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试行)和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6.03•【字号】市政办发[2010]111号•【施行日期】2010.06.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办发〔2010〕11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14届1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年六月三日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体系,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层次,增强医疗保险基金保障能力和抗风险水平,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通知》(陕政办发〔2009〕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按照国家和省政府要求,结合我市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在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区(县)两级统筹的基础上,整合市及区县分级管理的医疗保险工作和基金,从今年起推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并按照整体推进、分步实施的办法,2011年全面实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
二、基本原则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坚持“四个统一”的原则,实行属地分级管理。
(一)缴费标准统一。
全市执行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实行统一的缴费基数核定标准。
(二)待遇水平统一。
全市执行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享受相同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三)基金管理统一。
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征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统一纳入市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业务流程统一。
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实行统一的参保登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等业务经办流程。
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

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12.24•【字号】平政办发〔2019〕84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平政办发〔2019〕8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平凉市工业园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中、省驻平各单位:《平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12月24日平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甘肃省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甘政办发〔2019〕95号)等相关法规政策,结合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运行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坚持“保障基本、促进公平、稳健持续”的原则,保障水平与本市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以及财政、用人单位和个人承受能力相适应。
第三条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按照统一保障范围、统一缴费政策、统一待遇标准、统一基金管理、统一医保目录、统一业务流程和健全管理体制、规范运行机制,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二章参保范围第四条全市范围内所有用人单位,包括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各种所有制企业、中省驻平单位的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港澳台及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职工。
第五条用人单位及职工按照属地参保的原则,在所属县(市、区)和市直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手续。
用人单位依法变更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有关情形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所属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手续。
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通知-十政办发[2011]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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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通知正文:---------------------------------------------------------------------------------------------------------------------------------------------------- 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通知(十政办发〔2011〕67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和国家、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进一步推进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障体系建设,提高医疗保险统筹层次,提升医疗保障服务能力和保障水平,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指导意见的通知》(鄂政办发【2009】162号)和《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指导意见的通知》(鄂政办发【2009】163号)要求,现就我市推进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市级统筹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统筹模式(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着眼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的目标,切实贯彻落实十七届五中全会和国家、省深化医改精神,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合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层次,增强基本医疗保险公平性和基金支撑能力,提升基本医疗保障能力,促进制度可持续发展。
(二)目标任务。
按照统一政策、统一服务管理标准、统一经办流程、统一基金预决算、统一信息网络系统的要求,2011年11月1日起全市执行统一的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实现保障范围、缴费标准、待遇水平、经办流程统一;建立全市基金预决算制度和市级调剂金制度;加快医保信息平台建设,统一信息系统,2012年全市范围内实现基本医疗保险“一卡通”。
(三)统筹模式。
市级统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统一预算、分级核算,统一调剂、分级平衡,统一考核、分级负责”办法。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9.22•【字号】宛政[2011]63号•【施行日期】2011.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宛政〔2011〕6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现将《南阳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开展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既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又是完善医疗保障制度体系的重要措施。
各县市区要充分认识开展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建立市级统筹协调机构,切实加强对市级统筹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及时研究解决推进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要明确市级统筹后市、县两级经办机构的职责,充分发挥县级经办机构在扩面、征缴、管理、服务方面的作用。
要加强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建设,建立与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业务发展相适应的工作保障机制,安排必要的专项工作经费和信息系统建设资金,确保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工作顺利进行。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南阳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制度,提高统筹层次,增强基金抗风险能力和互助共济能力,提升参保人员待遇保障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意见》(豫政〔2011〕5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施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以下简称市级统筹)工作的原则是:坚持保障水平与我市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统一政策标准,统一经办模式,统一信息系统;逐步提高参保人员待遇水平;坚持整体推进,分步实施,逐级负责,分级管理,建立风险调剂金制度。
