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银监局关于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办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资格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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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银监局关于核准潘纪新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副行长任

河南银监局关于核准潘纪新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副行长任

河南银监局关于核准潘纪新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
副行长任职资格的批复
【法规类别】银行监管
【发文字号】豫银监复[2014]325号
【发布部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
【发布日期】2014.09.22
【实施日期】2014.09.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河南银监局关于核准潘纪新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副行长任职资格的批复
(豫银监复〔2014〕325号)
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你行《关于申请核准潘纪新拟任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请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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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银保监分局关于张晓威任职资格的批复

濮阳银保监分局关于张晓威任职资格的批复

濮阳银保监分局关于张晓威任职资格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濮阳银保监分局
•【公布日期】2019.11.19
•【字号】濮银保监复〔2019〕71号
•【施行日期】2019.11.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濮阳银保监分局关于张晓威任职资格的批复
濮银保监复〔2019〕71号
中原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张晓威任职资格核准的请示》(中原农险豫发〔2019〕333号)收悉。

经审查,张晓威符合《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14年第1号)的有关要求,核准其中原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分公司总经理助理任职资格。

你公司应当自作出任命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我分局报告。

自收到本批复之日起2个月内未任命的,其任职资格自动失效。

此复。

2019年11月19日。

信阳银保监分局关于同意信阳平桥中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变更注册资本的批复

信阳银保监分局关于同意信阳平桥中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变更注册资本的批复

信阳银保监分局关于同意信阳平桥中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变更注册资本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信阳银保监分局
•【公布日期】2021.08.23
•【字号】信银保监复〔2021〕67号
•【施行日期】2021.08.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许可
正文
信阳银保监分局关于同意信阳平桥中原村镇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变更注册资本的批复
信银保监复〔2021〕67号
信阳平桥中原村镇银行:
你行《信阳平桥中原村镇银行关于利润转增注册资本的请示》(平村银〔2021〕324号)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国银保监会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保监会令2019年第9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行注册资本金由人民币8352万元变更为人民币8994.6604万元。

二、你行应在本决定批准之日起6个月内,将因该事项变更涉及的章程内容进行修改,并将修改后的章程报告我分局。

三、请你行持本批复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此复。

2021年8月23日。

发起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操作规程

发起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操作规程

**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操作规程(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开展,指导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日常操作流程,防范经营风险和操作风险,依据《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管管理委员会公告[2005]第7号公布)、《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5年第3号发布)、《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规则》(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14号公布)、《信贷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池信息披露有关事项》(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16号公布)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操作规程(暂行)(以下简称“本规程”)。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贷资产证券化,是指本行作为发起人将持有的预期可产生未来现金流的信贷资产进行组合,信托给受托机构并实行破产隔离后,由受托机构以资产支持证券的形式向投资机构发行受益证券,以该财产所产生的现金流支付资产支持证券本息及相关费用的行为。

第三条本行作为“贷款服务机构”的操作,根据“贷款服务手册”办理。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为促进高效开展本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本行将设立总行信贷资产证券化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履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中重大事项的审议及审批决策职能。

领导小组成员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负债管理部、业务条线管理部门、公司信贷管理部、风险管理部、金融同业管理部、财务部、评审部、科技部等相关部门负责人,总行资产负债管理部分管行领导担任领导小组组长。

同时以上相关职责部门分别指定人员组成总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负责本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项目方案的具体实施工作,并由资产负债管理部指定工作小组总联络人。

第五条总行资产负债管理部是全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牵头部门。

(一)牵头发起本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组织并协调相关部门构建基础资产池,负责组织中介机构选聘并发起采购申请,组织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交易结构设计与产品定价工作,推动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审批和发行申报,并协助受托机构、信用评级机构等做好基础资产的信息披露;负责就本行实施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后分支行综合经营目标考核提出管理意见。

商丘银保监分局关于核准姚欣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批复

商丘银保监分局关于核准姚欣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批复

商丘银保监分局关于核准姚欣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商丘银保监分局
•【公布日期】2020.04.29
•【字号】商银保监复〔2020〕45号
•【施行日期】2020.04.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商丘银保监分局关于核准
姚欣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批复
商银保监复〔2020〕45号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
你分行《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关于姚欣高管资格核准的请示》(中原银商〔2020〕140号)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国银保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保监会令2018年第5号)和《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3年第3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查,批复如下:
一、核准姚欣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胜利支行行长的任职资格。

