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虚拟财产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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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及权利保护

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及权利保护

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及权利保护一、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和特征虚拟性:网络虚拟财产并非现实世界中的实物,而是通过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生成的数字化产品。

这些虚拟财产在现实世界中没有实体形态,只存在于网络空间中。

非物质性:网络虚拟财产不是以物质形式存在的,而是以信息的形式存在。

这使得网络虚拟财产的获取、传输和使用更加便捷高效。

可复制性:网络虚拟财产可以通过复制、传播等技术手段迅速扩散,从而实现价值的快速传递和增值。

一款热门游戏的虚拟道具可以在短时间内被大量玩家购买和使用,从而带动游戏经济的发展。

稀缺性:由于网络虚拟财产的生产成本较低,且不受地域限制,导致其供应量往往无法满足市场需求。

这使得网络虚拟财产具有一定的稀缺性,从而影响其价值。

交易性:网络虚拟财产可以通过在线交易平台进行买卖交易,与其他现实世界的有形商品一样具有交换价值。

这种交易性使得网络虚拟财产成为了一种独立的经济形态。

法律保护:随着网络虚拟财产的普及和发展,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开始关注其法律属性和权利保护问题。

许多国家已经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对网络虚拟财产进行保护和管理,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等。

1. 网络虚拟财产的定义及分类虚拟货币:如比特币、以太坊等,是由网络平台发行和管理的数字货币,具有一定的价值和流通性。

游戏装备:包括游戏中的角色、道具、装备等,这些虚拟物品通常需要玩家投入大量时间和精力才能获得,具有一定的稀缺性和价值。

虚拟服务:如虚拟现实体验、在线教育、虚拟社交等,这些服务通过网络平台提供给用户,具有一定的使用价值和消费需求。

其他虚拟商品和服务:如虚拟艺术品、虚拟土地、虚拟股票等,这些商品和服务同样是基于网络环境产生的具有一定价值的产物。

2. 网络虚拟财产的特征和表现形式可复制性:网络虚拟财产可以被无限次地复制、传播和分享,这使得其具有很高的可复制性。

稀缺性:网络虚拟财产的产生需要消耗大量的时间、精力和资源,因此其数量有限,具有一定的稀缺性。

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与保护

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与保护

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与保护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和多元化的应用,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已经逐渐进入到人们的视野。

虚拟财产是指在网络空间中产生的各种信息、数据、账号、角色、虚拟资产等,其价值在一定程度上可与传统财产相媲美。

然而,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却一直备受争议,相应的保护措施也还比较欠缺。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

虚拟财产与传统实物财产不同,它不存在于现实世界中,而是在网络空间中产生和流通的一种数字化资源。

因此,从法律角度来看,如何确立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是一个重要问题。

在我国,根据现行的法律规定,虚拟财产尚未被明确纳入到财产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保护范围之内。

这也就意味着,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侵权行为,目前的法律无法提供明确的制裁措施。

这不仅给合法用户带来了一系列的纠纷和损失,也给网络虚拟财产的健康发展带来了一定的隐患。

然而,随着虚拟财产的价值不断提升,对其法律地位的争议也日益加剧。

一些学者和律师主张应当通过修法的方式,将网络虚拟财产纳入到现有法律体系,并确立其法律性质。

他们认为,虚拟财产作为一种经济资源,具有较高的价值和重要性,应当得到法律的保护。

而对于侵犯虚拟财产权益的行为,则应当予以法律的惩处和赔偿。

与此同时,有人持不同观点,他们认为虚拟财产只是一种供游戏娱乐和交互的数字化产品,并非真正的财产。

从这一角度来看,虚拟财产没有实体性和稳定性,因此不应将其与现实世界中的财产划等号。

这样的观点主张,虚拟财产的管理和保护应当主要由网络平台自行负责,而非完全依靠法律手段。

虽然争议颇多,但无论如何,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问题需要引起重视。

对于网络平台来说,他们应当加强对用户账号安全的保护,采取措施防止黑客入侵和数据泄露,以减少用户财产的损失。

同时,他们也应该制定合理的规章制度,明确规定用户对虚拟财产的使用权和处置权,并提供相应的维权渠道。

而对于用户来说,他们需要提高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意识,妥善保管自己的账号和信息安全,避免遭受非法侵害。

