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交易披露

关联交易披露
关联交易披露

披露的底线——每个关联交易均应以临时报告形式披露,且在定期报告(半年报、年报)重要事项中披露报告期内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按照交易类型要求披露(如与日常经营相关、收购或出售资产、共同对外投资、债权债务、担保)。关联自然人:交易金额为30万元——披露的底线

关联法人:交易金额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披露底线

可以不作为关联交易披露的交易行为:——但需要按照该等行为涉及的其他类型履行披露义务

1、一方以现金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

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2、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

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3、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可向交易所申请豁免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披露的交易行为:——但需要按照该等行为涉及的其他类型履行披露义务

1、因一方参与面向不特定对象进行的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等活动所导致的关联

交易;

2、一方与另一方之间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的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3、关联人向上市公司提供财务资助,财务资助的利率水平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

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且上市公司对该项财务资助无相应抵押或担保的;

4、关联人向上市公司提供担保,且上市公司未提供反担保的;

5、同一自然人同时担任上市公司和其他法人或组织的独立董事且不存在其他构

成关联人情形的,该法人或组织与上市公司进行交易;

6、关联交易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本所认可的其他情形,按本指引披露

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严重损害公司

利益的

披露需提交的文件:

1、公告文稿;

2、与交易有关的协议或者意向书;

3、董事会决议、决议公告文稿;

4、交易涉及的有权机关的批文(如适用);

5、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如适用);

6、独立董事事前认可该交易的书面文件;

7、独立董事的意见。

关联交易公告内容包括(基本):

1、关联交易概述;

2、关联人介绍;

3、关联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4、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5、该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6、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和发表的独立意见;

7、独立财务顾问的意见(如适用);

8、审计委员会(或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的意见(如适用);

9、历史关联交易情况;

10、控股股东承诺(如有)。

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于定期报告中披露内容包括:

1、关联交易方;

2、交易内容;

3、定价政策;

4、交易价格,可以获得同类交易市场价格的,应披露市场参考价格,实际交易

价格与市场参考价格差异较大的,应说明原因;

5、交易金额及占同类交易金额的比例、结算方式;

6、大额销货退回的详细情况(如有);

7、关联交易的必要性、持续性、选择与关联人(而非市场其他交易方)进行交

易的原因,关联交易对公司独立性的影响,公司对关联人的依赖程度,以及相关解决措施(如有);

8、按类别对当年度将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进行总金额预计的,应披露日常关联

交易事项在报告期内的实际履行情况(如有)。

资产收购和出售相关的重大关联交易于定期报告中披露内容包括:

1、关联交易方;

2、交易内容;

3、定价政策;

4、资产的账面价值和评估价值、市场公允价值和交易价格;交易价格与账面价

值或评估价值、市场公允价值差异较大的,应说明原因;

5、结算方式及交易对公司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的影响情况。

共同对外投资发生的关联交易于定期报告中披露内容包括:

1、共同投资方;

2、被投资企业的名称、主营业务、注册资本、总资产、净资产、净利润;

3、重大在建项目(如有)的进展情况。

债权债务往来、担保关联交易于定期报告中披露内容包括:

形成的原因及其对公司的影响。

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及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 引言 1.本准则规范关联方关系和关联方交易的披露。 2.本准则不要求: ( 1)在合并会计报表中披露包括在合并会计报表中的企业集团成员之间的交易; (2)在与合并会计报表一同提供的母公司会计报表中披露关联方交易。 定义 3.本准则使用的下列术语定义为: (1)控制,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2)共同控制,指按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 (3)重大影响,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决定这些政策。参与决策的途径主要包括:在董事会或类似的权力机构中派有代表;参与政策的制定过程;互相交换管理人员,或使其他企业依赖于本企业的技术资料等。 (4)母公司,指能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业的企业。 (5)子公司,指被母公司控制的企业。 (6)合营企业,指按合同规定经营活动由投资双方或若干方共同控制的企业。 (7)联营企业,指投资者对其具有重大影响,但不是投资者的子公司或合营企业的企业。 (8)主要投资者个人,指直接或间接地控制一个企业10 %或以上表决权资本的个人投资者。 (9)关键管理人员,指有权力并负责进行计划、指挥和控制企业活动的人员。 (10)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指在处理与企业的交易时有可能影响某人或受其影响的家庭成员。 关联方关系

