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
《阳江市畜禽养殖禁养区禁建区划定方案》(阳府[2021]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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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畜禽养殖禁养区禁建区划定方案》(阳府[2021]60号)《阳江市畜禽养殖禁养区、禁建区划定方案》(阳府[2021]60号)阳江市畜禽养殖禁区和建设禁区划定方案(阳府[2022]60号)为促进全市畜禽养殖合理布局,防治畜禽养殖污染,保护好生态环境,促进畜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特制定阳江市行政区内畜禽养殖禁养区、禁建区划定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法律、法规和规章通过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禁建区和养殖区,达到保护和改善农村生态环境,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目的。
二、划定原则和类型(一)划定原则1.依法保护水源、自然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2.切实保护城市、人口密集地区和工业开发区人民的正常生产生活环境;3.重点防治重点流域沿岸一定范围内的畜禽养殖污染;4.保护公路、铁路、高速公路两侧一定范围内的景观资源。
(2)划定1类畜禽养殖禁区畜禽养殖禁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在指定范围内禁止建立畜禽养殖场的区域。
本划定方案实施前,禁养区范围内已建成的畜禽养殖场,由所在地县(市、区)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搬迁或关闭。
2、畜禽养殖禁建区畜禽养殖禁区,是指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限制畜禽养殖数量,禁止建设、扩建畜禽养殖场的区域。
本划定方案实施后,禁止在畜禽养殖禁区内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
本划定方案实施前,禁建区范围内已建成的畜禽养殖场,由所在地县(区)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治理,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并达到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
养殖场所处的位置对环境的影响特别敏感或限期内达不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由所在地县(市、区)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搬迁或关闭。
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划定方案(最新)

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划定方案(最新)为从源头上控制畜禽养殖污染,切实抓好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推进全区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促进畜牧业可持续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实现改善生态环境和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双赢,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畜禽养殖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富民强区,实现X经济可持续发展,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以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为依据;以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和改善农村生态环境质量为切入点。
结合我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要求,调整优化全区畜禽养殖业的生产布局,开展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和生态化,促进畜牧业生产与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发展。
二、划分原则(一)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的原则;(二)依法保护生态环境原则;(三)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统一原则;(四)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与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相统一原则;(五)突出重点和可操作性原则;(六)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原则。
三、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技术规范。
四、划分类型畜禽养殖区划分为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
禁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指定范围内禁止存在任何畜禽养殖场(区)。
禁养区范围内已建成的畜禽养殖场(区),由区政府依法责令限期搬迁或关闭。
限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一定区域内限定畜禽养殖数量,限养区内现有的畜禽养殖场需达到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
适养区是指除禁养区、限养区以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适合畜禽养殖的区域。
畜禽禁止养殖区控制养殖区划定方案

畜禽禁止养殖区控制养殖区划定方案为全面改善环境质量,从源头上控制畜禽养殖污染,合理优化畜禽养殖场点规划布局,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按照《XX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实现畜牧业可持续发展和生态环境持续改善为目标,调整优化全县畜禽养殖生产布局,开展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和生态化,促进畜牧业生产与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发展。
二、划定原则(一)合理布局,统筹规划。
统筹考虑近期、中长期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在确保水环境功能的前提下,兼顾其它环境功能。
(二)因地制宜,划定区域。
依据全县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生态特征与环境资源,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生态环境保护的需要科学划定,注重可操作性。
(三)规模适度,环保达标。
统筹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宜养区,根据不同养殖区的养殖规定,突出重点逐步开展综合整治工作。
(四)资源利用,持续发展。
以标准化治理设施改善为重点,突出资源化综合利用,实现资源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相互统一。
三、划分类型畜禽养殖区划分为禁止养殖区、控制养殖区和可养区。
禁止养殖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在指定范围内禁止存在任何畜禽养殖(场)区的区域。
控制养殖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在一定区域内限定畜禽养殖数量,畜禽养殖场需达到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区域。
除禁止养殖区、控制养殖区以外区域,为畜禽可养区。
四、划分区域(一)畜禽禁止养殖区1.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调水工程干线及其设施的保护区域,包括:XX镇卢庄XX,XX镇水牛赵,XX镇官庄,XX镇邱集5个水源地边界为基准外延100米以内;黄河、徒骇河岸边界为基准外延100米以内;李家岸引黄干渠、XX引黄干渠、韩刘引黄干渠、豆腐窝引黄干渠保护范围以内。
2.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包括:赵牛河人工湿地、国家黄河水乡湿地公园边界为基准外延100米以内,以及基本农田保护区。
简阳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模板】