论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

论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

者, 二元体 系提供的 内部特殊规则是可 以自足 的, 它 自身可 以满足 对” 中间现象” 或其他 新 的法律现 象进 行调 整的需 要。 ” 买卖 不破 租赁 ” 、 ” 第 三人侵 害债权 ” 就是例证 。若 为前者 , 则 意味着颠 覆 了 现有 的财产权二元体 系, 创设新的权利体系则必然考虑制度成 本。 制度选择 的成本至少包括 : 规划设计的成本 、 组织实施新 制度的预
但现实状况是网络服务提供商根据服务合同为用户提供一定的服务虚拟财产交付后用户根据规则自己支配该虚拟财产如装饰q空间发表博客支配游戏装备等该用户并可与其他用户进行交易这更多地体现为支配权故将网络虚拟财产定性为债权是片面的
论 网络 虚 拟 财 产 的 法 律 性 质
文 梨
( 华 中师范大学 4 3 0 0 7 9 )
财产应否予 以保护存 在着重 大的分歧 。以虚假货 币被盗 案为 例 , 法 院” 不予 立 案” 、 ” 没 办法 处理 ” 、 ” 不 在管 理 范 围 内” 、 ” 不予 受 理” 的态度不一 。在具体 的保 护 方式上 , 又存在 着 物权 保护方 式 与债权保护方式上 的争论 。 第 四, 从权利 的结构 上来 看 , 法律权利应 当具备三要 素 : 利益、
二、 网 络 虚 拟 财 产 的 民事 法 益 属 性 上述诸种学说存在缺漏 的根本原 因在 于未挣脱权利体 系的束
网络虚拟财产具有空 间上 的虚拟性 、 技术上的限制性 、 流通上
的可交易性 、 时间上 的期 限性 以及 价值 性等点。毋庸 置疑 , 在网络 虚拟财产所 存在 的虚 拟空 间与期限 内, 其 已经体 现出 了它 的经济 价值 和精神价值 , 并 在现 实生 活 中表现 出实 实在 在 的物质 利 益。 因此 , 网络虚拟财产应该 得到 法律保 护 , 满 足大多数 人 的诉 求 , 在

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制度

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制度

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制度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网络游戏已经成为人们日常娱乐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而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包括游戏币、装备、道具、市场卡等,也逐渐成为了一种可以购买和交易的真实财富。

由此,对于这些虚拟财产应该如何保护,成为了一个热门的问题。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出发,探讨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制度。

一、虚拟财产的性质虚拟财产指的是网络游戏中的游戏币、装备、道具、市场卡等虚拟物品。

这些虚拟物品是由游戏开发商通过游戏规则设定而生成的,其价值本质上是由游戏规则所赋予的。

虚拟财产的生成、管理和交易完全在游戏平台内完成,与现实世界中的货币并没有太大关系。

因此,虚拟财产本质上是一种权利或一种使用权,而不是一种物权或财产权。

二、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是一个争议较大的问题。

目前,国内法律没有对虚拟财产的性质与法律地位进行确切的规定,甚至在相关法律法规中都没有提及虚拟财产的名称。

然而,虚拟财产的实质就是一种虚拟商品和服务,其交易和使用也与现实财产有异曲同工之妙。

因此,虚拟财产的交易和使用具有一定的合法性,应得到一定的法律保护。

1.民事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权利人有权签订法律规定的合同。

因此,玩家在游戏平台上所获得的虚拟财产,都应当视为将要签订的一种合同。

如果游戏平台缺乏监管,虚拟财产的产权争端可能会引发更多的法律纠纷。

因此,游戏平台应当明确规定虚拟财产产权制度和交易规则。

同时,游戏平台运营商应当加强监管,依据《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游戏平台内的合同、侵权纠纷等问题予以维护和解决。