4.在企业财务和经营决策中,如果一方有能力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本准则将其视为关联方;如果两方或多方同受一方控制,本准则也将其视为关联方。 5.本准则涉及的关联方关系主要指: (1)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其他企业或受其他企业控制,以及同受某一企业控制的两个或多个企业(例如:母公司、子公司、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子公司之间); (2)合营企业; (3)联营企业; (4)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5)受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 6.本准则不将下列各方视为关联方: (1)与企业仅发生日常往来而不存在其他关联方关系的资金提供者、公用事业部门、政府部门和机构,虽然他们可能参与企业的财务和经营决策,或在某种程度上限制企业的行动自由。 (2)仅仅由于与企业发生大量交易而存在经济依存性的单个购买者、供应商或代理商。 7.国家控制的企业间不应仅仅因为彼此同受国家控制而成为关联方,但企业间存有第5(1)至(3)的关系,或根据第5(5)受同一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控制时,彼此应视为关联方。 关联方交易 8.关联方交易是指在关联方之间发生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以下是关联方交易的例子: (1)购买或销售商品; (2)购买或销售除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 (3)提供或接受劳务; (4)代理; (5)租赁; (6)提供资金(包括以现金或实物形式的贷款或权益性资金);

关联交易议案

证券代码:832390 证券简称:金海股份主办券商:齐鲁证券2015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议案的公告 一、日常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一)关联交易概述 内蒙古金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2015年拟与关联法人新疆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总金额不超过 11368.42 万元。2015年4月30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以8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了《关于2015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关联董事胡阳回避表决。 (二)审议程序 1、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15 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并同意提交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该议案经股东大会审议后生效。 2、本次关联交易不存在需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 (三)预计关联交易类别和金额

(四)2015 年1月1日至2015 年3 月31 日,公司与关联人累计已发生关联交易 550.10 万元。 二、关联人介绍和关联关系 1、基本情况 名称:新疆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武钢 注册资本:26.9亿元 注册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上海路107号 经营范围:大型风力发电机组生产销售及其技术引进与开发、应用;建设及运营风力发电场;制造及销售风力发电机组零部件;有关风机制造、风电场建设运营方面的技术服务与技术咨询;风力发电机组及其零部件与相关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2、与公司的关联关系 公司董事胡阳同时担任新疆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公司监事会主席王孟秋同时担任新疆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会主席。预计2015年公司向新疆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销售产品的总额约为 11368.42 万元。 3、履约能力分析 新疆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营良好,财务状况较好,具备履约能力。上述关联交易系正常的生产经营所需。 三、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

《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问题解答

《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问题解答 问:判断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应遵循什么原则? 答:《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以下简称“关联准则”)没有对关联方作出专门的定义,因为关联方很难用一个定义来涵盖,在很多情况下,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需视其关系的实质而定。因此,“关联准则”只提供了判断关联方的标准,即:“在企业财务和经营决策中,如果一方有能力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本准则将其视为关联方;如果两方或多方同受一方控制,本准则也将其视为关联方。”这一判断标准给出了各方在横向和纵向之间存在关联方关系的主要形式。从纵向看,关联方主要存在于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从横向看,当两方或多方同受一方控制,则该两方或多方之间视为关联方。 在判断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时,应当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即如“关联准则”指南基本要求中所讲的:“关联方关系是否存在,应视其关系的实质,而不仅仅是法律形式”。例如,企业承包无投资关系的另一企业,按照承包协议规定,承包方在承包期间可以自主决定被承包方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无论被承包企业实现利润多少,均需交给出包方一定金额的承包利润,承包方交完承包利润后的剩余利润归承包方所有。在这种情况下,虽然承包方与被承包方无任何投资与被投资关系,但是通过协议,承包方在承包期间可以控制被承包方,从而承包方和被承包方构成关联方关系。可见,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应视其关系的实质,即各方实质上是否存在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的关系,这种关系在很大程度上决定是否存在利益关系。当各方之间存在利益关系,并且这种利益关系的存在是由控制、共同控制和实施重大影响来实现或维系的,则通常认为存在关联方关系。因此,在实际工作中,会计人员和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关联准则”提供的判断标准,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具体判断各方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 问:为什么要披露关联交易价格?如何披露关联方之间的交易价格? 答:关联方交易是指关联方之间发生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关联方之间资源或义务的转移价格是了解关联方交易的关键。关联方交易通常来说能在一般商业条款中使参与双方受益。一般商业条款是指那些不会比与非关联方交易可望合理受益更多或更少的商业条款。母公司与其子公司之间的交易在使用其他条款没有有利之处时,经常以这种条款进行。但在某些情况下,关联方交易是为了使交易的一方受益而进行的,例如,某一公司的董事可能影响销售给他本人的一项资产的价格,使之低于市价,或是一方为另一方提供便利而参与交易。另外,一项关联方交易可能按为减少企业由于另一国家税收或关税而引起的财务负担而设计的条款定价。 会计上确认资源或义务的转移通常是以风险和报酬的转移为依据,并以各方同意的价格为计量标准。关联方在确定交易价格时可能有一定程度的弹性,而在非关联方之间的交易中则没有这种弹性,非关联方之间的价格是公平价格。在有些情况下,如果不存在关联方关系,交易就不会发生,如子公司销售给母公司的产品按照成本计价,因为如果母公司不买这些产品,子公司的产品可能就没有买主,在这种情况下,关联方之间的交易采取按成本计价的方法;在另外某些情况下,关联方之间的交易采取不计价的方法,例如,免费提供管理服务等。判断是否属于关联方交易,应以交易是否发生为原则,而不以是否收取价款为前提。