简阳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二〇一八年八月目录1 总论11.1项目背景11.2总体要求11.3基本原则21.4划分主要依据21.5划定范围及期限41.6划定类型41.7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规模标准51.8划定方案51.9划分适用说明62 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82.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82.2自然保护区132.3重要河流岸带132.4水库岸带142.5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162.6工业园区162.7主要交通干线172.8文物保护单位173 区域内畜禽养殖要求223.1禁养区内相关要求223.2适养区内相关要求224 保障措施25附表简阳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范围总表1 总论1.1项目背景为切实保护环境,加强简阳市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规范畜禽养殖场所建设,推进现代畜牧业健康有序发展,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2015年简阳市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划定畜禽养殖业禁养和限养区域的通知》(简府发[2015]45号),划定了畜禽养殖业禁养区和限养区范围,规范明确了相关工作要求。
随着《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第643号令)、《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 17号)、《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环办水体[2016]99号)以及《四川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技术指南(试行)》(川农业函[2017]647号)等一系列相关文件的颁布出台,进一步规范了畜禽养殖禁养区的划定工作。
按照《四川省农业厅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调整完善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工作的通知》(川农业函[2018]118号)的要求,严格依据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本着求真务实的原则,兼顾保护与发展,结合简阳市实际情况,编制本划定方案。
1.2总体要求坚持以党的十八大、十九大等会议精神为指导,以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为依据,以促进现代畜牧业可持续发展、改善农村环境质量、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综合考虑各区域主体功能定位及生态功能重要性,在与生态保护红线格局相协调前提下,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风景名胜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工业园区等区域为重点,兼顾江河源头区、重要河流岸带、重要湖库周边等对水环境影响较大的区域,调整优化畜禽养殖区域布局,开展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的生态要求,形成种养相对平衡、农牧共生互动、生态良好循环的生态畜牧业发展格局。
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方案

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方案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X〕17号)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X为指导,以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为依据,以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和改善农村生态环境质量为目标,结合我县生态保护建设要求,调整优化全县畜禽养殖业的生产布局,开展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无害化、资源化和生态化,促进畜牧业生产与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发展。
二、划分原则(一)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原则;(二)依法保护生态环境原则;(三)生态环境保护与农业经济结构调整相一致原则;(四)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原则;(五)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原则;(六)养殖畜产品质量安全原则。
三、划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X〕17号)《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
四、术语与定义(一)规模养殖场。
按照《X省农业厅X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畜禽养殖场(小区)规模标准>的通知》(X农业〔X〕113号)确定养殖规模标准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以下简称养殖场)。
养殖场标准:年出栏量生猪≥500头,肉牛≥100头,肉羊≥300只,肉鸡≥3.5万羽,肉鸭≥3万羽,肉鹅≥1万羽;存栏量奶牛≥100头,蛋鸡≥2.5万羽,能繁母兔≥400只。
(二)养殖专业户。
按照《X省农业厅X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畜禽养殖场(小区)规模标准>的通知》(X农业〔X〕113号)确定养殖规模标准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以下简称养殖场)。
养殖专业户标准:年出栏量:500头﹥生猪≥50头,100头﹥肉牛≥10头,300只﹥肉羊≥150只,3.5万羽﹥肉鸡≥X羽,3万羽﹥肉鸭≥X羽,1万羽﹥肉鹅≥1000羽;存栏量:100头﹥奶牛≥5头,2.5万羽﹥蛋鸡≥500羽,400只﹥能繁母兔≥40只。
畜禽禁养区划定方案(最新)

畜禽禁养区划定方案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建设生态文明、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提高可持续发展能力的要求,通过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全面开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从源头上控制畜禽养殖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公众健康,促进全县畜禽养殖业与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发展。
二、划定原则(一)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原则;(二)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激励引导”原则;(三)畜禽养殖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原则;(四)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原则。
三、划定区域(一)县城、乡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医疗卫生机构功能区。
在县城、乡镇所在地居民区、文教科研区、医疗区等环境敏感区域划定的禁养区外侧再向外延伸500米范围内的陆域,人口集中的居民区以及公共建筑群外侧向外延伸500米陆域范围,居民小区以及公共建筑群外侧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向处3000米范围内。
(二)饮用水源保护区。
湖库山塘生活饮用水水源为湖库周边山脊线(分水岭)以内陆域范围;山泉深井型生活饮用水水源周边1000米以内的陆域范围;河流型生活饮用水水源地取水点上游3000米以内的陆域范围,向下游延伸300米,河岸两侧延伸1000米以内的陆域范围(或整个集水范围)。
(三)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
国家、省级风景名胜区核心区;国家级、省级、县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外侧再向外延伸500米以内范围;国家级、省级传统村落核心区外侧再向外延伸1000米以内范围。
(四)重要江河源头区和重要河流两侧河岸500米以内的陆域范围。
(五)交通干线防疫区。
国道、省道、高速公路、高速铁路两侧500米以内的范围。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区域。
四、划定范围xx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总面积:670.3828km2。
(一)城镇居民区(含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医疗卫生机构功能区,共71. 97km2,详见附件1)1.xx县县城(城市)总体规划核心区:12km2。
上杭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杭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调整方案的通知(2020)

