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废物处理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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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废物处理管理制度

1、严格依照《医疗废物分类目录》要求对医疗废物实施分类管理。

2、各科医疗废物投放点应分类设置、标识明确。

3、医疗废物分类置于黄色医疗废物专用袋内,密闭专人运送至医疗废物暂存间,医疗废物在院暂存时间不得超过48小时。

4、医疗废物暂存间由专(兼)职人员管理,负责管理交接登记工作,登记资料至少保存三年。

5、医疗废物统一由市医疗废物处置中心密闭车运,集中处理。

6、废弃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化学试剂、消毒剂、批量含汞的体温计等的处置与医院感染管理科联系,交专门机构处理。

7、医疗废物中的病原体、培养基、标本、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应就地消毒处理,然后按感染性废物收集处置。

8、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人产生的排泄物、检验废弃液等严格消毒后方可外排。

9、医疗废物运送人员必须按照本院规定的时间、路线密闭运送医疗废物至医疗废物暂存间,并登记。禁止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混入其它废物。

10、禁止任何人转让、买卖医疗废物。

11、当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时,启动医疗废物意外事故紧急处理预案。

12、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的相关人员应采取有效的职业卫生防护措施,提供必要的防护用品,避免受到健康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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