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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件快件包装管理办法

邮件快件包装管理办法

邮件快件包装管理办法《邮件快件包装管理办法》已于2021年2月3日经第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3月12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邮件快件绿色包装管理,保证邮件快件包装质量,规范邮件快件包装行为,保障用户合法权益和寄递安全,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快递暂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内邮件快件包装物(以下简称包装物)的使用、包装操作和相应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包装物,包含单个邮件快件使用的封装用品、胶带、填充材料以及用于盛放多个邮件快件的邮政业用品用具,不含邮件快件内件物品的商品、产品包装等。

本办法所称封装用品,包括邮件快件封套、包装箱、包装袋等。

本办法所称邮件快件包装操作(以下简称包装操作),是指为了保护邮件快件安全或者方便储存、运输,使用合适包装物、按照一定的技术方法对邮件快件进行包装的操作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以及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以下统称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包装物使用、包装操作的监督管理工作。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与有关部门相互配合,健全共建共治协同机制,完善邮件快件包装治理体系。

第五条包装邮件快件应当坚持实用、安全、环保原则,符合寄递生产作业和保障安全的要求,节约使用资源,避免过度包装,防止污染环境。

第六条禁止使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的材料包装邮件快件。

第七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经营邮政通信业务的企业(以下统称寄递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包装管理制度,明确包装管理机构和人员,落实包装管理责任,加强从业人员培训。

使用统一的商标、字号或者寄递详情单经营寄递业务的,商标、字号或者寄递详情单所属企业应当对邮件快件包装实行统一管理,监督使用其商标、字号或者寄递详情单的企业执行邮件快件包装管理制度。

第八条鼓励寄递企业采用先进技术,提升包装的自动化、信息化和智能化水平。

(315主题宣传)邮件快件包装管理办法

(315主题宣传)邮件快件包装管理办法

(315主题宣传)邮件快件包装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邮件快件绿色包装管理,保证邮件快件包装质量,规范邮件快件包装行为,保障用户合法权益和寄递安全,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快递暂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内邮件快件包装物(以下简称包装物)的使用、包装操作和相应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包装物,包含单个邮件快件使用的封装用品、胶带、填充材料以及用于盛放多个邮件快件的邮政业用品用具,不含邮件快件内件物品的商品、产品包装等。

本办法所称封装用品,包括邮件快件封套、包装箱、包装袋等。

本办法所称邮件快件包装操作(以下简称包装操作),是指为了保护邮件快件安全或者方便储存、运输,使用合适包装物、按照一定的技术方法对邮件快件进行包装的操作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以及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以下统称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包装物使用、包装操作的监督管理工作。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与有关部门相互配合,健全共建共治协同机制,完善邮件快件包装治理体系。

第五条包装邮件快件应当坚持实用、安全、环保原则,符合寄递生产作业和保障安全的要求,节约使用资源,避免过度包装,防止污染环境。

第六条禁止使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的材料包装邮件快件。

第七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经营邮政通信业务的企业(以下统称寄递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包装管理制度,明确包装管理机构和人员,落实包装管理责任,加强从业人员培训。

使用统一的商标、字号或者寄递详情单经营寄递业务的,商标、字号或者寄递详情单所属企业应当对邮件快件包装实行统一管理,监督使用其商标、字号或者寄递详情单的企业执行邮件快件包装管理制度。

第八条鼓励寄递企业采用先进技术,提升包装的自动化、信息化和智能化水平。

第九条鼓励寄递企业与制造业、农业、商贸业等相关企业加强协同,推进一体化包装和简约包装,共同落实有关包装管理要求。

我国快递行业法治化管理研究——基于对《快递暂行条例》的分析

我国快递行业法治化管理研究——基于对《快递暂行条例》的分析

中图分类号:C9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9285(2018)02—0070—06我国快递行业法治化管理研究——基于对《快递暂行条例》的分析吴旭龙[1]【摘要】 2018年3月27日,国务院颁布《快递暂行条例》,这是快递行业的首部行政法规,它将促进快递行业在法治轨道上整体提质升级。

在当前我国的立法位阶上,《快递暂行条例》尽管低于1986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而且未上升到人大立法的阶段,但是,《快递暂行条例》在立法的实践层面,其意义是深远的。

一是填补了法制建设空白;二是规制了行业乱象;三是引导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当然,《快递暂行条例》刚刚颁布,能否在短期内实现快递行业的法治化,仍然有待社会实践的检验、理论的解读乃至理论的评判,以促使其更加完善。

【关键词】快递行业法治管理邮政法快递法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电子商务迅猛发展,快递物流行业更如雨后春笋般大量涌现。

据2018年全国邮政管理工作会议报告的数据显示,截至2017年年底,我国的快递业务量完成401亿件,同比增长28%;业务收入完成4950亿元,同比增长24.5%,连续四年相关数据稳居世界第一,在我国农村地区,收投快件量已超过100亿件。

