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电视播出机构台标、频道标识
《广播电视安全系统播出管理系统规定》电视中心实施研究细则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电视中心实施细则(试行)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二〇一〇年五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一条编写目的 (1)第二条适用范围 (1)第三条分级保障原则 (1)第二章系统配置要求 (1)第一节供配电系统 (1)第四条外部电源 (1)第五条供配电 (2)第二节播出系统 (2)第六条播出控制机 (2)第七条数据库 (3)第八条网络设备 (3)第九条播出切换 (3)第十条辅助播出设备 (3)第十一条播出信号通路 (4)第十二条磁带播出系统 (4)第十三条硬盘播出系统 (4)第十四条网络安全设备 (4)第十五条备播系统 (5)第三节新闻及直、转播系统 (5)第十六条视频系统 (5)第十七条音频系统 (5)第十八条辅助设备 (5)第十九条传输链路 (6)第二十条灯光及背景设施 (6)第二十一条重大直播活动 (6)第四节卫星新闻采集系统 (6)第二十二条基带及调制系统 (6)第二十三条射频及天线系统 (6)第二十四条辅助设施 (7)第五节总控系统 (7)第二十五条信号调度系统 (7)第二十六条时钟系统 (7)第二十七条同步系统 (7)第二十八条信号处理系统 (8)第二十九条节目传输系统 (8)第三十条内部通话系统 (8)第三十一条通讯设施 (8)第六节节目集成平台系统 (9)第三十二条基带播出系统 (9)第三十三条 TS流播出系统 (9)第三十四条传输系统 (9)第七节自台监测系统 (9)第三十五条播出监测 (9)第三十六条设备监测 (10)第三十七条电力和环境监测 (10)第八节机房环境 (10)第三十八条机房环境 (10)第三十九条安全防范 (10)第九节维护器材 (11)第四十条备品备件 (11)第四十一条维护工具 (11)第十节灾备与应急播出 (11)第四十二条灾备与应急播出 (11)第三章运维与技术管理 (11)第一节直转播管理 (11)第四十三条转播节目 (11)第四十四条直播管理 (12)第四十五条 SNG业务管理 (12)第二节播前管理 (13)第四十六条节目制作规范 (13)第四十七条节目编排管理 (13)第四十八条垫片节目管理 (13)第四十九条节目送播管理 (13)第五十条节目的播前技审 (14)第五十一条字幕管理 (14)第三节运维管理 (14)第五十二条运行指标 (14)第五十三条技术指标 (14)第五十四条规章制度 (15)第五十五条运维流程 (16)第五十六条维护管理 (16)第五十七条备件管理 (17)第五十八条代维管理 (17)第四节技术管理 (17)第五十九条试播期管理 (17)第六十条播出通道管理 (17)第六十一条应急预案 (17)第六十二条重要保障期 (18)第六十三条临时停播管理 (18)第六十四条运行变更管理 (19)第六十五条施工管理 (19)第六十六条事故管理 (19)第六十七条报表管理 (20)第六十八条技术资料 (20)第六十九条技术安全 (20)第七十条检查与考核 (21)第七十一条风险评估 (21)第五节信息安全管理 (21)第七十二条信息系统等级保护 (21)第七十三条信息系统安全管理 (21)第七十四条安全防护措施 (21)第七十五条数据安全 (22)第七十六条监控与响应 (22)第六节人员管理 (22)第七十七条岗位设置 (22)第七十八条人员要求及培训 (22)第四章附则 (23)第七十九条本实施细则下列用语的含义 (23)第八十条规范性引用文件 (24)第八十一条本实施细则由广电总局科技司负责解释 (25)第八十二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5)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和规范电视台、节目集成平台、付费电视频道播出机构(以下统称电视中心)安全播出管理工作,根据《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制订本实施细则。
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范文(3篇)

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范文第一条为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保护公众和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的合法权益,规范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秩序,促进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公众提供互联网(含移动互联网,以下简称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是指制作、编辑、集成并通过互联网向公众提供视音频节目,以及为他人提供上载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活动。
第三条____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作为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实施监督管理,统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产业发展、行业管理、内容建设和安全监管。
____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作为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依据电信行业管理职责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实施相应的监督管理。
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和地方电信管理机构依据各自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及接入服务实施相应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及其相关网络运营单位,是重要的网络文化建设力量,承担建设中国特色网络文化和维护网络文化信息安全的责任,应自觉遵守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接受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行业主管部门和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