关联交易报告与披露及其控制

关联交易报告与披露及其控制

关联交易报告与披露及其控制 21.3.1 关联交易报告与披露控制流程

21.3.2 关联交易报告与披露控制制度 部门 主管机构 报送 主管 机构 编制 财务 报告 及相关 发布 报告 财会人员 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 编制包含关联交 审议 总裁 报送 主管 机构 审核 财务总监 记录关联方交易 签发关联交易财 务报告与董事会 审核 编制董事会决议 报送主管机构审 审核 发布包含关联交 将报告文件报送 对下属企业的关 联交易财务报告

受控状态 制度名称关联交易报告与披露控制制度 文件编号 执行部门监督部门考证部门 第1章总则 第1条为了规范企业的关联交易,减少关联交易风险,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关联交易的报告与披露。 第3条本制度中的主管机构主要包括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地方政府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等。 第4条关联交易中的关联方主要分为关联法人与关联自然人。 1.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的法人,视为企业的关联法人。 (1)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企业的法人。 (2)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企业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3)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企业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4)持有企业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 (5)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6)主管机构或者企业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企业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企业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 2.由下列情形之一者的自然人,视为企业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企业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企业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企业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4)上述第(1)、(2)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5)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6)主管机构或者企业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企业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企业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2章关联交易报告与披露的内容 第5条企业及其控股子公司相关责任人,应仔细查阅关联方,审慎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如构成关联

税法、会计准则及沪深交易所、证监会、银监会对关联方及关联交易定义汇总

税法、会计准则及沪深交易所、证监会、银监会 关联方及关联交易定义汇总 目录 一、关联方定义 (1) (一)税法上的关联方认定标准是: (1) (二)会计上对关联方的认定: (2) (三)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对关联方的认定 (3) (四)银监会《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定义的关联方 (4)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定义的关联方: (6)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定义的关联方: (7) 二、关联交易定义 (8) (一)会计上对关联交易的认定 (8) (二)《国际会计准则第24 号—关联方披露》定义的关联交易 (9) (三)银监会《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定义的关联交易 (9) (四)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定义的关联交易 (10) (五)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6 号-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定义的关联交易 (10)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定义的关联交易 (10)

一、关联方定义 (一)税法上的关联方认定标准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所称关联方,是指与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1、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 2、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 3、其他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关系。 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主要是指企业与另一公司、企业和其它 经济组织(以下统称另一企业)有下列之一关系的,即构成关联企业: 1.相互间直接或间接持有其中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或以上的; 2.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控制股份达到25%或以上的; 3.企业与另一企业之间借贷资金占企业自有资金50%或以上,或企业借贷资金总额的10%或以上是由另一企业担保的; 4.企业的董或或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一半以上或有一名以上(含一名)常务董事是由另一企业所委派的; 5.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企业提供的特许权利(包括工业产权、专业技术等)才能正常进行的; 6.企业生产经营购进的原材料、零部件等(包括价格及交易条件等)是由另一企业所供应并控制的; 7.企业生产的产品或商品的销售(包括价格及交易条件等)是由另一企业所控制的; 8.对企业生产经营、交易具有实际控制、或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它关系,包括家族、亲属关系等。