虚拟财产的产权纠纷可能会升级为刑事犯罪,如盗窃、诈骗等。

对于虚拟财产的诈骗犯罪,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以虚构或者隐瞒事实,骗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物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对于盗窃虚拟财产,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盗窃行为构成刑事犯罪。

论网络虚拟财产的民事法益属性

论网络虚拟财产的民事法益属性

论网络虚拟财产的民事法益属性网络虚拟财产是指在网络游戏、社交平台、电子商务等网络平台上产生的虚拟物品、虚拟货币、虚拟服务等,具有某些实用或者娱乐价值,并可在虚拟平台内进行交易和使用。

随着网络虚拟财产的普及和发展,其民事法益属性也日益凸显。

本文将从权利主体、权益内容、保护方式三个方面,探讨网络虚拟财产的民事法益属性。

一、权利主体网络虚拟财产的权利主体可以分为两大类:1. 平台运营者:平台运营者是网络虚拟财产的主要权利主体,负责虚拟物品、虚拟货币、虚拟服务的创建、发行、管理和交易等。

平台运营者对网络虚拟财产享有知识产权和经济利益,并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2. 用户:用户是网络虚拟财产的使用者和消费者,对虚拟物品、虚拟货币、虚拟服务拥有使用权和消费权。

用户可以通过购买、使用、交易网络虚拟财产获取实际利益,也可以对自己拥有的网络虚拟财产进行转让、赠与、继承等行为。

二、权益内容网络虚拟财产的权益内容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知识产权:网络虚拟财产中的虚拟物品、虚拟服务等涉及到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平台运营者应当依法保护知识产权,并要求用户在使用虚拟财产时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

2.使用权:用户对网络虚拟财产拥有使用权,可以在虚拟平台内使用、兑换、购买等行为。

平台运营者应提供稳定的服务器和完善的用户管理体系,确保用户的使用权得以实现。

3.消费权:用户可以通过购买虚拟货币或虚拟物品获取实际利益,平台运营者应当提供真实的虚拟交易市场和充值、提现等操作,保障用户的消费权。

4.继承权:网络虚拟财产与现实生活紧密结合,用户对网络虚拟财产的继承权应视为民事法益属性中的一个重要方面。

平台运营者应当制定明确的继承规则,并确保用户的继承权得到法律保障。

三、保护方式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民事法益,有以下几种保护方式:1.网络平台自律:网络虚拟财产主要发生在网络平台上,平台运营者应当对虚拟交易市场进行监管,制定明确的规则和制度,并进行有效的管理和维护。

网络游戏中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

网络游戏中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

网络游戏中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网络游戏的流行已经成为许多人生活中的一部分。

在这些网络游戏中,玩家常常会通过努力获得虚拟财产,如游戏中的金币、装备、房屋等。

然而,这些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究竟如何呢?本文将探讨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虚拟财产的定义。