第五条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组成的全国性社会团体,负责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倡导文明上网、文明办网,营造文明健康的网络环境,传播健康有益视听节目,抵制腐朽落后思想文化传播,并在____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指导下开展活动。
第六条发展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要有益于传播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推动社会全面进步和人的全面发展、促进社会和谐。
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应当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坚持正确导向,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遵守社会主义道德规范,大力弘扬体现时代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思想文化,大力弘扬民族优秀文化传统,提供更多更好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需求,不断丰富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充分发挥文化滋润心灵、陶冶情操、愉悦身心的作用,为青少年成长创造良好的网上空间,形成共建共享的精神家园。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网上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管理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网上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管理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1.12.24•【文号】广发办字[2001]1496号•【施行日期】2001.12.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体育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废止部分广播影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12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12日)废止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网上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管理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广发办字[2001]149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厅),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播电视局,各广播影视集团(总台):先将《关于加强网上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管理的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执行。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二00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关于加强网上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管理的实施细则(试行)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宣传部、国家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关于深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业改革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1)17号)和国家广电总局《信息网络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广发社字(2000)166号),就加强网上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的管理,制定以下实施细则。
一、开展网上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业务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将语言、文字、声音、图像、影像等各种信息表现方式有机融合并进行传播。
节目划分为:新闻类;影视剧类;娱乐类,包括音乐、戏曲、体育等;专业类,包括科技、教育、医疗、财经、气象、军事等。
网上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的技术模式,在现阶段采用互联网在线服务的形式,即不论是在互联网上开设的网站还是利用其他网络开展此类业务,必须采用与互联网网站相同或相似的界面和服务形式。
电视台安全播出管理制度

电视台安全播出管理制度•相关推荐电视台安全播出管理制度(精选3篇)在学习、工作、生活中,各种制度频频出现,制度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分配功能。
那么相关的制度到底是怎么制定的呢?以下是小编整理的电视台安全播出管理制度(精选3篇),欢迎阅读与收藏。
