决为由,拒绝进港靠泊卸货并对船载货物进行了非法扣押,这一行为严重地侵犯了其货物所有权。
原告为此诉至本院,请求判令上述两被告立即停止非法扣货行为,迅速安排卸货并为此赔偿原告贷款利息损失人民币78050元、货物价格损失人民币元、空占泊位损失人民币元、卸货工班劳务费人民币244800元、空占堆场费人民币元。
上述请求共计人民币元折合美金元(按1993年9月9日汇率1:)。
原告同时请求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和诉讼保全费。
1995年7月17日,原告来函变更诉讼请求为人民币元。
1996年3月19日,原告再次变更诉讼请求,其中赔偿金总额为美元,利息损失美元,扣船费用、鉴证费、诉讼费计人民币元。
被告米雷纳船舶管理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提交答辩状,但在庭审中辩称不承认原告起诉的理由,并称留置货物并非其所为,而是根据东丰船务有限公司的指令进行的。
此外,该司还声称未收到租金,保留对此进行诉讼的权利。
被告东丰船务有限公司亦未向本院提交答辩状,但在庭审中辩称本案所涉之提单为租约项下提单,载有合并条款,因此原告应受租约约束;租约虽未经签字,但承租双方大量的传真来往及对租约中有关条款的引用可证明该租约依法有效成立;无论按租约中的留置条款还是按提单中的留置条款,承运人或船东均有权为索取应向其支付的运费、亏舱费、滞期费和其它费用对船载货物行使留置权;法院应责成原告执行其与米雷纳船舶管理有限公司于1993年10月23日签署并已生效的和解协议;原告的索赠不真实也没有法律依据,华申会计师事务所的鉴定报告不公正,应予纠正;由于本案,东丰船务有限公司遭受了惨重的损失,对此应由原告进行赔偿。
最全的海运提单

盲目使用记名提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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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山东省某外贸公司与美国“AMERICAN PLAYTIME CORP”签订了“XI MAS LIGHTS”的货 物出口合同。五六月间,该公司以信用证结算方式出 口了两批货物,交单议付后顺利结汇。10月,又陆续 出口6批货物,因考虑到前几次有过良好合作情况, 选择了付款交单(D/P)的托收方式结算,金额合计 约26万美元。但代收行多次催促,国外客商也不付款 赎单。1994年3月,该公司得知货物已被客户凭副本 提单提领,于是要求银行退回单据。4月,该公司凭 已退回的正本提单向船公司APL交涉要求赔偿,遭到 拒绝、至此,公司款货两空,蒙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海运提单(Ocean Bill of Lading),是一种用于证 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有承运人接管或装船, 以及承运人据以保证交付货物的单证。
transport document 运输单据 Combined Transport Documents (CTD) 多式联运单据 shipping documents 装船单据 On board B/L 已装船提单 Shipped B/L 已装船提单 received for Shipment B/L 备运提单 Direct B/L 直达提单 Transshipment B/L 转船提单 Through B/L 联运提单 Clean B/L 清洁提单 Unclean B/L 或 Foul B/L 不清洁提单 Straight B/L 记名提单 Open/Blank B/L 不记名提单 Bearer B/L 不记名提单/持有人提单/来人提单 Order B/L 指示提单 Long Form B/L 全式提单 Short Form B/L 简式提单 On Deck B/L 舱面提单 Stale B/L 过期提单 Ante Dated B/L 倒签提单 Advanced B/L 预借提单 Freight at Destination B/L 运费到付提单 Freight prepaid B/L 运费预付提单
从一则案例看记名提单的风险与防范

一、案例简介 2017 年,浙江台州 A 公司与 R 国客户 B 公司谈成 一批笔记本册的出口业务,货值为 21 万美金,其中价 值 17 万美金的货物具有时效性,合同以 FOB 方式成 交,支付方式为 “by TT ,30% in advance, the Balance 70% after shipment”。 但 是 由 于 B 公 司 没 有 货 物 进 口 权,于是找到本国代理商 C 公司作为买方与 A 公司签 订了货物买卖合同。合同订立以后 B 公司通过代理商 C 公司向 A 公司支付了 30% 的预付款,即 63000 美金的 货款。A 公司收到定金后,安排生产、联系买方指定货 代订舱出运,货物完成装运后,A 公司拿到承运人签发 的提单确认件转发给 B 公司确认,提单上载明 C 公司 为收货人,B 公司没有异议确认提单,于是 A 公司要求 承运人签发了收货人为 C 公司的正本记名提单。同时 B 公司向进口代理商 C 公司支付了剩下的 70% 货款,随 后 C 公司宣布破产,未能向 A 公司支付 70% 的货物尾 款。A 公司因此拒绝寄送海运提单给 B 公司,B 公司为 获取 17 万美金有时效性的货物,和 A 公司协商后向出 口方 A 公司支付了 97000 美金的货款,连同预付款合