关联交易

七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002027) 关联交易规则 2012年6月修订 七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七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关联交易活动,保障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本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关联交易的决策管理、信息披露等事项,应当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公司处理关联交易事项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依据客观标准判断的原则; (四)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第二章关联交易 第四条公司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销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六)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七)对外投资、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八)提供财务资助; (九)提供担保; (十)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十一)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十二)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十三)债权或债务重组; (十四)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五)签订许可协议; (十六)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三章关联人和关联关系 第五条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六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本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前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由第七条所列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本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七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第五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本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八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因与公司或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者作出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12 个月内,具有第六条或者第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过去12 个月内,曾经具有第六条或者第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四章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 第九条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上市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交易对方;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联交易实施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关联交易行为,提高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保护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应当定价公允、决策程序合规、信息披露规范。公司应当积极通过资产重组、整体上市等方式减少关联交易。 第三条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规定其下设的审计委员会或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履行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控制和日常管理的职责。 银行等特殊行业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有关监管规定下设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本所鼓励关联交易比重较大的上市公司董事会设立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 第四条上市公司临时报告和定期报告中非财务报告部分的关联人及关联交易的披露应当遵守《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的规定。 定期报告中财务报告部分的关联人及关联交易的披露应当遵守《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的规定。 第五条同时在境外证券市场和本所A股或B股市场上市的公司,其关联交易的披露和决策程序应同时遵守境外证券市场和本所的规定。

第六条上市公司及其关联人违反本指引规定的,本所视情节轻重按《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七章的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的惩戒。 第二章关联人及关联交易认定 第七条上市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八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上述第(一)项所列主体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由第十条所列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五)本所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持有对上市公司具有重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10%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等。 第九条上市公司与前条第(二)项所列主体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的,不因此而形成关联关系,但该主体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十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及其指南、讲解2008

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关联方及其交易的信息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企业财务报表中应当披露所有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相关信息。对外提供合并财务报表的,对于已经包括在合并范围内各企业之间的交易不予披露,但应当披露与合并范围外各关联方的关系及其交易。 第二章关联方 第三条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 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共同控制,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仅在与该项经济活动相关的重要财务和经营决策需要分享控制权的投资方一致同意时存在。 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 第四条下列各方构成企业的关联方: (一)该企业的母公司。 (二)该企业的子公司。 (三)与该企业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 (四)对该企业实施共同控制的投资方。 (五)对该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方。 (六)该企业的合营企业。 (七)该企业的联营企业。 (八)该企业的主要投资者个人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主要投资者个人,是指能够控制、共同控制一个企业或者对一个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个人投资

者。 (九)该企业或其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关键管理人员,是指有权力并负责计划、指挥和控制企业活动的人员。与主要投资者个人或关键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指在处理与企业的交易时可能影响该个人或受该个人影响的家庭成员。 (十)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 第五条仅与企业存在下列关系的各方,不构成企业的关联方: (一)与该企业发生日常往来的资金提供者、公用事业部门、政府部门和机构。 (二)与该企业发生大量交易而存在经济依存关系的单个客户、供应商、特许商、经销商或代理商。 (三)与该企业共同控制合营企业的合营者。 第六条仅仅同受国家控制而不存在其他关联方关系的企业,不构成关联方。 第三章关联方交易 第七条关联方交易,是指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的行为,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 第八条关联方交易的类型通常包括下列各项: (一)购买或销售商品。 (二)购买或销售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 (三)提供或接受劳务。 (四)担保。 (五)提供资金(贷款或股权投资)。 (六)租赁。 (七)代理。 (八)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九)许可协议。 (十)代表企业或由企业代表另一方进行债务结算。

关联交易之综合服务协议模板

关联交易之综合服务协议模板 Template of comprehensive service agreement for related part y transactions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 年 ____ 月 ____ 日 合同编号:XX-2020-01