上杭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杭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调整方案的通知(2020)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上杭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调整方案》己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杭县人民政府2020年2月28日上杭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调整方案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法律法规规定,引导畜牧业健康绿色发展,按照《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环办土壤函〔2019〕55号)、《关于印发畜禽养殖区划定情况排查要求的通知》(环办土壤函〔2019〕735号)及《福建省生态环境厅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福建省生态环境厅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开展畜禽养殖区划定情况排查相关要求的通知》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重新调整制定本县区域内畜禽养殖禁养区(以下简称禁养区)划定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统筹考虑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畜禽养殖规模与环境资源承载能力相适应、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与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关系,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重要水系等区域为重点,依法依规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范围,促进我县畜禽养殖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二、划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7.《公路安全保护条例》8.《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9.《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0.《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1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338-2018)》12.《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环办水体〔2016〕99号)13.《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57号14.《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15.《福建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16.《福建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管理办法》17.《福建省生态公益林条例》18.《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新罗区苏坂乡等56个乡镇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的批示》(闽政文〔2007〕443号)19.《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龙岩市黄岗水库和上杭县横滩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的批复》(闽政文〔2010〕476号)20.《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上杭县和永定县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的批复》(闽政文〔2003〕250号)21.《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新罗区铁山镇等46个乡镇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的批复》(闽政文〔2007〕342号)22.《福建省林业局转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生猪养殖使用林地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林文〔2020〕3号)23.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三、术语和定义(一)畜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十一条规定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品种,包括猪、牛、羊、鸡、鸭等主要畜禽以及其他对环境影响较大的品种动物。
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

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作者:来源:《湖北畜牧兽医》2016年第12期为贯彻落实《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指导各地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以下简称禁养区),推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引导畜牧业绿色发展,制定本指南。
1 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主要畜禽禁养区的划定。
2 划定依据(1)《环境保护法》(2)《畜牧法》(3)《水污染防治法》(4)《大气污染防治法》(5)《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6)《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7)《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 338-2007)(8)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3 术语与定义3.1 畜禽包括猪、牛、鸡等主要畜禽,其他品种动物由各地依据其规模养殖的环境影响确定。
3.2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指达到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养殖规模标准的畜禽集中饲养场所(以下简称养殖场)。
3.3 禁养区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止建设养殖场或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的区域。
4 基本要求以优化畜禽养殖产业布局、控制农业面源污染、保障生态环境安全为目的,以统筹兼顾、科学可行、依法合规、以人为本为基本原则,根据《全国主体功能区划》《全国生态功能区划(修编版)》,综合考虑各区域主体功能定位及生态功能重要性,在与生态保护红线格局相协调前提下,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风景名胜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区域为重点,兼顾江河源头区、重要河流岸带、重要湖库周边等对水环境影响较大的区域,科学合理划定禁养区范围,切实加强环境监管,促进环境保护和畜牧业协调发展。
5 划定范围5.1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包括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的陆域范围。
已经完成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的,按照现有陆域边界范围执行;未完成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的,参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技术规范》(HJ/T 338-2007)中各类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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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
11月15日,环境保护部公布了由环保部、农业部制定的《畜禽养殖禁养区
划定技术指南》。禁养区包括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
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法律规定的其他应该划定的区域。这些禁养
区在划定后5年内不作调整,需调整的应根据指南展开工作。
禁养区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止建设养殖场、有污染物排放
的养殖场的区域。畜禽养殖关系到城镇化发展和社会民生,但选址不当将会造成
一定程度的水、空气的污染。天津威博旭条码负责人何昕认为,地方畜牧业发展
应结合当地经济发展现状和规划,在保护生态环境、符合卫生防疫条件的前提下
进行,不能影响到水资源、环境卫生、文化生活等。地方农牧部门和环保部门应
根据相关规定进行规划、畜牧企业应主动配合相关部门的安排工作。这对整体经
济的发展和环境卫生的保护是有保护意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