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管理条例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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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条例》(锦集8篇)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条例》(锦集8篇)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条例》〔锦集8篇〕篇1: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条例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标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运营,加强对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监视,在保证平安的前提下实现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制定本条例。

篇2: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条例第六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应当审慎、稳健管理运营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比例在境内外市场投资运营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投资运营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应当坚持平安性、收益性和长期性原那么,在国务院批准的固定收益类、股票类和未上市股权类等资产种类及其比例幅度内合理配置资产。

第七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制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资产配置方案、确定重大投资工程,应当进展风险评估,并集体讨论决定。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应当制定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方法,在管理运营的各个环节对风险进展识别、衡量、评估、监测和应对,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

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方法应当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备案。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应当依法制定会计核算方法,并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第八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应当定期向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报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管理运营情况,提交财务会计报告。

第九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可以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委托投资或者以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方式投资。

第十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委托投资的,应中选择符合法定条件的专业投资管理机构、专业托管机构分别担任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人、托管人。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那么选聘投资管理人、托管人,发布选聘信息、组织专家评审、集体讨论决定并公布选聘结果。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应当制定投资管理人、托管人选聘方法,并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应当与聘任的投资管理人、托管人分别签订委托投资合同、托管合同,并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国务院证券监视管理机构、国务院银行业监视管理机构备案。

社会保险管理制度

社会保险管理制度

核定。

(二)由集团公司代理社会保险的非法人独立核算单位,依据社会保险部门规定的缴费比例和缴费工资基数,于每月30日前到组织人事部核算各项保险缴费额(含企业、个人缴纳两部分),并于次月8日前将所有保险费交至集团公司计划财务部,并将凭证复印件返至组织人事部备案。

(三)独立核算单位无故拖欠社会保险费,集团公司停止代理社会保险业务。

(四)组织人事部于每月10日前将收缴的社会保险费统一缴纳当地社会保险部门。

第八条社会保险的转保、停保(一)员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由组织人事部与社会保险部门协调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手续。

(二)新进入集团公司的人员在办理人事、工资手续的同时,必须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手续,如无社会保险转移手续,集团公司不予接收。

(三)组织人事部负责与社会保险部门协调办理新进入人员的续保手续。

(四)员工死亡,组织人事部与社会保险部门协调办理保险费返还手续。

第九条社会保险个人账户的建立与管理工作(一)每年年初,组织人事部与社会保险部门协调办理员工上年度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对账单的打印、上账工作。

(二)组织人事部与社会保险部门协调办理员工医疗保险证(卡)的发放工作。

第十条员工在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时遇到问题,由组织人事部负责协调解决。

第三章养老保险第十一条养老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对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者给予物资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是由国家制定专门的、强制性的法规。

第十二条养老保险实行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即企业年金)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制度。

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

第十三条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一)企业按全部员工工资总额和社会保险部门确定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员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社会保险部门规定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由企业从员工工资中按月代为扣缴。

(二)企业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数额,每年年底核算一次,所核定的缴费额从下年度一月份执行。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引言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是为了规范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工作,保障劳动者的权益,促进社会保障制度的健康发展而制定的法规。

本文将以《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为题,探讨其中的主要内容及其意义。

一、征缴主体和范围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明确了征缴主体和范围。

征缴主体包括用人单位、个人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三方,其中用人单位是主要的征缴责任人。

征缴范围包括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五个方面。

在征缴主体方面,条例规定了用人单位为主要责任人,这是因为用人单位是为劳动者提供工作岗位和工资收入的主要机构。

而个人也要按照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一定的保险费。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则负责管理和使用社会保险基金。

征缴范围的明确,能够保障劳动者的权益,提高社会保障制度的公平性和可持续性。

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能够为劳动者在退休后提供一定的养老保障;医疗保险费的征缴能够为劳动者在生病时提供一定的医疗保障;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能够为劳动者在失业时提供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的征缴能够为劳动者在工伤时提供一定的经济补偿;生育保险费的征缴能够为劳动者在生育时提供一定的妇产科服务。