关联交易之综合服务协议模板 前言: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文档根据合同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 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档下载后内容可按需编辑修改及打印。 (一)文书制作基本知识 1.文书的含义及作用 关联交易是指上市公司(股份公司)及其附属公司与母 公司(控制母公司)或其他在上市公司中直接或间接占有权益,存在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士之间所进行的交易。各国立法对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加以限制,原因是为了防止上市公司的关联人士利用其在公司的地位、权力或影响来获得不正当的利益,从而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中国证监会对于关联交易的态度是(尽量)避免关联交易,即尽量减少关联交易。考虑到中国的实际情况,国企改革的复杂性与历史遗留问题很多,集团公司(指发起人)与股份公司不可避免地存在有关联交易。对于这部分不可避免存在的关联交易,要求在符合市场原则的基础上,以等价有偿公平合理的条款签订关联协议。而对于其他可以避免的关联交易,则原则上应予杜绝。一般情况下,股份公司与原发起人保留部分的关联交易包括“服务性”交易(主

要是指原企业中带有社会性服务的资产与股份公司发生的交易,如医院、学校、供暖、宿舍等与公司经营无关的交易)、供货协议(主要指原材料、零部件等的供应)、土地租赁协议(主要是指原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租赁)。技术服务协议、代销协议、进出代理协议和商标使用许可协议。其中,第一项“服务性”交易一般签订为综合服务协议,具体是指拟设立的股份公司与其发起人签订的,以发起人向股份公司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为内容的协议。综合服务协议是目前我国各类企业改制上市(除了整体改制以外)中必备协议。 2.文书制作要点 综合服务协议一般包括以下一些要点: (1)主体。写明双方当事人,同时注意对双方当事人作 一界定,如:发起人的范围(一般包括其附属企业)。 (2)服务的内容。写明具备的服务内容,每一项服务均 要列明。 (3)费用的计算或支付办法。要写明确定有关费用数量 的计算方式和支付办法。 (4)声明或承诺。这也是必备条款,一般要声明或承诺 交易的合法性,即不违反市场原则,不损害任何一方利益。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联交易,使关联交易过程透明化、公平化、市场化、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夫妻,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协议的签订应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 (三)依法及时披露的原则 (四)关联股东、与关联主衣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在就该关联交易相关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回避。 (五)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时应当聘请中介机构做出专项报告。 第二章关联人和关联关系 第三条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 第四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三)第五条所列本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本公司及其控制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为人。 (五)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本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本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五条公司的关联自然人是指: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第四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本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

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格式) 证劵代码:证劵简称:公告编号: XXXX公司2012年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预计公司全年日常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二、关联方介绍及关联关系 日常关联交易的关联方为XX集团公司系统内的成员单位 1.基本情况 名称:XX集团公司;法人代表:XXX;公司类别:国有;成立日期:XX年XX月XX日;注册资本:XXX万元;经营范围:XXX。 2.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 日常关联交易的关联方为XX集团公司系统内的成员单位。由于公司的第一大股东XXX为XX集团公司全资事业单位,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相应交易对方属于关联企业。 3.履约能力分析 XX集团公司是中央直接管理的国有特大型高科技企业,具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 具备充分的履约能力, 同时,与其进行的交易额绝对值并不是很大,向本公司支付的款项形成的坏账可能性较小。 4.预计与该关联人进行的日常关联交易总额 预计2013 年关联交易总额为XX亿元,其中,销售商品XX亿元元,购买商品XX 亿元。 三、定价政策和定价依据 1.持续性关联交易应遵循有偿公平、自愿的商业原则,关联交易的价格原则上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提供同类产品或服务的价格或收费标准。 2.公司与XX集团公司系统内的成员单位之间各类持续性关联交易主要以军品为主,军品价格根据《军品价格管理办法》实行统一管理。 3.关联交易项目没有国家定价或国家指导价格的,参照市场价格确定。 4.关联交易项目没有国家定价或国家指导价格,同时也没有市场价格的,按实际成本加合理利润的原则由双方协商定价。