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七台河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

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七台河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5.24•【字号】七政办发[2011]22号•【施行日期】2011.05.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七台河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七政办发〔2011〕2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种畜场,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七台河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一一年五月二十四日七台河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层次,增强基金统筹共济和抗风险能力,不断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目标任务(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加快推进医疗保障体系建设的要求,坚持以人为本,统筹规划,整体设计,分步实施,逐步完善,在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现行政策框架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制度,尽快建立起全市范围内基金调剂共济机制和管理运行机制,进一步扩大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覆盖面,增强医疗保险公平性,提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抗风险能力,提供更好的基本医疗保险服务。
(二)目标任务。
2011年5月底,实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全市统筹。
二、主要政策(一)统一统筹范围和项目城镇所有参保单位职工(包括企业、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农民工、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均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范围。
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大、中、小学校学生(包括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范围。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主要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大病统筹医疗保险基金。
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萍乡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

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萍乡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萍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2.27•【字号】萍府办发[2011]33号•【施行日期】2011.1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萍乡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萍府办发〔2011〕3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萍乡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萍乡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为加快推进我市医疗保障制度建设,提高职工基本医疗保障水平,根据《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赣发〔2009〕9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设区市级统筹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11〕29号)要求,现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循统一、规范、便民、公平、效率、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
通过实行医疗保险市级统筹,进一步统一和规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管理和服务,不断增强医疗保险基金的有效使用和风险防范能力,逐步提高医疗待遇水平,促进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
二、目标任务在2011年基本建立“实行基金风险调剂,覆盖范围统一、筹资标准统一、待遇水平统一、基金管理统一、经办流程统一、信息系统统一”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制度。
三、主要政策(一)统一覆盖范围。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统筹区域内的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以及灵活就业人员。
格列卫和达希纳报销管理暂行办法
石家庄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就医使用特殊规定药品格列卫和达希纳报销管理暂行办法发布时间:2014年04月16日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石人社字〔2014〕30号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就医使用特殊规定药品格列卫和达希纳报销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市医保中心,各县(市)、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正定新区社会事务局:现将《石家庄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就医使用特殊规定药品格列卫和达希纳报销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4年4月10日(此件主动公开)石家庄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就医使用特殊规定药品格列卫和达希纳报销管理暂行办法为贯彻实施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将甲磺酸伊马替尼片和尼洛替尼胶囊暂时列入我省城镇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通知》(冀人社函〔2013〕195号)精神,结合我市基本医保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应症特殊规定药品格列卫(甲磺酸伊马替尼片)和达希纳(尼洛替尼胶囊)(以下简称特药)治疗以下适应症时,发生的医疗费医保基金予以支付。
格列卫(甲磺酸伊马替尼片):用于治疗费城染色体阳性的慢性髓性白血病(Ph+CML)的慢性期、加速期或急变期;用于治疗不能切除和/或发生转移的恶性胃肠道间质瘤(GIST)的成人患者;用于Kit(CD117)阳性GIST手术切除后具有明显复发风险的成人患者的辅助治疗。
达希纳(尼洛替尼胶囊):既往治疗(包括伊马替尼)耐药或不耐受的费城染色体阳性的慢性髓性白血病(Ph+CML )慢性期或加速期成人患者。
二、保障对象和医疗保险待遇(一)保障对象。
纳入石家庄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参保职工和参保居民中符合上述医保基金支付适应症的患者。
(二)医疗待遇。
特药的一个医疗待遇期(以下简称特药待遇期),包括基本医保统筹基金(以下简称医保基金)支付待遇和无偿供药待遇。
特药待遇期结束后,仍需要使用特药,重新按规定申请。
沧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细则
沧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规范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和《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若干政策的意见》(冀人社发【2011】5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坚持以下原则:(一)坚持低水平起步,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合理确定筹资水平和保障标准,重点保障城镇非从业居民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需求,逐步提高保障水平;(二)坚持以个人(家庭)缴费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助;(三)坚持政府引导、自愿参保、权利与义务对等;(四)坚持统一管理,做好与各类医疗保障制度之间基本政策、标准和管理措施相衔接。
第三条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城镇居民医保工作。
(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是城镇居民医保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镇居民医保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辖区居民医保经办工作。