二、征收标准和程序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标准和程序是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重点内容。

征收标准是指社会保险费的计算方式,它直接关系到用人单位和个人需要缴纳的费用。

征收程序是指社会保险费的具体征缴流程,包括申报、核定、收取和使用等环节。

在征收标准方面,条例明确了社会保险费的计算方式。

养老保险费的计算一般是按照劳动者的工资总额进行计算;医疗保险费的计算一般是按照劳动者的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进行计算;失业保险费的计算一般是按照劳动者的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进行计算;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的计算一般是按照用人单位的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进行计算。

在征收程序方面,条例规定了社会保险费的具体征缴流程。

用人单位需要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将劳动者的社会保险费申报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过核定后,再收取相应的费用。

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条例

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条例

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增强服务效能,提高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满意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的经办管理服务。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从事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的活动。

第二章经办服务内容及方式第四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要求,提供以下服务:(一)社会保险登记服务,包括个人和单位的参保、异地就医备案等登记事项;(二)社会保险费征收服务,包括社会保险费计算、征收、缴纳和退费等服务;(三)社会保险待遇支付服务,包括养老金、医疗费用报销、失业保险金等待遇的核定和支付服务;(四)社会保险待遇领取证明服务,包括提供养老金领取证明、医保卡申领等服务;(五)社会保险信息咨询服务,包括社会保险政策解答、参保人员权益咨询等服务。

第五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根据业务情况,采取现场办理、自助办理、网上办理等方式提供服务。

第三章服务要求及保障措施第六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确保办理时限,提供快速高效的服务。

第七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接受来自参保人员的投诉并及时处理。

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通过宣传、培训等方式,提高工作人员的服务意识和专业水平。

第九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提供便利的查询、咨询、办理等服务。

第十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组织服务评估,听取参保人员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服务质量。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一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规定提供服务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参保人员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故意隐瞒重要事实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参保人员因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不规范服务造成损失的,有权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赔偿。

2023社会保险条例全文

2023社会保险条例全文

2023社会保险条例全文社会保险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三条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社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保险事业。

第六条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监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

第七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第九条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有权参与社会保险重大事项的研究,参加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对与职工社会保险权益有关的事项进行监督。

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第十条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社会保险条例全文

社会保险条例全文

社会保险条例全文社会保险条例(1988年1月1日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改善我国劳动者的生活水平和社会福利,保证和谐平稳的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制定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社会保险费,是指参加社会保险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的费用,以及工作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用于参加社会保险的费用。

第四条:本条例所称劳动者,是指在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范围内劳动的个人。

第二章社会保险的范围与目的第五条:本条例所称社会保险范围,是指政府根据社会保险权利,同时考虑国家有限的财力,制定的让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措施范围。

一、因工致身伤,包括职业病、工伤致残,以及基本医疗保障二、抚恤金、抚慰金三、因工死亡四、失业保险五、基本养老保险六、工伤康复七、意外伤害保险八、医疗保险第六条:社会保险的目的在于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社会安全和集体权益。

第三章社会保险受理与管理第七条:社会保险的实施由国家规定执行。

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照规定向有关行政机关报告社会保险情况,并按期缴纳社会保险费,承担社会保险责任。

第九条:企业负责缴纳社会保险费,法律法规规定的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将依法处以罚款。

第四章违法处理第十条:企业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或者涉嫌逃漏社会保险费的,依法罚没,情节严重者,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停产整顿,甚至吊销营业执照,并根据有关规定处以行政处罚。

第十一条:依法未参加社会保险的,将依法受到行政处罚。

第十二条:劳动者懒散、逃避职务、旷工或者有其他行为不履行或者违反本条例的,将受到依法的处分。

第十三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办法(具体条文)