[2]遍及城乡的快递网络汇聚成了庞大的快递市场。

但与早前的电子商务发展轨迹类似,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我国快递行业客观上也存在着管理滞后的问题。

一、缺乏法治管理所产生的主要问题在日常的社会生活中,因快递公司或者快递员将快递丢失、毁坏、延迟等引起的社会纠纷时常发生。

在《快递暂行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向社会公开发布征求意见的翌日,《人民日报》就对快递行业的乱象以及快递行业粗放发展的历史现实进行了评论,认为由于众包模式缺陷,承包商临阵脱逃、快递堆积如山的新闻屡见报端;收寄实名制难以得到有效落实,个人信息泄露成为集体焦虑……在粗放发展的背景下,快递业确实存在着不少治理短板。

事实上,由于我国快递行业缺乏完善的法律制度进行规制导致了许多行业乱象出现,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快递末端网点备案

快递末端网点备案

二、备案要求
营业执照
法人企业或分支机构
图片资料
照片不少于5张
身份证明
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营业厅 布局
快设备
XX省快递末端网点备案实施方案
三、工作步骤
开展清理整顿(5月15-6月30日) 对辖区内法人企业、分支机构、 末端网点等各类网点进行摸排, 理顺网点隶属关系。
进行网上备案(8月11日-10月15日) 督促指导未备案企业,尽快 完成备案。
二、举办专题培训
国家局培训(6月13-14日) 解读末端网点政策文件,培训操作流程。 省局培训 企业培训
快递企业或者分支机构应当指派专人负责, 开展末端网点备案管理和培训。
国家局快递末端网点备案实施方案
三、推广系统应用
结合杭州、福州、合肥、长沙、昆明、成 都等试点城市应用试点情况,优化系统。
XX省快递末端网点备案实施方案
二、备案要求
用于快件收寄、投递的电话,监控能拍摄操作
农村 网点
台及快件存放点,消防设施符合标准配备,有
快件存放设施。
通讯设备除电话外,必须配置把枪等,监控设
城市 网点
备全覆盖拍摄,消防设施符合标准,快件存放 设施足够摆放快件,确保快件“不落地”。
XX省快递末端网点备案实施方案
制定实施方案(7月1日-8月10日) 省局下发《实施方案》,市局根 据实施方案,督促企业尽快开展 末端网点备案工作。
专项监督检查(10月16日-12月30日) 开展摸排,因条件不符合屡次整改不 到位但仍在经营,以及开展备案工作 后,已开办超过20个工作日仍不备案 的企业,按照《快递暂行条例》进行 相应处罚。
时通过网站予以公布。
每月10日前将快递末端网点备案情况月报表报国家局。 市局要求每月8日前将月报表报省局。

快递验收签收规则制度范本

快递验收签收规则制度范本

快递验收签收规则制度范本一、目的为进一步规范快递验收签收管理,确保快递物品的及时、准确送达,保护寄件人和收件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快递暂行条例》等相关法规,制定本规则。

二、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快递服务的所有快递企业及从业人员,以及使用快递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三、术语定义3.1 快递:指通过快递企业发送、接收的文件、包裹、货物等物品。

3.2 快递企业:指从事快递服务业务的企业。

3.3 收件人:指快递送达的对象,即快递物品的接收人。

3.4 签收:指收件人在收到快递物品后,对快递企业提供的快递单据进行签字确认的行为。

四、验收签收规则4.1 快递送达快递企业应将快递物品送达收件人指定的地址或代收人处,并通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当面验收。

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有权当面验收。

4.2 验收方式收件人收到快递物品后,应按照约定的方式进行验收。

验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核对快递物品的数量、外观、包装等是否与寄件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2)检查快递物品是否有破损、污染等现象。

(3)确认快递物品是否符合约定的质量、性能等要求。

4.3 签收确认收件人在验收合格后,应在快递单据上签字确认。

签收表示收件人对快递物品的送达和质量表示认可。

4.4 异常处理如收件人在验收过程中发现快递物品存在问题,应及时告知快递企业,并按照以下方式处理:(1)如快递物品数量不足、破损、污染等,收件人有权拒绝签收,并要求快递企业立即予以补发、赔偿。

(2)如快递物品质量、性能等不符合约定,收件人有权要求快递企业按照约定承担退货、换货、赔偿等责任。

4.5 无法投递如快递物品无法投递,快递企业应按照以下方式处理:(1)退回寄件人:如收件人地址、联系方式错误,或收件人拒收、无法联系到收件人等原因导致无法投递,快递企业应将快递物品退回寄件人。