企业会计准则关联交易披露问题解答

《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问题解答问:判断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应遵循什么原则? 答:《企业会计准则一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以下简称“关联准则”)没有对关联方作出专门的定义,因为关税方很难用一个定义来涵盖,在很多情况下,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需视其关系的实质而定。因此,“关联准则”只提供了判断关联方的标准,即:“在企业财务和经营决策中,如果一方有能力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本准则将其视为关联方;如果两方或多方同受一方控制,本准则也将其视为关联方。”这一判断标准给出了各方在横向和纵向之间存在关联方关系的主要形式。从纵向看,关联方主要存在于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从横向看,当两方或多方同受一方控制,则该两方或多方之间视为关联方。 在判断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时,应当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即如“关联准则”指南基本要求中所讲的:“关税方关系是否存在,应视其关系的实质,而不仅仅是法律形式”。例如,企业承包无投资关系的另一企业,按照承包协议规定,承包方在承包期间可以自主决定被承包方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无论被承包企业实现利润多少,均需交给出包方一定金额的承包利润,承包方交完承包利润后的剩余利润归承包方所有。在这种情况下,虽然承包方与被承包方无任何投资与被投资关系,但是通过协议,承包方在承包期间可以控制被承包方,从而承包方和被承包方构成关联方关系。可见,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应视其关系的实质,即各方实质上是否存在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的关系,这种关系在很大程度上决定是否存在利益关系。当各方之间存在利益关系,并且这种利益关系的存在是由控制。共同控制和实施重大影响来实现或维系的,则通常认为存在关联方关系。因此,在实际工作中,会计人员和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关联准则”提供的判断标准,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具体判断各方是否存在关税方关系。 问:为什么要披露关联交易价格? 如何提供关联方之间的交易价格? 答:关联方交易是指关联方之间发生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而不论是否收

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信息披露的规范

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信息披露的规范摘要:关联方交易是一种特殊的交易形式,己为社会广泛关注。通过分析 目前我国上市公司在关联关系及其交易信息披露方面存在的问题,揭示了不充分披露关联交易信息的危害,进一步从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制定关联交易定价 政策、加大关联交易审计力度等方面提出了规范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及其信息披露的建议。 关键词: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信息披露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一直是市场关注的热点问题,关联方交易在各国的公司运作中都广泛存在。我国上市公司由于大部分是由原有的国有企业改制而成,上市公司与控股公司及其所属公司之间普遍存在千丝万缕的关联关系及其关联交易,利用关联交易来调节上市公司的业绩己是不争的事实。1997年5月,财 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同年7月, 中国证监会首次要求上市公司在中报中按照该准则详细披露关联交易事项,这 对我国证券市场会计信息披露的完善是一大进步。 1、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特点 关联方交易是指在关联方之间发生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关联方交易是一种独特的交易形式,具体表现在 ①关联方之间进行交易在定价政策、结算方式及其支付手段等方面均可通过内部协商来进行选择,具有很大的灵活性,方式与过程往往比一般的市场交易简单直接,因而可以节约交易成本,提高企业的营运效益和盈利能力,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1]. ②关联方交易的双方尽管在法律上是平等的,但在事实上却不平等。在我国上市公司中,普遍存在着国家股和法人股等非流通股占主体地位,股权集中度过高,而社会公众股等流通股比重偏小且过于分散等缺陷,从而削弱了中小股东对不公平关联方交易进行监督制约的能力。关联方在利己动机的诱导下,往往滥用对公司的控股权,使关联方交易违背了等价有偿的商业条款,导致不公平、不公正的关联方交易的发生,进而损害了公司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③上市公司与其母公司、兄弟公司、子公司之间关联交易涉及范围广、交易频繁、复杂、交易金额大,这在以往上市公司公布的年度财务报告中得到了反映[2].如中科健(中国科健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销售给关联方产品共计129112万元,占该公司年度销售额的89. 36%;向关联方采购货物金额为35488 万元,占年度购货额的24. 01%. 2、存在的几个问题