电视台安全播出管理制度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和规范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事件、事故管理工作,根据《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各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广播电视监测监管部门和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开展安全播出事件事故的信息记录、调查和报告、通报和整改、汇总分析等工作。
第三条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事件、事故管理工作;地方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事件、事故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监测监管部门在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对辖区内安全播出责任单位的播出质量进行监测,并具体负责安全播出相关事件事故的信息收集汇总、上报、调查分析、督促整改等工作。
第五条安全播出责任单位负责本单位发生的安全播出事件事故的处置、上报、记录、分析和整改等工作,并配合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和监测监管部门开展事件事故调查。
第二章事件、事故定义及分级分类第六条安全播出事件是指影响或威胁广播电视节目正常播出和传输的突发事件。
第七条按照对安全播出的危害程度、事件的可控性、影响范围,以及造成停播或劣播的时长,包括抢修恢复的情况,安全播出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三级,具体界定标准见附件一。
第八条按照事件的起因和性质,安全播出事件分为破坏侵扰、信息安全、自然灾害、技术安全和其他等5类:(一)破坏侵扰事件:包括干扰插播、攻击破坏等事件。
干扰插播事件是指广播电视节目、信号在制作、播出、传输、覆盖和接入过程中,被干扰、侵扰、阻断或插入非法内容的突发事件(含未遂事件);攻击破坏事件是指安全播出责任单位遭受聚众围攻、围堵,或广播电视设施被蓄意破坏、偷盗、野蛮施工等影响广播电视正常播出和运行的突发事件。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少儿广播影视节目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少儿广播影视节目建设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04.06•【文号】•【施行日期】2005.04.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播影视正文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少儿广播影视节目建设的意见的通知(2005年4月6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播电视局,中央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国际广播电台: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切实解决少儿广播影视节目资源短缺问题,提高少儿广播影视节目质量,促进少儿广播影视节目的产业化发展,真正为广大青少年提供健康丰富的精神文化产品,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研究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少儿广播影视节目建设的意见》,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少儿广播影视节目建设的意见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4〕8号),目前,全国副省级以上城市电视台已经开办了26套少儿频道。
为进一步丰富少儿节目,促进少儿频道的健康发展,为广大青少年提供健康精神食粮,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解决少儿广播影视节目源问题的重要意义1、繁荣少儿广播影视节目是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内容。
目前,我国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约有3.67亿。
通过广播影视节目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培养教育,努力提高未成年人思想道德素质是当前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内容。
广播影视各类少儿节目是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的有力补充。
大力促进我国少儿广播影视节目的发展,为广大少年儿童提供健康精神食粮,是培养社会主义四有新人,确保我们党的事业后继有人的重要手段,对于振奋民族精神,陶冶道德情操,提高审美情趣,丰富文化生活,传播科学知识,引导人们追求真善美,鞭挞假恶丑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保障广播电视节目的安全播出,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护广播电视用户的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企业实际情况,订立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我公司全部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播出、监督及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三条安全播出的原则和要求1.规范性原则: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业界准则进行节目制作和播出,遵从公共道德,不违反国家政策和公序良俗。
2.安全性原则:确保广播电视节目的安全性,保护观众免受欠妥节目的侵害。
3.及时性原则:确保广播电视节目的及时播出,供应及时、准确、全面的信息服务。
4.真实性原则:广播电视节目必需真实、客观、公正,不得散布虚假信息、歪曲事实。
第二章节目制作管理第四条节目策划与监督1.节目策划应符合我公司发展战略,与公司形象相符合,并经过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2.节目制作过程中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有违法违规行为。