二、姚欣应自我分局作出本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到任。

如未到任,需向我分局报告正当理由,否则本行政许可决定失效,我分局将办理行政许可注销手
续。

该人员任命后,你分行应及时将任命文件抄送我分局。

此复。

2020年4月29日。

河南银监局关于核准李尚营等6人国有商业银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批复

河南银监局关于核准李尚营等6人国有商业银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批复

河南银监局关于核准李尚营等6人国有商业银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公布日期】2015.05.28•【字号】豫银监复〔2015〕139号•【施行日期】2015.05.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河南银监局关于核准李尚营等6人国有商业银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批复豫银监复〔2015〕139号交通银行河南省分行:你分行《关于李尚营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的请示》(交银豫〔2015〕116号)、《关于王军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的请示》(交银豫〔2015〕120号)、《关于陈晓红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的请示》(交银豫〔2015〕121号)、《关于赵志良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的请示》(交银豫〔2015〕125号)、《关于安蓬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的请示》(交银豫〔2015〕127号)、《关于刘云涛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的请示》(交银豫〔2015〕135号)收悉。

根据《中国银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和《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审核,批复如下:一、李尚营、王军、陈晓红、赵志良、安蓬和刘云涛符合国有商业银行二级分行级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条件。

核准李尚营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商交所支行(视同二级分行管理)副行长任职资格;核准王军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视同二级分行管理)行长助理任职资格;核准陈晓红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新区支行(视同二级分行管理)行长助理任职资格;核准赵志良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长江路支行(视同二级分行管理)副行长任职资格;核准安蓬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北环路支行(视同二级分行管理)行长助理任职资格;核准刘云涛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期货大厦支行(视同二级分行管理)副行长任职资格。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开业的批复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开业的批复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开业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02.06•【文号】银监复[2005]44号•【施行日期】2005.02.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开业的批复(银监复[2005]44号)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筹备组:你筹备组《关于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开业的请示》(豫农信筹〔2005〕2号)、《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筹备组关于对拟任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进行审核的请示》(豫农信筹〔2005〕1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一、核准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开业。

二、核准《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章程》。

三、该联社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800万元;住所为郑州市农业路71号。

四、核准杜冠章的理事长任职资格,张铁良的主任任职资格,罗开明、李志刚的副主任任职资格。

同意杜冠章、刘宏伟、宋汝阳、胡伏松、卫龙奎、侯新文、冯春亭、张爱萍、夏乐甫、陈凤波、张瑞华为该社第一届理事会理事。

五、核准该联社业务范围为:履行对农村信用社的行业自律管理和服务职能;组织农村信用社之间的资金调剂;经批准参加资金市场,为农村信用社融通资金;办理或代理农村信用社的资金清算和结算业务;提供信息咨询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六、该联社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和管理,并定期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会计报表、统计报表和其他业务资料。

该省联社自文到之日起60日内持此文及其他申领许可证的材料,到河南银监局领取金融许可证;并持许可证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五年二月六日。

河南银保监局关于同意襄城汇浦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更名的批复

河南银保监局关于同意襄城汇浦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更名的批复

河南银保监局关于同意襄城汇浦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更名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
•【公布日期】2021.07.12
•【字号】豫银保监复〔2021〕350号
•【施行日期】2021.07.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许可
正文
河南银保监局关于同意
襄城汇浦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更名的批复
豫银保监复〔2021〕350号
襄城汇浦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你行《关于襄城汇浦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变更名称的请示》(襄汇银字〔2021〕23号)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中国银保监会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保监会令2019年第9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查,批复如下:
一、同意襄城汇浦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更名为襄城中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襄城中原村镇银行。

营业地址仍为河南省襄城县东城区烟城路新县委东路北。

二、你行应自我局批复之日起10日内持原金融许可证及本批复到许昌银保监
分局换领金融许可证,并于6个月内完成变更事宜。

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变更的,本批复自动失效,我局将办理行政许可注销手续。

三、你行应自我局批复之日起6个月内修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并向许昌银保监分局报告相关情况。

此复。

2021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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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银监局关于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办信贷资产证券化
业务资格的批复

【法规类别】银行监管
【发文字号】豫银监复[2017]100号
【发布部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
【发布日期】2017.05.08
【实施日期】2017.05.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河南银监局关于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办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资格的批复
豫银监复[2017]1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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