虚拟财产是指在网络游戏中由玩家通过游戏机制获得的,在游戏内具有一定价值或者代表一定权益的虚拟物品。

虚拟财产不同于实体财产,它们不存在于现实世界,只存在于游戏的虚拟环境中。

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可以从多个视角进行分析。

首先,从游戏运营商的角度来看,他们对虚拟财产具有所有权。

游戏运营商通常拥有对游戏及其中的虚拟财产进行管理和控制的权利。

他们不仅可以对游戏环境进行调整,还可以对虚拟财产的产生和流通进行监管。

因此,虚拟财产在法律上属于游戏运营商的财产。

然而,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并不仅仅限于游戏运营商的所有权。

从玩家的角度来看,他们在游戏中所拥有的虚拟财产也具有一定的权益。

虽然这些权益在法律上并不享有与实体财产相同的保护,但是游戏运营商也通过用户协议等形式对玩家的财产权进行承认和保护。

在某些情况下,虚拟财产甚至可以用作交易或转让。

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还涉及到游戏经济的运作和监管。

由于大量玩家参与游戏,并且虚拟财产具有一定的价值,虚拟财产的交易和流通已经衍生出一种独特的经济模式。

在有些情况下,玩家可以通过购买虚拟财产获得游戏中的优势,而在其他情况下,玩家可以通过销售虚拟财产获得经济回报。

虚拟财产交易的监管难题也引起了法律界的关注。

近年来,一些国家对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进行了探讨和规范。

例如,中国在2017年通过的《游戏虚拟财产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了虚拟财产的性质和运作规则。

根据该办法,游戏虚拟财产的交易受到法律保护,虚拟财产的交易行为需要双方自愿,并且不能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在不同国家和地区可能存在一定的差异。

论网络虚拟财产的物权属性及其基本规则

论网络虚拟财产的物权属性及其基本规则

论网络虚拟财产的物权属性及其基本规则近年来,随着网络科技的飞速发展,网络虚拟财产逐渐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虚拟财产是指在网络世界中以虚拟物品、虚拟货币等形式存在的财产。

然而,虚拟财产的物权属性及其基本规则在法律层面上尚未明确规定。

本文将探讨网络虚拟财产的物权属性,并提出其基本规则。

首先,网络虚拟财产的物权属性包括使用权、收益权、转让权和担保权。

首先是使用权,即对虚拟财产进行使用、支配和享受的权利。

使用权是虚拟财产的基本属性,用户通过网络平台获得的虚拟物品、虚拟货币等在游戏中的使用即是一种使用权。

其次是收益权,即获取虚拟财产所产生的利益的权利。

虚拟财产可以通过网络交易或其他方式换取真实货币,这种变现行为就是收益权的体现。

再次是转让权,即将虚拟财产转让给他人的权利。

网络虚拟财产可以通过购买、交易等形式转移所有权,实现转让权。

最后是担保权,即虚拟财产作为债权人对债务人进行担保的权利。

举个例子,用户在游戏中购买虚拟货币,此时虚拟货币作为一种担保权对游戏平台进行了借贷。

其次,网络虚拟财产的基本规则包括合法性原则、契约自由原则和有偿原则。

首先是合法性原则,网络虚拟财产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例如,在一些国家,网络赌博是非法的,虚拟财产因此产生的收益就是非法的。

网络虚拟财产应当遵守法律的约束和规定。

其次是契约自由原则,网络虚拟财产的取得、使用和转让需要个人或通过网络平台达成协议。

个人可以通过与游戏平台签订用户协议等形式,明确虚拟财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归属。

最后是有偿原则,获得网络虚拟财产需要付出一定的代价。

虚拟财产的购买、交易、服务等行为都需要通过一定的货币或其他形式的支付来实现。

尽管网络虚拟财产的物权属性及其基本规则在法律层面上尚未得到明确规定,但在实践中,相关争议和案例仍然存在。

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物权属性,可以参考现有的知识产权或财产权规则,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的规定和适用。

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基本规则,应当根据网络平台、用户的实际需求和公平性原则进行综合考虑,确保权益得到保护和平衡。

虚拟财产权性质论

虚拟财产权性质论

虚拟财产权性质论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虚拟财产逐渐成为一种重要的资产形态。

虚拟财产权性质的界定一直以来都备受关注和争议。

本文旨在对虚拟财产权的性质进行探讨,以期为相关法律和政策的制定提供参考。

虚拟财产权是指在网络空间中由信息化技术产生或存在的财产权益。

这些财产权益主要包括但不限于虚拟货币、虚拟物品和虚拟资产等。

虚拟财产权的性质一直以来存在争议,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虚拟财产权是否可以被认定为具备法律效力的财产权益值得讨论。