《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讲解

2001年《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指南 一、基本要求 (一)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只需要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相关信息。关联方之间交易的核算,与同非关联方交易的核算相同,其交易的相关数据包括在会计报表有关项目内,在会计报表中不需要单独反映关联方之间交易的金额。 (二)关联方关系是否存在,应视其关系的实质,而不仅仅是法律形式。 (三)关联方交易的披露应遵循重要性原则,区别情况处理: 1、零星的关联方交易,如果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响较小的或几乎没有影响的,可以不予披露。 2、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有影响的关联方交易,如果属于重大交易(主要指交易金额较大的,如销售给关联方产品的销售收入占本企业销售收入10%及以上),应当分别关联方以及交易类型披露。如果属于非重大交易,类型相同的非重大交易可以合并披露,但以不影响会计报表阅读者正确理解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为前提。 判断关联方交易是否需要披露,不以交易金额的大小作为判断标准,而应以交易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程度来确定。比如,关联方之间有一项很重要的交易,这项交易没有金额或只有象征性金额,但是它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响很大,在这种情况下,应披露与这项交易有关的信息。 (四)关联方交易中的主要事项,如购货、销货、应收应付款项等,应当披露连续两年的比较资料。 二、说明 (一)本准则定义的说明 1、控制,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控制可以通过各种方式来实现,主要有: (1)通过一方拥有另一方超过半数以上表决权资本的比例来确定。表决权资本,是指具有投票权的资本。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①一方直接拥有另一方过半数以上表决权资本。例如,A企业拥有B企业61%表决权资本,表明A企业直接控制B企业。 ②一方间接拥有另一方过半数以上表决权资本的控制权。间接拥有另一方过半数以上表决权资本的控制权,是指通过子公司而对子公司的子公司拥有其过半数以上表决权资本的控制权。例如,A公司拥有B 公司80%的表决权资本,B公司拥有C公司70%的表决权资本,在这种情况下,A公司对C公司70%的表决权资本拥有控制权。 ③一方直接和间接拥有另一方过半数以上表决权资本的控制权。直接和间接拥有另一方过半数以上表决权资本的控制权,是指母公司虽然只拥有其半数以下的表决权资本,但通过与子公司所拥有的表决权资本的合计,而达到拥有其过半数以上的表决权资本的控制权。例如,A公司拥有C公司30%的表决权资本,拥有B公司70%的表决权资本;B公司拥有C公司25%的表决权资本。在这种情况下,A公司直接拥有C 公司的30%表决权资本加上通过B公司间接拥有C公司25%的表决权资本的控制权,而达到控制C公司。 (2)虽然一方拥有另一方表决权资本的比例不超过半数以上,但通过拥有的表决权资本和其他方式达

商业银行2018年度关联交易报告模板

商业银行2018年度关联交易报告模板 2018年,我行继续对关联交易给予高度重视,积极推进关联交易运行机制精细化建设,确保关联交易管理持续、有效、合规进行,现将全年关联交易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联交易管理情况 我行按照监管机构和公司章程规定,依法合规开展关联交易,严格执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和管理流程,不断加强关联交易日常监控、统计和分析,认真履行关联交易审批和披露义务,严密防控关联交易风险。 (一)强化董事会及关联交易委员会履职 我董事会及下属关联交易委员会能够按照职责权限和议事规则勤勉尽职、客观公正地审议关联交易事项,关联交易委员会全年共召开会议11次,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工程建筑有限公司等27户关联企业授信10.21亿元的议案。报告期内,各公司董事能够做到勤勉尽责履职,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以遵循一般商业条款和符合整体股东利益为原则,表决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均做到了回避表决,独立董事作为关联交易委员会负责人能够积极对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书面审议意见。在日常工作中,各公司董事定期审阅经营管理层提供的相关材料,全面了解和掌握关联交易情况,充分履行了关联交易事前审核和事后监督职责,严把关