(2)转寄:如收件人同意,快递企业可将快递物品转寄至收件人提供的其他地址。

(3)销毁:如收件人未提供其他处理方式,快递企业可在保存一定期限后,对无法投递的快递物品进行销毁。

《邮件快件实名收寄管理办法》

《邮件快件实名收寄管理办法》

《邮件快件实名收寄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保障寄递渠道安全和寄递用户信息安全,规范邮件、快件实名收寄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快递暂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交寄、收寄邮件、快件以及实施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经营邮政通信业务的企业(以下统称寄递企业)应当执行实名收寄,在收寄邮件、快件时,要求寄件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对寄件人身份进行查验,并登记身份信息。

寄件人出示的有效身份证件包括:(一)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身份证件、中国人民武装警察身份证件;(三)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四)外国公民护照;(五)国家规定的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第四条邮件、快件实名收寄遵循合法、安全、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国邮件、快件实名收寄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和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负责对本辖区的邮件、快件实名收寄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以及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以下统称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的相互配合,建立健全安全保障机制,监督实名收寄的落实。

第七条寄递企业应当制定本单位实名收寄管理制度和措施,并严格落实执行。

第八条使用统一的商标、字号或者快递运单经营快递业务的,商标、字号或者快递运单所属企业应当对实名收寄的内容、流程、安全实行统一管理。

第九条委托经营邮件、快件收寄业务的,委托方应当在委托合同中明确约定受托方的实名收寄义务,规定实名收寄的作业规范,培训、指导受托方执行实名收寄。

前款规定不免除委托方对实名收寄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十条寄件人交寄邮件、快件时,应当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如实填写邮件详情单、快递运单等寄递详情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24号——邮件快件实名收寄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24号——邮件快件实名收寄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8.10.22•【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24号•【施行日期】2018.10.22•【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邮政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24号《邮件快件实名收寄管理办法》已于2018年10月8日经第16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2018年10月22日邮件快件实名收寄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保障寄递渠道安全和寄递用户信息安全,规范邮件、快件实名收寄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快递暂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交寄、收寄邮件、快件以及实施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经营邮政通信业务的企业(以下统称寄递企业)应当执行实名收寄,在收寄邮件、快件时,要求寄件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对寄件人身份进行查验,并登记身份信息。

寄件人出示的有效身份证件包括:(一)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身份证件、中国人民武装警察身份证件;(三)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四)外国公民护照;(五)国家规定的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第四条邮件、快件实名收寄遵循合法、安全、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国邮件、快件实名收寄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和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负责对本辖区的邮件、快件实名收寄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以及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以下统称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的相互配合,建立健全安全保障机制,监督实名收寄的落实。

快递检查制度范本

快递检查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快递行业管理,规范快递服务行为,保障快递安全,保护用户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快递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快递业务的企业和从业人员。

第三条快递检查应遵循合法、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确保快递行业健康、安全、有序发展。

第四条市邮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快递检查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商务、国家安全生产、公安、工商、国土资源、建设、城乡规划、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交通运输、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快递检查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检查内容第五条快递企业和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关许可证照,并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许可证照。

第六条快递企业和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快递服务规范,保障快递服务质量,提高客户满意度。

第七条快递企业和从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快递包裹封装、分拣、运输、派送等环节的操作规程,确保快递安全。

第八条快递企业和从业人员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安全保障措施,确保用户个人信息和快递内容的安全。

第九条快递企业和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国家关于快递价格的法律法规,合理制定快递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提价或者降低服务质量。

第十条快递企业和从业人员应当依法缴纳各项税费,遵守国家关于劳动保障的法律法规,保障从业人员合法权益。

第三章检查方式第十一条市邮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随机抽查、定期检查、专项检查等方式,对快递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市邮政管理部门可以要求快递企业提供相关资料,包括企业资质、许可证照、操作规程、信息安全保障措施等。

第十三条市邮政管理部门可以对快递企业的服务质量和安全情况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快递企业违反本制度的,市邮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予以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等行政处罚。

第十五条快递企业违反本制度的,造成用户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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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方法
数据结果
RESEARCH IDEAS
GRADUATION THESIS DEFENSE
实验数据
BY YUSHEN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23号——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23号——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8.10.22•【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23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邮政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23号《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已于2018年10月8日经第16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2018年10月22日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促进快递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快递暂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申请、审批以及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以及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以下统称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第四条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充分利用计算机网络、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提升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服务效能。

第五条经营快递业务,应当依法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并接受邮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快递业务。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六条申请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

第七条申请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服务能力:(一)与申请经营的地域范围、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服务网络和信件、包裹、印刷品、其他寄递物品(以下统称快件)的运递能力;(二)能够提供寄递快件的业务咨询、电话查询和互联网信息查询服务;(三)收寄、投递快件的,有与申请经营的地域范围、业务范围相适应的场地或者设施;(四)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经营快递业务的,有与申请经营的地域范围、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信息处理能力,能够保存快递服务信息不少于3年;(五)对快件进行分拣、封发、储存、交换、转运等处理的,有封闭的、面积适宜的处理场地,配置相应的设备,且符合邮政管理部门和国家安全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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