在传统法律框架下,财产权益主要以实物形式存在,而虚拟财产权的无形性使得人们对其法律地位存在疑问。

然而,随着虚拟财产的广泛应用和日益重要性的增加,越来越多的法律体系开始承认和保护虚拟财产权。

其次,虚拟财产权的产生和转让是否符合传统财产权益的要求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传统财产权益的产生常常依赖于对实物的占有和支配能力,而虚拟财产权的产生与转让则借助于网络空间和信息化技术。

虚拟财产权的主体往往是一个虚拟的主体,比如一个游戏角色或一个账号,这与传统财产权的主体是个人或法人的情况存在明显差异。

因此,虚拟财产权的产生和转让需要适应网络空间的特殊性,同时与传统财产权的要求相结合。

另外,虚拟财产权的保护和维护也是一个关键问题。

由于虚拟财产的特殊性,其受损或侵犯的情况较为复杂,常常涉及到网络安全、技术盗窃等法律问题。

同时,由于虚拟财产的流通和使用频繁,其受损或侵犯的后果也更加广泛和深远。

因此,如何保护虚拟财产权,维护虚拟经济的稳定和健康发展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总的来说,虚拟财产权的性质可被理解为一种信息产权,是在网络空间中根据特定规则和技术产生或存在的财产权益。

虚拟财产权通过信息化技术和网络空间的支持,实现了虚拟财产所有性的产生、转移和保护。

虚拟财产权的界定和保护需要从法律、技术和伦理等多个层面进行综合考虑。

在制定相关法律和政策时,应注重平衡虚拟财产权所有人的权益与虚拟经济的稳定发展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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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继续教育学院(网教部)//本科毕业论文//(201512)批次 第 1 页 共 8 页 提纲: 本文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性质进行分析,并对侵犯网络虚拟财产的犯罪进行研究,力求对网络虚拟财产的定性做一个最好的判断,以求能够在最大程度上保护好相关权利人的利益。根据我国以及国外相关理论研究的内容,并且结合目前我国的国情,提出我国目前应当采取将网络虚拟财产定性为一种“新型财产”这一范畴,并且采取相关的立法模式。 一、网络虚拟财产侵权案例所引发的思考 (一)相关案例以及判决结果 (二)相关总结和观点 二、网络虚拟财产的性质及其评价 (一)非法律权利说及其评价 1.非法律权利说 2.非法律权利说过于逃避现实,闭关自守 (二)物权说及其评价 1.物权说 2.物权说在所谓的“物权绝对支配权下”有所欠缺 (三)债权说及其评价 1.债权说 2.债权说,对于赔偿方面有违公平正义 (四)知识产权说及其评价 1.知识产权说 2.知识产权说,对于时间性而言存在相关漏洞 (五)无形财产说及其评价 1.无形财产说 2.无形财产说,无法完整描述网络虚拟财产 三、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相关规定 1.宪法 2.民法 3.刑法 4.几大基本法 (二)不足之处 1.主法的不到位 2.民法不完善 3.刑法不落实 4.其他基本法的不明确 5.制度不完善 四、国外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的看法以及相关立法 (一)美国的相关立法 (二)英国的相关立法 五、关于完善网络虚拟财产法律保护的建议

论我国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 中国人民大学继续教育学院(网教部)//本科毕业论文//(201512)批次 第 2 页 共 8 页 【摘要】: 伴随着网络的快速发展,侵害网络虚拟财产的事件也是层出不穷。这不但侵害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同样也危害到了社会的经济利益。但是对于这类犯罪应该如何定性,依然存在许多争议。本文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本身的性质进行分析,并对侵犯网络虚拟财产的犯罪进行研究,力求对网络虚拟财产的定性做一个最好的判断,以求能够在最大程度上保护好相关权利人的利益。 根据我国目前的立法以及国外相关理论研究的内容,进行一定的分析,并且结合目前我国的国情,提出我国目前应当采取将网络虚拟财产定性为一种“新型财产”这一范畴,并提出相关建议。