(二)财政部门负责居民医保财政补助资金的安排、拨付和监管工作;负责落实配套资金,保障城镇居民医保所需的经费并列入财政预算。
(三)卫生部门负责加强定点医疗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加快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为城镇居民提供质优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
(四)教育部门负责在校学生、托幼机构在园幼儿参加居民医保的宣传动员与参保登记、缴费工作。
(五)公安部门负责参保居民的户籍认定,并及时提供相关的基础数据。
(六)民政部门负责城市低保人员的身份认定。
(七)残联负责重度残疾人员的身份认定。
(八)发展改革、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和措施,共同做好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工作。
(九)街道办事处(社区)或乡(镇)人民政府劳动保障工作站要在所属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组织领导下,积极做好居民医保的申报登记、资料审核、信息录入、参保缴费、社会保障卡(医保证和IC卡)发放工作;积极做好居民医保关系变更信息的收集、整理、上报和政策宣传等服务管理工作。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全面做实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全面做实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5.24•【字号】宛政办〔2021〕17号•【施行日期】2021.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全面做实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宛政办〔2021〕1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鸭河工区、官庄工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南阳市全面做实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5月24日南阳市全面做实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做实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的意见》(豫政办〔2020〕31号)有关要求,为提高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统筹层次,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筹制度,增强基金互助共济和抗风险能力,构建公平、规范、高效、可持续的医疗保障体系,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保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及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坚持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筹资、待遇水平与经济社会水平相适应,按照制度政策统一、基金统收统支、管理服务一体的标准,自2021年6月1日起,全面做实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现基本政策、待遇标准、基金管理、经办管理、定点管理、信息系统“六统一”,确保不增加参保人员个人负担,不降低参保人员医保待遇,不影响医保基金征缴、不影响医保费用结算。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政府主导原则。
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由市级统一预算并组织实施,市医疗保障局制定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牵头建立有关部门参加的基金监管工作机制,落实基金监管责任,切实发挥监管作用。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定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定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保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2.14•【字号】保市政办[2011]10号•【施行日期】201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定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保市政办〔2011〕1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保定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一一年十二月十四日保定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提高统筹层次,提高基金共济和抵御风险能力,保障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冀发〔2009〕1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第三条坚持“市级统筹、分级管理,责任分担、合理调剂,政府主导、分步实施”的原则,稳步推进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
第二章目标任务第四条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目标是实现六个统一,即实现全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范围统一、缴费水平统一、待遇标准统一、经办流程统一、基金管理统一、信息系统统一。
第五条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采取分步实施的办法。
在建立城镇医疗保险调剂金制度的基础上,完成参保人员在全市范围内就医“一卡通”,实现即时结算。
各县(市、区)、开发区待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条件成熟后,经市政府批准,纳入市级统筹,最终实现全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统管,基金统收、统支。
第三章实行市级统筹调剂金制度第六条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调剂金按照市和县(市、区)、开发区上年度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收入的5%计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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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试行)和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2011-12-31 14:02:34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石政办发[2011]55号 -------------------------------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 实施方案(试行)和石家庄市城镇职工基本医 疗保险实施细则石家庄市城镇居民 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石家庄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试行)》和《石家庄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石家庄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石家庄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 (试行)
为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制度,提高保障能力,提升服务水平,扎实做好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根据《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及《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若干政策的意见》(冀人社发〔2011〕53号)、《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五项重点改革2011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石政办发〔2011〕2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按照“市级统筹、分级分层管理、风险调剂、分步实施”的原则,从2012年开始,在全市
逐步实现保障范围统一、待遇水平统一、经办流程统一、网络信息系统统一和实行风险调剂金制度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体系。同时建立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 二、缴费标准 (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1 缴费基数。按照河北省最低工资标准及实施地区的规定,将市区和各县(市)、矿区缴费基数设为四个档次。
全市用人单位按本单位上年度在岗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 (1)市区用人单位职工年度工资总额低于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以全市上
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灵活就业人员以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2)正定县、鹿泉市、藁城市、辛集市用人单位职工年度工资总额,低于全市上年度