湖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办法(具体条⽂)对于湖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办法(具体条⽂)的内容,最近很多⼈很困惑,⼀直在咨询⼩编,今天店铺⼩编针对该问题,梳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可以帮您答疑解惑。

湖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办法湖北省⼈民政府湖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办法第230号第⼀章总则第⼀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作,保障社会保险⾦的发放,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险费包括基本费、基本医疗保险费、费、费、费。

本办法所称缴费单位、缴费个⼈,是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省有关规定,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

第三条各级⼈民政府应加强对社会保险费征缴⼯作的领导,强化⽬标责任制,协调解决社会保险费征缴⼯作中的问题,保证社会保险费征缴⼯作依法、有序进⾏。

第四条劳动保障⾏政部门是社会保险的综合管理职能部门。

省劳动保障⾏政部门负责全省社会保险费的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作。

县(含县级市、省辖市的区,下同)以上各级劳动保障⾏政部门负责本⾏政区域内社会保险费的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作。

第五条各级地⽅税务机关是社会保险费征收主体,实⾏五项社会保险费由地⽅税务机关集中、统⼀征收。

省地⽅税务机关负责全省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管理⼯作。

县以上各级地⽅税务机关负责本⾏政区域内社会保险费的征收。

第六条基本养⽼保险费的征缴范围:本省⾏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及港、澳、台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城镇个体⼯商户及其雇⼯,实⾏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

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范围:本省⾏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及港、澳、台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国家机关及其⼯作⼈员,事业单位及其职⼯,民办⾮企业单位及其职⼯,社会团体及其专职⼈员,个体⼯商户及其雇⼯。

【社保制度实施细则】社保法实施细则

【社保制度实施细则】社保法实施细则社会保险法实施对于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更好地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以下是范文xxxx 分享的社保法实施细则,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社保法实施细则第一章关于基本养老保险第一条社会保险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统筹养老金,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基础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

第二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

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

第三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的,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且未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第四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跨省流动就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22〕66号)有关待遇领取地的规定确定继续缴费地后,按照本规定第二条办理。

第五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跨省流动就业,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22〕66号)执行。

社会保险条例

社会保险条例概述社会保险是一种社会保障制度,旨在为参保人员提供社会保障,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

社会保险条例是国家为了保障公民权益、提供基本社会保障而制定的法律法规。

本文档将介绍社会保险条例的基本概念、主要内容以及对个人和企业的影响。

1. 社会保险条例的定义和目标社会保险条例是指国家为了保障公民的基本权益,规定人们参加社会保险的义务、享受社会保险的权利、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其目标是建立健全的社会保障制度,实现社会保险全覆盖,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和幸福感。

2. 社会保险的种类和范围社会保险分为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

养老保险是为了解决参保人员退休后的生活问题,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

医疗保险是为了解决参保人员因病就医的费用,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

失业保险是为了解决参保人员失业后的生活问题,提供一定期限的失业救济金。

工伤保险是为了解决参保人员因工作中发生工伤或职业病导致的医疗费用和工伤赔偿等问题。

3. 参保和缴费根据社会保险条例,居民和企业需要按照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

居民参加社会保险的范围包括在职员工、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等。

企业也需要按照规定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同时为企业自身缴纳一定比例的社会保险费。

4. 参保人员的权益保障社会保险条例规定了参保人员的权益保障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内容:4.1 权益的确定和享受条件社会保险条例规定了参保人员的权益确定和享受条件。

参保人员需要按照规定的条件参保,并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费,才能享受社会保险的各项权益,如养老金、医疗费用报销等。

4.2 权益的支付与发放社会保险条例规定了社会保险权益的支付与发放机制。

根据规定,社会保险费由参保人员和企业共同缴纳,社会保险基金由社会保险机构负责管理和使用。

在参保人员满足权益享受条件后,社会保险机构会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间将权益支付给参保人员。