【关键词】:虚拟财产、理论争议、双权合一 【正文】: 一、网络虚拟财产侵权案例所引发的思考 进入21世纪,网络产业在我国的发展趋势不断上升,而且,其也渐渐成为一线龙头产业。但是繁荣发展的同时,也伴随着不断的纠纷。 不同的案件也展示出网络虚拟财产在不同人的眼里的区别对待以及不同的处置结果。 有判作是无形财产的(网游“红月”事件),也有判决为通讯工具的(QQ盗号案件),也有判决为财产的(盗窃游戏充值卡事件),等等。 就举“红月”事件吧,2003年9月18日,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我国第一例的虚拟财产的纠纷案件。 原告李宏晨,一个网游“红月”玩家。被告北极冰科技发展公司。其从2001年对该游戏投入了一定的金钱和时间,在游戏里拥有大量相关“财产”。但是在2003年,他登录时,发觉某个账号内的相关虚拟数据(一些虚拟装备以及其他物品)消失了。其认为这是一起盗号事件,所以其向游戏运营单位索要盗号者的相关资料,不料,对方以“玩家隐私”为由而拒绝。李宏晨以其侵犯其个人合法财产,将该公司告了,要求赔偿其所丢失的网络虚拟财产及其他费用。 一审的判决在2003年年底做出下达,北京市朝阳区法院认为,原告所丢失的标的物,虽说是虚拟财产,是无形的,但是其中由于有着原告本身性的实际投入,所以其所在的价值应该予以肯定,所以被告应该对于原告予以相应的赔偿,并且恢复原告已经丢失的相应部分。虽说下达了判决,但原告与被告心仍有不服,于是向中级法院提起了上诉。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做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这个案件中涉及到的是网络虚拟装备方面,在判决中,法院给出的意见为“其属于无形财产”,其认为虽然“装备”是看似无形的,但是由于其存在于网络游戏环境中,对于获得这些“装备”,玩家们是需要付出相应的“代价的”,无论是金钱投入还是精力投入。比如其要继续玩这个游戏就需要买什么充值点卡或点券什么的,这些投入也恰恰说明了“装备”所拥有的现实价值。虽然“虚拟装备”的本身价值无法参考现实中那些商品的价值,但即便是如此,“虚拟装备”应该得到法律的相应保护。既然其作为经营者,那么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起就有了相应的责任,消费者的“财产”被盗了,其就应当恢复“被盗财产”并且就一定的部分予以相应的补偿。 在笔者看来,案件的争议,已经涉及到了关于网络虚拟财产其的本质的属性问题,而这个问题的出现,就导致了它与传统法律法规之间产生了一定的羁绊与挑战。 笔者和法院所持态度也有所区别和相同之处。就相同点而言,都认为,游戏中的“财产”并不是一些简简单单的数字编程、编码。其在现实生活中拥有着一定的劳动时间,所以,可以这样说,其在现实当中也是具有一定的价值与使用价值的。 对于其他案件,笔者也做过相关阅读,也有所思考。 这些案件中这些案件中提到的东西似乎有所不同,并且各个法院对它的定性完全不同,有认为其属于消费者与服务者的关系的,有认为其应该作为一种通讯工具的,也有认为其是属于财产这一类型的,所以导致了不同的判决结果,对双方当事人的影响也是很有差异的。 至为什么不同法院对其看法不同,这要归咎于目前我国立法不完善以及“学术百家”这一状态中国人民大学继续教育学院(网教部)//本科毕业论文//(201512)批次 第 3 页 共 8 页 了。 二、网络虚拟财产的性质及其评价 我国大陆地区目前对网络虚拟财产的定义依然很模糊。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实质定义的学说,目前存在五种学说,这五种学说各有各家的观点,当然,也有各自的缺陷,所以,笔者也对以下做出相关评价。 (一)非法律权利说及其评价 1.非法律权利说 这种观点的看法是,虚拟财产由于是存储于网络以及网络服务器之上的,所以它是是虚幻的。