联交易审核关,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审批程序,有效防范了关联交易风险。 (二)强化关联交易和关联方动态管理 细化关联交易流程,强化前中后台部门在关联交易操作过程中的信息共享和协调合作,提高关联交易管理效率和风险防控水平,将关联交易相关制度纳入全年培训计划,提高相关人员关联交易操作技能和合规意识。继续完善关联方信息动态更新机制,全面加强关联方管理的主动性与前瞻性,做到及时梳理和更新,关联法人方面,我行大客户营销中心、金融市场部、资金组织部、计划财务部等业务部门能够及时收集、核实客户关联交易信息,在日常业务开展中依据客户关联关系变化情况对关联方进行动态管理,确保关联交易得到有效监控。关联自然人方面,依据本行主要股东、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成员变动等情况,通过按期向主要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发放调查表,及时更新关联自然人名单。关联方名单经过董事会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核确认后向全行发布。通过上述举措,本行切实强化了关联方信息在日常关联交易管理中的提示、统计和分析职能,确保关联交易得到有效识别,关联交易管理基础进一步夯实。 (三)强化关联交易信息披露 严格履行关联交易披露义务,根据监管机构规定和我行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对与关联方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提交董事会审议,发生的一般关联交易提交关联交易委员会审议,并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披露与审计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披露与审计 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现状分析 (一)上市公司与其关联企业变相拆借资金的现象普遍表面上上市公司向集团收取资金占用费,可以增加盈利和解决母公司资金来源问题。但由于母公司资金获得容易,挥霍浪费,任意拖欠,甚至形成“呆”账、“死”账,严重影响上市公司的发展,损害了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此外,上市公司与其关联企业之间还存在大量巨额担保行为,不仅形成银行资金“黑洞”,诱发金融风险,有些上市公司还蓄意掩盖,误导投资者,一旦查明事实便会导致股价剧烈波动,甚至引起多米诺骨牌效应,产生股灾。 (二)上市公司通过随意调节费用及伪造交易等手段,为自己或关联方谋取非法利益一些上市公司在购销业务中以非正常的低价从关联方买人原料,然后高价卖出其产品,借以制造高额账面利润。在信息披露上则含糊不清,模棱两可,只披露交易数量而不披露交易价格和定价方法,也不披露关联交易的次数及占同类购销的比例,甚至蓄意不进行披露。在管理费用、营业费用等相关费用上,以其利益为需要随意调节利润、转嫁费用,误导、欺骗投资者和监管部门。 (三)以各种方式进行资产重组,逃避有关部门监管如资产转让、租赁、抵债、委托或合作投资、托管经营、赠予等。由于我国新会计准则把关联交易差价转入资本公积,并且严格界定了关联方和非关联方交易的界限,此类活动形式变得更为隐蔽。上市公司利用关联交易操纵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进行利润包装,不仅在财务报告中提供虚假信息,而且给广大投资者造成严重损失。因此,企业必须在会计报表中披露关联方交易信息,以使社会公众能够对该企业的经营业绩作出合理评价。 二、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披露 (一)关联交易披露要求企业会计准则要求合并财务报表中披露企业集团成员之间的交易。企业财务报表不仅在个别财务报表附注中应披露有关关联方关系及关联交易事项,还应在合并报表中分别按关联方类别披露集团部的关联方关系及交易金额,属多层投资控制关系的关联关系及交易应披露到最低级企业。关联交易按照重要性原则分情况处理:零星的关联交易,

(财务会计)关联交易会计准则规定

第三十七章关联方披露 第一节关联方披露概述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和证券市场的进一步发展,企业的投资者和债权人,以及其他会计 信息使用者对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要求日益迫切。对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有助于会计信息使用者了解企业真实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因此,我国制定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以下简称关联方披露准则),对保证企业会计信息的充分披露、加强证券市场和税务监管、促进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实质趋同等都具有重要意义。 关联方披露准则规范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关联方一般是指有关联的各方, 关联方关系是指有关联的各方之间存在的内在联系。关联方披露准则规定: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因此,关联方关系往往存在于控制或被控制、共同控制或被共同控制、施加重大影响或被施加重大影响的各方之间。关联方具有以下特征: 一是关联方涉及两方或多方。关联方关系是有关联的双方或多方之间的相互关 系。关联方关系必须存在于两方或多方之间,任何单独的个体不能构成关联方关系。 例如,一个企业不能构成关联方关系。 二是关联方以各方之间的影响为前提。这种影响包括控制或被控制、共同控制或 被共同控制、施加重大影响或被施加重大影响的各方之间。即;建立控制、共同控制和施加重大影响是关联方存在的主要特征。 关联方披露准则所指的“控制”,与《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及《企 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等准则的规定相同。关于构成控制的各种情 况,参见本讲解第三十四章“合并财务报表”的相关介绍。 关联方披露准则所指的“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与《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 期股权投资》的规定相同。关于构成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的各种情况,参见本讲解第三章“长期股权投资”的相关介绍。 关联方披露准则着重解决了关联方关系的判断标准、关联方交易的类型、信息披露 应包含的内容等问题。 第二节关联方关系的认定 一、关联方关系的认定 关联方关系的存在是以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为前提条件的。在判断是否存 在关联方关系时,尤其应当遵守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关联方披露准则第三条是判断 关联方关系是否存在的基本标准,界定了构成企业关联方关系的有关方面。根据关联 方披露准则的规定,关联方关系存在于: (一)该企业的母公司,不仅包括直接或间接地控制该企业的其他企业,也包括能够 对该企业实施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单位等。 1.某一个企业直接控制一个或多个企业。例如,母公司控制一个或若干个子公司, 则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即为关联方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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