社会保险制度范文4篇

社会保险制度范文4篇就业与保障高度重合的保障方式,不但本身已难以长期维持下去,而且也给社会经济的发展造成了多方面的影响.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带来的公司社会保障制度范文4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公司社会保障制度范文1第一节社会保障制度改革30年回顾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和发展历程可以分为四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1978~1991年的恢复性改革阶段,第二个阶段是1991~2000年的探索性改革阶段,第三个阶段是2000~2006年的“做实”试点阶段,第四个阶段是2006年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基本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全覆盖”阶段。

一、1978~1991年恢复性改革阶段中国养老保障制度建立于1951年,主要覆盖城镇企业职工。

根据当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职工工资总额的3%提取劳动保险基金,并在全国范围内调剂使用。

1955年,国家建立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养老保险制度。

1958年,国家根据当时的实际情况,将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的两个养老保险制度在适当放宽养老条件和提高待遇标准的基础上作了统一规定,并一直沿用到1978年。

1978年由《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所取代。

这个历史阶段的社会保险的特点是,所有的个人福利与生老病死都由企业负担。

从这个意义上讲,这个阶段的保险是“企业保险”,而不是“社会保险”。

这种保险制度既为社会主义建设作出了巨大的贡献,但同时也存在着比较严重的问题,它显然不能适应改革开放的形势和经济转型的需要。

总的看来,1978年以前“传统社会保障制度”既是国际共产主义运动的一个合理延续,也是中国特殊历史条件下特殊经济体制的产物,是计划经济体制下不可避免的、具有保障支持作用的“子制度”,它为新中国的工业化发展立下了汗马功劳。

1966年开始的十年“”对当时的社会保障制度造成了严重冲击。

1978年召开的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扭转了我国社会经济的混乱局面,为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提供了宽松的政治、社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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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管理条例范文
1. 加快完善社会保障制度。

在完善养老保险制度方面,重点是进一步扩大做实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试点范围,并做好基金的管理和出资运营,为应对人口老龄化高峰,做好制度和资金上的准备。

实现现收现付,向部分积累的制度模式转换。

积极稳妥地做好养老金计发办法的整改工作,逐步提高,统筹层次,建立正常的养老金调整机制,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建立企业年金,推进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制度整改。

在完善城镇医疗保险制度方面,重点是在继续巩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同时,针对城镇居民缺乏基本医疗保障的突出问题,逐步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

在统筹城乡社会保障制度方面,重点是加大工作力度,切实将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积极推进农民工参加大病医疗保险,探索农民工的养老保险,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并在有条件的地方逐步探索建立农村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2. 进一步扩大社会保险的覆盖范围。

大处法则,是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原则之一,只有广泛覆盖才能体现公平,只有广泛覆盖才能增强抵御风险的能力。

当前主要是根据所有制结构调整和就业形势变化的需要,以混合所有制、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
员和农民工为重点,扩大社会保险的覆盖范围。

3. 加强基金的征缴和管理。

加强基金征缴,做到应收尽收,进一步明确政府的社会保障责任,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特别是加大地方财政对社会保障的资金投入,逐步提高财政支出中用于社会保障的比重。

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决算制度,强化预算约束。

继续发挥劳动保障部门行政监督、财政审计等专门监督、群众舆论等社会监督的作用,共同维护基金的安全。

随着逐步做实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积累越来越多,需要制定相应的出资运营办法,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4. 提高社会保障管理服务水平。

要坚持以人为本的管理服务理念,把为参保单位和个人提供优质服务作为社会保障工作的着力点,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

要从制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服务标准和规范服务设施的建设入手,加强基础管理、整合服务资源、规范业务流程,推进经办管理服务的规范化、信息化、专业化建设。

要不断拓展工作内容,开展新的服务项目,适应人口老龄化和家庭小型化的趋势,大力发展老年服务业,加快公共老年服务设施和服务网络建设,兴建退休人员公寓,搞好老年护理。

要加快社会保障信息系统工程建设步伐,提高社会保险管理的科学化、现代化水平,提高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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