在岗职工平均工资80%的,以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80%为缴费基数。灵活就业人员以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80%为缴费基数。 (3)矿区、井陉县、栾城县、行唐县、高邑县、深泽县、无极县、平山县、元氏县、赵县、晋州市、新乐市、灵寿县用人单位职工年度工资总额,低于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5%的,以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5%为缴费基数。灵活就业人员以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5%为缴费基数。 (4)赞皇县用人单位职工年度工资总额低于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5%的,
以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55%为缴费基数。灵活就业人员以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55%为缴费基数。 2缴费比例。全市统一按缴费基数的10%确定缴费比例,其中,用人单位按8%缴纳;
在岗职工个人按2%缴纳。灵活就业人员统一按8%缴纳。 (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居民基本医保费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资金构成,其中每年每人10元用于意外伤害保险。政府补助资金标准,按中央、省、市有关规定确定。 参保居民中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及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和未成年人,个人不缴纳基本医保费,按筹资标准由各级财政根据有关规定补助。其他参保居民个人缴费标准如下: 1 市区缴费标准 (1)在校中小学生及18周岁及以下非在校居民为每年每人40元。 (2)女50周岁、男60周岁以上居民为每年每人200元。 (3)其他参保居民为每年每人250元。 (4)高校在校大学生为每年每人20元。 2 县(市)、矿区缴费标准 (1)在校中小学生及18周岁以下非在校居民为每年每人30元。 (2)女50周岁、男60周岁以上居民缴费标准: 正定县、鹿泉市、藁城市、辛集市为每年每人160元; 矿区、井陉县、栾城县、行唐县、高邑县、深泽县、无极县、平山县、元氏县、赵县、晋州市、新乐市、灵寿县为每年每人120元; 赞皇县为每年每人80元。 (3)其他参保居民缴费标准:
正定县、鹿泉市、藁城市、辛集市为每年每人210元; 矿区、井陉县、栾城县、行唐县、高邑县、深泽县、无极县、平山县、元氏县、赵县、
晋州市、新乐市、灵寿县为每年每人170元。 赞皇县为每年每人130元。 市人社部门可根据基本医保基金的收支情况和河北省最低工资标准及实施地区调整情
况,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城镇职工基本医保费率、基数和城镇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调整方案,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医疗保险待遇 各县(市)、矿区纳入市级统筹后,统一享受市级有关医疗保险待遇。 在过渡期内的,可暂时执行当地政策,其缴费标准和待遇水平应逐步与市级政策接轨,2015年起执行市级医疗保险政策规定。 四、实行分级分层管理 市级统筹后,参保扩面和基金征缴方式不变、责任主体不变。市县两级要继续扩大参保覆盖面,做到应保尽保、应收尽收。 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隶属关系不变,市、县分级经办管理。市级经办机构负责制定全市统一的经办业务流程、内控机制和管理制度、财务会计和统计制度,统一账、表、卡、册格式,并进一步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统一的预决算制度,按照“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制定年度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计划,对完不成年度征缴计划的,由当地政府补足;对不按市级政策执行,造成基金超支的,由当地政府解决。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对各类参保人员实行分层管理,按规定执行相应的医疗保险政策。参保人员就医,原则上以参保当地定点医疗机构为主,但因病情需要转诊的,按有关规定办理,具体办法由人社部门制定。 五、医疗保险信息系统管理
根据金保工程建设规划,市人社部门建立市级中心数据库、信息交换和结算平台,使用统一的管理软件,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决策提供技术支撑。参保人员凭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IC卡),逐步实现全市医疗保险“一卡通”结算。 纳入市级统筹后,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当地的定点机构实行实时联网结算,参保人员
持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IC卡)在定点机构结算按规定需个人负担的医药费用,其余应由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医药费用在定点机构实时记账,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机构定期结算。 六、建立风险调剂金制度 本着“预算管理、基金调剂、风险共担”的原则,建立市级医疗保险风险调剂金制度,市区 及纳入市级统筹的县(市)、矿区,按当年应征缴统筹基金总额的5%上解调剂金,市级在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下设立“医疗保险风险调剂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 建立调剂金制度后,市区、各县(市)、矿区历年滚存的医疗保险基金结余仍留在当地管理。如当年医保基金发生超支,对合理超支部分,由市人社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根据情况进行调剂,调剂金支付50%,当地支付50%。具体调剂办法,由市人社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 七、实施步骤 从2012年起,市区与四组团县(市)、矿区进行市级统筹试点,先期运行一年,视试点情况,对市级统筹有关政策进行适当调整。其他县(市)设立三年过渡期,从2012年至2014年,要逐步与市级政策接轨,成熟一个纳入一个。2015年起,全部执行市级政策。 八、加强组织领导 各县(市)、矿区政府要把城镇基本医保市级统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和领导,确保顺利实施。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认真组织实施,做好各项协调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做好工作经费的安排、拨付和基金的监管工作;审计部门要定期对全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按照本意见精神,《石家庄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和《石家庄市城镇居民基
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石家庄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若干政策的意见》(冀人社发〔2011〕53号)、《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五项重点改革2011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石政办发〔2011〕2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实施范围和对象 第二条本辖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作为用人单位,均列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基本医保)实施范围。 第三条本辖区所有具有城镇常住户籍并与当地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在职职工、退 休、退职人员(以下统称职工)以及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均为职工基本医保的实施对象。非本辖区城镇常住户籍职工,初次申请参加职工基本医保的,应具备在申请参保前与本辖区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12个月以上,并同时在该单位已参加本辖区基本养老保险12个月以上两个条件。 符合上述两个条件的进城务工农村居民可自愿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保。 在我市辖区就业的外国人列入职工基本医保实施范围。 第四条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具有本辖区城镇常住户籍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形式就业的人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灵活就业人员,暂不列为本辖区职工基本医保实施对象: (一)未在档案寄存机构存档或登记的人员; (二)未办理就业失业登记的未就业人员; (三)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符合退休条件的人员; (四)患有严重疾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
第三章医疗保险登记 第五条新建用人单位应于取得营业执照或获准成立30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社会保险登记证、银行开户许可证、开户银行及账号、财务报表、托管本单位职工人事档案的证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花名册、身份证、劳动用工备案手续、劳动合同等到同级经办机构办理单位和职工的基本医保登记。 用人单位的医疗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医疗保险登记。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
的成立、终止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 第六条用人单位新增工作人员、职工调入、调入本市,职工退休、职工死亡,个人或
单位应及时到同级经办机构办理参保人数增减和终止基本医保关系手续。 第七条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由代办机构向同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医疗保险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