而它的本质就是是二进制的数据和资料,所以不具有现实价值。其主要看法有以下三点是: 第一,虚拟财产本身没有现实的价值,因为大多网络用户都是因娱乐而非因为劳动去参与网络游戏中的,所以因此产生的游戏中的“相关内容”不应当属于劳动所得。而且,虚拟财产对于网络游戏世界,它被视之为珍宝,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它却一文不值。 第二,虚拟财产与实体物是不同的,就它们的形式而言吧,虚拟财产可以说只是一种利用互联网技术设计出来的非实体物,其在现实中是看不到,摸不着的,要有特殊的“介质”,比如网络游戏什么的才能显现。而实体物则不需要这么麻烦,它是实体存在的,是我们能够真正感受到的。 第三,若是承认虚拟财产有着财产属性,那么对相关法律以及财产权利方面的确认会使网络运营单位承担难以承受的责任。因为,网络运营单位会根据相关的市场,对一款游戏的经营作出适当的举措甚至封停这个游戏,若是由于虚拟财产这个“财产属性”,那么运营单位将侵犯用户财产权,其中如返还用户的“财物等”也是不可避免的,如此的“担子”会打击网络运营单位的主动性以及积极性,这样下去就会成为网络游戏的发展的绊脚石。 2.评价 对于非法律权利说,无论从哪个方面上来看,这种学说说都是处于一个逃避现实的状态。的确,网络虚拟财产是在娱乐的过程中所取得的,不过,玩家在得到这些所谓的“财产”的时候,可不是抱着娱乐的心态的,他们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甚至一定的金钱到这个里面,所以可以说,这些所得来的“财产”里面是凝聚着一定的劳动价值的,怎么可以说它是没有价值的呢? 确实虚拟财产的存在形式也有别于实体物,它只是用机械化的二进制字符串表现出来的信息记录,但是,有着计算机终端服务器这个载体,它就可以借助这个介质可以它作为一种客观存在物的价值。其中一方面就是,在一些网络游戏中就存在着虚拟财物交易平台。在这些交易平台里,各式各样的装备以及道具被拍卖方明码标价,让有需要的玩家去参与这些“物品”的拍卖,最终决定落入谁家。 对于最后一点,反而觉得有点讽刺,游戏是大众化的,而对于虚拟物品的“制造”似乎不用费太大的力气,何来由于返还一些“物品”而使运营者大受损失从而导致打击他们的积极性,既然办了这个行业,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这是一个“企业”应该担负起的。 (二)物权说及其评价 1.物权说 这是目前网上最为广泛的观点。它主要来源于物权法上的函释。而其与“物”具有一定的相似性也促进了这种学说的发展。 我们知道物权有着很多性质,其中的独占性,也可以说是排他性是十分重要的一点。同样的,网络虚拟财产在一个用户手上的时候,是只够被该支配和控制(非法取得的不算)。再加上权利人依法对其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所以对于网络虚拟财产可以适用物权来保护。其认为其可作为动产,视为私人财产的一部分。玩家对其享有对其的所有权,而游戏供应商只是作为提供相应的场所而且负一定保存的义务的角色而已。 该学说的着重点在于肯定玩家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所拥有的权利,目的是为了使玩家的利益得到最为充分的保护。 2.评价 物权说而言,物权说有其合理的部分,但也存在明显缺陷。虽然网络虚拟财产权有着一般物权中国人民大学继续教育学院(网教部)//本科毕业论文//(201512)批次 第 4 页 共 8 页 的特点,首先网络虚拟财产是客观存在的。但是,它并不是一般意义上可以能够看见、能够触碰到的。但是,它借助计算机这个媒介体把它的本质展现给我们大家。比如,QQ中,有着许多“相关服务”,比如会员,超级QQ,黄钻,红钻等等,这些等级也象征着一定成就感,因为这些虚拟财物在这个“社区”里代表着着他们的荣耀地位,同样,这也体现出了网络虚拟财产具有现实的价值。 