3.节目策划和制作必需遵守著作权法,敬重他人的知识产权,不得进行侵权行为。
4.节目制作中的素材必需来自可靠来源,不得使用未经授权的素材,确保节目信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五条节目内容审查1.全部节目在正式播出前,必需经过内容审查,由特地的审查部门构成的审查小组进行审核。
2.内容审查重要包含审查节目的道德风险、政治风险、法律风险等方面,并提出修改看法。
3.审查小组应依照程序进行审查,审查看法必需明确、具体,相关部门应及时修改并重新提交审查。
4.节目内容审查结果应及时通知制作人员,并保存相关记录以备查证。
第三章播出管理第六条频道分级管理1.全部广播电视频道应依据内容特点进行分级管理,明确分级标准并公开。
2.分级标准应综合考虑节目涉及的内容、适合观众群体、社会风气等因素,并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和协商。
3.分级结果应在广播电视节目中明确呈现,并在播出前进行提示,提示观众选择适合的节目。
第七条广告管理1.广告播出必需符合广告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含有虚假、夸张、误导等不良内容。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电视中心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辅助设备应符合以下规定:
第三十六条
(一)三级应有监看监听系统;演播区、导控区、音控区、总控之间应有通话设备连接各工位;演播区、导控区、音控区应配置与总控同步的时钟显示;应具有同步信号;摄像、放像、放音等信号源设备应有热备份;有群众参与及外来信号的直播节目,应在播出链路中配置延时和切断装置,延时时间应符合广电总局相关规定;
第五十五条信号处理设备应确保音视频同步;在停电恢复后保持停电前的配置状态;宜配置具有双电源、支持热插拔的信号处理设备。
第五十六条
第五十七条节目传输系统应符合以下规定:
第五十八条
(一) 三级配置的传输设备、编码复用设备在断电或者重启后,应保留原有配置信息;
(二) 二级在三级基础上,应配置主备传输设备和通路,并具备自动或手动切换功能,传输设备应配置双电源;采用编码复用方式传输的,应配置备份编码复用设备;
第五十一条时钟系统应符合以下规定:
第五十二条
(一)三级应配置可靠的时钟源,全台时钟信号锁定于同一个时钟源;
(二)二级在三级基础上,时钟发生器应有自动校时功能;
(三)一级在二级的基础上,应配置备用时钟发生器和切换设备;时钟切换设备应具有自动和手动切换功能,并能够断电直通;主备时钟发生器应分接不同的电源。
(二)一级在二级基础上,五条一级所用的计算机网络应配置双交换机组成双路由,交换机信息流量应均衡。
第十六条
电视台卖版权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电视产业的快速发展,电视台在内容制作、传播等方面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
然而,电视台在版权问题上却面临着诸多挑战。
为了规范电视台版权交易行为,保护版权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
本文将重点介绍电视台卖版权的法律规定,以期为相关从业人员提供参考。
二、电视台卖版权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著作权法》是我国版权保护的基石,其中规定了著作权人的权利和义务,为电视台卖版权提供了法律依据。
2.《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实施条例》对《著作权法》进行了具体解释和补充,明确了电视台卖版权的相关规定。
3.《广播电影电视节目传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管理办法》规定了广播电影电视节目的传输管理,对电视台卖版权也产生了一定影响。
4.《关于规范广播影视版权交易秩序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对电视台卖版权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规范,旨在维护版权市场的公平竞争。
三、电视台卖版权的法律规定1.电视台卖版权的主体资格电视台作为卖版权的主体,应当具备以下资格:(1)依法设立的电视台;(2)具有独立法人资格;(3)拥有合法的版权。
2.电视台卖版权的内容范围电视台卖版权的内容范围主要包括:(1)电视剧、动画片、纪录片等节目内容;(2)综艺节目、专题节目等节目形式;(3)广告、宣传片等广告内容。
3.电视台卖版权的程序电视台卖版权的程序如下:(1)确定卖版权的节目内容;(2)与版权人签订版权转让合同;(3)向版权人支付版权费用;(4)取得版权人授权,进行节目内容的传输和播放。
4.电视台卖版权的合同条款电视台卖版权的合同条款应包括以下内容:(1)合同双方的基本信息;(2)卖版权的节目内容、形式及范围;(3)版权费用及支付方式;(4)授权期限;(5)双方的权利和义务;(6)违约责任;(7)争议解决方式。
5.电视台卖版权的版权费用电视台卖版权的版权费用应根据以下因素确定:(1)节目的制作成本;(2)节目的市场价值;(3)授权期限;(4)版权人的要求。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类、娱乐类新闻节目管理的通知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类、娱乐类新闻节目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7.29•【文号】新广电发〔2016〕141号•【施行日期】2016.07.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播影视正文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类、娱乐类新闻节目管理的通知新广电发〔2016〕14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广电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广电局,中央三台,中国教育电视台:近年来,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和视听新媒体机构充分发挥社会类、娱乐类新闻节目贴近性强、生动活泼的特点,服务百姓,培育风尚,受到人民群众的广泛关注;但也有一些报道出现了正能量不足、价值观不正、审美情趣不高等问题,引起社会舆论批评。