Risk And Prevention of Straight Bill of Lading From a Case Shen Weiling
(Taizhou Vocational College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Taizhou Zhejiang 318020) Abstract: Straight bill of lading cannot be transferred, and the goods owned by the consignee shown on the bill of lading.In some countries, such as the United States, South America, Africa, the consignee shown on the bill of lading can get the goods from the carrier against the receiving notice or a copy of the bill of lading or Letter of guarantee, even if the seller or other third party who holds a straight bill of lading cannot take ownership of the goods and dispose of them. Therefore, the use of straight bill of lading, is necessary to understand the credit of the importer in advance, pay attention to the market situation of export goods, avoid the carrier to release goods without a bill of lading, so as to prevent the risks brought by straight bill of lading. Key Words: Case; Clean Bill of Lading; Risk; Preven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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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记名提单(straight B/L)
案例1997年4月上海某公司与美国一代理商签订了一份金额为USD105,000的纺织品出口合同,6月初收到直接买户开出的不可撤销信用证,信用证要求出具记名XX公司的提单,并指定货物装运美国某船公司。
货物出运后全套单据经通知行寄开证行,正常的结汇时间已过,但货款一直未到账,此时收到开证行的不符点电报,称单据有一处不符点,全套单据由开证行暂为保管。
我公司查货物下落,船公司告知货物已被提走。
我公司要求船公司做出解释,三份正本提单仍在银行,我方也并无放货指令,凭什么放货?船公司告知,记名提单可不凭正本提单,仅凭收货人的身份证明即可放货,船公司无责任。
不久三份正本提单连同其他单据被开证行退回,我公司面临着手持正本提单却货、款两空的残酷现实。
在要求船公司赔偿货物无果的情况下,一纸诉状把船公司推上了被告席。
然而被告认为此案适用于美国1936年海上运输法,放货的理由是提单背面条款中已约定,按此法规定记名提单项下承运人可以不凭正本提单放货,只要收货人提供了证明自己合法身份的有关文件即可。
一审上海海事法院认定,被告未提供完整的美国1936年海上运输法律文本无从依据,故本案适用于中国海商法,根据中国海商法第17条规定,提单无论是记名或不记名都是物权凭证,承运人必须凭正本提单放货,现原告正本提单在手,被告已将货物放掉,属于严重侵权行为,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全部货款和利息损失。
被告不服,立即上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要求终审法
院依据美国法律改判此案。
在法庭的要求下,上诉方提供了完整的美国1936年海上运输法文本,通过研读这份完整的法律文本发现,此法只适用于往来美国港口的运输业务,此案并未涉及美国港口,故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终审判决书下达7天内,公司即收到了被告赔偿的全部货款及利息。
启示:必须谨慎使用记名提单。
如果信用证要求记名提单,最好要求改证;如果客户坚持使用记名提单,须弄清原委,了解运输业务所涉及国家对记名提单物权凭证属性的法律规定,如货物装运到美国的货物就不宜使用记名提单,或在记名提单上加注声明:“此提单适用于中国海商法”,以约束承运人必须凭正本提单放货,这样才能保证信用证项下贸易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