并且,物权是有一定的支配属性的,其主要表现形式是,物权所有人是靠自己的意思表示来处分自己所拥有的标的物,有着一定的排他性,他人的相关行为是无法介入的,也是无法干涉的。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处分而言,相应的权利人需要通过登陆一定系统通过一系列的程序运作才能进行对其进行操作和处分,这与《物权法》中的“物权人在大多数情况下仅占有物就能实现对物的支配。”是违背的。 再次,我国物权法采用物权法定原则,即物权的内容只能由法律规定,超出法律规定之外的当事人约定的物权形式无物权法上的法律效力。也就是说,在游戏平台上所交易的物品,若是根据物权法来操作,那么当一方耍赖时,那么另一方就有苦说不出了。并且,网络虚拟财产的存在依靠于网络运营单位的存在。一旦运营单位宣告破产或者由于其他合法的原因而“消失”时,那么相应的网络游戏服务也将消失,用户应当拥有的相应权利也将“被灭失”这与本来应当保护好网络虚拟财产的本意是相违背的。 最后,也是最重要的一点,由于我国目前采用物权法定主义,如同法律所规定的,物权是被相应的法律所规范,是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物权的种类和权能。 (三)债权说及其评价 1.债权说 在民法之中,债权的主要形式靠合同关系来表现出来。而用户和运营方面也是一种合同关系。 所以,合同关系是这种学说的核心思想,其认为,这种债权性权利,才是网络虚拟财产的本来面貌。在这种经营商和消费者合同关系中,游戏其本身以及游戏中的各种功能都是运营单位所提供的“商品”。游戏运营单位提供相应的游戏以及游戏服务,而玩家则接受相应服务并支付对应价款。这是因为合同而产生的相互之间的关系,所以虚拟物品本身已经不重要了,重要的是这一服务合同关系。 而且,债权也是应当被拥有的。我国的《合同法》对其也有所规定,其中里面就提到了“可预见的和应该可以预见的造成的损失”,为了更加全面的保护好网络虚拟财产的拥有者的权益,许多学者奉承的是将网络虚拟财产当做一种债权看待。 2.评价 对于债权说,笔者认为这种观点缺乏的是对相关权益以及权利进行保护。 其一,根据债权说来推断,因为用户在所谓的虚拟世界中与代理商或运营单位存在的是一种“服务合同关系”,所以可以推断出在游戏运营单位与相关用户之间是没有交易关系,而这种关系便是所有权交易关系,而目前的网络游戏中,很多玩家或用户其出卖其所拥有的“财产或道具”无非是为了以将其转卖于他人然后从中获取相关的利益。一旦以债权说所述的话,那么网络虚拟交易转移的便不是所谓的“物”而是“相关服务”。 其二,笔者也了解到,在网络虚拟世界中,存在的交易也是不计其数的,而在交易的时候,就一定会涉及到债权的相关问题。在网络虚拟财产纠纷中,最最主要的要数合同之债和侵权之债了。 对于合同之债。这种“债务”是在网络世界中相当普遍的,由于,用户和运营单位必然会存在一份双方的协议,而这份协议其实就是合同的一种。同样的在现实中,我国的司法单位对其所具有的合同性质给予了肯定,关于双方所缔结的“用户协议”,要求双方在履行合同的时候应当负起相应的义务以及责任,而没有尽到相应的义务和责任的,应该负起相关的责任,因为,这已经构成了合同上的违约。 就侵权之债而言。在很多的网络虚拟财产交易或保存中,运营单位和用户之间难免会存在一定的纠纷。比如,用户发觉他的账号安全存在隐患,并且通知了运营单位,而运营单位不可置否,从而使用户的“财产”受到损失。因为在网络这个虚拟世界中定位直接侵权人是非常困难的,又因为运营单位本身就有着相应的安全保管义务,所以可以将其定性为间接侵权人。这样一来,双方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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