部分商业视听节目网站违规发布社会类、娱乐类新闻节目,内容导向不正等问题时有发生。
为进一步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宣传思想工作会议、文艺工作座谈会、党的新闻舆论工作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确保社会类、娱乐类新闻始终坚持正确舆论导向、主流价值方向、高尚道德取向和健康审美风范,发挥好成风化人、凝心聚力的重要作用,现通知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坚持把正确导向放在首要位置。
要深入领悟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八个导向”的重要论述,坚决落实“时政新闻要讲导向,社会类、娱乐类新闻也要讲导向”的重要指示,始终把导向放在最根本、最重要的位置,以主旋律、正能量主导社会类、娱乐类新闻。
要牢牢坚持“四个有利于”标准,确保社会类、娱乐类新闻始终有利于坚持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有利于推动改革发展、有利于增进人民团结、有利于维护和谐稳定。
要牢牢坚持正面引导,积极传达正确的立场、观点、态度,引导人们分清对错、好坏、善恶、美丑,激发向上向善的精神力量。
要牢牢坚持导向管理全流程、全覆盖,把正确舆论导向贯穿到社会类、娱乐类新闻采编制播各个环节,覆盖到广播、电视、新媒体各类传播平台,层层把关、人人负责,确保万无一失。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电视中心实施细则2014年10月
附件2:《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电视中心实施细则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二〇一四年十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和规范电视台、节目集成平台、付费电视频道播出机构(以下统称电视中心)安全播出管理工作,根据《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电视中心的技术系统配置及运行、维护、技术管理工作。
第三条根据所播出节目的覆盖范围,电视中心安全播出保障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一级为最高保障等级。
保障等级越高,对技术系统配置、运行维护、预防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方面的保障要求越高。
有条件的电视中心应提升安全播出保障等级。
(一)省级以上电视台(不含付费电视频道)及其他播出上星节目(不含付费电视频道)的电视中心应达到一级保障要求;(二)播出上星付费电视频道播出机构的播出系统、总控系统应达到一级保障要求,其他系统应达到二级保障要求;(三)副省级城市和省会城市电视台、节目覆盖全省或跨省、跨地区的非上星付费电视频道播出机构应达到二级保障要求;(四)地市、县级电视中心及其他非上星付费电视频道播出机构应达到三级保障要求;(五)以下将“三级保障电视中心”、“二级保障电视中心”、“一级保障电视中心”分别简写为三级、二级、一级。
第二章系统配置要求第一节供配电系统第四条外部电源应符合以下规定:(一)三级宜接入两路外电,如只有一路外电,应配置自备电源;(二)二级应接入两路外电,其中一路宜为专线;当一路外电发生故障时,另一路外电不应同时受到损坏;(三)一级应接入两路外电,其中至少一路应为专线;当一路外电发生故障时,另一路外电不应同时受到损坏。
第五条供配电系统应符合以下规定:(一)高、低压供配电应符合现行国家、行业标准和规范;(二)三级播出负荷供电应设两个以上独立低压回路;主要播出负荷应采用不间断电源(UPS)供电,UPS电池组后备时间应满足实际负荷工作30分钟以上;播出系统和总控系统的主备播出设备、双电源播出设备应分别接入不同的供电回路;(三)二级应设工艺专用变压器;播出负荷供电应设两个以上引自不同变压器的独立低压回路,单母线分段供电并具备自动或手动互投功能;主要播出负荷应采用UPS供电,UPS电池组后备时间应满足实际负荷工作30分钟以上;应配置自备电源或与供电部门签订应急供电协议,保证播出负荷、机房空调等相关负荷连续运行;播出系统和总控系统的主备播出设备、双电源播出设备应分别接入不同的供电回路;(四)一级应设对应于不同外电的、互为备用的工艺专用变压器;播出负荷供电应设两个以上引自不同工艺专用变压器的独立低压回路,单母线分段供电并具备自动或手动互投功能;主要播出负荷应采用UPS供电,UPS电池组后备时间应满足实际负荷工作30分钟以上;应配置自备电源,保证播出负荷、机房空调等相关负荷连续运行;播出系统和总控系统的主备播出设备、双电源播出设备应分别接入不同的UPS供电回路。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1 / 2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电视播出机构台标、
频道标识和呼号管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电视
【发布部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
【发布日期】2005.03.31
【实施日期】2005.03.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
电视播出机构台标、频道标识和呼号管理的通知
(2005年3月3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厅):
近年来,随着广播电视事业和产业改革的发展,电视播出机构的台标、频道标识和呼号
已日益成为频道专业化和品牌塑造的重要元素。为进一步规范对电视播出机构台标、频
道标识和呼号的管理,促进广播电视健康有序发展,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各级电视播出机构的台标(或频道专用标识图案)、频道标识和呼号必须经国家广
电总局批准后方可启用。如需变更,应按照《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总局
37号令)的相关规定逐级上报,由广电总局审批。
二、电视频道标识应以台标(或频道专用标识图案)为主体,并与台名(简称)、频道
2 / 2
名称(简称、序号)组合而成,播出时须在屏幕左上角标出。频道呼号由总局批准的台
名和频道名称组成。
三、根据各级电视播出机构频道定位和覆盖特点的不同,其频道标识和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